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經濟法體系論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于經濟法律體系的論文不少,尤其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之后,但其中多數文章都力求打破傳統部門法的界限,試圖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法新構成理論”。[1]筆者不贊成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本不是規范的法學術語,以之為基礎而進行過深的法學理論探究是歧途末路?!敖洕伞焙汀敖洕审w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為經濟學研究的需要,特別是市場經濟學即法制經濟學研究的需要。從法學角度講,“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概念只是臨時借用而已,對之進行法學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民法、商法和經濟法等法律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
關鍵詞:經濟法律法律體系商法地位經濟法律體系
正文:
一、關于經濟法律和經濟關系
雖然“經濟法律”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學術語,但如果以“對象說”對之下一個定義的話,那么多數學者都會贊同:經濟法律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在這個定義當中,“經濟關系”是關鍵詞,只要弄清了“經濟關系”的內涵、外延,并對之做出科學的分類,就能基本掌握經濟法律的形式范圍和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1]所謂“經濟關系”,是指各經濟主體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在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關系。[2]從“經濟關系”的定義可以看出,它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經濟關系是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離開了經濟主體就無所謂經濟關系,經濟關系的數量決定于經濟主體的數量;二是經濟關系形成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活動之中,沒有經濟活動就不可能形成經濟關系,經濟活動的多少決定經濟關系的多少。而無論經濟主體還是經濟活動,都取決于社會分工的程度,社會分工越細,經濟主體越多,經濟活動也越頻繁。根據政治經濟學原理,人類社會經歷了三次大的社會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從其余的野蠻人中分化出來,第二次是手工業同農業的分離,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現,
[3]其中每一次社會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礎上進行的,亦即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分工不是跳躍式發展的,它有一個量變的過程,在每一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前,都發生和存在著大量的較小的社會分工,而且中間會有許多“分”與“合”的反復;社會分工也不是有終點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后,社會分工仍然在向前發展,而且速度更快、頻率更高。由此可見,社會分工的發展有三大趨勢:一是越來越細的趨勢,二是不斷調整變化的趨勢,三是越來越快的趨勢,自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至今的社會經濟發展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越來越快,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會分工的不斷調整變化,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不斷更新發展??傊?,經濟關系的數量將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而日益增加。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大量的經濟關系不外橫向、縱向兩大類,但兩類經濟關系的數量不等,且差距懸殊。我們知道,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經歷了產品經濟(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兩大階段,產品經濟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商品經濟是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在產品經濟階段,由于沒有交換活動,因而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經濟關系。進入商品經濟社會以后,由于交換的出現,經濟關系產生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經歷了兩大階段:自由商品經濟和壟斷商品經濟。在自由商品經濟階段,多為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的橫向經濟關系,從屬性的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很少,只是到了壟斷商品經濟階段,縱向經濟關系才開始大量出現,但相對于橫向經濟關系,其數量仍然較少。而且,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大量增加的經濟關系也多為橫向經濟關系,因為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是有限度的,社會經濟主要由看不見的手——市場來調節,而非主要由看得見的手——政府來調節。由此看來,只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縱向兩大類有失平衡,還必須對橫向經濟關系再分類。橫向經濟關系的再分類,也要考慮平衡的問題,以是否具有營利性為標準將之一分為二。這樣,就形成了三類經濟關系:
1、橫向的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2、橫向的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3、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與之相適應,需要三個相對獨立的經濟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些經濟關系。于是,民法、商法、經濟法就相應出現了。
二、關于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適應法律調整的需要,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非營利性財產關系、橫向營利性財產關系和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但針對這三類經濟關系是否就能劃分出三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從分析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入手。
(一)關于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或部門法)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4]從法律體系的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法律體系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法律體系涵蓋一國全部法律規范,這一點易于理解;二是法律體系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對此法學界有爭議。
爭議的焦點有二: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下面針對這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對這個問題,有三種比較典型的觀點:
(1)有些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尤其是糾纏于法律部門劃分的具體細節,純粹是費力不討好,沒有什么實際用途。一方面,法學家為法律規范的分類而忙碌著,大量時間耗費在理清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上面,為法律規范的"法律部門"歸屬而大費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規范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滋生。法學所關注的問題,在立法實踐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法學并沒有給予充分地關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門的劃分。
(2)有些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存在嚴重缺陷,其出發點和理論結構已經過時,建立在并非獨立的法律部門之上,沒有當代各國的立法根據,也沒能正確總結現實法律體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棄法律部門劃分理論,而建立“法體制”理論。所謂“法體制”,是指同類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和實現方式的體系,可分為國家法體制、經濟法體制、行政法體制、民事法體制、刑事法體制。[6]
(3)多數學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對于立法來說,有助于從立法上完善法律體系、協調法律體系內部關系;對于司法來說,有助于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明確各自的工作特點、職責任務,并準確適用法律;對于法學研究來說,使研究范圍有相對獨立的領域,使法學學科分工專業化。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是: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十分龐大,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進行科學的組合分類,將有礙于法律的制定、實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已經被實踐、歷史和世界所認可,并且有些學者提出的所謂“法體制”理論只不過是法律部門劃分理論的一種變形,沒有細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之間又增加了一個層次,容易讓人產生誤解。
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這涉及到一個標準掌握的問題,即法律部門劃分的越細越好,還是越粗越好?對此也有三種觀點: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體制”理論。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不宜太細,粗放一點更好,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法律法規不斷涌現,任何法律法規之間無論在調整對象上還是在調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如果法律部門劃分過細,會導致法律部門過多、過爛,更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
(2)越細越好,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親屬法、經濟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與資源法等眾多部門。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只要正確把握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和標準,法律部門劃分得越細越好,其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將會越來越多、越來越細,現在看來比較小的法律部門將因其所屬法律法規的增多而很快變大,與其讓它變得龐大時再獨立不如現在就讓其獨立,這樣更有利于社會經濟和法律的發展。
(3)折中觀點,是介于粗放和細化之間的一種觀點,一般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得不宜過粗,也不宜過細,要適中,既要嚴格掌握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又要結合實際需要,只有當其各方面條件成熟時才將其從原有的法律部門中獨立出來,超前了會使之力量過于單薄,拖后了會使之受到發展阻礙。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實際需要是法律部門獨立的首要條件,法律部門劃分過粗、過細都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關于法律部門劃分
