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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績效審計;人民銀行;內審工作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02-0094-03 中圖分類號:F832.31 文獻標識碼:A
績效審計,又稱“3E”審計,是指審計人員采用現代技術方法,對項目或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客觀、系統地獨立檢查、評價。并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為有關方面決策提供信息的活動。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其法定職能的履行情況和內部經營管理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也是各利益相關者十分關注的問題。因此,適時開展績效審計符合審計工作的發展方向,績效審計也必將成為人民銀行內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央行開展績效審計的必要性
(一)開展績效審計是促進有效履行央行職責的需要。人民銀行承擔著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及提供金融服務三大職能,對促進經濟金融健康協調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人民銀行作為非營利性組織,行使的是管理職能,其行使管理職能的有效性取決于其管理行為的效果和效率。譬如,貨幣政策執行效果的好壞主要看執行貨幣政策的社會效益;金融服務不僅要看服務數量、服務質量,更要注重服務效果;傳統合規性審計僅停留在是否合法、合規的層面上,無法全面反映其履職情況,這就要求人民銀行通過開展績效審計,不僅要對財務、資金的合規性、真實性進行檢查,還要對貨幣信貸、金融服務等業務的績效情況進行評價,以督促央行高效履職。
(二)開展績效審計是內部審計轉型與發展的需要。內部審計作為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滲透到內部管理的各方面,其根本目的是提供組織自身的“免疫力”,保證其安全健康。因此,內部審計在業務合規性基礎上,承擔起推動內部控制建設、強化風險管理的重要職責,傳統的合規性審計已無法滿足其要求,只有積極推進內部審計轉型,探索開展績效審計,加強對風險、效益的重點關注,才能使內審工作更加符合業務發展的需要。
(三)開展績效審計是有效發揮審計監督作用的需要。對人民銀行分支行來說,其工作目標是既定的,可以運用的資源一般來說也是既定的,本單位資源配置的效率如何、履行職責的效果如何,是當前人民銀行各級行黨委重點關注的內容,而績效審計正是在傳統合規性審計解決“對不對”的問題基礎上,解決了“好不好”的問題,即達到既定的目標是否做到資源投入更少、既定的資源投入是否做到產出更高、資源投入是否達到了最好的效果。與此同時,近年來,隨著人民銀行內部管理的不斷加強,內控制度日趨完善,業務操作日趨規范,違規現象日趨減少,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客觀上要求向績效審計發展,以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高層次監督作用。
二、央行績效審計的現狀
近年來,人民銀行內審部門對績效審計進行了不斷探索和實踐,取得了積極效果,積累了一定經驗。但總體看,目前對績效審計的認知和實踐仍是初步的。一是觀念更新不夠,習慣于合規性審計,跳不出合規性審計工作方式、方法的束縛,導致績效審計難以取得實質性突破。二是對績效審計的需求不足,重視程度不夠。部分領導層未充分認識到審計監督對工作績效的強化功能,導致領導層、管理層對績效審計缺乏必要的需求,推動績效審計發展的原動力不足。三是缺少理論指導和規范性的標準。當前,關于政府部門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在國外相對成型,在國內還僅僅處于起步階段,對于政府部門的績效審計,國家尚沒有一個明確的審計規范,既沒有績效審計指標評價標準,也沒有績效審計準則等可操作性指導文件。四是審計人員素質和結構尚不能有效適應績效審計需要。績效審計既要對工作內容的合規性和合法性進行評價,更要對工作手段和效率情況進行評判,需要更多的借鑒和吸收現代經營管理技術,綜合運用查賬技術和管理技術,進行科學嚴謹的對比分析,目前,轄區各行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素質、工作能力等方面與開展績效審計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
三、央行開展績效審計的要素分析
(一)審計目標
審計目標是審計活動的既定方向和要達到的預定結果,人民銀行績效審計可以分為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總體目標是:按照“堅持探索、重在結合、不斷總結、逐步推進”的思路推進績效審計,達到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三個體系”,強化內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促進轄區人民銀行全面、規范、高效履職,不斷提升履職成效的總體目標。具體目標是:通過建立適合人民銀行實際的績效審計方法體系,堅持監督與服務并重,督促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全面履行職責,推動各項業務合法、合規,力促各項工作過程的高效、創新,提高各項工作成效,確保人民銀行人力、資金、物資、信息資源等使用的經濟性和履行中央銀行職責的效率和效果。
(二)基本原則
人民銀行開展績效審計應在遵循獨立、客觀等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的原則下,重點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全面性原則。績效審計范圍應包括被審對象全部工作和工作全過程,根據被審對象工作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綜合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工作情況。二是先進性原則。績效審計評價標準在被評價領域中代表了較優秀的水平,要用最先進尺度衡量被審計對象的具體工作。
(三)審計立項
在審計對象的選擇上,既可以對一個行、一個部門進行綜合性績效評估,也可以對某個有具體績效屬性的項目和工作進行績效審計。具體來講,選擇績效審計項目應把握如下要求:一是重要性。選擇項目要重點圍繞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黨委關注或群眾關心的熱點內容。二是時效性。選擇項目要把握審計介入的時機,既不能在問題還沒有顯露出來時介入,也不能在問題積重難返時介入。三是適用性。選擇項目要充分考慮部門或專業的特點,按照審計目標仔細甄別,深入調查,把握好績效審計的內容。
(四)審計內容
人民銀行績效審計核心內容是履行職能過程中資源利用的經濟性、行政管理的效率性和行政活動的效果性,開展中應當立足“履職全面性、合規性”,注重履職過程,強化履職效果。
立足“履職全面性、合規性”,一是看審計對象該做的是否都做了,即是否按照上級行或本行黨委的工作部署及本部門、本崗位的職責要求全面履職;二是看履行職責是否合法、合規。履職全面性、合規性是績效審計的基礎,對于缺乏統一標準和具體規定的宏觀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可將審計依據拓寬為上級行的工作部署、講話要求、崗位職責、考核辦法等。
注重“履職過程”,即履職過程中是否能夠結合實際創新工作、積極有為,其主要特點是體現履職規
范、高效、創新,履職過程是取得良好效果的保障。
