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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糾紛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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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糾紛協議書范文第1篇

      第二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三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四條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五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六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七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八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九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十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十一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十二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合同糾紛協議書范文第2篇

      第1條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2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3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4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5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收的例外。

      第6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7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8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9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10條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條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12條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并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13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14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15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16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17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18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19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20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21條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22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23條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24條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25條變理、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27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29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30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31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32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33條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34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35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36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37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38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39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40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41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42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43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44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凡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45條公司主管內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公司主管外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公司主管工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工業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產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建設合同。

      第46條法律顧問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公司的各類合同;

      2.負責檢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實行法律監督;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考試、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各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業辦理合同的報批、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各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有關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47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企業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企業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修理本企業合同糾紛;對難度較大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48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好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好;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49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帛;能拒腐蝕,不貪污賄,不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2.業務工作好。熟悉本職工作,能夠良好地完成本人的業務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節約資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績,無遺留問題。

      3.法律意識強。對《經濟合同法》等經濟法規認真學習,初步掌握并能運用有關法規。

      第50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

      第51條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學習及思想情況,取得什么成績,發生什么問題,有無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52條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53條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所在企業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54條簽訂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保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術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第55條合同專用章由各單位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58條公司各企業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和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合同糾紛協議書范文第3篇

      【關鍵詞】“一帶一路”戰略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制度 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F974 【文獻標識碼】A

      2015年起,我國“一帶一路”戰略步入全面推進階段。“一帶一路”建設不僅僅是經濟溝通的問題,更是重要的法律議題?!耙粠б宦贰蓖窘泚喼?、歐洲超過70個國家和地區,由于這些國家分屬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和伊斯蘭法系,各國法律制度不同,且政治經濟發展水平不一,這為經濟貿易投資糾紛的解決增加了很大的難度。在國際貿易中,國際商事仲裁作為主要的跨國法律糾紛解決機制,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由于“一帶一路”沿線各國幾乎全部加入了《紐約公約》,毋庸置疑的是,一旦發生貿易糾紛,仲裁將成為最主要的糾紛解決方式。有鑒于此,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將成為我國“一帶一路”戰略實施的重要司法保障。

      仲裁協議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有效的仲裁協議是排除法院管轄權、將爭議提請仲裁的前提。我國的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制度雖發展迅猛且日臻完善,但與其他國家成熟的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制度相比,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相對嚴格的規定,缺乏默示仲裁協議效力的規定,臨時仲裁制度的缺位等。因此,筆者建議,在新的形勢下,有必要健全我國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制度,使之與國際規則相接軌,為完善我國國際商事仲裁制度提供保障,以利于其在幫助“走出去”的企業有效地解決商事糾紛的同時,為我國“一帶一路”戰略保駕護航。

      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規定相對嚴格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形式要件,將“書面”和“簽署”作為仲裁協議生效要件。仲裁是通過當事人的合意解決其糾紛的,這一書面形式的要求有利于舉證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意的產物,此外,對簽署的要求也可以表明這一合意的產物系屬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

      《仲裁法》對書面形式的要求與當時世界各國仲裁立法的相關規定較為統一。但不論是對“書面”還是“簽署”的要求,其主要的目的無非在于證明當事人合意的存在。也就是說,“書面”和“簽署”除了作為證明合意存在的手段之外,沒有任何法律意義。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網上交易等高科技手段的不斷出現,書面形式的要求顯得過于嚴格,限制了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手段。因此,國際社會也逐步放寬了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要求,如《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英國《1996年仲裁法》等已從最大限度上將足以證明仲裁協議存在的、符合現代貿易需求的各種形式,納入到書面形式的范疇。因此,可以說現代仲裁協議的趨勢已對“書面形式”進行了擴大解釋,從某種意義上只要能夠證明當事人存在仲裁合意,即可認為仲裁協議滿足了“書面形式”的要求。由此可見,我國對書面形式的嚴格規定,顯然已與書面形式擴大解釋的國際潮流不相適應。

