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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接方): 身份證號:
茲有甲方需轉讓本人承包的申通快遞業務 ,經申通快遞公司同意,甲、乙雙方就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轉讓日期:** 月 日。
二、轉讓金額:人民幣 元(大寫: 元)。
三、雙方約定,轉讓前有關甲方經手的快遞業務及有關問題、糾紛由甲方負責完成,乙方不承擔此責任;轉讓后有關快遞業務及問題、糾紛等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甲方交待、乙方認可的遺留問題除外)。
四、甲方滯留的快件有 件,單號分別為: 。
五、甲方轉讓后,乙方有業務操作方面的問題需要請教,甲方應及時給予解答。
六、此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申通快遞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快遞公司轉讓合同(二)
轉讓方: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人; 職務:
受讓方: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人: 職務:
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于年 月 日在深圳市設立,由甲方與 合資經營,注冊資金為 幣 萬元,其中,甲方占 %股權。甲方愿意將其占合營公司 %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股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營公司 %的股權,根據原合營公司合同書規定,甲方應出資 幣 萬元,實際出資 幣
萬元。現甲方將其占合營公司 %的股權以 幣 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 天內按前款規定的幣種和金額將股權轉讓款以銀行轉帳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股權沒有設定質押,保證股權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合營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1、本協議書生效后,乙方按受讓股權的比例分享合營公司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2、如因甲方在簽訂本協議書時,未如實告知乙方有關合營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所負債務,致使乙方在成為合營公司的股東后遭受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 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五、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須報請審批機關批準)。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 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后(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報請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雙方應于協議書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營公司、深圳市公證處各執一份,其余報有關部門。
轉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
快遞公司轉讓合同(三)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韻達快遞業務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承諾將礦區二礦韻達分部的全部業務轉讓給乙方經營。
二、乙方須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上述費用包括全部業務及其相關設備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三、甲方至 年 月 日前,結清下屬兩個寄存點的所有費用。其下屬兩個寄存點的風險抵押金(每個寄存點人民幣_____元,共計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一并轉讓給乙方。
四、經甲、乙雙方協商,二礦韻達快遞分部相關手續暫不過戶給乙方,乙方將繼續使用甲方相關手續進行經營,在乙方經營期間,如乙方需辦理過戶手續,甲方將無條件予以配合。
五、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二礦韻達分部全部業務由乙方負責,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乙方承諾,將嚴格按照國家郵政管理局對快遞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韻達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合法經營,如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另 注:
技術轉讓合同
填 寫 說 明
一、本合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部印制的技術開發(技術秘密)合同示范樣本,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推介技術合同當事人參照使用。
二、本合同書適用于讓與人將其擁有的技術秘密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技術秘密使用權和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約定費用而訂立的合同。
三、簽約一方為多個當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關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讓方”項下(增頁)分別排列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書未盡事項,可由當事人附頁另行約定,并可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五、當事人使用本合同書時約定無需填寫的條款,應在該條款處注明“無”等字樣。
