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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制度變遷帶來的問題
我國改革開放正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進入深化改革的攻堅階段。改革初期提出的“打破鐵飯碗”,提倡勞動力自由流動、自主擇業的要求已經基本達到,帶來的是新的問題,即打破“鐵飯碗”后吃飯問題靠什么保障?擇業未成時誰給生活費?企業不景氣甚至破產時誰給報銷醫療費,誰發退休金?諸如此類問題,使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被擺到改革的前列,當前,保險制度的變革就引發了一系列值得深究的現實和理論問題。
首先,保險制度由企業自理、部門自理,走向社會化保障制度,產生了許多不相適應的問題。很多老企業背負著巨大的退休職工經濟包袱,削弱了老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
其次,經濟改革涉及到利益和權力的再分配,也涉及到風險和負擔的再分配。企業改革客觀要求社會管理制度建設跟得上,特別是職工本人無法解決的生老病死的問題,需要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社會保險制度來解決。社會保障制度是總的方面,它包括經常性的退休金、醫療費、住房購租等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包括突發性的大宗的偶然支出,如急病、重病、生育、房屋大修等,都需要保險制度來集千萬人的資金,資助少數人的危急之需。沒有保險制度不但不利于個人也可能拖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承擔了政府安定社會、解急救難的功能,因此,社會保險需要企業、單位、個人的長期、有力的支持,更需要政府予以特殊的政策,讓其早日增強實力,應付不測。
再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也要逐步成熟和完善,正如經濟改革一樣,要步步深入,層層推進,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還不發達,社會管理制度還不完善、社會積累還不豐富、人們的思想覺悟還不高,在這種現實的條件下實現社會保障制度,也只能因勢利導,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挖掘有關方面的潛力。社會保障制度既然能夠造福社會、造福人民,那么就應該發揮社會各方面的以及海外的積極性,大力支持社會保障事業,比如說,籌辦各種募捐、義賣等形式的慈善活動,充實社會保障基金。這種基金必須不以贏利為目的,而有所收益也必須如數用于社會保障事業,即使是其中的社會保險也必須堅持這一條,與商業保險劃分得越清楚,其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就越有力。社會保險發展壯大的關鍵恐怕離不開“來自社會,全心全意為社會大眾服務”的自身發展宗旨。社會保險承擔了穩定社會、救危解困、為企業和單位松綁的職能,它分擔了政府有關方面的職責,因此社會保險工作要充分考慮遵從商品經濟規律辦事,不能做長期虧損的生意,但作為政府應管的社會保障功能的分擔者,它以政府代表的名義出現更為有利。
二、社會保險實踐的啟迪
通過幾年努力,廣州的社會保險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框架,進入營運階段,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以社會保險為主力創立新型的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場史無前例的歷史創舉,也是一次舉步維艱、困難重重的改革“”。社會保險既要解決參與者的有關項目保險問題又要解決缺乏政府資金注入的問題。從廣州情況看,諸多大宗或突發性的支付項目都要依靠社會保險,其發展前途當然可觀,但在開始階段社會保險實力則令人擔憂。因為社會保險本身也需要一個資金和經驗的積累過程,難免有起伏興衰的曲折過程。
根據資料分析:1996年廣州市失業保險基金缺口400多萬元,應繳未繳的企業較多,1992年~1996年全市有300多家困難企業辦了養老金緩繳手續,緩繳金額達2億多元,靠全市調劑的單位占總數的40%。企業發展不平衡形成苦樂不均,而有了社會保險,矛盾就可以集中社會力量來解決。解決的辦法既要靠社會力量和政府投入,同時又要靠企業的改革求得生存與發展。對那些處在變革之中的困難企業更需要社會保險扶持渡過難關,這些困難企業多是紡織、電子、航運、供銷、交通、區街集體企業等,社會保險既然擔當了政府部分職能,也應得到政府財政、稅費政策的優惠和支持。對困難企業職工的救濟可以通過社會保險去發放、管理和運作。通過社會保險機構實施社會福利措施,有利于監督、測算和及時有效地運作。在改革過程中,必須兼顧公平與效率兩方面,在實現社會穩定前提下加快改革的步伐,國家、企業和職工分別合理負擔,盡快妥善建立社會保險制度,開創一個新局面。
三、完善社會保險制度,開拓更廣的領域
社會保險靠全社會的普遍參與,以千萬人的資金來資助偶然的個別支出,以長期的投入支付退休后經常的支出,以上一代人的積累支付后代的保險等,才能使社會保險的根基越扎越深,樹冠越長越大,所蔭庇的社會成員日益增加,所資助的項目更加有力。從經濟學分析,社會保險體制有幾種類型:
