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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提要:我國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制度是以體制外供給為特征,形成了供給不足和結構扭曲,為此本文提出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構建新的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的基本框架,并探討了實現這一制度創新的路徑選擇。
公共產品是相對于農民“私人產品”而言的具有消費的共同性、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用于滿足農村公共需要的產品,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基礎。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推進新農村的建設,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認真分析當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的現狀,采取科學方法促進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的變遷,構建科學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
1.當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的弊端分析
現行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制度是在時期制度框架基礎上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無論是時期,還是農業改革時期,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都陷入了相同的困境,其深層原因從根本上說是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歸根結底是由我國多年來形成的“二元化”發展模式和體制所造成的。由于實行的是“以農補工”、“重城輕農”,優先發展城市的傾斜性發展戰略和政策,因而形成了城鄉有別的重城輕鄉的公共產品供給體制的基本制度。這一制度基本特征有以下三點:
(1)農村公共產品的體制外供給是其根本特征
從我國農村公共產品的特殊性來看,由于其所處的地域廣闊性(廣大農村地區)和分布的分散性,決定著政府必須具備雄厚的財力和完善的決策及監督機制。但是不管是時期還是改革開放時期,我們在長期的工業化為中心的發展戰略中,政府沒有雄厚的財力和健全的機制保證農村公共產品的提供。而農村的公共產品供給體制無不體現了一種體制外的特征。
第一,農村公共產品供給資金籌集的體制外特征。在目前我國公共產品提供的職責劃分上,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全國性公共產品,地方政府負責地方性公共產品。而履行與農民收入增長及農業發展息息相關的農村公共產品所需的費用并不能由地方政府(主要是鄉鎮政府)的制度內財政收入完全負擔。由于農業稅的輕稅政策,因此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縣、鄉政府財政力量十分薄弱,財政缺口大。這種情況下鄉鎮政府處于一種矛盾的地位:既要履行法律的職責,又要提供公共產品,因此通過制度外籌集公共資源便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時期,我國正處在工業化剛剛步、資本原始積累的匱乏時期,農村的公共產品主要由公社內部解決。由于政社高度合一,公社具有很強的統攝農村政治、財政的權力,再加上當時國家很困難,為了支援工業建設,農村就由農民出工出勞,自己想辦法滿足自己低層次的需要,農村所需的公共產品經費就不進入國這家公共收支系統。解體后,鄉鎮政府取代成為農村基層政權,并承擔起本轄區公共產品供給的職責。但是,新的農村公共產品資金籌措制度并沒有進行根本的變更,仍然沿用時期的供給體制,隨著公共產品種類的增多、范圍的擴大,公共支出的不斷增加,鄉級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費用遠遠不能解決供給問題。為了確保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的運轉,鄉鎮政府就不得不強行向農民攤派各種費用和勞動,農民以制度外的方式承擔著絕大部分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
第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的體制外特征。在我國現行的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體制下,提供什么樣的公共產品,提供多少農村公共產品,通過什么渠道來提供農村公共產品,都是由上級政府及其部門“為民做主”。農村基層政府作為一級組織具有獨立的利益,它所追求的目標可能與農民的要求并不相同。為了達到基層政府的目標,農村公共產品的供求往往不對稱,供求矛盾突出。與城市公共產品相比,農村公共產品的分散性、局限性和投資的周期長、見效慢,從而造成地方政府官員決策的短期行為。
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的外部性使公共產品的提供者和消費者不能統一,缺乏激勵機制,最終對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產生了非常不利的影響,出現數量上嚴重不足和結構上嚴重失衡的特征。
(2)體制外供給使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嚴重不足
