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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貿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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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貿易論文

      環境貿易論文范文第1篇

      全球自由貿易環境下科技標準化作用建設已經成為"雙刃劍",在GATT/WTO的法律體系中第20條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規定進口國可以保護人類健康,枯竭資源,依據國家原則,制訂更高標準,保護人類健康,枯竭資源(Humanandhealth,exhaustivenaturalsource)。但是由于規定不完善,易誘導綠色貿易壁壘。一些發達國家在綠色貿易的借口下,行貿易保護之實,制定嚴格復雜的檢測和審批形成所謂的“綠色貿易壁壘”。尤其是烏拉圭回合之后,各國只能在GATT/WTO在規定第20條的安全例外中和衛生和預防協議(SPM)中,人為設置障礙。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盡快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能與國際接軌的標準化體系,適應世界自由貿易環境。

      關鍵詞:標準化自由貿易雙重性

      一,引言

      1947年,在特定的歷史文化背景下產生了關貿總協定,3作為重要國際組織,WTO在推動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和世界自由貿易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貿易組織所簽的條約,尤其技術條約,已經成為規范貿易行為和制度世界性指導原則。但是這個多邊貿易體制具有大國利益傾向,尤其是自由這個貿易中的實用主義依然存在,使WTO成為大國主導操縱一個場所。事實和歷史證明:關貿總協定糾紛不斷,原因之一便是自由貿易中的實用主義和大國主導操縱,科技標準化作用的雙重性使然。有人說:WTO是一個“富國俱樂部(clubofdevelopedandrichstates)”和“只保護富國利益(protectionstates''''profitonly)”4。

      全球自由貿易環境下科技標準化作用建設,已經成為"雙刃劍",既有有利的一面,亦有不利的一面,因此要揚長避短。一方面,要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參與世界經濟全球化;另一方面,也要適當搞一些自己的標準,以阻擋外國企業長驅直入,保護本民族利益。全球自由貿易環境下要利用貿易技術壁壘協定給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和在WTO的過渡保護期內的條件,戰略高度上重視標準化作用。

      二,全球自由貿易環境下科技標準化發展的趨勢和WTO技術標準協議

      當今世界技術標準發展的趨勢:5(1)技術標準與技術專利密不可分,技術標準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因此技術標準已經成為產業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競爭的制高點。6(2)國際貿易壁壘分為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非關稅壁壘是指關稅以外的通過法律、政策等形成的限制進口的貿易壁壘,其中主要包括對進口產品數量的限制,如進口配額、進口許可證等和貿易技術壁壘(3)貿易技術壁壘的核心是標準,貿易技術壁壘主要通過產品技術標準和制定技術法規,以及檢驗產品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法規的合格評定程序來實現,其核心是技術標準。當今世界技術標準發展的另一種趨勢是:技術標準與國際貿易的聯系越來越多,尤其是烏拉圭回合之后,各國只能在GATT/WTO規定第20條的安全例外中和衛生與預防協議(SPM)、《TBT協定》中,人為設置障礙,這已經成為貿易技術壁壘的主要組成部分。7

      1993年,關貿總協定歷經七年艱苦談判,達成貿易技術壁壘協定(TBT)-WTO。貿易技術壁壘協定的宗旨是限制貿易技術壁壘,要求盡可能采用統一的國際標準。但是貿易技術壁壘協定(TBT)給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帶來的利益并不對稱。原因是發達國家實際上掌握著國際標準的制定權,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技術壁壘可言,發達國家的產品能夠長驅直入,而對于發達國家,這些標準則可以成為限制發展中國家產品進口的銅墻鐵壁。8技術標準與技術專利密不可分,技術標準與技術專利捆綁現象屢見不鮮。9

      三,全球自由貿易環境下科技標準化作用的雙重性研究

      在GATT/WTO在規定第20條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規定進口國可以保護人類健康,枯竭資源,依據國家原則,制訂更高標準,保護人類健康,枯竭資源(Humanandhealth,exhaustivenaturalsource)。

      從概念上講,WTO的規則體系中存有許多例外,如保護環境的規定,俗稱環保例外權。例如,美國汽油銷售案(U.S.A.GasolineCase),在綠色貿易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借口下,旨在保護國內煉油企業,制定嚴格復雜的標準和歧視性達標時間形成所謂的“綠色貿易壁壘(Greenbarrier)”,這種環保例外權的行使往往和國家聯系在一起,在國家高于一切的國際法原則的影響下,有些國家利用GATT/WTO在規定自由貿易的同時,出于對環保和不均衡考慮的例外,如GATT/WTO在規定第20條的安全例外,和規定不完善,一些發達國家在過份嚴格的科技標準化的借口下,行貿易保護之實,制定嚴格復雜的檢測和審批形成所謂的“綠色貿易壁壘”,尤其是烏拉圭回合之后,各國只能在GATT/WTO在規定第20條的安全例外中和衛生和預防協議(SPM)中,人為設置障礙,綠色貿易壁壘,形式多樣,涉及產品廣泛,措施花樣繁多。綠色貿易壁壘給發展中國家造成的損失慘重,使發展中國家更加處于劣勢,淪為自然資源和初級產品的提供者,污染轉移的龐大場所。

      縱觀GATT/WTO的歷史,不難發現:GATT成立之初所奉行的不歧視原則(Non-discriminationprinciple)并沒有給發展中國家帶來公平的貿易結果,1958年的GATT專家組的報告指出,對初級產品的依賴和市場問題和現存的規則和公約對發展中國家十分不利.10經濟學家勞爾.普雷比克研究也表明:發展中國家,如拉美國家,不得不為較少的回報出售越來越多的貨物.11例如,美國汽油銷售案(U.S.A.GasolineCase),在綠色貿易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借口下,旨在保護國內煉油企業,制定嚴格復雜的標準和歧視性達標時間形成所謂的“綠色貿易壁壘(Greenbarrier)”,損害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又如,中國作為最大發展中的國家,遭受“綠色貿易壁壘”的出口貨物已超過25%,約400-500億美元,極大地削弱WTO多邊貿易體制作用的發揮。

      嚴格復雜的標準和歧視性達標不僅嚴重損傷自由貿易,而且一旦糾紛出現,WTO的爭端解決機制(DSU)缺陷是程序繁雜,使WTO成為大國主導操縱糾紛解決,利用爭端解決機制程序之便,拖延時間,采取實用主義,讓對方失去機遇和市場.首先,訴訟成本較高,須聘請精明強干的法學者,了解WTO的規則和對爭端解決機制的可能的期望進行預測,其次,訴訟時間長,在GATT歷史上,有的爭端解決拖延時間長達5年.最后,即使勝訴,在發達國家不承擔義務時,發展中國家難以采取有效的手段,難以抵償發達國家不承擔義務所造成的損失。因此,應盡快建立快速爭端解決機制(rapiddisputesofresolutionofmechanism)12

      四,我國科技標準化概述

      十六大報告明確要求要以十六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積極探索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和標準化建設的新思路、新舉措,尤其是隨著農業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13。中國是個農業大國,農產品占領農業國際市場,是農業發展的一個戰略性問題。加強標準化建設對我國面對國際國內兩個市場,提高農產品國際競爭能力成為當前農業發展的一個重要任務。

      目前,我國技術標準與國外具有明顯差距并且技術標準水平落后,在采用國際標準方面明顯低于發達國家的水平。14在高技術產業領域,除了在中文編碼、VCD和第三代移動通信領域有少量標準被納入國際標準外,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只能被動地執行國外提出的標準,受制于人。另外,技術標準制定與科學研究脫節。15全球自由貿易環境下,中國政府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中承諾按照國際慣例,開放市場,增強透明度,公布技術標準,中國應自加入時起,使所有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符合《TBT協定》。為改變我國頻遭貿易技術壁壘限制,16成為受貿易保護主義受害大國局面,當前條件下,在WTO的過渡保護期內,應解決好以下問題:第一,找出WTO的TBT和現行的標準化的差距,集中整治,解決突出問題;第二,必須從戰略高度上重視標準化工作;第三,入世條件下實施標準化建設戰略,建設既適合我國國情又能與國際接軌的標準化體系;第四,在入世條件下政府應加強立法和執法監督,淡化政府干預職能并加強應對國際貿易壁壘研究。

      五,結論:

      WTO在推動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和世界自由貿易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涉及自由貿易的糾紛不斷,原因之一便是科技標準化作用的雙重性使然。

      全球自由貿易環境下科技標準化作用建設已經成為"雙刃劍":在GATT/WTO的法律體系中第20條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規定進口國可以保護人類健康,枯竭資源,依據國家原則,制訂更高標準,保護人類健康,枯竭資源(Humanandhealth,exhaustivenaturalsource)。但是由于規定不完善,易誘導綠色貿易壁壘。一些發達國家在綠色貿易的借口下,行貿易保護之實,制定嚴格復雜的檢測和審批形成所謂的“綠色貿易壁壘”。尤其是烏拉圭回合之后,各國只能在GATT/WTO在規定第20條的安全例外中和衛生和預防協議(SPM)中,人為設置障礙。因此,作為發展中國家造成的損失慘重,使發展中國家更加處于劣勢,淪為自然資源和初級產品的提供者,污染轉移的龐大場所。

      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十六大報告明確要求要以十六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積極探索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和標準化建設的新思路、新舉措,尤其是隨著農業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17,從戰略高度上重視和加強技術標準工作,盡快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能與國際接軌的標準化體系,適應世界自由貿易環境。

      [參考文獻]

      [1]WTO,<<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中>>,[R],

      [2]劉筍,《國際貿易法》[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3]周道許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中國金融》[M],時事國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4]戰后世界政治經濟和國際經濟》[M]編輯部,《戰后世界政治經濟和國際經濟》,陜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版

      [5]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6]邵津主編,《國際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7],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GATT),[J].1947.

