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有網友據此認為:“中國只有2400萬人的月薪在3500元以上,只有8400萬人的月薪在2000元以上,全國還有13億人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币灿芯W友質疑:“中國有錢人挺多的,怎么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只有2400萬人呢?會不會有富人逃稅現象?”這些說法準確嗎?
焦點一:月薪3500元以上就要繳個稅?
【回應】:3500元是指扣除“三險一金”后的收入,即工薪收入4545元以下不用繳個稅
工薪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要先去除納稅人繳納的“三險一金”費用(按國家有關政策,該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然后再按新的減除費用標準扣除3500元。這樣算下來,月工資收入4545元以下的人都不用繳納個稅。
“三險一金”,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這幾項加起來,法定的繳納比例是個人工資收入的23%。按照新的標準算下來,月薪在4545元以下的工薪階層都不用繳個稅。月薪5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繳納的個稅也只有10.5元,減負率達93.4%;月薪10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須繳納個稅315元,減負率也達到了58.8%。
這次調整后全國納稅人數由約8400萬人減至約2400萬人,這2400萬納稅人的月薪收入應在4545元以上,而不是有些人理解的3500元。
焦點二:全國只有2400萬人繳個稅?
【回應】:個稅包括11種情況,本次調整的是工薪收入等兩項。高收入者和富人,領不領工資都要繳個稅
這次個稅法修改,主要調整的是工薪收入和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這兩部分。那么,對于高收入者和富人,是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劉佐解釋說,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相當寬,除了上述兩項外,還包括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9大項。無論是律師代人辦案,歌星演員演出,還是轉讓個人財產,或者買彩票中了大獎,都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以說,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范圍,幾乎覆蓋了個人合法獲取收入的各個領域。年薪百萬元甚至千萬元的公司高管,必須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有的演藝明星既在單位領工資,又有個人演出收入,那么這兩項如果達到納稅標準,都要分別按規定繳納個稅。
焦點三:如何防止富人逃稅?
【回應】:出臺措施,對高收入者加強個稅征管
對高收入者個稅征管,主要是四大重點:加強財產轉讓等非勞動所得的征管;加強高收入行業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的獎金、補貼和股權激勵所得征管;加強對個人從事影視表演、廣告拍攝及形象代言等獲取所得的源泉控管;加強高收入外籍個人所得征管。
關鍵詞:高收入個稅征管對策
個人所得稅是各類稅收的一種,是世界各國財政收入的一項主要來源,在各國的稅收收入中占有較大的比例,特別是經濟越發達國家,個稅所占的比例越高,具不完全統計我國個稅收入占整個稅收收入的18.1%,就其他稅種而言比重較高。當前,我國貧富差距不斷擴大,高收入群體作為社會富有的階層,本來應該在個人所得稅繳納方面成為國家在財富初次分配后調節分配不公、緩解社會不穩定、縮小貧富差距、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公平性的主要群體。但是由于我國高收入群體的收入結構和種類都具有特殊性,形成大量隱性收入,同時征管手段的不健全,因此,造成高收入群體個人所得稅的大量流失[1]。如何做好個稅的征收與管理已是當前非常迫切和重要的問題,筆者認為要做好高收入者個稅的征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做好稅法宣傳,提高納稅人納稅意識
稅法宣傳是稅務機關應長期堅持的一項工作,是提高納稅人納稅意識的重要手段,針對各行業各稅種不同的特點,應采取不同的有針對性的宣傳形式。利用稅務內、外網站、辦稅務大廳大屏顯示、“稅收宣傳月”以及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多種形式宣傳、個人所得稅政策信息;稅務管理員針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人群,要送稅法到納稅人手中,面對面進行宣傳輔導,從而全面提高納稅人的自覺納稅意識。
二、調查摸底,全面推進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
各主管稅務機關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總體水平、產業發展趨勢,居民收入來源和各行業的特點,重點調查摸清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行業、企業、人群,摸清其收入分配規律,建立高收入者所得來源信息庫,有針對性地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部署和要求,將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納入稅務機關工作考核體系。要督促各扣繳義務人,嚴格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高質量地實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2]。
三、突出重點,強化征管
加強高收入者的管理是堵塞漏洞、增加稅收收入的主要手段,根據高收入者不同特點,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管理。
1、加強財產轉讓所得的管理
加強股權轉讓所得的管理,要多與證機構、產權交易中心等單位聯系,主動掌握本轄區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權變更登記及股權轉讓的時間和數量等股權轉讓信息,及時跟蹤管理,依法依率征收稅款。
2、加強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
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本轄區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集資單位、股份全體制企業單位的分紅、派息等情況全面掌握,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要對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及投資者個人所得稅進行跟蹤檢查,及時足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加強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的管理