法律部門的劃分,又稱部門法的劃分,是指根據一定原則和標準對法律規范進行分門別類的活動,劃分的結果——同類法律規范——法律部門(或部門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則和標準的共性,又具有相對獨立性。[7]關于法律部門的劃分,其學術爭議的焦點在于劃分原則和標準?,F在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有兩個:其一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進行分類,例如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而行政法雖然也涉及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但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這樣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劃分開來;其二為法律調整的方法,即根據法律規范調整具體社會關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進行分類,比如民法與刑法都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調節為主要方式,刑法以強制性干預為主要調整方式,這樣就把民法和刑法劃分開了。[8]除了劃分標準以外,還有劃分原則。多數學者達成共識的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有這樣三個:一是目的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的目的在于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現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時應當注意各法律部門不宜太寬,也不宜太細,在它們之間要保持相對平衡;三是發展原則,即法律部門劃分固然要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條件,但法律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向前發展的,還要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規。[9]
共識之外就是分歧。關于法律部門劃分原則和標準,主要分歧在于兩點:
1、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兩者是統一關系,還是互補關系;
2、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誰是基本標準,誰是補充標準。筆者認為,一般來說,原則和標準是統一關系,即原則是標準的抽象要求,標準是原則的具體體現,但有一個前提,即原則和標準的內涵必須一致,不能你言這,我言那,否則就成互補關系。由此可見,分析原則和標準的關系,必須從二者的內涵入手,內涵一致即為統一關系,內涵不一就是互補關系?,F在來看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上述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在內涵上沒有絲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說:二者是互補關系,而非統一關系,即上述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非劃分標準的原則,劃分標準也不是劃分原則的標準。基于此,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既要遵循劃分原則,又要依據劃分標準。另外,鑒于二者的用詞和內涵,劃分原則應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據劃分標準。關于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是主次關系,即調整對象是基本標準,調整方法是補充標準,[10]筆者以為不然。現有的已經達成共識的主要法律部門,像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它們相互之間的主要區別:調整對象或調整方法,從出現的幾率上來看,調整方法比調整對象更多,僅從這一點上來說應將調整方法列為基本標準??紤]歷史因素和未來發展,筆者認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是兩個同等重要的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沒有主次之分。但這并不等于說是這兩個標準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將他們有機結合。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應遵循這樣的程序:
1、充分考慮現有的法律部門劃分的實際情況,不可打亂現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提出新的法律部門組建的初步意見;
3、根據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對新的法律部門組建意見進行學術論證;
4、權威機構認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學術研究,避免無端、無休止、無意義的爭論。
三、關于商法地位
通過上面兩部分的論述可見,分別以橫向非營利性經濟關系、橫向營利性經濟關系和縱向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而劃分出民法、商法、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但是,目前我國法學界只對民法、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達成了一致共視,而對商法應否獨立存在較大分歧,而且我國現行立法體例實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重點分析。
(一)商法產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1]現在多數學者認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習慣法,形成于中世紀的歐洲。11世紀后,歐洲的農本經濟進入了發展時期,的勝利使得歐洲通向東方的商路相繼開通,地中海海上貿易逐步繁榮,沿岸城市不斷成長,出現了定期集市,產生了商會,商人也成為社會中的獨立階層。但中世紀的歐洲仍處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許多商事活動在一些國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種商事原則和規則在當時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觀念基礎,甚至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商人加以種種歧視。為了適應商業發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護商人利益,于是商會運用其在自身發展中形成的自治權、裁判權及其商事生活習慣,訂立了大量的實施于本商會內部的自治規約,經過11世紀至14世紀數百年的實行,最終形成了中世紀商法——商人習慣法。商人習慣法有三個主要特點:其一,通常采用屬人主義立場,只在商人之間、商會內部實行;其二,內容已涉及現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動,許多規則已明顯反映了商事活動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
近代商法產生于16世紀以后。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的萌芽,歐洲的一些封建割據勢力逐漸衰落,統一的民族國家紛紛形成。[13]相應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團體消亡了,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廢棄了,各民族國家迫切需要制定統一的商事法律,以確認商事活動的合法地位,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歐洲大陸各國早期的商事成文法,雖然僅是對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的確認,具有濃厚的商人法或屬人法特色,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大的社會進步意義,并對現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過渡和促進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響深遠的是1794年的《普魯士普通法》,它不僅確認了商人習慣的基本規則,而且大量引錄商法原理,其內容非常豐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國舊商法,就是以之為基礎而制定的。
現代商法產生于19世紀以后。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社會關系發生了根本性變革,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推動商事活動、促進統一的商品市場的形成成為許多新興國家的基本國策,“商法開始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14]同時以判例法為特征的英美法系國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頗有建樹。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國商法典》(德國新商法)、1952年的美國《統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現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見,商法的產生絕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政治原因:
1、商法的產生是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內在要求。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商人階層逐漸形成并日益壯大,他們強烈要求擺脫封建法制和宗教勢力的束縛,能夠合法、自由、體面地從事商事貿易活動,而且社會經濟越往前發展,這種要求越加強烈和具體化。當進入資本主義社會、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以后,這種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就轉變為將原來作為自治規范的商人法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動。
2、商法的產生是國家推行重商主義政策的結果。16、17世紀,由于新大陸的發現,世界市場突然擴大,各國政府為了本國的富強,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其具體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確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動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出現了,并迅速法典化。這一政策措施的實行,促進了資本主義國家工業的起飛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極其迅猛的發展。[15]
(二)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一分析
我們知道,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由眾多的涵蓋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門組成,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必然對原有格局造成沖擊,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備、已經具備哪些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從上面的分析可見,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關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后面將做詳細論述,在此只對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進行分析。我們已經知道,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首先并同時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在劃分法律部門必須至少具備其一。商法的情況如何呢?
