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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于工資支出,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原只能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而外資企業則可以據實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從而縮小了內外資企業的差距,但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規定,工資支出應做到真實、合理,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工資扣除數。
2.舊企業所得稅法對于公益性捐贈只允許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范圍內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這不僅使計算扣除限額時比較繁瑣,而且企業多捐贈卻未必能少納稅,無疑抑制了企業參與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放寬為年會計利潤的12%,不僅使計算簡便,而且使企業捐贈公益事業越多,獲得的稅收優惠也越多,無疑會提高企業捐贈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3.舊稅法規定廣告費用可以在當年全部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實際支出的廣告費用按照年度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作為當年扣除限額,未能在當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繼續扣除。
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
1.擴大。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于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70%,優惠力度相當大。
2.替代。
(1)舊稅法對于安置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直接享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對于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既給予了企業優惠政策,又保障了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的權益。
(2)新稅法改變了對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企業直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取而代之為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3.取消。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規范了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4.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性照顧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可以減少新稅法對企業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
面對企業日益增強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
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這也是導致出現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愛爾蘭、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這是一種著眼于長遠的避稅方法。另一種短期避稅方法是盡快將已有的股息匯出境外,或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前進行股息再投資,這樣不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稅,還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退稅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總分支機構要合并納稅,而母子公司則是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在其他地區應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應選擇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這類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現有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還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法;稅收籌劃;思考
1投資方式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國債利息收入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當企業有閑置資產時需要對外投資時,可以選擇購買股票、債券或直接進行投資,但重點應考慮購買國債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在綜合風險與收益的前提下,相對于其他債券和股利,企業投資于免稅收入項目不失為一個較好的投資選擇。
2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很顯然后兩者不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前兩者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個人投資者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鑒于后兩者在責任承擔上要大于前兩者,因此企業在權衡自身發展前景、發展規模、市場風險等因素后,可選擇合理的企業組織形式,以期繳納相對較少的稅收。特別是對外商獨資企業而言,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它歸類于個人獨資企業,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對外資企業來說,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就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3稅基型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方面作了很大的調整,這將導致2007年和2008年的的稅前扣除有很大區別。(1)取消計稅工資標準,據實列指支工資和相應的職工福利費。企業可以將員工工資的數額進行調整,力爭減少今年工資和獎金的發放數,將工資和獎金轉移到明年發放。(2)放寬廣告費用列支標準、捐贈扣除標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一政策變化,在用足今年支出限額的基礎上,將今年支出的廣告費、捐贈和和新技術研發費用改在明年支出,就能增加更多的稅前列支。(3)充分利用現有政策規定,預計可能發生的費用,對發生費用的時間進行調整,及時核銷已發生的損失,增加明年的扣除數額,降低企業的總體稅負。
4稅率型的稅收籌劃