各主管稅務機關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作,及時獲取相關勞務報酬支付信息。特別是對一些報酬支付比較高的項目(如演藝、演講、理財等)的個人所得稅的管理,督促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扣繳義務;對實行年薪制和高收入行業的企業,要匯總全員全額明細申報數據中的工資、薪金所得總額,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工資費用支出總額比對,規范企業中個人所得稅的征管[3]。
4、加強各類私人辦學個人所得稅的管理
加強與教育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掌握有關私人辦學信息,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加強源泉控管;建立健全雙向申報制度,做好支付個人應稅收入辦學單位的代扣代繳工作,對沒有扣繳單位和從兩處以上取得收入的個人要加大管理力度,堵塞漏洞,避免稅款流失。
5、加強外籍個人所得稅的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勞動部門、商務、外事服務部門的聯系,及時了解本轄區外籍人員的基本情況,掌握外籍人員出入境時間及相關信息,加強與文化、體育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了解境外團體、個人來華演出、比賽等情況資料,做好演出場所或經紀人對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4]。
四、優化服務,注重實效
各級稅務機關在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同時,要切實做好納稅服務工作。要有針對性的對高收入者開展稅法宣傳和政策輔導,拓展申報方式,實行一站式、一窗式服務,積極了解納稅人的涉稅訴求,拓展咨詢渠道,提高咨詢回復的質量和效率,做好完稅證明的開具,并為納稅人信息保密,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5]。
參考文獻:
[1]傅劍鋒.高收入群體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探析[Z].廈門大學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07
[2]張紫函.石家莊市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Z]. 河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12
[3]王學娟.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研究[Z].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05
關鍵詞:收入分配差距;個人所得稅;混合所得稅模式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8-0020-02
近二十年來,中國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斷擴大趨勢,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中國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首先是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及不同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城鄉差距:2005年全國城鄉收入差距比上一年擴大500元以上,農村人均收入不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城鄉差距是造成整體收入差距過大的主要原因。地區差距:2005年東部地區與中部地區、西部地區的收入差距分別比上一年拉大462元、545元。行業差距:2000年收入最高行業人均工資是最低行業人均工資的2.63倍,2005年擴大為4.88倍。不同群體差距:2000―2005年,城鎮居民中10%最高收入組與10%最低收入組的收入之比從4.6倍上升到9.2倍。①其次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及私營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工的勞動報酬不僅過低,而且增長很慢。在2008年世界性金融危機的沖擊下,國內消費疲軟更凸顯了收入差距過大造成的惡果,從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問題又一次受到各方的重點關注。
在中國的稅收體系中,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的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稅收工具,它在居民收入的形成環節,通過實行累進稅率,對高收入者按較高稅率征稅,對低收入者少征稅或不征稅,從而直接調節高收入者的過高收入,縮小居民之間個人可支配收入的差別。
一、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具有籌集財政收入、調節個人收入和維持宏觀經濟穩定等多重功能,是中國的核心稅種之一。與其他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相比較,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1)分類征收: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即將個人取得的各種所得劃分為11類,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減除規定及高低不等的稅率及優惠辦法。(2)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利用兩種稅率的優點,即累進稅率體現公平,比例稅率體現效率;累進稅率調節收入水平,比例稅率實現普遍納稅,將其恰當地運用到個人所得稅制中。(3)采用定額和定率兩種方法減除費用:中國目前對工資、薪金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等項目,每月減除費用2 000元;其他收入采取定額和定率兩種方法減除費用,每次收入不超過4 000元的,定額扣除800元的費用;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按收入額的20%減除費用,如勞動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但對股息、紅利、偶然所得等非勞動所得,計算納稅時不扣除費用[1]。
而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運行過程中也存在著種種問題:一是居民收入日趨多元化,政府卻未能根據收入分配體制全面調整及現實情況的變化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收入監控體系,特別是對于地下經濟等灰色收入,更是無能為力。二是稅制本身存在著明顯的制度缺陷,甚至存在逆向調節,對高收入階層缺乏基本的調節和監控手段。三是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對不同收入來源采用不同稅率和扣除方法,不能反映納稅人的綜合收入,也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征稅原則。四是對工薪所得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45%,而對股息、紅利所得則采取20%的比例稅率,進一步造成實際稅負不公平。因此,中國個人所得稅從稅制設計上講難以發揮其“自動穩定器”的作用[2]。
