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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9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9-0138-02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而言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它的實施以社區為平臺,基本上克服了監禁刑存在的各種弊端,具有人本主義的價值取向,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刑罰制度發展的重要趨勢。從社會學的角度分析,社區矯正主要圍繞兩個基本問題:如何認識社區矯正?如何研究社區矯正?
一、社區矯正是再社會化的一種重要形式
再社會化是在社會化的基礎上進行的,廣義的理解指在生活的急劇轉變中,一個人放棄原來的生活方式而適應另一種對他來說全新的生活方式的過程。這個過程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被迫的、強制的。狹義的理解則專指強制性的教化過程[1]。無論是廣義理解還是狹義理解,再社會化的過程都需要一個人去糾正和克服在社會化過程中出現的病態與社會失范問題,恢復正常的社會生活。罪犯改造就是再社會化的一種形式。但是,人們一般把這種再社會化理解為由全控機構實施的再社會化,如在監獄進行的再社會化,而忽略了由社區實施的再社會化形式[2]。其實,再社會化除了狹義的壓制性形式外,還應包括參與性形式,即把罪犯放在社會中進行監督改造,從而使罪犯融入社會之中。罪犯社區矯正就是再社會化的一種重要形式。
1.從再社會化的概念來看,對罪犯的改造不能脫離社會進行。再社會化仍然是一種社會化,而不是非社會化,所以需要在社會的基礎上進行,不能脫離社會。首先,人從本質上說是一個社會性動物,必須參與到一定社會關系中去。把罪犯放在與世隔絕的監獄進行改造,本身就意味著把個人與社會割裂開來,個人與社會之間被設置了一道墻,個人與社會難以同步發展。其次,作為罪犯,雖然他的犯罪行為會給社會造成嚴重后果,并且具有人身危險性,但這并非意味著罪犯沒有社會需求。與外界隔絕的監獄矯正方式實際上很大程度地限制或剝奪了罪犯的社會需求,這雖然能夠發揮懲治罪犯的作用,但教育改造效果并不明顯。從監獄矯正的實踐來看,很多罪犯在刑滿釋放以后,因為不能適應社會,不久又會重新走向犯罪道路。
2.從再社會化的效果分析,社區矯正的效果優于監禁矯正。監禁矯正使罪犯喪失社會化的基本條件和環境,使罪犯社會化的速度遲滯于正常社會成員,質量也劣于其他社會成員。罪犯社會化的不足,勢必影響其重新回歸社會后對社會的適應,在一定意義上講,意味著罪犯可能被社會淘汰。顯然,監禁矯正與促進社會成員終身社會化的社會發展要求與趨勢存在著矛盾。
犯罪行為產生于社群,也應在社群里得以矯正。社區矯正對象就在社區當中接受教育改造管理,并沒有脫離社會生活。而且,社區矯正可以塑造一種與正常社會生活相仿的矯正環境,努力促進罪犯與社會保持良好的互動關系,從而達到矯正其犯罪心理與行為惡習的目的。這既符合再社會化的要求,又能夠滿足人性化需要。通過社區矯正,不僅能提高罪犯的改造質量,也可以減輕社會的壓力。
二、社區矯正具有社會建構的意義
社區矯正具有人本主義價值取向,并在實施矯正的同時,對社會進行了重構。所以,社區矯正制度是集人本主義價值觀念與社會建構于一體的復合性制度,社區矯正具有重構社會的功能。
1.社區矯正基本上克服了監禁刑存在的各種弊端,具有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矯正的任務除了懲罰罪犯之外,還要幫助罪犯恢復他們的社會功能,只有當他們的社會功能得到恢復,才能真正回歸主流社會。在這個意義上,監禁矯正不是立足于恢復犯罪人員的社會功能,恰恰相反,監禁矯正通過隔離的方式,把罪犯從社會中分離出去,不僅沒有恢復罪犯的社會功能,反而破壞了罪犯的社會功能,其矯正效果自然難以理想。社區矯正不是簡單地把適用社區矯正的犯罪人員放在社區,而是要通過各種矯正措施使矯正對象能夠像正常人一樣融入社區,成為社區中的一員,在社區正常生活。社區矯正超越了刑法制裁的邊界,使犯罪人員的矯正成為一種社會行動。這意味著社區矯正已由以往的以矯正工作人員為本轉變為在堅持社區矯正制度的大背景下以矯正對象需求為本,具有人本主義價值取向。
