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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如何銜接好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的雙向互動,對于加強對逃稅行為公法控制,規范稅收管理秩序意義重大。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薄坝械谝豢钚袨?,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己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睂φ招薷那暗囊幎ǎ舜涡薷闹饕w現在幾個方面: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逃稅的手段不再作具體列舉,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數額標準不再在刑法中具體規定;對逃稅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1]
一、逃稅行為的雙重性質
逃稅的行政處罰與逃稅的刑事處罰兩者的關系,從本質上說,是關于行政違法行為與刑事違法行為之間的界限問題。逃稅行為是具有刑罰后果的行政違法,屬于刑事違法的領域,但就其本質而言,它首先違反的是行政秩序,具體而言,其一,逃稅行為侵害的是國家稅收征管秩序,進一步可以說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2]逃稅本質是行政違法行為,因此才能合理的解釋將“受到行政處罰”作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可能途徑。按照修正案的規定,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己受行政處罰。其三,修正案對具體的構成犯罪的逃稅數額不再在刑法層面作出規定,而是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規定,體現了更加務實的立法理念。
由于刑法修正案逃稅罪制裁的稅收違法行為同時也是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進行行政處罰的對象,而征管法的相關規定并沒有隨刑法修正案而改變,因此,在對逃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這兩者關系上,[3]就存在實體規定和程序操作兩方面的區分與銜接的問題。
二、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在實體規定上的區分與銜接
(一)在行為的客觀方面
1.根據修正案,行為人因逃稅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次數成為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的一個重要標準。對于初犯,“逃稅數額、比例”再高,只要能夠接受行政處罰,一般可免于追究刑事責任,除非在五年內因逃稅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逃稅受過兩次行政處罰的。
修正案將“已受行政處罰”作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之一,與原刑法關于偷稅的規定相比較,其實際效果是將部分按照原刑法條款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偷稅行為轉變為“行政違法行為”并接受行政處罰,以及在某些情況(即不接受行政處罰)下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法律待定狀態。當然這不同于違反法律規定的“以罰代刑”現象,相反是給予逃稅行為者改過自新的機會,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立法精神。因此修正案反映出立法者在逃稅行為性質認識上的深刻轉變:其本質上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刑罰適用的補充性不僅應體現在逃稅數額、比例的“量”上,而且應體現在違法行為本身的“質”上。
2.“逃稅數額、比例”仍然是認定逃稅屬于行政違法行為或是刑事犯罪行為的重要界限。原刑法采用“具體數額加比例”定罪標準,盡管規定明確,但已經不能適應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變化,也無法顧及東、中、西部各地區稅源、稅收分布不平衡的客觀現實。修正案采用“不規定具體數額的情節加比例”標準,比如同樣是10萬元的逃稅額,10%的比例作為入罪標準,則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就不構成犯罪,100萬元以下的就構成犯罪,因此,修正案在維護刑法權威性的同時,在經濟社會時際發展、區際差異與刑事立法的有機結合等問題上體現了務實性和靈活性。
3.行為的手段。修正案一改原刑法條款敘明罪狀而轉而用簡單罪狀的表述方式將逃稅的手段概括規定為“采用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和“不申報”,而征管法仍然與原刑法條款保持一致,即采用列舉式規定。在逃稅手段方面,修正案的規定要比征管法更為周延。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罰”原則,實踐中就可能出現一種情況:一種行為手段并沒有包括在征管法規定的逃稅當中,卻符合修正案關于逃稅的規定。
(二)行為的主觀方面
主觀狀態的認定應當是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一個重要標準。根據行政法理論通說,行政機關對于相對人違法行為的認定一般以客觀的違法行為為準,在主觀認定上采用過錯推定。[5]因此,納稅人客觀上實施了征管法第63條所指的四種行為即構成逃稅行為,法律并未要求稅務機關必須證明相對人實施逃稅行為時的主觀過錯。行政處罰是以高效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為權力運作的基本準則,實踐中納稅人心理狀態復雜,稅務機關也不具有考察判斷納稅人主觀動機和故意的能力。