其一,供款基準制,即保險措施對具體受益人的提供取決于(或主要取決于)該受益人過去在保險體系中的資金貢獻量(供款量),其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運用預籌積累的方式來籌集資金的。其原則是,先積累,后受益,而且資金積累的過程不是一次完成的,是要在若干年的時間里,按照一定的繳納比例規定,逐年逐月地交費累積而成的。其主要優點在于,它能夠保證社會保險有可靠的資金來源,不會發生寅吃卯糧的問題,受益的多少取決于積累數量的多少。其具體方法是采取個人賬戶,在社會保障體制中引入激勵機制,由于個人賬戶產權界定清晰,因而可以調動人們進行積累和勞動的積極性,避免吃“大鍋飯”的舊病復發。
其二,受益基準制,即保障措施對具體受益人的提供取決于(或主要取決于)規定中的受益與否的標準(或公式),按照受益人當前的狀況(如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失業期等)是否符合特定的標準而決定。此方式注重受益條件的公平性,而不注重受益人已經在資金上貢獻的多少,從資金籌集方式看是采用現收現付制來籌集資金并滿足當期的支出,這種強調同等條件面前人人平等的分配方式有社會公證性的一面,但又可能有吃“大鍋飯”的問題,缺乏激勵機制,但管理相對簡便,主要的資金來源是稅收,不涉及投資及投資回收問題,因此管理成本較低。
其三,混合制,即上述的供款基準制與受益基準制兩種基本類型擇優而成。利用受益基準制來提供普遍性的最基本的社會保障,而使用供款基準制對具體個人提供附加的個人保障。也就是用較低的所得(薪給)稅稅率征收一部分公共財政收入,由財政支出按某種受益公式對退休、醫療、失業、傷殘、意外等提供水準較低的但普遍適用的基本保障,這一部分保障強調公開性和社會安全網的作用,但大多數人不會滿足于低水準的退休金和其他保障,因此仍要安排供款基準制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是個人賬戶,自存自用、預籌積累式的,它提供了明確的激勵特征。
社會保險中著重在養老、醫療和傷殘、失業等幾項中具有供款基準制特征,不同于商業保險,但也帶有商業保險的某些特征,就是參與者才能享受。并且供款基準制鑒于人們對未來風險的非理性預期,必須實行強制性的儲蓄積累方式。因此,政府干預經濟的功能就更加明顯,而且不同時期可能要求不同繳款比例的儲蓄額。對于已參加公有制企業工作多年的職工,他們過去對社會積累的貢獻大都形成國有資產,因此在實施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時則應考慮到原有的貢獻,當公有制企業老職工面臨不能支付社會保險繳款的困難時,有必要從財政上予以資助。再一個途徑就是通過社會援助、募捐籌資。在新舊體制交叉的過渡時期必須通過一套漸進、協調的靈活方法來完成機制的轉換。
就廣州的現狀來說,采取分門別類的混合制更為適合,即以供款基準制為主,從每月工薪和企業中相應支付同項的籌款項目形成養老保障的部分,公有制企業及非公有制企業、個體戶也應納入其中,有余力的個人可以額外加入商業保險取得退休后比別人多些的退休保險金。對醫療保障、失業保障、生育保障等可以更多采用受益基準制,即以收納所得稅來建立,以多補少,以社會力量來救一時一人之危困。
加快社會保險體制的建成速度,必須做到教育市民認識社會保險的重要性及自覺參與社會保險的必要性。這是必須經常、深入去做的重要工作。建立新型的社會保險事業,必須有國家、企業、政府幾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成功。政府既要通過有效的機構去運作社會保障體系,又必須投入相當的財力、人力、物力才得以奏效;既要用強制性的手段(規定凡領工薪者必須參加相應的住房公積金、退休金、養老、醫療等保險),也要運用商業性的自主參預的手段(如商業人壽保險等),提高國民抵御風險、提高生活水平的能力,建立社會安全網絡不能只用一根繩,必須有多條繩有機交織而成。
一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含義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兜聡穹ǖ洹烽_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兜聡穹ǖ洹分贫〞r,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兜聡穹ǖ洹烦浞煮w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兜聡穹ǖ洹分写罅康貞昧?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兜聡穹ǖ洹吠瑫r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偟膩碚f,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兜聡谭ǖ洹钒ㄋ木幑?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ㄌ貭柕臉O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ㄌ貭栃袨榭梢援a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總之,卡特爾的本質,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斗床徽敻偁幏ā放c《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斗€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⒊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⒋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刂频氖侄沃唬菄覐娭仆顿Y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義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現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關鍵詞:社會支持;失獨老人;養老問題
