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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 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對我國財政審計工作產生了深遠影響,也給財政審計的下一步發展提供了新的課題,尤其在財政監督體系的不斷發展壯大下,給財政審計工作帶去了新的機遇與挑戰。該文就財政審計如何應對這一挑戰做出了簡要分析。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審計和財政監督,決定了我國財政經濟的發展趨勢和取向。隨著財政監督體系的逐步確立和基本完善,使我國的財政審計工作產生了巨大變化。
一、對財政監督的理解
對財政監督的理解存在著三種代表性的觀點:一種觀點是從經濟運行全過程闡述財政監督的含義,以孫家琪主編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概念辭典》提出的財政監督的定義為代表,認為財政監督指的是通過財政收支管理活動對有關經濟活動和各項事業進行的檢查和督促。另一種觀點是從廣義的角度對財政監督的含義進行歸納,以顧超濱主編《財政監督概論》提出的財政監督的定義為代表,認為財政監督是指政府的財政管理部門以及政府的專門職能機構對國家財政管理對象的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調查處理與建議反映活動。還有一種觀點是從財政業務的角度來闡述財政監督的含義,以李武好、韓精誠、劉紅藝著的《公共財政框架中的財政監督》提出的財政監督的定義為代表,認為財政監督是專門監督機構尤其是財政部門及其專門監督機構為了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而依法對財政性資金運用的合法性與合規性進行檢查,處理與意見反饋的一種過程,是實現財政職能的一種重要手段。
二、對財政審計的理解
財政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對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活動及財政部門組織執行財政預算的活動所進行的審計監督。財政審計,又稱財政收支審計,是審計機關依照《憲法》和《審計法》對政府公共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實施的審計監督。根據我國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和審計機關的組織體系,財政收支審計包括本級預算執行審計、下級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根據《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規定,中央預算執行審計主要對財政部門具體組織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國稅部門稅收征管情況、海關系統關稅及進口環節稅征管情況、金庫辦理預算資金收納和撥付情況、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外收支以及下級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等七個方面進行審計監督。隨著我國公共財政體制框架的建立和完善,財政審計逐步實現了三個重要轉變:一是由收支審計并重轉向以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為主;二是由主要審計中央本級支出轉向中央本級與補助地方支出審計并重;三是財政審計范圍已由傳統的財政決算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稅收和海關征管審計,擴展到預算執行審計、部門決算審計、轉移支付審計、稅收和海關收入審計、政府采購審計、財政績效審計、社會保障審計等。逐步形成了“大財政審計”的概念。大財政審計是財政審計的擴展,也是財政審計的補充。
三、財政監督中對財政審計的監督
20世紀90年代上半期,中國對原有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了一整套重大改革。會計準則的重要作用不僅得到實踐工作者的支持,而且也得到了政府財政部門的認可。與此同時,中國又全面地推進了新稅制改革,稅收的剛性通過立法途徑得到了保證。新稅制規定,當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與國家財經規章制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時。稅收征管機關在征稅時,應以國家財經規章制度的規定為準。這一規定對于理順政府與企業的關系,規范政府與企業的行為。明確政府與企業的分配秩序有積極的作用。自實施財會制度和稅制改革以來,理論界圍繞稅收原則的剛性內涵與會計準則的公允內涵的聯系和區別進行了深入的討論。從歷史發展的趨勢和邏輯來看。稅收原則體系同會計準則體系是一致的,二者都應體現社會資本和個人資本運行的客觀要求。但從某一特定的時期看,稅收原則體系與會計原則體系又是有區別的。首先,稅收原則由于階級性要求可能會做出某種強制規定,
但會計準則體系的階級性要求相對而言并不十分鮮明,審計的準則無疑應是以各項公認的會計準則為基礎的,其實我國早已有注冊會計師與注冊審計師合一之實。其次。財政監督有獨立存在的實體一財政資金言,財政實體還應包括國有資本部分;而審計則沒有獨立存在的實體。財政管理的目的應是加強財政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運行效益;而審計則只是屬于方法論的范疇,審計的階級性并不突出,國家統治的代表——各級政府需要審計,對于微觀經濟單位——公司、企業來說。加強內部監督管理、完善公司的內部審計功能。也是它們管理的重要職能。再者,財政監督包括人事監督和財經監督兩方面內容,而審計監督只有財經監督之責,并無人事監督之權。從法律角度看,一級或上級審計機關實施監督所依據的法律準繩也只能是由立法部門或財政部門所制定的各項財經法規。我國現行的一級審計機關對同級財政的審計也只能在預算法等法規所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當然在這里也可能會有新的情況出現。從長期來看,稅收剛性原則不會脫離會計準則而孤立發展,稅收在它的立法時,會不斷地吸收會計準則演進過程中出現的新東西來充實自己、完善自己。簡言之,稅收剛性既是立法的要求,也會體現會計準則演進中的精華。由于審計監督與財政監督在我們今后的財政活動中將會出現更多的交叉,而且審計監督也有由政府內部監督模式往人大的獨立審計模式過渡的趨勢。探索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各自的內容、監督范圍、監督手段、監督效率等也將會顯得日益重要。
四、完善財政審計監督機制的必要性
