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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法;公民;參與;權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2064(2017)01-0009-01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我國環境問題也日益突出,我國環境法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逐漸形成了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也陸續取得一些令人矚目的成績。但是,我國環境法發展仍然處于初級階段。2003年9月《環境影響評價法》正式頒布,該法律C布和實施對完善我國法律系統具有里程碑意義,有效的提升公民在環境權益保護的參與度,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環境的綜合決策提供有效參考。
1 《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公眾參與現狀分析
《環境影響評價法》在公民環境權益保護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單向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進行規范和規定,但并沒有就周圍環境對評價對象的影響進行評價。相比以往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新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將規劃列入到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但在一般的建設項目中,僅僅依靠單向評價制度是遠遠不足以解決環境矛盾問題[1]。比如,單向的環境影響評價并不適用對住宅小區的評價,甚至項目建設時的環境影響評價內容也只是集中在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就周圍環境對項目影響并不在評價范圍內,這就容易造成公民的環境權益在項目審批中不被重視。這也是公民環境權益不被重視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是公民環境權益參與缺乏制度保障。很多社會公眾面臨環境保護時,只是單純的認為保護環境是需要國家職責進行的,講到環境保護時,都認為是國家職責,而環境帶來的環境效益也只是國家環境權益,只有極少的人意識到環境保護也事關公眾個人權益。
2 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公民環境權益保護的措施
2.1 加強公民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權利
《環境影響評價法》明確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各個方面,主要是包括公民權益在法律中的地位、規劃編制的職責和規劃審批部門的職責,并且明確規定了公眾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參與權利。要想保障公民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參與權,就需要利用立法方式對公民參與進行準確確定和保護。為了解決《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公民參與不足問題。首先,在我國基本大法《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的環境權益,通過法律規定公民的環境權益,促進公民參與制度的完善,并為公民環境權益奠定基礎。其次,細化公民的環境權益。將公民參與遍布在整個環境影響評價程序的所有階段,細化公民的環境權益在于保證公民的環境資源利用權、環境狀況知情權等權利,明確規定公民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知情權。最后,當公民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就應該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就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濟,確定好公眾參與的救濟制度[2]。
2.2 建立健全公民環境的知情權制度
公民對環境的知情權是公民獲取環境信息的前提條件,法律明確規定,公民有權知曉對環境資源的使用狀況和環境保護的各種信息,確保公民參與到環境保護的各項活動中。通過法律規定公眾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參與,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過程中,通過以下幾點建立起公民環境知情權制度。首先,定期進行論證會、聽證會,在獲得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和建議的同時,做好聽證會或者專家意見的公開,并將這些情況附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內。其次,建立項目信息的公開制度。在開展環境保護項目之前,先要提交環保項目的計劃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基本文件,對環保項目建設規模、地址以及進度等信息進行公開,確保公民第一時間知曉環境權益對自身的影響,并能做出準確判斷。然后,在對項目進行審批時,將每位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參與者對評審報告發表意見,進行詳細的記錄,并在分析其可行性以后做出信息公開,保證公民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知情權。最后,對所有公開方式和公開手段進行規范規定。所采用的公開方式一定要符合環境法的具體措施規范,并且也能依據社會公眾的信息采集方式進行適當調整和改變。