1、目的原則的符合情況。無論是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商法包括形式意義商法和實質意義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認商法學的獨立學科地位,[16]只對商法是否獨立于民法有分歧。筆者以為,存在即是道理,細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為何不將已經存在的實質上已與民法分立的商法確立為獨立法律部門呢?這樣不更能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嗎?
2、平衡原則的符合情況。在我國,多數學者主張,商法包括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商號、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海商法等,[17]其數量之龐大,在我國現行的民商法體系中已經占據超過50%的比重,而且還有進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趨勢,如若不將之獨立出來,勢必造成現行民商法體系結構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3、發展原則的符合情況。剛才已經提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模式的確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歷史事件的推進,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等將在范圍、形式等許多方面發生較大的變化,商法的數量規模也將隨之不斷擴大,因而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規,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4、調整對象情況。商法具有自己相對獨立的調整對象——因商主體實施了商行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關系,這也正是民商分立論者堅持商法是獨立法律部門而民商合一論者批駁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調整對象的相對獨立性在于,商事法律關系是一種經營性關系,即由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而形成的特殊社會關系,是實施了經營行為的經營主體及其之間的對內對外法律關系。[18]
5、調整方法情況。一般來說,法律調整方法有三種類型:一是自行性調節方法,二是強制性干預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調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運用自行調節方法,但憑此并不能說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與科學性,因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只有兩點都相同時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有一點不同就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
從以上對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的分析來看,商法已經充分具備了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如若不及時劃出,將同時不利于民法、商法的發展,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繁榮、穩定。
(三)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經提到,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也已經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現在讓我們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有三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第二層含義是指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第三層含義是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那么,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應從這三方面來論述。
第一,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決定因素,[20]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是商品經濟將在社會分工不斷細化發展的推動下日趨繁榮發達,而商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繁榮發達必將促進商法的完善與發展,其數量會越來越多,體系會越來越龐大,獨立的要求也越來越強烈,獨立的條件也越來越成熟。如果不正視社會經濟和商法發展的現實、本著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不將商法及時從民法中獨立出來,還固執堅持“民商合一”的觀點,不但會使現行的民法體系結構日趨失衡,而且會對民法、商法的實施與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第二,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商法發展趨勢?,F代商法具有動態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滲透、國際化與統一的三大發展趨勢,[21]其中:現代商法的動態化趨勢,將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廢止等工作日趨繁重,加之商法區別于民法的特點,立法機構需要為之成立專門部門來承擔,立法上的獨立將加快商法的獨立;現代商法的兩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國際化趨勢,將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門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實現統一,一部適用于全世界的統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適用于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商法獨立的現實也告訴我們,一部獨立的商法是一個國家法制健全、社會經濟發達的重要標志,同時也是造就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我國經濟雖然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的持續高速發展,但由于基礎薄弱、體制落后、商品經濟不發達,我國在世界上仍是一個經濟落后的國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們不懈追趕?;A薄弱可以夯實,體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經濟不發達可以促進。關于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總結世界上商品經濟發達的國家的經驗,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政府重視和推動,即國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而推行重商主義政策,離不開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視發揮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視發揮商法的作用,必須給予商法一個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點就是獨立性。
