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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建立健全財政監督體系是搞好財政監督工作的基礎。構建財政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經常性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覆蓋財政管理和財政性資金運行全過程的新型監督體系。初步形成了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相對分離、相互制約的財政內部運行機制。在財政監督方面,重點抓好專職監督機構與業務主管科室的相互配合。
關鍵詞 創新 財政 監督 水平 提高
強化公共財政監督機制,確保公共財政資金安全運行、規范管理和有效使用,是黨和政府贏得人民群眾擁護與信任的重要條件,因而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密切相關。強化公共財政監督機制是推進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既然公共財政資金取之于公眾,它能否全部有效地用于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公共利益,那么,對公共財政資金運行全過程加強監督自然就是人民所擁有的政治權利。本文從財政監督存在的問題和完善公共財政監督機制方面進行了闡述。
一、財政監督存在的問題
加強對財政的監督,歷來是我國經濟監督工作的重點。概括起來,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財政監督法制建設滯后,財政監督缺乏直接法律依據。我國尚未出臺一部系統地規定財政監督的單行法律法規,財政監督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和獨立完整的法律保障。財政監督單行規范的效力層次過低,權威性不足。現行財政監督法律規范存在諸多缺陷,缺乏可操作性。財政監督實務中的交叉和重復,加大了監督成本。
二、完善公共財政監督機制
(一)強化全程監督,規范監督行為
強調了財政監督貫穿于財政管理過程始終,強調財政部門實施監督要堅持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相結合。同時,明確了財政部門內設專職監督機構在財政監督工作中的牽頭組織作用和業務管理機構的日常監督作用,整合了財政部門監督職能,以進一步提高財政監督工作效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規范監督檢查程序、避免重復檢查,樹立財政機關良好形象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提高了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效率與工作水平。
(二)建立違章違紀責任追究制度
明確監督主體的責權和被監督客體的違法違規責任,使財政監督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實現公共財政監督機制法制化,增強財政監督的法律權威性。根據《預算法》、《會計法》等財政稅收法規的要求,對企業內部、社會中介機構及政府監督機構的違法、瀆職行為進行追究,要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理,并通過新聞曝光以及行政和法律責任的追究,有效制止違法違紀行為,使各種法規制度得到貫徹執行,真正起到約束作用,維護國家制度和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
(三)加強財政監督人員自身建設
加強財政監督業務骨干政治及業務素質的培養。有計劃、有重點、多形式地開展監督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財政監督隊伍的業務素質,注重把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年輕有為的業務骨干充實到財政監督干部隊伍中來。堅持依法檢查、按程序辦事的意識和堅持原則、敢于碰硬的工作作風,公正執法,廉潔自律,樹立良好形象。加強監督部門之間的合作。形成相互配合、相互補充、信息共享的協作機制。建立健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強化日常實時監控,提高財政支出的透明度。從財政資金監管這一源頭上有效防范“小金庫”等問題的發生。
(四)財政行風監督員制度化
加強財政系統政風行風建設,出臺了財政行風監督員工作暫行辦法,聘請的政風行風監督員頒發了聘書。《監督員工作暫行辦法》包括政風行風監督員的聘任、監督的內容與范圍、權力和義務、組織管理和監督結果運用等五個方面,使長期以來較為空泛的政風行風監督工作具體化,從而保證了政風行風監督工作的實效性。對本系統干部職工破壞政風行風建設、妨害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的行為,絕不護短,有錯必糾,有案必查,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財政工作氛圍。加大財政資金公開的力度,將中央、省、縣分配的資金在縣政府網、縣財政網、鄉政府網站上公開,公開到最終用戶,使國家的每一筆資金的用途、去向及合理與否都可查,責任可究。
(五)健全聯合檢查機制