      [8],TheMultilateralSystem:50yearsofAchievement-Introduction,[J].(AccessedinNovember2001).[9]10commonmisunderstandingsabouttheWTO(AccessedinNovember2001),[J].[10]AngusFrancis,InternationaltradeLaw,[C].Canberra,2002(unpublishedatpresent).[11]BernardHoekmanandMichelKostecki''''thepoliticalEconomyoftheWordTradingSystem''''inFrom[12]DanielL.M.Kennedy,Jave(ed),thePoliticalEconomicoftheInternationalTradeLaw,[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2.

      [13]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GATT),1947.

      [14]ChinaandWTO,(AccessedinJanuary2002),[J].<>

      [15]Caopeizhong,theprincipleoftheWTOandAffectionForChina.[D].Canberra,2002(unpublishedatpresent).

      1曹培忠,山東農業大學付教授,澳大利亞英聯邦國際經濟法碩士CthAus.LLM。

      2周艷波,山東農業大學付教授。

      3參見世界貿易組織的官方文件:“Recognizingthattheirrelationsinthefieldoftradeandeconomicendeavourshouldbeconductedwithaviewtoraisingstandardsofliving,ensuringfullemploymentandalargeandsteadilygrowingvolumeofrealincomeandeffectivedemand,developingthefulluseoftheresourcesoftheworldandexpandingtheproductionandexchangeofgoods。eetheGATT1947preface。”

      410commonmisunderstandingsabouttheWTO(AccessedinNovember2001),

      5參見<<加入世貿組織后的中國科技發展戰略-李健司長在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主任培訓班上的講話>>

      6參見<<加入世貿組織后的中國科技發展戰略-李健司長在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主任培訓班上的講話>>

      7同上。

      8參見<<加入世貿組織后的中國科技發展戰略-李健司長在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主任培訓班上的講話>>

      9參見<<加入世貿組織后的中國科技發展戰略-李健司長在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主任培訓班上的講話>>

      10GATT(1958),trendsinInternationalTrade,Geneva.

      11See:J,TimmonsRobertsandArmyHite,FromModernizationtoGlobalization:PerspectivesonDevelopmentandSocialChange,Blackwellpublishersled,2000,p.11.

      12BernardM.HoekmanandPetrosC.mavroidis:EnforcingMultilateralCommitments:DisputesSettlementandDevelopingCountries,/wb/hoekman.doc.

      13"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任務。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是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內容和主要標志。整體上,我國農業正處在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型時期,農業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和農業生產優質化、集約化、產業化的發展,要求農產品生產必須由數量型向數量與質量并重型轉變,農業生產管理必須由偏重數量向更加注重質量安全管理轉變。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提高過程就是現代農業的發展過程。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全面推進農業標準化建設,規范農業生產全過程管理,是調整和優化農業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素質和效益,提高農產品質量的重要手段,是加速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參見同志在十六大報告第四部分.

      14已的19,278項國家標準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僅占43.5%,由我國主導制定的國際標準寥寥無幾。參見<<加入世貿組織后的中國科技發展戰略-李健司長在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主任培訓班上的講話>>

      15由于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國目前技術標準的制定與相關技術的研究嚴重脫節。參與國際標準化工作不夠,技術標準經費投入不足。15我國部分行業處于幾乎不設防狀態。

      環境貿易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單邊環境貿易措施;例外條款;域外管轄;透明度;國際環境法規范

      Abtract:inhistoryofDSB,therewasaseriesofcasesabouttheenvironment-relatedtrademeasurestakenbysomecountries.Thisarticleelaboratesonsuchbehaviors’necessity&validitytogetherwithcorrelativeregulationsinGATT/WTOandDSB’spractice(especiallythelatter),then,givesabriefsummary.

      Keywords:environment-relatedtrademeasures;exceptionarticle;jurisdictionbeyondterritory;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environmentlaw.

      一、引言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不斷加快,有關環境與貿易問題的爭論也愈演愈烈,“過去十年中,人們對貿易與環境、勞工標準之間聯系的興趣重新涌現”。環境的惡化觸及和動搖了自由貿易的物質基礎,作為多邊貿易體制法律和組織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關環保貿易條款在實施中找到自由貿易和環境保護的最佳平衡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宗旨是擺在WTO面前的現實難題。

      這些問題包括:1、環境法規對貿易的影響(競爭力問題);2、與環境相關的標準對貿易的影響;3、為環境目標而采取的貿易措施的合法性;4、貿易和貿易自由化對環境的效應。其中第三個問題主要包括多邊環境協定中的貿易措施和一些國家單邊采取的貿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進口、許可證制度、征收環境附加稅等。本文將重點論述國家采取的單邊環境貿易措施在GATT/WTO體制下的合法性問題。

      二、GATT/WTO體制下的相關規定

      (一)、GATT/WTO共有的規定

      重審歷史,我們發現有關環保與貿易的關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課題,只不過GATT的起草者們并未料到今日面臨的嚴重環境問題,畢竟促進自由貿易的增長是GATT當時頭等重要的任務。以下是GATT時期有關環保和貿易的條款,這些條款也為WTO所繼承,被認為是解決成員間有關環保和貿易爭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據。

      1、按照《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條、第3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締約方可以在不違反國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環境計劃自行決定對進口產品征收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環境稅費。但同時限定條件,包括:(1)所征收的環境稅費在計算上必須合理;(2)所征收的環境稅費必須符合國民待遇原則,不能對進口產品和出口產品搞差別待遇。(3)不能將對進口產品征收環境稅費的方法對國內生產提供保護。

      2、第11條關于進出口產品數量限制的規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實行數量限制,但不適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締約方出于糧食或其他必需品的嚴重短缺而臨時實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為實施某些商品歸類、分級和銷售法規而必須實施的進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條件下的對進口農產品和魚制品的進口限制。可以看出,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間接地可歸于一國出于環保目的而采取的貿易限制措施,從而獲得WTO義務的豁免。

      3、關貿總協定第20條關于一般例外的規定。具體內容為:“在遵守關于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締約方采取或實施以下措施:……規定締約方可以為保護環境采取下列措施:“(B)為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為保護可用竭的天然資源有關的措施,如此類措施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鑒于該條(B)和(G)款被普遍認為與環境保護有關,也是成員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處,在爭端解決機制的實踐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對系統的適用規則,在接下來的具體案件分析中,將以此為主要法律依據展開論述。

      (二)、WTO對環境貿易條款的發展

      一方面來自發達國家、環保組織的壓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環境與貿易之間的能動關系,WTO對環境與貿易關系的課題也做出了積極的回應。

      1、《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序言:“……而且按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使世界資源獲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顧保持與維護環境,并以符合經濟發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關注,加強達此目的的措施……”,明確將可持續性發展納入多邊貿易體制,而且這也是“環境”字眼首次出現在多邊貿易協議中。

      2、其他各項一攬子協議中所包含的環境條款。包括《貿易的技術壁壘協定》、《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定》、《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定》、《農業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的相應規定,主要為成員方采取的與環境有關的措施設定了紀律和行為準則。

