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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預約;本約;違約責任;繼續履行;可得利益
一、預約合同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所謂預約合同,是與本約相對的一個概念,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將來某一個時間簽訂一定契約的契約。約定將來簽訂的那個契約就是一個本約。(1)從預約合同的定義中可以看出,預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特征:(一)合意性,是指預約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的意思表示,這與要約相區別開來;(二)約束性,是指在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必須遵守約定,在一方違反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三)確定性,是指預約合同的條款不能太過簡單,至少要具備標的物的基本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約定將來簽訂一定合同的意思表示;(四)期限性,指出了預約合同的標的,是指預約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是在將來一定時間內簽訂本約①。通過上述說明可以看出,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特征的最大區別就是期限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也突出預約合同的這個期限性特征。
二、預約合同的法律性質
由于預約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在將來某一時間簽訂一定契約的契約,因此對于預約合同的法律性質,即其是一個獨立的合同,還是本合同的從合同,理論中曾經有過很大的爭議,有的觀點認為預約合同的簽訂是簽訂本約的磋商過程中產生的一個契約,其簽訂的目的也是為本約的簽訂而服務的,因此預約合同是一個從合同,不具有獨立性。而有的觀點認為預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債務的標的具有明確性和獨立性的特征,即合同的標的是將來簽訂一個本合同的行為,因此它是一個獨立的合同,任何一方違約,即不按照約定簽訂本約都要承擔責任。關于預約合同的性質,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應看作一個獨立于本約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了預約合同的責任承擔問題。從這一法條可以看出,違反預約合同,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締約過失責任,因此可以推導出預約合同并不是本約的從合同,而是一個獨立的合同。
三、預約合同的法律效力
預約合同的標的是將來在一定期限內簽訂一定的本約,是雙方當事人對一個交易機會的固定,但由于市場環境在時刻發生變化,預約合同又沒有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做出明確的規定,到底是將來在約定的那個時間點不管情況發生了怎樣的變化必須按照預約合同的約定簽訂一個本約呢,還是雙方當事人僅僅履行積極磋商的義務是可以了,至于雙方能否簽訂本約要看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其他的一些條款是否能達成一致意見。前一個觀點可以稱為“應當締約說”,后一個觀點可以稱為“積極磋商說”,理論中還存在其他學說,比如“視為本約說”。對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沒有給予明確的答復,但最高人民法院立法者在出版的書籍中的基本傾向性觀點是,預約合同的法律效力應適用“應當締約說”,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將來約定的時間點按照預約合同的約定簽訂一個本約,但其同時對一些例外情況進行了排除,即如果簽訂預約合同時的一些基礎條件在將來發生了重大變化,繼續再要求當事人按照預約合同規定條款簽訂本合同時明顯違反合同法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則一方可不必再履行該義務,也不必承擔違約責任②。筆者同意最高院的該觀點,因為如果將當事人的義務僅僅規定為積極的履行磋商義務,則便失去了雙方簽訂一個預約合同的意義。因為當事人之所以會簽訂一個預約合同,可能因為當時缺乏很多訂立本約需要的客觀條件,但是當事人可以在當時的情況下做出一個基本的判斷,并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一個原則性的約定,這實際上是雙方對交易的事項在當時的條件下,已經對自己的權利義務做出了基本額價值判斷,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合意,當事人為了在將來實現這種價值判斷,只能簽訂一個預約來固定這種交易機會,如果僅僅規定當事人的義務是積極進行磋商,那么惡意相對人在有了更好的投資機會時就會以種種看似合理的理由拒絕簽訂本約,雙方簽訂一個預約明顯失去了意義。但前面也提到了,當事人簽訂預約時肯定有很多條件是不具備的,有的條件是市場原因,有的可能是雙方當事人根本無法預見的客觀原因,比如政策性原因、不可抗力等等,此時如果要求當事人仍然按照約定簽訂本合同,無疑違反了公平和誠實信用這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最高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四條是對預約合同定金罰則的規定,此條規定的最后一款就表明了法律對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本約無法簽訂的情況下的一種免責,從而可以推導出合同雙方當事人通常應當簽訂本約是必然,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排除這個締約義務為例外的法律精神。
四、預約合同違約行為的認定
關于本約合同違約行為的認定,法律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即除不可抗力之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義務將構成違約,要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即使是因為合同以外第三人的原因,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也要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只是在這種情況下違約方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那預約合同作為一個獨立的合同是否也適用同樣的規則的,筆者認為,預約合同違約行為的認定不同于本約合同違約行為的認定。 前面提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預約合同定金罰則的規定,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對預約合同和本合同規定的定金罰則是不同的。本合同的定金法則適用規則是除不可抗力外,收受定金一方違約的要雙倍返還定金,交付定金一方違約的,守約方可以沒收定金。預約合同定金法則的規定與本約合同規定的內容相同,但卻在后面加了一條,即要是因為不可規則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簽訂本合同的,則排除定金罰則的適用。我們知道因不可規則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的范圍大于不可抗力的范圍,因不可規則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不僅包括不可抗力,而且還包括第三人的原因,司法解釋將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本約未能簽訂的情況排除在定金法則的適用范圍,這可以反映出立法者對于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采取的是不一樣的態度。 