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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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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條款

      貿易條款范文第1篇

      關鍵詞:美韓自由貿易協定;TBT條款;中韓自由貿易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

      中圖分類號:F75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7-0002-02

      一、《美韓自由貿易協定》TBT條款的現實意義

      從上世紀90年代起,“區域貿易協定”發展迅速。截至2014年6月15日,共有585項區域貿易協定通知到WTO,其中379項已經生效。在區域貿易協定中,締約方的關稅得到了大范圍的減免,以至于關稅壁壘在區域貿易協定中逐漸減少。而傳統的非關稅壁壘由于受到區域貿易協定和WTO法律文件的約束,其活動范圍也在逐漸收窄。隨之而來,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開始頻繁使用技術性貿易壁壘來限制和阻止其他成員方商品和服務的進入,因此在區域貿易協定調整的貿易秩序中技術性貿易壁壘不斷增加,對區域貿易協定的實施和發展造成阻礙。在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中,TBT(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已經成為各國關注的重要內容,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越來越重視TBT相關問題。在其簽署的自貿協定中對TBT問題大都做出明確規定。在保護其本國國民、動植物安全的同時,有效控制市場準入,減少各種貌似公正、實則不平等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促進區域貿易協定的實施和發展。

      《美韓自由貿易協定》最終于2012年3月15日正式生效。作為第一個美國與亞洲北部地區簽訂的自貿協定,為該地區的其他貿易伙伴提供了一個自貿協定談判的模板,并突出表現了美國積極參與亞太地區經濟事務合作的意愿。以美韓自貿協定為模板,可以反映出美國在當前自貿協定談判中對TBT條款的新訴求,這對中美之間目前所存在技術性貿易壁壘摩擦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也為不久的將來中美之間在多邊或雙邊談判中所涉及的TBT條款提供借鑒。美國在大部分產品的技術優勢高于韓國,在技術標準制定上處于優勢地位。韓美之間達成的TBT條款,也反映出韓國在自貿協定TBT條款談判中的新發展,對進行中的中韓自貿協定中TBT條款談判將會產生重要的借鑒意義。

      二、《美韓自由貿易協定》TBT條款主要內容評析

      《美韓自由貿易協定》的第9章為TBT條款章節。該章共有10條另加2條附件。主要內容為:第一,遵守TBT協定的權利義務;第二,范圍和覆蓋領域。第三,國際標準;第四,共同合作;第五合格評定程序;第六透明度;第七汽車標準和技術規范;第八技術壁壘委員會貿易;第九信息交流;第十定義。此外該章還有兩個附件,主要是對前述條款進一步明確規定,附件A―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明確了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應配合雙方政府間的貿易機構來解決相關爭議。附件―B汽車工作小組,規定了該小組的組成和主要職責以及一些程序性事項。總體而言,《美韓自由貿易協定》TBT條款章節內容全面,在汽車技術標準法規上規定詳細,對主要貿易產品保護標準高。

      (一)《美韓自由貿易協定》TBT條款適用范圍

      《美韓自由貿易協定》TBT條款章節第9.1條明確指出繼續履行《TBT協定》所規定權利和義務。依據該協定9.2條本章適用于起草階段和已經應用的所有標準,技術法規和中央政府機構制定的合格評定程序等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雙邊貨物貿易的標準、法規、程序以及補充協定。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定義有很多,該協定采用的是一種范圍較為寬泛的定義方式。該協定并未具體規定貿易壁壘的形式和對雙邊貿易的影響程度,只要對雙邊貿易構成影響都可以適用本章的相關條款。并且所適用的范圍很寬泛,不論是準備階段或是已經采用,更包括已經應用的相關標準。在合格評定程序上僅根據中央政府所制定的來實施,其他機構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合格評定程序不再適用。另外對于其他達成的補充協議依然可以適用,除非另有實質性規定。該協定對TBT條款定義和適用范圍寬泛的規定,體現了雙方對消除技術貿易壁壘的決心,擴大了該協定中TBT條款的調整范圍,預示著雙方承擔更為廣泛的保護義務。

      (二)關于共同合作(Joint Cooperation)與國際標準

      為了推動區域內自由貿易的發展,區域性組織通過共同合作協商等形式制定的區域內統一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這類區域內相對統一的體系在區域內形成起著消除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作用,對區域外又形成了很大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韓美自由貿易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章有關共同合作與國際標準的相關規定體現在第9.4、9.5,其中要求雙方應加強在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方面的合作,以期提高各自系統的相互了解,促進各自進入對方的市場。特別是雙方應設法建立、發展和推廣能促進貿易便利化的有關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韓美雙方通過自貿協定來制定雙邊技術性貿易壁壘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能有效促進韓美之間的貿易壁壘消除,但在該體系適用范圍和符合國際標準上也要符合《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相關要求。

