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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該規范性文件對于加強上海市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餐飲服務秩序,起到了什么作用?
發證范圍
【現象】上海的餐飲店林林總總,大小飯店、賣小吃、賣甜品的,在商務樓附近供應午飯的外賣店等,很多都是無證經營。究竟哪些餐飲店可以申領餐飲服務許可證呢?有效期是多久呢?
【條款】《辦法》規定的發證范圍包括:飯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集體用餐配送等餐飲服務業態。同時,將中央廚房、甜品站、船舶供餐一同納入發證范圍。此外,對于無就餐場所的現場制售中式點心,如包子、饅頭、油條、各種煎炸烘烤餅類、生煎鍋貼、中式糕點等,本《辦法》將此類業態納入餐飲服務許可范圍,許可類別為“小吃店”,備注欄填寫為“中式點心(無堂吃)”。
本《辦法》將《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設定為3年;臨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設定為不超過6個月。
【解讀】《辦法》包含了各類餐飲服務單位,還將近期興起的中央廚房納入監管范圍。對于無就餐場所的現場制售中式點心,因其加工制作和供應活動符合傳統餐飲的特征,也納入了監管范疇。對于臨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也需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才可進行餐飲服務,以保證消費者的飲食安全。
管轄分工
【現象】上海眾多的餐飲服務單位該由誰來負責呢?
【條款】《辦法》對管轄權做出規定: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學生盒飯生產單位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區(縣)分局負責對轄區內除學生盒飯生產單位之外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甜品站的餐飲服務許可,由其餐飲主店所在地的區(縣)分局負責;船舶供餐的餐飲服務許可,由客運船舶主要經營性靠泊點所在地的區(縣)分局負責。
【解讀】孩子都是父母的寶,學生盒飯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監管,可見監管部門對學生食品安全的重視?!掇k法》將監管分工明確、細化,是高效監管的基礎。這樣的管轄分工,體現了強化風險管理和便于高效監管的模式。
申請材料的處理
【現象】大家都知道,申請或辦理某項證書時,需要提交很多的申請資料。申請人常常因為申請資料不足而要白跑很多次,浪費很多的時間和精力?!掇k法》如何提高申請人的辦證效率呢?
【條款】《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行政部門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并雙方約定補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逾期未按要求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不予受理。
同時,為規范行政許可工作,保障申請人的相關權益,《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決定的,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解讀】《辦法》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采取柔性化的管理方式,有效規范了受理環節申請材料的處理方式,符合高效便民、和諧行政的理念。
可免予現場核查的情形和
會審制度
【現象】常常會遇到特殊情況,如申請人遺失、損毀《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如若需要審查,將如何處理?審查時如何保證結果的公平性?
【條款】《辦法》規定了可免于現場核查的情形,包括:申請人因遺失、損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補證的;申請變更許可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項的;申請變更許可證企業名稱項的(經營主體不變);申請變更許可證地址項的(屬路名路牌更名,實際經營地址不變)。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學生盒飯生產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時,應當通知所在區(縣)分局會審;區(縣)分局對于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特大型飯店,以及采用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新業態、新工藝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審查,應當報請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審。
自2004年1月1日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2003-04-27)》正式施行。它標志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工傷保險與賠付已從原企業職工的勞動保護與福利待遇的政策處理正式進行了國家法律調整的軌道,這是我國廣大勞動者,企業職工的福音。目前在各地的社保除對各類企業的職工之外、對個體戶、自由職業者、甚至臨時工、民工、失地農民也逐步納入了社保,對這部分人采用“社保綜合險”的方式納入,綜合險中包括了工傷險。但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廣大人員的工傷保險以及處理尚未有相應的規定出臺。誰也不能控制工傷只發生在企業之中,這就迫使我們不得不思考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發生工傷后怎么辦這樣一個現實而嚴峻的問題。
本文著重分析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工傷的若干問題。
一、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
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其適用范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主要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人事部門以及軍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依照國務院、人事部、國務院各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的規定負責審核、評定。
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有人又稱“公傷”,大致是“因公而傷亡”的縮稱。這里大概可以概括為國家的人因國家公務或工作中所受傷殘或死亡?!肮笔莻€抽象概念,在其概念中包含最多的成份大體是國家性,如“公家”在百姓的心目中就是“國家”。又如“公訴”以國家公訴人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因此,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勞動者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傷殘、死亡或突發疾病而死亡的應統稱為工傷,而不宜稱之為“公傷”。
值得注意的是“因公死亡(人薪發[1994]48號)”應屬于“公傷”之內,但它專指“死亡”,而不包括傷殘。另外,還有“因公殉職”是指的因公犧牲。因公犧牲符合國家規定的由國家授予革命烈士。
現行企業勞動者工傷包括三個具體形態:(1)、因工負傷、(2)、因工致殘、(3)、因工死亡。對于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均必須經法定機構做出工傷認定,而對于因工致殘還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與勞動能力鑒定。對于因工死亡還需要進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核定與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而這些在現行事業單位工傷政策中均沒有涉及。
「本文小結
1、工傷: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傷殘或死亡的。統一使用“工傷”一詞可以與《工傷保險條例》一致。
2、烈士:屬于國家民政部的撫恤范圍,由民政部對政策規定超過工傷保險幅度的部分進行撫恤。
二、原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事故的政策處理
長期以來,工傷事故處理的政策范圍屬于勞動福利待遇的范疇,企業勞動者傷死處理的政策文件多出于勞動部、而國家事業單位的政策就多出于人事部。由于政策具有容易及時調整的特點,以行政機關行政文件的形式下發具有較好執行操作性,因此可以說現行的職工傷亡政策是經過不斷調整而被執行的。對于企業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制度我國各地早就開始試行,而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工傷死亡政策現仍執行的是人事部、財政部人薪發[1994]48號《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其中關于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規定如下:
三、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對于致殘,按照國家有關優撫政策處理,其評殘條件參照《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撫恤問題的通知》((89)財文455號)執行。各地實踐中由人事部門、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批準、評定。
由于國家事業單位長期實行的是公費醫療,那么對于傷者的治療,事業單位人員個人是不承擔醫療費的。
三、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制度的現狀
1、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而2004年上半年已完全過去,自《工傷保險條例》公布之日的2003年4月27日至2004年6月30日止,已過去一年又整整2個月,有關部門尚沒有出臺“具體辦法”以及“工傷保險辦法”,在此前還只能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2、實際上,不少地方、地區政府在與企業工傷保險制度建立試運行時,開始了國家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嘗試,作為其配套政策,也出臺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試行規定,這部分地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際上與企業勞動者實行了同一工傷保險制度。
四、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處理存在的問題