四、關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
(一)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分析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商法獨立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將由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部門法構成,各部門法的具體法律法規組成情況如下:
1、民法部門:(1)民法通則;(2)合同法;(3)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養法等;(5)繼承法。[22]
2、商法部門:(1)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23](2)破產法;(3)證券法;(4)票據法;(5)保險法;(6)海商法。
3、經濟法部門:(1)市場規制法,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2)宏觀調控法,包括計劃法、經濟政策法;(3)國家投資經營法,包括國家投資法、國有企業法。[24]
(二)商法獨立后各部門法之間的關系分析
1、民法與商法。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最為密切,因而產生了兩種觀點:一是民商合一論,二是民商分立論。民商合一論者認為,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是一國民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二者不但現在分離不了,而且隨著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將來就更難舍難離。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著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調整的商事關系與民事關系的界限也很難劃清。[26]首先,商主體是從事營利的個人和組織,而民事主體將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第三,民事活動的范圍包括營利性、持續性的商事活動。筆者認為,民商合一論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將民法定義為調整所有平等主體之間所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本身已涵蓋商法定義,當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結論。商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這一點無論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那為什么不將民法的定義修改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如若僅僅因為中國現行的《民法通則》而不做這樣的修改,那么就應該考慮修訂已頒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則》了;如若做出這樣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論者就將啞口無言了。
2、商法與經濟法。關于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學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都以企業為核心對象,兩者沒有根本性的區別;另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的理念、機能是不同的,商法與經濟法應為兩個不同的法。[27]筆者認為,商法與經濟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門。首先,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商人之間因實施營利性的商行為而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之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或國家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因進行經濟調節而發生的經濟法律關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調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運用自行調節的方法,經濟法則綜合運用自行調節和強制干預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質不同,商示屬于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體利益為基礎;經濟法原則上屬于公法,它以社會為本位,著眼于超越個體利益的整體利益。[28]雖然如此,商法和經濟法在各自的體系構成方面仍有較大爭議,主要集中在企業法的劃歸上。筆者認為,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企業法是指規范各種類型企業的法律規范體系,除非特別說明,一般指此。由于企業法的集合性,決定了企業法調整對象性質的復雜性,因此不能籠統地說企業法是屬于商法,還是屬于經濟法。鑒于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分別因其國家投資、涉外、規模較大且涉及面較廣而事關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調整這三類企業的法律更多地體現了國家意志,因此將之劃歸經濟法。其他類型的企業,像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集體企業、合作社等,對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影響較小或基本沒有影響,屬典型的商事主體,因此將之劃歸商法。[29]這樣,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商法和經濟法關于企業法的劃歸問題。
3、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在我國現行的民商合一的體例下,主要是指經濟法和商法的關系,上面已詳述,在此不再贅述。
注釋:
[1]轉引自周林彬著:《法律經濟學論綱——中國經濟法律構成和運行的經濟分析》,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頁。
[2]劉瑞復著:《經濟法學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頁。
[3]參見前引[16],卓炯書,《論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第16—17頁。
[4]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頁。
[5]參見喬新生:《法律分類,費力不討好?》,千龍新聞網
社會·警法速遞·法制爭鳴,2002-1-6。
[6]參見前引[2],劉瑞復書,《經濟法原理(第二版)》,第88—92頁。
[7]參見《法律部門的劃分》,網址:/lawpart.htm。
[8]參見洪恩在線:《法律碩士復習指南·綜合課·法學基礎理論輔導》,
[9]參見前引[4],沈宗靈書,《法理學》,第430—432頁。
[10]參見前引[4],沈宗靈書,《法理學》,第432—433頁。
[11]范健主編:《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頁。
[12]參見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頁。
[13]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3頁。