三、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在程序上的區分與銜接
多數情況下,逃稅首先由稅務部門發現,當稅務部門發現逃稅行為觸犯刑法時,就應將案件移交給司法部門。因此,如何銜接好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的雙向互動,對于加強對逃稅行為公法控制,規范稅收管理秩序意義重大。
(一)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證據標準的銜接問題
對逃稅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對逃稅罪行的刑事責任追究都離不開證據證明,而且舉證責任在于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但由于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對違法行為者的影響具有質的差別,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即證明標準相應地有很大差別。[6]通說認為,在刑事責任追究中證據必須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而行政處罰的證據則應當達到“實質性的證據”或“清楚、令人明白、信服的標準”,這個標準低于“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但高于民事案件中的“占優勢蓋然性證據”標準。
(二)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分工方式以及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重新確定
修正案的最大亮點在于增加了對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殊規定,根據第四款,納稅人是否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成為能否追究逃稅初犯刑事責任的先決條件,這個規定將不可避免的對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在辦理逃稅案件上的分工合作方式帶來變化。因為根據修正案以及其體現的刑事立法精神,對逃稅行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將根據違法者是否積極與稅務機關配合,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為前提,因此,對于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逃稅案件,公安機關等待稅務機關現行查處和移送就成為一個符合邏輯的必然選擇。
修正案的這一邏輯結果,對于“涉嫌犯罪的逃稅行為,稅務機關在移送司法機關之前能否先行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特別是能否罰款”的問題也有重大影響,此前,對于這個問題,存在爭論。否定觀點認為:稅務機關應當在行政處罰之前將案件移交給司法機關,否則將違背“重罰吸收輕罰,刑事處罰吸收行政處罰”和“一事不二罰”原則。[8]而肯定的觀點似乎更有說服力:構成逃稅罪的行為同時也是稅收行政法意義上的逃稅行為,故對之處以行政處罰并追究刑事責任并不違反“吸收原則”。
(三)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與刑事處罰追訴時效差異情況下的銜接
征管法第86條規定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為5年,逃稅行為也包括在內。而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結合修正案逃稅罪最高法定刑的規定,逃稅罪的刑事責任追訴時效為10年。逃稅行為發生之日起(如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下同)不滿5年的,按照上述先行政處罰,后刑事責任追究的次序辦理,當無疑問;而在逃稅行為發生日起超過5年但不滿10年的情況下,對逃稅行為將不進行行政處罰,但刑事責任仍應當追究,但如何銜接,特別是嫌疑人無法繳納罰款,從而不能滿足修正案規定的“接受行政處罰”從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
這個問題如何妥善處理,目前沒有權威定論,顯然修正案的規定是針對在行政處罰追究期限內的逃稅行為而言的,沒有超過這一期限如何追究的規定。修正案的立法精神在于給予初次逃稅行為者改過自新的機會,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立法精神。對超過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違法行為者不進行行政處罰的原因在于法律的規定,而并非違法者主觀拒絕接受處罰,因此,上述立法精神仍應當適用。因此,本文認為,稅務機關仍可以下達補交稅款和滯納金的通知,違法行為者完全履行的,可不予刑事責任追究,如違法行為者履行瑕疵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注釋】
[1]黃太云:《偷稅罪重大修改的背景及解讀》,載《中國稅務》2009年第4期,第20-22頁。
[2]逃稅罪屬于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下屬罪名之一。
[3]本文中,根據不同的法律依據,在行政處罰語境中“偷稅”行為,在刑事追究語境中為則稱為“逃稅”行為,而在兩者關聯的語境中則稱為“偷、逃稅”行為。
[4]馮江菊,上引文,第63-68頁。
[5]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15頁。
[6]何家弘、劉品新:《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40-342頁。盡管行政處罰并不必然導致行政訴訟,但也可以觸發行政訴訟,因此行政處罰的證據要求可等同于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負有的證據責任。
[7]徐繼敏:《行政證據通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柯慶、張榮洪:“涉稅犯罪案件不應先作行政處罰再移送司法機關”,載《人民公安報》2005年3月18日第六版。