由于2008年實施的新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同今年相比,名義稅率會下降8%,因此企業應合法降低今年的利潤,力爭把利潤遞延到以后。具體措施有:(1)遞延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通過銷售方式的變化,銷售目標的調整,力爭使銷售收入往以后年度遞延;(2)重新優化投資方案,調整費用支出計劃,爭取使今年稅前支出的費用最大化;(3)加大技術開發力度、加快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進度,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將利潤留在以后年度;(4)爭取適用較低的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對不同檔次的稅率進行了整合,但仍然保留了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較低的稅率,因此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規模和盈利水平的預測,在權衡之下,可將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額以下,以期適用較低的稅率。對于有分支機構的企業而言,如果總分支機構都有盈利,且分支機構的盈利水平較低,可考慮將分支機構設為子公司,以爭取較低的稅率,降低集團總體的稅負。
5稅收優惠型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5)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收優惠的規定與現有稅法相比有很大的區別。①稅收優惠體系由原來的“區域優惠為主,產業優惠為輔”轉變為“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②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即采用工資加計扣除、減計收入的政策;③對原有老企業的稅收優惠實行5年的過渡期。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企業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方面必須作出調整。(1)注重企業投資方向,淡化投資區域。為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進行投資時,應選擇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創業投資或投資于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及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等。而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特定區域投資不應過多關注。(2)對計劃投資于勞服企業、福利企業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要慎重,要考慮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改變使得述上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時變得更加嚴格、合理和科學。想利用對上述企業的投資進行投機取巧將會變的很困難。(3)對于可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的老企業來說,應充分利用這一過渡期,在該過渡期內可加大投資力度等,擴充實力,增加積累,為將來與新企業平等的競爭中打下堅實基礎,或者在不擴大規模的基礎上,在五年時間的過度期內盡量做大利潤,最大限度地享受稅收優惠。
6納稅方式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為納稅人,分公司與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當企當業及下屬單位有盈有虧時,理應設法使企業合并申報,盈虧相抵,否則一個單位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一個單位還得等待彌補虧損,將影響企業整體利益。企業可根據納稅方式的變化,利用兩者的特殊關系合理安排盈虧分布,以達到整體承擔較低稅負的目的。
2.舊企業所得稅法對于公益性捐贈只允許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范圍內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這不僅使計算扣除限額時比較繁瑣,而且企業多捐贈卻未必能少納稅,無疑抑制了企業參與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放寬為年會計利潤的12%,不僅使計算簡便,而且使企業捐贈公益事業越多,獲得的稅收優惠也越多,無疑會提高企業捐贈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3.舊稅法規定廣告費用可以在當年全部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實際支出的廣告費用按照年度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作為當年扣除限額,未能在當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繼續扣除。
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
1.擴大。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于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70%,優惠力度相當大。
2.替代。
(1)舊稅法對于安置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直接享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對于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既給予了企業優惠政策,又保障了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的權益。
(2)新稅法改變了對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企業直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取而代之為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3.取消。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規范了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4.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性照顧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可以減少新稅法對企業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面對企業日益增強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
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這也是導致出現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愛爾蘭、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這是一種著眼于長遠的避稅方法。另一種短期避稅方法是盡快將已有的股息匯出境外,或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前進行股息再投資,這樣不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稅,還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退稅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總分支機構要合并納稅,而母子公司則是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在其他地區應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應選擇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這類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現有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還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關鍵詞】所得稅法 會計籌劃
