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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權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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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權益論文

      勞動權益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農民工權益保護

      一、農民工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的現行法律政策規定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安排下,對于我國廣大勞動者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保護,根據《勞動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適用勞動法。而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也依照勞動法執行。因此,就進城務工或在鄉鎮企業中就業的廣大農民(即稱為“農民工”)而言,只要其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那么理應與城鎮企業職工一樣,都享有相同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上,沒有任何障礙。

      但同時應當看到,由于我國長期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受到一些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因素的制約,在勞動保障領域,主要是在現行的一些社會保險法規政策中,也確有一些針對農民工所作出的與城鎮職工不同的規定。例如:一是在養老保險方面,規定了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并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重新就業的,重新參加養老保險。二是在失業保險方面,規定了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對農民工在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三是在醫療保險方面,一些地方如上海、深圳等地,規定對農民工等外來務工人員采取單獨的醫療保險;也有一些地區沒有對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作出規定。四是在生育保險方面,有的地區規定將農民工納入了生育保險覆蓋范圍,有的地區則沒有要求將農民工納入生育保險。應當看到,這些法規政策規定對農民工充分享有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有一定的影響。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從長期看,“農民”將成為單純的職業稱謂而不再是社會階層身份的稱謂,“農民工”這一過渡時期的概念也將被淘汰。盡管“農民工”概念本身沒有歧視性,但也正是因為有了這一稱謂,一些行政的、社會的管理方式就在其上附加了一些帶有歧視性的規定。因此,為了保持法制統一,維護所有勞動者的平等權利,對于農民工而言,將其作為我國產業大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從法律上另行或者單獨賦予其權利和義務,而應當主要從加強執法的角度對其加以保護,將其與城鎮企業職工一樣應該享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落實到位。至于在法律上還有不十分明確的規定,可在建立和完善整個勞動保障法律體系的框架內,通過修訂和補充有關涉及農民工權益保護的內容來加以解決。

      二、農民工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的實現情況

      從我國現階段的情況看,農民工與城鎮企業職工相比,確實有其特殊性,屬于一個弱勢群體。

      農民工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流動性”。一是其職業身份不停地轉換,一段時間務工,一段時間又務農;二是農民工在不同的城市、行業、企業之間頻繁流動從業。在我國目前2億多農民工中,每年有一部分人在城里有了穩定的職業,逐步變成了城市人;有一部分又回到農村務農不再出來;大多數仍是亦工亦農,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據國家統計局調查,有55.14%的農民工設想未來在城市發展、定居。有關資料分析也表明,我國還有1.1億至1.3億的農村富余勞動力需要轉移。如果按最近5年來全國農民工數量每年增加600.800萬人計算,還需20多年的時間才能消化完。因此,大量農民工在城鄉之間亦工亦農,流動就業的現象將長期存在。

      農民工被視為一個弱勢群體,其弱勢主要表現在非農業技能弱及綜合素質弱。從整個群體來看,由于農民工受教育程度和享有教育質量不及城鎮職工,主觀上因其家庭經濟條件差,客觀上因國家對其投入不足,造成其與城鎮職工相比有先天不足。許多農民工缺乏求職能力、職業技能和應對城鎮化生活和工業化競爭的能力。加之歷史原因、文化教育背景、傳統世俗觀念的影響,使農民工的社會地位與城鎮職工不平等。當農民進城就業時,其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在實際上仍然更多地遭受侵害。

      目前,在具體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中,農民工享有權益的實現情況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在勞動就業權益方面。許多農民工與城鎮職工一樣享有自主擇業、免費得到公共就業服務、依法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和勞動安全保護的權利。但在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業、服務業及一些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中,仍有一些企業憑借在勞動力供大于求市場上所處的優勢,用工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的合同率為54.60%)、違規壓低工資、無故拖欠或克扣工資、違規要求農民工超時加班加點等,有的地方、行業和企業侵害農民工權益的情況還較為嚴重。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檢查時,由于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足以震懾、嚴厲懲戒違法行為的行政措施,同時也缺乏強有力的處罰規定,致使監察乏力。因此,不僅是農民工還包括其他城鎮企業職工享有依法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享有工資的權利、享受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和休息休假的權利等,都沒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

      二是在享有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方面。近年來,國家已出臺政策,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出資有計劃的組織農民參加轉移就業培訓,提高勞動技能,增強就業和創業能力。一些農民工免費參加了公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辦的短期培訓。但是,農民工若要參加一些專業性較強的技能培訓,需要和城鎮勞動者一樣支付一定的培訓費用,或者因參加培訓可能失去工作機會和經濟收入等原因;對于大多數農民工來說,一是因自身家庭困難,在進城務工前沒有經濟能力參加技能培訓;二是農民工除了以微薄的打工收入來維持個人及家庭的生活開支外,無錢再去參加技能培訓;三是讓農民工失去工作機會參加技能培訓,基本上是不可行的事。因此,大多數農民工在充分享有職業技能培訓的權益方面還很困難。

      三是在享受社會保險權益方面。由于各地政府作出了不同的規定,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目前主要有三種類型:(1)全國大多數地區是在現行城鎮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框架下推進農民工參保。參保農民工和本地城鎮職工基本做到同工同酬同社會保險待遇。一些地區如北京、浙江在城鎮統一社會保險制度框架下,對農民工實行了“低標準進,低待遇出”的做法,其一,降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率;其二,從工傷、醫療、養老保險等逐項推進農民工參保。(2)少數地區上海市和成都市等地實行單獨的農民工綜合保險,主要解決農民工的工傷、生病住院和養老補貼問題,其綜合保險繳費低于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3)個別地區實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如蘇南地區對在鄉鎮企業中從業的農民工,多數參加了當地的農村養老保險。但近幾年,又出現轉向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趨勢。

      同時,應當看到,一些企業總是在規避法律責任,不為農民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農民工參保率不到30%);一些農民工因工資收入低,限于維護眼前生活,不愿扣除自己工資去繳社會保險費;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從維護本地方利益的角度出發,沒有將農民工納入任何一種模式的社會保險制度,造成相當多的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得不到實現。

      四是在權益救濟方面。從總體上看,當農民工的權益受到損害后,向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違法行為的權利和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權利,都與城鎮企業職工一樣,基本上能夠得到依法維護。但是,許多農民工因經濟原因,支付不起打官司的費用,也耗費不起打官司的時間,當其權益受到損害后,被迫放棄依法救濟的權利。也有一些執法機構不能依法辦事,使得農民工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三、關于農民工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保護的建議

      針對我國農民工問題的特殊屬性,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執法,使法律賦予農民工的權益真正得到落實。同時,也有必要通過完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制定一些過渡性政策,進一步規定對農民工實行特別保護措施。