      缺乏關于默示仲裁協議有效性的規定

      隨著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擴大化趨勢,已有許多國家在一定程度上認可默示仲裁協議的效力:在立法方面,英國《1996年仲裁法》雖未直接規定默示仲裁協議,但第5條對非書面仲裁協議的認可,以及第73條對異議權喪失的規定,可認為其已間接地承認了默示仲裁協議的效力。而德國1998年《民事訴訟法典》第1031條規定的“在仲裁協議中對實體進行討論即可彌補任何形式要件上的缺陷”,可視為對默示仲裁協議有效性的極大認可。此外,希臘、韓國等國家和中國香港、澳門等地區的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對默示仲裁協議的認可;在司法實踐方面,荷蘭、意大利法院曾在案例中,通過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擴大解釋,承認了默示仲裁協議的效力。

      我國仲裁立法中沒有關于默示仲裁協議的規定,在仲裁實踐中,認可默示仲裁協議的裁決非常少。而即使仲裁庭認可默示仲裁協議的效力,仍需面臨裁決被法院不予承認或執行的風險。最高人民法院就曾明確否認了默示仲裁協議的效力。由于立法上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嚴格規定,以及實踐中對于書面形式的嚴格解釋,我國否定了以默示接受的方式達成仲裁協議的可能性并且沒有留下任何余地,對其效力,則更不予認可。

      但是,在國際商事貿易實踐中,只有大投資、大工程才會采取嚴格的書面形式。隨著科學技術進步帶來的通訊手段的變更,使得在絕大多數的國際合約中,往往是當事人已經履行了合約,但仍未簽字,而在這種情況下仍然要求當事人以書面往來的形式來協商仲裁協議是不現實的。因此,筆者認為,只要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符合當事人的期待,法律就當盡量滿足當事人的需求。此外,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并充分體現我國支持仲裁發展的理念,有必要順應仲裁協議書面形式擴大解釋的趨勢,有條件地承認默示仲裁協議的效力。

      臨時仲裁制度的缺位

      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是目前國際商事糾紛中的主要解決機制。在諸多場合,特別是海事仲裁領域,當事人更傾向于選擇臨時仲裁而非機構仲裁來解決爭議,因與機構仲裁相比,臨時仲裁更為經濟高效且不失公平。時至今日,臨時仲裁得到了來自全世界的尊重以及《紐約公約》和絕大多數國家法律的認可。但我國在加入《紐約公約》后,并未建立起臨時仲裁制度,《仲裁法》規定仲裁協議中必須具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等內容,使臨時仲裁被排除在外。

      《仲裁法》的這一規定,不僅與國際通行做法不相吻合,也會產生許多不公平不對等的問題。例如,具體時間在中國南通市港閘造船廠訴荷蘭埃伯造船服務公司、荷蘭船用設備與維修公司、中國化工建設總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糾紛主管異議案,與達利特商務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與滄州東鴻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中,兩案僅因仲裁協議規定的仲裁地不同而得到了截然不同的仲裁結果(前者仲裁地為荷蘭,荷蘭承認臨時仲裁的有效性,因我國與荷蘭均為《紐約公約》成員國,故在荷蘭作出的臨時仲裁裁決可以得到我國的承認和執行,后者仲裁地為北京,因我國不承認臨時仲裁的效力,故法院拒絕執行該臨時仲裁裁決)。

      對于同樣的臨時仲裁協議,僅因仲裁地的不同,卻得到截然不同的結果,這顯然忽視了仲裁協議在仲裁中的重要性,且這樣不公平不對等的情況既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也有悖于《紐約公約》的規定。除此之外,這一自相矛盾的局面不但不利于涉外經濟貿易糾紛的及時有效解決,也不利于改善我國的外商投資環境,不利于我國法律制度的統一以及仲裁事業的長遠發展。臨時仲裁制度引入我國有其重要的現實意義,立法者應考慮適時引入。

      我國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制度的突破

      首先,對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作擴大解釋。基于現代社會的發展現狀,也基于書面形式在證明當事人合意所發揮的巨大作用,筆者認為,對仲裁協議采取書面的要求仍然是形式上的最佳選擇。況且,尚難以找出更為合適的形式可以替代書面形式。但毋庸置疑的是,科學技術的發展已經對傳統的書面形式要求提出了嚴峻的挑戰,仍然固守“書面”和“簽署”的傳統書面形式要求,則現行的法律將可能因為對當事人設置的種種限制而成為社會發展的絆腳石。但法律的修改非朝夕之事,筆者認為,權宜之計是對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作擴大解釋,暫時將科技的發展所帶來的挑戰,在傳統法律框架之內予以消化,待時機成熟之時再行修改相關法律,對書面形式予以重新界定。