本約合同的簽訂前提是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具備條件可以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各種風險已能預測并做出判斷,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權益已經做出了衡量,在這種公平和誠實信用的條件下簽訂的合同,當事人必須對可能出現的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各種風險承擔責任,而預約合同在簽訂時就存在很多條件不完備的情形,當事人為了固定交易機會,雙方只能在共同設想的情況下對雙方的權益做出評價,并簽訂一個預約合同來約束雙方相對人,但在預約合同簽訂后,有可能隨后發生的實際情況與雙方當事人之前設想的情況完全不一樣,此時,再按照預約合同的規定簽訂一個本約明顯不可能或者明顯不公平,那么,此時就不應再強迫一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同時,由于在條件不完備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簽訂一個預約合同,當事人對這種情況可能發生變化的情況是明知的,此時可以視作是當事人對這種風險利益的放棄,因此在發生該種風險時,不應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舉一個例子,甲公司與乙公司同為一個房地產開發商,甲公司獲得市政府審批的一塊土地,用來建經濟適用房,并規劃用其中的兩層作為營業用房,甲公司為了提高該營業用房的價值,便欲與乙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將其中的一層賣給乙方,并約定利用這兩層建成一個汽車專業市場,甲乙雙方還將組建一個公司專門經營該汽車市場,由乙方經營該公司,乙方承諾保證甲方的每年租金不少于40萬元,并每年逐漸遞增,考慮到雙方將合作建立汽車專業市場,甲公司賣給乙公司的房屋價格遠遠低于市場水平。因為甲公司目前只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因此雙方只能簽訂一個預約合同,規定了房屋的面積和價格,并約定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甲乙雙方簽訂一個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來當時的額規劃部門沒有批準該規劃圖,要求雙方約定的那兩層更改成停車場和消防室。在此種情況下再要求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簽訂一個本約明顯不可能,而此種情況的發生是由于政府的原因,而非甲方惡意違約,而當時乙公司在甲公司不具備大部分證書的情況下與甲公司簽訂了一個預約合同,作為一個房開商,應能預見到這種情況,其簽約行為應視為對將來因客觀原因無法簽約風險的一種默認,此時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明顯不公平。換一種情況,如果說規劃局審批下來的面積僅僅是很少一部分,而該部分面積明顯無法建成一個初具規模的汽車專業市場,此時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再將房屋賣給乙方。我認為也是不可以的,因為雙方簽訂該預約合同約定的價格是建立在雙方將建立汽車專業市場的基礎上規定的,因為建成汽車專業市場后,甲方將獲得豐厚的租金及其他額外收益,可以將房屋買賣的差價彌補回來,而目前的情況明顯無法建成汽車專業市場,即當時簽訂預約合同時的一些客觀條件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而這種變化不是甲方的過錯造成的,要是要求甲方以當時約定的低價格將房屋賣給乙方,無疑是對甲方的極大不公平,也明顯違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在此情況下,乙方也不能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認定不同于本約,本合同違約行為的認定相當于無過錯原則,即除不可抗力外,只要是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違約方就要承擔違約責任。而預約合同違約行為的認定相當于過錯原則,即只有在一方當事人存在過錯導致合同無法簽訂的情況下才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五、 預約合同的違約救濟
本約合同的違約救濟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對于預約合同的違約救濟問題,司法解釋僅就定金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其他問題卻僅僅以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要求損害賠償做出了籠統的規定,導致司法實務中出現很多糾紛,比如,預約合同到底適不適用強制履行的問題,當事人可否約定可得利益損失問題。
就是否適用繼續履行問題,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預約合同也是一個合同,在一方不愿履行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令雙方強制締約,對于條款的內容,如果雙方還是達不成一致意見,則由法院按照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來擬定,而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是雙方當事人自由做出意思表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法院不得強制一方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即法院不能對一個主體的思想進行強制。對該問題,筆者傾向于后者。合同法的精髓就是意思自治,對雙方權利義務的設置當事人存在很多考量因素,不僅包括經濟因素,還有一些非經濟因素,法院不能將自己的意思表示強加在一方當事人身上,或者迫使一方當事人做出其不愿做出的某種意思表示,并且對于違約方的懲罰和守約方的利益補償問題,法律也規定了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因此沒有必要強制當事人去締結一個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了不適宜強制履行的情況,其中第二款是債務的標的不適宜強制履行的,預約合同的標的是當事人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因此預約合同違約救濟方式不適用繼續履行這一方式。
就違約金的問題,其使用本合同違約認定的一般規則,即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當事人的約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大大超過或低于實際造成的損失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調高或者調低違約金的金額。但對于預約合同是否存在可得利益損失的問題,理論界和司法實務中存在較多大的爭議,主流觀點是預約合同不存在可得利益損失。筆者同意這種觀點。因為預約合同是雙方就一個交易機會的固定而簽訂的一個契約,這個行為本身并不會產生經濟利益,只有在本約合同中,才會產生利益。預約合同的違約就是一個交易機會的喪失,其損失范圍相當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即本合同的信賴利益損失。最高法院立法小組的觀點是,在這種情況下,信賴利益包括預合同支付的費用,如運輸,通訊費;準備簽訂合同的成本,如檢驗費,支付貨幣法定孳息、住宿費;提供擔保損失③。因此,當事人不能向違約方主張可得利益損失。界定了預約合同的損失范圍,同樣也為法院在調高調低違約金時提供了一個參考的標準,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預約合同中約定了可得利益,那在一方構成違約時是否適用該條款呢。筆者認為,預約合同也可以規定將來簽訂的本約條款的內容,可得利益的約定就屬于這種情況,因此在預約合同中該條款是對將來生效,對預約合同不適用。
預約合同在實踐中應用的比較少,一般出現在商品房買賣領域,當事人會通過交付定金簽訂一個認購書的方式來固定交易機會,但由于房地產市場的波動,經常會出現開發商的惡意違約行為,而法律規定有比較含糊,因此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糾紛,各地的法院判決標準也不一,希望立法者能盡快完善預約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為爭議的解決提供法律支持,以便更好的維護守約方的利益。(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注解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06月
甲方(受讓方):
乙方(轉讓方):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20xx年 月 日
本合同由乙方將 xxx (以下簡稱該技術 )轉讓給甲方,雙方經
過友好合作并協助甲方解決小試、中試及生產上的問題。雙方經過平等、協商,
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技術轉讓方式及所有權約定;
1.乙方同意將該技術所有權一次性轉讓給甲方。
2.轉讓后該技術的所有權、生產權歸甲方獨家所有。
3.該技術任何形式的技術改進、申報權歸甲方獨家所有。 第二條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樣品及協作事項如下:
1. 該技術共計7步,總收率為18.18%:
2. 該技術成本價在1800-2200元/kg之間,此成本由中國平價人工水電及原材料
計算得出,至于甲方所在地成本則由甲方根據小試驗證和中試生產實際成本根據甲方所在地平價成本計算得出。
3. 乙方保證技術切實可行,能達到乙方提供的各步收率和質量,終產物符合要 求。
4. 其他協作事項:
①合同履約過程中,由甲方根據乙方的工藝技術文件進行小試及中試生產工作,若有必要,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進行現場指導;
②合同履約過程中,甲方不得對乙方隱瞞收率,產量,質量等等一切情況,否則視為違約 ,并承擔乙方由于履約合同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③合同履約過程中,邀請方負責承擔受邀請方的差旅、食宿費用。
第三條
技術轉讓期限及交接方式:
1.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內向甲方移交所有相關小試、中試及生產完整工藝資料等技術資料;
2.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10 日內向甲方各步中間體、終產物的檢測方法和標準;
3.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內向甲方提品主要雜質的相關確認資料和明顯含有該雜質的少量樣品及檢測方法;
4. 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內向甲方提供不低于1g的中間體以及最終產物成品樣品。
5.提供的方式:乙方向甲方提供技術資料為紙質文件和電子版資料各一套。
6.技術轉讓交接方式:本合同履約過程中及履行完畢后,所有該技術轉讓相關技術資料由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到甲方所在地當面交給甲方,甲方收到資料后向乙方出具收條,同時甲方向乙方支付60%的前期轉讓費,乙方出具收條。
第四條 技術轉讓費用及付款方式:
1.技術轉讓費用總額為(¥25萬元)。
2.技術轉讓費用由甲方支付乙方。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如下:
①在簽訂合同10日內支付技術轉讓費用總額的80%,即20萬。
②甲方完成小試驗證,連續三個批次合格后,支付10%,即2.5萬。
③甲方完成三個批次中試驗證,并生產出合格的產品后,支付10%,即2.5萬。
第五條 合同履約期限及違約責任承擔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發生效力;
2、本合同終止于本次技術轉讓完畢,即甲方可以生產出合格產品,乙方收到全
部轉讓費;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甲乙雙方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為_________月,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第二條 試用期限
1.試用期限為_________天,即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聘請乙方主要從事幼兒學前教育、護理、家教等工作。
2.甲方實行每月工休_________天,可和雇主自行調整累計休息。
3.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條 工資待遇
1.乙方在試用期間,月薪_________元。試用期滿后,按乙方的技術水平,勞動態度和工作效率評定,根據所評定的級別或職務確定月薪。
第五條 服務培訓費用
1.跟蹤服務,培訓,教材費用_________元/年,費用從乙方試用期工資中扣除。
第六條 從業要求
1.乙方須提供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明,正規醫院體驗證明,擔保人一名。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接受甲方同等條件工作調配。
3.乙方試用期半個月的工資保留在甲方作為違約合同的保證金,待合同期滿后退還給乙方;
第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2.提供的證明資料不真實或對雇主提供劣質服務,并造成很壞影響的;
3.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嚴重失職,私通雇主欺騙甲方,并造成嚴重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客戶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第九條 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1.聘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不滿聘用合同規定的期限,應賠償甲方為其支付乙方保證金作為的違約金給甲方。
第十條 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法律規定,先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擔保書作為合同副本。
3.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和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經過友好協商簽訂,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所提供的產品及費用清單
產品名稱
型號規格
數量
單價(元)
合計(元)
總金額(大寫)
第二條 包裝:由乙方按國家標準進行包裝。任何因包裝不善所致之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第三條 交貨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驗收合格之日止_______天。
第四條 交貨地點和方式
1.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貨方式:乙方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乙方負責辦理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包括保險和儲存在內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已包括在合同總價中。
第五條 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___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總價的____% 作為預付款;
2.甲方對乙方所提供的產品驗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合同總價的全額銷售發票,甲方在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本合同全部余款。
第六條 質量保證和售后服務
1.乙方承諾所提供甲方的產品質量具有可追溯性,產品質量保證期為________天,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2.在產品質量保證期內,如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甲方有權隨時要求乙方免費維修或更換;如屬甲方人員使用不當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也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但甲方應承擔乙方人員的差旅費和材料成本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修改
任何對本合同條款的變更、修改均須雙方簽訂書面的修改書。變更后的內容與本合同(被修改部分除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期交貨、甲方延期付款,除雙方協商同意免責外,均按未交付/未支付本合同價款日的____%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爭端的解決
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友好協商不能解決,各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應在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單位蓋章、預付款到達乙方指定賬戶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后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 _______________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范本二