      在促進就業方面,著點眼是向農民工提供實用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幫助。為使農民工真正享受職業技能培訓權益和落實勞動就業權,同時解決企業招工中存在的農民“技工荒”,需要政府督促企業和相關培訓機構認真貫徹落實職業教育法律法規,逐一檢查對農民工參加技能培訓實行免費、補貼和獎勵的情況,并根據市場需求,開展符合企業要求的實用技術培訓,有效解決農民工技能弱及綜合素質弱的問題,促進廣大農民工提高就業能力和職業技能。

      勞動權益論文范文第2篇

      (1)女性就業的難度相對男性較高。很多單位在招工的時候都強調了只招男性,即使招了女性,很多也都是要求未婚的或者是暫時不能生育為前提條件。

      (2)男性和女性在職業結構上存在著很大的差別,除了一些比如女老師、女服務員等,在年齡上也要求必須是低于多少歲的才能錄用。很多女性從事著低端的行業。另外,即使有幸從事了比較高端的職業,在相同的情況下,女性的晉升機會也不如男性。

      (3)女性所享受的社會各個方面的保障和福利水平要比男性低,在這里面,除國家規定的假期之外的休假和生育保險的貫徹率是最低的。明顯突出的是私營企業和個體企業對女性進行著嚴重的侵權和剝削,行為相當惡劣。

      (4)在退休體制方面,男女也存在著不相同對待的情況。我國在很早之前,女性就退休比男性早,有提前退休和下崗的情況發生的時候,首先想到的是女性。有的單位在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迫女性高級專業人士退休,要解決高級專業人士男女相同的年齡退休這個問題,仍然需要一段比較長的時間。

      婦女勞動權益受侵害的因素有以下幾點:婦女的各項權益尤其是城鎮婦女的勞動權益被侵害的現象,是最為嚴重的,就業的時候,婦女不能像男士一樣公平就業,法律中的有關婦女保護的規定不能及時合法合理地落實到位,婦女在整個社會中屬于比較弱勢的群體等。原因在于:

      (1)眾所周知,我國是人口大國,自然最不缺乏的便是勞動力,勞動力的供應量很大,而需求量卻大于供給量,這樣便造成了很多剩余勞動力的存在。本來女性在整個社會的就業中就比較困難,這樣更增加了女性在就業中的難度。

      (2)雖然我國已實施改革開放多年,但是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男外女內”的家庭模式,無論是在思想上還是在其他方面都制約著婦女的解放。新時代的女性在巨大的社會壓力及女人也要有自己的事業的輿論壓力之下,還要兼顧事業,她們和男人們同樣工作,養家糊口。又要承擔著照顧家庭的雙重責任,無比辛苦。

      (3)在社會主義經濟轉變方式的這段時間,男人與女人之間存在的差異是婦女就業困難的原因之一。

      (4)女性的生理特點不同于男性,在社會中的分工也特殊,這些導致了她們在就業中不得不分階段,因此產生了就業的階段性。國家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必須承擔女性在懷孕生產時期的費用。用工單位又不愿意承擔這一部分的費用,考慮到利益,往往不愿意用婦女。

      (5)對于女勞動者的權益保護的各項法律法規跟不上社會時代的發展,有關于保護婦女權益的很多項法律法規都不是當前社會所需要的。明顯存在著很強的落后性和不可操作性。特別是在有關單位違法之后,對其的懲罰不夠嚴厲,用人單位覺得即便是違法,也不需要承擔什么責任,使侵權行為大肆囂張起來。加上婦女本身不知道權益受到侵害之后,怎樣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生存,她們不得不一再地降低自己的底線,付出犧牲健康等代價來獲得生存。

      怎樣保護婦女的權益?維護婦女勞動權益和女職工特殊保護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工程,任重道遠。鑒于以上婦女勞動權益受損的原因,我總結了下面的幾點:

      (1)對于保護婦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方面,我們往往存在著認識不夠的問題,其實保護婦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無比重要和必要的。看一個社會進步與否,就得看保護婦女問題的制度是否完善。不能認為婦女保護是多余的負擔,不然,保護婦女各項權益的任務就是一句空話,是一種形式主義。

      (2)在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方面,我們要積極完善各項法律制度。第一要促進婦女的就業,使其具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大部分人贊同裁審分離、自由選擇的觀點,勞動爭議適宜采用仲裁與訴訟并行的制度,由受侵害者選擇使用什么樣的方式及程序解決問題,從來能夠快速地解決糾紛,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3)要認真貫徹執行已經制定好的關于保護婦女權益的各項法律、法規、制度等,發揮檢查部門的職能。勞動政府部門、工會組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形成了勞動法的監督檢查機制。工資、休假、勞動合同、勞動安全衛生、執行社會保險規定等各方面形成了監督檢查的內容。

      (4)積極發揮各保護組織的各項職能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我國還存在著一些保護婦女權益的非政府組織,比如說工會、婦聯等組織。在我國,工會對于該單位的婦女的工作及業務情況比較熟悉,自然在保護婦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方面具有比其他組織強的優勢。因此,在保護婦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方面,工會更加有義務這樣做。

      勞動權益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 城市化訴求 受阻 新生代農民工犯罪

      城市化是當今世界上重要的社會、經濟現象之一。盡管國際學術界對城市化的研究已有數十年的歷史,但由于不同的學科對城市化的理解不同,在關于城市化各種各樣的定義中有一種較為主要的提法是:人口向城市集中的過程即為城市化。在人口向城市集中的過程中,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農業人口轉變為非農業人口是城市化最突出的反映。但是,在我國城市化的歷史進程中,由于缺少漸進的過程,當大規模的、突發性的農村人口涌向城市時,必然會帶來許多意想不到、始料未及的問題。在城市還沒有做好應對準備之時,農民工尤其是有著強烈城市化愿望的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化訴求與城市的迎接能力之間的矛盾加劇,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化訴求受阻成為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主要誘因。

      一、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化訴求

      向城市遷移的農村人口幾乎都不攜帶戶籍,他們的人雖然已經遷移到城市但并不標志著其城市化過程的完成。他們雖然常年居住在城市,在城市工作、生活,但仍然是農民身份而非市民身份。對他們來說,真正成為遷入城市的市民,才是城市化過程的關鍵所在,也是新生代農民工完成城市化過程的重要標志。我國現階段新生代農民工總數約在1億人左右。這表明,新生代農民工在我國2.3億(2008年為2.25億)職工中,已經占將近一半,他們正處于城市化進程中向市民轉化的關鍵階段。新生代農民工與第一代農民工相比,他們有著強烈的城市化愿望、有著真正融入城市、在城市中追求權益平等的訴求。

      (一)城市身份的訴求

      全國總工會新生代農民工問題課題組《關于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研究報告》中把新生代農民工的界定為:出生于20世紀80年代以后,年齡在16歲以上,在異地以非農就業為主的農業戶籍人口。其特點為,戶籍在農村但隨父母或獨自長期生活在城市,對農村和農村的生活既不了解,也不喜歡農村和農村的生活,渴望成為真正的城市人卻被城市排斥。據統計,89.4%的新生代農民工基本不會農活,37.9%的新生代農民工沒有務工經驗。