      《TBT協定》要求在需要制定國際合格評定的法規和標準的領域,各成員方應盡可能的參與制定和主動采用國際標準,各成員方所簽訂的雙邊或區域體系不得違背相關領域的國際性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規范。如果各方能夠采用全球統一的標準、技術法規、合格評定程序,無疑能夠大量減少技術性貿易壁壘,美韓均為高新技術產業、制造業強國,其中雙方的汽車制造、電子工業等都在國際上擁有較強話語權。因此如果雙方通過自貿協定貿易壁壘合作協商機制推高在雙方共同優勢產品和服務的標準,雖然在形式上屬于雙邊自貿協定安排,但會間接導致全球相關領域產品和服務標準提升,從而導致該產品和服務的國際技術性貿易壁壘加劇。

      (三)關于合格評定程序

      《美韓自由貿易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章節第9.5條對合格評定程序做出了規定。雙方均認識到一套健全機制的存在能有效促進一方接受另一締約方在其境內進行的合格評定程序結果,為了提高合格評定結果的接受程度,各締約方應加強對這些和其他類似機制的信息交流。每一締約方許核準或以其他方式認可另一方境內合格評定機構的評估結果,應不低于其境內合格評定機構的評估標準。如果一締約方認可了其境內的合格評定機構的評估結果而拒不認可另一締約方境內評定機構符合該技術法規或標準的評估結果,應當根據另一方的要求,對此說明理由。締約方通過核準或以其他方式認可合格評定機構是否有權接受評定,批準,許可,應當由該方根據已公布基礎標準的確定合格評定機構是否有權這樣做。

      合格評定是技術性法規和標準的實施過程。技術標準實際上是通過強制性的合格評定來實現。標準也是通過合格評定來實現的,合格評定成為判定產品是否符合技術法規和標準的主要方式。[1]目前各國都建立了自己的合格評定體系,以保護消費者利益,但有些國家和地區加大合格評定程序與其它成員方的差異,以實施對貿易的技術保護,給國際貿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礙。《美韓自貿協定》9.5條就是韓美雙方基于對上述事實的客觀認識,將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列舉的方式來確認。所給出的四款基本涵蓋了雙方在合格評定程序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符合合格評定程序的三大原則:非歧視性原則、不能對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相互認可原則。[2]

      三、對我國自貿協定TBT條款談判的啟示

      (一)應重視自貿協定中TBT條款的談判

      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爆發后,以貿易技術壁壘(TBT)為主的貿易保護日趨嚴重。作為我國三大貿易伙伴,歐盟、美國和日本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已從針對產品本身的性能、質量、安全,發展到生產、包裝、標簽標志、加工運輸等全過程,技術要求日趨復雜、嚴苛。通過對2007~2010年我國出口產品遭遇壁壘事件進行統計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出口產品遭遇技術貿易壁壘呈現增長態勢。[3]

      近年來,中國積極開展雙邊、區域性自貿協定談判,已簽署多份RTA,其中大多數協議中都涉及TBT條款。另外,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國相關產品或服務的出口也受到多邊或區域性TBT條款的制約,成為阻礙我國產品出口壁壘。目前已簽署的區域性貿易協定中大都涉及TBT條款。2005年以前中國簽署的RTA文件中TBT條款就已經開始顯現,在2005年以后簽署的6個RTA中,有5個把TBT協定作為單獨一章(《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中將TBT條款與衛生植物措施共同組成一章。而現在處于談判中或可行性研究階段的自貿協定都涉及TBT條款,并將此作為重要議題。

      (二)對《中韓自貿協定》TBT條款談判的啟示

      就中韓雙邊貨物貿易商品構成情況來看,中國對韓國出口前三位商品大類分別為機電產品、賤金屬及制品、化工產品,占中國對韓國出口總額的69%。而韓國對中國出口的前三位商品分別為機電產品、光學鐘表醫療設備、化工產品,占韓國對中國出口總額的69%。就中韓兩國各自的出口結構來看,雙方出口的產品以從初級產品轉變為各自有相對優勢的高技術產品,其中韓國技術優勢更為明顯。因此,像韓國這樣技術發達的國家,在高技術普及的情況下,韓國肯定不會放棄高技術標準而采用低技術標準,從而無形中給低技術國家的出口造成一種技術壁壘。因此中韓技術性貿易壁壘這一問題會在中韓自貿協定談判中凸顯。

      從長期來看,消除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關鍵在于提升我國出口產品質量,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技術標準體系。結合我國基本國情,我國相關產品科技水平在短期內很難快速達到國際領先水平。當我國自貿協定的談判對手由一些發展中國家或是貿易量較小的國家轉變到韓國這樣一個中等發達國家時,我們就要采取實際行動來為中韓TBT條款的談判提供支持。首先,應加快我國技術法規體系建設,目前我國應從理論上、技術法規制定上、管理上加速法規工作的進程。其次,要建立技術貿易壁壘預警機制,快速有效的應對各種技術性貿易壁壘。最后,要加強對WTO規則、TBT協定的研究,在雙邊貿易協定TBT條款談判中能結合中國實際情況避免中國產品出口受到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阻礙。

