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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街頭流浪人員;救助;制度
1社會救助制度建立的目的及意義
現代社會救助起源于歷史上的慈善事業,現代社會救助是提供立法規范并制度化的社會政策,為了幫助社會脆弱群體擺脫生存危機,從而維護社會穩定的扶助措施。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一樣,都是立足于社會公平的基礎上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權益、以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為宗旨的安排。通常情況下,社會救助是一種政府或社會行為,救助對象是容易遭受生活困難的脆弱群體,目標是滿足社會成員的最低社會需要,采取非供款制與無償救助的方式幫助社會脆弱群體。
2我國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現狀
2003年8月1日,總理簽署國務院第381號令,《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同時宣布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廢止。以“維護社會治安”為目的的“收容遣送制”被更具人文關懷的“救助制”所取代。“救助”制度的建立更加體現了國家對于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尊重與保障。然而新辦法執行以來,以社會救助為職責的救助管理站并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社會效應。據了解,全國909家救助站幾乎無一例外地存在“門前冷落鞍馬稀”的現狀,同時也遇到很多救助站無法解決的社會問題。例如,很多流浪人員面對救助站提供的救助表示拒絕。因為救助站工作的根本原則是自愿救助、無償救助,也就是說要提供救助首先要征得被救助者的同意,所以這些流浪人員來與不來完全屬于他們自己的權利,他們不同意也不能夠強迫。另外,在實際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的流浪人員屬于職業乞丐——以乞討作為謀生手段的人。
救助站提供的救助內容主要是勸說流浪者住進救助站,給其提供衣食及生活補助,在生活一段時問后將其送回家鄉或是給不肯進救助站的流浪人員一定的生活幫助。也就是說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只是一項臨時性的救助措施,可是僅僅提供這些并不能夠滿足流浪人員的需要。對于他們來講,長期在外流浪,家的概念已經很模糊了,就是說將他們送回家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再加上他們就算回到家以后,生活還是沒有著落,最后還得出外謀生,這樣的話,之前的救助就沒有發揮作用,還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就目前的情況看,救助站主要能夠解決的是那些生活上臨時出現困難的人群,比如務工不著、錢財被盜等,這些人和家里取得聯系后一般很快就會寄錢過來,絕大部分都會選擇回家。但是那些只把救助站當作臨時性遮風擋雨的場所,以流浪乞討維生、無家可歸的老弱病殘的問題如何解決,需要政府和社會的深入思考。這也是制度設計時需重新考量之處。另外,主動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并不多,公共場所的流浪乞討人員反倒增多。不屬于救助對象的錢物花光、丟失、被偷、被搶、被騙等造成的生活無著的人員占被救助人數的大多數。出現了重復救助現象。受助人員的真實情況難以核實,受助人員中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缺乏完善的監護設施,由于其他機關沒有切實履行職責導致這部分人長期滯留在救助站。救助站,尤其是貧困地區的救助站經費缺乏。救助站工作人員培訓教育工作有待進一步展開。
3我國社會救助制度存在的問題
3.1政府對于社會救助問題認識不夠全面
沒有對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員進行詳細的調查分析,根據具體人員劃分及救助手法做出具體要求。譬如說,有些人是真正需要幫助的但又不好意思尋求救助組織的幫助。另外有些人專門靠騙取社會救助金來進行奢侈消費。有的人僅僅需要的是現金幫助能夠幫其返鄉,還有兒童不僅需要現金救助還需要教育救助,等等。總而言之,在現實生活中根據不同地區不同人群會有各自不同的救助需求。在政府還沒有對這些情況做到充分認識的條件下制度的設計必然是不完善的。
3.2救助體系建設不夠健全
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1)立法層面。(2)財政保障層面,(3)制度執行層面。沒有健全的體系保障,具體的救助行為就無法開展。沒有相關的法律保障,救助行為就沒有可依據的范圍,可以做什么,應該做什么,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應該怎么做以及遇到問題相關部門之間應該怎么協調等問題都不能得到解決。
3.3組織體系不夠完善
主要體現:(1)職能界定不清晰。救助管理部門分割,力量和資金的分散,缺乏統一的歸口管理,對救助工作不能進行有效統籌,加大了社會救助工作的協調難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助工作的無序現象,在實踐中常常出現重復救助或救助不到位的情況。(2)救助系統人力資源配置結構不合理,形成倒金字塔現象,社會救助工作最繁重的基層從事救助管理的人員最少,救助工作力量嚴重不足。(3)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專業化程度低,各項救助工作難以科學化,社會救助的整體效果不夠理想。
4制度改革建議
(1)相關領導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與專業研究人員緊密聯系,制訂更加具體且適合的制度。針對現今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仔細研究分析。拿出相對的改革措施,完善相關制度。建立合理高效的管理模式,更新管理方法,將有限的資金運用到適當的領域中,將社會資源最大化。
(2)提高專業隊伍人員素質及推廣救助制度在公眾的影響,讓更多高水平高素質的人才加入到社會救助的工作中來。在政府社會救助隊伍以及制度建設中需要加大救助管理干部和相關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其基本素質和運用新知識、新理論與新技術的能力。推廣社會救助的普及面,讓更多的人員加入到社會救助的范圍內以促進社會和諧。