      新生代農民工不僅是在社會經濟特征和個人特征方面與第一代農民工有著許多差異的群體,也是最有市民化意愿和亟需市民化的群體。由于新生代農民工從小生活在城市,與農村生活環境相比,他們對城市生活環境更加熟悉、適應。新生代農民工中有69.9%的人傾向于認為“自己是城市中的一員”,“應該得到和城市人同等的社會地位”,新生代農民工中欲“通過打工,爭取留在城里生活”占42.4%,“不愿意回鄉干農活,想過城里人的日子”的占15.2%。新生代農民工之所以想成為市民的原因主要基于城市收入高、生活水平高、精神文化生活豐富以及為自己的孩子教育考慮等因素。而現實的戶籍制度卻使他們陷入兩難的尷尬境地,置身于城市和農村的邊緣,無奈于自己的農村身份和城市對他們的不認同。

      (二)在城市購房定居的訴求

      第一代農民工在城市打工掙錢是為了再回到農村“蓋房子,娶妻子,生孩子”,而新生代農民工在城市打工的動機和目的已經不再像父輩那樣,他們期盼自己及其子女能夠從城市的過客成為能夠在務工地穩定定居的城市人。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的新生代農民工研究報告表明:在新生代農民工中,有55.9%的人準備將來“在打工的城市買房定居”。但現實卻是:這種在務工地長期穩定生活的強烈訴求與其所從事行業的收入及經濟發達地區的高房價之間的差距日益突出,許多人在城市購房定居的夢想成為泡影。

      (三)權益公平的訴求

      關于權益公平最直白的解讀就是:不論是城里人還是農村人,不論是本地人還是外來的人,只要是本國公民,就應享受同等的權益,承擔同等的義務。不言而喻,在城市化進程中,新生代農民工應當享有與城市公民同等的就業、受教育、社會保障等機會。

      1.受教育權益的訴求。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國家積極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條件和機會,通過學習來發展其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獲得平等的生存和發展機會的基本權利。在以現代技術元素為生產力的背景下,簡單的體力型勞動力逐漸被技能型勞動力所替代,只有不斷的對新生代農民工的進行教育和培訓,提高新生代農民的職業技術水平,才能滿足需求層次不斷提高的現代勞動力市場的需求。

      與老一代農民工相比,新生代農民工具有較高文化水平,對就業崗位有著較高的期待,他們有著接受更高教育和更多技能培訓的主觀訴求。2010年,據全國總工會關于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研究報告調查統計表明:新生代農民工中有69.7%的人表示迫切需要了解專業技能知識,54.7%的人表示需要學習法律知識,47.8%的人表示希望提升文化知識。但現實中,新生代農民工由于受勞動強度大、工作時間長、培訓費用高等客觀條件的制約,無法使新生代農民工享有均等的受教育機會和條件。

      2.勞動權益的訴求。與老一代農民工相比,新生代農民工受教育的程度較高,參與社會活動、了解和獲得外界的信息的途徑和手段較多,自我保護意識、爭取權利的意識、維護權益的意識較強,對獲得平等的就業權、勞動權等有著更強烈的訴求。一旦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證,不是像老一代農民工那樣逆來順受,而是選擇“炒老板的魷魚,甚至尋求社會、法律的幫助來維護自身合法的勞動權益。

      3.社會保障權益的訴求。在城市化進程中,生活在城市、且渴望成為城市人的新生代農民工,同城市人一樣有著對城市社會保障的強烈訴求。以社會保障替代土地保障,是農村人口城市化不可缺少的基本條件。對于新生代農民工而言,基于對城市身份的訴求、城市定居的訴求、在城市穩定工作的訴求的前提下,對社會保障權益的訴求也是城市化的必要訴求之一。他們對城市社會保障的訴求至少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為解決年老、疾病等后顧之憂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二是為解決失業后暫時生活困難的失業保險;三是為維持基本生存的最低生活保障。

      二、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化訴求受阻,誘發了新生代農民工犯罪

      社會分工日益細化的今天,新生代農民工成了不可缺少的社會經濟發展的動力。一方面,為城市第二、三產業發展提供了廉價勞動力,推動了城鄉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的;另一方面,強烈的城市化訴求得不到實現,成為犯罪的誘發因素。

      (一)城市身份訴求受阻

      長時間在城市打工、生活,新生代農民工逐漸喪失了對原來農村社區的認同感,他們夢想成為城市人,卻不被城市所接納,痛苦地游離于城市和農村之間,城市身份訴求受阻誘發了犯罪的發生。

      1.被城市身份訴求受阻。就城市而言,在客觀上,我國由于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在戶口、社會公共產品和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實行城市人與農村人的區別對待;主觀上,城市居民本身存在的就業的壓力和居住條件改善的壓力,使城市居民在心理上存在著農村人會與他們掙飯吃、爭房子住的擔憂,于是對于農村人口城市化存在著心理上的抵制及對農村人口存在著自然的排斥。結果造成了新生代農民工的非農村身份的訴求受到來自城市各種主客觀條件的限制,使他們無法真正的融入城市主流社會,轉變成真正的城市人。

      2.自城市身份訴求受阻。就新生代農工而言,生活在城市的新生代農民工由于受其文化程度、專業技能、產業結構等自身競爭力不足的影響,以及城市社會生活的參與度不足,致使他們客觀上要求城市身份的認同,主觀上在職業技能培訓、自身素質的提高等方面努力不足,成為他們城市化進程中的羈絆。

      新生代農民工強烈的城市化身份視為愿望,遭到了現實社會的打擊,他們實現夢想的機會變得渺茫或無望,一些人便會陷入痛苦、埋怨、仇恨、報復之中,再加上他們缺乏父輩吃苦耐勞的精神、應對打擊的能力,好逸惡勞、不勞而獲、伺機報復成而滋生犯罪。

      (二)城市定居的訴求受阻

      與第一代農民工“外出掙錢——回鄉蓋房”的“城市過客”心理不同,新生代農民工有著強烈的在城市買房、融入城市生活的意愿。雖然生活在城市,但是由于戶口限制,再加上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大多數人從事的行業只能局限于一些諸如服務業、建筑業、修理業等工作。他們中一些人雖然有一些專業技能,也只是局限于手工勞動和體力勞動的技能,他們微薄的工資收入,也僅能夠維持生活而已。調查顯示,月收人在800元以下的占12.5%,42.3%的新生代農民工月收人在1000元左右,28.1%的新生代農民工工資在1000-2000元之間,11.6%的新生代農民工工資在2000-3000元之間,只有5.5%的人的月收人超過了3000元,新生代農民工的平均工資水平只有1402元。僅從收入來看,與城鎮職工工資水平相仿,但從他們的生活支出來看,他們的人均月消費支出約1092元,而每月食物支出達到571元,占消費總支出的52.3%,與城鎮居民不同的是房租成為他們的一筆不小的開支。而面對城市的高房價,大多人在城市購房定居的訴求成為泡影。