二、國外個人所得稅制借鑒
1.美國個人所得稅制。稅收是美國政府賴以生存的財政基礎,而個人所得稅則是美國政府財政的主要來源。美國根據個人收入情況逐步提高稅率,以此來減少低收入者的負擔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過快增長。最基本的原則是多收入多交稅,收入低的先交稅后退稅[3]。美國在收入方面的規定特別值得指出的是:一是美國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僅考慮個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視家庭其他成員尤其是兒童的數量情況。而中國只根據個人收入而不考慮家庭情況,存在很大的缺陷。二是高收入者是美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體。據統計,年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群體所交納的稅款每年占美國全部個人稅收總額的60%以上,是美國稅收最重要來源。
2.日本個人所得稅制。在日本,“家庭申報”的影響大到足以讓一些收入相對較低的家庭成員甘愿放棄工作在家帶孩子。以2003 年度的標準來看,如果是夫婦加兩個孩子的工資收入者,那么他的個稅起征點就變為384.2 萬日元;如果是夫婦加1 個孩子的工資收入者,起征點則為283.0 萬日元;如果是沒有孩子的丁克家庭的工資收入者,起征點則為220 萬日元。如果是獨身的工資收入者,那么起征點為114.4 萬日元。根據2003 年稅制改革方案,除獨身工資收入者以外,以上起征點將分別降低到325萬日元、220 萬日元、156.6 萬日元。簡單計算即可知:在2003 年度稅制改革前,在日本,同樣的收入,一個四口之家的個稅起征點為384.2 萬日元,而獨身者的起征點僅僅是114.4 萬日元,前者是后者的3.36 倍;在2003 年后,這個比例是2.08 倍,雖然差距縮小了不少,但還是非常明顯[7]。
3.法國個人所得稅制。法國的個人所得稅是按家庭來征收的,根據經濟狀況和子女多少不同,每個家庭所繳納的所得稅均不同,子女越多繳稅越少。法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實行高額累進制,即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繳稅分為七個檔次:最低檔為年收入在4 191歐元以下者,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最高檔為年收入超過47 131歐元者,征收稅率為49.58%。
三、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可借鑒的經驗及方向
從以上各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制度設計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發展趨勢是以綜合為主、分類為輔,充分反映納稅人的綜合納稅能力;拓寬稅基,降低名義稅率,減少稅率級次;合理確定費用扣除標準,使法定扣除標準與納稅人實際生活負擔相接近,逐步實行以家庭為單位的扣除。
針對前面所述,中國個人所得稅目前存在的問題和各國個稅制度設計的先進之處,提出以下改革建議:
1.改革課稅模式。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完全放棄分類所得課稅模式是不現實的,這樣做可能會加劇稅源失控、稅收流失。因此,未來中國個人所得稅制的課稅模式應以綜合稅為主、分類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即對不同所得進行合理的分類,屬于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票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仍可實行分類所得征稅;屬于勞動報酬所得和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承包承租、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財產轉讓等項目可以改為綜合征收[4]。同時應考慮家庭人員的不同構成以及基本生活需求的實際情況,并增加教育支出等專項扣除,使其更有利于低收入階層。
2.優化稅率結構。參照國際經驗,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在稅率結構方面應該向低檔次、降低稅率、拉大級距方向改進。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采用11 類稅,工資薪金實行5%~45% 的九級超額累計稅率[5]。實際上,35%以上三檔稅率基本沒有適用的納稅人,而對中等收入的稅負顯得過高。多數專家建議將稅率檔次降為3~5 擋;將最高邊際稅率降至30%~35%;在此基礎上拉大級距,體現對低收入者免稅、對中等收入者輕稅和對高收入者適度重稅的原則。
3.改革征管體制。將個人所得稅征管權限劃歸中央。個稅作為調節個人收益、縮小貧富差距的直接稅,其征管權限劃歸中央不僅是增強國家調控分配能力、配合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需要,也是防止各地扣除基數不統一、征管不嚴、稅金流失的需要[6]。
4.改善征管手段。首先是建立雙向申報制?,F行個人所得稅法未明確規定納稅人和應稅收入支付單位擔負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影響稅收監控管理。應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在稅法中,加列專條對這個問題加以明確。同時,稅收法律還要規定有關的第三者(部門、單位、個人)有向稅務機關提供必要的納稅人相關資料信息和配合稅務機關執法的義務。并在這個基礎上,建立納稅檔案和在納稅人與支付單位兩者申報之間,建立起交叉稽核體系。其次應建立強化預扣、預繳為主,綜合申報為輔的管理方式。進一步強化代扣代繳工作,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中之重。應當強化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將個人所得稅法規的基本內容、操作程序、代扣代繳辦法、違章處理、法律責任等,納入“代扣代繳責任書”,由主管稅務機關與代扣代繳單位共同簽訂,以此明確相關法律責任,落實到人,并作為稅務機關檢查代扣代繳單位是否履行義務的依據,據此對直接責任人員實施一定的獎罰,同時,還要重視加強檢查、監督和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1]龐鳳喜,薛剛,高亞軍.稅收原理與中國稅制:修訂版[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2]匡小平,吳智峰.中國收入差距過大原因財稅調節對策[J].稅務研究,2009,(2).
[3]陸寧,彭毓蓉,甘家武.調節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財稅政策[J].稅務研究,2009,(2).
[4]王誠堯.改善個人所得稅制完善收入分配調節機制[J].財政研究,2004,(2).