      (三) 對我國區域貿易協定中TBT條款總體評價與啟示

      通過對《韓美自貿協定》中TBT條款和我國現已簽署區域貿易協定中TBT條款大致對比,可以看出我國TBT條款在逐漸完善,同時也存在一定問題。從最初的亞太貿易協定到現在的中國―秘魯自貿協定,其中TBT條款越來越明確和具體。2005年之前的區域貿易協定幾乎沒提TBT條款,法規、技術標準、合格評定程序等大多是規定在其他內容之中。從《中國―智利自貿協定》開始TBT條款才單獨成為一章。隨著中國自貿協定的談判對手由發展中國家和貿易量相對較小的國家逐步轉為像韓國這樣的中等發達國家,我們對TBT條款研究和談判應有相應提高。[4]

      所有區域貿易協定中TBT條款都重申了在WTO、《TBT協定》指導下的締約國權利和義務,一些TBT條款甚至超過了WTO規定來追求更深層次的合作。對TBT條款的研究,之前更多的是基于我國企業在出口過程中遭遇貿易壁壘而被動的尋找應對之策。從而研究對象也主要為美國和歐盟這樣的發達國家,而對自身的法規、標準、評定程序研究較少,因此,我們應結合我國各行業新的實際情況,對現有法規、標準、評定程序作出相應調整。也要學會如何在WTO法律框架下利用TBT款來提升我國進口產品的質量和維護我國相關產業的整體利益。從而在自貿協定TBT條款談判中清楚自己的利益訴求,能談得更具體、更主動又不至于出現大的偏差。

      參考文獻:

      [1] 祁春節.WTO貿易技術壁壘規則詳解[M].長沙: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2006:132.

      [2] 孫敬水.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經濟分析[M].北京:中國物資出版社,2005:231.

      貿易條款范文第2篇

      關鍵詞:“倉至倉” 常用貿易術語 保險責任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09-098-02

      保險公司的保險期間是指保險公司對海洋運輸貨物履行賠償義務的時間段。對于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除了戰爭險的保險期間是“港至港”,其他險別的保險期間均是“倉至倉”。“倉至倉”條款是指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從出口方倉庫開始運輸時生效,到進口方倉庫或者用于分配、分派的其他儲存處所時失效。

      但是必須強調的一點是,只有具備三個條件,保險公司才會按照“倉至倉”條款賠付。這三個條件是:第一,必須發生了承保范圍內的損失;第二,索賠人必須是一個法定的投保人,即是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的人;第三,索賠人還必須是擁有保險利益的人,也即是貨物所有權的擁有者。由于在不同的貿易術語下,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界限是不完全相同的,從而在某些時間段不滿足保險公司的賠償條件,主要是存在被保險人和保險利益的所有者是兩個人的情況。因而導致“倉至倉”條款會發生一些變異。以下具體探討“倉至倉”條款在《INCOTERMS 2010》中的11個貿易術語下的變異。

      一、FOB

      對于FOB來說,交貨地點是在裝運港口;風險轉移界限是當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船舶上時;對于保險責任和費用的承擔方來說,買賣雙方均沒有辦理保險的義務,如果需要辦理的話,買方會自行辦理。

      不管賣方的倉庫是不是在裝運港口上,在從賣方倉庫到賣方將貨物交到船上這段時間,由于投保人是買方,而賣方承擔保險利益,因而投保人和保險利益承擔者分別是買方和賣方,不符合保險公司賠償的條件,所以這一段不屬于保險期間。從貨交船上之后至運到買方倉庫這段時間,買方是投保人,同時由買方承擔保險利益,所以只要發生了承保范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即負責賠償。因此,在FOB合同中,保險公司的保險期間是“貨交船上至倉”。

      二、CFR

      對于CFR來說,交貨地點跟FOB一樣,也是在裝運港口;風險轉移界限也同FOB一樣,是將貨物交到船上的時候,只不過由賣方安排船只;對于保險責任和費用承擔方來說,也跟FOB一樣,買賣雙方都沒有辦理保險的義務,如果需要辦理的話,由買方辦理。

      由于交貨地點、風險轉移界限和保險責任的承擔方跟FOB一樣,所以保險公司的保險期間也是“貨交船上至倉”,分析方法同FOB。因此,對于FOB和CFR來說,根據買方投保的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從出口方倉庫到貨交船上這段時間內發生的損失是不可轉嫁給保險公司的,因為這段時間不在保險公司的保險期間內,所以賣方應該自己投保相應的陸上運輸險,即陸運險或陸運綜合險。如果未辦理,則賣方自己承擔全部貨物損失,而不能轉嫁給保險公司。