強化“履職效果”,是指履職效果如何,即所履職取得的管理效果、政策效應、社會效益及其他影響等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這是衡量被審計對象工作績效最重要的標志。
(五)審計方法
績效審計的方法多種多樣,而每個績效審計項目又都各具特點,要根據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各種方法。現階段適合于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的方法主要包括:
1、審核。審核是指審計人員采用適當的抽樣方法從被審計資料中抽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檢查,并以此得出審計結論的過程。審核可以采用統計抽樣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統計抽樣方法,或兩種方法結合使用,要注意多選取能夠反映被審計對象業務辦理情況、工作完成情況的資料。
2、比較分析。比較分析是將被審計對象的實際情況與一定的參照物或標準進行分析、比較,以發現其不足或優勢的方法,可以分為縱向比較和橫向比較,要保證參照物或標準的適當性、先進性和動態性。
3、調查問卷。調查問卷方法是為了從比較分散的群體中獲取對某一事項的意見和評價,問卷設計應該合理、分層次,同時要考慮被調查對象的實際情況,有目的、有選擇地發放問卷,以保證問卷調查的真實性與可靠性。
4、座談了解。座談可以運用于審計過程中的每個階段,座談的方式多種多樣,可以同時與多入座談,也可與一人單獨座談;座談之前,審計人員要對座談內容、提問方式和問題要點等都要進行周密的設計。
5、實地觀察。對部分沒有特定審計載體供審計人員檢查的審計事項,如工作人員是否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有無恪盡職守、工作紀律和效率如何等,均可通過實地突擊觀察的方法作出績效評價。
(六)審計報告
績效審計結束后,應當形成恰當的審計結論和建議,并出具審計報告。績效審計報告應包括對被審計對象績效情況的總體評價和意見建議兩大部分,總體評價包括最終的評價等級、履職評價(主要包括履職的全面性、業務的合規性)、過程評價(主要包括履職過程高效性、創新性)、效果評價(包括正向和反向),該部分重點描述需要肯定的亮點、需要指出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四、央行績效審計評價指標
(一)績效審計標準設定。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是績效審計評價的前提,績效審計指標的確立要根據不同類別的業務分別設立指標體系,遵循以下標準:
1、政策性標準。政策性標準是指標準化工作的原則和一些具體做法的統一規定;可通過收集、分析與被審計部門或項目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選擇合適的規定作為評價標準。
2、專業性標準。即是否完成了上級行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工作任務,是否實現項目所制定的預期目標等。可通過收集上級行主管部門和本行黨委下發的有關工作指引、工作要點、領導講話等資料,選擇其中對被審計事項的相關要求和安排作為評價標準的參考。
3、專家(領導)意見。對有些標準不健全或尚未建立評價標準體系的部門或項目,可邀請該項業務專家(領導)進行評估,其意見、建議作為評價標準。
4、歷史標準。對被審計單位過去一段時期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從而形成對比分析標準。
5、群眾評議。通過座談和問卷調查等方式,了解與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評議,將其作為評價標準的參考。
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要體現出先進性的要求,要用最高標準衡量被審計對象的各個業務環節。
(二)績效審計評價方法。充分考慮人民銀行履行央行職責的特殊性,以是否有利于充分履行央行職責、是否有利于防范風險和提高管理水平、是否有利于維護人民銀行聲譽和整體形象作為績效審計評價的總體思路,績效審計評價指標由履職及合規、工作過程、工作效果三部分構成。審計評價采取百分制方式,其中履職及合規占比70%(70分),工作過程占比20%(20分);工作效果占比10%(10分)。對履職及合規計分采取扣分制,對工作過程和工作效果評估計分采取加分方式,分別不能超過所占比重的分數。
(三)績效審計結果評價設定。根據得出的績效審計評價計分,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或部門給予績效審計評價A、B、C、D四個級次。各個級次的標準是:
A級,綜合評價計分值在90分以上。這類單位或部門,能夠科學地配置并充分利用公務資源,內部控制嚴密,管理規范,崗位職責履行充分、高效,業務工作的開展具有開拓性和前瞻性,工作效果明顯。
B級,綜合評價計分值在76-89分。這類單位或部門,能夠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公務資源,內部控制有效,管理規范,業務工作按部就班。雖然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缺陷和弱點,但對崗位職責的履行產生負面影響較小。
C級,綜合評價計分值在60-75分。這類單位或部門,能夠較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公務資源,內部控制比較有效,管理比較規范。雖然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一些缺陷和弱點,但對崗位職責的履行未產生明顯的負面影響。
D級,綜合評價計分值在60分以下。這類單位或部門,公務資源沒有得到合理的配置和利用,內部控制弱化,管理松懈,業務工作開展被動,隨意性較大,存在著較大的無法實現預定工作目標的風險。
當前基層人民銀行履職中的難點與問題
金融監管職責弱化。2003年銀監會分設后,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基層人民銀行在履職方面存在模糊認識,認為銀行監管職責劃轉到銀監部門后,人民銀行不再承擔金融監管職責,特別是一段時期以來,人民銀行自上而下對金融管理職責沒有進行安排部署,導致基層人民銀行不論在思想認識上還是在履職實踐中都存在強調金融服務、弱化金融管理的傾向。金融管理職責“空心化”導致人民銀行在金融機構心目中的地位降低,金融機構不重視、不配合人民銀行工作的問題時有發生,降低了基層人民銀行履職效能。
金融管理職責的弱化本質上反映了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職不到位。《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了9項直接監督檢查權、1項建議監督檢查權和1項全面監督檢查權。國務院制定的人民銀行新“三定”方案,進一步擴展和明確了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的監督檢查權。同時,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相比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專項監管部門,人民銀行天然負有對整體金融業的行政管理職責。因此,強化金融管理職責是當前形勢下人民銀行特別是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職的重要內容。
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不暢。當前,貨幣政策實施效果與政策預期有較大差別,主要原因在于傳導機制不暢,使貨幣政策信號的傳導隨著傳導路徑的加長而層層削弱,時滯較長,極大地影響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