一、國有經濟是市場經濟中重要的市場主體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為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發展提供與創造了多方面的條件,其許多功能和作用是非國有經濟所無法取代的。第一,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經營領域,如郵電、鐵路、港口、供水、供電部門等,其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大都由國家投資和國有企業經營,以滿足國民經濟運行和發展的需要。在這里,國有經濟承擔著為整個國民經濟服務、并為其它經濟部門和企業取得效率與收益創造條件的職能。第二,國民經濟的一些基礎工業部門如重要資源和能源的開發生產等,由于投資規模大、收益回收周期長,同時,由于這些部門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因而許多也是由國家投資、由國有企業經營的。國有經濟發揮著促進國家的工業化進程、創造經濟增長和市場正常運行基礎的功能。第三,在其他的許多經濟領域,國有經濟承擔著提高國家的經濟競爭能力以促進本國市場經濟的開放和走向國際市場的職能,承擔著創建新興工業和產業、進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的職能,承擔著一定的經濟調節的職能。同時,在創造和擴大就業機會、開發和援助落后地區、接管某些發生危機或破產的重要民間企業以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正是國有經濟的這些功能,彌補了市場經濟中市場機制在一定領域、一定方面的失效,保障了市場的正常運行,促進了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表明了國有經濟在市場經濟中的必要性。國有經濟履行這些職能并有效發揮作用,都是以其自身的經濟活動來體現的,這就使國有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定經濟形式成為市場主體具備了基礎性條件。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有經濟的基本單元即國有企業成為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市場主體的可能性也日益突現。就國有經濟而論,國家擁有所有權并不排斥國家所有權與國有企業的控制權、經營權的分離,也不排斥對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等都集中于國家的產權結構重新安排。國有經濟的產權制度本身具有權利行使性的特征,即國有經濟的資產運營總是在國家或政府的授權下由一定的組織或個人來進行的,這就為國有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提供了前提和可能性。在一定意義上,這是和市場經濟發展中由于生產的社會化、分工的專門化、經濟的信用化對市場主體所提出的要求相符合的。國有經濟在資本國家所有的基礎上,通過在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企業法人,國有企業也就有可能成為有活力、有生機并適應市場經濟的市場主體。
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還創造和提供了國有經濟的基本單元即國有企業成為市場主體的條件。在現代市場經濟中,作為市場客體的資產已經價值化、貨幣化和信用化,這就使國有經濟的具體實現形式、委托—關系、激勵和約束機制等的多樣化、有效化獲得了廣闊的空間,從而為在國有經濟中調整、改革和重構企業制度,建立與完善適應現代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創造了市場客體條件。同時,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逐步形成完善有效的市場體系,競爭的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的存在與完善,有助于克服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情況下國家作為所有者同國有企業經營者信息不對稱的難題;競爭的經理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有助于形成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而競爭的資本市場的完善與發展,也可能使國有企業的經營績效得以基本反映。這些,提供了在國有經濟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并使其有效運行的充分競爭的市場條件,從而使國有企業建立與發展現代企業制度、作為市場主體參與競爭成為現實,促進國有企業煥發活力與生機。
二、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的效率
認識國有經濟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又一個重要問題,是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的效率問題。在一定意義上,市場經濟是一種效率經濟,講效率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要求。有的人對國有經濟成為市場主體持懷疑態度,就是以國有經濟的國家所有必然造成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低效率為論據的。因此,考察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的效率問題,不能不涉及資產所有狀況與企業效率高低的關系問題。