2.社區矯正在實施矯正的同時,對政府和社會的功能進行了重構,具有建構意義。從中國的文化傳統以及政府主導的經濟體制改革實踐來看,在中國很難自發生成社會的自我治理體系。因此,中國社會建設離不開政府的主導作用。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可以安排社會的一切,監禁矯正日益暴露出的某些弊端也能說明這一點。在政府主導建設社會的過程中,社會自身的利益會逐漸覺醒并反映出來。因此,中國社會建設將在政府和社會的互動中進行,即這個過程是一個建構的過程。社區矯正本質上屬于政府的責任,但政府很難在社區設置機構、派遣政府人員。因此,政府只能通過在社區組建社區矯正團體,承擔政府矯正犯罪人員的工作。由此,關鍵的問題轉變為政府與矯正社會團體之間的關系問題。中國目前存在的社會團體主要都是“政府與民間二重性團體”,政府并不給社會團體編制,也不直接給社會團體撥付經費,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完全屬于社會團體聘任的工作人員,而社會團體經費的獲取則采取政府購買社會團體服務的方式進行。上海的實踐證明,該類關系模式符合社會發展的方向,且有利于社會團體自主地開展矯正工作[3]。
三、社區矯正研究是“科學探究活動”的一部分
當代社會學不僅要關注理論問題,而且要通過社會學范式分析,及時全面有效地幫助國家和社會解決實際問題,這就是當代社會學的使命[4]。社區矯正研究屬于社會學研究的一個特定領域,同樣是科學探究活動的一部分。在這種探究活動中,離不開科學的精神與科學的方法。
(一)社會學意義上的社區矯正研究離不開社會學的特定視野
社區矯正研究作為社會研究的一個特定領域,離不開社會學的特定視角。而“社會學想象力”則可以說是社會學特定視角的最集中概括。社會學想象力中最為重要的觀點是將個人經歷與社會歷史結合起來分析。“無論是個人生活還是社會歷史,不同時了解這二者,就不能了解其中之一。”[5] 這種特定視角可以幫助我們辨識“局部環境中的個體困擾”與“社會結構中的公眾問題”。在我們探討與社區矯正有關的各種具體現象和問題時,一定要注意將個體行為與社會整體結構的背景聯系起來進行探討,將個體變量與結構變量同時納入自己的分析框架中,這樣才可能真正揭示現象和行為的本質。
(二)遵循科學研究規范,注意采取科學的研究方法與技術
作為一種科學的研究活動,我們應該首先在思想上牢固樹立遵循科學研究規范的思想,在對社區矯正進行具體研究的過程中,注意采取科學的研究方法和技術。社會學研究包括四種研究方式:調查研究、文獻研究、實地研究、實驗研究。其中每一種方式都具備某些基本的元素或特定的語言,構成一項具體社會研究區別于其他社會研究的明顯特征。同時,每一種方式可以獨立地走完一項具體社會研究的全部過程[6]。研究中應根據四種研究方式的優缺點、適用范圍、研究條件、研究者掌握情況等因素進行選擇,正確處理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1.處理好研究問題與研究方法的關系。許多不成熟的研究者往往會去尋求最好的方法,但實際上社會科學研究中是不存在最好的方法的。最好的方法應該是能夠回答研究者問題的最合適的方法。在研究的問題與研究方法之間、研究的對象與研究方法之間、研究的內容與研究方法之間存在著是否合適的問題,我們應該尋求的是最合適的方法,而不是最好的方法。
2.處理方法的科學性與研究結論正確性之間的關系。每一種特定的方法都有其自身的特點,都有特別擅長的方面,同時也都有無能為力的方面。要保證研究結果的正確性,十分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對各種研究方法的長處和不足有清楚的認識。無論是定量研究與定性研究,還是具體的調查研究與實地研究,其方法本身并不能保證研究的科學性和研究結論的正確性,關鍵還在于使用方法的人。所以,作為社區矯正研究者即要具備一定的理論素養,使自己在分析和看待問題時具有一種超出普通常識的理論意識,還需要一定的方法意識和方法素養,以保證社區矯正研究的科學性。
社會學的深層理念是“增促社會進步,減縮社會代價”。從這一視角看,推動社區矯正有利于減少和縮小社會代價,增加和促進社會進步。當然,在中國社區矯正工作已全面試行的今天,還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與方面,要想保證社區矯正健康發展,不僅需要思想上的正確認識,更需要實際行動中的客觀與科學。
參考文獻:
[1]鄭杭生.社會學概論新修[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133.
[2]程琥,孫霞,吳麗娟.法社會學視野中的社區矯正制度[J].中國監獄學刊,2004,(4).
[3]張昱,費梅蘋.社區矯正制度的社會學視野[J].廣東社會科學,2005,(2).
[4]張傳偉.中國社區矯正京滬模式的比較分析與選擇[J].北京社會科學,2009,(1).
[5]鄭杭生.社區矯正與當代社會學的使命[J].江西社會科學,2004,(5).