從人民銀行自身的角度分析。一是貨幣政策全國“一盤棋”與區域發展不平衡的矛盾弱化了對區域經濟結構調整的作用。目前我國的國民經濟發展很不均衡,貨幣信貸政策在全國范圍內的高度統一不能實現與區域經濟發展的有機結合,沒有考慮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同因素,人民銀行基層行難以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經濟結構特點進行必要和及時的調整,弱化了貨幣信貸政策對經濟結構調整的作用。二是貨幣政策工具種類和運用權限在基層人民銀行層層削減,使貨幣政策工具的作用越來越弱。從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權限來看,人民銀行總行具有再貸款、再貼現、法定存款準備金、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利率制定和窗口指導等所有政策工具的操作權限;中心支行雖然名義上也具有再貸款、再貼現和窗口指導的權限,但是再貸款僅限于支農再貸款,窗口指導的效果也大打折扣,真正可以運用的再貼現工具卻受規模約束;而縣支行則基本限于“軟約束”的窗口指導形式,大大影響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
從商業銀行層面分析。貨幣政策傳導至商業銀行后,在商業銀行內部還要經歷一個再次傳輸的過程。在從商業銀行總行向分支機構傳導的過程中,由于商業銀行的集權管理、營銷策略、發展目標更加側重于自身,基層商業銀行受各種考核指標的利益驅使,也往往更專注于其上級行對貨幣政策的解讀與反應,而“忽視”當地人民銀行的窗口指導,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貨幣政策信號被扭曲和削弱。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產業政策協調不緊密,相關配套措施跟不上也是影響貨幣政策實施效果的一個重要因素。2009年,我國出臺了4萬億元投資計劃,取得了明顯效果,但也給普通百姓帶來了迅速竄升的高房價和相對縮水的購買力,“馬太效應”更加明顯。當前,中國宏觀經濟面臨兩重約束,一是資產泡沫和通脹壓力;二是2009年“4萬億元投資+近10萬億元信貸”刺激政策的“后遺癥”開始顯現,從2009年上半年的流動性釋放信號已轉變為2011年的穩健貨幣政策。
金融穩定職能定位缺失。《中國人民銀行法》雖然從法律上明確了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但也僅在第二條、第三十四條進行了簡單的表述,基層人民銀行開展金融穩定工作如何定位,沒有嚴格的制度規范依據,基本是上級安排什么干什么,主要存在著“四難”現象。
信息難共享。開展金融穩定工作,需要加強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如財政局、稅務局、工商局、統計局、發改局、環保局、商務局等經濟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系,及時了解不同行業的相關信息。然而需要人民銀行采集哪些信息、如何采集等沒有具體規定,相關部門之間的配合缺乏相應的機制,加大了基層人民銀行履行金融穩定職能的難度。
資料難采集。風險監測是人民銀行基層行在金融穩定工作方面的重點工作,監管職能分離后,各金融機構向人行報送報表和資料相對很少,盡管可以發文或以“指導意見”等方式要求報送,但對于遲報、漏報或不報行為缺乏剛性約束,導致基層人民銀行對轄區金融運行情況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斷,更無法有效發現風險和防范風險。
技術難監控。基層人民銀行處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最前沿,是轄區金融風險的直接監測者,但目前人民銀行自上而下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基層人民銀行只能憑借以往的監管經驗對風險狀況、程度進行粗略的判斷、識別。這種落后的工作方式難以適應日益發展的現代化技術手段和形勢要求。
檢查難落實。《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實際操作中,這條規定很難落實,在縣級人民銀行更不可行,大大降低了維護金融穩定工作的效率。
提高基層人民銀行履職能力的建議
以“兩管理兩綜合”為抓手,大力強化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職責
開展新設銀行機構管理工作。為及時掌握新設銀行業機構開業情況,指導其完善制度建設,順利接入人民銀行有關業務系統,作為基層人民銀行,應該開展新設銀行機構管理工作。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要求擬新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向當地央行進行籌建與開業申報。明確規定經檢查驗收、技能考核合格的,方可接入人民銀行有關業務系統辦理業務。
建議由人民銀行法律事務部門,負責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籌建與開業的申報受理和綜合協調等工作;人民銀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對金融機構籌建與開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檢查驗收、業務技能考核,辦理接入人民銀行業務系統和有關業務等工作。
健全重大事項報告管理工作。為保障金融穩定運行,基層人民銀行應該建立重大事項報告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對于不同的重大事項應該按照不同的時間要求和標準向當地人民銀行及時報送。通過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可以進一步加強開業后的持續管理,在人民銀行法定職責范圍內,對報告事項進行審查或分析研究,及時處置發現的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的重大風險,有效監測和預防了轄內金融風險。
加強綜合執法檢查工作。作為基層人民銀行,應該把有效提升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行管理與服務職能作為新的課題,整合監管力量,成立綜合執法檢查工作領導小組,每年組織所有具有執法職能的部門對金融機構統一進行綜合執法檢查。為最大限度減少檢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綜合檢查應該做到方案、隊伍、內容、時間、文書、流程、標準和處罰八項統一,有效保證現場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合法、規范、高效進行。通過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可以有效地規范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為基層人民銀行有效履行央行職能創造有利條件。
開展金融機構綜合評價工作。作為對整個金融業都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人民銀行可以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政策措施、管理規定情況進行全面評估,確定評價等級,并分級采取相應管理和服務措施。綜合評價的內容應該包括人民銀行履職涉及到的各項工作;評價結果可以在合適的范圍內予以通報,并抄送給當地政府和其上級行。開展綜合評價工作是人民銀行強化履職效能、擴大履職影響,促進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促進法律法規貫徹執行的重要舉措。