      三、CIF

      對于CIF來說,交貨地點同FOB和CFR一樣,是在裝運港口;風險轉移界限也同FOB和CFR一樣,是在賣方將貨物交到賣方指定的船上時;但是保險責任和費用的承擔方不同于FOB和CFR,賣方必須要辦理保險,即賣方是法定的投保人。

      首先,在貨交船上之前,賣方投保,并且賣方承擔保險利益,所以只要在投保范圍之內的損失發生,保險公司會進行賠償。但是在貨交船上之后,一直到買方倉庫這段時間,我們這樣分析:投保人是賣方,但風險已經轉移給買方了,所以買方承擔保險利益。這樣的話,投保人和保險利益的承擔者不是一個人了,所以盡管發生了承保范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也不會賠償。但是我們仔細分析的話,這種推斷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在CIF合同中,賣方必須要辦理保險,而如果辦完保險后,從裝運港口到買方倉庫這段主運輸過程中保險公司拒賠的話,辦理保險就沒有意義了,所以這段時間肯定會在保險期間內。

      正確的分析方法是:CIF條件下賣方在裝運港口將貨物交到賣方安排的船上后,賣方會以背書的方式將保險單轉讓給買方。也即在貨物風險轉移后,買方成了合法的保單持有人,同時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買方,即由買方承擔保險利益,所以只要發生的損失在承保范圍內,保險公司會答應。因此,CIF條件下,保險期間是真正的“倉至倉”。

      四、FCA

      對FCA來說,它的交貨地點是在出口國內地或者港口的一個指定交貨點;風險在賣方將貨物交給第一段運輸的承運人時轉移;對于保險責任和費用承擔者來說,買賣雙方都沒有辦理保險的義務,買方會根據風險大小自行選擇投保與否。

      對于FCA來說,交貨地點可能是在出口方倉庫,也可能是出口方倉庫以外的地方。而交貨地點不同,保險期間就會不同。假如交貨地點是在出口方倉庫,則在該倉庫,出口方將貨交給第一段運輸的承運人時,貨物所有權就由賣方轉移給了買方。所以,在從出口方倉庫到進口方倉庫的這段時間,買方投保,同時承擔保險利益,只要發生了承保范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將賠付。因此,在FCA合同中,如果交貨地點是在出口方的倉庫,則它就是真正的“倉至倉”。

      如果交貨地點不是在出口方倉庫,則從出口方倉庫到貨交承運人的這段時間,投保人是買方,但是賣方承擔保險利益,所以即使發生了承保范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也拒賠。貨交承運人至買方倉庫這段時間,投保人是買方,同時買方承擔保險利益,所以屬于保險期間。因此,這時保險期間是“貨交承運人至倉”。

      五、CPT

      對于CPT來說,它的交貨地點跟FCA一樣,也是在出口國的內陸或者是港口的某個指定的地點;風險轉移界限也跟FCA一樣,是在貨交第一承運人時,只不過是賣方安排的承運人;對于保險責任和費用承擔方來說,也跟FCA一樣,買賣雙方都沒有辦理保險的義務,如果需要辦理的話,由買方自行辦理。

      由于交貨地點、風險轉移界限和保險責任的承擔方跟FCA一樣,所以保險公司的保險期間也同FCA一樣,即在CPT合同中,如果交貨地點是在賣方倉庫,保險期間就符合“倉至倉”。 如果交貨地點不是在出口方倉庫,保險期間是“貨交承運人至倉”。因此,對于FCA和CPT來說,根據買方投保的貨物運輸保險,從出口方倉庫到貨交承運人這段時間內發生的損失是不可轉嫁給保險公司的,因為這段時間不在保險公司的保險期間內,所以賣方應該自己投保相應的貨交承運人之前的陸上運輸險,即陸運險或陸運綜合險。

      六、CIP

      CIP的交貨地點同FCA和CPT一樣,依然是在出口國內地或者港口的指定交貨地點;風險轉移的界限也與FCA和CPT相同,是在賣方將貨物交給第一段運輸的承運人時;但是對于保險責任和費用的承擔方來說,不同于FCA和CPT,賣方必須要辦理保險。

      對于CIP來說,交貨地點同FCA和CPT一樣,可能是在出口方倉庫,也可能是出口倉庫以外的地方。交貨地點不用,分析方法就會不同。如果交貨地點正好是在出口方倉庫的話,則從該倉庫到進口方倉庫這個期間,賣方投保,同時承擔保險利益,因此只要發生的損失在承保范圍之內,保險公司會給予賠付。因此,保險公司承諾的保險期間是“倉至倉”。

