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社會現象論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可以看出,選擇100-200元繳費檔次的占87.65%,選擇500元繳費檔次的占9.53%,選擇1000元及以上檔次的僅占0.47%,其他幾個繳費檔次的比例占2.35%,表明參保人員更多地選擇低檔次繳費,參保繳費意愿不強。安縣2011-2013年三年城鄉居保待遇發放人數分別為5.44萬人、5.75萬人、6.74萬人,待遇領取人員逐年增加,參保人員結構呈現老齡化趨勢。近三年,全縣城鄉居保養老金發放總額分別為3656.66萬元、3957.44萬元、4697.51萬元;人/月平均養老金水平逐年提高,分別為56.02元、57.36元、58.08元。
二、分析安縣城鄉居保財政補貼的情況
由于參保繳費人員大多選擇低檔次繳費,2013年參保補貼金額不高,僅為544.55萬元。國家對中西部享受城鄉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按55元/月全額撥付基礎養老金,我省從2014年起對年滿60歲人員額外增加基礎養老金5元/月,因此地方財政沒有相應的財政負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過5年的運行,制度本身存在的諸多問題逐步凸顯出來,主要表現在,一是保障水平低。由于大多數人員選擇投保低繳費檔次,造成個人賬戶存儲額普遍偏低,造成養老保障水平不高。按照100元/年繳費檔次計算,繳費滿15年后,每月可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僅約15元。而目前沒有建立起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和與繳費檔次掛鉤的合理調整機制,不能有效激勵參保人員選擇更高檔次繳費的積極性,隨著物價水平的變化,養老金事實上是在不斷地“縮水”之中,不僅難以吸引老百姓參保,更難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作用。二是政策缺乏合理性與公平性。國家已連續10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而城鄉居保從2010年至2013年基礎養老金一直沒有調整,2014年雖然調整增加了5元/月,但是和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的幅度沒法比,甚至不如城鄉低保的調整幅度。再者,同為女性,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年滿50周歲就可辦理養老待遇領取手續;而參加城鄉居保的,要年滿60周歲才能領取養老待遇,不夠公平。
三、為進一步推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不斷完善和健康發展,筆者提出以下意見及建議
所謂歧視,就是不以能力、貢獻、合作等為依據,而以諸如身份、性別、種族或社會經濟資源擁有狀況為依據,對社會成員進行“有所區別的對待”,以實現“不合理”的目的,其結果是對某些社會群體、某些社會成員形成一種剝奪,造成一種不公正的社會現象。社會歧視是社會上的某一群體或社會上人們所共有的針對某一弱勢群體的不公平、否定性和排斥性的社會行為或制度安排。
農民工沒有城市居民的合法身份,在城市中社會地位低下,沒有固定的生活來源,沒有固定住所,缺少在工業化城市里生存和發展的知識和技能,只能從事城市里地簡單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非法狀態地工作。他們作為弱勢群體在未能融入城市主流社會之前只能以都市“邊緣人”方式存在。目前,農民工社會歧視現狀調查存在如下幾個方面:
1、農民工的生存現狀調查。在調查中發現,違反勞動法規,侵犯職工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有些企事業單位在用工的時候不繳各類保險基金,也不給農民工節假日。勞動條件及工作環境差,安全生產缺乏防范措施,勞保福利待遇差,生老病死保障少等等問題也不同程度存在。我國大量農民工的涌入給城市道路交通、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等帶來了嚴峻的考驗和巨大的沖擊。
2、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調查。各類社會保險缺位,勞動法和合同法不健全。面對農民工對工傷、醫療保障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并非完全無所作為。這幾年,全國各地對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也在進行積極探索。北京、上海、廣州、成都等大中城市都先后制定了農民工參保辦法,各地做法各有特色,最大問題是效果難如人意。農民工社會保障推進艱難,除了企業主逃避責任之外,關鍵原因是法律不健全。