      有鑒于此,筆者建議,對于書面形式要求僅以證明“仲裁合意”的存在為必要。如果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合意,達成了仲裁協議,那么任何形式都應予以認可。此外,由于人類理性的局限和法律本身存在僵化的可能,對于仲裁協議的形式,法律不應做具體性要求,而應作一般性規定。

      其次,有條件地承認默示仲裁協議的效力。如前所述,仲裁協議已突破了傳統書面形式的限制,默示仲裁協議在形式要件上的缺陷即可得以彌補。但并非所有默示仲裁協議均為有效,筆者認為應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基礎,并以一定的書面證據為依據綜合予以考量,如下兩種情形應認定默示仲裁協議有效:第一種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書面合同(含有仲裁條款)邀約,另一方當事人雖未簽署合同,但其以實際行為履行了合同。當事人的實際履約行為已構成對整個合同的接受,那么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也當然地包含在其中。在這種情形下,一方當事人發出的合同,以及另一方當事人的實際履約行為構成了當事人之間對仲裁的合意,使仲裁協議有據可查。

      另一種是當事人之間存在專門的默示仲裁協議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起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并沒有明確地對該默示仲裁協議提出異議,且實際參與了仲裁程序??梢哉J為,該另一方當事人以其實際行為認可了當事人之間存有默示仲裁協議的事實,且仲裁審理時的書面記錄可以成為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的證據。如果該另一方當事人從不參加任何仲裁程序,或者雖然參加了,但提出明確的管轄權異議,則參與程序本身并不能認為其在仲裁協議問題上放棄了異議,同意接受仲裁管轄。

      最后,在自貿區試行臨時仲裁制度。自貿區戰略是我國為適應新形勢下全球經濟合作、貿易投資格局以及國際規則標準體系的深刻變化,進一步擴大改革開放,通過開放促進改革,以改革促進發展的產物。我國自貿區的主要任務之一,在于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為我國經濟的騰飛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可見,我國自貿區建設為臨時仲裁制度的引入提供了時機和條件。臨時仲裁靈活、高效等特點,也使得其與自貿區相得益彰。因此,筆者建議,可先行在自貿區試行臨時仲裁制度,充分發揮自貿區先行先試的示范效應,努力形成在全國范圍內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最終推動我國相關法律的修訂。

      在自貿區構建臨時仲裁制度,可以通過以下幾方面來進行:第一,在立法上,在自貿區內鼓勵和支持臨時仲裁依托仲裁機構進行構建。仲裁機構可為臨時仲裁提供必要的協助,以利于臨時仲裁的順利進行。第二,關于仲裁協議效力的確定權力方面,建議采用世界上許多國家所實行的“自裁管轄權原則”,即將仲裁協議效力的確定權力交給仲裁庭。第三,規定仲裁庭的組成時限。這樣的規定有利于防止一方當事人不配合,故意拖延時間,致使雙方爭議無法進入仲裁,甚至形成僵局。這一時限的規定不宜過長,以利于臨時仲裁充分發揮其快速高效的優勢。第四,規定司法任命仲裁員規則??梢越梃b《美國統一仲裁法》的規定,即仲裁協議有規定時從其規定,沒有規定或有規定但無法執行時,法院根據一方的申請選任仲裁員。第五,在司法監督方面,建議現階段臨時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權歸屬于仲裁地中級人民法院,如此有利于法院有效地監督臨時仲裁,執行臨時仲裁裁決。而在司法監督的實施過程中,應注意體現對糾紛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并注重程序審查而非實體審查。

      (作者單位:大連海事大學)

      【參考文獻】

      ①楊良宜:《國際商務仲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

      ②張斌生主編:《仲裁法新論》,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1年。

      合同糾紛協議書范文第4篇

      曾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03年5月28日簽訂了預售商品房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房產公司將其正在開發的某小區住宅樓一套商品房出售給曾某,房價為80000元。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房產公司保證房屋于2003年9月竣工,且在2004年3月底前辦妥房產證。合同簽訂后,曾某按約交付了一部分房款。2003年9月份,該棟房屋竣工后,曾某搬入居住。2004年3月底放后,當曾某多次催促房產公司辦房產證時,房產公司總以種種理由推脫。曾某后經查詢得知,該房產公司隱瞞了其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而預售商品房,以致現在因缺乏相關材料而根本不能辦理房產證。曾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房產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并判決該房產開發公司返還曾某所交購房款625000元并賠償相關經濟損失。后據法院查明 :到原告曾某起訴時,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仍然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原告曾某與房產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合議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曾某與房產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因為原告與被告已經簽訂了書面的預售商品房協議書,且原告曾某已搬入居住。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只是程序上存在瑕疵,可以進一步完善,曾某不可以要求房產開發公司返還已付購房款,但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賠償曾某部分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曾某與房產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房產開發公司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且在起訴前,仍然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故曾某可以依法要求房產開發公司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賠償損失。