      3、WTO成立后有關部長會議的宣言、決議。如2001年第四屆部長會議通過的多哈宣言中的《貿易與環境》工作計劃。

      小結:從以上歸納可以看出,與其他投資、知識產權等議題不同,世貿組織并未形成關于環境保護的單項協議,而是主要通過成員方在環境保護方面達成的合意以“環保例外+限制條件”的條款形式加以表現,其規則具有分散性、原則性、高度抽象等特點,從而導致相關環保條款只有在訴諸爭端解決機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確定和發展。因而,對WTO案例的研究在環保方面具有相當大的理論和實踐的雙重價值,下面結合GATT/WTO史上的經典案例就以下幾個在適用過程中出現爭議和分歧較多的問題加以分析和澄清,從中總結、歸納WTO在處理該方面形成的規則,推敲WTO對該問題的態度和基本原則,以期對成員方的行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調整作用。

      三、案例分析

      (一)對條文用語的擴大/松動解釋

      適用WTO條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釋條文的含義。解釋的原則、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WTO在環境保護和自由貿易之間進行協調的能力。爭端解決機構在對有關協議的適用和解釋方面,一改GATT爭端解決機構的保守作風,積極致力于對環境貿易關系的協調,在對條文用語的解釋上,明顯地放松了標準,更加注重了環境保護的需要。

      1、可用竭的天然資源

      根據立法背景和通常理解,對“可用竭的天然資源”一詞的合理解釋應是諸如煤、礦產品等有限的資源,而不是其他可更新、可再生的資源甚至生物資源。但在GATT后期就開始體現出體現了對該詞語寬泛、擴大解釋的趨向。

      在WTO受理的第一起上訴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均認為,清潔空氣屬于20條意義上的可用竭的天然資源,資源的可再生性不能成為反對構成可用竭天然資源的理由,初步體現了DSB在環境貿易措施保護對象的范圍的放松傾向。而1998年WTO上訴機構對海龜案的最終裁決報告可以說是全面表述了DSB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場。上訴機構解釋到:首先,根據條約文字,可用竭的天然資源與可再生的資源以及生物資源并不相互排斥,活的物種雖然從理論上來講可以再生,但由于人類的活動,也是可以耗盡窮竭并滅失的。其次,條約解釋應遵循同時展(contemporarydevelopment)的原則,WTO協議的序言明確提出了可持續發展和保持與維護環境的重要性,:現代國際公約和宣言經常把天然資源看作兼指有生命和無生命的資源,在這種情況下,GATT1994第20條(g)項解讀為僅指養護可用竭的礦產或無生命資源,未免太落伍了;再者,前此GATT1947通過的兩個專家組報告(1982年的美國禁止從加拿大進口金槍魚案和1988年的加拿大影響鯡魚和鮭魚出口案)都認為,魚類作為有生命的自然資源屬于可用竭的天然資源;最后,上訴機構注意到所有當事方和參加的第三方都承認其可用竭性和本案所涉五種海龜已都列入《野生動植物瀕危物種的國際貿易公約》的事實。根據海龜案上訴機構報告第129—132段。可以看出,上訴機構在此充分運用了條約解釋的方法,如通常含義、立法變遷、條約的后續實踐、其他國際法源源的發展、爭訴方的特定情況,對“可用竭的天然資源”的解釋范圍大大放松了,雖未明言環境保護的目標,但已具保護之實,為在WTO框架下締約國合法合理地實行環境貿易措施提供了很大的適用空間,充分表明,“至少在目前情況下,WTO依然是解決國際貿易爭議乃至與其他議題交叉爭議的良好場所”。

      2、“必需”

      在GATT/WTO很多規則中都涉及到,它(必需)是指不能夠選擇符合GATT的措施或者沒有與GATT較少抵觸的措施時才可以采用這項措施,換言之,援用該款必須首先證明本國采取的措施是達到保護人民動植物健康目的唯一手段。在1990年泰國香煙案中,專家組認為可供泰國選擇的既符合GATT規定又符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目的的措施很多,如危險標記標識、禁止香煙廣告、維持煙草專賣等等,因此泰國對美國香煙的進口加以限制不是必需的,不能適用B款。這一理解在其后的91年美國禁止從墨西哥進口金槍魚案、韓國牛肉案和美國汽油規則案中均得以堅持和貫徹。事實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專家組總能設想出一種既與GATT相符有能達到被訴方相關目的的替代措施,因而如果嚴格適用,幾乎沒有什么措施能夠通過“必要性審查”在這種情況下,不少成員方對WTO能否承擔起合理審查一國環保貿易措施合法性的問題表示擔憂。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的加拿大訴歐盟石棉案中上訴機構對“必需”的認定標準有了很大變化:“WTO成員有權決定他們認為合適的健康保護水平,法國選擇的保護水平是阻止石棉產生的健康風險擴散,石棉禁令是達到這一目的所必需的。而‘控制使用石棉(加拿大所訴稱的)’的措施不足以實現法國所確定的健康保護水平,并非是可以合理獲得的替代措施”。我們可以這樣推導出,WTO爭端解決機構在考察必需的時候,已經開始從其“是否是專屬的與WTO規則唯一相符或損害程度最小的措施”的審查標準逐步過渡到“該措施是否可用于實現被訴方所確立的公共健康保護水平”。存在兩個衡量因素,一是所稱的替代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有助于實現希望達到的目標;二是所追求的共同利益或共同價值越至關重要,就越容易接受用以實現那些目標的措施是必要的。

      3、有關及有關的措施

      在GATT的專家組實踐中,對“必須”(necessary)和“有關”(relatingto)其實并未明確加以區分,專家組在對“有關”進行解釋時,往往沿襲了對B款“必需”的解釋思路和判斷標準。在WTO后的爭端解決實踐中,這個問題終于得到了澄清。在汽油規則案中,上訴機構批評了專家組違反了條約解釋的基本原則,“第20條中各項使用的不同措辭體現了不同的立法意圖,對‘必須’和‘有關’應有不同的理解”。同時上訴機構認為有關的措施是指一國為了環境保護目的而頒布的被指責為限制貿易的政策、法規、命令,而不是指包括在該法令政策中的具體方式和手段,所以在該案中,應考察“有關的措施”——汽油規則的主要目的是否是保護資源,而不是先驗地考慮對進口汽油給予相對于國產汽油“較低待遇”的主要目的旨在保護清潔空氣免受污染。

      1998年的加拿大鯡魚和鮭魚出口案的專家組報告可以說是全面的闡述和體現了WTO爭端解決機構在對G項上的適用原則:“第20條G款不僅包括對養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必需的措施,也包括范圍更為廣泛的有關措施。只要所采取的措施的首要目的(primarilyaimedat)旨在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即便此種措施在客觀上并不能有效地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也仍可解釋為有關的措施”。可以說,WTO爭端解決實踐在三個方面降低了成員方援用20條G款的難度:1、“有關的措施”的范圍大大擴大,對有關的解釋突破了以往對必需解釋的限制;2、有關的判斷標準得以放松,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審查的對象是措施與環境保護目的的相關性而不是措施中包含的具體內容(往往是造成歧視效果的元兇),同時,對“主要目的”的解釋從以往一貫堅持的“直接聯系”過渡到只要存在“一定真實、密切的合理聯系”即可;3、有關的非效果原則:只要認定了主要目的旨在保護資源,即使這種措施的實施在實際上并未達到聲稱的積極保護效果,也可被認為符合WTO對有關的要求。

      4、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

      在引用20條G款“與保護可用竭的天然資源有關的措施”為自己的貿易限制措施辯護時,需要同時充分“此類措施與限制國內生產和消費一同實施”的條件。何謂一道實施,實施的對象、效果等問題在不同的案件中專家組、上訴機構的理解也存在差異。在WTO首例上訴案——汽油規則案中上訴機構作出了相對明確的解釋:“要求該施加限制的措施,不僅是對進口汽油的也是對本國汽油的”,不是要求進行“效果判斷,也不是要求措施產生實際效果”,也就是說,G款要求的針對產品的限制措施,只要對于進口產品和國內產品都產生了公平(evenhandedness)而非歧視的影響,就可以認為是滿足了一同實施的要件,而不要求達到完全相同的限制效果。另外,“或”是一個反義連接詞,這表明,在“國內生產限制”和“國內消費限制”中,只要有某一項實施即可。在海龜案中,上訴機構同樣根據這一標準審查了美國的第609條款對進口海蝦和國內捕蝦拖網船所撈到的蝦所施加的限制,得出了美國養護海龜的措施大體上是不偏不倚的,因而認定其滿足了“同限制國內生產一同實施”的條件。

      (二)域外管轄權/單邊措施的有效性

      鑒于環境保護的整體性、一體化特點,為了更有效的保護環境,一國采取的限制貿易措施很有可能波及至其管轄范圍之外。一國能否用貿易限制的方式來保護在該國管轄范圍外的環境事項,從GATT到現在的WTO始終是一個飽受爭議而未獲澄清的問題。第20條的例外條款能否域外適用,只能去相關案件的審理結果中尋求答案。