二、扣繳義務人有哪些義務依法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根據新的政策精神,所有扣繳義務人都必須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對扣繳義務人實施扣繳稅款登記制度,是對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管理的基礎。考慮到許多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納稅人,為減少其負擔,簡化手續,對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不再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可以在稅務登記中增加有關扣繳稅款登記的內容,在稅務登記證件上標注扣繳稅款登記的標志。
依法接受賬簿、憑證管理。新《稅收征管法》第19和20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劾U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相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依法履行扣繳稅款申報的義務??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申報內容報送代扣代收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扣繳義務人因特殊原因,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辦理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依法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即按照規定的數額、時間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扣、代收,并及時解繳入庫。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未按規定解繳稅款是指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稅人應繳的稅款代扣、代收,但沒有按時繳入國庫的行為。
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劾U義務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以及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的檢查,如實回答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稅務機關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查詢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三、對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處理對扣繳義務人不繳或少繳應解繳稅款的,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處罰款。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解繳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扣繳義務人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可以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行為予以處罰。扣繳義務人應當按期如實扣繳稅款,但由于各種原因,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現象還屢屢發生,過去發生此種情況,扣繳義務人只要補繳應扣、應收稅款即可,納稅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新《稅收征管法》在這方面作了修改,規定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追繳稅款的同時,可對扣繳義務人處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從而分清了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責任,加強了對。
[關鍵詞]企業 稅務風險 防范
由于企業對于稅務法律政策認識不到位或者是稅務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認識偏差,均有可能造成企業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企業只要開展經營活動,只要存在涉及稅務的經濟業務,勢必存在著稅務風險。稅務風險對于企業的經營發展是十分不利的,而且在新的經濟形勢下,稅務活動一般與企業的信譽直接聯系,出現稅務問題,則會造成企業信譽降低,影響企業在激烈市場環境下的競爭力。因此,企業管理者必須充分認識到稅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通過綜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管理等多方面,成立稅務風險防范體系,促進企業經濟業務活動的順利開展。
一、企業稅務風險概述
企業的稅務風險主要是指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由于不當的稅務處理措施,給企業的發展經營以及經濟效益所帶來的潛在的可能發生的利益損失。企業的稅務風險主要包含以下兩方面:
1.未能按照國家稅法中的相關規定,及時足額的繳納稅金,進而導致企業可能面臨稅務主管部門的罰款、繳納滯納金等一系列的懲罰措施。