3、農民工的子女教育調查。農民工子女既不同于農村的伙伴,又不同于城市的孩子。經濟收入的懸殊、文化背景的差異,都具體體現在每一個孩子身上。盡管受到城市的接納和關注,盡管能坐在教室里,但農民工子女受到什么樣的教育,他們能否身心健康地成長,這個問題還沒有被足夠重視。
二、農民工的社會歧視原因
農民工在進入城市之前,一般都懷著對城市的向往之情,他們羨慕城市的繁華與熱鬧,羨慕城里人的生活。他們來到城市的目的就是賺錢,并幻想過上和城里人一樣的幸福生活。但是,當他們來到了城市之后,才發現原來一切都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美好。面對著城市,使他們有一種巨大的心理反差,特別是城里人抱著一種對他們的根深蒂固的偏見與歧視,讓他們在城市中缺乏歸屬感和主人翁意識,對城市產生疏離感,使他們無法真正融入城市,而成為徘徊于城市邊緣的獨特的群體。在這樣社會環境下,農民工滋生了求富、自卑、求安全、逆反等社會心理,往往會做出被城里人看不起的事情。
農民工的社會歧視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1、身份歧視原因。在中國,“農民”一詞既是指職業,又指身份,其實更側重于身份。從身份上說,農民即使進了城,只要沒有城市戶口,就還是農民工,還是“二等公民”,就不能與城市居民同等享受教育、醫療、就業等方面的機會或者優惠和幫助。從職業上說,農民就意味著從事田間勞作,這一般都為城市居民所瞧不起。
2、社會保障制度的歧視原因。在我國,現在的社會保障制度涵蓋的范圍主要還是城市居民,而農民卻被排斥于外。使生活于城市邊緣的農民工無法享受到一系列的市民有的權益。如最低生活保障線、醫療事故保險等,使其有病不敢看,生活沒有安全感。
3、就業政策歧視原因。就業制度的歧視包括農民工在求職、就業、管理等方面遇到的不平等待遇。如農村勞動力進入城鎮就業的總量控制,職業、工種限制,先城后鄉控制,強制性收取管理費、用工調節費等。有些就業市場也主要以城市戶口和高等教育學歷為前提,使農民工被排除在外。更有甚者,某些城市的政府人為設置了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制度障礙,主要目的是為了緩解本地下崗職工的就業壓力和政府財政收入。
4、文化歧視原因。城市是現代文明的象征。城市也是文化交流最集中、頻繁的地方,而大部分的農村文化相對比較落后。農民工生活介于農村與城市之間,在他們身上,城市文明與農村文相互碰撞的最為激烈。但是,城里人卻瞧不起農民工身上的“泥土氣息”,不肯接受這種“外來文化”,把他們所從事的一些活動視為“低級趣味的”。農民工在家鄉所承襲的文化傳統、價值觀風俗習慣被視為愚昧、無知。
5、人格歧視原因。城市里的居民有著一種天生的優越感,并長期以來形成“一等公民”身份優勢、意識,自視高于農村外來人員,也沒把農民工放在眼里。甚至嫌他們“骯臟”“低下”。這種人格歧視造成了市民與農民工的不平等地位及隔閡。
三、解決農民工社會歧視問題的對策
1、政府加大監管力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對農民工傾斜政策,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政府具體措施有:①盡快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②建立農民工工資正常支付長效機制。③時機成熟時,盡快取消中國戶籍制度。④安置農民工子女讀書等問題。⑤盡量提供充分的就業崗位。
2、被歧視者的自立自強是解決社會歧視問題的根本之策在現實社會中,農民工往往具有自身的弱點,要想改變被歧視的命運,就必須得從自身做起,改正弱點。一方面要客觀承認自己某些方面的缺陷,并努力改善自己消極的形象,以打破社會對其形成的刻板影響。另一方面,要認識到社會歧視的最終解決靠的是反歧視群體特別是被歧視群體自身力量的壯大,“談判”能力的增強。通過不斷的斗爭才能獲取自己的平等權利。近幾年,通過各種渠道,農民工討薪運動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3、有效的宣傳、勸說,從而消除社會歧視宣傳、勸說是社會心理學態度改變的一個主要策略。社會歧視本質上說是一種根據片面、甚至錯誤的信息而形成的認知偏差。而通過宣傳、勸說這種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方式可使偏見持有者增加對偏見對象的認識,有助于打破刻板印象和克服以點代面、以偏概全的片面性,以修正原有的態度。
總之,我國要建立一個和諧的社會,就必須要解決“三農問題”。“三農問題”的一個重點就是社會歧視問題。我們要解決農民工的社會歧視問題,給農民工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同時也為我國創造和諧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
摘要:農民工一直是一個備受關注的群體,農民工問題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焦點和重點。本文通過對我國農民工現狀調查,分析農民工受歧視的原因,并提出了具體對策。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歧視;應對措施
參考文獻:
[1]魏翠妮.王善坤.青年農民工越軌行為的社會心理學分析.廣西青年干部學院學報,2005(9).