      在1991年的第一金槍魚案件中,專家組通過考察對20條B款的起草歷史,認為該條的起草者們集中關注的是進口國范圍內的為保障人類動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衛生措施的使用,應限于有關國家的地域范圍之內;同時還引用了1990年泰國香煙案中的結論,認為如果每一締約方可單方確定其生命或健康保護政策,那么總協定將不再構成一個在所有締約方間貿易的多邊框架,可見專家組持絕對禁止的立場。在后續的1994年歐共體訴美國的第二金槍魚案件中,專家組的態度有所不同。專家組認為并沒有有效的理由支持GATT第20條只適用于締約方領域內的可用竭資源的保護,但只能對其自己的國民和船舶強制實施域外管轄。言下之意是20條可以適用域外環境保護,但只能對本國國民發生效力并強制其遵守,對其他國家則無效,不能強迫他們改變他們管轄下的政策。在這里,專家組運用了國際法屬人管轄原則對20條的適用做了些許松動。遺憾的是,該案專家組在GATT全體會議上并未獲得通過,因而也就不具備拘束力。

      在WTO的第一龍蝦海龜案中,上訴機構同樣沒有對于20條的域外適用作出明確裁定,而是采取了一種靈活務實的方式,具體分析了該案中美國所采取措施的性質、實施方式等,指出了美國609條款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及任意的歧視,避免了環境與貿易問題的直接交鋒。報告中寫道;我們沒有宣布過第20條(g)項是否暗示管轄上的限制,若有的話其性質或范圍。我們僅注意到,就本案所審理的特定情況而論,為第20條(g)項目的,在所涉的這些游動并瀕危的海洋物種與美國之間有著足夠的聯結(nexus)”(報告第133段)。也就是說,出口國生產加工的行為所威脅到的環境事項(可用竭資源、人類健康等)如果與進口國存在足夠的聯結時,進口國可以域外實施20條規定下的貿易限制措施。當然,何謂足夠的聯結,還需在爭端解決機制的實踐中加以確立。盡管對于域外效力,WTO沒有明確答復,但是它卻“透露”了一些與以往不同的“信息”,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被理解為是傾向于環境保護的“信息”。這也是盡管美國敗訴,卻對上訴機構報告中體現出對于環境貿易措施的審查方式表示歡迎的原因。海龜案的判決也引起了不少成員國的擔心和疑慮,認為它認可了單邊環境行動的合法性,給一國采取單邊貿易措施開了方便之門,這種憂慮不無道理。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的石棉案中,上訴機構首次肯認了非違反之訴也可以適用于環境貿易措施,也就是說,即使一國的單邊貿易措施被認定符合WTO,受損方也可以基于WTO第23條第1款B提出非違反之訴,要求對其造成的貿易利益的傷害進行協商和賠償,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成員國的單邊環境行動的泛濫,相當于起到了一個安全閥的作用。目前這方面還未有案例出現,對非違反之訴在環境貿易關系領域中的適用我們將拭目以待。

      (三)國際法尤其是國際環境法規范在WTO內的效力

      GATT時期的專家組在實踐中通常傾向于單純依靠立法歷史、國家意識來解釋規則條文,排除GATT之外的國際法規范的適用。對于當事方援引用來證明其采取的有關環境貿易措施合法性的國際環境協定,關貿總協定專家組一般強調,其職責僅限于根據總協定有關規定審查爭端涉及的措施,而對被引用的國際環境協定不予考慮。如在第二個金槍魚案件中,專家組認為,與關貿總協定不相關的國際協定只能在關貿總協定不清楚時作為次要解釋淵源。而且,即使關貿總協定規定不清楚,由于當事方援引的國際協定從未在總協定起草過程中被提到,因此,這些國際協定不具備什么證明價值。對于這種GATT規則與一般國際法的脫節的現象,有學者批評為“獨門獨院、自成體系、自我封閉”。

      WTO成員方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在諒解總則第3條別指出:用國際公法(條約)解釋的習慣規則來闡明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隨后,一批國際法專家/上訴機構成員為將WTO規則與一般國際法聯系起來做出了積極的努力。在WTO成立后的第一案——美國汽油規則案中,就發出了不能將“WTO法”與國際公法分離開的呼聲。而在海龜案中,上訴機構為印證對“可用竭的天然資源”進行的解釋,廣泛地引用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21世紀議程》、《養護野生動物的游動種群的公約》、《野生動植物瀕危物種的國際貿易公約》等公約中的相關條文,甚至還擴及到國際法院對納米比亞咨詢案和愛琴海大陸架案的判決乃至《奧本海國際法》這樣的著作。由此做出的法律推理說理充分、論證詳密,得到了當事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認同,也頻為以后的案件審理所引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訴機構只是對國際環境法規范(尤其是當事國均接受的公約)可以作為解釋WTO有關條文乃至當事國措施合理限度等事項的依據作出了肯定,而未涉及其他如國際環境法規范與WTO法的協調、發生沖突時的效力等級等更具實質意義的問題。因而,國際環境法規范在WTO中的法律地位仍尚待確定,但我們畢竟看到,作為爭端解決機構的DSB已經率先邁出了一步。

      (四)專家組透明度/非政府組織的作用

      WTO爭端解決機制包括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審查2個主要程序,專家組審查具體貿易爭議的過程一般處于與公眾隔絕的“黑箱”狀態,“在爭端解決過程中,他們(當秘密進行工作時)不能做出傳達來自許多利益共同體,包括非政府環境政策團體的論點、信息和證據的準備”,非經專家組決定,一般不向外界尋求法律或專業方面的幫助;上訴機構也僅僅對具體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按照WTO有關規則和協議作出最終裁判。因而在許多著述中都呼吁改進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規則,增加透明度和吸引有關國家、組織的參與。目前,在爭端解決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的關系方面已取得了一些進展。

      1、經專家組要求進行的合作

      DSU第13條明文規定:“每個專家組有權向其認為適當的個人或機構獲取資料和專門意見。……各專家組可以從任何有關來源索取資料并可以咨詢專家以獲得他們對該事項某些方面的意見。”例如在泰國限制香煙進口案中,專家組與WHO(世界衛生組織)進行了積極合作,由后者對卷煙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等問題提出意見,并且對該意見及WHO的一些相關做法和建議給予了關注,以此為依據對該案中涉及到的如是否是“必需”及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的措施等問題進行了分析。

      2、非經要求情況下,非政府機構主動提供材料的接受

      關于非政府機構主動提供的材料,DSU并未明確規定專家組或上訴機構是否有權接受或拒絕,從而留下了一個法律適用的漏洞。這個問題是在處理有關案件的實踐中加以填補的。在98年的第一龍蝦海龜案中,專家組就收到了來自以美國為主的一個NGO協會以及WWF(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提交的文件。然而,專家組認為從非政府渠道接受未經尋求的信息與諒解不符,因而決定不予考慮。該案的上訴機構通過對諒解的分析,推斷出WTO規定并未禁止專家組接受非政府組織主動遞交的利益方陳述,專家組有收集信息的義務,以此為由拒絕采信沒有根據,應該允許非政府組織直接向爭端解決機構遞交申請和意見,從而為公眾團體對爭端解決機制的介入打開了方便之門。

      3、對于上訴審中設立附加程序規定的運用

      爭端解決機構一向強調和堅持在處理貿易糾紛時在成員方引用具體例外的權利和其他成員方在WTO下合理期待獲得的實體權利之間劃出一條“平衡線”,那么這條界限的劃定無疑離不開對具體案情的分析。

      1996年通過的《常設上訴機構上訴審查工作程序規則》第16條規定:“為了一項上訴案件的審理的公平性和有序程序,如出現本工作程序所未涉及的某項程序問題,任何上訴庭可以只為該項上訴案之目的通過任一適當程序。”這一規定在如何處理非政府機構提交的書面意見上得到了運用。在98年的石棉案中,上訴機構在咨詢了爭端當事方和第三方的意見后,于2000年通過了僅對該案適用的附加程序,允許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非爭端當事方和第三人即案外人)在遵循特定程序下,提交書面意見,上訴機構將予以審查和考慮,但并不一定在報告中加以論述。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上訴機構收到了11份來自不同非政府組織和個人(知名教授)的要求提交書面簡要的申請。盡管經過審查和考慮,并未獲得最終批準,但可以說是充分考慮到了環境與貿易案件的特殊性和環境組織的作用,從而大大加強了爭端解決機制的透明度。