技術轉讓合同
受讓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項目聯系人: 通訊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讓與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項目聯系人: 通訊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鑒于 公司(乙方)擁有技術,并有意將其轉讓給公司(甲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對甲方的技術轉讓內容如下:
1. 技術轉讓的范圍:
項目的臨床研究批件(原件)、向SFDA申報臨床研究的全套申報資料及各種補充資料(紙質及電子版各一套)、該項目成熟的技術工藝。
2. 技術指標和參數:
①申報資料符合SFDA技術要求; ②生產工藝確保生產出合格產品。
3. 本技術的工業化開發程度:
在甲方工廠連續生產出三批合格的產品(按SFDA批準標準檢測)。
第二條 乙方應向甲方提交以下技術資料及物品:
1.項目符合SFDA申報要求的書面資料及電子版文件; 2. 與研究該合同產品有關的原始圖譜、照片等試驗數據與記錄(部分資料可在乙方保持,乙方應確保保存資料的完整性); 3. 成熟的制備工藝及技術竅訣; 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臨床研究試驗批件 ; 5. 該合同產品的樣品及檢測必需的對照品等。
第三條 乙方提交技術資料與物品時間、地點、方式如下:
1. 提交時間:甲方支付第一筆技術轉讓費后 日內,提交全部資料及物品。 2. 提交地點: 3. 提交方式: 。
第四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 及時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技術轉讓費。 2.負責臨床試驗并承擔相關費用。 3.負責提供中試放大和生產的必要條件,配合乙方完成工藝驗證及連續三批中試生產放大。 4.負責申報生產的現場考核、臨床樣品制備、中試樣品穩定性考察等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負責樣品檢測及注冊申報費用。 5. 負責提供該產品申報生產需甲方提供的資料(包括企業資質、申報樣品生產及檢驗記錄、原輔料、包材相關證明性文件及購買發票等),并保證所有資料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6. 負責申報生產資料的整理工作,乙方協助甲方完成上述工作。 7.當新藥注冊標準調整(以本合同簽訂后,國家有正式文件為準),需增加試驗內容時,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補充相關試驗,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合同第二、第三條約定及時向甲方提供全套的真實的資料及技術秘密。
2.負責臨床批件審批結論中的藥學部分的補充完善工作。 3. 負責指導甲方完成工藝驗證,并生產出三批中試規模的合格產品。 3.負責修訂和整理申報生產時所涉及的藥學資料; 4.項目涉及的所有試驗的原始實驗記錄的保存。 5.負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與乙方有關的申報資料的現場核查。 6.負責保守本項目的所有技術秘密; 7.保證項目有穩定可靠的合法的原料來源,并負責協助甲方在三批中試前完成與合法的原料供貨商簽訂供貨協議。
第五條 驗收的標準及方法
1.取得該產品的生產批件。 2.連續三批中試樣品的質量符合注冊申報質量標準。
第六條 轉讓經費及其支付和結算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項目技術轉讓費,總計人民幣 萬元整(¥ )。 2.費用支付方式及時限: 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按本合同規定匯入乙方指定的賬號。
第一期款:人民幣 萬元整(¥ );時間:合同簽訂生效后1周內支付;乙方收到甲方匯款后3日內,將該品種臨床批件原件一份及申報臨床批件的全套資料(電子版和紙質版各一份)交于甲方。
第二期款:人民幣 萬元整(¥ );時間:乙方向甲方交接工藝成功后1周內支付(乙方收到甲方匯款及工藝交接邀請函后1周內,即進行三批制劑中試工藝交接)。
第三期款:人民幣 萬元整(¥ );時間:取得該品種申報生產和新藥證書的受理通知單后1周內支付。
第四期款:人民幣 萬元整(¥ );時間:獲得該品種的生產批件和新藥證書后1周內支付 。
第五期款:人民幣 萬元整(¥ );時間: 通過省局3批動態核查后(甲方應在獲得生產批件后3個月內完成動態驗證生產工作)。
第六期款:人民幣 萬元整(¥ );時間:獲得該品種的生產批件后1年內支付。 乙方收到各期款項后,開具正式稅務發票。
第七條 風險責任的承擔
1.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戰爭、自然災害、國家政策等原因造成本項目研究工作終止,或造成甲方不能獲得藥品批準文號,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風險責任,雙方互不追究。
2.其他風險,按照本合同第九條執行
第八條 知識產權歸屬
1.乙方保證項目所涉及的技術,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益,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2.項目的新藥證書雙方共同署名,生產批件歸甲方所有。甲方享有該項目技術產生的一切收益(包括但不限于銷售收入、政府技術獎勵等);乙方除本項目技術轉讓費外,無權獲得其他資金及物質收益。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應及時支付乙方的技術轉讓費,每逾期一周,除應支付當期合同款外,需另外支付乙方當期合同款 的滯納金。 在甲方未全部支付完乙方的技術轉讓費之前,該項目的知識產權歸乙方所有。如果逾期超過3個月,甲方仍未支付乙方到期合同款,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可以終止合同,但必須通知甲方,乙方不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并且乙方有權另行處置該品種或要求甲方雙倍支付所欠乙方的合同款。甲方對已獲得的乙方技術資料有保密義務。
2.合同簽訂生效后1個月,如甲方仍未支付第一期合同款,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人民幣 萬元,合同自然終止,乙方有權另行處置該產品。
3.如甲方在申報生產時,未將乙方列入新藥證書的共同申請人,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人民幣 萬元。