[14]轉引自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5頁。
[15]參見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6—17頁。
[16]參見范健等主編:《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頁。
[17]參見前引[11],范健書,《商法》,第11頁。
[18]前引[11],范健書,《商法》,第9頁。
[19]參見前引[7],《法律部門的劃分》。
[20]參見卓炯著:《論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廣東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頁。
[21]參見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7—19頁。
[22]參見魏振瀛主編:《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頁。
[23]參見曹平:《我國商法法律地位初探》,法律圖書館(網址:law-)·法律論文資料庫。
[24]參見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頁;
[25]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6頁。
[26]前引[23],曹平文,《我國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27]參見前引[23],曹平文,《我國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關鍵詞: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相關內容;發展問題;提高方法
引言:
宏觀經濟統計分析在社會經濟領域應用的范圍在擴大,都促進眾多領域的發展和進步發揮出了重要的作用。其在發展過程中對基礎性的理論、方法等開展合理化運用有利于提高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研究、應用的水平。對于國家有關經濟主管部門來講,對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理論知識、模式等進行有效性應用可以把握好經濟發展的整體性趨勢,為從人力、物力、財力方面指導我國眾多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重要數據信息參考。因此,我們針對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相關內容、發展面臨的問題、提高方法進行分析和研究工作。
一、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相關內容
宏觀經濟統計分析學科由以往的經濟學、統計學融合而組成,通過對宏觀經濟理論的運用,進行眾多經濟運行資料、信息、數據的統計和分析,對宏觀經濟的運行形成基本的統計分析結果,加深對經濟發展趨勢、產業經濟結構認知的水平。在具體的應用中,宏觀經濟統計分析通過專題性的統計分析工作和制度化的統計分析工作形成對宏觀經濟運行發展趨勢的深刻判斷,漸漸形成完整性的報告內容[1]。
二、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面臨的問題
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中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第一,宏觀經濟統計分析應用的方法存在滯后性的問題,無法有效性、客觀性的反映出宏觀經濟運行中深刻的問題。同時,有關方面的統計分析人員缺乏創新性思維,沒有順應經濟發展運行的客觀規律。第二,沒有充分的認識到大數據時代特征。比如:對大數據時代網絡信息技術的應用特點存在認知上的缺陷,使得大數據特征的宏觀經濟統計分析模型無法有效構架,無法科學、客觀、準確的分析、判斷宏觀經濟運行特點、未來發展的趨勢等等。第三,缺乏必要市場機制的內在推力,影響到了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比如:眾多企業出口積極性受到削弱、供需矛盾的進一步加劇等等[2]。
三、提高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方法
(一)全面貫徹新型的理念
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需要以發展性、多樣性、靈活性、全面性理念為支撐,提高其發展的質量和水平。具體來講嗎,第一,需要有效性、靈活性的貫徹我國政府提出的經濟發展方針,充分結合我國經濟運行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性的方法規避經濟運行中的風險因素,促進我國經濟更加平穩、科學、健康的發展和進步。第二,需要應用多樣化的理念,充分的協調好經濟運行發展中的各種資源、各個領域,使得它們在多樣化發展的理念下更加協調,促進我國宏觀經濟整體性進步。第三,需要應用好宏觀經濟分析理論,有效性的解決其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把握好其未來運行規律,進一步的提高我國宏觀經濟發展運行質量和效率[3]。
(二)提升宏觀經濟調控能力
經濟的發展運行是促進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的基礎。因此,對于我國政府來講,需要應用有效性的手段促進我國經濟發展,使得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有可靠的動力。具體來講,第一,明確我國宏觀經濟運行發展目標,依照經濟發展的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模式、方法解決經濟運行中的問題,提高經濟運行的質量。第二,對于宏觀經濟調控的目標進行科學規劃,有效性的鞏固國家對經濟宏觀調控的結果,使得我國經濟的效能得到充分發揮,促進經濟平穩、安全、科學、健康發展。第三,進行投融資體制的創新。投融資體制的質量直接影響到社會中各個企業資本的質量和安全性。因此,我國需要加快革新投融資體制,建立起必要的風險投資基金。第四,我國政府需要促進出口退稅進程的加快,為眾多出口企業的信貸提供有效保障。第五,進行國家發展資金的統籌,對重點的經濟領域進行全面性扶持,為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持。
(三)構建大數據宏觀經濟統計分析模式
大數據理論和技術模式的應用有利于構建新型的宏觀經濟統計分析模型,提高宏觀經濟統計分析應用質量和水平。具體來講,我國需要以政府信息數據發展應用為重要切入點,全面促進政府信息數據共享平臺的建設,使得政府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行中長期的科學規劃,提高經濟分析的水平和效率,促進我國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4]。
(四)保障社會供求基本平衡
保障社會供求基本平衡有利于為宏觀經濟統計分析提供重要指標數據支持。因此,對于我國的政府來講,需要從眾多的方面著手,保持我國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具體來講,第一,需要應用多種方式提高我國的就業率,提高我國社會保障機制的應用能力。第二,適當性的增加政府支出,提高我國經濟運行中消費比例的提高、拉動內需,提高宏觀經濟發展質量和水平,為更好的開展宏觀經濟統計分析提供重要依據。第三,促進貨幣的流通,加大對基礎性經濟領域的投資。第四,降低城鄉之間差距,提高居民實際收入水平,開展合理化的資源分配,促進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5]。
結論:
在大數據的背景下,本文以我國政府為主要的視角,通過對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問題為研究的重點,提出來其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通過政府在各個方面的舉措應用完善了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平臺的構建,對于經濟運行中社會各個方面的因素進行分析,對于眾多資源進行統籌,有效性解決了經濟發展問題,提高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也促進了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和進步。