在國有經濟中,資產所有權不屬于任何個人所有,而屬于全體公民作為一個整體(由國家來代表)所有。也就是說,沒有任何個人能以其個人身份和名義對國有資產提出剩余索取權要求,國有經濟的收益歸全民作為一個整體所享有。由國有經濟的資產所有屬性所決定,其基本單元即國有企業的效率高低、盈利或虧損,并不對構成國有資產最終所有者整體的個體產生直接的利益影響,因為每一個公民個體因國有企業的盈利所獲致的利益和因國有企業的虧損而承擔的損失是極其間接和微乎其微的。因此,作為國有經濟最終所有者整體構成部分的公民個體,缺乏直接地主動監督國有經濟提高效率的激勵。而作為國有經濟所有權直接代表的政府,一般而論應該是有這種激勵的,因為國有經濟運營效益的提高、利潤的增加,就意味著國有資產的擴張和社會福利的提高,這對于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的政府應該有足夠的激勵效應。但問題在于,一方面,許多國有企業本身就承擔著實現一定社會目標的職能,在一定的條件下,政府作為所有者正是要通過一定的管理手段要求這些國有企業去實現所承擔的社會目標,其間有時不得不把利潤目標、效率目標放在次要位置;另一方面,在國有經濟的運營中,國家或政府代表全體人民行使所有者主體的職能,但這是在一個相當大范圍中通過若干層次建立和形成一定委托關系,才能實現國有資產的管理與國有企業的經營的,其間可能產生比較高的運營成本,缺乏有效的監督激勵手段,同時可能逐層弱化國有經濟的所有權約束,從而導致國有企業的效率降低。因此,人們經常可以看到,在國有經濟的運營中,一方面是大量否資產國家所有就必然造成經濟的低效率,或者說國有經濟中存在的低效率狀況就必然地、絕對地是由資產國家所有造成的?對此還應作進一步的深入分析。
有些人認為,公有、國家所有必然造成企業的低效率,而私有制必然帶來私有企業的高效率。然而,大量的研究分析說明,私人所有權并不必然、絕對地產生私有企業的高效率。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資產所有權和管理經營權統一于私有者一身的方式,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公司企業中已不復存在。一方面,現代公司所使用的先進而又極端專業化的生產與管理技術使得往往只具備普通知識的股東即一個一個的私人所有者,即使有著強烈的謀求收益最大化的目標,也很難對經理人員的經營進行干預;另一方面,現代公司的巨大規模又使股權異常分散,單個或數個股東缺乏足夠的財力通過持股的數量來控制公司的生產經營。因此,在私人業主制中能發揮其作用的私人所有者利潤最大化的動機,在公司制企業中很難、甚至不大可能發揮出來,從而難以成為決定這些企業效率的唯一的因素。沒有充分的理由說明私有公司企業中的經理人員就一定比國有企業中的經理人員,基于所有權的原因而更加關心企業的利潤最大化和效率。私有制的運行實踐也表明,市場經濟中大量的私有企業的破產,既是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的強制性作用,也是由于這些私有企業的低效率,資產的私有并沒有絕對、必然地保證私有企業的高效率。
顯然,市場經濟中一定經濟形式的企業效率的高低并非絕對的、唯一的和所有權關系相聯系。在市場經濟中,企業的效率高低和成功與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就產權制度對于企業效率的影響而言,并不僅僅只是對所有權發生影響。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收益權等構成的權能結構以及在不同權能主體之間形成的相互制衡關系,還有協調權能結構和權能主體之間關系的激勵、約束機制等,都對企業的效率產生著極大的影響。設定其它條件不變,在同一所有權的前提下,不同的企業或者同一企業采取不同的權能結構、在不同的權能主體之間形成不同的制衡關系以及不同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其經營效率肯定是不同的,甚至有著極大的差別。因此,不能只是簡單地從所有權關系考察國有經濟的效率,還應該看到在所有權關系不變的條件下,對產權制度其他方面的調整、改革也會影響到國有經濟的效率。
2.市場經濟中企業具有效率和成功的必要條件是充分而公平的競爭環境。不論是國有經濟,還是非國有經濟,在委托——關系下形成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狀況時,如果缺乏競爭的市場條件,都不可避免地產生經營者或人侵犯所有者或委托人權益、預算約束軟化從而效率低下的問題。而在競爭的條件下,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都可以利用市場這個間接治理方式以及內生的內部治理結構,實現對經營者或人的有效監督,從而使企業經營具有效率。
3.市場經濟中影響企業效率的又一個重要因素是企業的治理結構。就公司制企業而言,無論是什么樣的所有制形式,都不可能回避委托——問題,都要分層次地把資產經營權委托出去,都有成本問題,關鍵在于成本和收益的對比,在于付出一定的成本以后,所取得的所有者收益的水平高低。多層次委托關系導致高成本、弱監督激勵的問題,對于國有經濟和私有經濟都是存在的,關鍵在于建立和形成一個有效的企業治理結構。在一個有效的治理結構的框架中,所有者和經營者、委托人和人的責權利是明確的,相互之間存在著有效的激勵與約束。在國有經濟中,只要建立和形成了有效的治理結構,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通過諸如任命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或經理人員及監督考核企業經營績效等方式手段,以及企業治理結構的有效運作,就可能履行國有經濟所有者代表的職能,促進國有企業不斷提高生產經營效率。
還必須特別指出,企業的產品或產品結構、市場需求及其變化、對某一經營事項所作的戰略決策是否正確以及企業整體管理水平的狀況等等,都對企業效率產生著影響,而且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有可能發生著極其重大的影響。
總而言之,國有經濟的資產國家所有的屬性在一定條件下有著使國有企業產生低效率的可能性,但資產國家所有并非是低效率的充分必要條件或絕對唯一的原因。在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同樣具有產生高效率的可能性與現實性。在國家所有的基礎上,只要建立適當的產權制度,實現產權明晰,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做出正確的經營決策,加之充分而公平的市場競爭條件,國有經濟同樣會有較高的經濟效益。因此,就市場經濟是效率經濟而言,并不否定國有經濟成為市場主體。
三、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的矛盾
說明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也是重要的市場主體,國有經濟在市場經濟中不絕對地是低效率,并不意味著就否定國有經濟在市場經濟中的矛盾。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在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進程中,國有經濟也存在著矛盾的方面,對此應該區分不同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布局性矛盾
