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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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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一、考核方式、原則

      1、考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定量考核為主,定性考核為輔的原則。

      2、考核基本辦法:委托鎮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對村級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以鎮綜治委文件進行通報,并記入年度考核結果,與鎮綜治責任考核掛鉤。

      二、考核內容和標準

      考核內容包括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等,設基本分100分。

      〈一〉扣分內容及標準:

      1、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制度未上墻的扣2分;臺帳不健全的扣2分;沒有人(班子成員)協管(或分管)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扣3分;流動人口管理職責、制度、動態圖未上墻的每項扣2分;沒有臺帳的扣5分;臺帳欠規范不健全的扣2分。

      2、流動人口專(協)管員未配備的扣10分;少于規定人數配備的扣5分;調崗后未及時調整充實的扣3分。

      3、流動人口人戶一致率90%,每少一個百分點扣2分;出租私房登記率100%,每少一個百分點扣2分;承租人員信息登記率100%,每少一個百分點扣1分。

      4、流動人口實時申報登記率達100%,實時注銷率達100%,少一個百分點分別扣2分;信息登記準確完整(包含計生信息)率達100%,每少一個百分點扣1分;《暫住證》》辦證率達95%,每少一個百分點扣2分,未登記的流動人口出現違法犯罪,被治安處罰的對實際暫住地扣2分/名;被刑事處罰的對實際暫住地扣5分/名。

      5、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查孕查環信息反饋率達100%,每少一個百分點扣2分。

      6、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每月對流動人口、出租私房進行不少于二次檢查,每少一次扣2分。

      7、出租私房消防安全合格率達100%,每少一個百分點扣.5分。

      8、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每月25日前向鎮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上報本月工作開展情況及統計報表,遲報、漏報的每次扣5分;弄虛作假加倍扣分。

      9、外來人員在我鎮發生治安案件,若屬于漏登、漏管一個月以上對象的,扣10分。

      〈二〉加分內容及標準

      1、實行出租私房星級管理且措施到位的加5分。

      2、在日常工作中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違法犯罪線索且受打擊的,其中治安處罰加1分/名;刑事處罰加2分/名;抓獲網上逃犯加5分/名。

      3、村居每新建一家外來人口之家(80人以上),經驗收合格,加5分/家;每建立一個外來人口集中居住點(30人以上,企業自辦除外);經驗收合格加2分/家。

      4、發現并向計生部門反映非法懷孕且做細工作落實補救措施的加2分/名。

      三、村級流動人口專(協)管員的設置及待遇:

      按每月流動人口的統計數據為標準,上述獎勵款在年終一次性兌現,提供線索受到公安機關打擊處理的,按箬橫鎮政府有關文件發放獎金。凡連續二次得分在80分以下的流動人口專(協)管員予以調崗。

      四、外來人員在我鎮犯罪,若屬于漏登、漏管一個月以上對象的,一票否決。

      五、考核辦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細則中有重復加分、扣分的,按最高額計分。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第二條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外出前須辦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一)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離開地級以上市的區是否需要辦理《婚育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

      (四)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

      第三條《婚育證明》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辦理。

      第四條申領《婚育證明》,應當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已生育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第五條發證機關在接到申請人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于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未按第四條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二)申請人計劃外生育而拒絕執行對其處理決定的;

      (三)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婚育真實情況的。

      第七條發證機關應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婚育證明》工本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八條《婚育證明》與《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有效。

      第九條《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為3年。流動人口應當在所持《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換領新的《婚育證明》。

      第十條《婚育證明》由持證人妥善保管,不得出錯、轉讓或者涂改。

      《婚育證明》丟失或者嚴重損壞的,須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并注銷原《婚育證明》。

      第十一條持證人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15日內,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驗證機關)交驗《婚育證明》,接受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的管理,憑證享受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服務。

      驗證機關查驗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應當將查驗結果在“查驗記錄欄”予以記錄并蓋章,對其中的已婚育齡人員進行登記。查驗后應當將《婚育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退還本人。

      第十二條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勞動、工商等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驗所轄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持證人婚育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到現居住地驗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由本人在3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發證機關。

      現居住地驗證機關應當對持證人的婚育變更情況在其《婚育證明》中如實記載,并及時將情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

