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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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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范文第1篇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從目前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guī)定統(tǒng)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xiàn)有法律的一些規(guī)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征。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guī)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因為上述三個條件是民事行為能夠合法的一般準則,當然也應適用于當事人簽訂合同這種民事行為。所以,合同有效的條件也應當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只不過是根據(jù)《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民法通則》中的“不違反法律”具體表現(xiàn)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同時結合到《合同法》第10條等規(guī)定來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還要求合同必須具備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以上四個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從《合同法》第44條來看,就是要“合法”。當然以上四個條件也都是《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具體規(guī)定,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會有“有效”的可能。

          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則會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我國《合同法》第8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本條規(guī)定及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

          由于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所以如果第三人侵害合同債權時,另一方當事人只能依據(jù)《合同法》第121條的規(guī)定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也就是說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和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有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僅限于合同當事人之間,對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并無法律約束力,沒有為守約方或受害方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保護,有待合同法的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有效合同范文第2篇

          2004年4月20日,郭某與曾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xié)議,雙方約定:郭某自愿將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作價100000 元出售給曾某,簽訂協(xié)議之日曾某預付房款80000元,余款20000元于同年8月20日前郭某交付房屋時一次性支付。郭某承諾在9月20日之前協(xié)助曾某辦理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協(xié)議簽訂后,曾某按約付清了房款,郭某也交付了房屋。后郭某反悔,不想把房子賣給曾某。2004年9月20日,曾某依約要求郭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遭郭某拒絕,郭某于同年9月10日訴至法院,以房屋未辦理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歸還房屋,并表示愿意退還房款本息。

          [分歧]:對本案郭某與曾某簽訂的買賣房屋協(xié)議是否有效,合議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買賣城市和有房屋買賣雙方須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明、房屋買賣協(xié)議到房屋所在地房產(chǎn)管理機關辦理房屋產(chǎn)權變更登記,郭某與曾某雖然房款兩清,但未根據(jù)《城市房屋管理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辦理房屋產(chǎn)權變更登記,該房屋買賣行為系無效的民事行為。為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第七項及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九條之規(guī)定,郭某與曾某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郭某與曾某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是雙方的真實意識表示,且已實際履行,該房買賣協(xié)議是有效協(xié)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郭某與曾某房屋買賣協(xié)議有效。郭某應提供有效證件協(xié)助曾某辦理房屋產(chǎn)權變更登記。

          [評析]: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有效合同范文第3篇

      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guī)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只要其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一方?jīng)]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來源:文章屋網(wǎng) )

      有效合同范文第4篇

      關鍵詞:實施,合同管理,問題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works contract manage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 for project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s and contractors must abide by the legal documents, the two sides must fulfill the technical and economic document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in the build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effective measures for contract managemen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contract management.

      Keywords: implementa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problem

      中圖分類號:TU7 F40

      引言:工程施工是建設項目在完成工程設計和施工招標后進行的最后實施階段,具有投資大,周期長,涉及面廣.管理難度大的特點。工程施工合同無論對發(fā)包人和建設單位,還是對承包人和施工單位都是十分必要的。工程施工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具有它自身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標的物特殊、履行周期長,條款內(nèi)容多、涉及面廣,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管理是擺在我們面前的課題。

      一、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1.法律意識淡薄,合同簽訂不規(guī)范

      《建筑法》明確規(guī)定:“建筑工程的發(fā)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依法制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少承、發(fā)包雙方,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項目和自身的具體情況做逐條分析和認真訂立。訂立的合同很不規(guī)范,待工程實施起來,一旦涉及到經(jīng)濟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約束彼此行為的條款,甲乙雙方各自為敵,最終導致工程經(jīng)濟糾紛的發(fā)生。

      2.簽訂合同不嚴謹,條款不全

      建設工程耗資巨大,涉及面廣,個性差異和履約時間長,因此客觀上要求合同條款細致嚴密,盡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實際工作中,甲乙雙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經(jīng)驗,訂立的合同約束條款不全、內(nèi)容不明、職責不清等現(xiàn)象經(jīng)常發(fā)生。