運用社會支持理論,分析失獨老人存在的養老困境,著力構建失獨老人養老服務社會支持體系,對于增進失獨老人的福祉,豐富和完善當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社會支持理論視角下失獨老人面臨的養老困境
(一)生活照料支持缺乏
失獨老人在失去自己唯一的孩子后大多數選擇獨居,因而在生活上會遇到很多困難,有些身體狀況較差的老年人們面臨的問題會更加嚴重,做飯、洗衣、拿藥、家務都不能獨自完成,日常生活無人照料就成了一個嚴重的問題。
(二)經濟保障支持不足
任何一個家庭,基本的經濟狀況是決定該家庭生活水平的首要因素。對失獨家庭的父母來說,子女的缺失直接導致他們在經濟上得不到額外的支持,再加上自身年事已高,收入來源單一,使得他們的生活狀況不容樂觀。而對于政府發放的失獨補助金,絕大多數人都表示標準過低,不能解決實際問題。
(三)精神慰藉支持匱乏
孩子的離去帶給失獨父母巨大的傷痛,有些人終其一生都無法接受這一事實。失去唯一子女的失獨老人,身體和心理都受到嚴重的創傷,我們無法體會到失獨老人那種傷心和絕望的程度,他們往往選擇逃避,精神變得極度敏感,甚至出現自我空間極度封閉的情況。
(四)社會交往支持斷裂
失獨老人普遍表示自從孩子去世后,就感覺一切都變了,變得不愿意和人接觸、交往,對外界比較排斥。他們的社交圈子變得非常狹小、正常的社會交往能力退化,這種情況亟待改變。
二、社工介入失獨老人養老服務的策略
(一)失獨老人方面
失獨老人是社會工作者開展服務計劃的核心人物,因此社會工作者在與失獨老人進行個案會談時,要用理解、尊重、真誠、關懷、接納等態度,這是服務計劃能否順利開展的關鍵。社會工作者可以在不同時間段參與服務計劃,訪談時間約為每一周安排一次,了解失獨老人的生活現狀以及服務計劃介入后的改變,及時發現失獨老人出現的問題,幫助案主梳理現有的資源網絡,更好地提供服務。
(二)家庭成員方面
家庭是一個人生存的基本單位,所以家庭成員對于失獨老人來說意義重大。每個個體的行為舉止以及心理狀態的體現都會受到其家庭生活狀況的深刻影響。社會工作者要深入了解失獨老人與家庭成員的生活現狀以及他們的相處模式和溝通模式,包括各個關系網絡的親疏遠近,讓失獨老人與家庭成員站在彼此的角度考慮問題,共同協助失獨老人走出生活的困境,健康快樂地生活。
(三)社區方面
根據人在環境中的理論,如果家庭是失獨老人日常生活的小環境,那么社區就是失獨老人日常生活的大環境。社會支持理論也表明社區是失獨老人社會支持體系的一項重要分支。所以,要想了解失獨老人生活狀態,離不開社區。社會工作者可以向失獨老人所生活的社區、居民等進行訪問,全面搜集失獨老人的社區生活資料,及時發展社區可利用的資源,以便為失獨老人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完善失獨老人養老服務的建議
(一)呼吁政府部門盡快完善失獨家庭保障制度
失獨家庭養老問題的解決不僅包括經濟救助,還包括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治療等。因此,在政策幫扶中,應呼吁政府探索并建立對失獨家庭的全面照顧政策體系,積極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和獨生子女保險制度,加強獨生子女家庭抗風險能力,為失獨家庭提供強有力的多重保障。做到切實維護獨生子女家庭合法權益。
(二)注重心理輔導和情感關懷
失獨老人在失去自己唯一的子女后,內心的痛楚是我們常人無法想象,只有切身經歷的人,才會感受到失去子女生命的心理創傷難以彌合。如果失獨老人得不到有效的情緒舒緩與心理治療,悲傷苦悶長期在心理生根,會逐漸失去與外界聯系的信心。社會工作者可以通過陪伴與傾聽,要用同理心開展服務,不斷疏導悲傷情緒,提供情感支持。
(三)組織失獨老人抱團取暖實現自救
社會支持理論認為,參與社會活動積極性高的老年人比參與社會活動積極性低的老年人更容易感到滿足并更能適應社會。失獨老人在進行小組活郵保要有社會工作者進行指導,以區域、年齡等標準進行分類,通過社會力量的支持,讓失獨老人們學會自救,互相鼓勵相互救助,促進失獨老人自我組織活動,提高他們的活動水平,達到抱團取暖的互助效果。
(四)發動社區社會力量營造關愛失獨的社會環境
社區工作人員要及時發現失獨老人的生活現狀,并進行全面的資料登記備案,當上級民政部門有補助探訪時,要積極如實申報,讓失獨老人感受到政府關懷。社區應經常開展老年人文娛活動,社區工作人員可以鼓勵失獨老人參與社區活動,多和其他老年人溝通交流,提高社會參與度,感受社區力量,使得對社區擁有心理歸屬感。
從社會支持理論視角出發,一個人擁有的社會支持網絡越強大越廣泛越能夠更好地應對內在的困境和外在的挑戰。失獨老人面臨養老困境,需要政府、社會、社區、社工、家庭成員以及失獨老人自身的相互配合。只有各方力量兼具,共同為失獨老人養老困境做出努力時,才能保障失獨老人的晚年生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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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冉文偉,陳玉光.失獨父母的養老困境與社會支持體系構建[J].新視野,2015(03)
[3]馮慶林.探討“失獨”家庭養老服務社會支持體系的合理建構[J].社會福利(理論版),2015(11)
【關鍵詞】中小企業 會計制度 規范化 注意問題