      發證機關在得知持證人婚育變更情況后,應當及時在管理檔案中予以記錄。

      辦理變更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換領新證。

      第十四條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責令限期補辦并交驗《婚育證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發證機關工作人員,,擅自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公民認為符合辦理《婚育證明》的條件,而發證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婚育證明》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確定格式并在全國指定的印刷廠印制。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乙方: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婚姻狀況

      備注

      根據國家、省、市及學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加強學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甲乙雙方 簽訂如下計劃生育合同:

      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履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有權要求乙方按當地政府的規定,接受甲方的依法管理監督;

      2、甲方應向乙方開展宣傳國家及各級政府有關計劃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規教育;提供有關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

      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持《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上崗;甲方應及時將《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送當地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審驗;

      4、乙方應自覺遵守和履行各級政府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5、乙方應自覺服從甲方的依法管理,接受甲方監督檢查;

      6、乙方有監督甲方依法行政的權利;

      7、乙方享有甲方提供有關計生法規宣傳教育、知情權和相關服務的權利;

      8、當乙方婚育、節育發生變化時,應主動到甲方申報,并回原戶籍地發證機關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變更手續;

      9、乙方欲離開甲方居住地前,應主動告知甲方;

      10、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如有違犯,應按照《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國家、省、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承擔法律責任;

      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所屬單位一份;

      1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至乙方離開甲方居住地止。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一、正確認識戶籍地流出人口計生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一)加強戶籍地流出人口管理是促進現居住地流人人口管理、提高流動人口管理水平的首要環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四條規定:“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也作了相同規定,并對戶籍地和現居住地的管理職責和作用作了進一步明確。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我們正確理解管理雙方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據。雖然國家法律、法規對現居住地的管理責任作了突出強調,但雙方對流動人口實行“共同管理”這一原則沒有改變,戶籍地對流出人口實施管理的管理地位和重要作用沒有改變。戶籍地與現居住地對流動人口實施管理的地位作用是平等且截然不同和不可替代的,同時又是相互依賴和相輔相成的。從戶籍地是流動人口的源頭和“母體”的角度看,戶籍地流出人口的管理作用相對于現居住地更為重要。

      首先,加強戶籍地流出人口管理是為現居住地流人人口的管理奠定基礎。戶籍地作為流動人口的源頭,其管理水平如何,直接決定著現居住地流人人口的管理質量好壞。戶籍地通過向流出人口審核辦理《婚育證明》,為現居住地提供了流入人口的婚姻、生育、節育、獎罰等基本情況;戶籍地流出人口《婚育證明》辦證率的不斷提高,使現居住地對流入人口建檔立卡、分類管理成為現實。戶籍地在聯系、督促流出已婚育齡婦女落實節育措施,按時參加康檢或寄回康檢證明過程中,協助和支持了現居住地對流動人口重點對象的管理,預防和杜絕了計劃外懷孕和生育現象發生。如果沒有戶籍地這一系列的管理與服務,靠現居住地單方面管住管好流動人口是極其困難的。

      其次,戶籍地流出人口管理是現居住地流人人口管理的有力依托和堅強后盾。作為流動人口的“母體”,戶籍地與流出人口有著千絲萬縷、錯綜復雜的聯系,因而對其管理作用是固定的、無限的、長期不變的。相比而言,現居住地對流人人口的管理作用則是動態的、有限的、短期可變的。因為流動人口進入現居住地的時間相對是短暫的,流入地點和場所是不斷改變的,現居住地只能在有限的時段和有限的空間對流人人員實施管理。一旦流入人口因工作、生活或生育等情況變化離開原地流向他處,原流入地則因超出其管轄范圍而無能為力,新流入地由于情況不明,管理不及時,就可能使這部分人脫管漏管。戶籍地的管理則彌補了現居住管理的不足和缺陷。它將流出人口同常住人口一樣作為自己的長期管理對象對待,不會因流入地變化而變化。