2.3 科學規范參與制度的可操作性
首先,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等相關文件規定,鼓勵社會單位以及個人參與到環境保護評價中去。通過擴大公眾參與到環境保護中的主體范圍,讓公眾認識到法律和環境保護評價間的利益關系,并且自覺承擔起保護環境的義務和責任。對有環保興趣的社會單位將其納入到評價主體范圍。其次,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利害關系后,就要在政府職能引導下鼓勵更多社會機構參與到環境保護中,明確環境影響評價是人與自然關系進行調整的重要機制,但由于社會機構屬于非政府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時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為了避免環境保護影響評價的有效性,政府也可以參與到環境影響和評價工作中[3]。
2.4 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事后監督
《環境影響評價法》頒布以后,明確環境保護的編制和審點,并將其落實到環境影響報告中,并提出環境保護的措施,提出有效的監督管理手段。當環境影響評價法實踐應用以后,向審批機關提交評價結果,通過規劃實施對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做出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對其中存在負面影響提出相應的措施并進行改進。由于環境影響評價是一個完整的過程,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合法、合理顯得極為重要,通過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事后監督,能及時發現環保政策使用不當產生的負面影響,防止對環境產生污染和破壞,最大程度的發揮《環境影響評價法》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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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 替代方案 公眾參與 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F 文章編號:1009914X(2013)34044601
一、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概況
(一)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歷史回顧
環境保護一直是各國較為重視的問題之一,當然在各國的立法中也不同程度的予以規定。步入20世紀以來,環境問題愈演愈烈,針對環境保護的立法也在不斷地完善,“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是我國環境保護過程中一直堅持的原則[1]。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法律依據
1.憲法中的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從立法的角度上看,有著不同的表現形式。縱觀國內外國家在環境保護立法方面,不少國家將環境保護的理念納入到憲法的治理范疇,更甚者已經上升到一種憲法精神和理念中[2]。我國在多年來的環境保護中,尤其是在立法層面也有著重大的突破。
2.環境保護基本法中的規定
所謂環境保護基本法,實際上即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作為專門規定環境保護的一部特別法,其吸納了憲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相關理念,并將對建設項目在環境保護上的監督管理納入其中[3]。
3.行政法規和單項法中的規定
在上述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回顧中就提到我國眾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行政法規和單項法也發揮出重要的作用,雖然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方面尚未形成健全完整的行政法規體系,但是國務院、環境保護部、財政局、物價局等都分別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定了有著不同側重點的管理辦法、管理條例、若干意見等等。單項法上面諸如《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都對環境影響評價有著明文規定[4]。
二、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上的不足
雖然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法律體系上已初具規模,但是在具體的立法過程中,尤其是與實際情況的切合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本文主要從立法中法律責任的缺失或不明確著手具體闡述。法律責任的規定是環境影響評價得以有效貫徹執行的重要保障手段,在執行過程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對法律責任的規定卻很不合理,或者說處罰力度較低[5]。