[2]董前程.應當淡化“農民工”的稱謂:社會歧視與社會公正.新觀察,2005.
[3]黃家亮.論社會歧視的社會心理根源及其消除方式.思想戰線,2005(5).
[4]趙延東.“非典”期間的社會歧視現象及其成因分析.青年研究,2003(12).
關鍵詞:社會正義法治法治保障
一、正義的基本內容
(一)古代中國的傳統學說中的正義界定
有學者指出,在中國古代的眾多經史子集中,從未出現過正義這個名詞,從而該詞無論從中國哲學史還是倫理學史中都未獲得過某個定義式的范疇。但是筆者認為,由于中國古代社會無論從國家統治還是學術領域內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據,那么應該說有關正義的思想可以從仁與禮這組概念中獲取。
先秦儒家實行以仁和禮為基石的狹義正義觀念。因為從儒家的視角看來,君臣之間,父子之間,人與人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異化格式型倫理關系,也就是所謂的“貴賤有序,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
在仁、禮和正義這三者關系中,也呈現出一種倒等腰三角形的樣式。禮作為一種外在約束規范,旨在為正義提供制度保證;而仁作為一個人的道德準則,其在內心起到激勵作用。
我們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中傳統意義上的正義觀,可以解釋為:在不平等的起點下,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的平等權利與普遍自由不予認可,只有部分人才能獲取所有職位的可能。
總之,在的語境下,正義這一價值判斷無論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標準來說都是歷史下的產物、生活中靈動。如果不考慮經濟基礎、具體風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當、不客觀了;我們需要“理解萬歲”。
(二)西方視野下的正義內容
1.美德意義下的正義觀
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這對師徒對于正義理論的闡述對后世包括近現代西方政治體制產生了不可估計的影響。
柏拉圖對在他的《理想國》中對正義下了這么一個定義:“正義就是做應當做的事。”在這里,正義被理解成為了個人行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個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誠實地完成社會所賦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會所交付的任務。
亞里士多德在《尼科馬克倫理學》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義”與“分配正義”。他認為,關乎于正義,實際上就是分配正義,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這一觀點直至今日,還在被法哲學、法理學學界所關心與討論。
2.新自由主義視角下的正義觀
二戰后新自由主義的旗幟性人物,約翰·羅爾斯的不朽著作《正義論》是現代語境下對正義理論的最佳的一個注腳。在其中,在無知之幕下的兩大正義原則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點: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于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雖然對于無知之幕還有諸多爭議,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價值要素加入正義理念中綜合考慮,已經為社會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平臺。根據其展開的邏輯順延下去,正義就是社會的制度安排與權利、義務和權力、責任等實現契合式的吻合,達到一種每一個人都希翼的合理狀態。
二、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
實現社會正義,通過法律這一外在規范主要有兩個要素需要重視:立法正義和司法正義。在這里,立法正義是司法正義的基礎,司法正義是立法正義的邏輯結果。
(一)立法正義
實現社會正義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體現正義價值。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法治應當包括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觀基礎
