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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幼兒園的管理者,通過三年多的理論、系統的學習,使我不僅對教育管理工作有了更深層次的認識,而且明白幼兒園管理是使幼兒園根據一定的目標和要求,維持幼兒園按教育規律進行正常運轉,使其獲得不斷發展和提高的手段。這些對于指導我今后的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下面我就結合本園的具體情況,淺談一下關于在幼兒園如何實施科學化的管理。
一、改變單一的制度管理,建立一種在“適度規范”管理下的道德自律、工作自勉的管理方式
有一位成功的管理家曾經說過“用制度代替人的判斷,必然回導致自我退化的惡性循環”。我們知道,每個單位都有各種各樣的管理條例和獎懲制度,如果一味地靠這些條例和制度來進行管理,那么就會出現不是有“制度”不執行,就是在執行時“冷酷無情”。針對“制度”管理存在的弊端,應該如何去糾正呢?筆者認為,幼兒園女同志多,工作易情緒化,在確保各項工作安全運行的前提下,應廣泛征求大家的意見或建議,根據現實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對制度中的條例進行適當的修改,盡量突出婦女、幼兒權益保護和尊重、信任、平等的特點,簡化操作程序,刪除那些無法操作及束縛教師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發揮的條例,把幼兒園管理的重心,從制度約束轉向道德自律、工作自勉,創造和諧、輕松、愉快的氛圍,當老師們解放了思想,放下了包袱,她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才能得到發揮。
二、下放管理權力
我國大多數幼兒園實行的是層級管理體制,帶有較濃重的等級色彩,領導“一指”到底的管理現象也較為嚴重,其他層級的教師處在被動接受管理的位置,這樣會極大限制教師主動性的發揮。多年的管理經驗使我們認識到,必須在管理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把幼兒園管理操作的重心,從以領導為核心轉向以教師為核心。如教師有權制定本班的教育教學計劃和安排本班的教育活動;教師在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和幼教理論的指導下,可以靈活地選擇各種課程模式、教育內容和教育方法,創造性地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例如:以前幼兒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在時間和要求上是十分細致和嚴格的,有時甚至把時間定到了分鐘,教師無權更改安排,否則要受到“制度”的懲罰。在這種“制度”安排下工作的教師,慢慢地喪失了靈活安排、隨機教育的能力,幼兒的活動與教師的教育進入了僵化狀態。而現在,通過多年的管理工作學習與實踐,我大膽下放教育管理權力,要求教師在確定一日生活兩大塊(生活活動、學習活動)的基礎上,把時間和活動安排權交給教師,她們根據主題教育的需要、幼兒的興趣、環境的改變有計劃、有目的靈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三、引入競爭機制,建立教師聘任制
實行教師聘任制能不斷激勵教師提高素質,提升辦園整體水平,使改革中求發展的辦園理念得以落實。因此,幼兒園應制定教職工崗位聘任制度,以形成良好的內部運行機制。教師聘任制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涵:
一是招聘。通過科學設定招聘考核程序,達到競爭擇人,任人唯賢,從而為幼兒園招牌到專業、年齡、層次、能力都合適的教師。
二是聘任。聘任中要充分體現擇優上崗的原則。首先要根據辦園規模確定崗位職數,而后,在年度考評基礎上確定受聘資格,考評等級必須是優秀或稱職者才有資格參加受聘;考核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者,均沒有參聘資格。聘任方法可多種多樣,一般采取逐級聘任。通過逐級聘任,可以進一步明確職責,不斷地使整體得到優化組合。
三是淘汰。有效的淘汰能使隊伍結構不斷優化和調整,以適應組織目標和形勢發展的需要。
四是換崗與離崗。即對被淘汰者采取換崗和離崗。這項工作難度很大,要切實貫徹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四、追求績效,建立崗位考核制
崗位考核,即崗位工作績效考評,通過平時單項考核與年度綜合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對教職工德、識、能、勤、績幾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價。績效考評標準,在另一個角度,可理解為崗位工作目標。因此,應強調讓教職工參與考評標準的制定,能促使其認同標準作為自覺的奮斗目標,從而增強目標實現的可能性。
(一)績效考評應強調如下方式的有機結合:
一是自我考評。包括日常反思,一般工作和專項活動的書面總結等。自我考評有助于提高自我反省能力,但要避免報喜不報憂的弊端。
二是上級考評。指由本部門的領導對下級進行績效考核評價。其方法有口頭評價、書面評價。組織形式可以是單獨了解,也可以是組織成員一起討論和評價。上級考評要避免了解不具體、不深入的缺陷。
三是下級考評。是由下級對上級的考評。下級對上級有更多的關注,有更多的時間進行觀察和揣摩,因此來自下級的考評比較具體、全面,可以通過開座談會來組織實施外,問卷調查也是一種比較好的方法。
(二)為真正發揮績效考評的作用,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要公開。要公開考評標準、程序和對考評人員的規定等,使教職工產生信任感。
二是要注重反饋。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本人,并將評語進行說明,肯定成績和進步,說明不足之處,提供今后努力的意見。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民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單獨或聯合,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依法設立的,面向社會招收學齡前兒童,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
第二條為了加強我市民辦幼兒園管理,促進全市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幼兒園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暫行)》,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民辦幼兒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對民辦幼兒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四條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市教育局是幼兒教育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相關的政策和規定,制定和組織實施幼兒教育的發展規劃,審核認定幼兒園辦園資格,頒發辦園許可證,對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定級管理,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規范教材征訂,統一收費標準等。同時具體負責幼兒園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檢查、考核、師資培訓等工作。