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出臺的背景2005年10月27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范圍,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納稅申報。2006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將“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明確為“年所得12萬以上的”情形,并規定了納稅人必須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自行辦理納稅申報,逾期將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這是我國對高收入人群自行納稅申報在法律保障方面作出的具體規定,無論對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來說都是一項嶄新的工作。
自行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依照實體稅法有關稅收要素的規定,自己計算應稅的計稅依據及稅額,并將此結果以納稅申報書或申報表的形式提交征稅機關。征稅機關原則上根據納稅人的申報確定應納稅額,只有在納稅人無自動申報或申報不適當的情況下,才由征稅機關依法行使稅額確定權。
個人自行納稅申報是世界發達國家都采用的方便有效的征收制度。個稅自行納稅申報并不意味著要交更多的稅,也不是要自行納稅。從表面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實施,只不過是納稅人向稅務部門報送所得信息或稅務部門采集納稅人所得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條:由以往代扣代繳的“單一”渠道變為代扣代繳加自行申報的“雙重”渠道。它既不會由此改變納稅人的稅負,也不會因此改變納稅人的納稅方式。這是因為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規定未變,分類所得稅的征管格局未變。只要應稅所得的范圍未作調整,適用稅率的水平未作改動,你該繳多少稅,還繳多少稅。并不會因為你自行申報了,你就要比以往繳納更論文多的稅,你就要在已經代扣代繳的稅額之外另行繳納一部分稅。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過去的一年當中有漏稅的收入項目。不管是出于何種緣故,你都要通過自行申報而補繳上那部分應繳未繳的稅款。
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實施情況分析根據國家稅務部門的調查和預測,認為符合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條件的高收入行業包括:電信、金融、石油石化、天然氣、煙草、航空、鐵路、自來水、電力、郵政、有線電視、廣播等壟斷行業以及房地產、足球俱樂部、外企、高新技術產業等;高收入個人包括私營企業主、建筑工程承包人、演藝界人士、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評估師、高校教師以及壟斷行業的高級員工等。
然而,在2006年度收入的個人申報中,截至2007年4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自行申報的人數只有1628706人,申報年收入總額5150.41億元,已繳稅款790.84億元,補繳稅款19.05億元。而稅務部門估計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人數為600~700萬,申報者只有1/4。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政策宣傳不到位。2007年是我國實行年所得超過12萬元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第一年,納稅人對年所得12萬元的具體組成內容以及個人所得稅的11項中每一項所得如何計算,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劃分、如何劃分等不甚了解,對這次的個稅自行申報從性質上說到底是“納稅申報”還是“收入申報”也不甚了解。甚至于有的納稅人將所得12萬元片面理解為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另外,政策制定的不明朗,造成納稅人申報的“真空地帶”,如《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雖然規定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地點,但由于有些納稅人取得收入的途徑不是唯一的,造成申報地點的不確定性,給了納稅人較大的自由,這部分納稅人完全有可能未進行申報或不進行申報。
2.納稅意識淡薄。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文化,造就了中國是一個充滿“濃厚”人情的國家,公民的法律意識較為淡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要普通公民進行收入申報,一要先建立起公務員財產收入申報制度,二要由最高權力機關制定法律來確立這一制度,為公民設定義務。就個人自行申報而言,有些政府官員的收入已達到12萬元,卻沒有主動申報納稅,那普通公民又有多少具有主動納稅的意識呢?還有的個別地方、個別部門為了本地區GDP,為了招商引資吸納財源,競相出臺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采取先征后返的變相減免政策,讓納稅人認為稅收有彈性、稅收可以討價還價,人為地弱化了稅收的強制性原則。有些人甚至認為繳稅是沒“面子”、沒本事、沒能力的體現。由于納稅人稅法觀念的淡化,自覺申報納稅的意識就很難形成。
3.個人的僥幸心理。除工資薪金外,對個人取得的其他隱性收入,如個人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納稅人自己不說,稅務人員也很難知道。在實踐中,有些私營企業很少在賬面上進行“利息、股息、紅利”的分配,而投資人的小車卻是換了一輛又一輛,房子買了一棟又一棟,錢從何處來?這就讓納稅人心存僥幸:反正稅務機關不會去查,也查不出來,又何必自己去“找事”?再加上一般個人納稅人沒有理財賬戶,對自己的年收入所得和費用支出不記錄也不保留票據賬單,年收入所得對他們來說是個模糊的估計數字,而且更多的個人納稅人都怕“個人收入”這樣的隱私信息泄露,便萌發“盡量少繳稅或者不繳稅”的消極意識,所以,出于“與其申報少了被稅務機關查出來要罰款”的考慮,一些能達到12萬元申報界限的納稅人干脆不去自行申報。從社會的角度來看,缺乏便捷的信息渠道和有效的監督機制,才是納稅人不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的關鍵原因。