2.企業在稅務籌劃過程中處理不當,導致企業未能按照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享受節稅,導致稅額繳納過多,增加了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收負擔。
造成企業稅務風險發生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企業的自身原因以及外部環境因素這兩方面:
①企業的自身因素。企業的自身因素主要是指企業自身管理方面,包括企業的整體經營管理模式,企業的稅務管理制度、企業的風險防范控制體系、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企業的財務信息準確度以及企業的稅務監管等方面。避免企業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對于企業自身而言,必須在這幾方面重點調整,強化稅務風險的防范控制能力。
②影響企業稅務風險的外界因素則主要是國家稅務法律政策的變動以及稅務執法部門與企業的認識不一致兩方面。首先,稅收政策一般是緊緊結合市場經濟環境形勢進行調整的,當稅收政策以及稅務法律出現變化時,企業必須調整自身稅務管理活動,否則容易導致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其次,稅務主管部門在進行稅務的稽核管理時,由于稅務執法權在一些細節上難以界定,導致稅務法律的約束程度不足,如果執法部門與企業的認識沖突,則會導致企業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
二、企業稅務風險基本特征分析
1.企業稅務風險具有高發性。由于企業發展經營的根本目的便是實現利潤收益的最大化,因此企業勢必會縮減稅收成本,如果對于國家稅法或者稅收政策認識不全面,采用違規或者違法的措施節稅,則就會導致企業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
2.企業的稅務風險具有較強的主觀性。納稅主體以及稅務主管部門對于稅收政策認識差別,或者是稅收制度存在不同的歧義,均會造成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因此稅務風險具有較強的主觀性,與涉稅主體的主觀認識有很大關系。
3.企業稅務風險具有可預測性。企業的稅務風險由于在企業繳納各項稅費之前就是存在的,因此可以通過相應的稅務風險防范體系,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控制企業稅務風險的發生。
三、企業稅務風險防范體系建設措施研究
1.針對企業的涉稅業務成立單獨或兼職的稅務風險控制機構。稅務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如果出現稅務風險問題將會造成企業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對于規模較大,稅務經濟活動較多的大中型企業,則應該由稅務管理部門以及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牽頭,成立企業的稅務風險控制機構,對稅務活動以及財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于經營規模相對較小,財務管理機構設置相對簡單的企業而言,則可以由稽核等崗位兼職或借助外部稅務處理中介機構的力量,對企業的稅務活動進行委托處理,避免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
2.完善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為企業防范稅務風險提供良好的財務管理環境。企業在開展財務管理過程中,應該嚴格依照《會計法》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規定中的要求,并結合企業從事業務經濟特點以及企業的實際財務狀況,建立全面的企業內部財務核算制度。設立全面的會計科目,對涉及到企業稅務活動的一切經營活動以及賬務進行會計處理,并及時為企業稅務管理部門提供準確、及時的會計信息,以便于會計管理部門及時開展稅務籌劃工作,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與經營效益。
3.建立企業的稅務風險預警機制。為了將企業的稅務風險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并盡可能的降低稅務風險所帶來的損失,應該建立全面的企業稅務風險預警機制,進而針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展開動態的監督管理。對于稅務風險預警管理機制,首要問題便是科學合理的選取風險評價指標,應該重點關注企業的固定資產以及流動資產管理、企業的生產加工與銷售能力、企業的實際盈利能力以及企業的債務償還能力等幾方面,全面的選取評價指標,建立稅務風險預警模型,通過全面的數據統計以及數據處理分析,對企業的稅務風險水平作出科學的評價反應,進而為企業調整稅務管理策略提供科學的參考。
四、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在開展經濟活動中所面臨的涉稅事務也越來越多,強化稅務風險管理,提高企業的利潤收益與市場競爭力,已經成為當前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因此,企業必須綜合分析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全面的風險防范體系,并明確各種稅務優惠政策以及制度,科學規范的開展納稅籌劃,才能實現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對于提高企業的生存能力與盈利能力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張曉.基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稅務風險管理.期刊論文.商業會計,2010(01)
一、我國稅收流失原因分析
(一)稅收流失的內在動因。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納稅人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必然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來做出相應的決策。對于納稅人而言,一方面偷稅漏稅增加了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也面臨著被稅務機關查出后國家法律法規的懲罰。論文百事通納稅人在做出是否偷稅的決策時,必然要在偷稅所取得的收益和可能支付的成本之間進行比較,以確定偷稅款最終可能取得的預期報酬。只有當