法律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僅是公民主觀上的自源自發的,而需要在經濟發展中找尋依據。法律的正義,立法的正當性,合理性理所應當要從物質生產狀況、客觀條件中解釋。由此,我們可以產生出需求理論。只有當法律的形式和內容符合人們的需要,對于現實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應時,法律才具有了正義價值。無論從中國古代所提出的法律應當順應自然、符合人倫,還是耶林所謂的“法與當時一個民族所達到的文明程序相適應”,抑或是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層次理論,都體現出人民之間不同需求間的融合是法的正義價值的追求。
2.一般性與特殊性的統一
法律在社會的運行過程中,由于價值標準的不斷變化,法律也應當有相應的調適,那么在這一過程中,有兩組關系就容易發生矛盾、對立和沖突。法律是需要給與公民以穩定的預期;但是社會的不斷發展,不斷變化中,法律的樣式、理念、規則的變動成為一種必然,那么這兩者的存在使得正義價值的實現成為了一句空談。此時,我們應當使得兩者相互統一起來。
法律的絕對溫度容易導致社會制約度的下降,從而失去法規范本身所應具備的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們認為應該保持一種開放的視野,以一種動態的、關系化的思維來面對問題,在立法維度上,一種具體和妥協式的方式就能體現出法的剛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結合,那么這樣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體現出正義價值,正如科恩所說“生活需要法律具有兩種適相矛盾的本質,即穩定性或確定性和靈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業不致被疑慮和不確定所損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過去的束縛。”
(二)司法正義
法律的正義價值并不僅僅形式上的被體現于立法中,展現在法律中的條文中,法律規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當的適用,也無法實現正義,而只能是美麗的紙上宣言;更實質地要體現在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的適用中。法的正義價值需要在以人為主體和以法為客體的聯動中表現出來,價值的實現在乎于主體,在乎于客體,更在乎于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上,那么法律實現正義等價值就是體現其根本屬性的最佳方式。
雖然法律的嚴格適用是司法本體意義之所在,機械地重復法言法語被認為法官成為了法律的工具,在康德眼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如果一味地只知道嚴格適用法律,而不知變通,那么就忽略了眾多法條下所隱藏的立法者的初衷和精神,那么就有了法條教條主義的嫌疑了;究其深層原因,現實中的權利義務分配并不像法條中規定的那么一清二白;我們需要運用主觀能動性,適用衡平等方法使得立法之本意體現出來,畢竟法律究其本質還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的。
以上僅就實現社會正義的兩條路徑展開論述,不一而足;畢竟方式途徑的選擇僅是工具,其目的僅就為了實質之實現——社會正義之實現,公民權利之保障。
三、我國的法治理念
(一)現代西方法治的基本內涵
1.在強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一切物和行為必須依法而為。將此準則限制在行政行為中,那就是政府必須在立法所授權的范圍內從事立法者所規定的行為。
2.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必須有限制的,非自由裁量權的規則或標準。在此制度下,法治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客觀的、非政治化的,其標明了一種立場,無論包括何種核心內容,其標準也是必須被不偏不倚地被執行。
3.行政以外的他種制衡要素對于關系政府行為合法性或合憲性的準立法行為進行裁決。在英美或大陸法系中,出于社會均衡的考慮下,對于政府之惡的判決是所有國家必須在立法中明確規定的,因為政府的單方獨大可能是對整個社會、所有公民的一種欺凌。
4.法律的平等性對待所有主體。由于政府的權力強大于所有公民之集合,在適用法律中不免會有特權的可能,那么保持平等性的主體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我國對現代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
1.凸顯個人權利觀
法治化的進展,不僅需要良法的存在,而更為重要的是對于法理念的人文關懷和權利導向。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言:“要是城邦訂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卻缺乏平民情緒,這終究是不行的。”這也就是說,政府的積極倡導下,需要公民意識,更準確地說是公民對于法律,法治,等基礎性范疇的內在支持,并且在行為中予以體現。