市場經濟的發展客觀上要求國有經濟的存在并發揮一定的功能,但國有經濟的數量與分布顯然有一個相對合理的區間,越過這一區間,就會發生所謂布局性矛盾,即國有經濟數量過多、分布過泛所產生的矛盾。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的國有經濟布局不合理,國有企業數量過多,在國民經濟各行業中分布過泛,國有企業技術水平低、設備和產品老化的問題難以從根本上解決,難以形成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對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造成許多障礙,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的功能難以充分發揮,也隱含著出現金融危機的可能性。布局性矛盾是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有企業存在諸多問題的極其重要的原因,解決這一矛盾的根本途徑,是對國有經濟布局進行戰略調整和對國有企業進行戰略改組。
2.體制性矛盾
經過20多年的經濟體制改革,我國已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國有經濟的面貌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但是,我國國有經濟的形成和在改革開放前的發展與計劃經濟體制密切相連,舊體制對國有經濟的影響仍然在許多方面存在,有的國有企業還沒有真正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明晰的產權關系,有的國有企業仍然預算約束軟化、難以自負盈虧、不能適應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許多國有企業還普遍存在著政企不分、機構龐大、人員冗多、企業辦社會等問題。這就是由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所產生的國有經濟的體制性矛盾。這一矛盾的根源是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解決這一矛盾的根本途徑,是繼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推進國有企業的制度創新,建立比較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
3.管理性矛盾
即由于國有企業管理水平低下而形成的矛盾。管理水平低下表現在企業經營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比如,忽視對企業發展戰略的研究,生產經營不從市場需求、市場變化出發,決策隨意而出現重大失誤;規章制度不完善,在生產經營中無章可循、有章不循、違章不究,缺乏嚴格的責任制度和考核監督檢查;成本管理、資金管理、質量管理存在漏洞,導致經營成本提高、資金運用低效、產品質量下降;忽視現代管理技術、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的運用,在管理上墨守陳規,不思創新,等等。管理水平低下必然降低國有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技術創新能力和抗御風險的能力,使國有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運行遇到困難。但是,必須指出,這種矛盾并不是國有經濟、國有企業特有的,非國有經濟、非國有企業也存在著這種矛盾。因此,這種矛盾在市場
關鍵詞:財務管理;風險管理;企業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尤其是新的《會計法》的出臺對會計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會計作為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抓住機遇,適應新形勢要求,提高會計工作質量,從而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加速我國會計現代化的進程。
為適應知識經濟發展的要求,企業財務管理要從管理目標、融資內容、資本結構、風險管理方法、財務分析以及分配方式等方面進行創新;實現知識經濟下的財務管理創新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和實踐課題,必須轉變理財觀念,提高財務人員創新能力,并借鑒國際經驗以積極開展相關理論研究。
社會經濟形態從工業經濟向知識經濟邁進,引起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廣泛而深刻的變化。這一變化對建立在傳統工業經濟基礎之上的財務管理模式提出一系列創新要求。因此,探討知識經濟下的財務管理創新,是企業實現成功理財的必然選擇。
1現代企業財務管理面臨的問題
11原有的產權理論及制度加劇了股東、經營者和員工之間的利益沖突
知識經濟是建立在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和使用上的經濟,它使傳統的以廠房、機器、資本為主要內容的資源配置結構變為以知識資本為主的資源配置結構。而我們現有的產權理論和制度仍然維護“業主產權論”,忽視了人力資本對公司發展的重大作用。事實上,在現有的市場經濟中,創造、接受、利用、加工信息和掌握知識技術的員工在企業財富的創造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而,在傳統工業經濟向知識經濟過渡時期,現代企業已不再僅僅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問題,現代企業實際上是財務資本與知識資本這兩種資本及其所有權之間的“復合契約”,是“利益相關者”的產權合作。傳統工業經濟時代的產權理論及制度只注重有形資產和投入資本的配置,忽視知識資本的有效配置,只注重出資者享有企業的剩余索取權,排斥智力勞動及其他相關利益者對企業的剩余分配權,從而,會加劇所有者(股東)、經營者和員工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沖突與矛盾。在這種情況下,財務人員有必要進一步明確應該以誰的利益最大化為企業的理財目標。