      3.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等價有償原則

      自覺執(zhí)行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當事人一切行為的最高準則。簽訂合同的甲、乙雙方,其經(jīng)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主從關系。在實際工作中,承發(fā)包雙方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合同的等價有償原則,以各自的經(jīng)濟利益為中心,隨意違背合同條款。例如:甲方認為承包單位應服從甲方;甲方隨意將分項工程進行分包;對包工包料工程,甲方強行采購質(zhì)次價高的材料及甲方不按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等。承包單位為了在施工中得到更高的利潤,違反施工常規(guī)、偷工減料、采購材料以次充好。

      二、加強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

      1.建立合同實施的保證體系。(1)建立合同管理體系,配備高素質(zhì)的人才。(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培養(yǎng)全面合同管理理念。大力貫徹全面合同管理觀念。(3)組織項目小組成員和各工程小組負責人學習合同文件和合同分析文件,對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做出解釋和說明,使大家對合同概況、主要精神、合同總目標有較為深刻的理解,樹立全局觀念,避免施工中的違法行為。(4)將合同事件責任分解落實到人,并做出問題的說明完不成責任的影響和法律后果。(5)建立有效方便的文檔系統(tǒng),使合同的監(jiān)督、跟蹤和診斷工作正常進行,有利于及時正確地決策,而且在發(fā)生糾紛時能及時地提供有力的證據(jù)。(6)建立報告和行文制度,工程中合同有關各方的溝通都應以書面形式作為最終的依據(jù)并形成制度,這樣才能保證各工程活動有根有據(jù)。(7)充分發(fā)揮專業(yè)管理和綜合管理的作用。

      2.及時做好合同跟蹤。(1)對合同文件和各種工程文件資料進行分析整理,或通過對施工現(xiàn)場的直接了解得到反應工程實施狀況的信息。(2)分析工程實施狀況與合同、合同分析文件等的差異和差異程度。如未完成合同責任、工期拖延、成本超支、質(zhì)量不合要求等。(3)分析工程中存在的問題,評價合同履行情況,提出分析報告。

      3.根據(jù)合同分析結果,實施有效的合同監(jiān)督。(1)現(xiàn)場中對各工程小組、項目小組或分包單位工作的監(jiān)督,給它們以合同方面的幫助,如落實計劃、提供工作保證、協(xié)調(diào)他們之間的關系,對出現(xiàn)的問題進行合同方面的解釋。(2)對建設單位及監(jiān)理單位進行合同監(jiān)督,協(xié)調(diào)與他們的關系,如督促他們完成合同職責,檢查對方合同責任情況,追究其違約責任,進行合同索賠與反索賠,處理合同糾紛。(3)參與各種檢查驗收,并提出相應的報告。(4)對各種來往信件、請示、簽字指令、會議紀要、索賠文件、合同變更文件等做合同方面的審查和控制,并記錄在案,及時預防行為的法律后果,彌補自己工作中的漏洞,而且有利于尋找對方工作中的漏洞,及時提出索賠要求。(5)經(jīng)常性地解釋合同,對工程中出現(xiàn)的特殊問題進行合同擴展分析。(6)收集、整理、保存各種工程資料。

      4.防范工程合同違約行為。(1)謹慎訂立合同、減少瑕疵合同以減少違約的發(fā)生。(2)業(yè)主、承包商在合作中存在目標分歧的情形下,應借助各種制度安排來協(xié)調(diào)合作中的目標分歧以實現(xiàn)合作的潛在利益:包括工程監(jiān)理制度,質(zhì)量保修制,質(zhì)量事故處罰制度等。(3)要讓監(jiān)理發(fā)揮良好作用,抑制承包商的風險。(4)加快信用制度建立,提高故意違約成本。(5)可重新定位工程合同主體的關系。

      三、施工合同管理中的風險防范與措施

      從2004年4月1日開始國家已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新的計價模式給與了施工企業(yè)發(fā)揮自身經(jīng)營管理能力的舞臺同時也使其承擔著一定的競爭風險。