      (二)加強流出人口管理是促進常住人口管理和穩定低生育水平的必要措施。

      流出人口從形式上講屬于流動人口,從本質上講仍是常住人口,它屬于常住人口的延伸和特殊形態,與戶籍地和常住人口有著不可分割的血肉聯系。因此,現居住地的管理從一定意義上講只是對戶籍地流出人口的“托管”和“代管”。國家統計局有關流動人口統計數據顯示,全國共有流動人口1.2億左右,其中從農村流出占73,從城鎮流出占27。20__年初國家計生委對11012名跨省流出育齡婦女的典型調查結果表明,20~34歲年齡段的育齡婦女占75以上。上述數據說明,處于生育旺盛年齡段的中青年流出人口占流動人口的比例很大,且絕大部分屬于農村育齡人口,受多子多福、重男輕女等傳統觀念影響,其中以生育為目的的流動人口會有意逃避戶籍地對其生育行為的管理,尋找流人地區管理上的漏洞,實現其計劃外超生的目的。戶籍地如果不采取措施,與現居住地配合,加大對這部分流出人口的管理力度,堵塞漏洞,任其發展下去,則流動人口的超生勢頭不僅影響現居住地管理水平的提高,更會嚴重影響戶籍地常住人口低生育水平的保持和穩定。

      (三)加強流出人口管理是落實“三個代表”精神和提高優質服務水平的必然要求。

      “三個代表”思想是新時期指導人口與計生工作的行動指南。它要求人口與計生工作盡快實現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轉變,由過去單純行政管理型逐步過渡到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的模式。因此,向廣大育齡群眾包括流動人口全面開展計劃生育優質管理與服務是落實“三個代表”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今后人口與計生工作的重點。

      加強流出人口的計生管理與服務是國家法律法規賦予戶籍地的神圣職責。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十三、十四、十五等項條款對戶籍地的管理服務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包括為流出人口辦理生育證明和《婚育證明》、落實獨生子女獎勵、寄回康檢證明后不得再要求流出育齡婦女回原籍康檢等等。國家計生委在20__年優質服務先進縣創建標準中對戶籍地服務流動人口的目標任務也作了具體規定,如農村流動人口辦證率要達到80%以上等等。流出人口的流動特點決定必須加強戶籍地的管理與服務。流出人口一般是由農村向城市、由不發達或者欠發達地區向發達地區流動;由傳統農業向現代工業和商業等非農業流動;從低收入的農業勞動者向較高收入的職業收入者階層流動。人口流動有利于生產力發展,有利于流出人口經濟收入的增加和脫貧致富。戶籍地應為其提供方便和大力支持,不應因為難以管理或害怕超生而加以阻撓和干涉。同時,流出人口背井離鄉,在流入地屬于弱勢群體,缺乏良好就業機會和豐富的收入來源,缺乏利益訴求機制和社會保障等。戶籍地作為流出人口的“母體”和“娘家”,更應該為其“游子”的切實利益著想,為他們提供在流入地享受不到的管理與服務。二、正視戶籍地流出人口計生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認識片面,重視程度低。

      “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原則是國家根據多年來實踐經驗,考慮到流動人口遠離戶籍地,由現居住地對其實施管理與服務比戶籍地更方便更現實的角度提出來的,它的首要前提是以戶籍地與現居住地“共同管理”原則為基礎,可是有些地方卻拋開“共同管理”這個基礎原則,片面認為流動人口管理是現居住地的責任,戶籍地可以放松不管了,因而將流出人口視為“嫁出的閨女——潑出的水”,推向現居住地。將“共同管理”原則僅僅理解為辦理流出人口婚育證明。沒有將戶籍地加強流出人口計生管理工作真正重視起來,戶籍地應該履行的管理與服務職能沒有很好發揮,應該開展的一些必要工 作諸如“清查登記、跟蹤服務、信息反饋通報”等沒有認真進行,使戶籍地流出人口計生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或陷于癱瘓狀態。

      (二)服務滯后,管理職責履行不好。

      一是服務意識不強,管理不主動。沒有將流出人口作為服務對象而是作為管理對象對待,不是主動深人群眾服務,而是坐等群眾上門。辦理《婚育證明》加價收費,加重群眾負擔。群眾應該享受的獨生子女獎勵和報銷外出四項手術等費用遲遲得不到落實,要求寄回證明的流出康檢對象回鄉康檢等等,使流出人口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二是與現居住地聯系配合不夠,不主動向現居住地通報情況,加強聯系;對現居住地寄來的信息通報單不予理睬,致使流動人口“雙向管理”和“共同負責”原則落空。三是對流出重點對象管理失誤。對寄回的康檢證明缺人少次現象把關不嚴,對部分長期不參加康檢又未寄回證明的重點對象,沒有主動上門訪查動員和跟蹤管理,而是任其脫管漏管。