1.2風險理財已是財務管理中的重要問題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企業會面臨更多的風險:①由于經濟活動的網絡化、虛擬化,信息的傳播、處理和反饋速度將會大大加快,倘若企業內部和外部對信息的披露不充分、不及時,或者企業當局不能及時有效地選擇利用內部和外部信息,會加大企業的決策風險;②由于知識積累和革新的速度加快,倘若企業及其員工不能及時作出反應那就不能適應環境的發展變化,會進一步加大企業的風險;③高新技術的發展,使產品壽命周期不斷縮短,這不僅加大了存、貸風險,而且加大了產品設計、開發風險;④由于“媒體空間”的無限擴展以及“網上銀行”和“電子貨幣”的運用,使得國際間的資本流動加快,由此使貨幣風險進一步加劇;⑤在追求高收益驅動下,企業將大量資金投放在高新技術產業和無形資產上,使投資風險進一步加大。因此,如何有效防范、抵御各種風險及危機,使企業更好追求創新與發展已是財務管理需要研究和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1.3現有的財務管理理論與內容已不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投資決策需要
傳統工業經濟時代,經濟增長主要依賴廠房、機器資金等有形資產;而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資產結構中以知識為基礎的專利權、商標權、計算機軟件、人才素質、產品創新等無形資產所占比重將大大提高。無形資產將成為企業最主要、最重要的投資對象。但現今財務管理的理論與內容對無形資產涉及較少,在現實財務管理活動中,許多企業往往低估無形資產價值,不善于利用無形資產進行資本運營。傳統的工業經濟時代的財務管理理論與內容已不適應知識經濟時資決策的需要。
1.4現有的財務機構設置與財務人員素質嚴重妨礙著信息化、知識化理財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一切經濟活動都必須以快、準、全的信息為導向。企業財務機構的設置應是管理層次及中間管理人員少,并具有靈敏、高效、快速的特征,我國現有企業財務機構的設置大多數是金字塔形,中間層次多、效率低下,缺乏創新和靈活性;財務管理人員的理財觀念滯后、理財知識欠缺、理財方法落后,缺乏掌握知識的主動性,缺乏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這一切與知識經濟時代的要求相去甚遠,嚴重妨礙了信息化、知識化理財的進程。
2知識經濟下的企業財務管理創新
2.1財務管理目標的創新
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是與經濟發展緊密相連的,這一目標的確立總是隨經濟形態的轉化和社會進步而不斷深化。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先后經歷了“利潤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到“超利潤目標管理”的轉換。世界經濟向知識經濟轉化,企業知識資產在企業總資產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知識的不斷增加、更新、擴散和應用加速,深刻影響著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各個方面,使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向高層次演化。原有追求企業自身利益和財富最大化的目標將轉向“知識最大化”的綜合管理目標。其原因在于:知識最大化目標可以減少非企業股東當事人對企業經營目標的抵觸行為,防止企業不顧經營者、債權人及廣大職工的利益去追求“股東權益最大化”;知識資源的共享性和可轉移性的特點使知識最大化的目標能兼顧企業內外利益,維護社會生活質量,達到企業目標與社會目標的統一;知識最大化目標不排斥物質資本的作用,它的實現是有形物質資本和無形知識資本在最短時間內最佳組合運營的結果。
2.2融資管理的創新
企業融資決策的重點是低成本、低風險籌措各種形式的金融資本。知識經濟的發展要求企業把融資重點由金融資本轉向知識資本,這是由以下趨勢決定的:知識資本逐漸取代傳統金融資本成為知識經濟中企業發展的核心資本,西方股份選擇權制度的出現使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知識資本量化為企業產權已成為現實,深圳華為公司在人力資本產權量化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金融信息高速公路和金融工程的運用,加快了知識資產證券化的步伐,為企業融通知識資本提供具體可操作的工具;企業邊界的擴大,拓寬了融通知識資本的空間。
2.3資本結構的優化創新
資本結構是不同資本形式、不同資本主體、不同時間長度及不同層次的各種資本成分構成的動態組合,是企業財務狀況和發展戰略的基礎。知識資本在企業中的地位上升,使傳統資本結構理論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因而有必要按照知識經濟的要求優化資本結構:一是確立傳統金融資本與知識資本的比例關系;二是確立傳統金融資本內部的比例關系、形式、層次;三是確立知識資產證券化的種類和期限結構,非證券化知識資產的權益形式和債務形式以及知識資本中人力資本的產權形式等。優化創新資本結構的原則是通過融資和投資管理,使企業各類資本形式動態組合達到收益、風險的相互配比,實現企業知識占有和使用量最大化。
2.險管理方法的創新
風險是影響財務管理目標的重要因素。知識經濟時代企業資本經營呈現出高風險性和風險表現形式多樣化的特征:一是知識產品價格中物質材料成本的比重很小,而研究開發的固定成本急劇上升,使經營風險多倍擴大;二是因金融市場和內部財務結構的變化使財務風險更為復雜和多樣化,如技術債務資本的流失、泄密、被替代或超過保護期可能導致企業的破產,人力資本產權的特殊使用壽命和折舊方法會增加現有資本結構的不穩定性;三是開發知識資產的不確定性水平提高,擴大了投資風險。四是作為知識資本重要構成要素的企業信譽、經營關系等變化使企業名譽風險突出。為此應以現代手段創新風險管理方法,一方面要對風險的各種表現形式進行有效識別,確定風險管理目標,另一方面要建立風險的計量、報告和控制系統,以便采取合理的風險管理政策。
2.5財務分析內容的創新
財務分析是評價企業過去的經營業績、診斷企業現在財務狀況、預測企業未來發展趨勢的有效手段。隨著企業知識資本的增加,企業經營業績、財務狀況和發展趨勢越來越受制于知識資本的作用,對知識資本的分析也因此構成財務分析的重要內容:評估知識資本價值,定期編制知識資本報告,披露企業在技術創新、人力資本、顧客忠誠等方面的變化和投資收益,使信息需要者了解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發展情況。設立知識資本考核指標,一是創新指標,如知識資本創新力;二是效率指標,如知識資本利用率、知識資本利潤率;三是市價指標,如每股知識資本賬面價值、知識資本與每股盈余比率;四是穩定指標,如知識資本增長率,知識資本損耗率等。設立知識資本與物質資本匹配指標和綜合指標。