      多數新生代農民工多數想要在城市擁有自己的住房,但是現實的高房價與他們的低收入之間的差距成為他們主觀個體無法逾越鴻溝,只能以租廉價房度日。其結果導致了這些為城市蓋起了高樓大廈、豪華別墅的人卻在城市得不到自己的棲息之地,久而久之,這種心理的落差與夢想城市住房的新生代農民工心理傾斜加劇,有些人為了改變現狀、實現夢想,不惜以犯罪的手段來填平訴求與現實之間的溝壑。

      (三)權益公平訴求受阻

      獲得與城市人口同樣的權益保障也是新生代農民工城市化的一個重要方面。由于他們與生俱來的農民身份的“標簽”,成為橫亙在他們與城市之間的一道難以跨越屏障,也使這些身居城市的新生代農民工在城市的各種權益公平的訴求受阻。

      1.受教育權益受阻。據“新生代農民工權益保護與犯罪預防研究”課題組調查報告顯示:48.9%的新生代農民工罪犯在犯罪前未參加過任何培訓,導致他們在文化程度、職業技能等方面無法得到提高,因就業困難或技能的欠缺隨時面臨的失業威脅,從而誘發違法犯罪。

      2.勞動權益受阻。勞動權益也是新生代農民工面臨的難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的花招很多,比如通過計件形式結算工資等方式延長勞動時間,想多掙錢就得多加班,雙休日和法定的節假日都得不到保證;有些企業設備陳舊,安全隱患大,造成新生代農民工職業病發生率高,安全事故也經常發生;拖欠工資,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等基本勞動權益保障問題也困擾著這個年輕的群體。如有調查顯示:63.1%的新生代農民工罪犯在犯罪前平均每天的勞動時間超過8小時,74.9%的新生代農民工罪犯在犯罪前平均每月的休息時間少于4天或者沒有休息時間。這種行為的存在,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第36條、第41條對勞動者工作時長、以及延長工作時間的條件的規定,這種長年累月的超長時間的高強度勞動,嚴重損害了新生代農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時減少了和降低了新生代農民工自我學習和自我提高的時間和愿望,容易滋生不滿情緒,這種情緒一旦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誘惑,有些人便會喪失個人判斷力而盲從,走上犯罪的道路。

      3.社會保障權益受阻。據全國總工會新生代農民工問題課題組調查,目前新生代農民工中,享有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的比例分別為21.3%、34.8%和8.5%,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對象為當地擁有城市戶籍的人口,農民工基本上沒有享受該項保障的權利。作為城市建設中不可缺失力量的新生代農民工,因農村戶籍的影響,無法享受到應有的城市社會保障,再加上他們工作的不穩定性、工作強度高、工作環境差,拖薪、欠薪等問題,生存環境進一步惡化,面臨著更大的失業或疾病威脅,使本來就很窘迫的生活陷入更為艱難的境地。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新生代農民工的挫折感,容易產生對社會的不滿,進而形成反社會心理,以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來報復社會。

      三、關注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化訴求,預防新生代農民工犯罪

      我國城市化進程中的伴生物——新生代農民工的犯罪問題已經成為近年來的社會熱點問題。關注和解決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化訴求,是對我國傳統的城鄉二元化格局、戶籍制度、思想觀念、對農村人口城市化的認知和態度的挑戰和沖擊;關注和解決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化訴求,是城市化過程中不可回避的問題;關注和解決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化訴求,是有效地抑制和預防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關鍵所在。

      (一)逐步解決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身份的訴求問題

      在城市化進程中的城鄉一體化的環境下,原有的城鄉二元化結構下的戶籍制度、戶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由于我國現階段城市化水平較低及農民城市化的高成本,我國城市目前存在著經濟條件、居住條件、社會保障條件還不成熟、不完善狀況,還沒有足夠的能力大面積、全方位的迎接需要城市化的農民工。在考慮到我國城市化的現實承載能力、城市化中的高成本的客觀現實及新生代農民工自城市化的主觀實力等方面的問題后,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身份問題不是一朝一夕能夠解決的,它應該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戶籍制度改革中,我們應該降低城市身份的門檻,根據國力、城市的現實承載能力,在城市化由低到高的進程中逐漸吸納農村人口,比如可以根據新生代農民工在所在城市居住、打工的時間,文化程度,所掌握的技能的層次、無犯罪記錄等作為吸納農民工的前提條件,制定相應的吸納農民工的戶籍政策,其目的一是逐步實現新生代農民工向城市身份的逐步過渡,二是鼓勵那些不符合政策條件的新生代農民工通過自覺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和在城市的競爭力,完成自城市化。

      (二)逐步解決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居住的訴求問題

      新生代農民工均在經濟發達的城市就業,而發達城市的高房價與新生代農民工低收入之間的形成了強烈的反差。而且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城市可用地皮的減少、城市流動人口的增多,這個矛盾會更加突出。要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在城市買房定居的問題也愈發困難,而對于每一個公民來講,“安居”是“樂業”的前提,“無事”又是“生非”的前提。為穩定城市社會治安,預防那些由于居無定所、無所事事的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為了讓他們能夠在城市穩定生活,消除城市社會治安的隱患,城市有責任把解決新生代農民工住房問題納入城市建設、發展綱要中。

      基于城市房價過高,而新生代農民工購買力嚴重不足的問題,只有采用多渠道、多途徑來逐步滿足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居住的訴求。具體作法為:一是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農民工公寓;二是根據新生代農民工在所居住城市的居住年限、所掌握的勞動技能、尤其是無犯罪記錄等享受與城市職工同等的經濟適用房,讓他們有盼頭、有勁頭,以此來推動有條件的城市將有穩定職業和收入的農民工逐步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三是探索建立農民工住房公積金制度。

      (三)逐步解決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權益公平的訴求問題

      勞動權益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高校學生;兼職;勞動法

      早在2007年,廣州《新快報》就曝光了麥當勞等洋快餐支付兼職員工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小時標準的事件,上海市勞動監察大隊在對麥當勞、肯德基的調查中也發現,多達61%的從業人員無法得到保護,其中主要包括48%的在校大學生。這些事實告訴我們:大學生兼職權益受侵犯已不是個案,保障兼職學生的合法權益已刻不容緩。

      一、高校學生兼職權益受侵害的現狀分析

      “兼職”一詞在目前有關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的定義,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有動詞和名詞兩種詞性,含義為在本職之外兼任其他職務。由于學生的本職是學習,所以高校學生自行外出尋找用人單位,并通過向其提供有償勞動獲取一定經濟利益的行為,本文稱之為兼職。

      近年來,隨著就業壓力的增大及學費的提高,出于掌握就業所需的實踐經驗及維持基本生活等原因,很多高校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從事兼職。然而,現實總是殘酷的,兼職道路并不是大家所期盼的那樣一路平坦。