4. 合同簽訂生效后,若乙方違反約定,未經甲方同意將項目轉讓第三方,乙方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整。
5. 若乙方無法按時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三條規定的技術資料,每逾一周,需向甲方支付0.1%的滯納金。逾期一月,視乙方違約,除退還甲方所有已支付款項外,還需向甲方支付 萬元人民幣違約金。
6. 如因乙方原因(如:乙方提供的全部技術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原因),導致無法連續生產出三批合格的中試規模產品,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進行,以及無法通過國家有關部門審評(審批),乙方退還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項,并賠償甲方損失。
7. 若乙方提供的技術侵犯第三方權益,乙方應作為侵權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在相關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期間(指法院判決或雙方書面和解),乙方應退還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并賠償期間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若乙方經法院判決不存在侵權或與第三方達成和解,甲方應歸還乙方所退回款項,但乙方需賠償在此期間甲方的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知識產權糾紛產生的費用。
8. 甲乙雙方均由義務保守本合同及項目技術秘密,不得有意向第三方泄露,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應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任何一方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采取訴訟措施而產生的訴訟費、財保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一條 合同的提前終止和變更
1.如因不可抗力導致項目開發失敗,雙方確認后,合同提前終止。 2.如在合作過程中發生企業并購、分拆、股份轉讓或改制等情況,組成的新公司仍有履行本協議的義務。
××××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合同
轉讓方:(甲方)
住所:受讓方:(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就廣東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事宜,于年月日在廣州市訂立。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股權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持有廣東有限公司的股份共元出資額,以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十五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轉讓的股份。
第二條保證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廣東有限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份,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轉讓其股份后,其在廣東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份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3、乙方承認廣東有限公司章程,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義務和責任。
第三條盈虧分擔
本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后,乙方、即成為廣東有限公司的股東,按出資比例及章程規定分享公司利潤與分擔虧損。
第四條費用負擔
本公司規定的股份轉讓有關費用,包括:全部費用,由(雙方)承擔。
第五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雙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變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經過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
1、與本合同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如果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七條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經廣東有限公司股東會同意并由各方簽字后生效。
第八條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廣東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的股東之間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申請辦理股東變更或股東出資比例變更備案的,應提交《股份轉讓協議》;
2.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人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3.本合同如需公證或鑒證,應在條款中定明;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讓方: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本股權轉讓合同由以下雙方在友好協商、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于 年 月 日在 簽署。
鑒于:
1. 公司是一家于 年 月 日在 合法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 ”), 注冊號為:
法定地址為: ;
經營范圍為:
法定代表人:
注冊資本:
2. 出讓方在簽訂合同之日為 的合法股東,其出資額為 元,占 注冊資本總額的 %.