參考文獻:
[1]李偉.探索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的基本問題[J].現代營銷(下旬刊),2016,01:8.
[2]袁天夫.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的基本問題研究[J].現代經濟信息,2016,06:20.
[3]丁宇昕.宏^經濟統計分析發展的基本問題探索[J].現代經濟信息,2016,06:31-32.
關鍵詞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經濟全球化
“依法治國”是我國現代化社會事業發展的重要方針,主席曾提出:“只有在法律背景下,我國現代化各項事業才能取得理想的全新的成果。”在經濟全球化發展大背景,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小背景下,不斷調整完善法律體系是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
一、市場經濟發展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對早期的經濟政策作出了進一步優化調整。但由于國內外經濟體制之間的差異,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經濟還是顯現出了諸多問題,在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背景下,這些問題更加突出,成為了阻礙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1.法律殘缺。經濟利潤是經濟機構追尋的主要目標,很多領導者將大部分精力放在了經濟利益上,而很少能夠顧及到管理體制的制定問題。法律制度上的缺失必將造成資金非法運作,出現資金浪費、不明流失等等,這些對于我國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巨大的阻礙。
2.利益失衡。企業內部的利益分配問題也是法律管理失效的重要表現。而在企業進行利益劃分的過程中,其存在著各種形式的不公平現象,個人主義、極端主義、拜金主義等現象導致的利益劃分嚴重失衡,這對于我國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很不利。
3.資金失調。建筑、貿易等是當前經濟事業的重點項目,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各項事業的資金調控并沒有完全結合,綜合經營模式還沒有達到理想狀況。若市場經濟出現異常變動,則會導致經濟一時無法正常協調運行。
4.觀念落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與發展,很多企業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經濟發展策略。但仍然存在相當部分企業不能跟著現代市場走,依舊保留著傳統的經濟觀念,對于企業風險、經濟價值、成本預算等實用的理念尚未形成深刻的認識。
二、經濟法促進經濟效益增收
經濟發展影響著我國國民經濟收入中的重要來源,其發展趨勢對于我國未來社會主義經濟結構有著很大的影響。結合市場經濟體制制定科學的法律體系,創造良好的社會發展環境有助于社會經濟發展,“經濟法”對整個社會主義經濟有著很大的促進作用,具體表現在:
1.經濟效益增收。經濟法律是現代社會主義經濟增長的重要保證,其發展狀況受到了國家、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視。由于經濟法律涉及到了各種經濟行業的規章準則,管轄范圍十分廣泛。經濟法律體系為社會經濟增長創造了穩定的發展環境,促進了國民經濟增長。
2.優化體制改革。經濟是一個國家長久生存的物質保證,而法律則是整個經濟行業改革的重要準則。隨著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只有在經濟法律的指引下才能對內部經濟實施改革調整,確保了我國三大產業結構的有效調整,有助于實現產業優化升級。
3.提高國際地位。除了國內積極重視經濟法律體系完善外,國外很多發達國家也將經濟法律建設作為日常事務的重要內容。經濟全球化必然會帶動經濟發律的全球化,對于中國社會主義經濟而言,完善法律體系是一次重要的發展機遇,為中國經濟在世界市場競爭中創造了有利條件。
4.維護經濟秩序。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工程的深入開展,為我國構建繁榮昌盛的社會主義藍圖提供了幫助。但在現代化工程中,必須要國家根據市場情況及時調整法律政策,這樣就能為現代社會經濟提供律法保證,讓市場經濟能在法律準則下健康發展。
三、完善經濟法律體系的策略
經濟立法工作是市場經濟的核心部分,國家及政府必須深刻認識到經濟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積極利用現有的管理資源,充分發揮出經濟立法對于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為實現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利的條件。完善市場法律體系是保證經濟健康發展。
1.加強日常監督。在進行經濟立法工作的同時必須要制定相應的監督計劃,促使經濟立法走向“規范化、合理化、實際化”道路,以保證法律發揮作用積極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立法機關在制定新的法律政策時,應該做好企業調查情況,在弄清實際情況下編制法律條例。
2.運用網絡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的革新使其運用功能得到了顯著的擴大,其運用領域也逐漸深入到了我國的立法工作中。在經濟立法過程中合理運用信息技術能夠積極法律編制的工作效率,避免了人為因素造成立法工作失誤,確保法律體系的科學性。
3.轉變管理策略。管理只是一種方式,而制定管理法律策略才是保證市場經濟發展的根本途徑。立法機關應該根據當前市場經濟的運營情況來及時更新經濟立法策略,對于內部資金的收支實行嚴格的控制,為市場經濟發展創造出更多有利條件。
4.制定法律目標。經濟立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在我國完善調整法律體系過程中,我們必須要制定一個科學的法律目標,這樣才能實現經濟法律的價值,提高法律的管理效果,真正構建出完整的經濟法律體系,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朝著理想的模式發展。
經濟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保證,我們在制定市場經濟發展策略時必須要把完善法律體系作為一項重點工作進行。相信,只有在法律的保證下,我國經濟才會經久不衰。
參考文獻:
[1]翁佳霞.論經濟全球化趨勢下的中國經濟法律問題.經濟問題.2009.20(10).
[2]黃子明.現代市場經濟中的法律改革思考.揚州大學學報(法律版).2008.30(12).
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新趨勢;啟示
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為金融監管法,當其參加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活動時,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也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國金融法律監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機后西方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O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O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美國暴發的次貸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主體的全面性。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