2.主體參與意識
由于中國傳統文化熏陶下宗法等級色彩不僅在個人之間,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內部也不免帶有了一絲印記。公民本性中的個人欲望的發展才使得社會因素的發展。個體生命自由無視,身份差序格局的存在,地位的不平等諸如此類的因素導致了國家本位思維的強化,公民內心對于參與國家管理意識的訴求的慘淡。
3.多重意義下的綜合觀念
法治主要包括諸多下位子價值: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社會生活中所涉及的基本要素和主流環節君在法律的規范調整中,法律的根基在于對民主、人權的保護,使其能夠對于社會、經濟與公民共同有機統一的進展。國家權力不超越法律,反而在法律下位中規范地運行,國民利益或社會整體利益被非法剝奪,能夠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與補償。
四、社會正義的實現之于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
社會正義的實現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實質核心,沒有了正義,也就談不上我國的國家性質了。古希臘著名的哲學家畢達哥拉斯認為,人類的社會一定要公正,沒有了公正,不僅秩序破壞,這也是最大的惡。
(一)社會正義乃是法治國家的本質需求
一個民族的精神價值的向往與追求往往體現在公正的實現。“如果沒有公平,就不會有效率,也不會有穩定。一個既無效率,又不穩定的社會,定然是一個不依法治國的。”正如《禮記·禮運》中描述的大同社會實質上就是一個正義實現的場景。提出的社會藍圖不正是我們現在所追求的目標遠景:務使天下共享,有天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保暖。
(二)社會正義是法治保障的基本價值要求
我國在改革開放的三十余年間誕生了從未有過的奇跡,這是屬于我國全體人民的,不過這當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機,收入分配過大等矛盾已經有影響我國繼續經濟發展的趨勢了,那么實施法治不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內解決矛盾,使其穩定地消散于無形之中;而且從宏觀意義上說,法治是實現社會正義的主要載體,也是社會規范中最要重要的機制。
綜上所述,實現社會正義對于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不僅涉及理論,而且對于我國實踐也有著莫大的作用。學界關于此類的研究探討不勝枚舉,但是如果能在提出可行性建議的同時,對于具體措施的可操作性再深入一步,那么將會有著更為顯著的影響。
參考文獻:
[1][德]拉德布魯赫.法哲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郭道輝.法理學精義.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5]何志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研究綜述.西安社會科學.2009(12).
[6]鞠桂萍.民生問題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問題的研究.象牙塔內.2010(4).
調查法
調查法是科學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地搜集有關研究對象現實狀況或歷史狀況的材料的方法。調查方法是科學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綜合運用歷史法、觀察法等方法以及談話、問卷、個案研究、測驗等科學方式,對教育現象進行有計劃的、周密的和系統的了解,并對調查搜集到的大量資料進行分析、綜合、比較、歸納,從而為人們提供規律性的知識。
調查法中最常用的是問卷調查法,它是以書面提出問題的方式搜集資料的一種研究方法,即調查者就調查項目編制成表式,分發或郵寄給有關人員,請示填寫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統計和研究。
觀察法
觀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綱或觀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輔助工具去直接觀察被研究對象,從而獲得資料的一種方法。科學的觀察具有目的性和計劃性、系統性和可重復性。在科學實驗和調查研究中,觀察法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作用:①擴大人們的感性認識。②啟發人們的思維。③導致新的發現。實驗法