3. 現出讓方與受讓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一致同意出讓方將其所擁有的 的 %的股權轉讓給受讓方,而簽署本《股權轉讓合同》。
定義:
除法律以及本合同另有規定或約定外,本合同中詞語及名稱的定義及含義以下列解釋為準:
1. 股權:出讓方因其繳付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并具有公司股東資格而享有的中國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賦予的任何和所有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對于公司的資產受益、重 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 合同生效日: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在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日期。
3. 合同簽署之日:指合同雙方在本合同文本上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之日。
4. 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5. 合同標的:指出讓方所持有的 公司的 %股權。
6. 法律、法規: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含合同生效日)頒布并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由 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其各部門頒布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章、辦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規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等。
第一章 股權的轉讓
1.1 合同標的
出讓方將其所持有的 公司 %的股權轉讓給受讓方。
1.2 轉讓基準日
本次股權轉讓基準日為 年 月 日。
1.3 轉讓價款
本合同標的轉讓總價款為 元(大寫: 整)
1.4 付款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受讓方應向出讓方支付全部轉讓價款。出讓方應在收到受讓方支付的全部款項后 個工作日內向受讓方開具發票,并將該發票送達受讓方。
第二章 聲明和保證
2.1 出讓方向受讓方聲明和保證:
2.1.1 出讓方為合同標的的唯一合法擁有者,其有資格行使對合同標的的完全處分權。
2.1.2本合同簽署日前之任何時候,出讓方未與任何第三方簽定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未采取任何其他法律允許的方式對合同標的進行任何形式的 處置,該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質押、委托管理、讓渡附屬于合同標的的全部或部分權利。
2.1.3 本合同簽署日后之任何時候,出讓方保證不會與任何第三方簽訂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不會采取任何法律允許的方式對本合同標的的全部或部分進行任何方式的處 置,該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質押、委托管理、讓渡附屬于合同標的的部分權利。
2.1.4 在本合同簽署日前及簽署日后之任何時候,出讓方保證本合同的標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轉讓條件,不會因出讓方原因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原因而依法受到限制,以致影 響股權轉讓法律程序的正常進行,該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對本合同標的采取凍結措施等。
2.1.5 出讓方保證根據本合同向受讓方轉讓合同標的已征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
本合同生效后,積極協助受讓方辦理合同標的轉讓的一切手續,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改組董事會、向有關機關報送有關股權變更的文件。
出讓方保證其向受讓方提供的 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財務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公司工商登記情況、資產情況,項目開況等均為真實、合法的。
2.1.6 出讓方保證,在出讓方與受讓方正式交接 股權前, 所擁有的對其開展正常生產經營至關重要的政府許可,批準,授權的持續有效性,并應保證此前并未存在可能導致鈣等政府許可、批準、授權失效的潛在情形。
2.2 受讓方向出讓方的聲明和保證:
2.2.1 受讓方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之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讓合同標的的條件,不會因為受讓方自身條件的限制而影響股權轉讓法律程序的正常進行。
2.2.2 受讓方有足夠的資金能力收購合同標的,受讓方保證能夠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轉讓價款。
第三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出讓方喪失其對 %的股權,對該部分股權,出讓方不再享有任何權利,也不再承擔任何義務;受讓方根據有關法律及 章程的規定,按照其所受讓的股權比例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3.2 本合同簽署之日起 日內,出讓方應負責組織召開 股東會、董事會,保證股東會批準本次股權轉讓,并就 章程的修改簽署有關協議或制定修正案。
3.3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出讓方應與受讓方共同完成 股東會、董事會的改組,并完成股權轉讓的全部法律文件。
3.4 在按照本合同第3.3條約定完成本次股權轉讓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 日內,出讓方應協助受讓方按照 國法律、法規及時向有關機關辦理變更
登記。
3.5 所負債務以 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審計
報告(附件1)為準。如有或有負債,則由出讓方自行承擔償還責任。受讓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出讓方亦不得以 資產承擔償還責任。
3.6 出讓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 日內,負責將本次股權轉讓基準日前 資產負債表(附件2)中所反映的全部應收債權收回公司。
第四章 保密條款
4.1 對本次股權轉讓合同中,出讓方與受讓方對所了解的全部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讓方、受讓方 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全部情況,出讓方與受讓方均有義務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或司法機關強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對外公開或使用。