論文關鍵詞 社區矯正 執行監督 對策
一、問題的提出
在刑罰逐步走向人性化、寬緩化的當代世界,將罪犯監禁起來進行改造不再是唯一的方式。將符合一定條件的罪犯置于社會之中,由相關機關主導,在社區矯正組織下對罪犯進行教育、幫助,使之人格健全回歸社會的刑罰執行方式,我們稱之為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體現了對罪犯的人道主義精神,但同時它也帶了一系列問題。將本該在監獄或看守所服刑的罪犯放置于社會,監管力度不夠強,風險成本高,對罪犯預期的矯治效果也并沒有太好。在追求刑罰輕緩、刑罰經濟的目標下,我們可能犧牲了刑罰的有效性。刑罰沒有效果,也就失去了制定刑罰的意義。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的檢察機關,為保證法律的順利實施,是刑罰執行監督當仁不讓的主體。但是自2003年社區矯正試行以來試行的情況看,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等為確保社區矯正順利進行制定了細則,但是監督力度依然有待加強。
二、存在的問題
(一)社區矯正本質問題
這里要闡述的社區矯正的本質是針對剛性、軟性而言的。毫無疑問,作為刑罰的執行,社區矯正必然是一種剛性手段。但是作為非監禁刑與監禁刑比較而言,社區矯正是一種軟性手段,無論是執行者還是被執行者都不是很重視它。社區矯正一般要求“月報到、月匯報、月學習、月勞動”,但是真正做到的很少。對沒有達到要求的社區矯正人員,監管工作人員最多也只能是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沒有其他懲罰措施。至于社區矯正結束后的評估報告更是沒有約束力。社區矯正人員作為有前科之人,自然不能從事國家公務工作,在外務工,也很少有企業會調取相關檔案,因此,檔案對其基本沒有約束力。
(二)監督對象的范圍待明確
實踐中,監外執行對象統稱為“五犯”,包括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剝奪政治權利和被決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五類罪犯。關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是否屬于社區矯正的對象,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對此予以了肯定,但是根據2012年3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的范圍已經不包括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辦法》第32條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心理輔導、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活動”,由此可見,辦法對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并沒有要求其必須接受矯正的剛性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再屬于社區矯正的對象。
(三)社區矯正各環節存在的問題
1.缺乏事前監督機制
社區矯正是將本應置于監獄服刑的人員放置于社會進行改造,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適用的時候應當慎重。特別是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雖然法院基于各種原因給予這類人監外服刑的機會,但是也有這類罪犯并未吸取教訓。監外服刑罪犯又犯罪、或者嚴重違反服刑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或相關法律法規而被收監執行的,都是緩刑犯或假釋犯。這表明,對某些罪犯適用社區矯正達不到預期的效果,應當采用收監執行的方式。
《辦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社會調查評估是一項軟性規定,這就為社區矯正的決定提供了很大的彈性。是否進行調查評估完全由相關機關(法院、監獄)決定,檢察機關對這方面的監督基本處于空白。在社區矯正工作開展以來,G區檢察院沒有在法院、監獄適用緩刑、假釋之前得到過相關通知。只是得到了最后決定結果的通知。
2.各執行環節存在的問題
(1)交付執行。交付執行要求“人”、“書” 俱在,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有見書不見人,或見人不見書。交付執行一般是法院、監獄告知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到相關部門報到的事項,并將法律文書抄送有關部門,由社區矯正人員帶上相關法律文書到司法行政機關或公安部門報到。暫予監外執行比較特殊,由監獄工作人員將社區矯正人員送交到司法行政機關。在前一種情況下,就會出現“人”或“書”不在的情形。有法律文書已到相關部門,但社區矯正人員卻沒到;有社區矯正人員來報到,但是相關部門沒有收到法律文書。出現書到人未到的原因有社區矯正人員未按時報到、社區矯正人員到公安機關報到卻未到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2)矯正監督。社區矯正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一是漏管現象比較多。在G區,2012年3月,因工作交接,由公安部門向司法行政機關移交社區矯正工作,出現大量在冊卻沒報到的人員。經過1年的查找,仍有78名人員處于漏管中。二是脫管。脫管現象相對漏管現象較少,但是一般出現脫管現象就表明事態已比較嚴重,而檢察機關對此了解的情況一般比較滯后。例: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緩刑,緩刑期間,又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徐某,檢察院偵監部門審查發現:徐某不構成犯罪不予逮捕。同時查明,徐某處于緩刑期間,偵監部門便將線索提供給監所檢察部門,這才使監所部門得到相關線索。最后監所部門向司法局發出檢察建議將徐某收監執行。從徐某尋釁滋事到被收監執行前經過3個月,檢察機關沒有得到任何關于徐某尋釁滋事行為的線索。這說明在徐某的社會矯正過程中存在脫管而未被發現的情形。三是監管手段并未嚴格按照《辦法》規定。中國社會情況比較特殊,外出務工人員增多,流動性較大,存在于這一人群的犯罪幾率也較大。社區矯正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在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后,便申請要到外地務工,不然家里沒有生活來源;也有未成年犯的父母在外地打工,要求將孩子待在身邊進行教育的情況。