在時機成熟時,還可以在基層人民銀行增設管理檢查部門,專門行使對金融機構管理檢查職能,承擔“兩管理兩綜合”的工作。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規賦予基層人民銀行的業務執行監督檢查職責納入管理檢查部門,既可以提高監督管理效果,又可以減少監管成本,從根本上改變以往人民銀行監督管理職責由多個職能部門行使、各自為戰的局面,避免了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總之,“兩管理兩綜合”不僅有利于規范商業銀行業務操作,而且有利于提高人民銀行履職的權威性和效能。但從依法履職要求看,還存在一些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以下建議:一是建議完善“兩管理兩綜合”的有關法律依據。目前,除綜合執法檢查外,其他三項工作的執行依據多是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是很高。為此,建議總行以規章的形式對“兩綜合兩管理”工作進行定位,對工作的內容、程序以及相關罰則等做出統一規定。二是建議加強法規清理。2003年以前制定的部分法規、規章的一些條文明顯過時,執法檢查中對問題如何定性以及如何進行處罰時,基層人民銀行只能有選擇地使用相關法律依據,很不方便,建議總行能夠對法規、規章進行修訂規范。三是建議多開展綜合執法檢查。相對于專項檢查而言,綜合執法檢查在行政處罰方面的罰款金額更大,更能引起金融機構的重視;同時綜合執法檢查能夠整合檢查資源,在部分檢查專業間實現檢查信息共享。
以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為契機,切實提高基層人民銀行金融服務水平
進一步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是金融消費者維護其權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要盡快修改或制訂新的法律法規,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改變立法對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不足之處。一是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引入金融消費者概念,設立專門章節規定其權利義務,提高對金融消費者的適用性。二是在條件成熟時,制訂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規范,強化監督和保護。三是制訂《個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確個人信息特別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圍,加大對違法使用個人信息的懲罰力度,禁止個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目的。四是頒布《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對金融消費者財產權的保護和限制范圍,既實現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又可防范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五是要進一步修改《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進一步增加和完善對金融投資者權利保護的內容。
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建議仿效美國做法,在人民銀行內部設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工作。并且建立相應的制度,進一步明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的主要職能、受案范圍和工作流程。
理清思路,找準定位,認真履行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穩定職能
金融穩定事關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大局,基層人民銀行肩負著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重任。因此,必須建立與各部門的協調合作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和工作互動,推動縣域經濟金融的協調健康發展。加強與地方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聯系和溝通,找準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的結合點,在貨幣政策傳導過程中促進金融穩定。建立健全符合基層實際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在風險防化過程中保障金融穩定。
首先,要建立人民銀行與各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協作機制。在金融統計資料交流、文件抄送、信息通報方面搭建信息共享平臺,以利各方充分掌握貨幣信貸和金融監管信息,相互協調監管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周行長:人民銀行昆明中支開展綜合執法大檢查工作,主要有幾點考慮。首先,此次全球金融危機催生了一系列重大金融理論和實踐變革,中央銀行在逆周期調節、宏觀審慎管理、系統性風險防范和金融危機救助中的核心作用得到了廣泛公認。其次,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后危機時代的履職要求,提出推動“兩管理,兩綜合”的工作,要求各分支機構要在加強新設金融機構開業服務與管理工作基礎上,逐步開展以重大事項報告為核心的營業管理工作,以及對金融機構的綜合評價和綜合執法檢查工作,全面系統地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管理與服務。鑒于此,積極推動“兩管理、兩綜合”工作,是中央銀行依法履職的重要體現,是保證貨幣政策傳導的客觀要求,是維護區域金融穩定、改善區域金融生態、推動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是中央銀行為金融機構提供高效、優質金融服務的切實保障。第三,開展“兩管理、兩綜合”工作,可以有效提升央行自身的履職能力、積極改善履職環境,有力地保障云南省經濟金融穩健運行和發展。對金融機構而言,無論是新設或在營機構,能夠通過此項工作,進一步加強與中央銀行的溝通與聯系,加強與人民銀行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獲得人民銀行提供的更高效率的金融服務,為云南省金融體系功能不斷健全、金融市場不斷壯大、金融安全不斷提升貢獻各自的力量。第四,從各級人民銀行履職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反映的情況看,云南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履行國家和人民銀行的金融政策和法規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著需要加以解決的問題,仍有必要通過系統、全面、規模化的綜合執法檢查工作,來加以引導、規范和改善。上述情況都表明,開展全省銀行業金融機構綜合執法大檢查,既是人民銀行自身正常履職的工作需要,又是進一步夯實云南金融發展基礎,支持云南經濟發展的內生要求。
記者:請問周行長,人民銀行昆明中支是如何保證此次綜合執法檢查工作能夠按照既定的方案展開,在既確保檢查質量的同時,又能取得預期的效果,為此都做了哪些工作?