1、至今未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性的工傷保險制度,國家事業單位關于工傷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零零散散、明顯滯后的政策規定。
2、事業單位現行工傷規定滯后、模糊、零散,缺少法律規定進行調整的依據,且與企業工傷保險待遇相差懸殊。
3、職能不同的部門之間、不同行政區域之間、不同的事業單位之間,實行了不同的福利待遇政策,加之事業單位效益的差距更是加劇這種差別。
4、對于工傷認定的內容項目、條件、認定機構沒有任何政策或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執行原政策的狀態下,對于工傷認定實際上是事業單位的主管國家行政機關予以認定,而不論從法律上,還是行政規定上,國家行政機關沒有這樣的職能。即便行政機關具有這項職能,隨著而今后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與進入,這種職能也會隨之消滅。
5、工傷人員在申請合法權益時,根本沒有認定、實現其主張之門以及相應的程序,事業單位、行政主管機關也根本無法操作。
6、對于財政事業撥款的事業單位,若欲參加工傷保險其經費從什么項目列支沒有規定。
7、對于已進行醫療費用改革的事業單位,工傷人員的治療費用如何承擔與支付沒有規定。
五、國家機關及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處理的現狀與問題
「現狀這里的其他事業單位,即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1、對于民辦事業單位、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單位理論上講,不實行財政撥款收支,不實行國家政策調控,理應自行按在參加社保的同時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或地方工傷保險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2、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也應由事業單位自行參加工傷保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仍按現行政策執行辦理,如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34號)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評殘條件與范圍、傷殘撫恤(保?。┙饦藴?、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等,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其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各地實踐中由人事部門、組織部門、民政部門批準、評定,發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撫恤辦法》執行。實踐中,革命烈士由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審批、認定,發給《革命烈士證明書》;評殘則由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民政部門作出批準、評定,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撫恤辦法》執行。實踐中,革命烈士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審批、認定,發給《革命烈士證明書》;評殘則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民政部門作出批準、評定,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4)、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撫恤辦法》執行。實踐中,革命烈士由司法行政機關、民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審批、認定,發給《革命烈士證明書》;評殘則由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民政部門作出批準、評定,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5)、現役軍人(含文職官兵、義務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家有關優撫優恤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評殘范圍、審批程序按照《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的通知(民[1989]優字19號)和解放軍總政治部、總后勤部制定的《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執行,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供養安置及家屬撫恤等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實際工作中,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受傷由軍隊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后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
「問題
1、國家事業單位在工傷保險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國家機關也基本存在,只是由于國家有具體的、單一的規定,這些問題表現不突出罷了。
2、從《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1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看,國務院仍將國家機關放在社會工傷保險制度之外。
3、由于工傷認定權在國家機關自身,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p>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行政處罰(共34項)
一、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入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四、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五、社會團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2.《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第十四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p>
六、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得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七、社會團體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八、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財產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p>
十、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十一、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十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三、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四、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六、民辦非企業單位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十七、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十八、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十九、從事非法民間組織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財產
法律依據:
《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三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依法作出取締決定,沒收其非法財產?!?/p>
二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違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規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定》第五十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人民政府民政一發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低??钗?;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通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八條:“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通途的,由縣級以上人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p>
二十二、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九條:“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并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于原捐贈目的和用途?!?/p>
二十三、擅自對地名更名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地名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擅自對地名更名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應當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并由所在地的負責管理該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五、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p>
2.《**省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在撤銷其婚姻登記的同時,可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p>