      如果不是在出口方倉庫交貨,則從出口方倉庫到賣方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的地方,由賣方投保,并由賣方承擔保險利益,所以對于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會由保險公司給予賠付。在貨物被賣方交付給承運人之后,賣方承擔保險利益的同時,賣方將保單過戶給買方,買方就成為合法的被保險人。所以,從貨交承運人的地點至進口方倉庫這段時間也在保險期間內。因此,CIP貿易術語下,無論交貨地點是否是在出口方倉庫,保險公司的保險期間均為“倉至倉”。

      七、EXW

      EXW的交貨地點是在商品的產地或所在地;風險自賣方在商品的產地或所在地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轉移;買賣雙方均沒有辦理保險的義務,如果需要辦理的話,買方會自行辦理。

      如果交貨地點是在出口方倉庫,則根據上述分析方法,EXW符合“倉至倉”條款的規定;如果交貨地點是在商品的產地,如工廠、農場、礦場等,而不是倉庫,則從商品的產地至倉庫這段時間不屬于保險期間,但是很顯然,EXW依然符合“倉至倉”條款的規定。

      八、FAS

      FAS的交貨地點是在裝運港口;風險轉移界限是當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船的邊上時;買賣雙方均沒有辦理保險的義務,如果需要辦理的話,買方會自行辦理。

      不管出口方倉庫是不是在裝運港口上,在從出口方倉庫到賣方將貨物交到船邊這段時間,由于投保人是買方,而賣方承擔保險利益,因而投保人和保險利益承擔者分別是買方和賣方,不符合保險公司賠償的條件,所以這一段不屬于保險期間。從貨交船邊之后至運到買方倉庫這段時間,買方是投保人,同時由買方承擔保險利益,所以只要發生了承保范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即負責賠償。因此,在FAS合同中,保險公司的保險期間是“貨交船邊至倉”。

      九、DAT

      DAT的交貨地點是在進口國內地或者港口的指定運輸終端;風險自賣方在進口國內地或者港口的指定運輸終端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轉移;買賣雙方均沒有辦理保險的義務,如果需要,賣方會自行辦理。

      如果該指定的運輸終端即是買方的倉庫,則符合“倉至倉”條款;如果該指定的運輸終端還未到買方倉庫,則從該運輸終端至買方倉庫這段時間,不在保險期間之內。這是因為賣方辦理保險,而風險已經轉移給買方。此時,DAT的保險期間為“倉至指定運輸終端”。

      十、DAP與DDP

      這兩個貿易術語的交貨地點均是在進口方內地或者港口的指定目的地;風險均自賣方將貨物在目的地交給買方處置時轉移;買賣雙方均沒有辦理保險的義務,需要時賣方自行辦理。DAP與DDP唯一的區別在于進口報關由誰辦理。

      如果該指定的目的地即是買方的倉庫,或者是已經過了買方倉庫的其他地方,則符合“倉至倉”條款;如果該目的地還未到買方倉庫,則從該目的地至買方倉庫這段,不在保險期間之內。此時,保險期間為“倉至指定目的地”。

      綜上所述,“倉至倉”條款在上述11個貿易術語中有著不同的應用,并不全是真正的“倉至倉”。因此,在實際外貿業務中,外貿業務員在辦理保險時,應該準確把握“倉至倉”條款的實質,認清在所選用的貿易術語下,保險期間是否是真正的“倉至倉”,從而能夠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黎孝先.國際貿易實務.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7

      [2] 盛洪昌.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11

      貿易條款范文第3篇

       

      關鍵詞:違約救濟 國際貿易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違約救濟,顧名思義,指的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另一方有權采取的救濟措施。所謂的國際貿易,根據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克什協定)),包括國際貨物貿易、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知識產權貿易三大塊。

          在國際公約層面上,調整國際貨物貿易最主要的公約應屬1980年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截至2009年2月5日,共有73個國家加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其中發達國家占了2I個(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都參加了該公約,只有英國和葡萄牙沒有加人),其所涵蓋的國際貿易總量超過全球貿易總量的70%。中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中國《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中國國內法的規定若與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的規定不相一致,應以公約為準。此外,由于該公約的適用具有任意性,即便不是締約國的國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適用該公約的規定,或者約定對某些規定進行變更。因此,本文主要從《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視角探討違約救濟條款。

          本文主要分析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違約救濟規則,但是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越來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已經不可避免地包含了某些服務和知識產權的內容,從這個意義上講,國際貨物貿易的違約救濟也可以認為是國際貿易的違約救濟,更何況,國際貨物貿易領域的違約救濟規則有些本身就直接被適用在國際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領域。以下將分三個方面展開論述。