(3)變更執行。一是收監執行工作不及時。社區矯正人員由于未遵守關于社區矯正的相關規定或者不再符合一定條件需要收監執行,但該項工作一般進行的不夠及時。其中有執行機關沒有認真履職,遲遲不執行的原因,也有如前(2)所述,監管不力,信息不暢的原因。二是監外執行罪犯減刑程序未啟動。從G區的情況來看,自2007年以來,G區沒有辦理過監外減刑案件。
三、解決的對策
社區矯正作為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既要體現其存在的人道主義、人權主義,當然也必須體現刑罰的莊重性、嚴肅性。
(一)確保社區矯正的剛性性質
確保社區矯正的剛性性質必須由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定。要做到社區矯正人員認真對待這一刑罰執行方法,就要讓其知曉其行為表現與將來的利益密切相關。例如法律可以規定:社區矯正人員在矯正期間雖沒有重大違法以至于變更執行的情況下,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情況可向法院提出延長執行期限,不對其決定終止執行;社區矯正人員最終解矯后仍然可以作為監控對象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對其身份信息進行污點標注,以起到警示作用。
(二)明確社區矯正對象的范圍
根據刑法與新刑訴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監外服刑犯不再是社區矯正的對象。2012年3月份的工作交接,將剝政犯交由公安機關戶政部門管理正是對這一改變的回應。但是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監督中仍然將剝政犯列入監管范圍是不合理的。第一,對每月、每季度進行剝政犯的統計是一項繁瑣的工作,對本來就任務多、人員配備少的監所檢察科是一各負擔;第二,公安機關對剝政犯的監督頁無非是登記信息,并沒有社區矯正的各項矯治規定,檢察機關再對剝政犯的信息統計無疑是一項重復工作。所以,將對剝政犯的監督檢察劃出是合理的。
(三)建立各環節同步監督機制
1.檢察機關應當作為社區矯正決定的參與者。有參與才能了解社區矯正的整體過程。緩刑犯在緩刑期間又犯罪或者雖未構成犯罪但是其行為嚴重違反行政法規甚至進入刑事程序,只是因為未構成犯罪被終止,這說明當時對該罪犯做出社區矯正的決定是不夠妥當的。當然,資源有限,檢察機關不可能對所有社區矯正的決定進行同步參與。但是在本地出現的社區矯正決定應當參與。法院、監獄在決定對罪犯判處緩刑,決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都應當要求檢察機關列席。法院、監獄機關決定對罪犯進行社會調查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調查結果抄送檢察機關。對故意犯罪,即使符合決定社區矯正的條件,檢察機關也應當做好建議工作,防止出現符合法律條件卻與現實相悖的畸形產品。
2.做好交付執行工作。為杜絕“見書不見人”或“見人不見書”的現象發生,就必須做好交付執行銜接工作。核實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告知社區矯正人員接受社區矯正的義務并且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報到、人民法院在其判決、裁定生效起3個工作日內向司法行政機關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同時抄送其居住地的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由交付執行的看守所、監獄將其送押至居住地、社區矯正人員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報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查找,公安派出所在班里社區矯正對象相關手續時,應當詢問矯正人員是否已到執行地司法行政機關辦理社區矯正登記手續。只有嚴格按照交付的規定工作,才能真正確保交付執行的順利進行。
社區矯正安全保證書【1】
本人XXX,系犯罪嫌疑人XXX的XX,我同意XXX接受社區矯正,假如其被判緩刑,本人愿意作為其監管人對其進行監管教育,保證其:
一、接受社區矯正相關規定,履行法律義務,服從社區矯正組織的管理和教育,好好改過,好好做人;
二、接受社區矯正相關規定,履行法律義務,服從社區矯正組織的管理和教育。
三、根據法律的規定按時報到,接受思想教育和改造決不再做任何違法犯罪之事。
保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社區矯正安全保證書【2】
本人在社區矯正期間保證服從矯正組織和工作人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積極參加社區矯正機構組織的學習、勞動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區矯正的有關規定,服從監督管理。
2、定期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有關會客規定。
4、離開所住的市、縣或者遷居,向司法所報告,并經公安機關批準。
5、遵守其他社區矯正監督管理的規定。
保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社區矯正安全保證書【3】
本人自接到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決定)后,保證做到:
1、自覺接受社區矯正相關規定,履行法律義務,服從社區矯正組織的管理和教育;
2、在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7日內,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3、按規定與社區矯正監督人、社區矯正志愿者簽訂監督、幫教協議書;
4、每周向司法所報告一次,匯報上周活動情況,每月到司法所與矯正工作人員見面匯報一次,遞交一份書面情況匯報;
5、自覺在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區縣范圍內活動,因就醫、探親等原因暫時離開活動范圍,按規定請假,需要遷居的,主動向司法所報告,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6、參加司法所組織的集體教育、公益勞動等活動;
7、自覺遵守社區矯正其它有關規定。