二十六、社會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不到規定比例、侵犯殘疾人合法利益的、違反稅收減免金管理和使用規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社會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不到生產人員總數35%的、侵犯殘疾人合法利益的、違反稅收減免金管理和使用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限期糾正直至吊銷社會福利企業證書?!?/p>
2.《**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社會福利企業在經營期間職工的殘疾人人數或者上崗率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收繳社會福利企業證書?!?/p>
二十七、社會福利機構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擅自執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擅自執業的?!?/p>
二十八、社會福利機構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十九、社會福利機構進行非法集資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三十、社會福利機構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p>
三十一、養老服務機構未經批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以處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的?!?/p>
三十二、養老服務機構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以處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p>
三十三、養老服務機構拒不接受民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的評估、審驗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以處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拒不接受民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的評估、審驗的?!?/p>
三十四、養老服務機構年度審驗不合格繼續開展服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以處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四)年度審驗不合格繼續開展服務的?!?/p>
行政給付(共7項)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p>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p>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八條第四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p>
二、軍人死亡撫恤金
法律依據: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二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p>
3.《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p>
4.《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七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p>
5.《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五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三、傷殘撫恤金
法律依據: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五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p>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給予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p>
四、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九條:“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
(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
五、軍隊退休干部無經濟收入家屬、遺屬的醫療補助
法律依據: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及隨軍家屬、遺屬醫療、生活補助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經組織批準隨軍無經濟收入的軍隊退休干部家屬、遺屬的醫療費用,由軍隊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六、軍隊退休干部的醫療補助
法律依據: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及隨軍家屬、遺屬醫療、生活補助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軍隊退休干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七、軍隊退休干部隨軍遺屬的生活補助
法律依據: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及隨軍家屬、遺屬醫療、生活補助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軍隊退休干部去世后,從去世的下月起,給其遺屬繼續發6個月的軍隊退休干部生前退休費。軍隊退休干部遺屬符合享受生活補助費條件的,從第7個月起領取生活補助費。享受生活補助費的軍隊退休干部隨軍遺屬去世后,一次性發放生前6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作為喪葬費,包干使用?!?/p>
行政確認(共4項)
一、婚姻關系確認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p>
第十六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二、收養關系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p>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二條:“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三條:“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p>
三、革命傷殘人員等級評定
法律依據:
民政部《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傷殘人員的殘情醫學鑒定,須治療終結后,由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指定的醫院傷殘醫學鑒定小組做出;職業病的殘情醫學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漆t院做出。”
四、因戰犧牲其他人員的革命烈士評定的具體工作
法律依據:
國務院《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四條:“革命烈士的批準機關:因戰犧牲的,現役軍人是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因公犧牲的,現役軍人是軍級以上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p>
第六條:“經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屬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
行政強制(共3項)
一、封存、收繳印章
法律依據: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p>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p>
3.《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五項:“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p>
第六項:“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應當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全部印章?!?/p>
4.《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對被取締的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收繳其印章、標識、資料、財務憑證等,并登記造冊?!?/p>
5.《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五項:“社會團體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第六項:“社會團體被撤銷,應當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全部印章?!?/p>
二、撤銷登記
法律依據:
1.《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社會團體在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時弄虛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辦法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辦法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對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給予撤銷。”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p>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入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p>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p>
4.《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p>
5.《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十二條:“收養關系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
三、對經調查認定的非法民間組織取締
法律依據:
1.《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九條:“對經調查認定的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組織為非法,并予以公告?!?/p>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p>