          一、國際貨物貿易實務中違約責任與違約救濟之辨析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我們經常看到合同中列有違約責任的條款。根據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違約責任并非一個單獨的概念。該公約不止一次提到合同的違反(breach of contract ),即違約,但是違約產生的責任問題并沒有像我們日常看到的那樣直接概括為“違約責任”。對違反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表述詳見于公約第三章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seller(賣方違約時買方的救濟)和第四章Remedies for breach ofcontract by the buyer(買方違約時賣方的救濟),因此公約很清楚地表明,違約責任和違約救濟,先有一方違約的事實,另一方才有權采取救濟,違約方因非違約方行使救濟權利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才是違約責任,故而違約責任并不能簡單等同于違約救濟。但是,在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實務中,經常可見這兩個概念被混淆使用,在訂立的合同條款中更是經常將兩者混為一談,表明違約情形出現時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如何承擔責任的內容經常被概括為“違約責任”,而這些內容確切地說,應該被概括為“違約救濟”。

          二、違約的類型與救濟選擇:非違約方的救濟選擇不可任意而為

          根據《公約》第46, 50, 51條規定,賣方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采取的特有的補救方法主要有五個:①要求實際履行②交付替代物③修理④減價⑤宣告合同解除。而根據《公約》第61, 62, 63, 64條,買方違反合同時賣方特有的補救方法主要有兩個:①要求實際履行②宣告合同解除。無論買方還是賣方違約,都可以采取的共同的救濟方式主要包括三個:①中止履行義務(《公約》第71條)②損害賠償(《公約》第74, 77條)③支付利息(《公約》第78條)。

          在國際貨物貿易實務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很輕率地要求退貨或要求退款,也就是單方宣告解除合同。這種宣告作為貿易談判策略未嘗無可,但作為法律救濟手段,必須三思而后行。公約對于違約救濟方式的采用與違約的程度緊密相連,必須根據違約的程度確定相應的救濟方式,不可任意而為。

          根據公約的規定,違約的類型可以概括為兩大類,一類是根本性違約與非根本性違約(fundamentalbreach of contract  v.s Non-foundamental breach ofcontract),另一類是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actualbreach of contract v.s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一)一方根本性違約,另一方的救濟選擇

          根本性違約,根據公約25條,指的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但是,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并且同樣一個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的除外。

          1賣方根本性違約時,買方的救濟選擇

      貿易條款范文第4篇

      關鍵詞:金融海嘯;“買國貨”條款

      中圖分類號:F113.7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8(c)-0064-01

      2008年美國爆發了次貸危機,其波及面之廣、影響程度之深已經成為一場波及全球的金融海嘯。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只要是世界經濟體系中的一員,都受到此次金融海嘯的沖擊。正當危機爆發之際,美國新上任的領導集團推行了刺激經濟的一攬子政策,其中最具爭議的政策就是美國“買國貨”條款。

      一、美國“買國貨”條款

      奧巴馬政府剛上臺就推出了新的經濟刺激方案,其中一條款規定:除特例外,任何基礎設施項目要獲得刺激方案資金支持必須使用美國產鋼鐵產品,即所謂的“購買國貨”條款。此條款一經提出就引起了世界各國的強烈討論。支持者認為,政府用納稅人的錢刺激經濟,理應購買國貨創造就業崗位。反對者則認為美國主張買國貨是變相的貿易保護主義,全球范圍的貿易戰因此一觸即發。

      二、針對“買國貨”條款正反兩方的意見

      (一)支持者的意見。美國“買國貨”條款的支持者主要是美國鋼鐵制造業和工會。

      美國鋼鐵公司負責政府關系的副總裁特倫斯•斯特勞布說:“如果用美國納稅人的錢投資,那美國產品似乎是唯一合理的選擇。”

      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主席萊奧•杰德勒也對此條款也表示支持。他說:“美國制造業完全處于自由落體狀態是得有些經濟愛國者了。”

      眾議院自從通過經濟刺激方案,美國政府只有副總統約瑟夫•拜登公開維護“買國貨”條款。拜登說,“買國貨”條款是刺激美國經濟的“正當之舉”,并不是預示貿易保護主義降臨的“兇兆”。

      支持此條款的主要原因是用納稅人的錢來刺激本國的消費,從而拉動國內的經濟發展。

      (二)反對者的意見

      并非所有美國企業都支持“買國貨”條款。美國100家包括建筑、國防和高技術公司在內的企業上周致信參議院,警告保護主義條款只會傷害美國雇員和公司的利益,損壞美國的國家形象,引發貿易戰,影響美國出口。

      早在眾議院表決通過經濟刺激方案之前,通用電氣公司和卡特彼勒拖拉機公司即明確反對“買國貨”條款,原因是他們每年收入的60%來自海外市場。他們擔心“買國貨”條款將刺激其他國家采取同等舉措,封鎖美國出口產品的出路,為其他國家對美國產品關閉市場創造了充足條件。

      這兩家公司的意見足以代表美國的反對者,因為這一條款如果觸發國際貿易戰,美國則可能最多失去6.5萬個工作崗位。而按照目前的“買國貨”條款,美國最多只可增加9000個工作崗位。由此可以看出美國人也是怕發生貿易戰的。