      (五)第20條序言和具體例外條款的關系

      1、適用環境例外條款的邏輯順序

      以往GATT實踐甚至初期的WTO都沒有在邏輯上理清對20條序言(也有引言、前言等譯法,筆者注)和各單項例外的審查順序問題。同時GATT時期的專家組在審查涉及第20條的案件時,也沒有統一的程序。而在1998年的海龜案中,上訴機構明確糾正了專家組跳過具體例外條款,直接審查有關措施是否符合第20條序言的做法,“分析要分兩步走:第一步,以該措施的特征為理由,暫定符合第20條(g)項規定;第二步,按第20條引言規定,對該同一措施(的實行)作進一步審議。(報告第118段)……對專家組來說,把美國汽油案的次序顛倒過來,‘似乎同樣合適’。我們對此不能同意。”(報告第119段)。也就是說,一項環境貿易措施被單個例外條款證明正當之后(有關條件在上文中已一一述及),還要經受序言的檢驗。

      這個解釋是合乎邏輯的,因為各個單項例外本身就是破壞WTO多邊貿易原則的例外措施,第20條序言的目的與宗旨正是為了防止對第20條特定例外的濫用,可以說是實施“例外”所要遵循的“原則”,自然要遵循從例外到原則的審查順序。如果先行依據序言進行審查,由于環境貿易措施先天具備的威脅、破壞多邊貿易規則的性質很容易被認定不符合序言,從而使得各單項例外條款成為多余,成員方援引環保例外權成為一種形同虛設的權利。而該案的上訴機構確認了WTO各成員方根據本國的健康水平和環境目標,采取本國的保護環境政策的合法性,只要在這么做時履行WTO協定規定的義務并尊重其他成員方的權利。衡量其是否達到該要求的重任或者說作為對各國援用環境保護例外權的最后一道閥門就由序言來承擔了。

      2、序言的適用標準

      在上訴機構針對汽油規則案件的報告中第一次對序言做出了全面權威的解釋,上訴機構認為,序言針對的不是措施或它的某項內容,而是措施實施的方式(MANNER)。因而對于成員方濫用例外權的防止是通過審查有關措施實行的方式及對相關國家造成的影響進行的。

      具體的標準則是三個: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在第一海龜案中,上訴機構進一步指出,成員方享有環保例外權的同時負有善意行使條約權利,不得濫用的義務。因而,序言適用的原則是善意原則(principleofgoodfaith)這個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其任務在于是在一個成員方引用第20條中例外的權利,和其他成員方在GATT1994里各實體法權利之間劃出一條平衡線。這條平衡線的位置,隨著作為措施形態和種類的不同而變動,因特定條件的事實不同而變動。因而序言的適用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賦予了爭端解決機構較大的隨著形式發展和具體案情調整貿易與環境關系的自由裁量權,當然,不可簡單地理解成DSB更傾向于保護環境的結論,對序言的適用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一是成員方的環境例外權要獲得尊重,二是這種權利的行使不得濫用,而DSB最終做出的裁決主要依賴對于案件和當事國所采取措施的分析。例如在第一海龜案中,上訴機構雖然認為美國的措施雖有資格引用第20條(g)項,但未滿足第20條序言的要求,指出了美國在適用609條款中存在的七個漏洞,從而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視”,判其敗訴。但在2002年的第二龍蝦海龜案中,上訴機構維持了專家組關于美國執行DSB裁定的措施即修訂規則并未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裁決,判美國勝訴。

      四、總結、評議及展望

      在對爭端解決機制協調貿易與環境作用方面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WTO仍然是解決環境貿易爭議的良好場所,在幾個重要案件的處理中體現出了強大生命力;后者則持批評和反面態度,認為爭端解決機構的實踐是令人沮喪的。

      在WTO解決環境貿易問題的作用上,我們首先應該明確,從本質上講,GATT/WTO是一個貿易組織也無意于成為一個環保機構,因而沒有可能也沒有必要在WTO框架內對環境問題規定地事無巨細,對它在處理某些環境問題上的“無能”橫加指責是毫無道理的。

      環境貿易論文范文第3篇

      內容提要:各國基于對轉基因農產品安全性的考慮采取了謹慎又有所區別的貿易管制措施。多邊環境條約《生物安全議定書》支持對轉基因農產品實施貿易措施,WTO有關協議中的規定是貿易措施的約束條件,它對風險預防、科學證據充分等規定和解釋與《生物安全議定書》存在差距。

      通過對文本和案例分析發現,這些約束和差距導致沖突發生。分析表明WTO爭端解決機制將可能處理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爭端,使實施環境貿易措施的締約方受到壓力。為有效解決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爭端,需要在貿易體制中滲透環境因素,逐步提高多邊環境條約地位,最終達成貿易與環境體制的平等協調共存。

      一、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爭端及其成因

      11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概況。現代生物技術在農產品領域已經進入日常生活。在“貿易更自由”的趨勢下,轉基因農產品①的國際貿易量快速增長,1998年估算達到12—15億美元,比1995年增長了20倍,2010年預計將達到250億美元。一些國家在生產和銷售時未將轉基因農產品與普通農產品隔離,實際需要納入管理程序的產品數量更多。據統計我國已成為進口轉基因農產品主要國家,貿易額逐年上升,至1999年達7.5億美元,2000年更巨幅增加②。中國也是轉基因農產品大國,田間試驗和商品化生產面積次于美國、加拿大、阿根廷居世界第四③,部分種類產品存在較大的出口潛力。

      2.對轉基因農產品的懷疑及各國的管理規定。轉基因技術使物種短期內發生遺傳性質的巨變,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動植物安全,危及生態平衡的可能性④,長時間后是否會有危害,人們難以斷言。化學品發展過程中,曾經出現DDT、“海豹癥”等新發明利益在先、惡性在后的教訓。不少人認為,現代生物技術存在不確定性,一定時代下的安全認可及效益分析,不能無視重大風險存在。

      在對外貿易中管制轉基因產品流動是保障國內生物安全的重要手段。從1995年到2001年共有16個成員國向WTO通報就轉基因農產品采取了貿易措施,其中主要包括安全評價措施、標簽措施,還包括進口許可證、通報等制度。上述國家中包括各主要貿易國①,但各國具體標準相差很大,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規定的咨詢程序長期以來是自愿性質②。各國標簽規定所覆蓋的范圍和最低含量要求也不同。我國于2001年5月頒布《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頒布實施細則,包括報告制度、審批制度、標示制度等。2002年4月衛生部又《轉基因食品管理辦法》。

      3.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爭端。2000年《生物安全議定書》初步統一了制度框架,是建立國內轉基因有機體管理規則的國際法根據。依據《生物安全議定書》采取的檢驗檢疫、審查、標識制度等措施,如果解釋為違反了WTO相關規定,是否構成國際法上的同一事項條約沖突,是有爭議的問題。從制訂過程看,議定書中規定的與WTO關系是歐美妥協的結果,在序言中按照美國要求規定“強調不得將本議定書解釋為締約方根據任何現行國際協定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有任何改變”,隨之按照歐盟要求指出,“認為上述陳述無意使本議定書附屬于其他任何協定”,前者否定了同一事項“后法優于前法”原則的適用,后者又否定了前法即WTO有關協定的優先地位。議定書暫時擱置條約沖突的處理,這種看起來矛盾的規定可解釋為適合不同的需要③,也埋下了沖突的引子。《生物安全議定書》有歐盟、中國等100多個國家和區域組織簽署,尚未生效。美國未簽署,但積極參加了談判。由美國等六個西方生產國組成的邁阿密集團宣傳轉基因的安全性,而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采取較嚴格的管理措施。歐美轉基因農產品爭端雖尚未訴諸WTO,但深刻影響國家的貿易利益和農業政策,引起公眾關注和,被稱為潛伏的火山。歐盟對美國轉基因玉米、大豆的限制導致美國出口量大幅度下降,種植面積被迫減少④。

      WTO西雅圖會議失敗,勞工標準、保護自然資源和轉基因有機體(GMO)之爭被認為是三大爭論焦點⑤。中國2001年宣布管制轉基因農產品,引起國際糧食市場波動,中美政治交涉的報道見諸新聞媒體。目前中國采取簡易措施,發放臨時許可證,暫時平緩了爭議。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中潛在爭端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雙方均為WTO成員方,只有一方是《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另一種情況是雙方均為WTO成員方,同時均為《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第一種情況下,非《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沒有該議定