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都是為了保證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安全和高效使用。兩者監督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加強協作,可以相得益彰。對于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政局主動邀請審計部門提前介合監督,進一步提高監督效果,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使用。建立財監部門和業務科室整體聯動的工作推進機制,各科室針對業務流程的日常管理,主動排查業務環節的風險點,精選重點項目充實并完善到年度財監工作計劃,為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監督管理奠定基礎。發揮專門財監力量的職能作用,更充分調動財政相關職能科室參與監督、推動監督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將監督工作貫穿于財政運行全過程,著眼于完善健全預算編制、執行、監督三位一體的財政運行機制,實現財政監督融入財政管理;強化對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的動態監控,實現財政監督的機制化、流程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充分發揮財政監督的作用。
關鍵詞:全過程;財政監督;監督模式;創新
一、財政監督存在的問題以及不足
對于我國的財政監督情況進行分析發現,目前在財政監督領域還是缺乏系統性,這樣就會導致財政監督往往會滯后于財政管理理念。第一、財政需要針對于資金進行有效撥付以及分配,但是,資金撥付以及分配之后,相關人員還是往往忽視了資金利用效果以及效率,沒有針對于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加強監督,這樣就會導致財政資金往往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同時會對于資金分配造成不良影響,甚至某些地方財政監督部門沒有加強預算審核以及預算編制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難以針對于財政撥付情況進行全盤的掌握,這樣就會對于財政監督檢查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往往導致財政監督檢查工作常常處于一種相對被動的地位,對于監督檢查工作實效性造成不良影響。另外,當前的時代背景之下存在一部分人過分認為財政監督就是針對于違法財政行為進行懲罰等,但是往往忽略財政管理及財政監督二者之間存在著密切的內在聯系,這樣往往就會導致財政監督客體對象會對于監督行為產生抵觸情緒,還可能會造成財政監督工作難以受到充分理解以及高度的重視,不利于財政監督管理工作質量以及水平提升。第二、信息化建設滯后。針對目前的財政監督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當前缺乏信息化建設工作,或者是信息化建設相對落后,難以對于繁重監督任務進行應付,目前大部分的財政監督部門往往人手不足,隨著監督范圍日益擴大,同時任務較重,想要完成監督檢查工作比較勞累,同時,由于人手不足,難以對于潛在財政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深入挖掘,只是針對一些表面性問題進行監督,難以深入監督造成效果不佳。第三、監督手段單一。在當前的財政監督的過程當中,還應當充分意識到目前監督手段還是過于單一片面,這樣就會導致財政資金脫離監督管理現象經常產生,對于我國的財政監督而言,目前還需要建立一套較為全面以及完善的財政資金分配監督機制,但是,如今財政監督保障作用以及調節性作用還是沒有得到充分體現,總體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一是財政部門只是將財政資金進行撥付或者分配,但是沒有針對于分配之后的資金使用效果進行追蹤,只是在項目完工之后進行專項性檢查,檢查過于單一;二是檢查也只是局限在一些違規違紀方面問題,例如專項資金用挪用截留或者公款私用,或者用于吃喝招待等,財政資金被浪費揮霍。
二、財政監督模式創新實現全過程財政監督
(一)樹立財政監督新型理念
在當前的時代背景之下就應當加強財政監督管理工作,第一、應當解放思想,同時要建立財政新型理念,為了有效振興財政,轉變財政職能,應當建立符合市場經濟需求監督新機制,這是當前重要一項任務。第二、對于財政監督工作人員而言,要完善財政管理,理順財政分配關系,拓寬財政監督范圍以及領域,只有這樣才能夠切實地做好財政監督工作,實現財政全過程監督控制。
(二)增強信息化在財政監督應用
目前財政監督的過程當中應當加強信息化技術運用,通過信息化技術使財政監督工作取得比較良好的效果,一方面,能夠有效地縮減財政監督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實現全范圍全過程實施的監督控制。目前財政監督信息系統應當對于財政資金運行過程進行全面追蹤,同時應當要結合實際情況運用科學合理監督管理軟件,只有這樣才能夠促使我國財政監督信息化技術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同時可以促使財政監督信息化步伐得到加快,另外,還應當加強財政資金運行規律特點研究,切實地發揮賬戶控制智能,同時要對于資金的利用情況進行全方位監督和控制,只有這樣才能夠保障財政資金可以得到科學合理利用,同時保障財政資金可以在財政監督范圍之內使用。
(三)建立新型財政監督機制