      從世界其他國家的反映來看,大部分國家都反對美國“買國貨”條款,他們普遍認為這是貿易保護手段。歐洲聯盟和加拿大對美國經濟刺激計劃中“購買國貨”條款表示不滿,說條款偏袒美國鋼鐵業,不符合美國先前“不搞貿易保護主義”的承諾。

      三、我們應理性看待美國“買國貨”條款

      美國通過買國貨的經濟條款后,貿易保護主義在全球開始抬頭。西班牙、瑞典、德國、英國先后出臺了具有貿易保護主義傾向的政策。據世貿組織1月調查顯示,大部分國家目前尚未訴諸保護主義手段解決經濟難題。但報告警告,如果各國政策傾向保護主義,“只會惡化全球經濟形勢,令早日恢復的希望更加渺茫”。

      上世紀30年代,美國出臺了《斯姆特-霍利關稅法案》(Smoot-hawley),以此限制進口,但結果卻引發了全球貿易大戰,世界經濟也由此陷入大蕭條,美國經濟也很長時間未能得到復蘇。從上世紀30年代大蕭條的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到,一旦因為采取國內保護主義措施而引發貿易戰,不僅會對本國經濟造成不利影響,而且對世界經濟都會造成嚴重的影響。

      前車之鑒,后事之師。我們應該對美國出臺的“買國貨”條款保持警惕的態度,這一保護主義貿易政策違背了自由貿易原則,甚至會對一些不發達國家造成災難性的影響,這些都會使這場金融危機更加嚴重。

      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經濟學院

      作者簡介:張濤(1988年-),男,漢族,北京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經濟學院2006級本科生,研究方向國際經濟貿易。

      參考文獻:

      [1]韓冰.世貿組織:全球貿易保護主義風險日益finance.省略/roll/20090212/00492669264.shtml,2009-02-12

      貿易條款范文第5篇

      關鍵詞:對外貿易;合同風險;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6-00-01

      對外貿易,又稱為國際貿易或者進出口貿易,是指不同國家之間的企業貿易合作行為。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內市場的競爭日漸激烈,在這樣的形式之下,以對外貿易活動來解決減緩企業競爭壓力,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促進企業的國際化發展,對于企業來說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但是,開展對外貿易活動時,常常會由于國家間的法律差異以及合作方的欺詐行為,往往會造成非常大的交易風險,給企業帶來非常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我們必須要正確認識對外貿易合同風險,并針對這些風險來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避免相關問題的發生。

      一、對外貿易合同品質條款方面風險

      商品品質,是對外貿易合作過程中最重視的內容之一,如果產品品質得不到保證,無法滿足對方的相關需求,則會嚴重影響到合作結果,甚至會給企業帶來非常嚴重的經濟損失。首先,商品品質應該按照合作方國家相關品質要求來進行品質條款的制定,這時,如果參與貿易合作的企業沒有充分認識和分析品質條款而盲目進行產品加工和生產,就很容易造成對外貿易合作的失敗,使產品無法得到銷售,而很多合作企業也常常依靠品質條款中的漏洞而對企業進行欺詐,從而給企業帶來非常嚴重的經濟損失。

      比如,國外企業甲向我國企業乙定制一批女裝,雙方在進行合同簽訂時,企業甲僅僅是對女裝的規格、樣式、材質以及顏色進行了相應的標注,要求企業乙在一個月內將女裝生產完畢,供甲開展相應的營銷活動,并標注產品生產結束后又企業甲進行相關檢查和復檢。由于企業乙沒有完全認識到合同條款的重要性和貿易陷阱,按照我國相關產品規定進行了女裝的加工和生產工作,并按時將產品提交給企業甲。但之后甲按照本國相關服裝檢驗技術和檢測標準對這批服裝進行了相關檢驗工作,并出現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問題發生。因此,企業甲以違反合同條款為由向企業乙提出索賠,而企業乙卻強調條款中的漏洞并控訴甲的欺詐行為,并強調企業是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要求開展的生活活動,最后,仲裁機構作出最后判決,在企業乙實行降價政策之后,才保證了雙方交易合作的最終結束,但依舊給企業乙帶來了較為嚴重的經濟效益影響。

      因此,我們今后在開展相應對外貿易合作時,要針對對合同品質條款的閱讀工作,及時發現合同品質條款中的漏洞問題,從而有效避免企業的相關經濟損失。首先,在進行合同閱讀和簽訂之前,要充分了解合作企業所處國家相關產品質量標準規范,以及國際產品質量檢測標準,以確保產品生產過程中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在進行合同簽訂過程中,一定要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內容,要確保合同品質條款的有效性和全面性,盡量要求條款中的相關描述語言精確準確,要有法律效益,并且要認真發掘合同條款中的隱藏條款,并針對品質條款中所存在的不平衡性同企業合作方進行協商處理,從而有效避免企業在進行對外貿易合作時遭受不必要的風險,影響到企業經濟效益和綜合形象。