      書下的義務,如果它認為議定書締約方的轉基因農產品管制措施違反了WTO的規定,有權向WTO提出爭端解決要求。

      第二種情況下,有人認為不存在由WTO解決爭端的可能性,爭議應該由后一條約即《生物安全議定書》機制解決,但這種觀點首先忽視了《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過程的復雜性和條約文本的歧義性,其次WTO的價值取向是貿易更自由,《生物安全議定書》卻主要借助于貿易管制實現,WTO不會輕易撒手有關貿易措施爭端而不理。在第二種情況下,WTO和《生物安全議定書》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深度、具體程度不同,甚至對同一概念有著不同的理解,存在爭議。本文所討論的爭端解決是在第二種情況下發生,但按《生物安全議定書》要求,締約國與非締約國的越境轉移協定和安排不得低于議定書保護程度,因而第一種情況下仍然存在WTO框架對有關環境貿易措施的審查問題,本文的分析同樣有指導意義。簡言之,在法律層面上,WTO和《生物安全議定書》實體規則的不同是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爭端發生的基本原因,在其背后有產業優勢、貿易利益、消費文化、環保態度乃至政治因素的存在,本文的討論主要依法律規則的脈絡展開。

      二、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及存在問題

      1.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爭端解決。一國采取的轉基因農產品貿易管制措施如果對另一國形成貿易障礙,另一國認為它違反國際義務,將形成貿易爭端。根據《生物安全議定書》和WTO規則,貿易爭端雙方可以尋找到彼此不同乃至對立的合法性解釋。如果雙方均為《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和WTO成員方,起始意義上兩者的爭端解決機制均可能被采用。

      2.《生物安全議定書》爭端解決機制不具強制性和排他性。議定書規定締約方大會應審議并核準對不遵守事情進行處理的程序和機制,它們獨立于且不妨礙《生物多樣性公約》(CBD)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序和機制。目前議定書自身的機制尚未建立,議定書機制是內容的具體化,CBD仍起框架作用。CBD爭端解決機制規定了斡旋或調停、接受仲裁和提交國際法院作為強制性方法、調解等可選方式,不具普遍強制性,成員方可不予接受強制性解決方法。即使接受強制性仲裁,如締約方不遵守,CBD并沒有執行手段。國際調解是CBD締約國必須接受的爭端解決機制,但調解委員會提出的爭端解決建議,當事方只具考慮之責。重要的一點是,CBD第27條“除非締約方另有協議”的規定表明,締約方可以另有爭端解決協議,CBD的爭端解決程序不是排他性的。

      3.WTO爭端解決機制。

      WTO設置爭端解決機構(DSB)管理爭端解決①。

      WTO爭端解決機制規定了裁定和建議的監督執行制度,可以授權勝訴方進行報復,敗訴方必須改正違反WTO有關規定的措施或補償,除非其退出WTO。WTO成立以來取得了良好的業績②。

      WTO爭端解決程序規定,違反WTO有關協定的爭端應訴諸該程序和規則解決。這個規定確定了WTO爭端解決機制具有排他性。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下,違反有關協定并導致另一成員方利益損害或喪失的違法行為被裁定后要承擔改正或補償等責任。

      但如果適用“非違法之訴”③,一成員方依據《生物安全議定書》采取的管理措施,即使不違反WTO有關協定,仍然需要承擔調整政策或補償等責任,這給有效執行《生物安全議定書》又增加一份壓力。

      4.爭端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總的看來,目前《生物多樣性公約》及《生物安全議定書》的爭端解決機制缺少強制性和可預期性,條約的目的在于維護生物多樣性及人體健康的風險因素,成員方之間的互惠利益不像貿易利益一樣直接和明顯,即使成員方選擇接受了強制解決程序,裁決執行的動力不足。WTO爭端解決機制提倡磋商解決,以監督下的報復措施為后盾,以嚴格的時間表和標準步驟為程序保障,爭端結案率和執行率高,對于爭端方具有吸引力。但成員方基于CBD和《生物安全議定書》取得的權利需要對這兩個條約的恰當解釋和應用才能保障。

      WTO常被認為是跨國公司的利益維護者,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環境利益而采取以生物安全為目的的貿易措施的爭端締約方主觀上寧愿在CBD和《生物安全議定書》的規定下處理爭端,至少需要WTO對CBD和《生物安全議定書》最大的尊重。一旦《生物安全議定書》的締約方因采取與貿易有關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發生爭端,如果它們同時均為WTO成員,上述措施被認為涉及WTO有關協定,這種情況下產生爭端解決程序的爭議。

      從法律條文看,WTO爭端解決程序具有強制性,而CBD程序卻允許成員方另選解決方法,WTO可能取得爭端管理權。問題又回到WTO對多邊環境條約的態度。CBD和《生物安全議定書》對于WTO而言不是法律,不能保障被接受。回顧CBD第22條第1款的規定,《生物安全議定書》表現出對其他條約更多的讓步①。

      WTO《爭端解決程序與規則諒解》第3條第1款規定“并用國際公約對條約解釋的規則來闡明這些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這里條約解釋的規則似乎僅包括《條約法公約》及習慣法中程序性解釋規則,不包括其他確定實體權利義務的具體條約。但《條約法公約》第31條解釋規則中規定,應考慮“在締約方之間關系上適用的國際法任何規則”。

      可見WTO爭端解決機構遵循國際公法解釋規則,如果條約規定不沖突,則需要考慮WTO有關協議外的國際條約。雖然貿易利益群體對政府有著更大的影響力,但在某些西方國家,消費者組織和環保組織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這促使了WTO體制與多邊環境條約(MEAs)的某些接觸與協調。近期的觀察和分析表明,WTO框架下的爭端解決機制并不排除將MEAs的規定作為事實接受,在蝦和海龜案中上訴機構引用環境條約說明爭端方存在國際環境義務。但WTO即使接受也僅是WTO沒有相關規定且與有關協議不沖突的情況下,接受不會達到視之為必須遵守的程度。WTO上訴機構對環境貿易措施的態度發生變化,采取寬松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容許了成員方采取與一般貿易規則不一致的法律和政策②。WTO之外要求其考慮環境、健康因素的呼聲和反對的呼聲繼續高昂,不過“貿易更自由”、“政策可預期”、“政策更透明”是WTO的基本目標,WTO爭端解決機構在審查中的基本立場沒有改變。

      三、關于完善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爭端機制的幾點思考

      1.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爭端背后反映的是不同國家之間多重利益的沖突,WTO有關協定和《生物安全議定書》對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的實體規范不一致,是利益沖突在法律上的表現。一旦爭端發生,不同立場的國家可能依據不同但都有效的國際法律規范為自己辯護。對轉基因農產品實施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是《生物安全議定書》賦予的權利和義務,與WTO權利和義務發生沖突。

      WTO建立了高效和強制性的爭端解決機制,上述沖突更可能在WTO框架下解決。雖然從GATT到WTO的爭端解決愈來愈多地考慮了環境和人體健康等非貿易因素,但MEAs和有關維護環境利益的國際標準并不必然被WTO爭端解決機構尊重和適用。在一定程度上,MEAs處于弱勢。在轉基因等技術性強的領域,如何基于總體性政策考慮和不同利益群體間的博弈,協調WTO、MEAs的不同機制,是國際環境法和國際貿易法迫切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

      2.為有效實施多邊環境條約,協調WTO和MEAs,各國政府和學者及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提出四種主要方法,即所謂豁免義務法、解釋術語法、增補修訂法和戰略性的專門協定法①。

      從轉基因農產品國際貿易的實踐看來,法律的框架已經建立,完善爭端解決程序、保障環境利益,應結合領域特點,采取以下方法:首先,在目前情況下,應要求WTO爭端解決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吸收法律專家參加,在爭端解決程序中聽取環境專家和環保NGO意見;其次,注重MEAs與WTO運行中的協調,在條約修訂、執行中分別吸收貿易和環境專家參與,對于爭議點在規則制訂時最大程度地取得共識;

      環境貿易論文范文第4篇

      一、我國紡織品出口貿易面臨的環境及發展趨勢

      1、貿易自由化背景下,區域性優惠安排增加的趨勢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一步加深,世界各國之間經濟和貿易的聯系與依賴日益增強.對貿易保護主義形成一定程度的制衡,要求貿易自由化的呼聲也越來越大。1986年,關貿總協定將紡織品回歸自由貿易的議題納入烏拉圭回合談判.并決定成立世界貿易組織取代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其宗旨就是主導世界貿易總體趨勢朝自由化方向邁進。紡織品配額的取消本身就是貿易自由化的有力例證。因此.從長遠來看.國際貿易包括紡織品貿易的大環境是自由化。