4.2 出讓方與受讓方在對外公開或宣傳本次股權轉讓事宜時,采用經協商的統一口徑,保證各方的商譽不受侵害,未經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對外發表有關本次 股權轉讓的言論、文字。
第五章合同生效日
5.1 下列條件全部成就之日方為本合同的生效之日:
5.1.1 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后,自本合同文首所載日期,本合同即成立。
5.1.2 出讓方應完成本合同所約定出讓方應當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項。
受讓方應完成本合同所約定受讓方應當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項。
股東會批準本次股權轉讓。
出讓方按本協議第3.6條約定將在本次股權轉讓基準日前 資產負債表中所反映的全部應收債權收回公司。
第六章 不可抗力
6.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預知、無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且事件的影響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費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 或國際商事慣例認可的其他事件。
6.2 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時,該方可暫停履行上述義務。暫停期限,應與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續時間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 影響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義務。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響并因此提出暫停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 天內,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質、地點、范圍、可能延續的時間及對其履行合同義務的影響程度;發出通知的一方必須竭其最大努力,減少不可 抗力事件的影響和可能造成的損失。
6.3 如果雙方對于是否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產生爭議,請求暫停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應負舉證責任。
6.4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七章 違約責任
7.1 任何一方因違反于本合同項下作出的聲明、保證及其他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此賠償責任應包括對方因此遭受的全部 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對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訴訟費用、律師費)
7.2 如出讓方違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項義務、聲明和保證,須向受讓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轉讓價款總額的 %.如果導致受讓方無法受讓合同標的,則出讓方應向受讓方退還已支付的所有款項,并賠償受讓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讓方因此支付 的全部訴訟費用和律師費)
7.3 如受讓方違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項義務、聲明和保證,須向出讓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轉讓價款總額的 %.如果造成出讓方損失的,則受讓方應向出讓方賠償出讓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出讓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訴訟費用和律師費)
7.4 若受讓方在合同生效日之后非依法單方解除合同,則出讓方有權要求受讓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轉讓價款總額的 %.若出讓方在合同已生效之后非依法單方解除合同,則受讓方有權要求出讓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轉讓價款總額的 %.
7.5 在本合同生效后 個月內出讓方未能協助受讓方共同完成股權轉讓的全部法律手續(包括但不限于變更登記等),受讓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出讓方應向受讓方退還已支付 的所有款項,并賠償受讓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讓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訴訟費用和律師費)
7.6 根據本協議第3.5條規定, 所負債務以 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如有或有負債,則由出讓方自行承擔償還責任。若債權人要求 依法承擔償還責任且公司也已實際履行給付義務的,則出讓方應在公司履行給付義務之日起 日內,將全部款項支付給公司。若出讓方在本條規定期限內不能將全部款項支付給公司,則雙方同意由出讓方就未支付部分按本次轉讓 %股權的轉讓價格標準折算己方所持有的 相應股權轉讓給受讓方,出讓方未支付部分款項由受讓方向公司支付。
7.7 根據本協議第七章各條款的約定,出讓方應向受讓方支付違約金的,出讓方應在收到受讓方發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 日內,按本協議第七章規定的違約金標準將全部違約金支付給受讓方。若出讓方未能在本條規定期限內將全部違約金支付給受讓方,則雙方同意由出讓方就未支付的 違約金按本次轉讓 %股權的轉讓價格標準折算己方所持有的 公司的相應股權轉讓給受讓方。
7.8 根據本協議第七章各條款的約定,受讓方應向出讓方支付違約金的,受讓方應在收到出讓方發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 日內,按本協議第七章規定的違約金標準將全部違約金支付給出讓方。若受讓方未能在本條規定期限內將全部違約金支付給出讓方,則雙方同意由受讓方就未支付的 違約金按本次轉讓 %股權的轉讓價格標準折算己方所持有的 公司的相應股權轉讓給出讓方。
第八章 其 他
8.1 合同修訂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須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署。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內容,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8.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的部分條款被有管轄權的法院、仲裁機構認定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其他條款繼續有效。