由于縣鄉政府制度內財政收入有限,制度外資金投入又缺乏相應的監督和有效的激勵,導致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嚴重不足。現階段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嚴重不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純公共產品嚴重不足。農村科技、農業相關信息等“軟”公共產品無不能滿足農民的需要;農村法律政策供給不足;農村生態環境惡化。二是農村準公共產品嚴重短缺。農業基礎設施嚴重不足;農村教育供給嚴重短缺;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很不完善。比如,由于農村環境問題和醫療狀況,使得農民的人均預期壽命大大落后于城市.。據2000年進行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中國人均期望壽命為71.4歲;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壽命75.21歲,農村居民人均壽命69.55歲,前者比后者高出5歲多,相當于發達國家與中等收入國家之間的差距。
(3)體制外供給使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結構嚴重失衡
由于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的外部性,供給者和消費者目標并不一致,因此當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結構嚴重失調。供給結構的失調主要表現為嚴重的“重硬輕軟”和“重準輕純”。一些地方政府在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熱衷于看得見、摸得著的“硬”公共產品的生產和供給,對上級要求考核的農村電網改造、交通道路建設等公共設施項目,千方百計地組織資金加以實施,而對農業科技的推廣和應用、農業發展的綜合規劃和信息系統建設等“軟”公共產品的生產,卻沒有太高的積極性。與此同時,由于準公共產品的范圍比純公共產品的范圍大,因而一些地方政府對農村準公共產品的生產比較重視,如對需要達標的鄉村公路、自來水設施等,即使沒有錢也要從對農村的攤派中收取資金進行建設。而對于涉及戰略性的純公共產品的生產,卻并不熱心。農民真正需要的公共產品提供不足,而不需要的公共產品卻存在供給過剩。這樣本來有限的公共產品投入得不到合理利用。當前,由于體制外農村公共產品的長期作用,使得農村純公共產品嚴重不足——農村科技、農業相關信息等“軟”公共產品不能滿足農民的需要,法律政策供給不足,農村生態環境惡化,農村教育供給嚴重短缺,農村基礎設施薄弱,農村社會保障很不完善。相反,農村卻“政績”工程過多,政府機構臃腫,人員供給過多,基層政府制訂的干預農民生產的政策供給過多。
2.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新框架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我國經濟社會總體上進入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這一背景下的全新發展戰略,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統籌城鄉發展在全國全黨已經形成共識,因此,從根本上解決中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問題,必須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對農村公共品供給制度進行重構,進行全面的制度創新。在制度創新中必須構建如下的基本框架:
【關鍵詞】大學生村官;村級公共產品
實現中國夢,三農問題的解決需要逐步推進。我國現階段農村公共品供給仍然嚴重不足,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滯后。目前,大學生村官已經為新農村建設做出不少貢獻,不過也遭遇許多問題,在此背景下,大學生村官與農村尤其是村級公共產品就發生了深刻的聯系,大學生村官在破解村級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的困境上發揮巨大作用。
一、概念界定
呂洪良(2009)在審視大學生村官產生階段和發展歷史時,認為“大學生村官”是指優化村級領導班子和增強農村經濟發展活力,由政府選派或培養的到農村基層擔任村干部的大學生。本文對這一觀點表示認同。村級公共產品方面,各種公共產品定義都以薩繆爾森的定義為起點。薩繆爾森(1954)將公共產品定義為:純粹的公共產品像勞務式這樣的產品或勞務,即每個人消費這種物品或勞務不會導致別人對該種產品或勞務的減少。劉更光(2006)將農村公共產品定義為:在農村范圍內,滿足農村居民生產生活需要的,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的各類物質或服務產品。據此,本文所探討的村級公共產品是指與我國農村當地村民利益直接相關的地方性公共產品,主要是指由鄉鎮政府與村集體組織共同承擔的公共品項目,包括村范圍內的道路水利等基本設施、社會治安、民事糾紛調解、農村文化娛樂生活、村辦集體企業等公有財產管理等。
二、村級公共產品供給的困境與成因
總體而言,我國農村的公共產品供給不能完全適應農民的實際需求,存在著量少、質低以及地區性、結構性失衡等方面的問題,阻礙了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目前,理論和實務界對供給現狀的研究有以下共識:
一是,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總量不足。主要表現為:農業基礎設施投入不足;義務教育投入不足;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農民就業缺乏培訓;城鄉稅制差別;現有的科技水平對農業支持不夠;鄉鎮機關服務意識不高,效率低下,等等(王磊,2004)。