      1.清單計價模式下存在的風險

      (1)清單有漏項的風險。

      (2)清單項目的特征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準確的風險。

      (3)綜合單價的確定必須考慮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

      由此可見企業(yè)若想降低清單計價模式下的投資潛在風險,必須分析在此種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認真研究。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滲透于確定合同條款的過程之中,完善專用條款,增加合同的約束力。

      2.加強施工合同管理的應對措施

      (1)大力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guī)范合同表述形式。FIDIC合同條款之所以能夠在世界范圍內(nèi)得以廣泛應用,一方面是由于FIDIC合同條款本身的嚴密和完善,同時它能給工程管理帶來便利,可減少合同履約過程中的爭議。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我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斷完善,廣大業(yè)主及施工企業(yè)將能提高對合同示范文本的認識,大力推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guī)范合同的表述形式,它必將從根本上改變合同管理的現(xiàn)狀,減少合同中的矛盾與錯誤,提高合同履約率,進而提高工程施工現(xiàn)場管理水平。

      (2)嚴格合同管理,規(guī)范合同的簽訂和執(zhí)行。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為明確權利和義務以達到各自的經(jīng)濟目的而訂立的協(xié)議文書,具有很強的法律依據(jù),因此施工企業(yè)要嚴格合同管理。企業(yè)的經(jīng)營管理人員一定要熟悉合同法規(guī)和條款,吃透其精神。凡是涉及到驗工計價時間、方式及工程款結算的違約條款,各自應承擔的經(jīng)濟責任等必須填寫清楚,切忌模棱兩可,盡量避免和消除可能出現(xiàn)的經(jīng)濟糾紛隱患。

      (3)加強承、發(fā)包商雙方對合同的法律認識,增強索賠意識。依法運用施工合同監(jiān)督、評審等管理手段在施工進程中可以減少或避免施工進度、質(zhì)量、造價等方面出現(xiàn)的偏差和問題,從根本上避免可能引起的合同矛盾糾紛,減少由此帶來的經(jīng)濟損失。把工程施工合同履約這一管理意識作為約束建筑市場經(jīng)濟行為的普遍準則,真正建立起社會主義建筑市場經(jīng)濟所需要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加大合同履約的行政監(jiān)督及法律處罰力度,充分體現(xiàn)法律的威懾能力,從而可以把招投標管理與合同管理落實到實處。平時要善于收集、整理與施工索賠有關的依據(jù)和資料,一旦發(fā)生糾紛,要用法律武器向對方進行施工索賠。

      四、結語

      總之,在合同管理中,必須以合同約定為依據(jù),以不損害承包人合同權益為前提,在授權的范圍內(nèi)代表業(yè)主行使監(jiān)督檢查權力,并根據(jù)合同條件的變化,實事求是,使合同管理貫穿于從投標到工程竣工的全過程,既有利于合同目標的實現(xiàn),又使技術和經(jīng)濟相結合,產(chǎn)生良好的經(jīng)濟效益。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8)

      有效合同范文第5篇

      王穎

      (南開大學保險系,天津,300071)

      內(nèi)容提要

      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是保險合同關系產(chǎn)生的前提,沒有有效的保險合同則很難談得上保險業(yè)務的開展。針對我國保險法理論與實踐中對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的頗多爭議,本文一方面就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本身的內(nèi)涵進行了澄清,確定成立和生效各自不同的要件;另一方面則對涉及到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易產(chǎn)生爭議的保險費交納、保險單簽發(fā)、保險利益原則等實際問題進行了解析,并進而提出了作者自己的看法。最后為本文的簡短結論。

      【關鍵詞】保險合同 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保險單 保險利益

      ABSTRACT

      The conclusion of an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underlies the carry-out of the insurance business, is the precondi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ual relation. This essay mainly focuses on two controversial issues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 namely, the formation and validity of an insurance contract. In the first place, this essay clarifies the respective nature and essential elements of the two issues, then, the essay discusses some practical problems such as the premium payment, issuance of the insurance policy and the doctrine of the insurable interests, which is easy to raise disputes in conclusion of a contract. And in the end, a conclusion is suggested.