第六條市衛生局要貫徹落實有關兒童衛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規,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的規定,規范對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具體負責全市幼兒園衛生許可的審核認定、飲食衛生的督查,衛生保健及常見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和指導,教師、幼兒健康的體檢等工作。
第七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對全市幼兒園安全進行監管,對園舍、設施進行安全鑒定,督促存在安全隱患的幼兒園進行整改,責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幼兒園停辦。
第八條市交警部門主要負責幼兒園接送車輛的管理,要將民辦幼兒園的接送車輛納入客運車輛的戶籍化管理,切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加強對駕駛員資質的審定和安全法規的教育。
第九條市公安、消防部門主要負責全市幼兒園周邊治安環境的整治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幼兒園進行整改。
第十條市財政、物價部門主要負責對全市幼兒園的收費進行管理和督查。已取得辦園許可證并辦理登記手續的幼兒園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辦學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市教育局、市物價局備案并公示。
第十一條市廣播電視局主要負責協助市教育局對全市幼兒教育發展情況,通過藝術活動和廣播、電視等宣傳媒體及時進行宣傳報道,接受社會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民辦幼兒園要嚴格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市民政局主要負責對已經過市教育局審批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幼兒園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十四條市規劃局和建設局在審批小區新樓房建設設計、規劃中必須帶有一定規模的幼兒園用房。
第十五條實行幼兒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市衛生、安監、公安、交警、消防、財政、物價、廣播電視、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規劃、建設等部門參加的幼兒教育聯席會議制度,通報、協調、解決幼兒教育事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促進全市幼兒教育事業穩定健康發展。
第三章舉辦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幼兒園的審批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舉辦幼兒園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幼兒園的設置符合市教育發展規劃;
(二)幼兒園設置在安全的區域內,周圍無污染源,無危險和安全隱患;
(三)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學宗旨,有符合規范的園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幼兒園的園舍、場地、設施、設備以及衛生、安全狀況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六)有合法的幼兒園組織章程、組織機構,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教職工隊伍;
(七)有根據國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課程方案以及課程教學計劃;
(八)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申請舉辦幼兒園,應向審批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兒園申辦報告及審批申請表;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四)擬聘任的工作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學歷證明)文件;
(五)擬辦幼兒園的章程草案和發展規劃(包括辦學宗旨、課程計劃等);
(六)擬辦幼兒園的建筑平面圖,各功能室分布圖、設施、設備計劃配置情況說明及場地使用權證明;
(七)幼兒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需經市公安消防部門安全檢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八)市衛生監督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有幼兒用餐的幼兒園);
(九)健康檢查單位提供的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
第十九條幼兒園審批程序。
舉辦者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并填寫《*市幼兒園審批申請表》。對申請的幼兒園實地考察,由主管局長在《*市幼兒園審批申請表》上簽署意見。意見分為兩類,完全具備條件的可簽署“同意注冊”;條件不完全具備,但符合安全要求的可簽署“同意籌設”,所有舉辦者都必須按申報材料的要求提供實證式材料(打印或復印)。
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申辦者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批。對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給予注冊登記,頒發辦學許可證;對不完全具備條件,但符合安全要求的發給籌設批準書。
幼兒園憑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和籌設批準書,到市民政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然后到市物價局辦理備案登記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條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班)。已經開辦但未履行登記注冊和申報審批手續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停辦,對拒不執行決定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市公安、衛生、物價等相關部門聯合執法。非法辦園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辦園者承擔。