4.納稅人保守的思想觀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著自行納稅申報工作,使自行納稅申報“熱”不起來。中國人歷來講究“藏富不露”。中國有句俗諺:人怕出名豬怕壯。中國經濟的發展,造就了一大批富翁。但由于受“劫富濟貧”、“斗地主”、“批富農”的深刻歷史影響,富人怕露富的思想比較嚴重,怕引起大家的仇視。而面對稅務人員,富人除了怕被追繳個人所得稅外,更擔心的是怕稅務部門及其人員泄露個人“家底”惹來麻煩,甚至于可能危及本人和家人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5.稅務機關執法不嚴。其實,執法只要公正、公平、合理,納稅人還是能夠“心甘情愿”接受的。而在現實中,稅務部門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的問題仍然存在,執法彈性較大,由于觀念和管理方面的原因,特別是在涉及到個人的稅收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個人的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力,法律威懾力不夠,使許多納稅人產生了相互攀比的心理和法不責眾的思想,嚴重影響了稅收功能的實現。
6.“用稅”不透明。“繳稅”似乎與“用稅”沒有直接的聯系,但作為“
繳稅”人的繳稅心態卻與“用稅”的結果不無關系。既然納稅人繳了稅,就應當有知道稅的去向的權力,這是人之常情。而稅法只片面強調了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無視納稅人最起碼的知情權利。由于用稅的不透明,對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的自覺性有著相當大的負面影響。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應采取的對策
(一)完善自行納稅申報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標準計算公式,提供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機構。統一規定各單位工資單(或個人收入憑證)的標準格式,體現出規定口徑計算的“年所得”;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收入憑證和扣繳稅款憑證。具備條件的扣繳義務人應在年初向納稅人提供上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年所得”的憑證。
2.對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劃分、如何劃分作出規定,以準確確定每個人的年所得。3.取消有關提醒的規定,避免與《稅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產生混淆;或將其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可以通過適當方式提醒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但稅務機關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當,不免除納稅人不履行申報義務的法律責任?!碧嵝鸭{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是稅務機關為搞好稅收征管而進行的一項納稅服務工作,不應作為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
4.對申報地點的初次確定給予納稅人充分的選擇權,同時對變更申報地點的條件作出明確的規定,對納稅人改變申報地點進行限制。
5.盡快推廣個人賬戶制度,強化非現金結算。
(二)進一步加大對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提高扣繳申報質量加強對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與納稅人申報信息進行比對,將雙方申報不一致的信息作為稅務檢查的重點。在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之間個人信息傳遞共享機制的同時,強化公共管理部門、金融部門及支付單位向稅務機關及時傳遞個人涉稅信息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盡快實現信息及時傳遞和準確查詢。
(三)加大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監督力度在稅務機關內部,要嚴格執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銜接的監督機制;地方人大要充分發揮對執法機關的監督作用,本著“權為民所用”的態度,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違法行為及時指正,并限期整改;檢察機關要積極、主動介入稅務機關的執法全過程,對稅務人員有稅不收或少收的行為,不論涉及到誰,不論是什么原因,要一查到底,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稅法的嚴肅性。
(四)實行政務公開
各級政府不僅應當向廣大納稅人公開財政收入,同時還應當公開財政支出。相關政府行政開支的透明度與合理性,各級政府在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就業和教育等各方面的開支應當通過每年的人大報告的形式作全面歸納,并對“用稅”人的具體開銷、支出效果等情況建立相應的定期公布制度,讓納稅人切身感受到稅為民所系、稅為民所用、稅為民所謀,用稅為民所知,以增強納稅人的主人翁意識和對政府的信任感,從而從根本上提高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的積極性。
(五)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機制
由于高收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數眾多,且收入的隱匿性強,高收入者個人稅基的調查核實工作并非一蹴而就,要想徹底查清高收入者個人的所有收入來源,僅靠稅務機關孤軍奮戰,不僅稅收成本較大,而且要付出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要達到高收入者個人應報盡報、應繳盡繳的目的,同時又要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必須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網絡等多種途徑設立舉報信箱,以方便廣大群眾的舉報。同時要建立高收入個人舉報獎勵機制,在獎勵標準上,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考慮舉報人的風險,提高舉報人的獎勵標準。并建立群眾協稅護稅網絡,對納稅人的舉報要專人受理,切實為舉報人保密。
(六)建立部門配合、整體聯動機制