(二)法律實踐中的不足
1.替代方案缺失
2.公眾參與制度的不足
(三)社會對《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認知度不夠
社會對《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認知度不夠主要表現在社會大眾對于環境影響評價將其視為政府部門的工作,與自身利益無關;部門建設單位也沒能重視環境影響評價,將其看做可有可無的一項程序,大多數情況下,僅僅在領取營業執照或者進行建設項目受到阻礙時,在環保部門等相關部門的告知下才意識到要補辦環境影響評價。
三、我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完善及發展
(一)立法上的完善
1.法律責任的增設
法律責任作為保障環境影響評價質量的有效手段之一,其在環境保護方面有著重要的警示和震懾作用。然而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當中對于法律責任的設置上存在著設置不合理與處罰力度較低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對我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尤其是立法層面的完善,法律責任的方面要予以重要修繕。
2.加強生態脆弱區環評立法建設
環境保護落實到具體的工作中,需要根據不同地區的環境特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制定出不同的環境保護方案,在環境影響評價方面也是如此,應當將著重點放到生態脆弱以及環境問題嚴重的地區。
(二)實踐上的完善
1.審批程序上的完善
審批程序是環境影響評價的第一環節,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審批權限不明確、審批期限過長、審批單位工作效率低下等問題,因此,在實踐中為了確保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有效開展,首先要在審批程序上把關。
2.替代方案的完善
鑒于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于替代方案尚未規定,在這一領域屬于空白,因此,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健全也應當對替代方案予以健全和完善。具體來說可以在立法上借鑒瑞典、法國、俄羅斯、美國等國家在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方面的規定。
3.公眾參與制度的完善
在公眾參與制度的完善方面,筆者認為各環保部門首先要加大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宣傳力度,提高對公眾,尤其是建設單位以及建設項目周邊居民的公眾知情權,讓公眾參與到環境影響評價的全過程。同時還應當健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司法審查制度。
4.提高全社會對《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認知度
在提高全社會對《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認知度方面,筆者認為各環保部門首先要加大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宣傳力度,以各級領導干部為宣傳主要力量,利用現代化的傳媒手段,將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內容予以廣泛的宣傳,尤其是將其與環境保護理念相聯系,以完善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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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生態足跡;生態環境;環境影響評價
中圖分類號 X82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671-(2012)052-0169-01
現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方法在環境承載力分析方面有很多局限,往往由于缺乏相關資料,基本不可能度量。在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非污染生態影響》(HJ/T 19-1997)中,如何度量的方法沒有明確提出,很難量化建設項目或規劃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而生態足跡方法在承載能力度量方面,能對區域可持續性發展程度和環境承載能力做出一個比較客觀的度量,可操作性強,數據資料易得,有助于評價建設項目或規劃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1 生態足跡的概念及計算模型
1.1 生態足跡的概念
生態足跡是一種基于生物物理量的度量可持續發展程度的概念和方法。其定義為:維持一個人、一個地區、一個國家或全球人口所消費的所有資源和吸納人類所產生的所有廢物所需的生態生產性土地的總面積。生態生產性土地是指具有生態生產能力的土地或水體。按生產力的大小的不同,可分為:化石能源地、可耕地、草地、林地、建筑用地和水域等六大類。用生態足跡來衡量生態承載力的定義是:一個地區能夠擁有的生態生產性土地的總面積,在不損害生態系統的生產力和生態完整性的前提下就是該地區的生態承載力。
1.2 生態足跡計算模型