應當建立科學合理財政監督機制,應當充分意識到財政監督工作是財政管理工作中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是不可缺失重點性環節,要加強對資金全過程及全方位動態化監督和控制。除此之外,還應當緊緊圍繞財政支出過程開展監督工作,不僅是檢查監督,而且要注重檢查控制,加強監督和控制要做好事中、事后全過程跟蹤控制,同時要及時發現財政運行過程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夠充分掌握財政監督工作主動權,切實保障財政可以得到有效管理及分配。
(四)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在財政監督過程當中需要加強隊伍建設,促使相關從業人員綜合素質得到全面提升,財政監督人員業務素質關系到監督效率以及效果,隊伍建設保障監督機制完善重要途徑。第一、目前應當挑選具備高素質以及豐富經驗的人員充實監督隊伍,財政監督工作需要從業人員具備豐富知識,同時要具備較強業務能力,還要對于財政業務充分學習。第二、要加強對于財政監督工作人員培訓工作,要通過多種渠道和多種方式加強培訓,同時要開展多角度、多方位、多層次的業務培訓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夠促使財政監督工作人員綜合素質以及綜合能力得到全面提高。第三、應當加強對于人員作風建設工作,要對于財政監督工作人員自豪感、使命感責任感進行有效培養,同時要幫助財政監督工作人員樹立高尚理想,提升當前財政監督隊伍凝聚力,同樣財政監督工作過程當中要弘揚嚴格執法、無私奉獻,求真務實,廉潔奉公的工作作風,只有這樣才能夠促使財政監督事業可以實現可持續的發展。
(五)完善財政監督環節,實現監督流程再造
資金被利用在何處應當監督何處,這是切實實現財政監督完善重點內容,以往在財政監督的過程當中,通常是采取個案處理、突擊檢查以及事后問責方式,這些方式保障財政監督職能充分發揮,所以這就需要實現財政監督模式創新,要實現流程再造,同時要健全完善監管環節,還要加強審查以及決策監督工作,通常而言,要對于政府采購、一般性支出、轉移支付等諸多項目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以及監督管理,這是保障財政資金可以得以健康利用重要原則,另外,為了有效地防止財政資金被嚴重浪費,還需要避免決策失誤或者出現腐敗問題,切實保障資金運用合法到位。
第一條為促進依法行政,切實履行財政監督檢查職能,規范財政監督檢查工作行為,保證查處質量,根據財政部《財政檢查工作規則》及《江蘇省財政廳財政監督檢查操作辦法》的具體規則,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監督檢查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客觀、真實地反映檢查結果,出具檢查報告,依法作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及意見。
第二章檢查準備
第三條根據局年度財政監督檢查計劃,每項檢查實施之前制定詳細的檢查工作方案,并報處(局、室)領導批準。檢查工作方案包括:
(一)檢查項目;
(二)被檢查單位名稱;
(三)檢查依據、范圍、內容和時限;
(四)檢查的方式和辦法;
(五)檢查的時間安排;
(六)檢查人員的抽調和分組;
(七)檢查前的業務培訓;
(八)檢查中應注意的事項等。
第四條根據檢查工作安排,實施財政檢查應組織檢查組,每組不得少于2人,并由具有財政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擔任組長。
檢查組組長應對本組的檢查工作質量和提交的檢查報告負責,檢查組成員對其分工的具體檢查內容負責。
第五條檢查組成立后,檢查組長應根據檢查方案,收集有關情況,及時召集檢查組成員學習檢查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制度和相關業務知識,研究擬訂現場檢查工作方案。
第六條財政監督檢查一般應于檢查組進點前3日,以局名義向被查單位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財政檢查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被檢查單位的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查單位配合檢查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成員名單;
(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六)財政檢查通知書日期及局印。
第七條向被查單位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時,
應取得被檢查單位簽章的回執,如遇被查單位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作書面說明并有兩人以上簽名。
第三章檢查實施
第八條檢查人員進點實施檢查時,應出示檢查通知書及檢查人員行政執法證件。
第九條檢查組進點后,應及時向被查單位說明檢查的目的、任務,通報檢查內容、范圍和時間安排,宣傳有關政策,了解被檢查單位基本情況,并按照檢查方案明確的各自分工開展檢查。
第十條檢查人員必須根據檢查內容,逐項逐事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一)檢查項目編號;
(二)檢查項目名稱;
(三)違法違紀事項主要內容的摘錄(包括違法
違紀事項發生的日期、憑證號、原會計分錄、金額和文件號等);