以上保證如有違反,本人愿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接受處罰。
社區矯正制度的發展狀況,反映了國家刑事法制建設文明與進步的程度。目前,我國已有6個省市相繼開展了社區矯正的試點,它對于提高對罪犯改造質量,矯正其行為、心理等惡習,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促使其順利回歸、適應、融入社會生活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然而,這項在我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刑罰制度的改革和創新,仍有大量的理論和實踐中的問題需要探索和研究。我國的社區矯正尚屬于起步階段,認真總結試點工作中的經驗與不足,使這種改革穩步健康的發展。同時,學習和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結合我們的實際,逐步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國和上海特色、符合現代化行刑理念的社區矯正制度。
一、我國社區矯正的現狀與述評
目前,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適用社區矯正的主要有: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這5種類型。其中管制作為主刑、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而適用于社區矯正;而緩刑、假釋、監外執行作為暫緩監禁的刑罰執行方式也可以適用社區矯正。作為我國刑罰執行理念的一次重大變革,上海于2002年8月率先在全國開展了社區矯正的試點,今年8月,這種“社區矯正”模式推廣到整個上海市。現在北京、天津、江蘇、山東、浙江等省市也相繼開展了社區矯正的試點。
我國現行的社區矯正在司法實踐中發揮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一年來的社區矯正試點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但是,人們對社區矯正的認識上的偏差、法律滯后以及科學技術含量低仍然制約著社區矯正的開展以及深化和完善。
1. 從認識角度以及實施情況來看,對社區矯正的認同、研究和適用有待進一步完善
就目前來說,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實踐中,我們仍然釆用的是以監禁刑為主體的刑罰制度,整體而言社區矯正的運用率極低。國人對社區矯正也存在著認識上的偏差,犯罪分子被判刑后仍然放在社會上,絕大多數人會認為犯罪分子沒有受到刑罰處罰,或最起碼是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而法律對社區矯正的條件(即上述5類人)苛刻。因此,社區矯正在實際中使用還不是很普遍。這種以監禁為主的刑罰適用模式,有強有力的法律作支撐,有廣泛的社會基礎作后盾,使法院對適用社區矯正的刑罰控制較緊,從絕對數字來看,適用社區矯正的仍然很有限。在西方各國大量實行社區矯正罪犯的當今時代,我國適用社區矯正的面極有限,為擴大社區矯正造聲勢,創條件仍然很有必要。
2. 從完善法律制度上來看,社區矯正的法制化程度還不高
現有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涉及社區矯正法律條文籠統、過于苛刻,如刑法對假釋的規定嚴于減刑,作為有條件釋放的假釋嚴于無條件釋放的減刑,這在邏輯上顯然難以站得住腳。《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緩刑、假釋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均為“不致再危害社會”,而“不致再危害社會”是對犯罪人再犯能力性的預測,這樣一種對未來的預測,一種不可知因素作為一項條件列入法律條文中,必然造成法官先入為主的主觀偏見,從而限制了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適用。我國刑法規定:我國假釋的審查、決定權歸屬法院。其長處是:由法院來掌握假釋的決定權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然而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不僅應當包括保持原判的相對穩定性,同時應當包括對判決中有畸輕畸重的情形時,通過假釋等刑罰的使用來加以調整。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監獄往往希望將假釋作為獎勵手段來加強管理,而法院往往傾向于保持原判的相對穩定,不主張更多的適用假釋,因而存在者司法和執法上的矛盾。(為協調兩者的關系,國外往往傾向于成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假釋委員會)同時,由于法院本身有許多業務要處理,難以抽出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審查假釋案件,因此,法院往往被動地接受監獄部門報送的假釋的書面材料,然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很少主動地去監獄實地了解待假釋罪犯的具體情況。這種程序上的弊端顯而易見。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對適用社區矯正的5類人的監管歸屬公安機關,由于刑法沒有明確監管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這使得監管工作流于形式。隨著社區矯正試點的展開,公安機關的這些權限是移交相關部門還是協同作戰有待進一步的探討。目前在西方各國普遍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社區矯正的各項配套措施,對社區矯正作了全面的規定,因而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工作機制和物質基礎。由于長期以來一直沒有出一部統率和調整社區矯正活動乃至整個刑罰執行的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相互協調、配套和銜接的《社區矯正法》,使社區矯正的執行等一系列工作既缺乏法律依據,也缺乏可操作性,因而有必要建立一套詳備的監管條例。
3. 從維護司法人權上來看,對犯罪人的法定權利意識仍有不足