稅收征管法賦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協助稅務機關執行職務的義務。同時賦予了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及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權力。稅務部門應該加強同金融機構的合作,對高收入者個人及其相關人員的儲蓄存款情況,實行一年一度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的信息傳遞制度。現實中,造成個人收入隱性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現金支付渠道過多。作為金融機構要逐步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個人信用體系。實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將有助于使個人的隱性收入顯性化,這對于充分發揮個稅的收入調節作用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應積極推行國外先進經驗,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并建立統一的納稅身份證制度,即對每一位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編制終身不變的納稅身份證號碼,個人的收支信息均在此號碼下,通過銀行賬號在全國范圍內聯網存儲,并與稅務機關聯網,使納稅人的每一筆收入都在稅務機關的監控之下,從而有效地監督個稅征納情況。稅務機關還應當加強同房管、國土、公安、證券等單位的聯系,及時掌握高收入者個人的資產購置、轉讓、租賃、投資等信息。同時,要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個人納稅檔案,強化高收入者個人監控機制,建立高收入者個人的納稅評估機制,全面、及時、準確掌握高收入者個人的收入情況,并與其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進行比對,對有偷逃稅嫌疑的,及時交由稽查機關進行查處,以確保其個人所得稅應收盡收。
(七)實行嚴密的高收入者個人信息保密機制,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稅務機關內部有征收、管理、稽查諸多環節,納稅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環節資料的移送過程中隨時都有泄密的可能。納稅人的信息資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惡意利用,將會給納稅人造成一定的損失。為防止個人信息的外泄,各級地稅機關可以在辦稅服務廳開設相對獨立、封閉的空間受理年收入超過12萬的納稅人申報;要專人受理對高收入者個人的舉報;對高收入者個人的檢查特別是個人儲蓄存款的檢查,要保證檢查人員的思想素質,并要保證檢查人員的相對固定性;對高收入者個人的納稅檔案實行專人保管,未經局長批準,一律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查閱??傊?,稅務機關要加大保密的防范措施,制定詳細的保密制度,以確保高收入者個人信息不被“外泄”。
(八)對違法高收入者個人實施社會公眾監督和媒體曝光的政策
高收入者個人往往都是一些“社會知名人士”或者“社會名流”,不在乎罰款而在乎自己的“面子”和“聲譽”,因此,對于照章納稅的高收入者個人,可以在媒體上予以表彰,讓他們有成就感;而對那些拒不進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人,僅僅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罰款是遠遠不夠的,更適用的是在相關媒體上曝光,讓社會公眾參與監督,讓高收入者個人為了自己的“面子”和“聲譽”而不得不自覺申報納稅,從而實現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應繳盡繳。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制定只是我國納稅申報制度完善的起點,其實施的有效性才是關鍵所在?!秱€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有效實施必須建立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和諧關系的構建基礎上,從納稅人的角度看,必須是主體稅法意識的增強和稅法遵從度的提高;從稅務機關的角度看,必須是公共服務意識的加強和征管手段的完善。而從長遠的角度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
收入差別和財富差別不是孤立存在的,收入的差別會導致財富的差別,而財富的差別會加速積累收入差別,二者的相互作用使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二)貧富差距擴大的原因
中國貧富差別不斷擴大在很大程度上與經濟體制改革緊密相關。正是經濟體制改革導致所有制結構發生變化,從而使人們的收入來源發生變化,使人們不僅從公有經濟中取得收入,還可從非公有制經濟中取得收入;不僅取得勞動收入,還可取得非勞動收入(財產收入和轉移性收入),使收入來源多元化。正是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導致各種經濟成分的收入分配機制發生變革,以及人們在各種經濟中的就業結構和每個人的就業結構發生變化,從而導致人們從每種收入來源得到的收入差別程度也不可避免地發生了變化,使居民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
一般來說,勞動收入差距主要來自三個方面:①個人素質差異,居民的勞動能力和身體狀況差異;②行業差異,各部門的壟斷程度存在差別;③地區差異,不同地區和區域由于自然的和政策的因素所導致的經濟發展基礎和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資產收入差距主要來自居民擁有資產的數量和種類存在的差異。轉移性收入主要來自居民所在單位和地區的收入水平、福利政策和社會倫理傾向。非法收入是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另一原因,主要有:①造假、販假、賣假收入;②走私販私收入;③傳播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從中牟取暴利;④炒賣房地產收入;⑤貪污受賄,利用職權侵吞國有資產牟取暴利;⑥從事地下經濟活動、逃稅漏稅。
在造成貧富差距的諸多因素中,只有個人素質差異帶來的差距是市場化的結果,屬分配不均,是合理的差距,是應該拉開的差距;而其他因素造成的差距是非市場化的結果,屬分配不公,是不合理的差異,是應該消除的差異。目前,我國初次分配明顯表現為不公平,貧富差距越來越大。面對不斷擴大的貧富差距,人們反對的是分配不公,而不是分配不均。
從長期看,初次分配結果的不公正會對經濟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政府的適當干預是必要的。政府需要通過再分配手段調節貧富差距,稅收正是政府用以調節貧富差距的主要手段之一,特別是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機制對貧富差距的調節
許多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并沒有起到由富人向窮人再分配的作用,有時正好起了反向的作用。其實,問題并不出在個人所得稅制度本身,而是累進稅率機制設計的錯誤。
稅收與個人收入的一般關系如圖1所示。累進稅和累退稅都具有再分配的作用。個人所得稅一般為累進稅,我們僅以累進稅為分析對象。
(一)累進程度的調節手段