      (一)高校學生兼職的現狀分析

      據近幾年有關部門、機構及相關人員通過對全國部分省市的部分高校隨機抽取的數萬名學生進行的問卷調查,與對部分有過特殊兼職經歷學生的個別訪談,以及對若干中介單位和用人單位的實地走訪,我國超過半數的在校大學生從事兼職或曾經從事過兼職,如表1。而且大學生兼職的比例基本與當地的經濟發達程度緊密關聯,在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如北京、上海、江蘇、福建、廣州、深圳等地,大學生的兼職比例明顯高于其他地區。

      總的來說,各地的調查數據說明大學生兼職確實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面對這一日益壯大的特殊族群,從法律制度的層面加強研究并且盡可能為他們尋求更合理更完善的保護就顯得尤其重要和迫切。

      (二)高校學生兼職權益受侵害的現狀分析

      對于涉世未深的大學生來說,從事兼職工作,體驗生活,看起來是一條康莊大道,實際卻荊棘滿布。由于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違規用工;中介機構利用大學生的信任,應付性地介紹工作;學校相關機構未充分履行相應義務,未起到充分的保駕護航作用;大學生本身社會經驗缺乏,法制觀念不強;尤其是現有法律規定的不完善等原因,導致大學生在兼職時權益屢屢受侵,并且維權艱難。

      根據各地的調查統計,如表2,在兼職期間大部分大學生的權益曾經遭受過不同程度的侵害,其中北京、陜西、湖南、廣州等地大學生受侵害的比例略高。

      (三)高校學生兼職受侵害的權益分析

      由上所述,大部分的高校學生兼職時都遭遇了不同程度的侵權,根據問卷調查以及對部分有過特殊兼職經歷學生的個別訪談,兼職大學生受侵害的權益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工資偏低、被拖欠或克扣。北京的被調查者表示,用人單位對他們權益的侵害主要體現為拒付、少付或延付報酬。在湖北高校隨機訪問的608名學生中,曾做過兼職的大學生認為,受到的權益侵害主要體現為拖欠工資、克扣工資。上海和南京的500名受訪大學生中,21.41%的人表示曾遭遇無故克扣工資,這是用人單位給他們造成的最主要的權益侵害。山東的調查問卷顯示,兼職大學生在用人單位里遇到的最大困難是工資被拖欠,所占比例為24.2%。

      廣東藥學院學生小周曾到一家企業做兼職,當時企業答應一個星期后支付報酬240元,但小周足足等了三個月才拿到。中山學院學生小張在沙溪一家公司做促銷員,當時企業承諾給她的報酬是300元,但要一個月后才能支付。一個月后企業的承諾并未兌現,兩個月后小張找到公司時,發現公司己經倒閉,300元報酬打了水漂。

      2、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陜西1050名受訪大學生中,占總數26.58%的250人表示,主要受到的侵害為工作時間長、工作量大,位列侵權類型第一位。受訪對象中,兼職每天工作長達8小時以上的占18.40%,每天工作4-8小時的占36.20%。遼寧回收的調查問卷中顯示,無故延長工作時間是大學生兼職時最常遇到的侵害。湖南41%的調查問卷顯示,用人單位違背約定,提供勞動強度大、時間長、工作環境惡劣工種的行為,位列侵權行為的第三位。

      3、身體受到傷害無法得到合理賠償。大學生兼職權益受侵害較為嚴重的情形莫過于從事職業活動時身體受到傷害卻無法得到用人單位的合理賠償。北京某職業技術院校大二學生林峰在一家公司兼職,從事機床操作。沒想到在工作了幾天后就出了事故,左手手指被鋸床夾斷。他找到單位,希望其能支付醫療費和后續治療的費用,但單位說他是違規操作,單位沒有責任。后來他想去勞動部門認定工傷,無奈從勞動部門得到的答復是:他屬于在校學生,與單位不屬于勞動關系,無法認定其為工傷。他只能通過民事程序追究單位的侵權責任,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項目,但他要面臨舉證責任等一系列問題,在舉證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其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二、現有勞動法分析

      高校學生兼職權益屢遭侵犯,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我國現有的勞動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為其提供完善保護,故下文將對此做出詳細分析。

      (一)現有勞動法分析

      我國現有勞動法沒有關于高校學生兼職的明確規定,關于兼職的大學生是否屬于勞動者的問題,1995年原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一條文明確否認了學生的勞動者地位。

      這對大學生維護自己的兼職權益非常不利。人們通常的看法是,學生是以學習為主,不是以打工獲取勞動報酬為生,因而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獨立勞動者身份。因此,學生兼職打工與用人單位就不能構成勞動關系,只構成勞務關系。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只有一字之差,意義卻有天壤之別。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享有勞動報酬權以外,還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提起勞動爭議處理等法定權利;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大學生從事兼職一旦被認定為勞務關系,其所能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就變得少很多。而且,在人身損害賠償數額上,勞動關系引起的工傷賠償數額相對要高,無論勞動者有無過錯,用人單位都要全額賠償(如上文提到的案例)。而在勞務關系、雇傭關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中,學生就要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且只能得到部分賠償。

      (二)地區突破性立法分析

      2000年北京市有關部門聯合頒發的《關于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儉學活動規定》中規定,對到校外開展勤工儉學活動的學生,統一印發《北京高校學生勤工儉學工作證》,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勤工助學學生必須向學校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證明文件,經過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服務機構同意,并在其指導下,招聘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辦理聘用手續。學校、學生和單位三方必須簽訂《北京高校勤工儉學活動協議書》,維護三方在勤工儉學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學生勤工儉學期間,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另外還規定,如學生在打工時因工負傷,由用人單位比照職工工傷保障標準補償,學生享受工傷待遇。

      這些規定雖然出現在規范勤工儉學的立法里,但由于實務中兼職與勤工儉學區別的界限不是很明顯,所以實際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高校兼職學生的權益。尤其是三方協議、用人單位主體資格、適用最低工資標準等內容,相當于準用了非全日制工的部分條款,并且賦予其不完全的勞動者身份,解決了勞動法所沒有解決的問題。可惜這只是地方性的立法,未能在更大范圍內保護高校兼職學生的合法權益。

      三、高校學生兼職適用勞動法的建議

      我國現在沒有一部專門法律對兼職的高校學生進行調整,如果把他們界定為勞動者,他們則享受我國勞動法的特殊保護;否則,只能是一種勞務關系,在雙方地位平等的前提下,依照民事法律,給予兼職的高校學生與用人單位同等的法律保護,而兼職高校學生的工傷、勞動待遇、醫療保險、社會保險等無法得到法律保護。法律權威性及強制性對弱勢群體權益的維護最有力,所以我們主張將大學生校外兼職所引起的法律關系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