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金融監管的主體得到了一定的擴大,在新的金融危機下,美國新的改革方案中,財政部建議設立按揭貸款監督委員會、聯邦保險監管機構、審慎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商業行為監管機構,這說明美國金融監管的范圍是在不斷地擴張,力圖填補過去監管部門之間銜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建立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資源,必須在確保此要求的基礎上才能建立一個相對全面的監管體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國家也不同的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機中全身而退。
3.監管對象的新趨勢——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國在加強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中擬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擴大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成立按揭發放委員會,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權力,撤銷存貸監管機構,由美聯儲監督支付與結算,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等等。
二、西方新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銀監會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法律保證,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監管法律能面支持未來金融監管的需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部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金融監管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構成。這些法律法規之間有諸多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地方,銀行業務管理規章之間的內容重疊更為嚴重,還有部分法規和規章因未及時修訂己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內容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2.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監管當局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一些業務難免會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F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不利于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
雖然2004年6月,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明確三家機構要在工作中相互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但備忘錄并不能解決三家地位平等機構之間可能產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問題。隨著國際混業趨勢的發展,如何使國內金融業與國際趨勢接軌,成為必需面對的問題。為了穩定和發展我國金融業,可以考慮借鑒英國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統一監管功能的國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仍保持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職能,在行政上統一接受金管局領導。金管局的職責對外代表國家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之間建立協調機制,處理信息共享和監管職責交叉事宜。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經營引起的跨行業監管中的分工合作問題,提高監管效率。
[關鍵詞]路徑依賴;代工;模仿;制度
[中圖分類號]TN4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10-0092-03
1 引 言
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廣東省電子信息制造業快速發展,已經形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產業配套齊全的產業群,成為全球最重要的電子信息產業制造基地,臺式計算機產量占世界產量50%以上。微機、彩色電視機、激光視盤機、彩色顯像管、組合音響、電子元件等主要產品的產量均名列全國首位。在電子信息制造業的帶動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成為廣東的重要支柱產業,2009年電子信息產業實現銷售產值16439億元,占全國總量的32.7%,工業總產值連續19年居全國第一。涌現出了華為、中興等一批國內外知名品牌,開始占據國外重要的通信和消費類電子市場。同時,我們應該看到,廣東省電子信息制造業仍然存在著以下兩大突出問題:
第一,結構方面:產業層次低,對外依存度高,出口加工模式占主導地位。一方面,長期形成的加工組裝生產模式使得廣東電子信息制造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同時也造成了產業發展對外依存度過大,對國外市場的過度依賴嚴重威脅到產業的可持續發展,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后出現的出口減少、代工廠商倒閉的現象是一次深刻的警醒。另一方面,廣東電子信息制造業以代工生產為主,缺乏自主品牌、缺乏核心技術、缺乏銷售渠道,處于微笑曲線的最低端,因而總量巨大的背后是經濟效益的低下,從出口代工模式(OEM)向擁有自主創新能力和自主品牌的自主品牌制造模式(OBM)升級成為廣東電子信息制造業的迫切需求。
第二,技術方面:研發不足,技術發展落后,自主創新能力弱,技術發展大多停留在模仿與“山寨”的低級階段。電子信息產業作為知識技術密集型產業,信息技術和產品創新需要持續的研發投入作為支撐和保障。數量眾多的廣東省電子信息企業多為代工企業,創新意識薄弱,研發投入嚴重不足。即使是研發投入最多的華為公司,2009年研發投入也僅為20億美元,與微軟、IBM等企業的年研發投入經費60億美元左右相比,研發投入差距仍十分明顯。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將利用制度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理論和制度變遷理論對其成因進行解析,并以此提出制度層面的改進措施。
2 相關理論研究回顧
2.1 路徑依賴理論的主要思想
路徑依賴思想來自物理學和數學,后來一些經濟學家將其引入到制度經濟學研究當中。對路徑依賴理論貢獻最大的是Paul A. David 和W. Brain Arthur。David(1985)在《Clio and the Economics of QWERTY》一文中關于QWERTY鍵盤的歷史發展過程的描述使得路徑依賴的概念被正式引入到技術變遷的分析當中,他揭示了偶然的小事件對技術變遷的影響:最初由于打字機設計問題,不得不降低輸入速度而使用QWERTY鍵盤,后來問題得到了解決,人們仍繼續使用這種鍵盤,而不是使用打字速度更快的鍵盤。Arthur(1989)從技術的相關性、規模經濟和投資的準不可逆性闡釋了路徑依賴的機理。Arthur的路徑依賴理論建立在收益遞增理論基礎之上,他認為現代技術經濟的發展顯示了報酬遞增的特性,一旦某種隨機事件選擇了某一路徑,這種選擇就可能被“鎖定(lock-in)”,而不會選擇其他更為合理或者先進的路徑。