      Key words:Insurance Contract Formation of a Contract

      Validity of a Contract Insurance Policy Insurable Interest

      目次:

      引言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

      1. 保險合同成立的含義

      2. 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

      二、保險合同的生效

      1. 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

      2. 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三、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有關的幾個問題

      1. 保險單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之間的關系

      2. 繳納保費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之間的關系

      3. 保險利益原則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之間的關系

      結論

      引言: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間關于承擔風險的一種民事協(xié)議。根據(jù)此協(xié)議來明確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則應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對事故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承擔經(jīng)濟賠償責任,或者在約定的人身保險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傷殘、疾病出現(xiàn)時,或期限屆滿如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時,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因而,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問題關系重大,只有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之后,才能實現(xiàn)保險的目的和意義。

      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即意味著訂立的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否則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而,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事實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雙方商定了保險合同的條款,即保險合同已經(jīng)成立;二是保險合同對雙方發(fā)生法律約束力,即保險合同生效。但是在我國保險法理論與實踐中,對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爭議頗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本身內(nèi)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則是涉及到構成二者的要件問題多與保險費交納、保險單簽發(fā)等實際問題密切相關,尤其是在保險實務中往往因立法的技術問題而使標準難于統(tǒng)一,造成許多賠付的糾紛。鑒于此,本文將對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問題作簡要的探討。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

      1. 保險合同成立的含義

      按照合同法的理論,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觀存在,其具體表現(xiàn)就是將要約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轉化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1]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也具有實際意義。首先,判斷合同是否成立,是為了判斷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變更、轉讓、解除等一系列問題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也是為了認定合同的效力[2],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則談不上合同有效、無效的問題,即保險合同的成立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2.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因而,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diào)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diào)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币勒者@一規(guī)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 ,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這三個要件,實質(zhì)上仍是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

      二、保險合同的生效

      1.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

      保險合同的“生效”與“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xié)議;保險合同的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fā)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系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jīng)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后才生效。

      2.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并在保險合同內(nèi)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三、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有關的幾個問題

      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有相當一個過程,大致包括:(1)投保人的申請,填寫保險單;(2)投保人與保險人商定支付保險費的方法;(3)保險人審查保單,決定接受投保后即在投保單上簽章;(4)保險人出具保險單。那么,在此過程中出現(xiàn)的保險單、交納保費等行為與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是什么關系哪?

      1.保險單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之間的關系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nèi)容”。目前對保險單的簽發(fā)問題,理論上大體有三種主張:肯定說認為保險單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否定說認為投保人與保險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協(xié)議后合同成立,保險單只是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第三種主張則認為保險單的簽發(fā)是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的義務,實際上也是否認保險單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3] 實務上,這一問題往往涉及到保險單簽發(fā)之前的保險事故發(fā)生,是否要由保險人承擔責任的問題。

      眾所周知,從法律上講,保險單并非保險合同本身,而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或稱書目憑證。從前文分析可知,保險合同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就某項保險業(yè)務達成協(xié)議以后,就意味著保險合同已經(jīng)成立,至于保險單是否簽發(fā),則不影響有關賠償責任(除非雙方當事人約定以簽發(fā)保險單作為保險人承諾的唯一形式)。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也規(guī)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且,保險單簽發(fā)是由保險人控制主動權,若以保險單簽發(fā)作為合同成立要件,勢必加重投保人的劣勢地位,難以發(fā)揮保險的經(jīng)濟保障功能。

      國外立法例對保險合同成立是否以保險單為要件有相似規(guī)定:保險人出具保險單,但如果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尚未一致,則保險合同不得成立,當事人不受法律約束;保險人雖然沒有出具保險單,但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要約,則保險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得受保險合同的約束 。