      (一)兼職的高校學生屬于勞動者

      根據我國勞動法律的相關規定,要成為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年齡條件。要成為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必須滿足16周歲以上。第二,具備勞動能力條件。勞動能力條件包括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且勞動者進行勞動只能由勞動者親自實施,如果在一些比較特殊的行業,還必須滿足該行業的特定要求。我國高校在校學生,首先,一般都超過16周歲,因此,就年齡這個要求來說,他們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完全符合要求;其次,大學生一般掌握一定的學習和相關技能,尤其是文化方面的技能還是大學生的優勢所在,用人單位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雇傭大學生,正是看中了兼職大學生相應的勞動能力,因此看來,兼職大學生也具備了勞動能力。因此,大學生雖然是學生身份,但是并不妨礙其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二)高校兼職學生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

      勞動部2005年《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提到“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定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由此可見,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是兩個“兼容性”:(1)兼有平等關系與隸屬關系;(2)兼有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高校兼職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也是符合勞動關系這些基本特征的。這些兼職大學生具有勞動行為,并且這種勞動是在企業的監督管理下進行的,他們接受企業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和用人單位之間具有從屬關系,也存在人身關系,所以構成勞動關系。

      (三)高校兼職學生與用人單位構成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系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的用工形式一般可以分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兩類。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依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建立起來的勞動關系稱之為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由于被允許的兼職勞動者只有在非全日制勞動時才能進行,因此兼職勞動者在從事兼職勞動時,其性質為非全日制勞動者。大學生兼職一般利用課余時間進行,每天的工作時間有限,具有及時性、短期性等特點,即便是在假期打工,日工作時間與普通勞動者相同,但仍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起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所以,把高校兼職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確定為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系,保護高校兼職學生權益之余也更符合實際。

      兼職大學生參加勞動的過程中,創造出了相應的勞動價值,本質上發揮了勞動者的作用,形式上卻未能享有勞動者的名義。筆者認為,不應由于兼職大學生的學生身份而否認他們應該享有的勞動權益。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們應該根據實際的用工情況適時調整相應的法律規定,以適應社會的發展和滿足社會的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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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權益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 弱勢地位矯正;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利益考量

      中圖分類號:F2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24-0004-04

      0 引言

      1802年的英國《學徒健康和道德法》,被譽為現代勞動立法的開端,原因在于之前的勞動關系立法是對勞動者義務的強化,而它第一次注重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勞動者從現代勞動法開始就被打上了弱者色彩,此后勞動法制的發展都可以視為如何更好保護勞動者權益所做的努力。對勞動者弱勢地位的矯正學界提出了許多理論,形塑著勞動法制,為勞動者權益保護提供了許多有益的制度。然后反觀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現狀,卻不太令人滿意。本文試對勞動者弱勢地位矯正的幾種理論進行破析,以期得出如何矯正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更能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1 三個理論的破析與問題的導入

      勞動者弱勢地位矯正理論主要有三種,傾斜保護與利益平衡理論、企業社會責任理論、職工參與理論。本文從三種理論的破析中引入筆者需要探討的三個問題:勞動者的角色定位、勞動者實體權利和程序性權利的關系、對用人單位利益的考量。

      1.1 傾斜保護與利益平衡理論

      隨著《勞動合同法》出臺,學界圍繞勞動者傾斜保護作了許多論述,筆者以傾斜保護與利益平衡理論概括之。對于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傾斜保護與利益平衡理論認為應保護勞動的權益,但同時應當注重傾斜保護的限度。國家有責任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但國家的保護并非多多益善,如果保護水平過高,工人的工資高于勞動力市場均衡水平,就業需求就會減少,從而造成失業的增加①。《勞動合同法》在具體制度設計中均體現了對勞動者傾斜保護,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訂立及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權等。但傾斜保護并非沒有限度,傾斜保護的目的是改善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最終實現二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失去了利益平衡的目標,傾斜保護就不符合正義的要求,不具正當性。傾斜保護與利益平衡理論矯正勞動者弱勢地位的模式為:勞動者弱勢地位法律傾斜保護增加勞動者權利和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強制性的提高勞動者的權益。

      傾斜保護與利益平衡理論不僅認識到了勞動者權益需要保護,同時該理論還注意到了在傾斜保護當中的利益平衡,兼顧用人單位的經營自。具有相當的實踐意義。但是依然存在著下述的不足。

      ①基于個別勞動關系考量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實體權利。這種理論側重對個別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實體權益的保護,如無固定期限合同制,用人單位解雇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勞務派遣制中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而輕視了對于集體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一些程序性權利的落實,如職工參與權。

      ②國家干預勞動關系,傾斜保護勞動者權利的合法性不足。該理論主要依靠國家通過立法加大對勞動者權益保護,雖然注意到了利益平衡,但還是造成對用人單位權益的損害。這種強制性地分配利益造成了其本身合法性不足的局面。用人單位嚴格守法的過程中會損失很多經濟利益,這種與用人單位利潤最大化目標相抵觸的模式造成了用人單位守法的動力不足。

      ③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定位為斗爭對抗范式。傾斜保護與利益平衡理論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存在沖突,法律側重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而犧牲用人單位的利益。這種斗爭對抗范式加劇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緊張關系。

      1.2 企業社會責任理論

      隨著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熱潮,很多學者開始將企業社會責任與勞動者權利保障相結合。該理論認為資本是財富之母,勞動是財富之父,勞動者與資本所有者共同被視為現代企業的主人。勞動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在確立企業社會責任的國家,都將對勞動者的責任列入其中②。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對勞動者弱勢地位的矯正模式為:企業是社會人企業社會責任法律義務法律責任倒逼企業履行法定義務保護弱者③。

      企業社會責任理論以企業作為社會人,根據利益相關者等理論賦予企業社會責任,讓企業主動提高和改善勞動者的弱勢地位。企業社會責任理論修正了傾斜保護與利益平衡理論所造成的立法技術的矯枉過正,促使勞動法的一元目標向二元目標轉變,使勞動立法的研究范式從“斗爭范式”逐漸轉向了“合作范式”④。然而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同樣存在著三個不足之處:

      ①法律賦予企業社會責任保障勞動者權益,存在合法性不足及對勞動者權益保障的不確定性。雖然轉變法律基于勞動者弱勢地位的角色考量,轉而以企業作為社會人應當履行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但還是通過法律強制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存在合法性不足的弊端。或者通過企業自覺履行道義責任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造成勞動者權益完全依賴用人單位的道義自覺,會造成不確定性。

      ②賦予企業對勞動者權益保護更多的社會責任,同樣造成企業守法成本高,而守法動力不足的弊端。這一點同傾斜保護與利益平衡理論一樣,由此造成制定法得到不到社會的普遍遵守。

      ③將企業視為投資者的所有物,勞動者權益視為被給付之物。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實質是企業被迫以主人翁的態度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企業被看作是投資者的所有物。現在企業所有權理論將企業看成是資方財產資本和生產者人力資本的結合體⑤,德國公決制更是將企業的所有權分配給全體雇員⑥。而企業社會責任理論依然將企業視為資方的所有物,使勞動者處于被動的局面。