[論文摘要]我國社會救助史以90年代為轉折點分為傳統社會救助階段和現代社會救助階段。傳統社會救助階段,堅持個體歸因性貧困觀、施恩思想和行為取向上的特殊主義;現代社會救助階段,堅持社會歸因性貧困觀、權利本位思想和行為取向上的普遍主義。
社會救助制度是指公民因各種原因導致難以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時,由國家和社會按照法定的程序給予款物接濟和服務,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1]。我國社會救助歷史悠久,然而,對致貧原因所持的觀點、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權責關系等社會救助的理念卻在不同時期表現出質的差異,以90年代城市居民社會救助制度的建立為轉折點,我國的社會救助史分為傳統社會救助和現代社會救助兩個階段。
一、傳統社會救助。我國的社會救濟制度是在50年代形成的,在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國以“低收入”為前提實現了城鎮人口的“普遍就業”,而就業又與政府包攬、企業包辦的保險福利制度相聯系,所以,社會救濟只對極少數保險福利制度“漏出”的人而言的,其重要性無從談起[2]。在城市貧困問題發展的初期,中國政府并沒有考慮到創建一種制度性的社會政策作為長久的應對措施,而是習慣性地采用了“搞群眾運動”的臨時性補救措施,不夠規范,并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在傳統社會救助階段,主要是堅持以下理念為特征的。
1.個體歸因性貧困觀。這種觀點認為人都有同樣的通過努力工作獲得發展的機會,如果一個人陷于貧困,那肯定是由于個人的原因,這些原因包括個人經濟上的失敗、遺傳因素、個人的道德品質和不良生活方式、家庭環境等[3]。個體主義貧困觀在西方頗為流行,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弗里德曼也認為“既然自由的市場機制已經給人們提供了各種機會,那么不能獲取這種機會的責任只能在于個人而不在于政府管理者”[4]。貧困被歸因于個人的懶惰與無能,濟貧措施都帶有懲罰與歧視性質。在我國,個體主義貧困觀一直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中華民族歷來重視勤勞自立、勤儉持家,一個人的貧與富完全是自己個人或家庭的事,直到今天,這種個體主義貧困觀仍有相當的市場,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依然深入人心,“一分耕耘、一分收獲”仍然是人們教育子女的常用警言。
2.救助理念上的施恩思想。在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之前,社會救助作為一種慈善事業,是對窮人的一種施舍和恩賜,其思想基礎是人道主義精神。實際上,施恩論是個體主義貧困觀的邏輯發展,社會救助作為一項社會保障制度,集中體現著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人道性和人們相互之間的互助共濟性。那種建立在憐憫和同情基礎上的社會救濟,實施者和受惠者是不平等的。實施者以仁者自居,總帶有某種程度的優越感,是在做好事。受惠者顯現一種感恩戴德的欠情心態,缺失自尊、自強、自立、自主的精神,其中一些人慢慢地演變成被動的等、靠、要的惰性,使貧困者長期處于貧困狀態。傳統社會救助階段政府救濟帶有某些施舍、愛心、同情的屬性,典型表現是“節日問候,平時不管”,由于仁慈具有非約束性、等級次第性并帶有施舍色彩,存在此基礎上的社會救助是自發的、無序的,慈善雖然是一種善心,是一種情操,卻無法持久,因為它不是經常的,也不是固定的[5]。這種隨意性很大的道義性救濟,對大量貧困人口只能是杯水車薪,無法承擔最后一道防線的安全網重任。
3.行為取向上的特殊主義。社會救濟在思想上主要源于仁政論和道義觀,社會救濟主體關系上,非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是道義上的施恩、受惠關系。即政府非法定社會救濟義務主體,低收入者非法定社會救濟權利主體[6]。各級政府面對大量需要救助的貧困人口沒有統一的標準,多采取臨時性救助措施,救助程序無明確的法律規制,操作起來只能采用特殊主義規范。根據施恩論和關懷論,“恩”可以施給你,也可以施給他;可以關懷甲,也可以關懷乙。在救濟對象、救濟標準的制定、以及救濟程序的操作化方面趨于隨意性,缺少穩定性、規范性和法律約束力,這與現代國際社會通行的社會救助制度相比,具有質的差異,這種社會救濟操作上的隨意性不能不說是一種慈善和道義思想影響的結果。特殊主義的行為取向使得社會救助的資源分散,救助的瞄準機制失靈,相當一部分貧困人口應該得到救助而實際上沒有得到。
二、現代社會救助。隨著時代進步、社會發展和權利意識的增強,越發要求建立科學的現代救助制度,以維護人們的最低生活水平。要使社會救助制度真正成為與市場經濟相配套的最后的安全網,必須進行制度改革與創新。中國社會救助制度的改革與創新是1993年在上海拉開序幕的,并經過試點、推廣和普及階段,最終于1999年正式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民政部門開始改革在農村的社會救助工作,1996年民政部頒發了《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指導方案》,從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開始進入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的階段。現代社會救助主要秉承以下理念。
1.社會歸因性貧困觀。這種解釋側重從社會的角度,認為是不合理的社會制度安排和社會結構等原因導致了個體陷入貧困,即貧困是社會制度和社會結構的產物。社會政策導致的不平等是制造貧困的元兇,制定政策本身、政策的失誤或不當的政策導向,都將引起不平等進而導致貧困。公民陷入生存困境并不僅僅是自然以及自身因素造成的,其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共權力的行使不當引起的,由于公共權力(如一些政策和行為)行使不當,在客觀上加重社會財富分配不均,成為貧困的根源之一,如嚴格的戶籍制度就再生產著農村的貧困。在發生貧困之后,誰應該受責難的議題上,社會歸因性解釋明顯傾向于將責任外推,被指責的對象可能是國家、社會、市場和居住環境,也可能是政府、有權者、外群體及其他人[7]。既然存在著非個人因素之外的其他原因會人為造成一部分公民無代價的獲益,或使另一部分公民無理由的受損,因此,政府有責任通過社會保障制度對利益受損者進行補償[8]。對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進行救助就是補償之一,接受社會救助是每一個人公民的權利,而不是受惠;提供社會救助也是政府應盡的義務,而不是施恩。