第二十一條民辦幼兒園停辦應在停辦前兩個月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停辦手續。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應報審批機關核準。未經審批機關核準同意,不得隨意停辦幼兒園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民辦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幼兒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學齡前兒童的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堅持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健康和諧發展。民辦幼兒園不得進行和參與宗教或迷信活動。
第二十三條民辦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校車接送、安全防護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衛生、傳染病預防、園舍設施設備、消防安全、兒童接送、安全教育等工作的管理,嚴防各類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民辦幼兒園出現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師生傷亡等重大事故,市教育、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五條民辦幼兒園的園名應規范,不得使用帶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義的字詞,不得冠以“國際”、“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未經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可,不得冠以“雙語”、“藝術”等字樣。
第二十六條民辦幼兒園使用幼兒學習和活動的教材、手工操作教材和音像資料,必須嚴格按照市教育部門的要求征訂,嚴禁使用盜版教材。
第二十七條民辦幼兒園要按照國家要求聘用教師、保育員、醫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凡學歷不達標的,幼兒園應督促他們參加學歷培訓,盡快取得相應學歷。
第二十八條民辦幼兒園應當接受衛生部門的業務檢查和指導,認真做好入園兒童和在崗員工的體檢、衛生、消毒、防疫、兒童營養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民辦幼兒園應向家長開具行政事業性收據。民辦幼兒園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條實行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對全市幼兒園進行督導和評估的年檢制度,對年檢不合格和擅自辦園的幼兒園采取強制措施,堅決予以取締。同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和家長的監督。
第五章園長與師資隊伍
第三十一條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與教職工簽訂符合法律法規內容的集體勞動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辦理法律法規要求的各種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民辦幼兒園實行園長任職資格和教師資格制度,其任職條件參照公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執行。民辦幼兒園聘任的園長報審批機關核準,聘任的教師和工作人員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民辦幼兒教師納入公辦幼兒教師的在選聘、選優、表彰、職稱評定、培訓、考核、晉級、業務活動等方面實行同等待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幼兒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或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不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征訂教材,使用盜版教材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聘任教師的;
(八)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九)擅自變更幼兒園名稱、類別、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十)擅自分立、合并幼兒園的;
(十一)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十二)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的。第三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1、申請舉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舉辦者應為在本市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單位;或有本市戶口,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符合北京市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3、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1)學校名稱的一般形式為,中學:“北京市×××中學”;小學:“北京市××區×××小學”或;中小學:“北京市×××學校”;
(2)取名范圍遵循以下原則:學校名稱要準確反映其辦學層次;可用有教育意義的詞匯命名;用全市統一序號命名的中學須向市教委申請北京市序號;企事業舉辦中小學,可冠以本企事業名稱,無須加“北京市”和區名;一個名稱只能命名一所學校,同一校名應用在兩所以上的學校時,第一所學校不加“第一”二字,從第二所學校起加“第×”字樣;必要時可使用“高級中學”、“綜合高中”、“初級中學”、“中心小學”等字樣。
4、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中小學、幼兒園,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合理的收費標準和相應的生源保證,(公司營業注冊資金1000萬以上);有經過公證的經濟風險擔保,擔保額需不低于學校一年收取學生費用的總和(150萬元以上)。
5、民辦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有與學校級別和規模相適應的師資、自有獨立校(園)舍、場地和其他辦學設施條件。其中,職業高中要分別達到《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置標準》或《中等藝術學校設置標準》;普通中小學必須分別達到《北京市中小學辦學條件標準》,幼兒園達到《北京市幼兒園、托兒所辦園、所條件、標準(試行)》。
6、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學校章程,推選民辦學校的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參加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7、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并報審批機關核準。按原國家教委頒布的《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教人(1991)38號)或《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要求確定的校(園)長人選。