8.3 合同的完整性
本合同構成雙方之間的全部陳述和協議,并取代雙方于合同簽字日前就本合同項下的內容所作的任何口頭或者書面的陳述、保證、諒解及協議。雙方同意 并確認,本合同中未訂明的任何陳述或承諾不構成本合同的基礎;因此,不能作為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解釋合同條款和條件的依據。
8.4 通知
本合同規定的通知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以 書寫,并以 郵寄、圖文傳真或者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通知到達收件方的聯系地址方為送達。如以 郵寄方式發送,以郵寄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使用圖文傳真時,收到傳真機發出的確認信息后,視為送達。
8.5 爭議的解決
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因本合同引起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爭議,則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
民法院處理。
8.6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作為本合同之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 公司的審計報告。
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公司資產負債表。
8.7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 存檔 份,交有關機關備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雙方簽字蓋章:
出讓方: 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快遞公司轉讓合同范本
轉讓方: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人; 職務:
受讓方: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人: 職務:
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設立,由甲方與 合資經營,注冊資金為 幣 萬元,其中,甲方占 %股權。甲方愿意將其占合營公司 %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股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營公司 %的股權,根據原合營公司合同書規定,甲方應出資 幣 萬元,實際出資 幣
萬元。現甲方將其占合營公司 %的股權以 幣 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 天內按前款規定的幣種和金額將股權轉讓款以銀行轉帳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股權沒有設定質押,保證股權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合營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1、本協議書生效后,乙方按受讓股權的比例分享合營公司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2、如因甲方在簽訂本協議書時,未如實告知乙方有關合營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所負債務,致使乙方在成為合營公司的股東后遭受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
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五、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須報請審批機關批準)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
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八、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后(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報請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雙方應于協議書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營公司、深圳市公證處各執一份,其余報有關部門。
轉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
廣告公司轉讓合同范本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公司地址:*****
第一條 股權的轉讓
1、 甲方將其持有該公司 %的股權轉讓給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轉讓的股權;
3、 甲乙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
4、 甲方保證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不存在第三人的請求權,沒有設置任何質押,未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
5、甲方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中尚未實際繳納出資的部分,轉讓后,由乙方繼續履行這部分股權的出資義務。
6、 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乙方即享受 %的股東權利并承擔義務。甲方不再享受相應的股東權利和承擔義務。
7、 甲方應對該公司及乙方辦理相關審批、變更登記等法律手續提供必要協作與配合。
第二條 違約責任
1、 本協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2、 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三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2、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通過訴訟解決。
第四條 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協議生效之日即為股權轉讓之日,該公司據此更改股東名冊、換發出資證明書,并向登記機關申請相關變更登記。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該公司存檔一份,申請變更登記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關鍵詞] 股權轉讓合同 締約 條款 效力 履行
一、股權轉讓合同的締約準備
1.股權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風險較大,受讓人簽約前需進行前期調查