(四)附件的主要內容及張數;
(五)被檢查單位相關人員簽名;
(六)檢查組制單人簽名及填制日期;
(七)檢查組復核人簽名及復核日期。
第十一條財政檢查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檢查證明材料:
(一)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賬簿、報表、憑證等
資料的復印件;
(二)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
會議記錄、往來函件等資料的原件、復印件或摘錄件;
(三)注冊會計師簽名提供的有關審計報告等資
料。
第十二條財政檢查工作底稿應做到條理清楚、用詞準確、字跡清楚、格式規范、結論明確。檢查工作底稿中載明的事項、時間、地點、當事人、數據、計量、計量方法等必須準確、前后一致,相關的證明資料要充分完整,不互相矛盾。
相關的工作底稿之間的數據有鉤稽關系的,相互引用時應注明底稿編號。
財政檢查工作底稿所附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經被檢查單位或其他資料提供者的簽證認定。如有特殊情況,無法簽證認定的,檢查組應作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財政檢查工作底稿的所有權屬組織檢查的財政機關,未經批準,檢查組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四條檢查組在實施財政監督檢查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有關局領導請示匯報,不得隱瞞或擅自答復。
第十五條檢查人員向有關當事人收集證言、證詞的,應按照財政檢查有關規定進行,認真做好財政監督檢查詢問記錄單。
第十六條檢查現場工作結束后,檢查組應根據檢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在綜合分析、歸類、整理、核對的基礎上,匯總填制《財政檢查報告》。檢查報告主要包括:
(一)財政機關、被檢查單位名稱,檢查報告編
號,出具檢查報告時間;
(二)檢查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
(三)檢查組的基本情況;
(四)被檢查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會計人員配
備和銀行開戶情況);
(五)對檢查事項的檢查結論;
(六)對被檢查單位提出的檢查處理建議和意
見。
第十七條檢查報告應當內容完整、語言簡練、表達準確、結構合理、層次清晰、文字規范。檢查報告經檢查組集體討論并由檢查組長定稿,送達被檢查單位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被檢查單位自收到檢查報告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書面意見對檢查結論有異議的,檢查組應當進行核查、取證。如有必要,修改財政檢查報告。
第十九條被檢查單位自收到檢查報告之日起3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同對報告無異議。
第二十條檢查組應在檢查結束后10日內,將財政檢查報告、被檢查單位的書面意見、檢查工作底稿等資料提交財政局組織檢查部門。
第四章檢查審理
第二十一條財政機關在收到檢查組的檢查報告、被查單位的意見或說明、檢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后,應組織專人成立審理小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本著“事實求是、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定性準確”的原則進行審理。
第二十二條審理小組對下列事項進行審理:
(一)查證的有關事項事實是否清楚;
(二)查證收集的證明材料是否客觀、充分、合
法;
(三)檢查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對違反財政法規問題的認定依據是否準
確,行政處罰建議是否恰當。
第二十三條審理小組根據不同情況對審理事項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檢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規范以及檢查的有關
事項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終止審理。通知檢查小組予以說明并負責核實、補充,必要時由牽頭組織檢查的有關處(室、局)另行組織調查、取證;
(二)認定依據不準確,擬作出的財政檢查決定
不當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見;
(三)檢查未履行法定程序,不予審理,并要求
立即停止檢查;
(四)審理認定檢查報告及其擬作出的檢查決定
或檢查意見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準確、程序合法的,簽署意見,審理通過。
(五)對財政檢查中發現數額大、情節嚴重或頂
風違紀的案件,審理小組可以提前介入,協同檢查、核實、取證,查清案件。
第二十四條檢查報告經審理小組審理通過后,應形成書面審理意見,并由審理人、審理小組組長署名,連同審理材料報局領導審批。依法下達《財政檢查決定》或《財政檢查意見》,并送達被檢查單位。
審理小組對送達到被檢查單位的文書需填寫《文書送達回執》,并由被送達人簽收。