生態足跡計算模型是基于一兩個基本事實。一是人類能夠確定自身消費的絕大多數資源及其所產生的廢棄物數量;二是這些資源和廢棄物的量可以折算成生產或消納它們的生態生產性面積。人類活動的消費和污染消納都歸結為消耗的各種資源。將消耗的資源量分別折算成具有生態生產力的化石能源地、可耕地、草地、林地、建筑用地和水域等六大類生態生產性土地的面積Aj,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j=0,1,2,3,4,5分別代表化石能源地、可耕地、草地、林地、建筑用地和水域;Aj為生態足跡,ha;EPi為單位生態生產力,t/ha;Ci為消費資源量,t;Pi為產生資源量,t;Ei為出口資源量,t;Ii為進口資源量,t。
由于同類生態生產性土地在不同地區間生產力存在差異,其實際面積不能直接進行對比,需要進行適當的調整,用其生態生產性土地面積來乘以產量因子進行產量調整。不同類型生態生產性土地匯總為區域的生態生產力和生態足跡,不同類型的生態生產性土地面積要乘以一個均衡因子進行等量化處理。不同類型生態生產性土地面積經過產量調整和等量化處理后再進行加和就得到某特定區域的生態足跡。
2 生態環境影響評價中生態足跡法的應用
生態足跡法可以定量地測算項目對區域生態承載力的影響,把消費的所有資源和吸納產生的所有廢棄物折合成了統一的生態生產性土地面積。
應用生態足跡法評價生態環境影響可按下列步驟實施:1)識別評價區內資源的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對生態生產性土地面積的占用,列出消費污染和生態足跡清單,計算建設項目或規劃實施前的生態足跡和生態容量,評價生態環境狀況現狀;2)計算建設項目或規劃實施引起的消費和污染生態足跡的變化量,同時對在影響區域內造成的生態生產力的變化進行分析,然后分析對生態生產性土地供給能力的影響;3)計算和比較建設項目或規劃實施后的生態足跡和生態容量,可以獲取其在其評價區域內生態赤字或生態盈余,從而分析其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根據評價結果提出相應的防護措施或者調整規劃。
3 國內研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由于生態足跡法可定量描述和評價區域環境承載能力和可持續性發展程度,國內已有學者開始利用生態足跡法來評價建設項目或規劃對區域生態環境的影響。劉年豐等通過生態足跡法評價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對襄樊生態環境的影響,提出了新的生態承載力計算方法—資源產量法。陳述文等對重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了評價。熊等對武漢化工新城總體規劃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了評價。寇劉秀等對蘇州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了評價。
生態足跡法雖然在建設項目或規劃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得到了很好的應用,但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一是主要對現狀及實施后的生態足跡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是定性化建議,缺乏對預測目標的定量評價;二是生態足跡核算均以“世界公頃”為生態生產性土地計量單位,在等量化處理中因均衡因子大部分數值相同,不能充分說明區域生態可持續發展的差異程度,導致得出的建議失真;三是現有生態足跡評價研究采用的是主要生態足跡的傳統核算方法——綜合法,由于所需核算數據部分難以獲得,成分法和投入產出法的相關應用研究尚未開展,研究深度不強。
4 展望
為了讓生態足跡法更好地應用于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應從以下二個方面進行更深入的研究:一是進一步探討以“地方公頃(或者實際公頃)”為生態生產性土地計量單位的生態足跡評價模型,體現區域生態可持續發展的差異程度,考慮土地利用的區域差別性、土地生產力等,重點開展符合區域實際生態生產力的均衡因子和產量因子的研究,建立區域、流域的生態生產性土地計量單位的標準值;二是開展成分法和投入產出法在計算生態足跡中的應用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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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環境承載力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目前環境承載力作為可持續發展的理論基礎已經得到了普遍認同,因此在工業園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以環境承載力分析為主線,全面評價工業園區規劃方案的合理性及可持續發展能力,綜合論證規劃方案并提出環境保護措施,是實現工業園可持續發展必然要求。
一、 環境承載力概念及內涵
1、環境承載力概念
1.1 承載力概念最早源自生態學,1921年帕克和伯吉斯首次提出承載力的概念: 某一特定環境條件下(主要指生存空間、營養物質、陽光等生態因子的組合) 某種生物個體存在數量的最高極限。后來這一術語被應用于環境科學,便形成了“環境承載力”這一概念,國內較嚴格的“環境承載力概念”是中國學者曾維華等在中國科研項目《中國沿海新經濟開發區環境的綜合研究-福建省湄洲灣開發區環境規劃綜合研究總報告》中提出的。