周行長:綜合執法檢查是推進人民銀行“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的重要環節和抓手,是實現“兩管理、兩綜合”工作連續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證,對轄區金融體系的健全和穩定發展,皆有重要的現實和指導意義。同時此次檢查是銀監分設以來,人民銀行昆明中支組織的業務最全、機構最廣、人員最多的一次現場檢查。依據綜合執法檢查實施方案的要求,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結合轄區實際,采取多項措施全力抓好綜合執法檢查工作,確保檢查工作的順利實施。
首先,為全面落實和完成此次綜合執法檢查任務,人民銀行昆明中支黨委高度重視,把綜合執法檢查納入2011年度重點工作和重大舉措來抓,專門召開黨委會、行長辦公會研究部署此項工作,要求各部門、各州市積極參與和配合,并對綜合執法檢查工作提出了六個方面的具體要求。據此,人民銀行昆明中支成立了綜合執法檢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省的檢查工作。各州市人行也積極響應,均成立了由行長任組長的綜合執法檢查領導小組。其次,此次綜合執法檢查采取“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和“兩級聯動、同步進行、交叉檢查”的方式進行。為確保檢查取得預期成效,提升檢查技能,人民銀行昆明中支在加強業務培訓方面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為現場檢查的順利推進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并在全省的綜合執法檢查中,實行了七個方面檢查標準的統一,各檢查組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統一的操作流程,人民銀行昆明中支和各州市人行在方案制定、現場檢查、處理處罰等環節都嚴格依法行政。同時在準備工作中多次強調檢查結果,要求綜合執法人員檢查人員遵守廉政紀律,從被查單位反饋的情況表明,全省人民銀行系統的檢查人員嚴格遵守廉政紀律,沒有一例不良反映,有效維護了央行形象。第三,在統籌協調,加強溝通方面,建立了以縱橫兩線為依托的檢查信息傳遞、反饋和互動的暢通渠道,確保了綜合執法檢查工作務實高效的開展。第四,在州市層面的綜合執法檢查的方法上,探索了異地交叉檢查的新模式,來實施綜合執法檢查工作,實踐表明,州市人行異地交叉檢查,實現了檢查權與處罰權的分離,是一次有益的嘗試和實踐,有效發揮了綜合執法檢查的最佳成效。
記者:請周行長介紹一下,人民銀行昆明中支的綜合執法檢查工作開展的具體情況?
周行長:人民銀行昆明中支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統一部署了全省綜合執法檢查工作。年初向全省印發了綜合執法檢查實施方案。并從人民銀行昆明中支機關、各州市人行、昆明各縣(市)人行抽調341人組成19個檢查組,于2011年5月6日開始,對全省銀行業金融機構338個網點進行檢查,內容涉及貨幣信貸、金融統計、支付結算、貨幣金銀、國庫、征信管理、反洗錢、外匯八項業務,昆明地區還開展了金融信息安全調查。據統計,人民銀行昆明中支在綜合執法大檢查工作期間,全省19個檢查組共開展進場會談182場次,調閱資料46354份,詢問證人1900人次,調取證據11942件,離場會談173場次,歸檔文書182份,形成《事實認定書》、《檢查意見書》等400份,查出問題2281個。出具法律意見書110份,下達《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220份。共對110個銀行金融機構罰款258.7萬元,其中:支付結算業務96.2萬元、征信管理63萬元、反洗錢42萬元、國庫35.2萬元、金融統計18.5萬元、貨幣金銀業務3.8萬元。給予警告161家次,約見談話128次,通報39次,風險提示41次。提出整改意見2281條。昆明地區金融信息安全調查發現風險點352個,風險提示22份。
記者:請周行長談一下,此次人民銀行昆明中支的綜合執法檢查工作,對云南省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前的經營管理和今后的發展有何裨益?