簽約時間: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
銷貨方:____(甲方)
購貨方:____(乙方)
第一條 購銷雙方協商交易的活動,必須履行本合同條款。具體品類(種),需簽訂要貨成交單,并作為本購銷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需補充的條款可另附協議書,亦視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簽訂成交單,除上級規定按計劃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選購,看樣成交的方式。
第二條 合同簽訂后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合同,但提出方應提前通知對方,并將“合同變更通知單”寄給對方,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續。
甲方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銷售的商品,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乙方負擔;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乙方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甲方負擔。
第三條 成交單中的商品價格,包括名稱; 數量;單價;總價;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于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運輸方式及運輸費用等費用, 乙方自行提貨,運輸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各類商品質量標準,甲方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保證商品質量。乙方提貨時應當驗收貨物。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乙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乙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具體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 商品是否參加承運保險,由乙方自行確定。
第八條 貨款結算中,堅持“錢貨兩清”原則,乙方將貨款匯入甲方指定帳號內, 日內甲方查詢到帳的,乙方可以前來提取貨物。也可以通過直接支付現金的方式支付。
第九條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的,應負違約責任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使對方遭受損失的,如違約金不足以抵補損失時,還應支付賠償金以補償其差額。如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1.甲、乙兩方所簽訂的具體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合同貨款總值___%的違約金。但遇雙方協商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手續的,不按違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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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在銷售甲方或甲方總產品,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下,不得轉嫁第三方銷售。
二、甲方所提供商品必須出自正規廠家(必須提供廠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產品檢測報告)商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收貨。
三、進店費用如下幾種方式
1.乙方不收進店費用。
2.乙方要收進店費用,進店費用形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結帳方式分為三種
1.現結(貨到驗收無誤后當時結帳)甲、乙雙方指定結帳聯系人。
2.壓批結(每次貨到驗收后結上一批貨款)甲、乙雙方指定結帳聯系人。
3.月結:甲、乙雙方約定月結帳期為30天,對帳時間為每月_____________,結帳時間為每月____________
如遇特殊情況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且約定結帳期,如乙方連續二個帳期未給甲方結帳,甲方有權停止供貨,且有權提請法院判決
五、乙方必須提前24小時向甲方訂貨,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詳細說明所需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
六、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商品,嚴格保證商品質量和供貨時間,如甲方所供商品在銷售當中出現質量問題,經確認后,甲方有義務進行調換和回收。
七、甲方根據乙方要求自費將商品送至乙方指定的接貨地點,經乙方指定收貨人驗收無誤后,在甲方送貨單上簽字認可,雙方的債權債務隨之產生,在結帳時以乙方收貨人簽字的送貨單為結算憑證,甲方任何無簽字送貨單的人員都無權與乙方進行帳務結算。
八、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出現因甲方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與消費者的糾紛或因國家有關部門(衛生監督部門、工商部門)抽查而產生的問題,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且有甲方派人協助乙方處理,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私自處理,甲方不承認處理結果。
九、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交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解決。
十、若甲、乙方雙方如有一方倒閉、破產或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另一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遺留帳務一次性結清。
十一、本合同有限期為_________年,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若雙方續約,可在合同期滿前15天協商決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本合同如有補充條款,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有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購貨方:____(以下簡稱乙方)
簽約時間: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
第一條 經購銷雙方協商交易活動,必須履行本合同條款。具體品類(種),需簽訂要貨成交單,并作為本購銷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需補充的條款可另附協議書,亦視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簽訂成交單,除上級規定按計劃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選購,看樣成交的方式。
第二條 合同簽訂后,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場發生驟變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可予變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應提前通知對方,并將“合同變更通知單”寄給對方,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續。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后,雙方都需嚴格執行合同。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乙方負擔;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甲方負擔。