1.2 “環境承載力”是指“在一定時期與一定范圍內,以及一定自然環境條件下,維持環境系統結構所能承受人類活動的閾值。”環境承載力的承載對象是“人類活動”,人類活動有方向、強度與規模之分,這就決定了環境承載力的矢量特征。此后,環境承載力就受到了世界各國的普遍重視。彭再德也明確給出了“區域環境承載力”的定義,區域環境承載力是指在一定的時期和一定區域范圍內,在維持區域環境系統結構不發生質的改變,區域環境質量功能不朝惡性方向轉變的條件下,區域環境系統所能承受的人類各種社會經濟活動的能力,即區域環境系統結構與區域社會經濟活動的適宜程度。高吉喜指出: 環境承載力是在一定生活水平和環境質量要求下,在不超出生態系統彈性限度條件下環境子系統所能承納的污染物數量,以及可支撐的經濟規模與相應人口數量。《中國大百科全書》明確定義了環境承載力,即在維持環境系統功能與結構不發生變化的前提下,整個地球生物圈或某一區域所能承受的人類作用在規模、強度和速度上的限值。
2、環境承載力內涵
環境科學所要研究的是一個及其復雜且不斷依靠能量、物質和信息的輸入、輸出維持其自身穩態運動的遠離平衡態的開放系統即環境系統,環境系統結構維持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度,對人類活動的支持能力存在閾值。環境承載力是環境系統結構特性的一種抽象表示。在把握環境承載力時,應該掌握它的多向性和多層次性,即環境承載力會因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層次、內容不同的發展形式和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值。環境承載力具有客觀性、變動性、實用性、可控性等幾種特點。
2.1 客觀性: 環境承載力在一定的環境狀態下是客觀存在的,是環境系統的客觀屬性,可以衡量和把握的。環境承載力是環境系統結構特征的反映,在環境系統結構不發生質的變化前提下,環境承載力依賴這種功能結構而客觀存在。
2.2 變動性: 環境系統是一個開放的系統,環境系統在結構上的變化一方面體現在環境系統自身的運動變化,另一方面體現在人類對環境施加的影響,隨著環境系統結構功能的變化,開放系統的環境承載力也隨著發生變化。
2.3 實用性: 正如環境承載力概念所表述的環境承載力是在維持環境系統結構、質量不發生變化的前提下,區域環境系統結構和社會經濟活動所具有的一種表征,這對提高區域環境承載力、合理規劃社會經濟發展活動具有切實可靠的依據。
2.4 可控性: 環境承載力所具有的變動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由人類活動加以控制的,人類在掌握環境系統運動變化規律和環境--經濟辯證關系的基礎上,根據人類各種活動的實際需要,可以對環境進行有目的的改造,從而使環境承載力朝著人類預定的目標變化。
二、環境承載力指標體系
環境承載力評價的核心是判斷區域發展造成的環境壓力是否在環境系統提供的支持能力范圍內,環境承載式用以衡量人類社會經濟活動與該地區環境條件協調程度的,所以環境承載力指標體系中的所有指標都必須是可以度量的。環境承載力指標體系中應包括以下三個指標:
1自然資源類指標: 淡水、土地、礦產、生物等均屬此類,可以用種類、數量及開發條件等來表征。
2社會條件類指標: 人口、交通、能源、經濟狀況、信息等均屬此類,它們分別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加以表征。
3污染承載能力指標: 可以用有關污染物在大氣、水體、土壤中的遷移、擴散、轉化能力( 自凈能力) 以及它們的含量(本底值)和敏感限值(即相應的環境標準)來表征。
三、園區環境承載力變化趨勢分析
為了對園區綜合環境承載力變化趨勢進行深入分析,引入灰色關聯度對各組成部分進行分析。灰色關聯度分析在滿足指標序列可比性、可接近性和極性一致性的基礎上,通過計算系統相關因素變量數據序列( 即評價數列) 和系統特征變量數據序列( 即參考數列) 的灰色關聯度進行優勢分析,進而得出評價結果。 工業園區環境承載力評價模型通過比較實際值與參考值,用兩者相比較的方法探討環境承載力變化趨勢。引入指標參考的標準值,通過灰色關聯度進行計算分析,可從外界控制的層面對園區環境承載力進行評價研究,通過與外界比較分析得出園區承載發展所存在的潛力。將綜合環境承載力中環境承載力和園區發展所產生的壓力分別無量綱化,比較承載力與壓力評價環境承載力。從指標屬性可以看出,環境承載力指標全部表現為極大值極性,通過指標因子規范化處理和指標因子序列化處理,灰色關聯分析的條件已經滿足,可計算工業園區環境承載力的灰色關聯度。
四、規劃調控建議
通過富山工業園區環境承載力綜合評價值變化趨勢來看,工業園區規劃發展規模總體上尚在環境承載力范圍內,到規劃末期其綜合值伴隨著一定趨勢的波動下降。盡管園區發展伴隨著資源環境等容量消耗,但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在較大程度上減少了其對園區生態環境的影響,而由于工業園區工業規模擴大和人口大量遷入,伴隨著園區規劃末期所出現的狀況,對于珠海富山工業園可持續發展的規劃建議如下: 一方面通過發展循環經濟,進一步完善的基礎設施,減少工業園經濟社會活動對其生態環境的影響,加大節能、降耗與消減污染物的力度;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增加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從工業生活的節水與工業廢水重復利用的角度,提高水資源的重復使用效率,科學合理使用土地資源;另一方面,從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提高人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協調富山工業經濟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
結束語
由于工業園區復雜性和長期規劃的不確定性,加之該工業園區規劃時期較短,資料尚不齊全,模型較少考慮經濟增長所帶來的環保投資增加及其經濟增長對環境的正反饋作用。在今后研究中,經濟增長情況下環保投資的增加幅度、環保投資用于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和企業清潔生產的環境改善效果等作用關系需進一步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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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林業開發 環境影響 評價方法