股權交易的轉讓人是公司的股東,熟知公司經營狀況,但外部受讓人對公司內部情況并不清楚,受讓股權意味著受讓人將成為公司股東并以其所購買的股權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對外部受讓人而言,受讓股權無疑存在巨大的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因此,必須在簽約前對公司進行全面調查,使交易雙方信息相對稱,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磋商,簽署合法、公平、體現雙方真實意思的轉讓合同。受讓人的調查應從以下方面著手:審查轉讓人的主體資格,確認其為合法的股權轉讓人,確認股東認繳的出資已交足;調查公司經營狀況,確保受讓股權后能獲取期望的經濟利益;公司重大資產的產權狀況,公司負債情況;公司是否存在未了結的訴訟和仲裁;調查公司章程對股權外部轉讓和改組公司董事會有無特別限制。受讓人對這些基本問題調查清楚后,才能在磋商過程中做到心中有數,從而提出有力量的談判條件,最終實現交易目的。
2.締約談判難度大、時間跨度長,需簽署備忘錄,以明確締約過失責任
受讓人不是僅僅關注股權本身,而是全面關注公司的靜態資產及資產上是否存在他項權利,以及公司在動態運營中所產生的負債、擔保、合同違約等情況,為了交易安全,受讓人絕不可草草簽約,必須對各種事項和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詳細充分的談判。另外,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權外部轉讓受到公司其他股東的制約,轉讓過程有一定的程序要求。這些情況給雙方談判帶來難度,使談判時間跨度較大,因此,在每一次談判結束后,股權交易雙方要簽署備忘錄,以此作為股權轉讓合同的原則內容。如果一方違背誠信,無簽約意圖而惡意磋商,或者在正式簽約時拒絕接受備忘錄中雙方已達成的共識,該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簽署階段性備忘錄既可以鞏固談判成果,防止談判資源的浪費,同時也起到了分清責任、抵制惡意磋商的作用。
3.查閱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依法轉讓股權
由于股權外部轉讓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信用基礎有一定的破壞作用,因此,公司法對股權的外部轉讓進行了比內部轉讓更嚴格和細致的規定,股權轉讓雙方必須首先熟知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此外,對不同性質的股權,我國法律規定了不同的交易程序和交易條件,因此,進行股權轉讓時應當首先明確擬交易的股權是否含有國有、外資等成分。如持股人為國有投資者那么必須履行轉讓主體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等特定法律程序,涉及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產權交易中心等機構的監管;持股的投資者如為外國投資主體,則必須滿足外資部門審批的特定條件,股權轉讓可能涉及到企業性質變更、外商優惠政策的喪失等情形。
二、股權轉讓合同必備條款要旨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的一般條款,筆者認為股權轉讓合同有其特殊性,為了體現最大誠信原則,特別是為了保護受讓人的利益,除了合同一般條款外,股權轉讓合同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1.公司概況
介紹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東人數及股權結構。聲明公司現有的資產及權利,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機器設備、交通工具等動產;公司賴以存續的各種證照,如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特許經營許可證等;公司擁有的各種商標權、專利權及各種非專利技術。公司的負債情況。轉讓人應申明公司對上列財產享有完整、合法的產權,并保證在股權交割時該財產權屬不變,其價值不會不當減少。
2.股權轉讓
約定擬轉讓的股權份額及價款。在此要注意的是付款方式應該約定為分期付款,最后一筆轉讓款應該在進行完工商變更登記之后給付。交易雙方在合同中不宜約定付款到某一比例時受讓方取得股東資格,因為股東資格的取得需履行法定手續,另作約定是無效的。股權轉讓的價款不影響公司的注冊資本,無論原股權增值或貶值,其增減額在股權交易中均由原股東在應得價款中承擔,公司并不因此變更注冊資本。
3.陳述與保證
轉讓人向受讓人保證:轉讓人合法擁有擬轉讓的目標股權,并且保證所轉讓的股權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轉讓人擬轉讓的股權不存在法律或協議的轉讓限制;公司資產和擬轉讓股權未設置任何抵押或質押,公司未為第三人提供任何擔保;公司其他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方轉讓股權,轉讓人已經告知全體股東股權轉讓合同的全部內容,全體股東均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轉讓人將擬轉讓的股權的全部證明文件提交給受讓人,并保證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轉讓人保證在締約過程中未因轉讓人自身行為而給公司造成潛在的損失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不存在未了的、針對公司的訴訟或仲裁;公司不存在破產、解散等情形。轉讓人聲明,如果存在上列對受讓人不利的情形,由轉讓人負全部責任,給受讓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受讓人向轉讓人保證:受讓人主體上不存在股權交易方面的法律限制,即依法有權作為受讓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方式和期限向轉讓人支付轉讓價款;受讓人用于支付轉讓價款的資金來源合法。
4.公司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受讓人多數不愿意承擔受讓股權之前的公司債務,如果雙方就此達成共識,那么轉讓人應在自己的股權比例范圍內保證:受讓人實際取得公司經營管理權之前的公司的債權、債務和稅費全部概括移轉給轉讓人,受讓人對自己控制公司之前的公司負債不負清償責任。轉讓人承諾其在股權轉讓前,就公司債權債務移轉事宜告知所有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不同意債務移轉的,轉讓人負責以自己的個人財產予以清償或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提供擔保。
5.費用負擔
受讓方將承擔支付轉讓價款的所有銀行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與股權轉讓有關的登記費用由公司承擔;因股權的轉讓而發生的稅金,按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由雙方平均負擔。
6.登記