在相同數量稅收的目標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合理設計,可以減少對“人們”工作熱情的傷害。圖1中,A為起征點,它由免征額ON和起征稅率OM來決定。在設計個人所得稅率時,根據該稅種的目標是聚財或者再分配,或者兩者兼而有之,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我們可以通過調整ON的長度和OM的高度來決定多少工作人數和多少工資不受稅收的傷害或少受傷害。所以,決定稅收收入的除個人收入和稅率之外,還有起征點A和累進稅線AB的斜率。當免稅額從ON增大到ON1(如圖2所示)時,累進稅線由AB移動到A1B1;當起征稅率從OM降到OM2(如圖3所示)時,累進稅線CD移動到C2D2。兩者均加大了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程度,但多數人(收入低于OR者和收入高于OR者的低于OR的部分收入)受益,只有少數高收入者(收入高于OR的部分收入)的稅賦加重。因此,加大個人所得稅累進程度只對極少數人的高收入部分產生不利影響,不會挫傷多數人的工作積極性。
附圖
圖1 稅收與收入的關系
附圖
圖2 免稅額的調節
附圖
圖3 起征稅率的調節
個人收入結構如圖4所示,低收入者為Ⅰ,中等收入者為Ⅱ,高收入者為Ⅲ,Ⅰ、Ⅱ類人所占比重較大,Ⅲ類人所占比重較小。因此,采用適當的個人所得稅制(如圖5所示)既可以縮小貧富差距,又不會挫傷大多數人的工作積極性。在圖5所示的個人所得稅制結構中,對三類收入者的低收入部分均免稅,對Ⅰ類和Ⅱ、Ⅲ類收入者的較低收入部分采用低邊際稅率,對Ⅱ、Ⅲ類收入者的中等收入部分采用較高邊際稅率,對高收入者Ⅲ的高收入部分采用更高邊際稅率。
附圖
圖4 個人收入結構
附圖
圖5 個人所得稅制結構
(二)稅率對個人收入的影響
個人所得又分為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征收對象不同,稅率對勞動供給的影響亦不同。假設個人收入僅來自勞動所得,隨著個人所得稅率的逐步增加,理性人將通過增加勞動時間來增加收入,直至工作極限;然后,增加閑暇時間,減少工作時間,個人收入也隨之減少。可見,對勞動收入征稅存在稅率極限,超出稅率極限,勞動收入會減少,則挫傷了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反之,若對非勞動收入征稅,稅率應超過稅率極限,使個人非勞動收入減少,有助于鼓勵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
從上述理論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出三個有關個人所得稅的結論:①個人所得稅的累進幅度按照邊際效用犧牲相等原則設計,對低收入者有利,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②增加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程度,不會損害絕大多數人的工作積極性;③對勞動收入輕征稅、對非勞動收入重征稅,有助于鼓勵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實踐分析
個人所得稅自1799年由英國首創,歷經2個世紀的發展和完善,已成為政府調節分配不公、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并成為大多數發達國家的主體稅種,發展迅速。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較晚,1980年第一次頒布《個人所得稅稅法》,僅對在華外籍工作人員征收;1986年對國內公民開征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對個體工商戶征收所得稅;1994年三稅合一,實行新的《個人所得稅稅法》;1999年10月對居民儲蓄利息開征利息所得稅。至此,個人所得稅走進千家萬戶,與每個公民的利益直接相關,引起理論界和老百姓的普遍關注。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制設計本身存在的問題
1.資本所得輕征稅、勞動所得重征稅。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對非獨立勞動所得(工資、薪金)按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對獨立勞動所得(勞務報酬)按20%的比例稅率征稅,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現加成征收;對經營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按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對資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股息、利息、紅利、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按20%的比例稅率征稅。具有資本所得輕征稅、勞動所得重征稅的傾向。一般認為,資本所得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大于勞動所得,付出的代價小于勞動所得,與必要生活費用的相關程度低于勞動所得。因此,資本所得的負擔能力大,勞動所得的負擔能力小。對資本所得征重稅,對勞動所得輕征稅,可以實現能力大的多納稅,能力小的少納稅。
另外,我國將投資股票所得分為股息紅利所得和股票轉讓所得兩部分,對前一部分征20%的個人所得稅,對后一部分則不征稅。彩票中獎稅率太低,同為500萬元,工薪收入征稅稅率為45%,而彩票中獎只征收20%的稅率;個人購買彩票中大獎和靠積蓄利息養老適用相同的稅率。這些均不能反映個人所得稅的公平原則。可見,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明顯歧視勞動、重視資本,應當按照資本所得征重稅、勞動所得輕征稅的要求進行相應調整。
2.免稅額太低,扣除范圍未能體現公平原則。1994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我國居民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定為800元。從1994年至今,我國人均國民收入有了較大提高。但是,居民消費支出發生了變化,原來由政府包攬的福利支出(公有住房、公費醫療以及子女教育費用等)全部或部分轉為個人負擔;食品、水、電、燃氣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價格也比1994年有較大增幅。這些客觀因素的變化,決定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應該向上提高,許多學者認為1500元較合宜,否則,是對較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費用征稅。
扣除范圍,國際上通常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用和個人特許扣除三部分。我國只設計統一扣除額,法定扣除額設計與實際生活負擔存在較大差距,不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其縱向公平性也就無從體現。
同時,對居民與非居民適用不同的扣除額標準,對非居民附加扣除3200元,適用4000元的月扣除標準,而對本國居民的實際負擔范圍變化卻沒能及時調整扣除額標準,致使兩者相差5倍,形成對本國居民的政策歧視,無法實現橫向公平。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實施時,表現為征管無力