周行長:綜合執法檢查只是眾多促進云南金融業健康發展方式中的一種,檢查不是最終的目的。人民銀行昆明中支擬以此為契機,通過依法檢查、合規處罰等方式,切實促進轄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夯實各項基礎工作,確保云南經濟金融的健康發展。從全省反饋的情況來看,本次綜合執法檢查工作,對促進基層央行實現在地方黨政有地位、在金融系統有威信、在人民群眾中有口碑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正向的作用。
人民銀行昆明中支組織的綜合執法檢查,強化了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在政策執行上和業務發展方面的指導,促進央行政策的有效落實,督促金融機構增強執行央行政策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通過檢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認清了人民銀行的金融管理和服務職能,進一步提高了執行和落實央行政策和制度的重要性和嚴肅性,更好地服從人民銀行的協調管理,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合規經營奠定了思想基礎;金融機構以此次檢查為契機,針對發現問題“促整改、促規范”,進一步優化系統流程,強化內部監督檢查,加強了內控管理考核,全面提升了系統業務操作規范性、制度執行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度重視人民銀行昆明中支組織的綜合執法檢查工作,紛紛成立了以主要負責人為首的領導小組,從檢查取證到后續整改等各個環節積極配合人民銀行的檢查工作,在現場檢查期間就針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整改,并表示要把本次執法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在所轄機構開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和培訓,夯實執行制度的基礎,確保經得住人民銀行檢查。據統計,整改期間,共計有125個被查金融機構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內部處理,對主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經濟處罰63.6萬元,解聘高管1人,行政處分112人次,通報批評個人68人次,通報批評機構網點20個,內部績效考核扣分72人次,扣減績效3人次,誡勉談話8人次,責令書面檢查3人次。
人民銀行昆明中支組織的綜合執法檢查,在有效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提高風險管控能力的同時,人民銀行在地方黨政和金融機構的權威和形象也得到了很大的加強和提升。如普洱市、大理州分管經濟的副市長、副州長多次親臨檢查一線看望慰問檢查組,對綜合執法檢查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人民銀行開展綜合執法檢查對于促進轄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意義重大,同時要求各金融機構認真對待人民銀行的業務監管檢查工作,進一步強化依法合規經營意識,妥善處理好經營發展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立足省情,放眼未來,搶抓機遇,發展共贏。
反假貨幣工作是民生工程,目前國內反假貨幣管理績效審計領域研究基本空白,反假貨幣績效審計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設計,經實踐檢驗,操作性強,既取得了實踐成果,又填補了空白。
關鍵詞:
反假貨幣管理績效;審計評價指標及評價標準;研究
假幣犯罪不但破壞了社會信用原則,也給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了嚴重的危害。反假貨幣工作是一項民生工程,開展反假貨幣工作績效審計,可以有力地促進并提高反假貨幣工作水平和防范堵截假幣能力,切實維護和保障廣大人民幣持有者合法權益,維護國家貨幣信譽,而對反假貨幣績效審計評價指標的研究在國內審計領域基本上還是一項空白。為此,根據反假貨幣工作的特點,以某央行中心支行為研究對象,設計出一整套反假貨幣績效審計指標體系,并取得了實踐成果。
一、反假貨幣績效審計評價指標設計
審計評價指標由三級指標構成。其中:一級指標4個,分別組織協調與配合、技術培訓與宣傳、業務運行與實施、工作成果與評價。二級指標10個,三級指標12個。
二、審計評價方法
審計評價以定性分析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的方式,以定量分析為主,輔之以定性分析,客觀、公正、真實地評價反映被審計對象的工作績效為目標。審計評價采取百分制方式,并設定了相應的評價標準。根據得出的審計評價計分,對審計對象給予審計評價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級次。各個級次的標準是:好,評價計分值在90分以上。較好,綜合評價計分值在76~89分。一般,綜合評價分值在60~75分。差,綜合評價計分值在60分以下。
三、實際運用
(一)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操作性強,審計項目成功實施
依托反假貨幣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對某市中心支行開展的反假貨幣工作實施了審計。結果表明,該套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操作性強,審計結論得到被審計部門和系統內領導的高度重視。單位行領導對審計報告進行了批示,對中心支行下一步反假貨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據審計報告整理編寫的審計案例在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內審轉型工作會上進行展示,同時被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評為轉型成果二等獎。
(二)審計成果有效應用,審計預期目的實現
三項管理:落實監管責任,實現專業監管