二是,公共產品供給結構不合理。公共產品供給的結構性失衡主要表現在:硬件多,軟件少;準公共產品多,純公共產品少;重視短期公共產品而輕視長期公共產品生產;重數量輕質量;重視新建,對于維護、維修已有的公共產品成效不明顯,供給意愿不強烈;農民急需的公共產品供給不足,農民不需要的或者需求較少的公共產品卻大量過剩;生產所需的要多,而生活所需的要少。公共產品供應中的結構性失衡問題加劇了公共產品的供求矛盾(陳杰,2003)。
三是,公共產品供給的不公平性。這表現為城鄉不平衡和地區不平衡。農村公共產品供給,與我國城市公共產品供給制度有很大的差別(岳軍,2004),成本基本上是由農民自己負擔,成本分擔中存在著嚴重的非累進機制(葉興慶,1997),導致低收入者往往承擔了更多的成本。還有,由于各農村地區公共管理主體的能力存在差異,提供公共產品在量與質方面存在很大差異,這種差異即使在相鄰的鄉鎮或村之間也比較明顯。
分析可知,村級公共產品供給困境的成因主要有這樣幾點。第一,各級政府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方面的責任未清晰劃分。根據公共財政理論,中央政府主要提供全國性公共產品,地方政府主要提供地方性公共產品。但目前農村的實際情況是,本該由上級政府花錢提供的公共產品,有的卻通過轉移事權,交由下級政府提供,甚至村民自治委員會還承擔了較多的行政管理事務,供給主體錯位現象嚴重。第二,村級組織提供公共產品的能力不足。中央投入少、地方財政困難、取消農業稅后村級組織籌資能力弱、政府決策過程中缺乏農民參與都是村級組織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
三、大學生村官對村級公共產品供給困境的破解
我們已經分析,農村村級公共產品的供給不足是較為嚴重的,主要表現在公共產品供給不足,村級組織債務沉重,村級組織籌資能力逐步削弱,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尚未有效發揮功能。這背后的原因主要就是各級政府之間職能還不夠清晰,村級組織提供公共產品的能力有限并且日益被削弱,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決策體制沒有納入民意。說白了,這種困境的根本點在于產品和服務供給不足,根本原因在于村級組織供給能力不足。
村級公共物品的供給不足需要得到多種途徑的破解。大學生村官進入農村以后,通過種種行動客觀地破解了這種困境。為何這么說?我們看到,大學生村官在農村的作用主要是這樣幾點,第一,解釋和宣傳上級政府的政策文件精神;第二幫助村組織開展管理工作,提高管理的民主和科學程度;第三,為農村村民提供理所能及的科學技術支持;第四,通過個人關系,為村里招商引資,提高農村居民收入;第五,復興農村文化,幫助搞活各種文藝團體,豐富文化生活。大學生村官通過這些活動的展開,實際上提供了村級公共產品。這里面,大學生村官起到兩種主體作用,一是以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支部成員的身份作為準公共部門成員提供公共產品;二是以私人身份,作為大學生,以志愿者的形式(第三部門成員)為村民提供了公共產品。大學生在村民自治組織中發揮活力,提高了管理能力,改變了供給的決策和管理機制,使得公共產品供給更為公平合理,大學生村官還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例如的大學生村官就是公務員),改變了鄉鎮政府對村級公共產品的投入結構和供給數量。
未來,要繼續通過大學生村官破解這種困境,還要完善相關制度。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彌補大學生村官政策不足,尤其首要明確其身份是否為公務員或事業編人員,何種情況下能成為公務員,這對大學生供給公共產品有至關重要的關系。二要從全局出發,建立健大學生村官科學有效的管理機制。三要保持政策連續性,明確大學生村官的身份定位。四要完善農村公共財政體制,必須從根本上改變非均衡的城鄉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由依靠農民自身解決向以國家為主的政策目標過渡,轉變政府職能,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提供農村產品的職責。最后還要調整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實施多元化戰略,在供給主體,資金來源和供給方式上實現多主體、多渠道和多方式共存的供給模式(黃志沖,2000;劉保平,200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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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隨著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推進,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出現的新情況對基層政府提出了新的挑戰,通過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現狀和原因的分析,鄉鎮政府應開始思考自身的職能定位:強化公共服務職能,提供優質的農村公共產品。
解決“三農”問題必須統籌城鄉經濟發展。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局,必須始終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堅持把發展現代農業、繁榮農村經濟作為首要任務,加強農村基礎設施的建設,健全農村市場和農業服務體系。” 針對以往新農村建設中出現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等問題,站在十七大報告的背景之下,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鄉鎮政府應該重新定位自己的價值取向:強化公共服務,提供優質公共產品。
一、農村公共產品的基本內涵