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時,納稅人才會選擇偷稅??梢杂脭祵W公式表示為:
偷稅的預期報酬(U)=偷稅預期收益(R)-偷稅預期成本(C)
現假設逃稅被發現的概率為P(0<P<1),未被發現的概率為1-P,逃稅的預期收益為R,逃稅費用為C1,被發現的懲罰為C2,所繳納的滯納金為C3。那么,逃稅的預期報酬為:
U=P[R-(R+C1+C2+C3)]+(1-P)(R-C1)
整理得:
U=(1-P)R-[C1+P(C2+C3)]
從上可知U的取值可能有三種情況:
(1)當(1-P)R>C1+P(C2+C3),即R>[C1+P(C2+C3)]/1-P時,U>0,逃稅有利可圖,納稅人很可能會選擇逃稅。
(2)當(1-P)R<C1+P(C2+C3),即R<[C1+P(C2+C3)]/1-P時,U<0,逃稅得不償失,納稅人將放棄逃稅。
(3)當(1-P)R=C1+P(C2+C3),即R=[C1+P(C2+C3)]/1-P時,U=0,得失相當,納稅人會放棄逃稅。
可見,只有在第一種情況下,即當R>[C1+P(C2+C3)]/1-P時,才能保證U>0,納稅人偷逃稅款有利可圖,納稅人才會選擇逃稅,而R是否大于[C1+P(C2+C3)]/1-P,則主要取決于R、P、C1、C2、C3。由于R的數值可看做基本不變,因此,U的大小同P、C1、C2、C3這幾個數值息息相關,P、C1、C2、C3的數值越大,U的數值越小,納稅人偷逃稅款的動機也就越??;數值越小,U的數值越大,納稅人偷逃稅款的動機也就越大。
從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如果稅收稽查面太窄,稅收處罰太輕,納稅人就會在利益驅動下產生偷稅沖動。
(二)稅收流失的外部原因
1、公民納稅意識淡薄。目前,我國經濟正處在轉軌時期,許多企業界納稅人甚至是依靠財政撥款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由于自我約束意識的缺位及對納稅政策的不理解,在稅收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有
意無意造成稅收流失。
據統計,目前我國約有99%的稅收收入是通過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入庫的。而由于部分納稅人對稅法缺乏了解,納稅意識淡薄等,使得納稅人會通過瞞報收入,虛列、多列成本費用,少計應納稅所得額等途徑來少繳企業所得稅;通過混淆貨物的外銷和內銷劃分、虛增消費稅免稅額或增值稅的進項稅額等方式來少繳消費稅和增值稅;通過在個人所得稅申報過程中進行虛假申報來達到少繳個人所得稅的目的。凡此種種造成了稅收的嚴重流失。
2、稅收制度缺陷。盡管稅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功,但卻明顯具有階段性、過渡性的特點。新稅制由于在稅種設置上缺乏通盤考慮,部分稅種在系統性、協調性、適應性和可操作性上“先天不足”,如增值稅稅制設計明顯超越我國社會發展水平,不僅征管難度大,征管成本高,而且極易成為違法分子偷、逃、騙稅的目標。此外,稅制設計跟不上經濟結構、稅源結構不斷變化的新形勢,出現所謂稅收“真空”。如個人網上交易,企業改制購并等等。
3、地方政府非法干預。政府收入機制的不規范,使得在局部利益的驅使下,地方保護主義滋生,出現輕稅重費、“藏富于民”、越權減免稅等現象,造成稅收流失。
二、解決我國稅收流失問題的對策
(一)加強稅法宣傳,形成良好的納稅氛圍。應加強對納稅人的稅法知識教育,使他們了解、掌握稅法知識,清楚自己應承擔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利用新聞輿論工具抨擊各種偷稅行為及危害,表揚依法納稅的企業和個人,讓納稅人從其納稅行為中獲得誠信的社會效益,構造納稅光榮的社會環境。
(二)完善與優化稅制,彌補稅收流失的制度缺陷。第一,要在穩定現有稅制結構、繼續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以所得稅和其他各稅種為輔助稅種的基礎上,在條件成熟時,逐步向流轉稅與所得稅雙主體并重過渡,完善增值稅制度,改生產型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第二,完善我國稅收調控體系,彌補稅收調控的空白點,盡快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社會保障稅等新稅種。第三,對我國現存的太多太濫的稅收優惠和減免政策進行清理和規范。盡量減少各種減免稅措施和變相減免稅的做法,以規范明確的形式把現階段太多太濫的稅收優惠和減免壓縮、控制到最低限度以內,實現全國各地區的稅收政策統
一、稅負公平。
論文摘要:對組織稅收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解決兩者矛質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悅是組織收入的基礎和保障,只有堅持依法治枕才能閱滿地完成收入任務,促進經濟發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依法治稅成為我國當前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但是,長期以來形成的指令性稅收計劃對稅收行政執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矛盾也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顯現。如何嚴格堅持和推進依法治稅、如何處理好組織稅收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成為一個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實踐的重大課題。
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盾
一.收人中心說”帶來的治稅觀念的誤區