      2.繳納保費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之間的關系

      《保險法》第13條對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這樣規(guī)定的:“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這條規(guī)定使人對保險合同的生效產(chǎn)生了分歧: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只有保險費交納之后方生效;另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要雙方經(jīng)過要約和承諾階段,保險合同即告成立生效。[4]

      筆者認為,依據(jù)我們關于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的分析,保險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它的成立不以交納保費為要件。如果當事人約定,保險合同須至保險法交清時才生效,那么這只是當事人約定的保險合同何時生效的一種附加的延緩或停止條件而已,與保險合同的成立是兩個概念。[5] 更何況,投保人交納保費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是保險合同成立后雙方各自獨立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兩者是并列關系,而非因果關系。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承擔按照約定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同時,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賠償或給付責任的義務。因而,交納保費不是保險合同有效訂立的要件。

      3.保險利益原則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之間的關系

      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其作用在于能有效地消除賭博的可能性和防止發(fā)生道德風險的發(fā)生。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我國《保險法》第11條第1、2款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币蚨?,現(xiàn)行保險法將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一個效力要件。

      但是,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而后在保險合同存續(xù)的某一期間喪失保險利益,而在以后的某一時間又取得保險利益,如此反復幾次,是否保險合同也在有效和無效之間來回反復?這勢必造成不合理的麻煩。因而,有人從現(xiàn)代保險的發(fā)展角度,認為保險利益不是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保險損失補償原則起作用的要件。[6]

      筆者認為,從現(xiàn)行法角度考慮,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合同有效訂立的要件是勿庸置疑的,也是必須遵守的。但從財產(chǎn)保險的發(fā)展角度,將保險利益原則排除在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之外,將其作為保險補償和賠償?shù)那疤岷蜅l件,也未嘗不是一個好的方向。因為隨著現(xiàn)代保險業(yè)的發(fā)展,人們對財產(chǎn)保險利益有了更為深入的理解,財產(chǎn)保險的目的在于填補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保險利益原則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并無實際意義,而且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還會增加實務上的困擾。[7] 但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人身保險利益在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單生效時必須存在,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但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利益是否存在對保險合同的效力不發(fā)生影響,因為人身保險合同并非填補損害的合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的保險合同生效時的利益對人身保險合同是必要和不可缺少的。[8]

      結論:

      1. 保險合同的訂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而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就保險事項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并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成立后即告生效,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規(guī)定。

      2. 保險單僅僅是保險合同的書目證明,并不是保險合同有效訂立的必備條件。保險人出具保險單,但如果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尚未一致,則保險合同不得成立,當事人不受法律約束;保險人雖然沒有出具保險單,但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要約,則保險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得受保險合同的約束 。

      3. 保險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它的成立不以交納保費為要件。如果當事人約定,保險合同須至保險法交清時才生效,那么這只是當事人約定的保險合同何時生效的一種附加的延緩或停止條件而已。

      4. 從現(xiàn)行法角度考慮,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合同有效訂立的要件是勿庸置疑的,也是必須遵守的。但從保險的發(fā)展角度,將保險利益原則排除在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之外,將其作為保險補償和賠償?shù)那疤岷蜅l件,也未嘗不是一個好的方向。

      注釋:

      [1] 傅廷中:“論保險合同的成立”,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01年第1期。

      [2]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非同一概念,參加本文相關論述。

      [3] 劉靜:“淺析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有關問題”,com-law.com/wenku/baoxian-hetong.htm,2003年5月10日。

      [4] 李玉泉:《保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頁105。

      [5] 同上注。

      [6] 王蘊 田昕:“保險利益與財產(chǎn)保險合同的生效”,載《世界海運》,2001年第1期。

      [7] 參見 吳榮清:《財產(chǎn)保險概要》,三民書局,1992年,頁30。

      [8] 參見 覃有土主編:《保險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頁138。

      參考文獻:

      1.劉茂山主編:《保險學原理》,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1998年。

      2.魏華林、林寶清主編::《保險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3.李玉泉:《保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4.鄒海林:《保險法教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

      5.傅廷中:“論保險合同的成立”,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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