西方各國強調犯罪人的法律地位,主張將犯罪人視為具有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人而非被動消極地接受改造的客體,并盡可能少地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已形成的共識是:假釋是罪犯通過自身改造而獲得的一種權利而不是恩賜。我國政府在向世界的《中國改造罪犯狀況》白皮書“依法保障罪犯的權利”中明確指出“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好的有獲得依法減刑、假釋的權利。”在我國對于適用假釋的人來說其性質顯然也不是單向的獎勵,而無疑是權利。假釋制度賦予了罪犯通過積極改造而縮短自己刑期的權利。應當賦予假釋犯正當的程序權,不僅要確認申請和取得假釋是對罪犯通過自我改造所擁有的權利,并且要使其法定化。換言之,罪犯經過一定時間的教育改造,認為自己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主觀惡性已降到最低程度,有權申請獲得假釋,并對被駁回取得假釋的申請有權利被告知不得假釋的理由。但是目前我們還沒有充分在制度上、法律上保障這種權利的實現。另外,服刑人在社區被矯正的效果如何,其表現優劣與否,應當有明確的考核標準,在社區矯正條件下,服刑人的哪些人身自由應當受到限制必須以法規的形式作出明示。罪犯因為其罪過而遭受的刑罰處罰,喪失了一定的人生自由和一定的政治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同時喪失了其他的權利,漠視這項權利或不依法定程序剝奪這項權利是對犯罪人人權的侵犯,同樣應為法律所禁止。
4. 從管理的摸式上來看,現代化的管理手段運用欠缺,科技含量低
一些現代化監管改造手段如心理測試、心理矯治、在判決前對犯罪人的人格了解和背景資料的調查等在我國尚屬起步階段,電子監控、科學的再犯預測機制尚末形成,犯罪分類技術不成熟,對罪犯分類、分級處遇仍停留在粗淺階段。在當前應重視和發展矯治的技術水平,開展心理矯治,對罪犯的改造,不僅要使罪犯改造成為遵紀守法的公民,還要培養成為心理健康的人,才能適應社會的需要,避免不良行為的發生,心理矯治是促使罪犯心理健康的有效手段,使心理治療成為深化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質量的方法之一,促進社區矯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具體化、多樣化。
二、相關的法律問題的思考
1.關于社區矯正的立法問題
我國現行法律中雖然也有社區矯正的若干規定,但是條文粗疏、籠統,缺乏可操作性,何謂“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立法上未約定衡量標準,導致司法人員在適用時無所適從。從現有的法律條文來看,已明顯不能適應改革、完善和擴大社區矯正的需要。因此,為了順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加強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管理,確保社區矯正的有效性,實現刑罰的目的,有必要制定一部統一的《社區矯正法》。由于社區矯正是一項復雜、巨大的系統工程,涉及到對目前監獄、勞教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正式全面實行還有待試點和調研。因此,在國家目前不能馬上出臺社區矯正法規的前提下,建議國家認可一些省市進行社區矯正試點的合法性,制定社區矯正工作條例,使社區矯正的任何一項工作運作都有法律依據。待條件成熟時,還需要制定更為詳細的社區矯正法,法律的滯后,勢必影響我國社區矯正的進展和推廣。
2.關于社區矯正的形式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目前屬于社區矯治范疇的刑種和行刑方式有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以及剝奪政治權利這5種,但是對這些人采用什么樣的社區矯正形式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對這些人采用的監管形式沒有區別。美國的社區矯正根據不同的犯罪類型采用不同的矯治方法,如:家中軟禁;電子監控;中途訓練所;連續的報告中心;罰款;賠償;社區服務等,對于不同的罪犯,采用不同的刑罰處遇,有針對性的設制輕重不同的懲罰矯治方式,會使社區矯正的功能更有效。應當針對不同的犯罪人群、犯罪類型、犯罪的危害程度采用不同的社區矯正方法。我們要本著人類文化共享的精神,摒棄排外主義的心態,借鑒西方各國的做法,嘗試設立一些諸如電子監控、中途訓練所、社區服務中心等機構,進行認真的研究和探索,積極借鑒和吸取其合理內核,創立中國特色的矯正模式和類型。
3.關于適用社區矯正的數量問題
社區矯正這種刑罰執行方式已在世界各國被廣泛使用。與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相比,中國適用社區矯正的比例太低。據統計,2001年全國各級法院判處刑罰的罪犯總數為751146人,其中被判處管制的為9481人,占1.26%;2001年全國的緩刑適用率為14.71%;2000年全國假釋犯人23550人;2001年全同監獄系統監外執行的罪犯僅占押犯總數的1.13%.(以上數字由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所長郭建安于2002年11月12日在上海大學法學院作報告時提供),與發達國家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發達國家的社區矯正率遠遠超過監禁率,而我國卻是監禁率遠遠超過社區矯正率。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飛速發展,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隨著人民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區的公益性事業必然迅速發展,這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到這項偉大的事業中,將那些罪行較輕,主觀惡性不很深,且有悔罪表現的人,判處社區服務刑,有益于他們以健康的心態回歸社會,并被社會接納,因此,我們應加大社區矯正的適用面,擴大社區矯正的人數比例。
4.關于社區矯正的管轄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大批外來民工涌入城市,他們為城市的建設作出貢獻的同時,也帶來了在城市中的犯罪問題。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社區矯正以戶籍所在地為基礎,而由于農村及一些偏遠地區缺乏社區矯正的條件,致使一些地區的本應判處社區矯正的犯罪分子,因缺乏矯正條件而被判處自由刑,這樣的處理方式顯然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日本對犯罪者實施社區處遇采取靈活而又切實可行的策略值得我們借鑒。在日本,在犯罪者沒有住所地和住所地不明確的時候,可以由其最后居住地或者現在地的保護觀察所對其實施保護觀察。這樣既保證了法律執行的嚴肅性,又能夠盡量做到對犯罪者及時進行處遇措施,以避免因為有些犯罪者沒有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而規避法律以及其它弊端的產生。因此,我國對于那些有條件采用社區矯正的外來人員,可以采取據屬地管轄的方式,對他們進行社區矯正。