2007年1月1日,新會計準則在上市公司開始實施;2008年,實施范圍擴大到中央國有企業;2009年,實施范圍進一步擴大,目標是用3年左右時間在中國的大中型企業全面實施新準則體系。同樣從2008年1月1日起,以“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改革”為主旨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開始施行。新會計準則實施使我國的會計核算逐步和國際接軌,而新稅法雖然借鑒了國外稅收管理先進經驗,但是仍具中國特色,那么在新準則、新稅法背景下,無疑給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怎樣做好新稅法下的會計籌劃呢?筆者將從以下幾方面(收入、成本、費用)著手,對新稅法下的會計籌劃進行分析。
一、免稅收入籌劃
新稅法首次正式引入“免稅收入”這一概念,將國債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作為“免稅收入”,予以所得稅優惠。但這并不意味著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于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獲得的收入,還是應當作為轉讓財產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是免稅收入。新稅法規定免予征稅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連續時間不超過12個月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根據這一政策,應盡量避免將公開發行上市流通不超過12個月的股票進行交易。在不影響公司盈利的情況下,企業應盡量選擇以上免稅收入,直接降低所得稅稅負。
二、營業費用籌劃
現行稅法規定,營業費用作為期間費用可在當期扣除,而產品成本只能將本期已銷售部分的成本轉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銷售時再確認扣除。將此類支出盡量計入營業費用,就可以在當年稅前扣除,企業該部分所得稅的納稅時間就會延后。例如,企業為銷售本企業產品而專設的銷售部門,其發生的差旅費、工資、業務費、福利費等可作為銷售費用列支。而不單獨設立銷售機構的公司,上述費用則計入產品成本。所以,企業應單獨設立一個銷售機構,這樣,可以推遲企業納稅時間,相應地增加公司的營運資金。
三、從業人員(應付職工薪酬)籌劃
企業在招聘員工時,還應充分考慮到安置符合條件的人員就業,可以享受到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新稅法實行加計扣除政策并取消了安置人員的比例限制。企業支付給每一個特殊職工的月工資為1 000元,如按照200%扣除的辦法,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僅可據實扣除1 000元,還可另外加計扣除1 000元,也就是說,在25%稅率的情況下,企業每安置一名特殊人員就業,每月將可享受到250元的稅收減免優惠。如果企業支付給職工更高的工資,所獲得的稅收優惠也就更多。因此,企業在招聘員工時,應結合實際,盡量選擇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從業人員,達到節稅的目的。
四、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籌劃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
企業應很好地把握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在實際操作中,應盡量使企業研究開發費用達到享受優惠政策的標準,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由于無形資產的開發時間較長,如果在前期開發費用不能及時得到稅前抵扣,則企業將會提前納稅,占用營運資金,故作為財務人員應合理利用這一方面的會計籌劃。例如:某汽車制造企業正在研發一新車型,假設這款新車的專利總價值為1 500萬元,其中外觀專利500萬元,底盤500萬元,發動機500萬元。這款新車的研制需要3年時間,如果該企業等到兩年后新車專利形成后才結轉無形資產,并進行攤銷,則前兩年的專利投入無法稅前扣除。但是如果該企業將這款新車的專利拆分成3塊,即外觀專利、底盤專利及發動機專利,分別于第1年、第2年、第3年年初進行申報且申報成功,假設無形資產攤銷期為10年。則第1年可以攤銷50萬元同時加計50%扣除,即第1年可稅前扣除金額為75萬元,第2年可攤銷100萬元同時加計扣除50萬元,第2年可稅前扣除150萬元。兩年可為該企業減少(相對)企業所得稅56.25萬元,同樣也減少了該部分資金的占用。
五、存貨計價方法籌劃
新會計準則規定,對存貨的核算不允許采用后進先出法,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成本、利潤及納稅金額的影響是不同的。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和市場狀況來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
(一)在物價持續下跌時,宜采用先進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增加,使利潤減少,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降低企業的稅負。
(二)在市場價格上下波動時,企業應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避免企業利潤的波動,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采用不同的計價方法,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但這并不能絕對減少稅收,只能相對減少稅收。如在物價持續下跌時,先進先出法會減少納稅人的本期應納稅所得額,把減少的應納稅額延期到以后年度繳納。
六、固定資產折舊籌劃
新稅法規定,對于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企業的利潤影響不同,從而影響企業的稅負。企業應根據當前的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來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
(一)直線折舊法。直線折舊法的特點是費用分攤均勻,但如果設備損耗較快,企業往往未能在規定的年限內提足折舊費用,就面臨著更新先進技術設備的選擇,由此造成各期折舊費用偏低而低估成本、高估利潤,負擔了較高的所得稅費用。但是,如果企業在享有稅收優惠期間,就應選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使該期間的折舊費用最低,達到節稅的目的。
(二)加速折舊法。加速折舊法是加速和提前提取折舊費。加速折舊法因前幾年費用較大,而減輕了所得稅負擔,企業可以因此提前取得部分現金凈收入,加快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對于企業來說,推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相應地增加了公司的營運資金。
例:A公司有一臺機器設備,原值為50 000元,殘值按原值的5%估計,如果按直線折舊法計提折舊,5年內提完,每年的折舊額相同,均為9 500元。如果按加速折舊法(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也是5年,第1年折舊額為20 000元,第2年折舊額為12 000元,第3年折舊額為7 200元,最后兩年為5 400元。如果該企業正處于享受稅收優惠的期間,就應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使該期間的折舊費用最低,達到節稅的目的。如果企業沒有享受稅收優惠,就應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
七、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捐贈支出(公益性)籌劃
新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0.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此,企業應做好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捐贈支出(公益性)的預算,盡量減少支出。充分利用好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捐贈支出(公益性)的可抵扣額度,以達到合理節稅的目的。
主要參考文獻:
[1]蔡維燦.企業會計籌劃.中國西部科技,2006(4):65~69.