第二十五條《財政檢查決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文號;
(二)主送單位及抄送單位;
(三)檢查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四)被檢查單位違反國家財政法規的事實;
(五)定性、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六)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
(七)被檢查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
(八)被檢查單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和復
議機關。
第二十六條《財政檢查意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號;
(二)主送單位及抄送單位;
(三)檢查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四)被檢查單位違反國家財政法規的事實;
(五)對被檢查單位提出的檢查意見和建議;
(六)整改的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局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對被查單位或個人作出暫停經營業務、執行業務,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處罰決定之前,應以《財政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檢查單位及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和被查單位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被查單位及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市財政局應組織聽證。
第二十八條對被檢查單位違反財政法規的行為,應依法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黨紀、政紀責任或刑事責任,取消會計技術職務資格或解聘會計職務的,應填寫《財政檢查移送單》,列明當事人的違紀事實、證據、處理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五章結案歸檔
第二十九條每項檢查的審理結束后,審理小組應將該項檢查的全部材料交局有關部門專人歸檔備查,要求被檢查單位落實整改的,應由組織檢查的部門負責督促收集有關材料。
第三十條對檢查檔案應按照局機關檔案管理要求,及時整理歸檔,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1.問題
在國際上,衡量一個國家的法治水平如何,不僅僅看該國立法的數量,法律制度是否齊全,更要看該國能不能把已有的法律制度有效地貫徹,實施下去,是否有一套科學完整的監督機制監督法律的實施,目前我國的監督立法與實施是個薄弱環節,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a.條款過于原則化,可操作性不強
這種狀況導致解釋空間過大,監督手段弱化,給權力濫用者和腐敗分子以可乘之機。
比如在預算監督立法中,1995年施行的《預算法》規定了各級權力機關和各級政府對預算監督的職責權限以及法律責任,但內容比較原則,籠統,沒有體現在預算的事前,事中監督,同時也缺乏操作性;對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方面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導致“小金庫”屢禁不止,大量國家財政資金流失。[2]
b.缺乏實施財政監督的程序性法規
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相輔相成,密不可分,而我國在財政實體法上有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但是在財政監督的程序方面卻沒有與之相對應的規定,這樣會導致監督效果的不明顯,不合理甚至違背立法者的初衷,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c.事后監督中懲罰措施和力度不夠
比如我國稅收監督中,稅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懲罰措施和力度不夠,導致國家大量稅收流失,在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中,采用轉移,隱匿等手段或者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逃稅,騙稅的事件時有發生。
又如,在法律責任規定中,缺乏懲治力度,只對違反預算行為者做出給予一般行政性處分的規定,如對挪用公款游山玩水,揮霍浪費行為,按違紀處理或者一罰了之,這既是預算約束軟化的表現,也是財經違法違紀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3]
d.地方財政監督的需要未充分考慮
比如新《會計法》只規定財政部及派駐機構才有查詢被查單位銀行存款的權利,而地方財政部門卻無此權力等等,與地方財政部門所要承擔的財政監督工作明顯不適應,使地方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缺乏法律依據,造成地方財政監督工作弱化。