2004年4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小企業范圍內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并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實施。從此,小企業及其會計制度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問題。
一、小企業的界定
從會計管理的角度看,界定小企業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制定和實施科學的會計制度,在滿足對小企業各方面管理需要的基礎上,盡可能地簡化其會計核算。在界定層次上,我國可以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把企業界定為大、小兩個層次。從世界范圍看,企業規模大小的界定標準有以下四種情況:①以單一的從業人數為標準。在其他條件一定的情況下,一個企業的人員越多,其規模通常也越大。而且,從業人數越多,會計核算和管理也越復雜。②采用從業人數/營業額復合標準。適用于生產和管理高度自動化,職工的勞動生產率高的企業。③采用從業人數/資本額復合標準。通常情況下,資本的多寡與企業會計核算的工作量和復雜程度成正相關。資本的性質也影響 企業大小劃分標準的確定。對于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行業,根據資產規模對小企業界定時,應把劃分標準提高一點。④采用從業人數/營業額/資本額復合標準。
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特別是我國生產力水平和人口狀況,在確定我國標準時,從業人數指標應稍大一些;營業額、資本額指標應稍小一些。具體數額應根據近幾年我國統計部門提供的各行業有關從業人數、營業額、資本額的統計指標確定。
二、小企業的重要地位
小企業是最具創新活力也是最具變化特性的群體。小企業總是不斷出現,又不斷被淘汰,在有較高的“死亡率”的同時,更有很高的“出生率”。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都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在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小企業在數量上都占有絕對優勢。但小企業的重要地位,不是因為其在數量上的絕對優勢,而是因為其為社會提供了超過半數的就業機會,創造了相當份額的國民財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供的統計數據表明:在全國134.46萬個工業企業法人中,按新的中小企業標準,中小企業法人占全部工業企業法人總數的99.88%;中小企業上繳的稅收占全國全部稅收的43%;中小企業提供了75%的城鎮就業崗位。
由此可見,小企業在我國經濟生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和地位。小企業不僅向國家繳納了大量稅款,而且吸納了眾多城鄉勞動力,是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國民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三、建立中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必要性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無差別的會計信息揭示制度,即企業不論規模大小,不論組織形式如何,不論其經營的復雜程度的差別有多大,要求其提供的會計報表的格式與內容都是一致的。這種“一刀切”的做法一方面對于企業來講不切合實際,尤其是中小企業。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信息使用者有效的理解企業的會計信息。中小企業的會計制度的制定應當符合他們自身的實際情況,不宜過分復雜。
首先,從理論上看,規模不同的企業分別適用不同復雜程度的會計制度。其次,實行有差別的會計信息揭示制度,讓不同規模的企業分別提供適應其特點的有差別的會計信息,從而滿足不同層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可以促進企業的會計工作更加有效。最后,從國際上中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制定與實施情況看,我國的中小企業會計制度需要和國際接軌。
鑒于目前我國企業會計人員的素質狀況和企業內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質量和數量需求的不同情況,我們國家應當積極借鑒世界上其他各個國家的經驗,制定出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中小企業會計制度,從而促進我國會計理論和會計實務水平的提高,使會計更好地為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服務。
四、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的原則