8、實施中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自行設置專業、開設課程,自主選用教材。但是,民辦學校應當將其所設置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應當達到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準,其所選用的教材應當依法審定。幼兒園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9、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和財務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聘任的專職教師數量應當不少于其教師總數的1/3。民辦學校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民辦學校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民辦學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民辦學校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0、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等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二、 申請舉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所需材料
1、辦學申請: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 、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
2、 舉辦者資格證明: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舉辦者的名稱、地址;舉辦者為個人應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出示原件、交復印件);舉辦者為社會組織應提交單位法人證書(出示原件、交復印件);聯合舉辦學校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3、驗資報告(或資信證明)文件(其中合作辦學需提供經過公證部門公證的合作辦學協議書);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學校章程(包括①學校的名稱、地址;②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③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④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⑤學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首屆學校理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簡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6、辦學場地,校舍產權證明,校園校舍、實驗、實習場地(具有符合標準的自有辦學條件)使用有關證明。
7、擬任校長的有關材料:校長資格證明文件,包括決策機構聘任書、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上崗資格證書。(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8、師資配備和生源論證,教師、財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9、填寫《ХХХ學校設置情況一覽表》。
10、校內規章制度。
11、學校擬設置的學段、辦學規模、發展規劃及專業名稱、課程設置、教學計劃、選用教材等內容。
12、董事會章程。
三、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設立流程
1、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學許可證。
所需材料包括:辦學申請;舉辦者資格證明;學校(教育機構)章程;擬任校長(負責人)的有關材料。
2、籌設批準后3年內申請正式設立。
具體流程為:根據辦學申辦報告準備辦學條件實地核查合格辦學許可證。
3、到民政局申請設立登記。
相關法律規定參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所需材料包括登記申請書、辦學許可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其它流程。
(1)公安局:辦理刻章(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刻章介紹信、教育局批文、法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民政局:辦理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教育局批文、場所使用權證明、驗資報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章程草案)。
(3)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企業章程、組織機構代碼、法無產權、法人身份證明、驗資報告.
(4)財政局:辦理票據購領證。
四、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變更程序
1、變更舉辦者應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變更,提供如下變更材料:
(1)原舉辦者不再擔任該校舉辦者的申請。
(2)新舉辦者辦學申請: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承擔舉辦學校的債權債務。
(3)新舉辦者資格證明: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舉辦者的名稱、地址;舉辦者為個人應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出示原件、交復印件);舉辦者為社會組織應提交單位法人證書(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4)經費來源證明(或資信證明)文件(其中合作辦學需提供經過公證部門公證的合作辦學協議書)。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5)董事會決議
(6)審計報告
2、變更校長應提供如下材料:
(1)現任校長的申請。
(2)擬新任校長(負責人)的有關材料,校長資格證明文件,包括決策機構聘任書、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3)董事會決議。
3、變更辦學地點應提供如下材料:
(1)變更申請。
(2)校園校舍、實驗、實習場地(具有符合標準的自有辦學條件)使用有關證件證明
(3)董事會決議。
4、增加辦學范圍應提供如下材料:
(1)變更申請
(2)教學計劃和師資情況.