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其他行政行為(共15項)
一、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p>
三、對社會福利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
四、對社會福利企業實施年度檢查
法律依據:
《**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年檢制度。民政、稅務部門每年對社會福利企業驗審一次?!?/p>
五、印章備案、收繳、銷毀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社會團體的印章經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p>
《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項:“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經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p>
《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三項:“社會團體因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六項:“社會團體被撤銷,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印章?!?/p>
《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民辦非企業單位因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需要銷毀印章、資料等,應當經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填寫銷毀清單?!?/p>
《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八項:“對于收繳和社會團體交回的印章,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造冊,定期銷毀,并將銷毀印章的名冊送公安機關備案。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確認
法律依據: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p>
2.**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縣級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
3.《**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區(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申請人證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七、社會福利企業單位登記、變更、注銷登記的初審
法律依據:
《**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規定》第七條:“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企業向所在區(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社會福利企業登記表,并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二)區(市)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符合條件的,報市民政部門核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答復申請人;
(三)市民政部門自收到區(市)民政部門送交的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到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社會福利企業登記項目變更或企業分立,合并,應當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其中,企業職工中殘疾人的人數和上崗率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回社會福利企業證書?!?/p>
八、申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核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p>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九、養老服務機構開辦審核
法律依據:
《**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以及非本市組織、個人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直接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本市其他組織和個人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應當向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的區(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區(市)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報市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審查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請的時限為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p>
十、行政獎勵
法律依據:
《**省優待烈屬軍屬和傷殘軍人規定》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定期檢查優撫工作落實情況,對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p>
《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民政部門對在傷殘撫恤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p>
十一、地名登記備案
法律依據:
《地名管理條例》第七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地名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名工作。其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地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落實全國地名工作規劃;審核承辦本轄區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標準化、規范化;設置地名標志;管理地名檔案;完成國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務。”
一、領導重視,制度健全,不斷促進雙擁工作法制化、規范化
局領導高度重視雙擁工作,將雙擁工作納入全局重要工作議程。為了適應新時期擁軍優屬工作的發展要求,保障擁軍優屬工作的順利進行,擁軍優屬法規建設不斷加強,推進了我區雙擁工作社會化進程。
近幾年來,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先后出臺了《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細則》、《關于加強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優撫對象醫療減免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城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規性文件,標志著全區雙擁工作將逐步走向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二、動真情、辦實事,雙擁工作常抓常新不斷線
每年八一、春節、重陽節及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民政局都以不同形式對轄區內的部隊官兵和優撫對象進行走訪慰問,幫助他們解決存在的問題,把黨和政府的關懷送給他們。兩年來,僅民政局就走訪慰問各類優撫對象***人次,送去慰問品慰問金折合人民幣**萬元。
優待標準逐年提高。幾年來,區民政局把優待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列入考核項目,農村義務兵優待金標準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遞增,去年農村優待金就達***萬元,義務兵優待金人均達到***元/年。為彌補城鎮義務兵補助偏低的問題,已連續兩年給每名城鎮義務兵加發***元優待金。
建立完善了軍功獎制度。為讓我區籍兵在部隊安心服役,為家鄉部隊建設多做貢獻,給家鄉人民爭光,區政府為區籍立功受獎的官兵建立了“軍功獎”制度,在每年“八一建軍節軍功獎”大會上進行表彰。兩年來,先后獎勵立功受獎人員**名,獎勵資金*萬元。
三、全面落實優撫政策,千方百計為優撫對象排憂解難
兩年來,區民政局以“擁軍貴在真誠、優屬重在務實”為工作標準,認真貫徹落實各項優撫政策,努力為駐區部隊和優撫對象排憂解難。
撫恤補助標準逐年提高,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按照規定,XX年以來,區民政局與區財政局通力合作及時為他們調整了撫恤標準。目前,重點優撫對象的生活均高于全區平均生活水平。最高的城鎮孤老烈屬的各種撫恤補助每年可以達到*****元,撫恤補助標準比市里規定超出**%。帶病退伍軍人(不含帶精神病的)補助標準雖然市里沒有規定,但是,幾年來,我們并沒有忘記他們,他們的定期補助也逐年提高,現在每年也可以領取****元。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形式多樣。兩年來,區財政出資***萬元,作為所有優撫對象醫療減免經費。區民政局又制定了一系列醫療保障制度:一是定期體檢制度。區民政局每年都定期派各鄉鎮衛生院的醫療人員到優撫對象家中,為他們免費檢查身體。兩年來,共有****余名優撫對象接受了檢查,受到了他們及其家屬的廣泛贊譽。二是“送醫送藥下鄉”制度。為解決優撫對象看病難問題,“區優撫對象服務中心”每季度組織一次下鄉送醫送藥活動,深入到優撫對象家中,為他們檢查身體,介紹保健知識,并根據病情配發藥品。兩年來,共有***名優撫對象接受了此項服務,送去了價值*萬元的藥品,使這些常年生活在農村的老功臣深受感動。三是建立了大病醫療補助制度。為解決優撫對象大病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過重問題,區民政局,兩年來共籌集資金**萬元,為**名患大病優撫對象解決了實際困難。四是臨時救濟制度。區民政局每年都要提供至少*萬元的資金為優撫對象解決臨實性和突發性困難。