2.公民權利本位思想。考察社會救助的發展歷史,從恩惠到權利是其發展的必然趨勢,在現代社會,貧困被主要歸因于社會,在貧困的成因中社會因素往往大于個人因素,因而,接受社會救助是最基本也是最低層次的權利和人權,窮人均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救助的權利,而提供這種救助是國家和社會不可推卸的義務[9]。我國是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權利是公民給予的,因此,國家必須以公民的利益為根本,才能實現國家的根本利益。現代文明的精神就在于權利本位論,社會救助是公民享有的憲法權利,國家及政府應樹立公民權利本位觀念,國家及有關機關不要把自己作為施舍者,而應作為義務的承擔者。應把社會救助看成是每個公民的權利,看成是國家實施社會經濟、安全政策的一項根本職能。社會救濟不僅是一種物質上的幫助,同時,更重要的是通過社會救助,激發貧困者自尊、自強、自主、自立的主動精神,使他們通過社會救助而自力更生地脫貧致富。由于諸多客觀條件的限制,在現實生活中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真正做到公民權利本位還需要我們付出更多的努力,但畢竟我們已經向公民權利本位的方向前進了,這本身就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3.行為取向上的普遍主義。社會救助的對象是我國的全體社會成員,是那些因自然、自身或社會原因使生存處于困境,而需要得到國家和社會救助的人。因此,社會救助對于全體社會成員來說,它是不分行業、不分職業、不分地域、不分性別、不分民族的。只要發生了生存困難,都應普遍地享有國家和社會對其基本生活的物質幫助。這是由社會救助的特征和維護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健康發展的需要所決定的,同時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所決定的。社會救助的普遍性原則,是社會保障事業高度發展并日趨成熟的表現,是我國社會主義國力日趨強大的體現。普遍主義原則在我國憲法上也是逐漸得到體現和完善的,我國第一、二、三部憲法的相關條文都有幾乎一樣的規定,“勞動者在年老、生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可以看出,勞動者只有在必要的時候,才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非勞動者則無此權利,那么非勞動者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的幫助只能理解為“接受施舍”。1982年,我國頒布的第四部憲法(現行憲法)中第4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是對此前三部憲法中相應規定的突破,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的權利從勞動者推及到全體公民,這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是公民可以獲得什么幫助、多少幫助、如何獲得幫助卻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定,所以這一規定在一段時期內實際上只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美好愿望。1999年9月,國務院頒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下稱《條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突破了社會福利的剩余模式,改變了以往只有“三無(無勞動能力、無工作單位、無法定贍養人)”人員或特殊對象才能獲得定期定量救助的狀況,這部法規從法律制度上實現了社會救助制度面向全民這一基本原則。確認了在社會救助中政府的責任性、制度的規范性和執行的強制性,使得憲法權利的落實有了切實的保障,使得普遍主義行為取向作為社會救助實際工作的價值標準成為可能。
結論:《條例》規定把公民獲得定期定量的社會救助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政府應負的責任,無疑是我國社會救助理念的重大突破,標志著我國現代意義的社會救助制度正式確立,使憲法權利的落實有了切實的保障。從而實現了從個體歸因性貧困觀向社會歸因性貧困觀、從施恩論向權利論、從行為取向上的特殊主義向普遍主義的轉變。當然,這種兩分法只是一種學理上的需要,實際上是一個不斷由傳統向現代的轉變過程。權利論和普遍主義價值反映了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價值追求,預示著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發展方向,也是全國人民的奮斗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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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社會救助制度的概念
農村社會救助制度,是社會救助制度在農村的具體體現,它是針對因各種原因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農村居民,由政府按照預先設定的標準和家庭狀況調查的結果,給予一定的物質援助,從而保障他們最低的生活水平。
在我國,農村社會救助制度是國家和集體對沒有法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等農村困難群體,采取物質幫助、扶持生產等多種形式,對這些弱勢群體的日常基本生活給予幫助的一項社保制度。
(二)我國農村社會救助的主要內容
我國農村社會救助項目繁多,主要包含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制度、農村醫療救助、農村災害救助和農村扶貧開發五部分內容。
1、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即對于那些人均純收入沒達到該地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政府會給他們提供金錢和物質方面的幫助,并且來保證他們日常生活的一項社保制度。