20世紀90年代,路徑依賴理論逐漸被引入到制度變遷研究當中。North(1990)認為Arthur提出的技術變遷的機制也同樣適用于制度變遷。他認為,制度的路徑依賴主要是由于現存的制度框架和網絡外部性以及學習效應,通過合約與其他組織和政治團體在互補活動中的協調效應,以制度為基礎增加的簽約由于持久而減少了不確定性的適應性預期,制度變遷受到制度重新建立時的建設成本制約。
2.2 外向型產業結構的路徑依賴
廣東省電子信息制造業選擇代工生產這樣的模式,是廣東乃至中國的資源稟賦的自然選擇,然而經過了幾十年的發展,廣東電子信息制造業亟須從代工生產(OEM)向自主品牌制造(OBM)轉型升級。由于技術能力不足以及國際銷售渠道被跨國公司控制,廣東電子信息制造業向自主品牌制造模式升級十分困難,價值鏈難以得到延伸,因而長期“鎖定”于代工生產模式。于明超等(2006)指出,如果中國本土企業滿足于從事簡單的勞動密集型產品的生產,無法獲取或掌握核心技術,在技術上易形成路徑依賴。張杰、劉志彪等(2008)指出,中國社會信用體系缺失導致技術能力較低(規模較小)的企業偏好于代工或貼牌方式的出口加工貿易;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缺位的條件下,從事構建自主品牌且銷售于國內市場的高技術能力企業的生存空間受到“擠壓”。盡管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給廣東電子信息制造業造成了不小的沖擊,但是廣東電子信息制造業轉型升級的動力仍然不足,首先是以代工模式為基礎而增加的簽約或訂單由于持久而減少了不確定性,其次是模式轉換成本太大,這些都使得廣東電子信息制造業形成了長期的路徑依賴。
2.3 技術模仿與“山寨”的路徑依賴
從模仿到創新,從引進、消化、吸收到改進、再創新,是發展中國家走向自主創新的必由之路。從掌握成熟技術生產能力,到產品設計能力,再到最終形成基礎研發能力,這是后發國家技術進步的階梯。廣東省電子信息制造業經過了多年的發展,亟須由依賴技術模仿的模式升級為依靠自主創新的新道路。當前,“山寨”現象很好地體現了廣東電子信息制造業在技術模仿中所出現的路徑依賴問題?!吧秸币辉~出自廣東話,有占山為王、不受政府管理的意思,其流行始于深圳的“山寨”手機市場。其實,“山寨”現象早已有之,但是近幾年來以電子制造業為代表的“山寨”產業鏈迅速膨脹。這些企業以極低的成本模仿主流品牌產品的外觀或功能,以低價格取勝主流產品。“山寨”現象是廣東電子信息制造業“模仿―套利―低成本競爭”模式的真實寫照。當然,“山寨”是一個很復雜的現象,不能簡單地肯定或否定。廣東電子信息產業底子薄,如果不顧現實條件和國外主流大品牌硬碰硬,那么為數眾多的民營企業無法生存??梢哉f,“山寨”模式是后發國家技術追趕的最經濟路徑。但要實現技術趕超最終還是必須要走自主創新以及品牌化的發展路線。華為等通信設備制造商起步于模仿,但是注重研發,依靠自主創新實現了超越。然而對于為數眾多的中小民營企業來說,一旦選擇了“模仿―套利―低成本競爭”的發展模式,就會產生了創新的惰性。因此,技術模仿與“山寨”模式轉型為自主創新需要依靠和建立良好的創新激勵制度。
3 宏觀制度層面的原因分析
3.1 信用體系不完善
民營經濟在廣東電子信息制造業中占主導地位,然而我國民營經濟生存發展中一直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收賬難和貸款難的問題。這兩個問題主要是由于中國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造成的。由于銀行等信用機構的資源主要投向國有企業和大型企業,貸款難一直是困擾著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發展的問題。另外,在內需市場上,企業間的相互拖欠和“三角債”問題普遍存在,在外部融資難的情況下,這會嚴重干擾企業現金流運轉和正常組織生產。而在代工模式下,以代工模式為基礎增加的簽約由于持久而減少了不確定性,另外在國際貿易中有信用證等貿易方式的保證,企業更傾向于選擇國際市場。這樣,雖然利潤比內需市場低,但由于訂單穩定并且能在一個確定的預期期限內收回賬款,總體來看,企業的選擇出口的利潤要大于在內需市場的利潤,因此,其選擇出口的動機就更為強烈。
3.2 市場競爭環境欠佳
首先,從全球范圍來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主要動力是來自民營企業,但是當前我國民營企業受到的條條框框束縛仍然太多,其活力沒有爆發出來。民營企業所受的待遇不平等,首先表現在市場準入問題,由于市場準入問題,民營企業只能從事技術含量較低、市場充分競爭、依賴勞動密集型要素的制造業和服務業;其次是融資待遇問題,由于擔保體系不完善,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從銀行融資困難;另外人才問題也比較突出,民營企業需要人才,但沒有轉人事檔案權,人才不能落戶,社會保障問題難解決,因而民營企業普遍存在人才缺乏問題。再次,以GDP為核心標準的官員績效評價標準和地方政府GDP競賽強化了中國在國際分工中扮演著低端制造業的角色。由于企業以出口代工對地方GDP增長拉動最快,這就使得地方政府扶持出口代工企業,人為扭曲土地等要素的價格,強化了中國制造業在國際產業鏈中低端制造業的角色。最后,地方保護主義破壞了有效的資源配置,不利于公平公正的國內統一、開放的大市場的真正形成與優化。
3.3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低效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本上建立了符合國際規范的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但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沒能高效運行,導致“模仿―套利―低成本競爭”模式和“山寨”現象盛行。模仿者無須高昂的前期研發投入就獲取了新產品的技術與工藝,與研發者進行低價惡性市場競爭,導致研發者無法實現創新投入的充分補償和收回,嚴重降低了企業的創新積極性。
4 制度層面的改進
要改變廣東省電子信息制造業出口代工模式和技術模仿的路徑依賴,就必須克服“鎖定(lock-in)”效應,主動偏離現有路徑,從中“解鎖(lock-out)”,實現“路徑創造”。而這依賴于對現有制度環境進行改進。
第一,完善信用體系。首先要完善征信系統,建立全國性質的征信網絡,大力發展信用中介和評級機構。其次是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加強執法,使得違約成本增加,從而達到鼓勵和尊重合規守信行為的目的。
第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首先要不斷宣傳知識產權意識,在全社會形成“保護知識產權光榮,侵犯知識產權可恥”的氛圍。其次是要建立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實現知識產權信息服務聯動,建立全國性質的知識產權數據庫。再次是要加大知識產權執法力度,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效率。
第三,優化市場環境。一方面,給予民營經濟以更為平等有利的市場地位,放寬市場準入,完善鼓勵民營企業和高新技術發展的金融支持體系,在政府購買等方面給予民營企業更大的支持。另一方面,打擊地方保護主義,真正建立起高效運行的國內大市場。
誠然,上述制度環境的改善需要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制度環境的改善不僅對本文所分析的廣東電子信息制造業的健康發展有利,更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效益的提高,有利于產業轉型升級和在國際分工中地位的提升,有利于加強中國的自主創新能力。
參考文獻:
[1]吳濤.廣東電子信息產值居全國之首三大隱憂待破解[EB/OB].新華08網,2010-09-08
[2]于明超,劉志彪,江靜.外來資本主導代工生產模式下當地企業升級困境――以中國臺灣筆記本電腦內地封閉式生產網絡為例[J].中國工業經濟,2006(11):108-116
[3]張杰,劉志彪,張少軍.制度扭曲與中國本土企業的出口擴張[J].世界經濟,2008(10):3-11
[4]David,Paul A.,Clio and the Economics of QWERY[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5,75(4)
[5] Arthur,W. Brian.,Competing Technologies,Increasing Returns and Lock-in by Historical Events[J].The Economic Journal,1989,99(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