市場準入崗位責任管理。市場準入崗位責任管理是指以崗位盡職為基本要求,明確市場準入崗位的操作內容、方法、程序,落實市場準入業務工作責任,確保增強行政審批質效的管理規定。市場準入是防范銀行風險的第一道關口,加強準入管理是保障銀行機構穩健運行和銀行體系安全的必要前提。依據銀監會“建立規范、公正、透明的市場準入管理體系”的要求,市場準入工作應堅持以下指導思想:明確崗位職責,合理劃分事權,規范盡職要求,加強內部監督,嚴格責任追究,做到公開程序、依法許可,實現發展與內控兼顧、效率與質量并重。制訂《市場準入監管操作規程》和《市場準入監管崗位責任管理辦法》,明確劃分監管處長(分管局長)、分管副處長(分局副局長)及監管崗位人員的管理責任,界定各市場準入崗位的盡職要求,包括合規性要求、審慎性要求、程序性要求、時限要求、機構開業后經營管理狀況評估要求、新業務風險跟蹤識別與后評估要求、高管人員履職評價要求等。設立銀監局市場準入專業考評辦公室,每半年對各監管處室、各銀監分局市場準入工作的合規性開展一次考察并進行市場準人監管崗位盡職調查,對市場準人工作基礎薄弱、效率效能較低的處室,提出調整市場準入審批權限的建議。
非現場監管目標責任管理。非現場監管目標責任管理是指以數據指標的監測監控為基本線索,明確非現場監管的內容、方法、程序,突出工作目標考核,確保非現場監管過程和結果對整個監管工作發揮基礎和指導作用的管理規定。管理思路是,制訂《非現場監管工作指引》和《非現場監管目標責任管理辦法》,建立統一規范的銀行業非現場監管工作流程和監測分析框架,嚴格規范監管信息的采集加工、風險分析與評價、非現場監管分析報告、風險評價結論的反饋與使用等程序和要求,進而設定非現場監管工作目標,明確各級非現場監管員的職責,加強對非現場監管工作及任務完成情況的管理和考核,促使非現場監管人員及時、完整地收集監管報表等信息資料,定期進行監測分析、風險評估,及時識別、預警風險,跟進異常情況并向上級報告結果。
為保證非現場監管工作責任的落實,銀監局非現場監管專業考評辦公室根據《非現場監管目標責任管理辦法》,每牛年對各處室非現場監管工作情況進行一次評價,年度工作結束后對全年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重點考評工作質量和效率。考評的主要內容包括:信息資料收集的及時性和全面性、分析的合理性和準確性、報告程序的合規性、監管建議或措施的可行性、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和監管信息檔案的規范性、完整性。
現場檢查項目責任管理。現場檢查項目責任管理是指以單個現場檢查項目為管理單元,明確現場檢查方法、程序及各環節責任,實行項目全過程管理和主查人終身負責制的管理規定。現場檢查是銀行監管的必要手段,為進一步提高現場檢查的獨立性、權威性,應根據項目責任管理的要求修訂完善現場檢查操作規程,并制定《現場檢查項目責任管理辦法》,規范現場檢查的程序和質量要求。加強現場檢查計劃和項目立項管理的歸口管理,嚴格對自選項目立項的合理性及可行性進行審查。年度現場檢查規劃一經審定,即印發各監管處室、分局執行,并提前通知各銀行業機構,增強檢查透明度和計劃性。認真執行現場檢查項目主查人(兼任檢查組組長)負責制,主查人應自始至終參加檢查,對現場檢查項目的方案制定、檢查實施、證據收集、工作底稿編寫、報告撰寫、檔案整理等實行全過程責任管理。檢查前,主查人擬訂檢查實施方案,報經項目申請部門和局領導審核后組織實施;檢查中,認真落實檢查方案,嚴格履行檢查程序;檢查結束后,按規定撰寫檢查報告、提出對有關問題的行政處罰建議及監管工作建議;向項目申請部門、辦公室及分管領導報告工作完成情況;向項目申請部門移交檢查檔案。
對項目完成情況、檢查組及其成員履職情況進行兩個層次的評價,一是每季度安排現場檢查人員述職,由所在處室每季度對其在現場檢查中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二是年末由銀監局現場檢查專業考評辦公室參照后續現場檢查及日常非現場監管規程對現場檢查項目成果的跟蹤監管情況進行檢查;對全年所有現場檢查項目實施方案、檢查報告的質量和主查人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價;評選出優秀項目和優秀主查人;對違規、違紀、失職的提出問責建議。
四項制度:規范監管行為,實現科學監管
銀行業監管職責的順利實施和充分發揮,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一整套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的確立和良好執行。
管檢交叉制度。建立該制度旨在強化監管自律約束、提高監管透明度,使監管處室日常監管(市場準入監管、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職能適時適度分開、既獨立又協作,現場檢查人員與非現場監管人員和市場準入監管人員交叉整合使用,并對重大或特定的現場檢查項目,在全局范圍內統一調配檢查人員、主要由與相關監管處室無日常監管關系的檢查組實施。通過一定程度的管檢交叉活動,實現日常監管與現場檢查相互促進、相互補充、相互監督的有機結合。
查處分離制度。依照銀監會《行政處罰辦法》,明確查處過程中各有關部門的職權,規范對銀行業務問題的查處行為,做到各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確保行政處罰公平、公正;對日常非現場監管中發現且需立案檢查的問題,按規定程序立案后實施檢查,查清事實并充分收集相關證據,主查人提出處理建議,監管處室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形成完整的卷宗資料,移交政策法規處審查,主查人對檢查、取證過程及所移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政策法規處對監管處室、檢查組移交的檢查、調查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審核,提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意見,提交有關會議研定后實施,并對處罰意見審核、復議、執行過程及處罰的合法性負責。
跟蹤問責制度。依據監管責任制及監管工作盡職要求,對監管過程及結果進行跟蹤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問題實施責任追究。紀檢監察部門定期對監管執法及職責履行情況進行執法監察,開展現場檢查再監督,及時反映、糾正和防止現場檢查中的監管寬容、不作為或亂作為問題,依規查處現場檢查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績效考核制度。該制度是指對照工作職責和目標任