實驗法是通過主支變革、控制研究對象來發現與確認事物間的因果聯系的一種科研方法。其主要特點是:第一、主動變革性。觀察與調查都是在不干預研究對象的前提下去認識研究對象,發現其中的問題。而實驗卻要求主動操縱實驗條件,人為地改變對象的存在方式、變化過程,使它服從于科學認識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學實驗要求根據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種方法技術,減少或消除各種可能影響科學的無關因素的干擾,在簡化、純化的狀態下認識研究對象。第三,因果性。實驗以發現、確認事物之間的因果聯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徑。
文獻研究法
文獻研究法是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課題,通過調查文獻來獲得資料,從而全面地、正確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問題的一種方法。文獻研究法被子廣泛用于各種學科研究中。其作用有:①能了解有關問題的歷史和現狀,幫助確定研究課題。②能形成關于研究對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觀察和訪問。③能得到現實資料的比較資料。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實證研究法
實證研究法是科學實踐研究的一種特殊形式。其依據現有的科學理論和實踐的需要,提出設計,利用科學儀器和設備,在自然條件下,通過有目的有步驟地操縱,根據觀察、記錄、測定與此相伴隨的現象的變化來確定條件與現象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活動。主要目的在于說明各種自變量與某一個因變量的關系。
定量分析法
在科學研究中,通過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們對研究對象的認識進一步精確化,以便更加科學地揭示規律,把握本質,理清關系,預測事物的發展趨勢。
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對研究對象進行“質”的方面的分析。具體地說是運用歸納和演繹、分析與綜合以及抽象與概括等方法,對獲得的各種材料進行思維加工,從而能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達到認識事物本質、揭示內在規律。
跨學科研究法
運用多學科的理論、方法和成果從整體上對某一課題進行綜合研究的方法,也稱“交叉研究法”。科學發展運動的規律表明,科學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綜合,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據有關專家統計,現在世界上有2000多種學科,而學科分化的趨勢還在加劇,但同時各學科間的聯系愈來愈緊密,在語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統一化的趨勢。
個案研究法
個案研究法是認定研究對象中的某一特定對象,加以調查分析,弄清其特點及其形成過程的一種研究方法。個案研究有三種基本類型:(1)個人調查,即對組織中的某一個人進行調查研究;(2)團體調查,即對某個組織或團體進行調查研究;(3)問題調查,即對某個現象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功能分析法
功能分析法是社會科學用來分析社會現象的一種方法,是社會調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它通過說明社會現象怎樣滿足一個社會系統的需要(即具有怎樣的功能)來解釋社會現象。
數量研究法
數量研究法也稱“統計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過對研究對象的規模、速度、范圍、程度等數量關系的分析研究,認識和揭示事物間的相互關系、變化規律和發展趨勢,借以達到對事物的正確解釋和預測的一種研究方法。
模擬法(模型方法)
模擬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創設一個相似的模型,然后通過模型來間接研究原型的一種形容方法。根據模型和原型之間的相似關系,模擬法可分為物理模擬和數學模擬兩種。
《華商報》的評論版名為華商評論,自2005年創辦以來,經過不斷探索與改進,各個欄目不斷發展完善,雖有所增減,但其始終堅持“為民者言”,始終秉承新銳、善意、理性、寬容、犀利的理念,做好都市報評論。華商評論的成功發展有許多值得借鑒之處。
一. 《華商報》評論版的特色
1. 評論的選題
新聞評論的選題如同新聞報道的選題一樣,對于報紙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選擇怎樣的題目來進行評論針對哪些問題和受眾是決定新聞評論能否發揮作用的關鍵所在。《華商報》評論版在進行選題選擇時主要針對受眾生活的社會環境與現實生活中的種種矛盾、困惑和問題,就他們應知、欲知,而未知的問題進行評論。如此,《華商報》評論版選題具有以下特點:
(1) 選題的廣泛性
《華商報》評論版每日發表評論五篇左右,選題涉及廣泛談東道西,可謂包羅萬象。其中涉及時事、經濟、科技、法律、文化、人文、社會現象等等,各個領域的重大題材,普通市民關注的市井小事都包括在內,特別是面對眾所關注的焦點、熱點問題,其評論版塊都進行了激濁揚清、解疑釋惑的積極引導與闡釋。《華商報》從11月25日至11月30日所刊登的28篇評論文章(漫畫時評除外)中,包括司法、經濟、制度政策的實行、社會現象等方面,其中司法類評論5篇,經濟類評論5篇,關于制度政策實施情況的評論6篇,社會現象類評論12篇。單從這一周的評論中,我們就可以窺探到其評論版評論選題內容涉及的廣泛性。無論是國家政策實行中的問題,時事熱點事件,還是我們身邊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均可成為評論的選題。
(2) 選題的貼近性
新聞報道要求具有貼近性,以取得受眾的心理認同,新聞評論也要具有貼近性,才能更大程度的贏得受眾。趙振宇教授在《現代新聞評論》一書中指出:評論的選題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把握群眾脈搏,說群眾想說而不敢說的話。講群眾能懂的而又喜歡聽的話”。 華商評論在貼近性方面十分注重。一周28篇評論,有12篇評論的是我們身邊所發生的小事,事情雖小,在評論中卻折射出大道理,通過對群眾生活實際中的事件進行評論,更接近受眾心理,更有利于傳播效果的實現。在11月28日刊登的《耳光對怒罵的道德偏差》這篇評論,就是關于公交車上因女童不讓座而引發女乘客不滿,遭到打耳光的事件而進行的深層論述。在評論版“街頭巷議”這一欄目中,所評論的內容均是我們在大街小巷中所聽聞,所談論的事。即使是關于司法、經濟、政策類的評論也是均以平民視角出發,從大眾生活的實際出發來進行論述。
2. 評論的主體
報道的力量在于擺事實,而評論的力量在于擺觀點、講道理,新聞評論的廣度和深度源于新聞評論主體思想的廣度和深度。《華商報》評論版的評論主體突破原來只是報社編輯、專職評論員的禁錮,將評論主體的范圍擴展到更廣闊的群體中。除去記者、編輯等專職評論員外社會各界的專家、學者、政府官員等都可以是評論版的評論主體,更有廣大社會普通民眾這些非專業、非定向的人員也加入了評論的行列。
《華商報》評論版設立“專欄”這一欄目,正是為各界專家、學者提供了一個表達自己意見和見解的平臺。知名網評人令狐補充,時事評論員顧則徐、韓福東,資深媒體人曾穎等等都是華商評論專欄的常客。鳳凰衛視知名記者閭丘露薇,知名媒體人宋志標,學者羽戈、吳鉤等在每周末的評論周刊上設有專欄。稅收倫理學者姚軒鴿在《關注和反思納稅人的權利問題》一文中,用專業的眼光扣問納稅人權利的真正內涵,呼吁不斷完善有關納稅人權利的相關規定,以專業視角來反思我國有關制度的缺失。這些體現出報紙評論員隊伍的精英化趨勢。
3. 評論的風格
《華商報》評論版的評論風格由于其都市報的市場定位必然顯現出其評論通俗化的風格特點。這里的通俗并非庸俗、低俗、媚俗,其通俗化的特點是由其受眾定位于市民階層所決定的。所謂新聞評論的“通俗化”,即是指“新聞評論在新聞內容、主題的選擇上持市民立場,傾向于針對同市民利益
密切相關、最具現實意義的問題加以評論;在論述方式和語言表達上,能采取一種市民能夠理解的通俗形式,站在市民的立場‘代民者言’” 。《有權報考 也有權棄考》(2012年10月16日a11版),《別讓“陰題”陰了孩子》(2012年11月25日a4版),《耳光對怒罵的道德偏差》(2012年11月28日a6版),這些評論文章所評述的都是我們普通市民身邊的小事,與我們的利益息息相關。在評論的語言運用上,也體現出明顯的通俗化文風,或風趣幽默,清新明快,或樸實平易、娓娓動人;或尖銳潑辣、文采斐然。專注民生,評身邊小事,契合受眾心理。
二.《華商報》評論版的特色
1. 平民化視角
華商評論,以平民化的視角來解讀新聞事件,使新聞評論逐漸走下話語“神壇”,回歸大眾。華商評論擯棄原先報紙評論文章“長”、“空”、“呆”的八股式寫作,代之以精悍、樸實、輕靈的新聞寫作風格。將原先乏味冗長的官方聲音,先進行充分的理解之后,轉換成一種平民能夠理解的內容和形式,并以平民的立場對此進行解讀和評說,使平民百姓讀得懂,愿意讀。《關注和反思納稅人的權利問題》針對2009年11月30日的《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中缺乏對納稅人權利真正內涵的解讀而發問,深入淺出,指出完善納稅人權利解讀與保障的重要性。站在普通民眾的立場上來分析論述,關乎平民利益,使普通百姓看得懂,愿意看。
平民化視角的確立源于其評論員隊伍平民化、評論題材貼近性、評論形式通俗多樣化的影響。每個人都可以通過這個平臺來發表自己對于社會現象、新聞熱點的見解和主張,只要言之在理,你就是評論員;日常生活中的瑣碎小事,只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典型性,值得深思,均可作為評論的主題。以平民化的視角觀察社會,以平民化的筆法評析世事。我們身邊的人,我們身邊的事,使評論接近受眾閱讀心理,也就贏得了更多的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