(一)體現合規性要求。合規性是企業內部會計制度設計的第一要求。它要求會計制度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把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現到會計制度當中去。例如,根據國家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支付結算辦法》,會汁制度中應當制定有關貨幣資金的收支、保管的規定以及有關結算業務的規定,以充分有效地利用資金、堵塞貪污盜竊和違紀使用現金的漏洞。
(二)體現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是制定企業內部會計核算制度和組織會計核算程序具有法規約束力的基本規范。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雖然不屬于法律范疇,但具有法規效力。設計企業內部會計制度必須體現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否則會計記錄及根據記錄編制的會計報表,就不會被有關單位和人員所接受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符合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會計的基本目的是滿足企業內外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有關企業經濟活動信息的需求。會計信息質量與會計信息有用程度息息相關,是會計系統實現會計目的的前提條件。建立高質量的會計信息生成機制是內部會計制度設計的起碼要求。符合會計信息使用者質量要求的會計信息應當具備相關性、重要性、及時性、可靠性、客觀性、全面性、可比性、一貫性、可理解性等方面的特征。
(四)符合成本效益原則。設計企業內部會計制度必須考慮會計成本與效益的關系,達到成本效益的最優組合。會計成本一般是指提供會計信息有關人員為收集、歸并、整理和提供有效的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所付出的相應的勞動。所設計的會計制度中的各項工作處理程序在滿足信息使用要求和安全正確的條件下,應當盡量簡捷,避免重復,簡化各種手續。優秀的企業內部會計制度應當簡便易行,行之有效,能為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質量的信息。目前電子計算機技術在企業的會計工作中已經被廣泛地使用,實現會計電算化后,大大提高了會計效率,降低了會計成本。因此,對于已經或準備實現電算化的單位,內部會計制度設計主要需要考慮的是如何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
(五)穩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企業內部會計制度在形成以后,應保持相對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則會計人員會難以適從。但是,由于企業的經濟環境的變動,企業經濟業務也總是在不斷變化,當所制定的會計制度已經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時,會計制度應適時修改。這就要求在設計會計制度時要將穩定性與炅活性結合起來,會計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在制定各項具體規定時要留有余地,以適應未來發展的需要。
(六)全面性原則。資金運動是企業會計核算與監督的對象,它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制定企業內部會計制度,應該體現全面性原則,全面規范企業的各項會計活動,既要對企業資金運動中所涉及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的核算進行規定,又要對屬于企業會計工作范圍的會計工作程序、會計管理體制、會計人員職責分工和權限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使企業會計工作的各個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形成一個完整的、互相補充、互相制約的制度體系。
五、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的內容
企業會計制度設計應當包括如下內容:會計核算制度、會計監督制度、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制度、會計工作管理制度。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也應包括這幾個方面的內容,具體闡述如下:
(一)企業會計核算制度設計。
企業會計核算制度設計是指規范會計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程序和方法。具體包括核算形式的選擇、會計科目、憑證和賬簿設計、財務會計報告設計及成本核算制度設計等。會計工作可以手工操作,也可以實行電算化,企業會計核算制度應根據本單位使用的不同核算工具作出設計。
(二)會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企業的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的安排有3種形式:獨立的機構,獨立的人員;沒有獨立的機構,但有獨立的人員;既無獨立的機構,又無獨立的人員,委托有關中介機構記賬。到底采用何種形式,有關人員在其中應當承擔何種責任,企業應當在會計制度中予以明確。對中小企業來講,應在充分考慮企業的規模、業務量大小的基礎上,明確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職責安排。