5.關于社區矯正的機構問題
社區矯正是怎樣的一個機構?按照司法部張福生部長的說法,社區矯正是“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實施的。因此,首先應設立專門的社區矯正的管理機構和工作機構,構建社區矯正新體制十分有必要。一項制度是否受歡迎和長久生存、發展,僅有好的理念是不夠的,還要有好的執行體制作為保障。為了使社區矯正這一制度能發揮其應有的效力,有必要建立專門的社區矯正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還可設立分支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享有社區矯正權。值得注意的是,行使社區矯正職能之后,基層司法部門將成為權力最大的基層單位。因為它有了處治人身自由的權力就容易生成腐敗,應有明示制度加以規范。那么公安機關將在社區矯正中承擔怎樣一個角色呢?以往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以及適用緩刑、假釋的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督考察,現在納入社區矯正的范疇,二個部門的工作職責是“各自為政”還是“聯合作戰”?法院的判決、公安機關的監管如何與社區矯正的機關在工作上實現銜接、協調還有待實踐中探索。
6.關于社區矯正的管理問題
社區矯正如何進行管理?在監獄管理的模式下,監獄與社會高度隔離,環境封閉,高墻電網,武警站崗,關卡林立,戒備森嚴,除了安全防范外,還渲染著一種威嚴又使人壓抑的氣氛。如果說,監獄管理面對的是身著威嚴制服,“嚴厲”監管方式的管理,那么社區矯正面對著的是不穿制服,“柔情”管教的人性化的管理。作為一名執法者,他們的執法活動必須具有威懾力。作為一名矯治者,他們有責任消除罪犯悔改的心理障礙,舒緩服刑人與社會的對立情緒。這些服刑人員在法律上是罪犯,在社區里就是居民,還要和他們建立比較良好的互動關系,要用人性化的管教方式,創造有利于其思想改造的心理環境。這里要注意的問題是,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在行刑的過程中,切不可沖淡懲罰的主題。同時,許多國家的經驗表明,在行刑中引入民間力量,可以減輕服刑人員對國家強制性權力的敵視,促進其同社會的親合力。各路人才參與,彌補人才缺陷,提高矯正專業化程度。
7.關于社區矯正工作者的隊伍建設問題
矯正工作者的資格認定、隊伍建設等等至關重要。據悉,現在社區矯正工作者大多從各監獄、教管所和司法行政部門“轉崗”而來以及街道干部和教師,還有一部分社會志愿者協助幫教社區里的服刑人員,為了彌補專業素養的缺乏,北京的社區矯正工作者經過三個月的培訓,上海的社區矯正工作者經過一個半月的培訓,即可持證上崗。但很顯然,企圖通過這種“速成班”要培養出專業矯正人員是困難的。社區矯正作為國家的執法部門,應建立高質量、高素質、高學歷的穩定的社區矯正工作者隊伍。
8.關于社區矯正的性質和評價問題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社區矯正屬于刑事司法體系,是非監禁的或者暫緩監禁的刑罰執行方式,它屬于司法部門,矯正工作是一項執法活動,社區矯正工作者首先是執法人員,其次才是社會工作者,其地位與法院的法官、檢察院的檢察官同等重要。社區矯正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和其他的一些資源對罪犯進行改造,促進社會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環。但是,基層中治保主任和社會上的自志愿者不能獨立構成作為執法者的社區矯正工作者,或者說不能成為社區矯正工作者的主體。這是由社區矯正的性質所確定的。
社區矯正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社區矯正并不是萬能的,它只是國家行刑制度乃至整個矯正制度的其中一個組成部分,因而它的作用是有一定限度的,而且在實施過程中還會受到各種條件的制約,要防范社區矯正成為犯罪分子逃避懲罰的避風港,社區矯正不可能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要正確對待人們對社區矯正方式存在的疑慮或異議,容忍社區矯正在極個別情況下的失敗,應恰如其分地評價社區矯正的功效。遏制犯罪、維護社會的穩定,需要各種矯正制度的共同配合乃至整個社會的綜合治理。我們既不能夸大社區矯正的作用,也不能因社區矯正在改革和發展過程中存在一些不足而責備求全,歸咎于社區矯正本身或刑罰執行機關而因噎廢食,全盤否定社區矯正,對社區矯正要建立科學的評價機制,并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總結出成功的經驗,同時,也要勇于改進不足而使之更加完善。
結語:
關鍵詞:社區矯正;檢察監督
中圖分類號:R47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應依據新《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精神,對刑罰執行活動實行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2009年在全國社區矯正工作會議上指出,“開展對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是刑罰執行監督的重要內容,也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對于促進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刑罰的依法正確執行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國社區矯正檢察監督之困境
在社區矯正蓬勃發展的過程中,社區矯正的檢察監督遇到了諸多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依據不明確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中指出,完善對監外執行、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機制。適應監外執行、社區矯正人員可能增多的趨勢,配合有關部門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加強對監外執行、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防止對被監外執行犯罪分子的脫管、漏管和違法管理。