      [分析]:

      合同糾紛協議書范文第5篇

      浦東新區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總量增加、成因復雜、訴求多元的特點,為此,新區司法局針對矛盾糾紛的新特點,積極推進社會治理創新,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解決民間糾紛、維系基層民主自治、維護道德秩序、促進社區和諧等功能,積極探索“五多”矛盾糾紛化解新機制(即打造多層網絡、鼓勵多元參與、拓展多個領域、創新多種模式、提供多樣服務),打造矛盾糾紛化解“最后一公里”服務圈,不僅就近滿足了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要,而且遏制了訴訟案件過快增長的勢頭。

      穿梭大街小巷的調解員

      在浦東,有一大批素質好、水平高、業務強的人民調解員,他們“離得近、靠得住、信得過”,常常奔走于田間,穿梭在工地,活躍在社區,堅守在人民調解的“第一道防線”,用他們優秀的職業素養、扎實的法律功底、高超的調解技巧,高效、圓滿地調處了一個又一個的糾紛難題。

      李露德,浦東新區惠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調解員、上海市首席人民調解員。多年來,她憑借過硬的法律功底和和高超的調解藝術,尤其是對當事人的真誠熱心,得到廣大群眾的交口稱贊,大家親切地稱她“李大姐”。在調解崗位上,李露德不辭辛勞,一心為民,以一顆熾熱的心,一份對黨的事業的執著追求,構筑起一座為黨分憂、為民解愁的橋梁,以自己無私奉獻的胸懷、質樸厚道的人品,去化解一起起民間糾紛,確保一方平安。近兩年來,共接待來訪咨詢2296起,3246人次,調解成功矛盾糾紛近百件,涉及標的近800萬元。無一件反悔、無一件,使一個個隱藏在人民心中的疙瘩被消除,一件件民間糾紛、不穩定苗子得以化解。

      目前,在新區共有像李露德這樣的人民調解員有5400多名?!澳睦镉忻耖g糾紛,哪里有社會矛盾,哪里就能看到他們忙碌的身影”。

      多層次立體化的調解網絡

      浦東的人民調解工作,其組織架構可以概括為三級網絡,即區―街鎮―居村“三級”調解組織網絡。區層面,以浦東新區人民調解協會和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各專業性調委會和調解工作室為主體和代表。街鎮層面,有街鎮調解委員會和在街鎮建立的專業性、行業性、區域性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工作室;居村委層面,有居村委人民調解委員會。三級網絡基本實現了人民調解組織在全區覆蓋。目前,新區各級各類調委會1310個,其中,街(鎮)調委會36個、居(村)委調委會1137個,行業性調委會、專業性調委會和企事業調委會共32個。

      在此基礎上,通過雙邊和多邊協議,多方共同打造多層次立體化的矛盾糾紛化解網絡,橫向形成訴訟、調解、仲裁相互協調的矛盾糾紛化解格局,縱向強化區――街鎮――村居三級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通過組織健全、條塊結合、各有所長的多層次網絡,實現訴訟、仲裁與調解的充分協同以及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效銜接。新區司法局與新區法院簽訂了《協同推進浦東新區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合作框架協議》,法院將訴調中心的工作重心下移,在8個法庭建立了“訴調對接分中心”,各街鎮在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基礎上成立了“訴調對接工作室”,從場所、人員、經費、機制等多方面地夯實這一工作平臺,去承接司法調解委托人民調解任務。另外,新區司法局還與相關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建立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裁前調解機制的工作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文件。

      貼近百姓心的民非調解工作室

      馮紅梅,浦東東明路街道“紅梅”調解工作室負責人,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員、上海市首席人民調解員、上海市人民調解協會會長。