在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我國對稅收收人實行計劃管理,強調以組織收人為中心,以稅收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績效,在稅務部門形成了“唯收人論英雄、唯收人論成就”的觀念。稅務部門任務觀念很強,將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調劑稅收收人,確保收人計劃完成上,相對而言,法制意識較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
二.稅收計劃制定的不科學性成為依法治稅的重要障礙
從理論上講,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對經濟有調控作用,所以兩者的內在發展趨勢應是一致的。由于經濟的發展呈波浪型的規律,稅收收人計劃應根據經濟發展的規律來編制,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編制稅收計劃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數增長法”,其公式為:稅收計劃二基數x系數+特殊因紊,即每年國家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是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為基礎,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確定一定的增長比例作為當年的稅收計劃任務分配數。這種方法具有明白直觀、簡便易行、連續性強、較為穩定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各地的客觀經濟狀況,對保證國家財政收人的穩定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這種計劃分配方法的缺陷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為:第一,基數對計劃的影響程度較大,基數越大,稅收收人任務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著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務越重,實際上是一種“鞭打快?!钡淖龇āR恍┑胤降亩悇詹块T為減輕以后年度的任務壓力.出現了有稅不收等現象。第二,基數與依照稅法有可能取得的稅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稅負和宏觀調控。在稅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稅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長收“過頭稅”,導致“寅吃卯糧”。第三,系數的人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對稅源全面、科學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而是通過財政預算反推出來的,可依據性較差,只考慮財政支出的增長需求,而沒有充分考慮經濟總量與結構的變化,從而容易導致稅收什劃的增長偏離實際稅撅、稅收任務崎輕畸重等悄況,會給執行稅收政策帶來一定的負面影晌。
三.過度強調組織收人導致了對征管質量的忽視
組織收人固然是稅務部門應盡的基本職能之一,但過度強調收人任務導致了稅務部門對征管質量的忽視,有悖依法治稅的原則和規范征管的要求。在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稅撅充足,稅務部門完成當年度稅收收人任務后,放松了對漏征漏管戶的清理,企業欠稅大幅度地增加,壓欠措施不到位,查處案件過程中隨意性較大,甚至個別地方政府常以發展地方經濟為借口,超越權限要求稅務部門特別是地稅部門違法實施稅收減免和制定片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做法一方面助長了企業的欠稅、偷稅的風氣.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的蔓延,加劇了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稅務部門征管水平和征管質量的提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脫離稅源實際,片面迫求政績和地方收人規模的最大化,稅務部門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計劃的雙重壓力下出現了征“過頭稅”“空轉稅”“以票引稅”等稅收違法現象,有的地方為完成“屠宰稅”“農業稅”等收入任務強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頭來計征屠宰稅,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更不用提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了。
(1)正確處理好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的關系
依法治稅是組織收人的基礎和保障,組織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稅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結果,依法治稅貫穿于組織收入始終。只有堅持依法治稅才能圓滿地完成收人任務,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要正確處理好組織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緩解、解決兩者矛盾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強化稅收法定原則,克服單純追求收人的觀點。在“依法治國”已成為憲法基本原則的今天,應重新對“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進行定位。