(3)董事會決議。
5、變更校名應提供如下材料:
關鍵詞:農村幼兒教師生存狀況解決對策
20世紀90年代以來,農村幼兒教育迅速發展。然而,在發展的過程出現了一些問題,師資問題是其中較為突出的方面。幼教師資水平是決定教育質量的關鍵。當前,農村幼兒教師生存狀況欠佳,不僅制約著幼兒教師隊伍的發展,而且嚴重地影響了農村幼兒教育的質量。農村幼兒教師生存所面臨的困境亟須我們的關注和解決。
一、農村幼兒教師的生存狀況
1.教師身份不明,流動性大。
由于幼兒教育不屬于義務教育的范疇,因此農村幼兒教師的身份被承認,至今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她們既不是公辦教師,又不是民辦教師,也不能算作代課教師。農村幼兒教師正處于被邊緣化的尷尬地位。這嚴重地傷害了她們的自尊心,也影響了她們的工作熱情,讓她們失去了為幼教事業不懈奮斗的決心和信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雖然對農村幼兒教師作了相應的管理與引導,但力度不夠,以致這支隊伍比較混亂。[1]當地教育局沒有對她們進行注冊登記。農村幼兒教師也沒有職稱評定、評先選優的機會。幼兒教師與園主實際是一種雇傭關系,園主可以決定教師的去留。由于缺乏相關的管理規范,幼兒教師如果對工資不滿,也可以隨時離崗。這就造成了幼兒教師流動性較大,師資隊伍不穩。
2.學歷層次低,專業發展困難。
農村幼兒教師的學歷層次不高,以中師、職高、職業中專為主,有部分教師僅有初中學歷。她們中的大多數沒有學過幼兒教育的相關知識,沒有進行過幼兒教育的專業培訓,因此缺少幼兒教育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她們不了解幼兒身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在教學中“小學化”傾向嚴重。此外,農村幼兒教師缺乏培訓及繼續教育的機會,幼教觀念得不到更新。長此以往,將制約幼兒教育質量的提高。目前農村幼兒教師的培訓沒有納入當地教育部門的師資培養計劃,所以農村幼兒教師不僅沒有外出學習的機會,而且在當地幼兒教師之間進行交流學習的機會也很少。[2]農村通訊不發達,文化落后,信息閉塞,網絡資源與圖書資料缺乏,這些條件也限制了教師的學習與提升。缺乏觀念的更新,她們只能憑借以往的經驗來從事本職工作。
3.工資待遇差,缺乏社會保障。
農村幼兒園以民辦為主,民辦幼兒園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教師的工資主要靠學費來支付。一些民辦園本身經費就不足,維持幼兒園的正常經營都存在困難,導致幼兒教師工資待遇太低,有的每月工資僅300—400元。這樣的條件導致幼兒園招聘不到專業的從事學前教育的教師,而在園的教師都是出于謀生的需要。農村幼兒教師不屬于國家的正式編制,只是臨時聘任的教師,她們既沒有醫療保險,又沒有養老保險,更別提住房公積金,所享受的待遇根本無法與公辦教師相提并論。這樣一來,她們面臨很多后顧之憂:生病不能報銷醫療費,退休后沒有保障。這也嚴重地打擊了教師工作的積極性,影響了工作的穩定性。
4.環境艱苦,工作負擔重。
農村幼兒教師工作的環境比較艱苦。尤其是偏僻的農村,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只是單獨設一個班,就要容納附近所有的幼兒。幼兒園設施十分簡陋,沒有活動場地,也沒有玩教具。一個教師往往身兼數職,既是園長,又是老師,還是保育員。由于幼兒年齡還小,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教師既要開展教育活動,又要照顧好幼兒的生活。農村幼兒園容納的幼兒較多,幼兒教師又少,導致師生比過高,有的高達1∶50,甚至是1∶60。幼兒教師的日常工作比較瑣碎繁雜,整天與幼兒待在一起,每天工作時間較長,工作負擔很重。
二、解決對策
農村幼兒教師是亟須我們關注的一個弱勢群體。了解農村幼兒教師的生存狀況,幫助她們走出困境,是發展農村幼兒教育的重要工作。她們的生存狀況直接關系著幼兒的全面和諧發展及農村幼兒園辦園質量的提高。幫助農村幼兒教師走出困境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明確政府職責,完善幼教機構的管理。
政府是發展幼教事業的關鍵因素。各級政府要明確各自在農村幼兒教育發展中所應承擔的職責垢地位,將農村幼兒教育納入到政府規劃和管理的范圍中,以確立農村幼兒教育在教育事業發展中的地位。各市、縣、鄉鎮應設相應的機構和人員專門監管農村幼兒教育,加大對農村幼兒教育的扶持力度。同時,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著力解決農村幼兒教育發展中出現的問題,教育部門要與財政、衛生、婦聯、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合作。政府要充分認識到農村幼兒教師工作的重要性,逐步明確她們的身份,確立她們應有的地位,使他們所面臨的困境從根本上得到改善。只有農村幼兒教師隊伍的管理得到規范,幼兒教師才能安心工作,才能保證農村幼兒教育保教質量的提高。