1.工薪階層成為實際納稅主體。如圖6所示,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來自勞動所得,尤其是工薪收入已成為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收入來源,工資薪金項目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的近50%[4]。1999年開征利息稅后,比例有所下降。而且,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增長遠遠高于職工工資總額增長(如圖7所示),工薪階層稅收負擔明顯過重[5]。
附圖
圖6 個人所得稅各項目比重
附圖
圖7 職工工資和工薪所得個稅增長比例
另一方面,高收入階層稅收負擔極輕。例如,廣州市2000年84.69億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中,高收入者的稅收僅占2.33%[6]。目前,我國工薪階層成了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納稅主體,使個人所得稅存在逆向調節,未能體現再分配功能,深深地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2.最高邊際稅率形同虛設。我國工薪所得按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工薪階層的收入扣除800元后,只有極少部分人須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這部分人中的絕大部分也只適用5%和10%的前兩檔稅率,第5至9級稅率基本上不發生作用,部分稅率并無實用價值。特別是,我國最高稅率45%在現實中極少運用,只起象征性作用,有其名而無其實,形同虛設。可見,我國個人所得稅名義稅率過高,實際稅率很低,仍然存在進一步提高實際邊際稅率的空間。因此,可以加大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累進程度,尤其是對資本所得。
3.稅收流失嚴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完善,個人所得日趨多元化、隱蔽化、分散化,征管工作難度加大。實物分配和權益所得未納入征收范圍,影響了稅收的調節力度。個人所得稅收人中,巨額灰色、黑色收入(偷稅逃稅、走私販私、貪污受賄等腐敗和違法所得收入)游離于個人所得稅調節之外,靠權力、地位取得的實物性分配或服務也沒有納入征稅范圍,存在“權益逃避納稅,劣幣優于良幣”的現象。因此,必須加大對9類高收入行業、單位和9類高收入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防止個人所得稅流失。
總之,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設計和實施對公平原則體現不夠,沒有按照邊際效用相等原則分配稅負,極大地挫傷了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收入分配的理想結構應該是“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型”結構,這既有利于促進效率的提高,也符合“共同富?!钡脑瓌t。今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應充分體現再分配原則,加快高收入者收入向低收入者的轉移,縮小貧富差距。目前可作的選擇是增大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程度,尤其是增大高收入者稅負,使高收入者做出更多貢獻,減輕較低收入者稅收稅負。同時,完善所得稅制必須與嚴格執法、加強征管相結合,以防止稅收流失,削弱再分配的力度。
(三)關于個人所得稅的討論
中國人民大學顧海兵教授曾在《中國企業報》(2001年10月29日)撰文《“十五”期間稅制改革其他的若干思考》指出:“十五”期間可以考慮①將個人所得稅列為共享稅,②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減少級數,③取消800元起征點,實行全民征稅。顧海兵教授關于提高起征點的觀點引起一場“是否全民征稅”的爭論,降低累進稅率的觀點似乎得到理論界和老百姓的認同。
1.是否全民征稅?實際上,這涉及稅收的目的是聚財還是再分配的問題。目標模式的選擇不是一成不變的,其選擇標準與各國的經濟發展快慢、人民生活水平高低、貧富差距大小、社會穩定程度以及傳統文化背景有關。有學者從該稅種發展的世界史出發,認為應該先以聚財為目的,爾后再以再分配為目的。在早期,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總是與戰爭籌款相連的,然后各國才將個人所得稅與再分配相聯系。如果以聚財為目的,則應對所有的收入征稅,并降低邊際稅率;如果以再分配為目的,則應提高免征額,提高或維持現有邊際稅率。目前,我國突出的問題表現在貧富差距過大,人民要求縮小貧富差距的呼聲越來越大,況且一部分人的富裕是市場機制不完善的結果,或者說是競爭起點優勢的結果,甚至是非法行為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應該以再分配為目的。這不僅有利于維護公平,也有利于增進社會經濟福利。
2.是否減稅?國際上,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總體趨勢是減稅,上面理論分析的結論似乎與之相矛盾。原因何在?我國個人所得稅應如何改革呢?從公平的角度出發,從有效需求不足的現狀出發,有人主張提高個人所得稅率;反對者從世界各國減稅趨勢出發,從效率出發,主張減稅。至于說到世界各國的減稅趨勢,我們應該注意幾點:第一,應該把對企業的減稅和對個人收入的減稅區別開來,對企業的減稅比對個人收入的減稅更普遍。第二,除美國外,其他工業國貧富差別問題并不是很突出。同時工業國,尤其是高福利國家,勞動力成本過高已成為就業及國際競爭力的障礙,所以降低過高的邊際稅率是有空間的。中國貧富差別較大的問題更需要用個人所得稅來調節。第三,美國是世界范圍內減稅的領頭羊,其中包括降低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但代價是美國財政已形成額額赤字和貧富差別加劇,富人從減稅中獲得巨大好處,而與2300多萬窮人無關。現在評價布什的減稅政策還為時尚早。中國應根據自己的國情來決定是否減稅、減何種稅、減多少稅等等,而不是簡單照搬他國的政策。
總之,適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機制,一方面是既要得到最多的稅收又要保證最少的人受傷害;另一方面是要通過負所得稅使那些最需要幫助的人得到幫助,實現經濟福利最大化。這種目標是可以通過免征額、起點稅率、邊際稅率以及負所得稅率等等的科學組合而達成或接近達成的。至少可以肯定地說,通過個人所得稅率機制的科學設計,我們可以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做一個接近合理的選擇,而不是簡單地將兩者對立。
【參考文獻】
[1][2][6] 董樹奎.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現狀的分析[J].研究,2002.
[3] 呂江林.論我國當前積極財政政策的主要著力點[J].財經,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