農村公共產品按照消費競爭性、收費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可以分為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純公共產品是指在消費的過程中具有完全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如農業發展戰略研究、農村義務教育、社會保障等。農村準公共產品是指介于純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在消費的過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主要包括:一般準公共產品,如農村職高教育、鄉村道路建設等;在性質上近乎私人產品的準公共產品,如農村電信、自來水等。
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現狀
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經歷了人民公社時期、改革開放后至稅費改革前和農村稅費改革后的幾次制度變遷。稅費改革后,農村公共產品數量不斷增多、質量也不斷提高,但與城市相比,與農村、農民的實際需求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總體來看,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要存在著以下問題:
1. 稅費改革后公共資金出現困境
農村的稅費改革在為農民減輕負擔,為村民委員會減輕了行政壓力的同時,也將農村發展中的深層次的矛盾激發出來。農村的稅費改革給基層政府帶來了減收的事實,但基層政府承擔的事權并沒有減少,作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成本的分攤者的身份也沒有改變,這些都提前引起了鄉村債務危機的發生,使得鄉鎮政府掌握的公共資金嚴重不足。
2. 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低下
長期以來,我國公共產品的供給機制都是至上而下的,很少顧及到農民的真正需求,加上一些政府工作人員只為追求自身的利益,使得現行的公共供給效率低下。表現在:一是生產性的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包括:(1)保護和穩定農業社會的各種政策以及農業生態環境等;(2)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二是非生產性的公共產品供給過剩,比如,政府熱衷于一些見效快,出政績的短期公共項目,不愿意投資一些見效慢,但是具有戰略意義,農民真正需要的純公共產品。供給主體的錯位根據財政分權理論,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全國性的公共產品的提供,地方政府負責地方性的提供,跨區域的公共服務由中央和地方公共提供或幾個區域聯合提供。但是現行的財政體制只規定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收支基數及收入分成比例,而對于各級政府的事權劃分還不夠清晰,導致鄉鎮政府的事權大于財權,承擔了許多應該由上級政府承擔的責任。
3. 公共產品供給渠道單一
在現行的體制下,私人組織、第三部門等由于受到政府決策、產權界定等因素的影響,難以大規模的進入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領域,政府仍然是單一的供給主體。長期以來,鄉鎮政府公共產品供給普遍透明度低,經費不足,提供的公共產品的數量有限,質量不高,難以滿足農民對公共產品的需要,既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發展,也造成了農民對政府的不滿。
三、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政府職能定位
首先,鄉鎮政府要積極拓寬農村公共產品的籌資渠道。稅費改革后,中央財政預算內支持農村公共產品生產的籌資在下降,而地方預算內的籌資的地位在增強,鄉鎮政府要充分意識到這一點,要多向省、市、縣級政府爭取資金投入并積極拓寬籌資渠道,可以通過給予信貸等優惠政策,調動經濟組織增加對公共產品生產的投入。總之,不能再抱著坐、等、靠的陳舊思想。
其次,應當重構農村公共產品的決策程序和需求表達機制。一方面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機制應逐步從“自上而下”轉變為“自下而上”的供給模式,以滿足廣大農民對公共產品的實際需求。同時鄉鎮政府也要處理好公共產品投入的優先權問題,應遵循這樣一個“梯度”:保證基本民生需要的農業生產、社會保障和義務教育等優先提供,對于一些發展性的公共產品的提供應該適度,而對于一些享樂性的公共產品的供給要嚴格控制,使有限的農村公共產品資源最大限度的滿足農村居民基本的民生方面的公共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公共產品的需求表達機制,大力培養農民的民主意識,充分發揮農村社區等第三部門的作用,使一個村或鄉范圍內多數人的需求意愿得以體現。
再次,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應該明確各自的供給責任。公共產品因為其不同的特性分為不同的層次,不同層次上的供給主體要各盡其職,失位,錯位都會帶來公共產品供給的低效。科學地劃清從中央政府到基層政府的職責十分必要:全國性的純公共產品完全由中央政府供給,準公共產品由地方政府供給,跨區域公共產品,可以由受益的各方政府供給,由中央政府出面協調。
最后,要改變現行公共產品供給渠道單一的狀況,應該堅持“一體與多元相結合,一體為主”的供給主體體系。堅持政府在公共產品供給主體中的主導地位,同時要建立多元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充分發揮農村社區供給、私人組織供給和第三部門供給在供給中的重要作用。明確不同主體的職責劃分并建立有效的公共產品供給監督機制,以提高供給效率,是目前構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題中之意。
參考文獻
[1] 史玲. 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研究[J]. 中央財經大學學報, 2005,(5).