認真落實優撫對象危房改造三年規劃,優撫對象住房條件明顯改善。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區優撫對象的住房條件,兩年來,區政府共投資***萬元,修建房屋***間,使**戶優撫對象雨季前搬進了寬敞明亮的新房。同時積極為優撫對象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條件。兩年來先后投資***萬元對光榮院、干休所的基礎設施和環境等進行了改造,并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娛活動,去年光榮院在參加市里組織的運動會上取得了團體第一名。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征繳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開展工傷保險工作的具體情況,逐步納入。
第三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
全市建立工傷保險調劑金和儲備金。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設立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征繳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到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跨地區、流動性較大的用人單位到市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區縣(自治縣、市)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工傷保險費基準費率的確定及費率水平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工傷保險執行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時,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所對應的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實際經營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不一致的,以實際經營所對應的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跨行業經營的,以經營的最高風險行業所對應的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
第七條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照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人數作為繳費基數。新設立的企業以當年申報的職工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全額向地稅機關繳納工傷保險費。
經辦機構應當為每個職工建立工傷保險繳費記錄。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查詢繳費記錄。
工傷保險費征繳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地稅部門制定。
第八條各區縣(自治縣、市)按月將實際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的50%上解到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建立全市工傷保險調劑金。調劑金上解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
(十一)按規定支付與工傷保險業務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結余部分作為儲備金存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用儲備金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財政墊付。儲備金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地稅機關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直接劃入國庫,然后由國庫劃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存入經辦機構支出戶的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財政專戶資金,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在市經辦機構參保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由其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工在參保地之外發生事故,可由參保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事故發生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由參保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認定。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因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三條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并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發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負傷3人以上(包括3人)的傷害事故,應在24小時內報告。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中,可以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在規定時限內提供補充證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五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發給《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豆C》應準確記載職工受傷害時間、傷害部位、職業病名稱,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與工傷有直接關聯的疾病等。
《工傷證》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作,由負責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交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保存。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區縣(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鑒定中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工作: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鑒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三)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五)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六)職業康復的確認;
(七)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八)其他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在市經辦機構參保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統一組織,必要時可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指定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
第十八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報《勞動能力鑒定表》,并提交《工傷認定通知書》或《工傷證》、病歷及其他診療資料。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作其他工傷鑒定(確認),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和確認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區縣(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確認)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確認),并提交區縣(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及相關材料。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首次鑒定(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確認)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確認)。參加過首次鑒定(確認)的專家不能參加再次鑒定(確認)。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再次鑒定(確認)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
第二十一條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所產生的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鑒定(確認)結果為疾病與工傷無關聯、供養親屬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再次鑒定(確認)或復查鑒定的結論沒有變化所產生的鑒定(確認)費用由申請者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或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的鑒定(確認)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認定為工傷的,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應向經辦機構填報《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提交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或《工傷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材料。
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根據所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交以下補充材料:
(一)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戶籍管理的生存證明;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無生活來源證明;
(三)學校出具的在校學生的證明;
(四)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兒的證明;