務,按季度分級定性定量考核各監管處室、各銀監分局的監管工作及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并將考核結果與季度績效工資分配、監管人員晉職晉級等掛鉤。設立銀監局績效考核領導小組及辦公室,采取全方位考核方式,對工作人員季度或年度監管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量化考核。每季度末,依據年初與各監管處室、各分局負責人簽訂的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參考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三項專業季度考評情況,對各項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量考核,分級評定各考核對象每季度考核等次;年末綜合匯總四個季度考核結果相應確定全年考核等次,依據考核等次核發季度績效工資和全年績效工資,發揮考核和績效工資激勵作用。
五項保障:強化監管基礎,實現持續監管
強化監管信息系統支持保障。根據銀監會“1104”工程統一規劃,充分利用現代電子技術和信息技術,加快建立銀監局系統的監管信息管理體系。一是加強統計信息規范化管理,實現“數入一門,數出一門”。制定《監管統計信息管理辦法》,建立監管統計信息的數據處理中心,在數據的采集、加工、上報、共享以及等環節上實行歸口管理,減少數據處理層次和環節,提高數據報送、處理的效率和質量。明確要求被監管對象專設統一管理報表、數據報送的專業部門,按規范流程實現監管報表“點對點”集中報送。二是加快網絡建設步伐,大力推廣辦公自動化和信息管理系統。加快建設由銀監局內聯網、城市金融網、互聯網接人工程組成的多層級、多通道的網絡系統,實現“上聯銀監會,下接分局、辦事處,內聯被監管機構,外聯國際互聯網”的建網目標,為辦公自動化及信息管理系統的應用奠定基礎。三是加快信息監測和預警體系建設步伐,提高監管信息處理能力。建立以統計信息處為主導、各監管處室參與的銀行業信息監測和預警中心,逐步實現統計數據收集校對、加工處理、編制報表的信息化處理。完善銀行業機構風險監測指標和風險預警體系,加強對非現場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和運用,及時向監管處室通報和提示預警信息,提高非現場監管信息質量。
強化監管人才隊伍建設保障。確立銀監局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基本思路,即:以崗位培訓、崗位成才為主導方式,以崗位細分、明確規范、專業達標、定期考核為基本架構,明確人才培訓培養目標,制訂實施《監管人才培訓培養規劃》,建立長遠、持續的監管人才培訓培養機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制定監管人員個人成長規劃。力爭用兩到三年的時間,在全局系統建立由精通相關專業的100名現場檢查主查人和綜合分析人員、熟悉相關專業的300名專項檢查人員和分析人員、200名保障支持人員構成的監管人才庫。按總體目標,對監管人員個人發展目標進行統一規劃,通過業余自學、脫產學習、崗位培訓等途徑,不斷提高專業人才的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能,并定期進行檢查和評估,打造職業化監管隊伍。二是加強崗位培訓工作。按照“立足崗位,選定專業,限期達標,組織評估,獎勵兌現”的原則,制定全局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分年度工作目標、計劃,采取脫產進修、交流學習、專題講座、專家輔導、專業培訓、集中調研、擔任主查等培訓措施,分級分類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多層次的、組織安排與自加壓力相結合的培訓活動。推進干部教育培訓信息化和教學手段網絡化,改進教育培訓方法,完善教育培訓登記制度,提高培訓工作質量。三是強化教育培訓激勵。設立監管人員培訓培養工作專家考評委員會,對各類培訓教育項目和監管系列職務資格進行嚴格的考試考核。制訂干部職工教育培訓保障和獎勵辦法,對職工自學成才、參加培訓及業余學歷學位教育并取得成效的予以獎勵。
強化監管資源系統管理保障。建立以省局為中心的省局、分局、監管辦事處人員集中調度、資源統一整合的系統管理體制。一是加強監管工作的集中統一管理。省局負責組織、統籌全省銀行業監管工作,部署轄內重大監管活動,統一安排大型現場檢查,具體承擔對省級及武漢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任務。銀監分局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按照“管法人”的要求,重點抓好法人機構監管。監管辦事處負責當地銀行業金融機構日常監管工作,重點是農村信用社和郵儲機構。二是統一調度監管力量。統一調配、集中使用現有監管力量,從全系統抽調監管人員,集中開展現場檢查、高風險機構的風險處置、大型課題研究、金融機構風險評價等重點:工作。三是加強系統資源集約管理。本著集約、高效原則,強化省局的系統綜合管理職能,減輕分局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壓力。
強化監管文化體系建設保障。監管文化是指監管機構所倡導并在監管過程中逐步培育形成的監管思想和行業精神,是全體監管員工普遍認同的價值觀、事業觀和監管行為規范的集中體現。成立湖北省銀監局監管文化建設領導小組,以“科學監管、秉公執法、積極進取、從嚴治局”為基本要求構建監管文化體系。一是抓理念確立,增強科學監管意識。引導監管人員和被監管對象學習、貫徹并盡快確立“四四六三”銀行監管理念,不斷強化監管工作“五種意識”,即宏觀意識、產業意識、專業意識、規范意識、責任意識,提高監管工作的針對性、敏銳性和有效性。二是抓活動開展,提高職業道德素質。深入開展“文明單位”、“創建學習型組織、爭做知識型員工”、“青年文明號”、“優秀青年”等爭先創優活動,堅持每月舉辦一次專題講座,組織員工每月讀一本好書,營造努力學習、積極向上、愛崗敬業、拼搏進取的工作生活氛圍。三是抓內部管理,激發團結奉獻精神。堅持“一崗雙責”,加強正面宣傳教育,增強干部職工的事業自豪感和單位歸屬感。健全職代會和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局務公開,提高局務運作透明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強法規法紀和反腐倡廉教育,認真落實“約法三章”和“八不準”,建設廉潔敢管、雷厲風行、高效運轉的局風局貌,增強銀行監管事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