      (三)措施不力,管理效果較差。

      一是流出人口底數不清。平時調查發現,不少戶籍地說不清不同時期本轄區流出人口總數;不知道流出重點對象中的應康檢對象數;不明確流出人口的流向和是否納入流入地管理等等。流出人口情況不明,必然造成管理的盲目和漏洞。二是辦證率不高。從河南三門峽市歷次年終考核結果看出,目前戶籍地流出人口辦證率只有40左右,有的甚至在20以下,與優質服務先進縣要求農村和城區辦證率分別達到80和95以上的標準相差甚遠。較低的辦證率必然造成較低的流動人口管理率,給現居住地流人人口的有效管理帶來困難。三是計劃外生育現象嚴重,據不完全統計,三門峽市近年來計劃外生育對象中90以上都是流出人口躲在外地強生偷生的。三、加強戶籍地流出人口計生管理的幾項措施

      (一)加強學習,提高認識,增強管理與服務的自覺性。

      根據存在的問題,當前,戶籍地應組織計生干部加強三方面的學習:一是深刻學習“三個代表”思想,增強為人民服務觀念,一切從群眾利益出發,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在服務中加強管理,在管理中優化服務,為流出人口排憂解難。二是認真學習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增強依法管理意識,正確全面理解流動人口“共同管理”原則的實質含義,認真履行戶籍地流出人口計生管理職責。三是繼續學習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和其他業務管理知識,提高業務管理技能,為流出人口及時提供優質的管理與服務。

      (二)建立完善各種制度,掌握流出人口計生動態。

      了解流出人口底數是開展管理的基礎,要通過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切實掌握流出人口的數量、結構、分布和動向。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法律依據:

      1.《**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行政處罰(共25項)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宮內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復通、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超聲技術或者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3.《**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法律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違反《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證、假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3.《**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偽造、變造、買賣、騙取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偽造、買賣或者騙取婚育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偽造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取消計劃生育證明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七、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九、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處罰種類: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十、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一款:“對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二款:“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十二、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2.《計劃和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在規定的免費項目范圍內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三、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十四、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

      處罰種類: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十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十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有以上行為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十七、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2.《**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成年育齡流動人口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件,經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后,逾期扔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件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3.《**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有關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房主向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房主向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中,擅自使用國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以外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中,擅自使用國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以外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二、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而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而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三、對雇用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手續成年育齡婦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齡人員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和個人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雇用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手續成年育齡婦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齡人員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制作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國家利益宣傳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制作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國家利益宣傳品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請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計劃生育宣傳品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制作、傳播下列內容:

      (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和法規的、損害計劃生育工作形象的;

      (二)不宜在民族地區宣傳的計劃生育內容;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宣揚、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國家規定禁止出版、傳播的其他內容。”

      二十五、未報送制作計劃或樣品、對計劃生育宣傳品實行地區封鎖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規定,未報送制作計劃或樣品、對計劃生育宣傳品實行地區封鎖的,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須在上年底將次年宣傳品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臨時動議制作的宣傳品須事先將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該部門須在1個月內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計劃生育系統制作的宣傳品出版之后,制作單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門規定的備案辦法報送樣品外,還應在1個月內向同級和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各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十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是計劃生育系統內部出版物主要制作單位。其它單位制作計劃生育內部出版物,事先須向本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制作計劃,事后須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十七條:“提倡各省(區、市)計劃生育宣教中心聯合制作與發行計劃生育宣傳品;要優勢互補、合理配置資源,避免浪費。

      禁止對計劃生育宣傳品發行實行地區封鎖。”

      行政確認(共1項)

      一、病殘兒醫學鑒定初審

      法律依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九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

      第十四條:“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行政征收(共1項)

      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做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第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八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生育申請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補辦生育證,并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二)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并未收養子女的;

      (三)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第二十三條:“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四條:“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五條:“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并不再批準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有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其年實際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以年實際收入為基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五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30項)

      一、計劃生育宣傳品備案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八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須在上年底將次年宣傳品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臨時動議制作的宣傳品須事先將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該部門須在1個月內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計劃生育系統制作的宣傳品出版之后,制作單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門規定的備案辦法報送樣品外,還應在1個月內向同級和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各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十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是計劃生育系統內部出版物主要制作單位。其它單位制作計劃生育內部出版物,事先須向本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制作計劃,事后須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二、對計劃生育宣傳品的重要及敏感內容的審定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計劃生育宣傳品的內容,由制作人員提出,制作單位負責審定。重要及敏感的內容須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定。”