從理論上講,稅收計劃是由財政機關和稅務部門制定的,是稅務部門內部的工作計劃,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而稅法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及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違反稅法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孰輕孰重顯而易見。再者,從當前形勢上講,雖說組織收人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卻不是唯一職能,特別是我國加人WTO后,稅收更注重的是體現一種“公平”和“中性”的原則,與國際接軌,“依法治稅”顯得尤為重要。這里的“法”就是“稅法”,“稅法”才是全部稅收工作的依據,而不是“稅收收人計劃”。組織收人應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做到依法征收、應收盡收、應退盡退。而所謂依法治稅,其內涵就是“應收盡收”,就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通過規范的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對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稅款解繳人庫,實現稅款從納稅人到國家的財產利益轉移,既不能有稅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稅收收人任務收“過頭稅”。由此可見,“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兩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稅這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來完成稅收收人計劃。
(2)改變現行不盡科學合理的稅收計劃制定方法。稅收與經濟是木與本、水與源的關系,不能脫離經濟去追求稅收增長,更不能超越經濟發展水平侈談什么稅收增長。所以,稅收計劃的制定應逐步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要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以經濟發展狀況為依據,特別是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CDP增長存在著密切的正相關關系,可以考慮運用GDP來編制稅收收人,主要有彈性系數法(稅收彈性系數是指稅收收人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之比)和稅收負擔率法(稅收負擔率是指稅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兩種方法。
(3)改變稅收工作考核辦法。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勢下,各級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對稅務部門工作業績的考核標準應多樣化,稅收收人計劃任務完成情況不應當成為考察和評價稅收工作的唯一標準。能否完成稅收計劃任務主要取決于經濟的發展情況,所以在稅收計劃執行階段,應當將稅收計劃作為預側性、規劃性、指導性計劃,而不是強制性、必須完成的指令性計劃,對稅收工作的評價應該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質的要求。沒有質的量是沒有意義的,應當適當弱化稅收計劃任務的考核,強化依法治稅工作的考核,由稅收計劃的數量考核逐步轉變為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將重點放在考核稅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率、納稅申報率、申報真實率、催報催繳率、稅款人庫率、滯納金加收率、違法行為處罰率、涉稅復議變更撤銷率等指標。衡量稅收工作的優劣,不應單純看收人總童的多少,關鍵是看是否堅持依法治稅,依率計征,縮小應征與實征的差額。
(4)切實改革政府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
稅收計劃是財政預算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要改革現行的稅收計劃,在財政預算上必須堅持“量人為出”的原則,徹底改變當前財政支出制約稅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財政預算與稅收計劃差別較大,由此產生的財政支出缺口,應通過緊縮支出、發行國債或者其他途徑解決,而不是將組織收人任務強加于稅務部門,這樣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稅收計劃產生的負面效應,保證稅務部門依法治稅的獨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計征。
(5)建立重點稅源戶管理制度,把組織收人任務落實到具體的稅源上,有的放矢。
經濟的發展才是稅收增長的堅實基礎。要制定科學的稅收計劃必須掌握經濟稅源情況,稅源監控管理已成為新的征管模式中不可忽視的環節,是稽查和征收的前提和基礎。加強稅源管理,將收人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的稅源上需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科學地確立稅源監控對象。納稅人成千上萬,稅務部門不可能對每個納稅人都進行稅源監控,只能采用分類、重點式管理,即建立起重點稅源戶管理制度,將本轄區內稅源大、行業特殊或稅源增量較大的納稅人列為稅源監控的重點對象。二是加速稅源管理的電子化進程。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快稅收的信息化建設,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可建立以稅務為中心,企業、銀行、工商、海關、財政等相關部門聯網的信息數據處理中心,為實現經濟信息數據的共享創造外部條件;同時開發切實可用的稅源分析管理軟件,通過軟件迅速、準確地進行各項稅收經濟指標和企業財務指標的分析考核工作,提高稅源監控水平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