      1.3 職工參與理論

      19世紀末期,一些工業化比較發達國家的工會組織開始把參與管理作為改善工人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的一個途徑。對于職工參與存在著多個層次的理解,但是不管何種理解,都涉及到企業組織管理中的決策問題,即由下屬人員實際上分享上級的決策權⑦。所謂參與管理,是指在不同程度上讓職工和下級參加企業決策的研究和討論,實行共同管理⑧。最具代表性的是聯邦德國的勞資公決制,其包括企業層次上的企業代表會制,以及企業層次上的監事會勞資共決制和勞工經理制。企業代表會在本企業中享有廣泛的共決權。在企業社會事務方面,企業代表會享有共同決定權。這意味著在勞動及休息時間、休假、工傷事故防范、福利政策、職業培訓等方面,不經企業代表會同意,企業不能作出決定。該理論對勞動弱勢地位的矯正模式為勞動者弱勢地位勞動者參與企業管理勞動者與企業共決勞動者權益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職工參與理論認識到了資方利益、企業利益和勞動者權益之間具有同一性,將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作為資方與勞方民主決策的一項內容。有效的只是所有可能的相關者作為合理商談的參與者有可能同意的那些行動規范⑨。由于是主體之間作為合理商談的主體所達成的協議,因此具有合法性。職工參與理論將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轉向更注重勞動者程序性權利的保護,通過程序性的權利落實從而保障實體權利。也將勞動者權益從個別勞動關系轉向集體勞動關系當中解決。應當說職工參與理論作為西方現代比較前沿的理論就理論本身而言更具合理性。但是職工參與在中國卻存在著幾點憂慮。

      ①參與管理影響決策的程度 我國也賦予了職工參與權,包括集體合同的簽訂、工資集體協商等。德國的勞資共決制能夠很好地保障職工在參與管理過程中的對企業決策的影響力,而我國職工參與通常是企業在制定決策中的參考因素。同時作為職工參與的一種重要形式工會,運作經費由用人單位負責,主席由用人單位利益代表者擔任,實質是用人單位意志的執行者,獨立性的缺失導致根本不能真正代表勞動者的利益⑩。

      ②民主參與的意識 中國職工參與存在的最大問題,主要體現在民主意識和民主傳統相對薄弱,對企業民主參與并不構成強力支持{11},使得職工參與淪為空殼,流于走過場。

      筆者認為勞動者弱勢地位的矯正涉及到這三個問題:一對勞動者角色定位;二側重對勞動者實體權利還是程序權利的賦予更能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三賦予勞動者權益如何兼顧企業權益。本文將從這三個層面進行闡述,以期得出如何矯正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更能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2 三個問題的解構

      2.1 勞動者的角色定位

      傳統勞動法學都將勞動者定位為弱者地位。用人單位作為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具有規模不等的經濟力。而國家又是政治主體,擁有龐大的政治力。政治力與經濟力在缺乏法律規制的自然關系中,極易左右支配勞動力,迫使勞動力成為其附庸或犧牲品{12}。另外就業機會的稀缺導致勞動力市場中買方市場,使得勞動者之間處于競爭狀態及勞動者處于被選擇的弱者地位。

      近年來對勞動者地位的相關研究表明,勞動者的地位與勞動者分層、勞動關系類型以及企業產權制度相關。勞動者內部本身存在分層,對于精英群體,人力資本強度和人力資本產權保護強度決定了他們在勞資關系中處于強勢地位{13}。勞動關系的類型化指出在雇員主導型勞動關系中,管理人才同樣處于強勢地位{14}。企業產權制度如果賦予勞動者對企業擁有一定的產權,那么勞動者與資方同樣屬于企業產權的所有者,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就不一定是個確定無疑的事實。另外單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往往會由于勞動力的買方市場而陷入弱勢地位,但這只是勞動者準入企業時的弱勢地位。對于已經就業的勞動者,由于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存權,勞動者通過團結權、集體談判權、集體爭議權等,完全可以取得同用人單位相抗衡的權力。勞動者權益的提高完全取決于法律對勞資關系的考量、企業產權制度等決定。因此勞動者弱勢地位并非毋庸置疑。

      盡管對于勞動者弱勢地位這一認識越來越受到理論界的反思。然而筆者認為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在現階段是一個客觀的事實。勞動者事實上的弱勢地位決定了勞動法需要對勞動者權利進行保護。但法律保護如果著眼點僅僅停留在勞動者弱勢地位,賦予其更多的權益時,可能造成用人單位人力成本的增大,從而抑制企業的發展。雖然傾斜保護與利益平衡理論注意到了需要兼顧用人單位的利益,然而如何兼顧卻沒有提出一個有效的方案,勞動者利益與用人單位利益怎樣達致平衡的狀態,才能更好的兼顧兩者的利益沒有得到解決。

      因此,利益平衡只能放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去檢驗,如果社會經濟發展呈現良性狀態則推斷達致利益平衡,如果社會經濟發展呈現惡性,勞動沖突惡化則推斷不平衡。這種利益平衡完全是一種事后推斷,無法發揮法律的預測性、指導性作用。

      2.2 勞動者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的關系

      勞動者權利的類型化,傳統勞動法學主要有以下分類:

      ①個別勞權與集體勞權,個別勞權包括勞動就業權、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勞動安全衛生權、職業培訓權等,而集體勞權包括團結權、集體談判權、集體爭議權{15};②政治權利、社會權利、經濟權利。政治權利主要包括遷徙權和結社權,社會權利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教育、社會保障內容,而經濟權利指從事經濟活動的權利{16};③休息權、勞動權、就業權、結社行動權(不含救濟權){17}。

      這些分類中沒有將勞動者權利按照實體權利與程序性權利進行分類。筆者認為將勞動者的權利按照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的分類有著重要的意義。勞動者的實體權利主要指勞動者通過勞動最終獲取的物質性和經濟性的利益。這部分包括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勞動安全衛生權、職業培訓權,與個別勞權比較相類似。勞動權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國家通過法律強制規定最低的基本保障具有合理性。當然對于何種程度的基本保障衡量有待于對一國經濟社會狀態的考察。同時這部分基本實體權利以外再提高則應當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博弈來獲取,國家強制干預則不具合理性。而勞動者的程序性權利則是指勞動者通過參與企業管理,與資方進行博弈過程中應當享有的權利。這部分程序性權利是作為勞動者與資方進行博弈從而在勞動基準法以外提高勞動者實體權利而賦予勞動者的權利。

      從這一分類考察,勞動者的權利至少包含以下三個意義。①國家保障勞動者的基本實體權利,這部分通過勞動基準法賦予勞動者生存以及體面勞動必備的權利。②國家應當賦予勞動者程序性權利,使得勞動者有權通過與資方博弈來提高勞動者基本實體權利以外的權益。③程序性權利的存在以提高勞動者實體性權利為目的,是勞動者民主參與得以運行的源動力{18}。基本的實體權利屬于人權保障的內容,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干預具有合法性;程序性權利是國家通過立法賦予勞動者與資方博弈為提高勞動者權利標準提供可能。