雙方共同向有關部門提交其要求的股權過戶申請材料,并保證各自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1.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我國公司法并沒有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方能生效,因此,只要符合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當事人又沒有約定其他的生效條件,股權轉讓合同自簽訂之時便成立、有效并生效。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條件應該是合理的,不應該將合同本身履行后可能出現的結果作為生效條件,否則合同將永遠無法生效。例如,當事人以辦理完畢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為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條件的約定便是無效的,因為工商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生效的合同的履行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的規定,以及公司法第七十四條在“轉讓股權后”再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的規定均體現了股權轉讓合同效力不受工商登記限制的意旨。
2.股東先買權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如果股東在轉讓其股權時,不按法定程序操作,無視其他股東的先買權,直接與非股東的第三人達成股權轉讓合同,甚至還辦理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此時,當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時,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理論上和實踐中存在有效和無效兩種主張,筆者贊同有效說,即先買權不影響股權出讓人與第三人所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其他股東主張先買權、確定“同等條件”還必須以股權外部轉讓合同為必要前提和依據,因此,行使先買權當然不能也不必否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先買權只能阻止股權外部轉讓合同的履行,使股權轉移行為無效,使第三人無法取得股東資格,在股權移轉因股東先買權而無效時,第三人仍可依據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追究轉讓人的違約責任。在股權外部轉讓合同簽訂后,股東先買權就成為其他股東享有的附條件的形成權,即其他股東可以單方主張以該合同條件受讓股權,轉讓人須受其拘束。
3.股權質押使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待定
股權設立質押后,質權人對股權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對股東處分股權構成一定的限制。我國《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已出質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能否轉讓、如何轉讓沒有明確規定,但可參照抵押物轉讓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參照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抵押物處分的相關規定可以兼顧各方主體的利益,值得借鑒。根據該條意旨,為了追求經濟效益價值最大化,股權出質并不導致股東喪失根本的處分權,但股東處分股權時應當對質權人和受讓人負擔通知和告知義務,在轉讓人沒有履行通知和告知義務時,股權轉讓合同并不必然無效,而屬于效力待定。善意受讓人享有撤銷權,如不行使撤銷權,則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受讓人可在代替轉讓人清償全部債務之后消滅質權而享有完全股權,其所受到的損失,可以向轉讓人追償,受讓人還可基于合同約定請求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可見,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的規則,在轉讓質押股權時認定轉讓合同效力待定更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四、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
1.股權移轉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確定了股權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但并不產生股權權屬的變更,生效的合同必須通過履行即股權移轉,才能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股權移轉是指轉讓人將擬轉讓的股權交付受讓人的行為,包括股權權屬變更和股權權能移轉兩方面的內容。(1)股權權屬變更。股權權屬是否發生變更是判定受讓人是否取得股東資格的根本依據,股權權屬變更體現在股權權屬文件的變更。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來看,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工商登記四種文件均可以作為權屬證明。當上述四種文件發生矛盾和沖突時,筆者認為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之規定,股東名冊的登記屬于設權性登記,是股權移轉行為的生效要件,標志著受讓人已取得股東資格。根據該條第三款:“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工商登記是宣示性登記,是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的公示行為,是股權移轉效力的對抗要件。也就是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如果未變更股東名冊,則股權移轉無效;如果僅進行了股東名冊變更,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的,那么在股權交易當事人之間、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權移轉有效,對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而言,股權轉讓對其不生效。(2)股權權能移轉。股權權能移轉是指股東享有的各種權利,包括參與公司管理的公益權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權等實際地轉由受讓人行使。如果說權屬的變更屬于法律上的股權交付,那么,權能的移轉就是事實上的股權交付。需要注意的是,股權權能移轉必須以股權權屬變更為前提條件,沒有進行權屬變更,即使受讓人支付了股權轉讓款,也參與了公司管理或行使了部分股東權,都不能算完成了的股權轉讓。
2.風險移轉
實踐中有的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和轉讓人交付出資證明書時股權及公司經營的風險都歸于受讓人,這一做法忽視了股權轉讓合同生效與股權移轉生效之間的時間差問題。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公司要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還可能涉及到優先購買權爭議和股權質押爭議,轉讓人還可能因為種種原因怠于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因此在這段時間里,讓受讓人承擔公司經營風險顯然不合適,為了保護受讓人利益,風險移轉時間應當以變更工商登記時間為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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