第三條 成交單中的商品價格,由雙方當事人商議決定,或以國家定價決定。
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可以暫定價格成交,上下幅度雙方商定。
國家定價的商品,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按交貨(指運出)時的價格執行。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于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運輸方式及運輸費用等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
第五條 各類商品質量標準,甲方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保證商品質量。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甲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乙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具體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 商品調撥,應做到均衡、及時。對合同期內的商品可考慮按3∶3∶4的比例分批發貨;季節性商品按承運部門所規定的最遲、最早日期一次發貨;當令商品,零配件和數量較少的品種,可一次發貨。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應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發貨。
第九條 甲方應按乙方確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托承運單位發運,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以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辦理發運,由此而影響合同期限,不以違約處理。
第十條 商品從到達承運部門時起,所有權即屬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缺少、殘損等責任事故,由乙方負責向承運部門交涉賠償,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并立即詳細檢查,及時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后,乙方可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時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答復;屬于多發、錯運商品,乙方應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后10日內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動用,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 商品的外包裝完整,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在貨到半年內(貴重商品在7天內),責任確屬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詢。
發現商品霉爛變質,應在30天內通知甲方,經雙方共同研究,明確責任,損失由責任方負擔。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系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乙方收貨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調撥單號等資料,并保留實物;甲方接到“查詢單”后,10日內作出答復,要在30天內處理完畢。
為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調撥單所列一個品種損溢在2元以下、殘損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詢處理(零件除外)。對笨重商品的查詢(如縫紉機頭、部件等的殘品)乙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甲方并在單上注明寄運日期。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等款項的結算,購銷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定適宜的結算方式,及時妥善辦理。
貨款結算中,要遵守結算紀律,堅持“錢貨兩清”原則,分期付款應在成交單上注明。有固定購銷關系的國營、供銷合作社商業企業,異地貨款結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對情況不明的交易單位,可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貨。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的,應負違約責任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使對方遭受損失的,如違約金不足以抵補損失時,還應支付賠償金以補償其差額。如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1.甲、乙兩方所簽訂的具體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合同貨款總值___%的違約金。但遇雙方協商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手續的,不按違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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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發貨,應負逾期交貨責任,并承擔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未按期提貨,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實際支付的保管費用。
3.甲方提前交貨和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逾期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4.對應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用和各種經濟損失,應在明確責任后,10天內主動匯給對方,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充抵。
第十四條 甲、乙兩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兩者選一)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兩方各執2份,并送交當地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 本合同(協議)雙方簽章,依法生效,有效期為1年,期滿雙方如無異議,合同自動延長。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為準。
開戶銀行: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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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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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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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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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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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方(甲方)簽章: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