      作為上海首批“老娘舅”之一,她從2002年就開始從事人民調解工作,一干就是十幾年。她為當事人制作的離婚協議書,是上海市首份被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書。以她名字命名的“紅梅工作室”運行6年來,共接待居民來訪1.47萬起3.73萬人次,調解疑難糾紛466起,達成調解協議454份。她在化解“繼承析產”案件中形成了豐富的調解經驗和巧妙的調解方法。同時,她還自創了“五心”調解法,即服務用心、待客熱心、解答耐心、辦事誠心、工作細心,贏得了群眾的高度信任。

      2015年,由市委宣傳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浦東新區區委共同主辦的馮紅梅同志先進事跡報告會在上海展覽中心舉行。

      馮紅梅工作室主要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化運作,在浦東,這樣的民非調解工作室有11家。這些調解工作室,充分運用專業化程度較高、身份中立等特點,專門化解疑難、復雜和跨區域的矛盾糾紛。2015年,浦東新區區委書記沈曉明、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莊品華、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長陳春蘭先后視察了東明路街道馮紅梅調解工作室、浦興路街道董怡嫻調解工作室以及金楊新村街道建華調解工作室,均給予了充分肯定。

      為百姓的專業性、行業性調解

      2015年,某小區發生了18戶業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因該群體性糾紛無法送達,故訴前調解效果并不理想。新區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新區法院委托后,啟動“三級”聯動調解機制,通過街鎮司法所及被告所在地居委共同聯動,將被告逐一找到。在耐心、專業的調解下,最終全部達成協議并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使這起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在人民調解的實踐中,通知難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即無法通知到一方當事人前來參加調解,直接導致無法進入調解程序。這一現象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尤為突出。欠費類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物業公司一般以該小區中業主的房屋作為地址來進行,而當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房屋處在空關、出租狀態時就無法進行有效的通知。此種情況下,新區物調委受理法院委托此類糾紛時,將“三級”聯動調解網絡縱向發展到基層,由基層村居委對糾紛當事人信息進行排摸、聯絡、逐級引導、共同調解。“三級”聯動調解網絡暢通基層各個調解渠道,加強了聯動平臺建設,使各級調委會之間既緊密銜接又合理分工,這一舉措在實踐中可操作性大,效率高,力度強。新區法院副院長王浩曾如此評價物調委:新區物調委的調解“力度”很大,調解“速度”很快,解決了“一大片”問題。

      近年來,新區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自治性和群眾性的優勢,努力將調解工作的觸角延伸到社會日常生活的各個角落,從傳統的民間糾紛領域逐漸向專業性、行業性領域拓展。

      2015年,新區相繼成立了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金融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也在浦東成立。同時,還成立了新區專業人民調解中心,作為區級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平臺。

      “各顯神通”的多元調解模式

      2015年,金楊新村街道在“三違”整治過程中,有一對安徽籍的水果攤夫婦常年在一小區大門口設攤,整治過程中他們堅決不予配合,開出20萬高額補償要求,并揚言如果要求得不到滿足,便要與居委干部同歸于盡,甚至割了腕爬上楊浦大橋要跳橋自殺,被民警勸下。街道領導將這起事件交給了金楊新村街道“三方聯合接待”工作室。工作室三方聯動,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制定周密的化解方案,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擺事實、講道理,并運用專業的調解方式,最終在沒有給予高額補償的情況下,圓滿化解了這起矛盾糾紛。

      由金楊新村街道建華調解工作室、金楊新村派出所、李東方律師事務所于2014年4月成立了“三方聯合接待”工作室。該工作室的成立旨在進一步充實完善街道“三不”工作機制,加大矛盾預防和化解力度,方便社區群眾,促進社區和諧穩定。成立至今,工作室共接待法律咨詢329人次,化解矛盾81件,其中復雜疑難矛盾19件,為居民免費提供心理咨詢92人次,排查矛盾隱患21個,居民贈送錦旗5面。2015年3月12日 ,工作室還與上海政法學院進行了簽約,成為“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大學生實踐教學基地”。

      除了金楊新村街道,還有比如,北蔡鎮調委會搭建平臺,形成了“九室聯調”,即動遷矛盾、物業糾紛、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公安檢察委托調解、醫患糾紛、家庭鄰里、侵權賠償等8個專業調解工作室和1個工作室。陸家嘴街道調委會建立的“矛盾糾紛調處系統”,實現了矛盾糾紛調處的網絡化操作、電子化流轉和實時性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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