      但是.全球貿易自由化并不是全球性自由貿易。在貿易自由化背景下全球貿易體系中出現區域貿易協定急劇增長的趨勢。截至2003年1月1日.在WTO備案的區域貿易協定總數達到259個在這些區域貿易協定中有許多專門針對紡織品的貿易優惠安排。如1994年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就取消了北美三國之間紡織品進口的配額限制和關稅.逐步實現其區域內紡織品貿易自由化。再如美國(2000年貿易與發展法》,賦予加勒比海鄰近24個國家以及撒哈拉以南48個非洲國家生產的服裝輸往美國.在關稅和配額方面享有優惠。在歐盟.其內部各國之間紡織品和服裝的進口關稅已全部取消。歐盟還通過與地中海國家簽訂《聯系國協定》.與巴爾干半島地區國家簽訂《聯系與穩定協定》.推動雙邊的紡織品貿易一體化和自由化。歐盟還與南非、墨西哥、智利等國分別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分階段地逐步取消紡織品配額和關稅。事實上,包括正在談判中的美洲自由貿易區和構想中的泛歐洲——地中海自由貿易區都把紡織品服裝問題作為一個特別重要的問題來對待.并考慮特殊的安排。促進區域內紡織品貿易自由化,以對抗區外競爭者越來越成為這些區域貿易協議的重要內容。

      大大加強的區域貿易優惠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全球多邊貿易體制所達成的惠及所有WTO成員的自由貿易制度。這種發展趨勢對我國紡織品出口貿易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這些區域貿易優惠安排為貿易轉移提供了機會,在對區域市場形成保護.促進與既定貿易伙伴國的貿易發展的同時,事實上減少了各成員按照比較利益原則增加從中國進口紡織品的可能性,增添了我國產品在其區域內擴大市場份額的難度

      2.貿易爭端背景下,關稅壁壘被重新利用的趨勢

      從2005年1月1日開始.紡織品全球配額取消。作為WTO的成員國中最大的紡織品出口國.中國理所當然地享受紡織品配額取消的利益。但是,配額取消帶來的自由貿易僅100多天就被美歐的頻繁設限打破。4月4日,美國啟動針對3類中國紡織品進口的保障程序;4月6日.歐盟公布對中國紡織品特限行動指南;4月28日,美國對l4大類來自中國的紡織品進行特保調查同日歐盟對我9類紡織品啟動特保調查5月13日,美國決定對3個類別的中國服裝產品重新實行配額限制5月18日,美國對我4種產品采取特保”;5月22日.中國宣布自6月1日起大幅度提高74種紡織品出口關稅稅率;5月23日,歐盟對和麻紗啟動特保程序;5月25曰.歐盟宣布推遲對我和麻紗啟動特保程序5月27日,美國正式對我4類紡織品實行進:13限制措施,設限期到2005年12月31日止月27日.歐盟對我T恤和麻紗提出正式磋商請求;5月30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6月1日起取消81種紡織品出口關稅;6月,中美、中歐紡織品貿易磋商開始……中美歐紡織品貿易爭端的背后,很重要的原因是因為發達國家面臨紡織品進口增長為推卸責任將矛頭指向中國.希望通過打擊我國的紡織品出口以轉移國內壓力。但是,隨著中國政府外交策略的轉變.單方面地實施限制或是特保的效果越來越難以掌控.而且即使是在發達國家內部也出現種種責難。因此.關稅壁壘作為WTO認可的貿易保護措施正出現被重新利用的趨勢。2004年歐盟、美國、日本紡織品服裝行業總體平均進口關稅水平分別為9%、lO.2%、8%.并承諾在2005年將紡織品服裝平均關稅分別約束至7.9%、8.9%、6.6%。雖然發達國家紡織品服裝平均關稅約束水平較低但是下降幅度有限并呈現以下特點:(1)關稅升級現象。以歐盟為例,享受最惠國待遇的供應方向歐盟出口紡織品時遭遇的關稅結構為:原料平均關稅為0。7%,纖維平均稅率為5-3%,紗線平均稅率為6.3%,織物平均稅率為9.1%,服裝平均稅率為11.9%.從原料到服裝的關稅升級現象十分明顯.使服裝制成品的有效關稅大大高于其名義關稅:(2)關稅高峰現象。以美國為例,美國至少對200種紡織品制定了高于18%的從價關稅稅率,對部分羊毛及人造纖維的征稅超過30%,一些特定服裝的從價稅達到33%,甚至更高。就其發達國家紡織品服裝關稅安排特點來看.關稅仍然是直接影響競爭力并形成不公平競爭的最直接的因素。

      3。自由保護主義背景下,貿易限制手段多樣化趨勢

      進入后配額時代的世界紡織品貿易并未從此真正步入自由貿易。在許多紡織品進口國不安地要求延長配額取消時限時,我們就已經體會到這一點。配額取消后,國際紡織品貿易保護不會隨之消失,相反將以一種新的形態繼續配額的影響。如果說配額制度是一種有限制的貿易保護主義的話(畢竟受多邊協議和增長率的限制),這種新形態就是一種自由保護主義了。一方面,各種貿易限制措施層出不窮另一方面,貿易限制實施更為自由.因為這些措施不是多邊的,而是雙邊甚至是單邊的。

      利用“二保一反”措施實施貿易限制。”二保一反指我國《入世協定書》中所規定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和反傾銷措施”。按照我國《入世協定書》中規定,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在截至2008年12日前,如遇自中國進口的紡織品在短期內數量激增、價格下跌,對其造成市場擾亂”,可運用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條款對中國紡織品實施進1:3限制:也可在截至2013年12月10日前(即中國入世后12年內).運用“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條款對中國紡織品實施進口限制也可在截至2016年l2月10日前(即中國入世l5年內)根據反傾銷措施條款在確定傾銷時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可以預見各國以二保一反實施的貿易救濟將成為我國今后很長~段時間內紡織品出口的主要障。

      利用生態標準等技術貿易壁壘形成出口屏障。近年來歐美等發達國家紛紛提高了產品的技術標準同時以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生命安全為由.對產品制定了苛刻的綠色環保要求。目前.紡織品服裝領域主要盛行的歐盟生態標簽和生態紡織品認證已造成我國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貨和出口限制并成為我國紡織品國際市場準入的“綠色屏障”

      利用勞工標準制造貿易障礙。近年來.國際上興起一些新的企業認證體系——企業社會責任標準,主要涉及到企業的社會責任和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目的是希望企業在賺取利潤的同時.主動承擔對環境、社會和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客觀地說.社會責任標準是人類物質文明上升到精神文明的一種體現。但是,隨著發展中國家制成品出31的大量增加.發達國家抨擊發展中國家忽視勞工權益的呼聲也日益高漲。在我國,紡織品服裝基本屬于勞動密集型產品.受社會發展水平的影響.大多數地區企業的生產很難符合西方發達國家的社會責任標準。因此,這些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存在可能成為制約我國紡織品出口的又一大障礙。

      4.新市場出現的背景下,紡織品市場價格下降的趨勢

      世界紡織品服裝貿易的回歸WTO體制在一定程度上沖擊和削弱了一些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給與特定國家的優惠和特權.那些由此而產生的貿易也將部分被取消,生產和貿易扭曲將會被消除。當紡織品服裝貿易不再受到數量限制.世界將出現一個巨大的、有待開發的市場。配額取消使發達國家的紡織品服裝市場變得更為開放,增加更多的貿易機會。此外,發展中國家迫于發達國家的壓力將進一步開放其國內紡織品服裝市場新的市場也會使發展中國家之間的貿易日益擴大。超級秘書網

      在出現新的市場的同時,世界紡織品市場價格出現下降的趨勢以美國為例自1996年以來其紡織品服裝的進口價格持續下降.歐洲、日本和許多其它市場也是這樣。究其原因,主要是進口服裝的價格總體呈下降趨勢,而進口服裝在整個紡織品進口中占很大比重。配額取消后,來自低成本生產國的產品比重上升,進口紡織品服裝價格還將不斷下降,將使紡織品市場價格下降的趨勢繼續延續。一方面,進口價格持續下跌,給進口國帶來明顯的福利凈增加效應;另一方面.價格下降的趨勢繼續下去將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條件產生不利的影響

      5.市場集中程度加深背景下。市場競爭加劇的趨勢

      如果說世界紡織品服裝市場在配額取消前呈現的是一個不完全競爭市場的話,那么,進入后配額時代后,它將成為一個幾乎完全競爭的市場但是,在分析日本和美國的紡織品服裝在1995年到2001年期間各自前5位的供應國和地區所占的貿易比重(表1)時,可以發現分別作為非配額國家和配額國家的日本和美國.其進口紡織品服裝市場表現出不同的市場集中程度。2001年日本前五大進31服裝供應國已基本壟斷了日本進口服裝市場.而相比之下,美國前五大服裝供應國占美國進口服裝市場的一半還不到。因此.可以預計,隨著配額的取消.美國及其它原設限國進口紡織品服裝市場集中程度將進一步加大。