      二、對外貿易合同其他條款方面的分析

      對外貿易合同條款分為品質條款、價格條款、運輸條款、支付條款和違約條款等多項條款類別,對于對外貿易企業來說,必須要認真仔細的進行各項條款的核對和分析,確保相關條款的有效性和準確性,否則將會增加交易風險,誤入交易陷阱,使企業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比如支付條款,是合作方所設定的用以說明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的相關合同內容,支付條款應該詳細標注支付貨幣種類、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這對于我國生產企業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如果支付條款的表達信息模糊,沒有明確指出相關重要內容,生產企業也沒有根據這一問題進行反饋,則很容出現相應問題。比如支付貨幣種類就是必須要詳細注明的內容之一,由于貨物運輸需要一段的時間,產品在運抵后同樣需要等待合作企業的產品質量檢測以及信息反饋,而最終合作企業要求以本國貨幣進行產品支付。由于國際金融貨幣兌換比率會發生不斷的調整,甚至部分貨幣難以流通和兌換,這樣就極容易導致企業蒙受重大經濟損失,因此,企業應該在支付條款中要求注明支付方式和支付貨幣種類,以避免此類事情的發生。

      違約條款風險,是企業對外貿易過程中最需要注意的風險問題。一般,利用違約條款實施欺詐行為的合作企業往往表明都不會存在違法行為,看似以合同條款規定行使相關工作,但是,實質上是合作方抓住我國生產企業的重視心理,以縮短違約期限來迫使企業出現違約行為,最終使合作方賺取大量的違約金,給企業帶來重大經濟損失。

      造成違約問題的最終原因在于生產企業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不夠充分,以及過于重視經濟效益而盲目進行合同簽訂,卻沒有正確衡量企業實力,最終導致無法履行相關合同條款,給企業帶來重大損失。比如外國企業A同中國生產企業B準備簽訂貿易合同,要求企業B在一個月內為企業A生產300萬雙旅游鞋,違約條款如下:如果企業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生產貨物,導致企業銷售活動受到影響,需要企業B向企業A賠償5%違約金。300萬雙旅游鞋的訂單對于企業B來說無疑具有非常大的誘惑力,能夠為企業B帶來非常高的經濟效益,并且擴大企業B的合作范圍,促進企業B的國際化發展趨勢。但是,企業B并沒有正確衡量企業的實際生產能力,盲目接下訂單,并簽訂貿易合同,最終無法在一個月內生產足夠的產品,而企業A拒絕企業B的合同延期要求后,向企業B提出了違約索賠,最終企業B只得支付給A企業700多萬違約金,使得企業損失巨大。

      針對違約條款風險,首先,企業應該保持清醒的頭腦面對貿易合同,不要被眼前的利益所迷糊,要從企業實際情況出發,正確衡量企業的實際生產水平,能夠滿足合同中所規定的生產能力,能夠完成生產任務。其次,企業要根據合同要求同合作企業進行有效的商榷和溝通,盡量降低合作風險,使企業能夠符合合同生產條件,這與企業業務人員你的實際工作能力、外語水平和工作經驗是分不開的,企業應該加強對業務人員的培訓和業務人才的引進工作,提升企業的整體工作能力,從而確保企業在進行對外貿易活動中占據有利位置,從而保證企業經濟效益的穩定增長。

      三、降低對外貿易風險的其他措施

      在確保對外貿易合同準確性的同時,對于生產企業,還應該不斷提高企業外貿知識水平、加強合同管理工作,以及采取必要的風險轉移措施,從而提高企業對外貿易活動的安全性,避免企業在對外貿易合作中遭受重大經濟損失。首先,企業要對外貿知識術語進行深入的了解,這些術語在交易合作過程中應用頻繁且發揮重要作用,比如FOB、CFR和CIF等等,只有充分了解這些專業術語,才能夠避免企業在實際合作過程中不會誤入合作企業陷阱,避免企業經濟效益受到影響;企業要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工作,加強資信調查工作,加強相關信息的整理工作,對于匯單和數據進行有效管理,并嚴格控制運輸途徑和運輸流程,確保貨物的安全運達和準時運達,減少企業的運營風險。

      四、總結

      對外貿易對于企業發展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夠有效拓展企業的銷售空間,避免激烈的國內市場競爭,促進企業的快速發展,因此,我們必須要積極拓展國際市場業務,促進我國對外貿易活動的開展。同時,對于企業來說一定要保證清醒的頭腦,做好合同的分析工作,降低合作風險,保證企業的穩定發展,保證企業的合法權利,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王新峰.國際貿易合同問題[J].當代經理人(中旬刊),2008(09).

      [2]李小波.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中常見陷阱及對策[J].對外經貿實務,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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