      2.3 對用人單位利益的考量

      現代勞動法之前的“勞動法規”主要是基于用人單位利益的保護,而加重勞動者的義務。而現代意義的勞動法則主要是體現勞動者權利的保護,被稱為真正意義上的勞動法。傾斜保護與利益平衡理論注意到了對用人單位利益的平衡,然而平衡的檢驗完全置于法律之外,由社會勞資關系發展狀況去檢驗,不具有實用性。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則站在企業責任的角度,賦予企業義務和責任。法律的義務無法保障是否能做到平衡用人單位利益,而道義上的責任,則將勞動者權益保護置于不確定性的狀態。

      對用人單位利益的考量應當首先在勞動基準法中確定勞動者基本的權利中,勞動者實體權利的保障的標準本身涉及到對用人單位的利益考量,如果設置過高的保障標準,則是對企業利益的強制性剝奪。如果設置過低的勞動保障標準,則是對勞動者利益的剝削。因此勞動基準法確定勞動保障的基本標準其實就是勞動者利益與用人單位利益的一次權衡。另外勞動者程序性權利對企業管理決策的影響程度也是對用人單位利益的考量,如果賦予勞動者的程序性權利,在決定勞動者勞動及休息時間、休假、工傷事故防范、福利政策、職業培訓等方面具有較強的影響程度,無疑也是變相的剝奪企業的利益。而影響較低,或無實質性影響,則無疑是給勞動者一個空頭支票。因此,在對勞動者弱勢地位矯正過程中,對用人單位的利益的考量,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應當在勞動者基本權利的標準和程序性權利對企業管理決策的影響程度上考量。

      3 我國勞動者弱勢地位矯正的不足及應然路徑

      我國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產生的。在計劃經濟時代,受意識形態影響,勞動者多作為工人階級地位超過之前所有社會。市場經濟改革中,勞動者弱勢地位同資本主義社會一樣逐漸凸顯出來。應當說帶有強烈法律家長主義的我國對工人階級弱勢地位的考量是符合我國轉型社會的國情。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弱勢勞動者地位的界定顯然超出了其應有的范圍。

      對勞動者地位的考量,應當堅持勞動者弱勢地位這一認識,從而確立保障勞動者權益這一法律目的,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已成為一個原則。而這一點我國勞動合同法就帶有明顯的牽制社會關系的特點。過多側重對勞動者實體權利的提高,而忽略對用人單位利益的考量,造成大量企業裁員等不良影響。這種傾斜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制度,在現實中卻遭到用人單位千方百計的規避。如為規避無固定期限合同,華為公司采取“買斷工齡”行動,某小學解雇工作15年的代課教師,LG中國公司與工作期限在5年至9年的員工,一律不再續約等{19}。

      因此法律不能基于這一弱勢地位的考量強制性簡單增加勞動者的實體權利。這里涉及勞動者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的關系,我國勞動合同法偏重對勞動者實體權益的提高,而對于程序性權益則規定比較原則,同時由于我國工會半官方性質,以及工會較大程度受制于用人單位,造成勞動者程序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決策的影響力遠遠不夠,往往流于形式。

      筆者認為我國勞動者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的關系應當是基本實體權利保障勞動者行使程序權利,程序權利的行使通過參與用人單位的管理決策逐步提高實體權利的標準。只有基本的實體權利能夠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存以及體面勞動,勞動者才有積極性行使程序權利,而參與用人單位管理決策的積極性與程序性權利對用人單位的管理決策的影響力直接關聯。應當逐步提高我國勞動者程序權利對用人單位經營管理決策的影響力。至于職工參與理論暴露出我國勞動者民主意識的缺乏問題,應當通過改革我國工會等相關制度,通過賦予經濟利益激發勞動者民主意識,逐步引導社會的發展。而不應當消極的等待社會發展來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對于用人單位的利益考量,由于我國過去勞動法制對勞動者弱勢地位矯正主要是基于勞動者弱勢地位的角色定位從而不斷提高勞動者實體權利,在提高勞動者實體權利中兼顧用人單位的利益,賦予用人單位相應的權利。但是這一做法的實質還是在逐步提高勞動者實體權利,因此遭受合法性質疑以及現實中用人單位的規避。通過對勞動者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關系的論證,筆者認為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弱勢地位的矯正中兼顧用人單位的利益應當置于勞動基準法對勞動者基本實體權利的認定標準以及程序性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決策的影響程度上。同時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態可以逐步提高甚至降低勞動者基本上實體權益以及程序權利。關于這一點已超出本文研討范圍,在此不做論述。

      注釋:

      ①錢葉芳:《保護不足與保護過度:試論勞動合同法傾斜保護的度》,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

      ②扈春海:《鄭尚元.公司社會責任與勞動權保障》,載《企業社會責任國際研討會論文集》,第48頁.

      ③高麗麗:《勞動法學理論的新發展―以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引入為視角》,吉林大學碩士論文,2007年.

      ④馮彥君:《深化勞動法學研究的新的理論資源─從弱者理論到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第42頁.

      ⑤亨利?漢斯曼:《企業所有權論》(于靜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

      ⑥馬建兵:《職工民主管理的治理條件分析》,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1年第3期.

      ⑦常凱:《勞動關系學》,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12年版,第297頁.

      ⑧田明,徐建川:《工會大辭典》,經濟管理出版社,1989年版,第371頁.

      ⑨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范之間》(童世駿譯),三聯書店,2011年版,第132頁.

      ⑩肖中澤:《論我國勞動法利益平衡的實現路徑》,載《法制與社會》,2013年5月.

      {11}常凱:《勞動關系學》,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12年版,第319頁.

      {12}馮彥君:《論勞動法是保障人權之法》,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1995年第1期.

      {13}姚先國:《人力資本與勞動者地位》,載《學術月刊》,2006年2月.

      {14}賴普清,姚先國:《再議勞動者地位問題:勞動力產權強度的視角》,載《學術月刊》,2011年3月.

      {15}常凱:《勞動關系學》,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12年版,第160-163頁.

      {16}振華,蔡旭昶:《勞動者的選擇空間與勞動者地位》,載《社會科學戰線》,2011年第3期.

      {17}李磊:《勞動者權利的基本范疇研究――以法律解釋學為視角》,載《政治與法律》,2008年第4期.

      {18}常凱:《勞動關系學》,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12年版,第321頁.

      {19}同⑨.

      參考文獻:

      [1]常凱.勞動關系學[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12.

      [2]錢葉芳.保護不足與保護過度―試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傾斜保護的度[J].法商研究,2007(3).

      [3]董文軍.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傾斜保護與利益平衡[J].當代法學,2008(3).

      [4]蘇振華,蔡旭昶.勞動者的選擇空間與勞動者地位[J].社會科學戰線,2011(3).

      [5]扈春海,鄭尚元.公司社會責任與勞動權保障[A].企業社會責任國際研討會論文集[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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