      三、計劃生育統計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五條:“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統計部門承擔具體工作。地方各級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地方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承擔具體工作。”

      2.《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十九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做好經常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現居住地負責流動人口的出生統計,錄入微機上報,并向戶籍地反饋出生信息。”

      3.《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定期對所轄范圍的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進行考核、評比。對于在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改革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完善統計手段,完成統計調查任務,開展統計科學研究,以及在統計工作中抵制弄虛作假、糾正重大統計錯誤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四、審查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申請材料

      法律依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五、對再生育子女健康狀況進行隨訪登記

      法律依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病殘兒醫學鑒定資料由作出鑒定結論的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長期保存。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對再生育子女健康狀況進行隨訪登記。”

      六、批準計劃生育統計調查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統計調查管理辦法》第三條:“系統內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統計調查。

      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批準所轄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統計調查。各級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機構負責歸口管理統計調查,承擔審核工作。”

      七、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

      法律依據:

      1.《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二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2.《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五條:“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是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重點,現居住地應為其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服務。

      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動人口提供相應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的管理,實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提倡采取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積極開展生殖保健和咨詢服務活動,滿足流動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務需求。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手術并發癥,由現居住地縣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有關規定負責受理、鑒定和處理工作。

      在現居住地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技術服務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八、委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可以委托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指定的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接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由現居住地人民政府財政負擔;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

      九、變更、注銷、補發許可證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應到原發證部門登記變更。因歇業、轉業而停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收回相應的許可證明,或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銷相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原發證部門在收到變更、注銷申請之日后3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決定并函告申請者。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其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所在地縣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證明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十、規劃、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應制訂規劃、組織實施本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接受的與執業有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記錄,可作為醫師執業考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

      十一、批準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法律依據:

      《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三條:“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二、審核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再生育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因特殊情況需要再生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可以接受恢復生育手術。”

      十三、獎勵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十四、對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的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由受理機關給予舉報人物質獎勵。”

      十五、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法律依據:

      1.《**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造成計劃外生育或者未達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單位,給予批評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2.《**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五條:“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舉報計劃外懷孕、生育情況屬實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十六、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3.《**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

      十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八、對流動人口用人單位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被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十九、對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在城鄉基層開展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應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工作方案,經實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七)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胎兒性別鑒定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衛生和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胎兒性別鑒定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定期檢查,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市(地)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查。”

      第十六條:“計劃生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檢查、監督工作。”

      2.《**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保持出生人口正常的性別結構納入人口發展總體規劃,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本規定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非醫學需要的十四周以上妊娠的終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應當嚴格區分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和非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有針對性地加強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公安、人事、監察等行政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依法查處違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行為。”

      二十一、對計劃生育藥具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服務人員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劃生育專職人員負責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

      二十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

      法律依據:

      《**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市、區(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二十三、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各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的情況,技術服務質量以及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應用情況。”

      二十四、責令改正為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具假婚育證件或者拒絕為其辦理婚育證件的行為

      法律依據: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為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具假婚育證件或者拒絕為其辦理婚育證件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建議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十五、對獨生子女父母給與一定獎勵

      法律依據: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只有一個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于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后加發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提倡對農村自愿終生只要一個女孩的夫妻給予重獎。”

      第三十二條:“對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第三十三條:“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并追回領取的各種獎勵。”

      二十六、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給予暫緩校驗期或注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證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標準》;

      (二)超越《許可證》載明的項目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三)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現有做假手術、開假證明及重大的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技術事故;

      (四)評審不合格或不參加評審;

      (五)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期間;

      (六)使用未經認可或不宜繼續使用的診療技術與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備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活動;

      (八)違反《條例》有關執業的規定;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發證部門注銷其《許可證》。”

      二十七、責令改正違反《**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行為的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計劃生育技術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

      (三)未經本人診查,簽署診斷、治療等證明文件的;

      (四)偽造、隱匿或者擅自銷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文書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八、批準恢復生育手術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因特殊情況需要再生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可以接受恢復生育手術。”

      二十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規劃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遵循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廣為覆蓋的原則提出,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區域衛生規劃。”

      三十、流動人口生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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