2、農村醫療救助。農村醫療救助制度主要幫助的對象是那些生活比較困難,沒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條件的農村困難人群,政府給他們提供一些財政技術上的扶植并且發動社會慈善捐助的力量來提供專項幫助和資金支持給他們,讓他們在生病時可以得到基本的醫療服務,來維持基本生存能力的醫療保障制度。
3、農村災害救助制度。災害救助是指當公民由于自然災害難以維持最低的生活水平,生活陷入困境時,由國家和社會緊急提供資金和物質等資源來保證他們的生存需要的社會救助項目。它既包括災害發生時對災民的緊急援助,也包括災后重建過程中對災民基本生活的保障。
4、農村五保供養制度。農村五保供養制度是指政府對農村“三無人員”(即無法定撫養人,無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的老齡人、殘疾人、未滿十八周歲的孩子)給予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救助制度。保障范圍主要是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未成年保義務教育)的五保供養。
5、農村扶貧開發。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在國家的幫助和扶持下,對貧困地區的資源和環境進行開發,調整當地經濟結構和改善生產條件,發展商品經濟,走出一條切合實際又富有地方特色的發展道路。通過經濟的發展,提高當地農民的自我發展能力和生活水平,讓他們走上自我保障的道路。
二、我國農村社會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制度建設不規范,執行不到位
主要體現在:一是制度自身設計不精細、不全面。例如對低保對象的收入水平的核定和救助標準的確定沒有一個精準的制度來判定和規范。二是制度執行不到位。“招呼保、福利保”等現象屢禁不絕,這直接影響了低保的公平性。
(二)財政投入不足,救助標準偏低
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讓財政收入逐年劇增,然而政府對社會救助的投入增長則相對緩慢,這就導致以財政撥款為主的社會救助資金較少,救助標準依然偏低。社會救助落后與經濟發展造成困難群眾的生活需要難以滿足,從而出現了“接受了救助但依然貧困”的現象。
(三)政府單唱“獨角戲”,社會參與度不夠
我國現行的農村社會救助制度,在資金的投入和日常的管理中,幾乎都是由政府一手包辦,唱“獨角戲”。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救助資源分散,沒有有效整合。二是資金來源單一。三是民間組織的力量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
(四)救助方式單一,缺乏開發型救助
農村社會救助的目標僅限于保障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以物質救助為主,而沒有通過制度化的方式,提高救助對象的能力,讓他們自救以謀求長遠的發展。社會救助手段缺乏通過投資方式來為救助對象提供自我發展所需的各項資源。
(五)制度缺乏法律保障,法制建設滯后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和政策指示來推動,而社會保障的發展則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基礎。社會保障立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能隨便草率地進行。只有社會保障相關法律逐步建立起來,社會保障制度才能真正落地生根,廣大公民才能更好的享受社會發展帶來的福利。
三、完善我國農村社會救助制度的政策建議
(一)規范制度運行,打造公正透明的“陽光救助”
要打造公正透明的“陽光救助”,就必須規范農村社會救助制度的運行,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對救助對象進行科學的識別和分類,對于他們的需求差異,給予不同的方法來施救,最大化滿足其需求。另一方面要對最基礎的生活救助與其他專項社會救助有明確的界定,因為每個救助對象對生活資源的需求是各不相同的,有的需要基本生活救助,有的則需要教育、醫療等專項救助。因此,我們要講專項救助的覆蓋范圍適當擴大,也就是將需要生活救助之外的邊緣困難人員也納入專項救助范圍。這樣才能真正充分發揮各項社會救助資源的作用和功效,確保社會救助資源公平公正地運用,從而實現“陽光救助”的總體目標。
(二)保障救助資金,增加政府轉移支付
社會救助資金屬于國民收入再分配過程中的社會福利基金,主要由省級甚至中央政府負責籌集和發放。要實現資金的高效利用,就要加強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的轉移支付,加強對地方資金的保障和使用自主權,減輕市縣級財政的資金供給負擔。在轉移支付過程中,還要針對地區發展水平高低對資金進行合理安排,以解決社會救助資金總量不足和分配不均的問題。
(三)救濟主體多元化,推動社會公益組織參與
社會救助的社會性就決定了其主體必然是多元的。社會組織可以通過自愿捐贈來整合分散的社會資源,增加農村社會救助資源的總量。社會組織數量眾多,這讓他們可以對多樣化的救助需求做出反應,加強社會救助的實際效果。社會組織強烈的創新沖動可以在不斷提高自身競爭力的同時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彌補政府在資源使用和分配上低效率。總之社會組織參與已經成為社會救助發展的必然選擇。
(四)堅持救助和扶貧開發相結合
針對貧困地區,國家應該加大資金投入,保證資金來源,對他們進行社會救助,實行救濟性保障。對于另外一些生活水平較低,但是自然條件和環境相對較好的地區,可以考慮通過開展勞務輸出和發展特色農業,來減緩農村貧困問題。
(五)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相關的立法還很不完善,層次和架構也較低,社會救助作為社會保障體系重要組成部分,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要實現社會救助工作的“三化”,即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就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社會救助的法律、法規,讓法律為社會救助事業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