(三)會計管理和監督制度的設計。
會計質量和監督制度包括貨幣資金管理會計制度、材料物資管理會計制度、固定資產管理會計制度、會計檔案和會計工作交接制度、內部稽核和內部牽制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財務會計分析制度等。依照《會計法》的規定,企業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企業會計制度設計要規劃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證中小企業持續健康地發展。
(四)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對于實現會計電算化的企業,還應規范與會計電算化相關的各種管理制度。中小企業在完善手工記賬的同時,還應該根據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條件建立會計電算化制度.其內容包括:運用計算機填制、審核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自動生成總賬,編制會計報表及進行報表分析,會計資料打印、復制備份、保管等方面的制度。
為了保證會計工作的順利進行,中小企業有關財務管理方面的制度,應根據會計核算的需要,在相關的會計制度中加以說明,一般不再另行制定財務管理制度。
六、促進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規范化的具體措施
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規范化,是一個關系到方方面面的問題,單靠建立內部會計制度是遠遠不夠的。除了建立制度外,更為重要的是如何保證制度的順利執行。為此,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索質。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是實現會計制度規范化的基本前提。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素質需要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具體措施是嚴格執行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使之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職業技能;另一方面要提高企業領導者的索質.通過定期舉辦高級人才業務培訓班,廣泛宣傳新出臺的會計法規、會計政策等方面的內容,使企業的領導者了解會計知識,能夠看懂會計資料,進行財務分析并做出科學的財務決策,同時讓他們深刻認識到自己在會計工作中的職責,判斷自己和會計人員的行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真正擔當起會計責任主體的重任。
(二)實施有效的監督檢查。中小企業內部會計制度主要是用于規范會計人員、企業領導者及相關人員的行為,一經建立,要認真履行。會計制度在企業內部的運行狀況如何,需要企業內部和外部有關部門或人員的監督和檢查。監督檢查可分為內部監督檢查和外部監督檢查兩種形式。內部監督檢查主要是由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實施的監督與檢查。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置獨立于企業財務機構之外的內部審計機構,由專門的內審人員履行內部監督職能;不磚置內部審計機構的企業,可由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企業的經濟活動通過互查進行監督檢查。外部監督檢查,主要是指由企業以外的部門和個人所實施的監督檢查,包括政府監督和民間機構監督。各級行政部門如財政、稅務、審計、工商部門等應加大對中小企業的監督力度,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凡屬于必須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財務會計報告才能對外提供的中小企業,如國有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接受注冊會計師的監督。
(三)加快會計電算化進程。隨著經濟條件的改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會計電算化取代手工記賬是時展的必然,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只不過是早晚的事情。會計電算化可以提高會計人員的工作效率,實現某些信息的資源共享,提高會計工作的規范化程度。因此,必須加快中小企業的會計電算化進程。一是加快中小企業對計算機硬件和軟件的投入;二是加強中小企業會計人員的電算化培訓.提高操作技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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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醫院,財務,管理