2.對策
a.合理規定財政監督的手段和程序
不可否認,強化財政監督的力度,加大對違法事件的懲治力度,是完善財政監督法的當務之急,否則,監督職能的作用發揮不出來或者根本不利于財政開展監督工作,關鍵是要把握好限度,這就要求我們在立法上相應地提高對違法行為的懲治標準,從而真正發揮財政監督的功能,以期達到威懾的效果。
另外,我們還應當本著嚴謹,簡明,適用的原則,對實施監督的每個環節做出明確的規定,以便于指導財政監督工作。使得實質正義能夠和程序正義相結合。
b.細化條款,明確操作規則
為了便于操作,避免過于寬泛的解釋空間的出現,條款應當細化,以明確的操作規則來規范執法主體的行為并提供能夠相應的標準。比如,《預算法》應當對截留、占用、挪用財政款項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的追究條款。
c.立足全局,協調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就國家整體立法而言,國家立法須從全局出發,實行統一立法原則,禁止各搞一套,以保證全國統一立法體系的完整性,避免法律或法規相互之間的矛盾和碰撞。同時,又不能過度壓制地方財政監督的職能,使得地方財政的有效運行受到影響。在國家統一的法律法規下,允許地方制定適合本地情況的規定。總之,要立足全局,協調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d.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財政監督法規
我們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問題:制定的財政監督法律制度要保證財政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實施;作為立法機關應充分發揮立法職能和作用,對財政監督立法應給予足夠的認識和重視,將其作為整個經濟監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要吸收外國的立法經驗和成果,更要立足于本國實際,體現中國的特色。另外,我們要加快財政監督立法的步伐,但也要注重立法質量。
二、執法中的問題和對策
1.問題
a.多數財政監督主體的監督工作沒有權威性
對于違反財政法的行為,監督人員缺乏強制手段,只有監督權和建議權,沒有糾正權和處罰權。另外,還有相當數量的執法機構和人員沒有把執法監督工作擺到應有的地位,重執法,軟監督。[4]
b.財政執法監督中存在著“關系網”
當今社會,“關系網”無處不在,在財政監督領域也是如此,表現為以權壓法,以情代法,以錢亂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它嚴重阻礙了財政法律和法規的實施,增加了財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難度。
c.國家機關公務員的財政法制意識不夠
財政監督執法人員不僅需要具備一定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工作能力,還應當有一種主人翁意識,以維護國家利益為己任的責任感,以人民大眾的利益為著眼點的使命感。而目前我國財政監督執法隊伍在上述尤其是最后一種素質上還有待提高。
d.執法監督方面的立法滯后,缺乏具體工作規范
這一點,在前面立法中存在的問題中已經作了分析,這是立法和執法共同存在的問題,沒有具體的規范,執法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2.對策
a.建立財政稅收警察制,配置相關的執法人員
從國外財政稅收征管工作情況來看,有些國家除設常規警種外,根據本國實際需要還設立了專門的財政稅收警察,如意大利,新加坡,土耳其,肯尼亞等國分別組建負有特殊使命的特種警察即財政(稅收)警察。該種警察不同于常規警察,其職責是維持財政稅收征管秩序,對涉及財政稅收違法犯罪案件,如偷稅,漏稅,抗稅,騙稅等案件進行偵查與調查,協助財政稅收機關完成財政稅收征管任務。借鑒上述國家做法,我國也可以建立財政(稅收)警察制度,配置相應機構及人員,目的是提高財政稅收,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加大財政針管工作執法監督力度,保證國家財政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實施。[5]
b.提高全民尤其是國家機關公務員的財政法制意識
意識指導行動,正確的意識才能為合情合法的行動做導向。為了保證財政法的實施和使財政事業健康發展,客觀上要求我們必須加強財政監督法制建設,大力宣傳財政監督的重要性和依法理財,依法治財的必要性。這是糾正人們在財政活動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重要措施之一。另外,也需要國家公務員自身對財政監督重視起來,從主觀上作出應有的改進和提高。
c.建立并健全財政監督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執法監督責任制是執法主管部門或者專門的執法監督主管部門與執法部門或者專門的執法監督部門之間,通過契約形式明確各自職責權限關系的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執法或者執法監督質量和效益。