自從社區矯正寫入刑法修正案(八)[.具體參見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第72條、第86條關于對管制、緩刑、假釋的執行社區矯正相關修改規定。],2012年3月14日通過的新刑事訴訟法對其進行了相關的配套規定,其中第258條,“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第265條,“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社區矯正制度的日臻完善,對其檢察監督制度也應提上日程,不能只停留在簡單籠統的法條規定,而沒有具體的操作辦法、救濟程序和法律責任等。筆者認為應盡快有條不絮地將其制度化。
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中的地位尷尬,導致監督內容模糊
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具體參見法條同上。]、新《刑事訴訟法》,以及《社區矯正工作流程》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是在社區矯正中的執行機關,行使刑罰執行權。但在日常實踐中,卻是司法行政部門或者社區矯正機構承擔著對監外執行人員的日常監管和教育工作。而我國檢察機關有權依法進行監督,也只能針對公安機關在矯正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并予以糾正。司法行政部門或者社區矯正機構并不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執法機關,故檢察機關對其的法律監督職責凸顯著地位尷尬,進而導致監督內容模糊。對社區矯正中非執行機關的行為,檢察機關不能直接履行法律監督,只能針對問題提出檢察建議,但法律又沒有規定被監督機關不履行、不糾正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使檢察機關的權利形同虛設。
社區矯正的檢察監督方式單一且具有事后性
人民檢察院對社會上執行刑罰活動的監督,一般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的判決、裁定和暫予監外執行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違法情況,應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目前的社區矯正實踐中, 檢察機關的監督手段相對單一,一般檢察院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建議,但如法院仍作出同樣的裁定,檢察院則無權做出進一步監督措施。糾正意見書和檢察建議沒有相應的法律執行力,實踐中真的是形同虛設。
新《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265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的監督方式單一且具有事后性。無法進行行之有效的實質審查監督。同時,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08年頒布的《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方式也是如此。在實踐中,這種事后監督存在很多問題,如監督效果不明顯、司法資源配置不合理。
二、走出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困境的途徑
社區矯正的貫徹實施涉及行刑社會化、開放化、經濟化的問題,社區矯正的檢察監督是一個棘手而富有挑戰性的選題。筆者建議,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完善,以期走出困境。
1、明確社區矯正的檢察監督合法性
立法上,很多學者認為應借鑒國外社區矯正的成功經驗,制定一部統一的《社區矯正基本法》。筆者并不贊同這種觀點,發達國家的立法固然對其成效顯著,但并不適合我國的國情。很大的問題在于,我國的社區建設遠遠達不到發達國家的標準,無論是基礎設施還是文化的培養。筆者認為,我國的社區矯正應走出我國的新路子,結合我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開展實踐活動,以及社區矯正機構的具體情況,修善目前的相關法律,使之具體化,操作性更強、行之有效,而不是盲目借鑒國外的經驗。因為不同經濟、文化的土壤必然孕育不同的花朵。
2、確立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機關的地位及監督程序
社區矯正主體的多元化是大趨所勢,所以確立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機關的地位變得更加的重要。具體說來,就是應進一步明確被監督機關的定期匯報執法狀況的職責,逾期不報或虛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立完善檢察機關監督程序,確立檢察機關的隨時介入制度。權利只有明確化、具體化,才能防止權力的濫用。
3、建立社區矯正同步監督和動態監督相結合的檢察監督方式
事后監督的弊病沉疴,社區矯正作為刑罰執行方式的新探索,檢察監督制度的方式也應該創新改革。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應將監督適當提前,將事后監督變為同步監督,充分利用隨時接入制度,增強監督的效果。通過對被執行人員的人格調查,對其作出量刑建議,來進一步完善社區矯正的社會化。我國很多社區矯正試點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建立社區矯正監督管理信息資源庫,形成動態監督是對檢察監督的積極有效的探索,也是信息化時代的必然選擇。
社區矯正符合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符合人民群眾對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因此,對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完善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