2.拓寬師資來源,加強教師培訓。
目前農村幼教師資主要來源于當地幼兒師范學校的畢業生,但在數量上還遠遠不能滿足需求。這些教師相對集中在鄉鎮幼兒園,而在較為偏僻的農村,師資十分有限,教師素質不高。所以,各級教育部門要積極拓寬師資來源,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村幼兒園支教,為農村幼教事業補充新的力量。教育部門要重視幼兒教師的職前職后培訓,要把在職培訓納入當地教育部門的師資培訓計劃,建立農村幼兒教師培訓體系,讓她們能夠有機會參與多種形式的學習和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教育部門還可通過組織教研活動,幫助幼兒教師不斷改進教學,提高自身素質。同時,還可以當地公立幼兒園為主導,對農村幼兒園的教育教學給予必要指導,增強園與園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共同發展。
3.保障教師工資,完善社會保障體制。
政府要出臺相關的政策,對農村幼兒教師的工資待遇、福利及社會保障做出硬性規定,如限定農村幼兒教師的最低工資,保障她們的基本生活。同時,政府要對幼兒園實行規范管理,規定必須按時發放教師的工資,從制度上給予農村幼兒教師穩定的政策保障。教育部門要大力扶持農村幼兒園的發展,適當考慮增加財政投入,拓寬資金渠道。政府要讓農村幼兒教師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保險的費用可由政府、幼兒園與個人共同承擔。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督促各幼兒園業主履行支付教師工資與保險費的義務,對拒不履行相關義務者,要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3]幼兒教師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工作才無后顧之憂。
4.實行教師資格證制度,嚴把準入關。
師資隊伍的素質決定著幼教的質量。為防止素質較差的人員混進農村幼教隊伍,要嚴把幼兒教師準入關。因此,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實行教師資格證制度,只有取得幼兒教師資格證的人才有資格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由于農村的實際情況不能與城市相比,在選拔教師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農村幼兒教師資格證制度和相應的考核辦法,通過這個途徑,選擇真正有教學能力,并熱愛農村幼教工作的幼兒教師。對于在職的幼兒教師,可通過學習和培訓,鼓勵她們申請幼兒教師資格證,提高自身素質。
[關鍵詞]農村 幼教師資 問題 對策
一、欠發達農村幼教師資隊伍的現狀
1.幼教專業師資缺乏,區域分布失衡
通過對位于西北的S省5個縣25所鄉村幼兒園做的調查,發現當前農村幼教師生比例1:48,地區間經濟和教育發展不平衡,造成農村幼教師資分布不均衡,經濟和教育基礎較差的農村地區幼教師資嚴重缺乏,一些農村幼兒教師專業技能很差,不會彈琴、唱歌、跳舞、繪畫,個別教師五音不全,普通話很不標準,農村急需受過學前專業教育的幼師畢業生。幼兒教師離心傾向更加嚴重,呈現出從經濟欠發達地區流向經濟發達地區。
2.幼兒教師學歷偏低,專業缺乏對口
農村幼教師資隊伍部分是職高生,沒有經過師范類學校正規系統學習的其他來源的教師占大部分,還有不少教師是高中以下學歷,沒有接受過任何專業培訓,許多在崗教師沒有資格證書,即使是學歷合格的教師也大多是再次進修或培訓獲得的學歷, 其教育教學業務知識和能力與專業不對口,不能適應當前學前教育發展的需要。
3.職稱評定失范,骨干教師梯隊尚未形成
(1)職稱評定失范
教師職稱評定意味著社會對教師專業水平的肯定與認可,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家長及社會成員的認同和支持。根據有關規定,幼兒教師職稱評定歸屬小教系列。但在調查中發現,農村幼兒教師多數是被民辦園所雇用,少數被小學舉辦的幼兒園或學前班所聘用。就用工性質來說,絕大多數屬于臨時聘任制。由于政策上的原因,教育行政部門并沒有把農村幼兒教師納入當地教師統一管理的范疇,農村幼兒教師成了編外教師,86.4%的農村幼兒教師無職稱,有職稱者僅占13.6%,即使有職稱的也多為小學附設幼兒園或學前班兼任幼教或轉崗到幼教的小學老師、鄉(鎮)中心幼兒園的少部分公辦教師。村級農村幼兒教師基本沒有職稱評定,得不到應有的認可,這極大地消解了農村幼兒教師的工作熱情,造成了幼兒教師的“隱性流失”。