引言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醫療服務市場出現了新的格局。醫院經濟活動日益廣泛開展,各項業務收入顯著增加.醫院資金使用的自主權不斷擴大。醫院財務和會計制度,是把醫院作為主體從事經營服務活動的單位,促使醫院更加科學合理地遵循醫院啟身財務活動的客觀規律,借鑒企業財務管理改革的經驗和做法,按照統一的醫院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服務市場的需要,規范醫院的財務管理,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1、醫院財務管理研究邏輯起點
醫院管理是全面系統的管理,在醫院的醫療服務活動中,必然要進行醫療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護理管理等多方面的管理,且這些工作是相互聯系而且又是互相支持的,但是卻都有各自的特點。其中,醫院的財務管理是處理關于資金的財務活動和由資金引起的財務關系的管理活動,它的主要特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1.綜合性強醫院的管理工作是有分工的專業管理。2.涉及面廣如上述財務管理論文,醫院中一切涉及到資金收支的經營活動都與財務管理有關。醫院的各部門資金的使用是由財務部門供應。
2、醫院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2.1財務管理的觀念陳舊,影響醫院經濟效益
醫院管理者經營意識不強,管理觀念滯后,方法落伍,知識陳舊,缺乏創新精神與能力。在經營中,醫院普遍存在著對財務重預算輕管理的問題,單純的套用計劃經濟下的管理模式,增加經營風險與資金成本。長此下去,這種陳舊的財務管理管觀念不能讓全體人員自覺主動的參與到醫院決策和管理過程中,導致醫院人員、資金運行的惡性循環,嚴重影響醫院的經濟效益。
2.2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財務監督失控
目前醫療衛生單位沒有建立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未覆蓋所有的部門與人員,致使各部門之間的崗位與權責不分明,與其他部門的工作銜接不明確。同時,由于醫院會計操作混亂、核算不實等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管理制度缺位造成各部門之間缺乏相互約束與牽制。醫院負責人的內部控制意識淡薄造成制度的執行不力。上述種種現象和問題在醫院中都普遍存在。
3、醫院財務管理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3.1更新財務管理觀念,提高醫院經濟效益
隨著醫療改革制度的不斷發展,財務管理已經滲透到醫院管理的各個關鍵環節。醫院應從重財務預算, 輕管理轉變為以核算為基礎, 重管理的觀念。同時,還應優化創新醫院的管理模式,建立現代醫院財務管理制度,樹立以人為本觀念,將各項財務活動“人格化”,建立責、權、利相結合的財務運行機制.
3.2提升財務人員素質,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當前醫院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醫院財務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醫院的發展。針對財會人員存在的問題,提高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是關鍵。首先,要加強財務人員財務管理基本理論知識和會計制度的學習,讓財務人員熟悉和學習國家各行業各項相關的財經法規和政策,提高專業素質與職業技能,以適應現代醫院科學管理規范化的發展。
3.3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財務監督力度
科學合理的醫院內部控制制度,不僅能使醫院高效運轉財務管理論文,而且能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防止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醫院領導應充分重視醫院財務管理,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進一步明確醫院內部各職能部門財務管理的職責和權限,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制定醫院財務管理制度,建立責、權、利相結合的財務運行機制,使醫院的財務活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定期檢查落實各項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同時,應嚴格分離互不相容的職務,建立科學規范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制衡機制,使不同部門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減少制度漏洞,保證醫院工作的機構及職責職權的合理劃分。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的關鍵是加強財務內部控制。醫院要重視內部審計和內部考核,明確考核部門和考核責任人,授予考核人員獎懲權,使監督以及制約機制等能得到切實加強,提高財務監督力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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