在我國,農村的基礎設施水平比較差,還有許多居民沒有獲得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缺乏必要的醫療衛生設施和服務;交通網、能源網、信息網等基礎設施滯后。目前,農村公共產品的投入不足,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現狀主要有以下幾點:
1、農民急需的公共產品供給不足。使農民的生產分散化,需要良好的水利設施和農用固定資產等公共產品,而這些公共產品卻供給不足。由于缺少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難以解決農民生產經營的后顧之憂,農民急需的科技服務、農機服務、銷售服務等非常缺乏。
2、涉及到農村可持續發展的公共產品供給短缺。農業基本建設、農村的教育、環境保護、農業發展的綜合規劃等公共產品見效慢、期限長,但對提高農民素質和可持續發展有重大意義。基層政府決策者對能夠給他們自身帶來較大利益的準公共產品,即使農民沒有需求,當地政府也會積極供給。由于農村可持續發展的公共產品供給短缺,造成農業基礎設施薄弱,農民總體文化水平較低,農村生態環境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3、部分公共產品的提供損害了農民利益。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也并不一定會使全部農民受益。當政府的決策出現偏差,引導甚至強制農民轉換產品品種,給農民帶來嚴重的后果。
4、農村公共產品缺乏其他有效的供給渠道。目前,作為獨立生產經營者的農民,必須進行生產性投資以滿足自己的生存需要,這使剛剛解決溫飽還遠沒達到富裕水平的農民實在無力抽出過多的資金提供公共產品。在當下農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也呈現多樣性,從而使交易的成本增加。加上農民有保護私有財產的權利,就使得公共產品的供給更加困難。
二、改進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措施
我們認為,需要從以下幾方面構建新型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機制,以推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1、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公共產品供給體系,向城市和農村提供均衡的公共產品,推進城鄉協調發展。農村公共產品數量短缺、質量不好等問題經常出現。而城市實行以政府為主導的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公共產品由政府提供,這使得城市公共產品優于農村公共產品。隨著市場機制的確立,應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在公共產品的供應上應堅持城鄉平等的公平性原則,向城市和農村提供大致均衡的公共產品,以加快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減輕農民負擔。
2、動員社會資源進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農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規模較大,僅僅依靠現有的財力,可能會力不從心。對于部分準公共產品,可以采取政府支付與市場混合方式來提供。在明晰產權的前提下,積極引進各類資本,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興辦農村公益事業,通過投資主體多元化,來減輕基層財政的負擔,為市場提供農村公共產品創造良好的環境。
3、調整公共財政支農結構,為農村提供合適的公共產品。一方面,要支持農田水利、交通、通訊、農村電網等基礎設施建設。另一方面,支持科教興農,為增加農民收入提供科技保證。大力加強財政對農村基礎教育、農業教育的經費投入,扶持農業科研單位開展農業科技基礎研究,加強新品種和新技術的引進推廣工作。加入WTO后,要參照發達國家的作法,適當減少種糧面積,擴大經濟作物的種植面積,鼓勵農民生產優質、暢銷的農產品。
4、精簡鄉鎮政府規模,調整鄉鎮區規劃。農業稅的取消將減少其財政收入,而機構臃腫等問題將顯得越來越突出。在農村公共財政體制建設中,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適度規劃規模;對鄉鎮政府機構進行精簡,實行政企分開,將社會職能交給社會中介組織,把事業單位與政府職能部門區別開來并實行人員分流,這樣才能切實降低農村基層政府的運作成本,減輕基層財政的支出壓力。
三、結束語
“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是我們黨根據中國國情和順應時代潮流提出的科學發展觀。在這一發展過程中,沒有農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國人民的小康;沒有農村的穩定和全面進步,就不可能有整個社會的穩定和全面進步。要解決“三農”問題,推進農村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進程,就必須大力推進農村公共管理體制的改革與創新,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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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公共產品 供給主體多元化 可行性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長期實行“重工輕農”的城鄉二元分配制度,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要表現在財政支農支出上,但財政支農支出占農業GDP比重極低,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長期相對缺乏。供給費用,也多落在農民身上,農民負擔大。然而當國家進行稅改,取消“三提五統”等稅外收費,全面取消農業稅后,在減輕農民負擔的同時。也無疑減少了過去用來購買農村公共產品的支出,造成了而今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有所減少的局面。因而,以政府供給為主導,其他主體多元化發展必將是未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趨勢。