[2]王素榮.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4).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法;納稅人;法律地位
中圖分類號:D92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0-0234-02
1 納稅人范圍
納稅人范圍,是指某一實體稅法規定的應繳納該稅的所有主體。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了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范圍。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取得其他收入的組織,但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根據《實施條例》的規定,這里的“企業”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下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i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這里所稱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根據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這里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計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和提供勞務的場所以及營業人。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關于納稅人范圍界定方面,《企業所得稅法》的改革力度較大。《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的界定,改變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斷納稅人標準的做法,只要是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均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同時,將名為企業但實際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排除在外。根據《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此次《企業所得稅法》也以法律形式排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企業所得稅義務。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不僅在法理上具有合理依據,也與我國相關立法相統一,符合國際立法慣例。
這樣界定納稅人有以下幾個優點:(1)符合國際慣例。在國際上,一般是以法人為單位來界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的。我國已經融入了世界經濟體系,在這個問題上理應與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保持一致。(2)劃清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納稅主體的界限。以法人為標準界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將名為企業但并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中排除,避免了因納稅主體規定不清而帶來的交叉納稅和稅負不公現象。(3)將具有同等市場競爭地位的外資與內資企業統一作為企業所得稅,為內資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競爭環境。(4)保證了稅法與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等相關法關于主體規定的一致性。
關于納稅人范圍規定的變化,納稅人應該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凡是在中國境內所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由總機構實行匯總繳納,分支機構不再是獨立的納稅人;第二,內資企業通過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進行“返程投資”,從而享受外資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的空間已經不復存在了,因此,這些企業應該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及時調整;第三,企業可以通過地區優惠規定進行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法》盡管縮小了地區性稅收優惠的范圍,但仍然保留了民族自治地區可以享有減免地方政府應得的企業所得稅部分,著就為企業總機構設立地點的選擇上提供了籌劃空間,即總機構可以選擇在稅收優惠地區。以達到節省稅收成本的目的。
《企業所得稅法》改變原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斷納稅人標準的做法。凡是在中國境內所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由總機構實行匯總繳納。分支機構不再是獨立的納稅人。該案例中,從2008年1月1日起,作為非法人的分公司就不用再向當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企業所得稅,而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不會再出現整個公司在全面虧損的情況下,還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形。
2 納稅人的法律地位
納稅人的法律地位,是指根據某一實體稅法的規定,享有不同稅法權利與納稅義務的納稅義務人。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了所得稅納稅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至五條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所得稅納稅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第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2)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3)提供勞務的場所;
(4)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5)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上述條款是關于納稅人法律地位的規定。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從法律地位上看,一般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將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一國稅收管轄權的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是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稅收管轄權方面,各國一般遵循下
列三原則:屬地原則、屬人原則和折中原則。
2.1 屬地原則
屬地原則,是指一國稅法對于處于其管轄領土范圍內的一切人都具有約束力。依據該原則確定的稅收管轄權,稱作來源地管轄權。來源地管轄權是指不論是本國人、外國人還是無國籍人,只要其收入來源于本國國土,該國就有權對其行使稅收管轄權。
2.2 屬人原則
屬人原則,是指一國稅法對于本國居民具有約束力。依據該原則確定的稅收管轄權,稱作居民管轄權。居民管轄權是指對本國居民,不論其收入來源于何處,該國都有權對其行使稅收管轄權;而非居民。該國只能僅就有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收入行使其稅收管轄權。即居民對國家負有無限的納稅義務,而非居民則對國家負有有限的納稅義務。這里的“居民”分為自然人居民和非自然人居民(以下統一稱為企業居民)。
關于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各國立法實踐中采用的標準主要有:
(1)注冊成立地標準。
注冊成立地標準,是指以企業在何國依法注冊成立來確定其居民身份。換句話說,凡是在本國境內依法登記成立的公司企業,即為本國的居民納稅人。采用該標準的主要有美國、瑞典、芬蘭和墨西哥等。企業居民的注冊成立地只能有一個。因此,這一標準的優點是納稅人法律地位明確,易于識別。但缺陷在于難以反映法人的真實活動。因為,在一個國家注冊成立的企業或公司,可能基本上脫離該國而再其他國家從事經營活動,另外納稅人也可能通過事先選擇注冊登記地的辦法,達到規避國家稅收管轄的目的。如在避稅港設立的許多“招牌”企業或公司就是明顯的例證。
(2)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
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是指以企業居民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地為標準來確定其居民身份。所謂企業居民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地,是指作出和形成企業居民的經營管理重要決定和決策的地點,一般是指企業居民的董事會所在地或董事會有關經營決策會議的召集地。這一標準的優點是克服了企業通過登記注冊避稅的現象,但卻存在著一些企業通過任意設立經營管理和控制中心以達到逃避稅收的目的。采用這一標準的主要有英國、新西蘭、印度和新加坡等。
(3)總機構所在地標準。
總機構所在地標準,是指以企業居民的總機構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其居民身份。總機構是指企業進行重大經營決策以及全部經營活動和統一核算盈虧的機構。法國、新西蘭、日本均采用了總機構所在地標準。
2.3 折中原則
折中原則是指屬地與屬人相結合的原則。為了最大限度地行使本國的稅收管轄權,目前,多數國家采用該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