      因此.取消配額后,市場開始進行激烈的重組,過去靠配額的庇護生存的企業面臨抉擇。在這個市場中,企業之間的競爭更趨激烈,商品的價格逐漸下降,行業利潤趨薄。在高端產品市場,我國產品仍將與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競爭;在低端產品市場,我國則將與為數更多的具有基本相同比較優勢的發展中國家競爭,這其中既包括東南亞國家,又包括墨西哥和加勒比海地區國家等中南美洲的一些國家。紡織品服裝市場競爭加劇的趨勢不可避免。

      二、我國紡織品出口貿易拓展的對策建議

      在日趨嚴峻的出口環境下.我國紡織品貿易要持續增長.必須有的放矢地拓展紡織品出口貿易。筆者認為可以從兩方面著手。

      1.對外拓展貿易市場

      一方面,鞏固和拓展傳統出口市場。眾所周知.歐、美、日是我國紡織品服裝出口的傳統市場.在我國紡織品服裝出口的國家和地區分布中一直占較大比重.一直以來我國每年有超過的紡織品服裝出口是輸往這些國家和地區。而歐、美、日同時又是世界紡織品服裝進口的大國.2003年僅美歐紡織品服裝進口就達2300億美元。如果我們對美歐市場占有率增長一個百分點,就意味著可增加2O多億美元的貿易額。因此,歐、美、日仍應是我國紡織品服裝出口貿易市場拓展的重點。

      但是如果出口市場過分集中于某個或某幾個市場.會造成對出口市場的依賴.增加貿易的不穩定性。從第一部分的分析我們已經注意到,這些傳統市場出現的市場競爭加劇、各種關稅及有針對性的非關稅限制措施的利用以及區域優惠安排的趨勢對我國紡織品服裝貿易帶來發展障礙。要想在后配額時代的紡織品貿易中尋求進一步發展,優化全球出口市場的戰略布局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拓展貿易市場要實行多元化戰略在鞏固和拓展傳統市場的同時積極培育和拓展周邊和新興市場比如俄羅斯韓國和中東等市場。以俄羅斯為例有統計數據顯~,2003年俄羅斯紡織品服裝進口額比2002年增長了103個百分點從其經濟的發展趨勢來看,可以預計未來對于占盡地利的中國,紡織品服裝出口俄羅斯將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2。對內拓展出口動力

      目前我國紡織品服裝出口仍是價格驅動.2004年我國出151177億件服裝平均每件服裝的價格僅有3.51美元出1360億雙鞋,平均每雙鞋的價格不到2.5美元。在這種價格驅動下,我國的紡織品服裝貿易形成了一種”數量大價格低“的現象。這其中有國際市場競爭加劇的客觀原因也有國內企業由于“對外出口偏好”而過度競爭的原因,還有我國紡織品服裝貿易主要出口常規產品附加值不高的原因。

      眾所周知出口數量大價格低極易招致進口國的貿易爭端和報復(比如“二反一保”等)。因此我們有必要實現貿易動力的轉型盡快地調整出口企業的產品結構提高出口產品的附加值和品質以質量帶動紡織服裝出口貿易的發展這同時也是回避某些非關稅壁壘的有效手段。

      但是企業是為了追求利益而生存的。部分出口企業可能因為短期利益的驅動同時又缺乏長遠的眼光而惰于收集信息并適時調整生產結構。所以不能奢望僅僅通過企業的覺悟實現動力轉型這個目的需要政府和行業協會從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環境貿易論文范文第5篇

      論文摘要:長期以來,我國對外貿易都是以粗放式發展道路為主:出口產品高耗能且附加值低,且某些進口資源過度依賴國外市場。粗放式發展道路與循環經濟產生了諸多矛盾,面臨著很多制約因素,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在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循環經濟的國際大背景下,要實現我國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發展循環經濟是一條緊迫而有效的路徑。本文在深刻剖析我國傳統外貿增長方式與循環經濟的種種矛盾以及所面臨的外貿環境的基礎上,提出了發展循環經濟以實現我國外貿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措施。

      一、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與循環經濟的內涵研究

      1、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的內涵。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是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個組成部分,位于流通環節,它要求一國通過制定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生態可持續發展、社會可持續發展等相協調的外貿戰略與政策,促使對外貿易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的高度統一,實現對外貿易的長期、持久、穩定、健康地增長。

      2、循環經濟的內涵。循環經濟就是在可持續發展思想指導下,建立在資源不斷循環利用基礎上的經濟發展模式,它以資源重復利用、循環利用、永續利用為核心,以實現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的協調統一為目標,以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為原則,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規律重構經濟系統,使經濟系統和諧地納入到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中,從而實現經濟活動的生態化轉向。

      二、循環經濟與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的關系

      1、循環經濟與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的本質是一致的。可持續發展是人類對自己與自然的關系進行深刻的反思后提出的全新的發展思想和發展戰略,資源的持續利用和生態的可持續性保持是可持續發展的首要條件,也是可持續發展的標志,它要求經濟社會的發展不能超越資源和環境的承載力。而循環經濟是人們在可持續發展思維的引導下產生的一種全新的經濟形態和發展模式,循環經濟的指導思想是以最小的資源、環境為代價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發展空間,實現經濟與環境的雙贏。因此可以說,發展循環經濟就是實踐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戰略,循環經濟與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本質上是一致的。

      2、循環經濟與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是一致的。循環經濟追求的是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統一,它強調資源的重復利用、循環利用。循環經濟一方面通過減少資源的使用量和廢棄物的資源化減輕了經濟系統對自然資源的需求壓力,使得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另一方面通過減少廢棄物的排放量,降低環境的污染程度,把人類的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等對自然資源和環境的影響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從而保護環境,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是以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結合為目標。可見,兩者的目標是一致的,都強調資源消耗和環境影響的最小化。

      三、我國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

      1、粗放型的外貿增長方式。長期以來,對外貿易特別是出口貿易實施了“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收益”的數量型發展模式,外貿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目標引導下,一味追求規模和速度,很少考慮環境保護和資源消耗問題。這種增長方式導致了對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對環境的肆意破壞,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以及發展后勁的削弱。

      2.低層次的進出口商品結構。在出口結構方面,我國出口產品多為勞動密集型的初級產品和低附加值、低技術含量的工業制成品。近年來,我國出口貿易額最大的五大行業分別為:機械、電子、電子設備制造業,紡織業,化工原料及化工制成品制造業,金屬制品業和采掘業,其產品出口額占當年出口總額的2/3以上,這些行業大都是污染嚴重的行業,并且,各行業在出口迅速增加的情況下,環境污染程度有所上升。在進口結構方面,進口商品中能源和原材料不斷增加,如原油、化工材料、鐵礦石、鋼材等,這些作為投入品的原料型產品都是高能耗的,在生產過程中對環境造成危害。更為可怕的是,近年來由于經濟利益的驅動,我國陸續發生進口工業垃圾和有害廢物的事件,給我國生態環境帶來嚴重的破壞。四、發展循環經濟以實現我國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措施

      面對我國傳統的外貿增長方式與循環經濟之間的種種矛盾以及在循環經濟下我國外貿所面臨的環境,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在循環經濟發展的大趨勢下,通過發展循環經濟而實現我國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既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面臨著國外循環經濟發展趨勢的外在約束。為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協調我國對外貿易與循環經濟的關系,以實現我國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

      1、正確認識循環經濟與我國外貿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關系。這是正確處理對外貿易與循環經濟協調發展的指導思想。貿易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是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的一部分,我們應以可持續發展理論為指導思想,把貿易與循環經濟協調發展納入到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統籌考慮,追求貿易、經濟、生態環境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可持續發展,提高環境質量,促進科技進步,提高我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從而促進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從整體上來看,要逐步改進大進大出的粗放式貿易戰略,調整我國外向型經濟政策,在重視對外貿易工作的同時,要加快國內貿易和國內市場的建設,加快培育國內循環經濟模式的形成與發展。

      2、調整我國的產業政策和產品結構,逐步改變資源型出口導向戰略。加快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途徑。對出口產品來說,就是要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價值;對進口方面來講,就是要提高資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減少對石油、鐵礦石等的進口。整體來看,就是要提升我國國際分工地位,提高產品的附加值,減少對外貿易發展中對資源的過度消耗。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內,一是要遏制對部分地區和行業的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二是要加快低耗能、低排放產業的發展。三是政府要制定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確保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目標和發展重點,培育環境保護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四是政府要制訂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的傾斜政策,比如政府直接投資、信貸優惠、稅收優惠、出口退稅、加大研發投入和鼓勵環保科技創新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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