(五)養子女的收養證書;
(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經參保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用人單位不同意延長的或工傷職工要求延長未獲確認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確認。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要求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可由工傷職工或其所在用人單位根據負責工傷治療的醫療機構的建議,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安裝、配置的,由經辦機構安排到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與配置機構結算費用。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墊付,待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其實際領取的傷殘津貼不得低于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八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應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工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后,其實際領取的傷殘津貼不得低于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或者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或者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而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為基數計發,初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按15年計算;已經領取了傷殘津貼的應扣除已領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應將《工傷證》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符合失業保險規定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后新發生的工傷,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新鑒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或被注銷營業執照的,應將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以及已退休的工傷人員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手續,移交其長期居住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應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工傷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制定工傷保險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制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管理辦法;
(三)制定工傷預防宣傳培訓規劃和職業康復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審核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及決算;
(五)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的管理協調和監督檢查;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對用人單位和職工進行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培訓;
(三)負責工傷認定工作;
(四)監督檢查工傷保險基金的繳納、支付、使用;
(五)負責本級經辦機構發生的工傷保險行政爭議的復議工作;
(六)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十四條市經辦機構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決算;
(二)管理全市工傷保險基金,負責工傷保險調劑金和儲備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負責受理跨地區、流動性較大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確定繳費費率,核定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四)負責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和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五)組織開展工傷職工職業康復工作;
(六)負責工傷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的各項統計分析工作;
(七)指導、監督、檢查區縣(自治縣、市)經辦機構的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機關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條區縣(自治縣、市)經辦機構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決算;
(二)受理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確定繳費費率;
(三)受市經辦機構的委托,負責與本行政區域的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四)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核定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五)組織開展工傷職工職業康復工作;
(六)編報工傷保險基金的會計、統計報表;
(七)免費提供工傷保險待遇查詢和政策咨詢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機關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部門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及時審批、撥付工傷保險基金。
第三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征繳條例》規定,負責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對用人單位在繳納工傷保險費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承擔工傷服務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愿意開展工傷服務的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工傷服務條件的,由市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區縣(自治縣、市)經辦機構根據工傷服務的需要與之簽訂服務協議。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將每年參保職工名單、參保日期、繳費情況、年度內發生的工傷事故、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情況,在次年的1月底前在本單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天,并將公示情況書面報所屬經辦機構備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依照《征繳條例》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少繳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依照《征繳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由于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基數不實而造成工傷職工待遇降低的,其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后遲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可依照《征繳條例》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在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之前,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條例》實施前,職工已認定為工傷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的傷害事故或職業病尚未進行工傷認定的,其認定標準、待遇標準、支付渠道均按照過去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以后參加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其待遇支付渠道不變。
《條例》實施前1年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其中原已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條例》實施前已開展了工傷保險的區縣(自治縣、市),應將原工傷保險基金節余部分存入當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支付原規定的工傷保險基金列支項目,節余部分用完后用新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新老工傷政策的具體銜接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異地集中參加**市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待遇支付等,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用人單位實際發放的、約定的日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四十七條外?。▍^、市)的用人單位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職工在本市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參保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外?。▍^、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調查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