(2)骨干教師隊伍尚未真正形成
骨干教師在教育教學中起主導作用,對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至關重要, 由于農村學前教育起步晚,多數教師為幼兒園臨時或長期聘任,教師的總教齡與幼教教齡在10年以下,平均總教齡約為6年, 平均幼教教齡約為5年,而一名骨干教師的成長至少需要5年以上時間的實踐鍛煉,目前尚未形成骨干教師群體。
4.經濟待遇和社會地位需要提高
(1)經濟待遇較低,職業吸引力急需增強
目前S省農村地區幼兒教師一般每月工資只有500―700元。其中月收入在600元以下者達到了38.7%,收入超過800元的及少,沒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更無住房公積金的保障。如此困苦的生活背景,極低的物質待遇大大降低了幼教職業的魅力,一方面使得有能力有經驗的幼兒教師向經濟發達地區流動甚至流出幼教行業,另一方面使許多優秀的青年人不愿意選擇到農村從事幼教工作。
(2)社會身份不明,權益沒有保障
國家對農村幼兒教師的身份沒有明確界定,他們既不是公辦教師,又不是民辦教師,也不能算真正意義上的代課教師,政治待遇邊緣化,家長及社會成員對幼兒教師工作的“簡單化”認識,甚至是錯誤認識,影響了幼兒教師的社會地位。所以,提高農村幼兒教師素質,改善教師待遇是農村幼兒教育質量提升的關鍵。
5.職后培訓滯后,專業化程度有待提高
由于目前農村幼兒教師的培訓沒有納入當地教育部門的師資培養計劃, 導致絕大多數農村幼兒教師缺乏有效的職后培訓,加上農村幼兒教師隊伍結構呈現年輕化特征,有經驗的教師欠缺,新手教師得不到有經驗教師的指導,園內學習提高受阻,民辦園教師編制很緊,外出學習幾乎不可能,而且在同區幼兒教師之間交流學習的機會也很少。由于農村文化落后,信息閉塞,圖書資料少,90%以上的農村幼兒教師不看專業書籍,教師很難通過業余學習提升自身的專業水平。專業發展困難、教育觀念陳舊、照本宣科、記誦背讀的教育方法司空見慣,難以適應幼兒教育現代化的需要。
二、探究農村幼兒教師隊伍建設的出路
農村幼兒教師隊伍建設關系到農村教育的整體發展與農村人口素質的提高。國家要通過立法保護農村幼兒教師的權益,提高教師的經濟待遇,讓幼教工作變成吸引人的職業,從幼兒教師個體來說,要著力提高自身的素質,由“保姆型”教師變成“專家型”和“研究型”教師。
1.出臺政策法規,保障待遇經費
通過制定和實施各種保護性政策法規、并整合其他各種社會資源,確保教師之間以及教育系統與其他社會系統之間的相對公平,如出臺優惠政策鼓勵幼師畢業生、城區教師到農村幼兒園任教;縣鎮幼兒園教師評高級職稱需到農村幼兒園掛職工作, 政府還應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監督、強制用人單位取有效措施落實農村幼兒教師待遇制定農村幼兒教師收入最低控制線,并將幼兒教師納入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之中,保護幼兒教師的合法權益,激發其從教積極性。
2.完善職后培訓,提升師資學歷與專業對口
針對農村幼兒教師總體素質不高的現狀,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教師職后管理與隊伍建設,嘗試構建以園本培訓為平臺的農村幼兒教師繼續教育的網絡體系,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不斷提高農村幼兒教師的業務素養和科研能力。建議每個區縣的公辦幼兒園或示范性幼兒園負責各鄉鎮中心幼兒園教師的培訓工作,鄉鎮中心幼兒園負責本鄉鎮其他幼兒園和學前班幼兒教師的培訓工作,從而形成一個有效的幼兒教師培訓網絡。組織具有普及性的培訓或講座,培訓方式要多樣化,盡可能地滿足不同教師群體的多樣化需要。
3.強化幼教管理,普及職稱評定
農村學前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是一大批農村戶口的幼兒教師,她們的待遇能否落實,是穩定幼兒教師隊伍的關鍵。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國家對相應學歷人員待遇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使農村幼兒教師享受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地位和待遇,職稱評定等方面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規定,從而穩定幼兒教師隊伍,防止專業教師大量流失。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