財政監督是公共財政的一項重要職能,也是社會經濟監督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財政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財政基本框架的構建,財政監督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凸現。因此,按照公共財政的基本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共財政下的財政監督機制,使財政監督走上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是當前財政管理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
1、改進財政監督方式。為了適應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的要求,必須改進財政監督方式:一是堅持微觀和宏觀監督并重。要從過去單一的企業財務收支監督轉變到建立規范的企業財務監督體系和財政預算監督體系,不僅要對企業財務經營狀況以及執行財經紀律、法規情況實行監督檢查,而且要對行政機關的財政收支狀況以及預算執行情況、社會中介機構執法情況等環節進行全方位監督。二是堅持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并重。財政監督貫穿于財政資金運動的每一個環節,融匯于財政管理的各個方面,要求財政監督專門機構與業務機構合理分工、密切協作,形成財政管理事前審核、事中控制、事后稽查的全過程監督。三是堅持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制裁和輿論監督并重。要從過去單純收繳違紀資金轉變到嚴肅處理違紀行為,也就是說,不僅要處理事,而且要處理人。要加大處罰力度,一經查實,視行為責任人的情節輕重,依次追究行為人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并動員社會媒體,給予內部通報和外部曝光。四是堅持被動型監督和主動型監督并重。不僅要繼續發揮過去單位舉報、群眾揭發的被動型監督作用,而且要通過建立計算機監督網絡和信息反饋系統,加強財政監督機構的日常性主動型監督,提高財政監督效率。五是堅持直接監督和間接監督并重是。要轉變政府經濟職能,對企業的監督要從直接監督轉變到間接監督上來。
2、擴展財政監督范圍。原有的財政監督對象基本上局限于財政資金,而且側重于財政收入,對整個社會財政性資金支出監督做得很不夠。為此,應當擴展財政監督范圍:一是加大對專項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監督的力度。通過重點抓好與財政宏觀調控、社會穩定關系密切的國債專項資金、糧食風險基金、社會保障資金、扶貧救災等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預算資金的正常運轉。同時,通過“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的嚴格落實以及罰繳分離、票款分離、銀行代收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強對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二是加大對財政部門內部監督的力度。要建立健全規范的內部檢查制度,加強對內監督。包括建立健全財政內部監督制度,實行權力約束,防范和權力濫用;將財政部門內部各項資金納入監督范圍,對資金使用的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監管;加強對財政部門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執行財經紀律特別是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和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監管。
3、健全財政監督法規體系,嚴格依法監督。完備的財政監督法規體系是實現依法理財、從嚴治財的客觀需要,也是強化財政支出監督、鞏固監督檢查成果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加快財政監督法制化進程。這主要包含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盡快建立涵蓋整個財政收支管理的《財政監督法》,明確財政監督機構的設置、職責、權限、工作方法、監督方式、程序、違反財經法規的法律責任等;第二個層次是完善財政監督規章制度和工作守則,形成多層次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財政監督法規體系,逐步把財政監督工作納入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的軌道。其次要嚴格財政監督執法。一方面,要加強對財政監督主體的再監督,建立監督約束機制和定期報告制度,增強監督的透明度,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不斷提高監督執法水平。
4、建立財政監督考核制度。以往單純的以罰款作為考核指標的效果很差。為此,應建立一套科學的監督機構工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和被檢查單位違紀問題統計分析指標體系,這兩套指標體系不僅包括定量指標,而且包括定性指標。通過對監督機構的工作績效進行客觀的考核,可以增強監督機構的責任心和使命感,提高財政監督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