一、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題多元化的必要性
傳統的公共產品供給理論認為,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由市場來提供公共產品會引起“市場失靈”,而政府供給公共產品則不然,將達到資源配置上的“帕累托最優”。因此,政府無疑是最好的公共產品供給者。目前,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狀況表明,政府作為單一的供給主體在供給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而市場作為一種合理配置資源的方式,將引入競爭機制,可以對外部變化迅速做出反應,及時對農村公共產品需求做出供給調整。
此外,農村公共產品是相對農村私人產品而言的,為農村地區農業、農民生產、生活共同所需的具有一定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產品或服務。農村義務教育、農村公共衛生、農業科技推廣、農田水利工程以及農村道路、自來水供應、公共文化設施等都屬于農村公共產品的范疇。①隨著我國現代化進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向現代經濟結構的轉型,我國農業結構由種糧為主和種植業為主的傳統農業產業結構向多元化、高級化現代農業產業結構轉變迫在眉睫。然而,我國對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有很大的缺口,而政府單一供給,難免存在公平缺位、供給不足等問題。因此,發展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多元化是解決目前公共產品供給存在種種問題的必要手段。
二、農村公共產品的多元化供給主體可行性分析
著名管理學大師彼得?德魯克曾預言:“知識在社會必定是一個由三大部門組成的社會:一個是公共部門,即政府;另一個是私人部門,即企業;還有一個是社會部門,即非營利組織。”
(一)政府供給主體
根據公共產品理論,公共產品的公共性并不完全相同,對于那些同時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農村純公共產品,如農村義務教育、基本醫療衛生、社會保障服務等,政府具有其他主題所不具備的效率優勢。因此,政府供給是好的方法。而對于那些不同時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農村“準”公共產品,如農村的道路交通、農田水利建設等政府也具有一定財力優勢。另外,對于制度類的公共產品,政府更是具有天然的壟斷性,政府然為農村公共產品的市場化和社會化建立并完善規則。
(二)私人部門供給
1、 私人部門供給的可行性
供給公共產品的收益難以完全排他,除具有“斯密同情心”的企業外,逐利的企業供給動機如下:
(1)通過讓渡自身研發、外部引入的相關技術資源,以技術指導、培訓的方式提供農村科技服務,以此種公共產品的供給來規范下游農戶的生產流程,收購高質量低成本的農副產品。
(2)把公共產品作為一種專門性投資來對下游農戶進行鎖定(lock-in),增加兩方“退出”成本。一定程度上穩定長期合作關系,抑制農戶的違約動機。
(3)提高企業形象,通過投資希望小學,建立農副產品加工廠等一系列舉措來響應國家“三農”政策,響應大眾輿論號召,以此提高企業形象,增加廣告效益。
2、 對政府的可行性
對政府來說,采用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模式,可提高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BOT模式,實質上是以政府和私人部門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部門頒布特許證明,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并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和服務。采用此模式,一方面為政府解決了融資問題,節約財政支出;另一方面,合理有效的集中市場資源進行建設,刺激消費,提供工作崗位。同時,為獲標企業的形象提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社會影響巨大。
(三)非營利組織供給主體
非營利組織(NGO)通過從事政府和市場無法、無力或無意作為的社會公益事業,從而實現服務社會公眾、促進社會穩定與發展的宗旨。非營利組織具有非營利性、組織性、民間性、自治性、志愿性等特點。②在農村公共供給中,能更好的彌補政府財政不足,公平與效率難以兼顧的問題。
1、“因地制宜”,實現公共產品效用最大化
非營利組織的民間性保證了其能更貼近農民大眾,更明晰公共產品的需求。同時,其運作的靈活性使之能更有效的提供切合各地各時期農村公共產品,而不影響市場。有效的彌補了市場和政府的不足。
2、發揮農民主動性,自主創富
農村的非營利組織的民間性、自愿性決定了其能有效的整合利用已有的有限資源,發揮農民自主致富的積極性,主動開發生產前景,解決農村公共產品缺乏所造成的生產不便。
注釋:
① 曲延東.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變遷研究[D].山東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
② 何曉波 張甜甜.關于非營利組織參與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可行性研究[J].西安社會科學,2012,30(1)
參考文獻:
[1]張敏,董建博.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多元化體制構建[N].北京農業職業學院學報,2011,25(3):4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