中圖分類號:X22
目前,我國經濟的穩步上漲有目共睹,而且與此同時我國也在大力的開展環境保護工作,該工作的開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國部分地區的生態環境,而且我國在總體生態環境方面的保護和治理呈穩定趨勢,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我國對環境保護的力度還需要繼續加大,環境污染的現象在當下仍然是一個威脅人類和大自然的重要問題。自1970年以來,我國將大部分的環境治理工作投入到了治理工業污染的方向上,進而忽略了對城鄉污染的治理。因為農村具有較好的工業生產環境,所以很多工廠企業將廠址轉移到了城鎮,這就造成了城鎮污染的日益嚴重,而污染也從市區逐漸擴散到了城鎮鄉村,再加之以城鄉林業的自身發展,各種農藥等化學制劑的使用,對城鄉的自然環境都造成了極大的污染,自然生態環境已經逐漸承受不住這種超負荷的環境污染,所以對林業等開發項目對環境的污染評價是現下的當務之急。
一、林業開發項目對環境污染的特點
林業開發項目開發方式的不合理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非常之大,這種對環境不負責任的開發會造成對土壤的嚴重破壞,在土壤不能進行自我調節的超負荷破環下,就會造成非常嚴重的永久性生態環境損害,而這種污染因為其不具有時間和空間上的統一性,所以就成為不被人們重視的污染隱患。而且這種污染停留在土壤中的時間長,對人類造成的影響也具有持續性。根據相關人員的調查研究顯示,林業開發造成的土壤污染經過長時間的積累沉淀,最后導致的環境破壞不可逆,這種破壞不僅僅是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時也對人類今后的林業開發等產生了非常大的損失,可以說,環境污染對人類生產生活影響重大。
二、通過技術手段對林業項目開發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評價內容
通過對不同的林業開發項目進行影響評價,可以分為大氣、水、土壤、森林、固體污染等多方面污染評價,以下我們以大氣和土壤為例做環境影響評價分析。
2.1大氣環境影響評價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是通過對林業項目開發自身需要造成的大氣污染進行測評,一些林業項目開發所需要的氮肥等肥料的揮發性物質如二氧化硫、氨氣等對大氣可以造成非常嚴重的污染。根據對這部分污染的評價,選取影響性最大的污染氣體進行單位性的檢測,依據當時的大氣情況以及測定的范圍進行科學的計算,得出該地區林業對大氣污染的污染參數,最后通過對污染的排放形式等進行綜合的評價,最終確定出測試地區林業開發對大氣造成環境影響的具體參數。
2.2對土壤環境造成的影響評價
根據相關的調查研究表明,土壤具有一定的分布不均勻性,所以林業項目開發對土壤造成的影響也存在著一定的分布不平衡。因為土壤具有吸附性的特殊性質,所以林業開發對土壤造成的污染通過長時間的積累,容易產生越來越大的危害效應,而且土地環境比較復雜,所以在進行評價時也有很大的難度。通過對單位土壤分析推出當地土壤的污染物主要來源,并且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從而得出影響當地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
三、林業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
3.1環境識別法
在林業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測評方法中,環境識別法是根據與林業發展相關的環境標準進行對照核查,從而對林業項目開發的環境影響做出一定的評價,這些標準一般包括《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等一系列與林業項目開發相關的環境認可標準。通過將該地區的環境測試結果與這些標準進行比較,可以對林業項目開發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產生明確的評價結果。
3.2定量模型計算法和矩陣法
定量模型算法是通過對污染情況進行模型化處理進行環境影響的評價,這種方法能夠有效的再現污染的情況,并且可以對一些相對復雜的污染進行評價和測定,通常在對一些重金屬污染等進行測試的模型構造中使用。
所謂列表矩陣法就是對一些林業開發項目對環境影響的因素進行研究并且總結,對影響環境程度較大的因素進行重點研究,并且將這些影響因素分點進行探討,最終得到該作用因素對生態環境的總體影響分析結果。
3.3圖像法
圖像法顧名思義是根據圖像對林業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這種測定方法適用于開發規模大的項目,通過對開發地區進行整體的圖形測定,以這種直觀的表現方法可以對測定地區產生各個方面的綜合型評價。
總結:
林業的發展在我國經濟增長中的作用固然不容忽視,但是對林業項目開發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同樣需要重視。如果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受到了破壞,那么技術的發展和經濟的進步也沒有了存在的必要,在發展的同時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對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也是一個重要貢獻,同時也為未來的后續生存做了良好的鋪墊。通過對林業開發項目進行良好的科學的環境影響測評,在林業開發項目時盡最大可能不對環境造成影響,是林業項目開發人員當前首先需要研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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