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財政改革與發展都要圍繞完善公共財政體系這個目標努力推進。從內容上講,公共財政體系包括公共財政收入體系、公共財政支出體系、公共財政預算體系、公共財政政策體系、公共財政責權配置規則體系、公共財政制度體系、公共財政管理體系和公共財政監督體系八個方面。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表示,在2008年財稅改革穩步,推進的基礎上,2009年將大力推進財稅制度改革。由此可見,將對我國財政審計產生了深刻影響,財政審計面臨著“五新”:一是面臨著新的財稅管理模式和管理內容;二是面臨著要確定新的審計客體和審計對象;三是面臨著要運用新的審計手段,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已經刻不容緩;四是面臨著要確立新的審計的目標,更注重績效審計;五是面臨著要適應新的審計環境,要實行陽光審計。由此可見,在公共財政制度重構過程中,要解決制度缺陷,堵塞各方面的漏洞,不僅需要財政內部的檢查監督,更重要的還要借助于財政審計的作用。通過財政審計和財政監督,發現問題和提出建議,促進各項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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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公共項目 民生 績效預算 預算制度
一、推行民生類公共項目績效預算的必要性
(一)實現節約公共財政資源的客觀要求
“十二五”規劃《綱要》要求落實節約優先戰略,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因此,在促進節能降耗過程中,財政部門要及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完善財政政策,充分利用績效管理來增加政府工作與財政資金管理的科學性與公開性,提高政府理財的民主性與社會參與性,保證政府部門及其組織以“最低成本的方式”滿足公眾的公共服務需要,最終達到節約公共財政資源的目的。
(二)改善民生財政支出績效現狀的迫切需要
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經濟結構的調整都要求我國對財政支出結構進行調整和優化,進而提升民生類公共項目財政支出績效。
當前,我國民生類公共項目內部支出、政府間公共項目支出、地區間公共服務支出均出現了失衡。國家對現有事業機構投入大量資金,而事業機構給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卻嚴重不足;國家在公共衛生、農村義務教育等基本的公共產品供給和公共服務方面投入較少;加上財政收入向中央集中,導致我國的區域發展不平衡,一些中西部落后地區難以提供和東部沿海地區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此外,我國部分公共服務組織存在著機構冗雜、職責混亂,職務消費不受節制,公共財物閑置浪費嚴重等問題。加上公共服務組織盲目決策,導致組織機構在這種高運行成本下的服務質量卻十分低下。因此,必須通過有效的績效管理來提高政府服務能力和水平。
政治體制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日益緊迫,推進績效預算改革己成為決策層的共識。只有逐步建立起民生績效預算活動的制度框架,制度安排和相關工作才能有序地進行。
二、民生類公共項目績效預算制度的構成
(一)明晰的民生類公共項目財政支出分類體系
黨的十七大以來,民生類財政支出項目逐步有了合理的分類,政府繼續把支持“三農”、促進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的發展,保障改善民生,作為財政工作的重點。
一是“三農”。綜合運用財政補助、財政貼息等手段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支持勞動力轉移,促進農村公共服務均等化;提高低收入農戶低保標準,保障低收入群體。二是教育。進一步確立教育的基礎地位,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完善教育投入增長機制,積極推進高等教育。三是就業再就業。完善促進就業財稅政策,重點解決高校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問題。四是社會保障體系。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加強福利機構和慈善組織建設。五是生態文明建設。將“生態城市”作為發展模式,統籌城鄉生態環境保護,加大污染減排和環保基礎設施投入。六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全面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健全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高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水平。
(二)合理的民生類公共項目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
建立合理的民生公共項目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就是要制定出完善的民生類公共項目財政支出績效的評價方法、評價指標、評價標準等制度,使其評價和監督更加公正和客觀。目前,我國以社會效益為主的民生公共項目對公共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對各個具體的民生類公共項目的績效進行評價。通過對邏輯標準、管理標準和成果標準的評價,來衡量民生項目支出的合理性及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等,從而確定公共資源的使用效率。二是民生類公共項目財政支出績效指標及標準。民生類公共項目的財政支出是以社會公共效益為主,具體的設計嚴格遵循相關性、經濟性、可比性和重要性四項原則。針對民生類公共項目的特殊性問題,在評價前根據具體情況對權數進行一定的調整,更準確地突出民生類公共項目的關鍵因素;在定量分析的同時和定性分析相結合。三是民生類公共項目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主體的權威性。財政部負責制定和實施技術規范,科研機構等專家組協同政府部門確定指標、標準,并對支出績效進行分析,支出的實際效果由社會公眾檢查是否滿足需要。四是在財政資金運行各環節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在收繳環節、分配環節,分類細化民生類公共項目預算指標;在支付環節,采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五是財政部門、預算單位、審計和財政監督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中職責和業務分工的劃分等制度。
(三)有效的民生類公共項目財務報告與問責制度
有效的財務報告與問責制度是民生公共項目績效預算制度的重要部分。健全民生公共項目績效預算制度,要求建立能夠全面、系統地反映公共項目財務受托責任的政府財務報告。因此,要求政府財務報告內容要完整,會計信息要有詳細披露,能充分反映整個民生類公共項目的財務狀況。明確每年公共項目的財政支出情況,繼續重視民生項目,加大對教育、社保等民生領域的投入力度。財務報告除了反映財政資源的來源、分配和使用的信息、預決算信息、籌資過程的信息、政府財政狀況及其變動情況外,可以突出如國債及其還本付息情況等有中國特色、能體現中國政府財務特征及社會關注的公共項目的財務信息。
構建有效的民生公共項目的問責制度:一是建立寬范圍的問責制度。明確我國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之間職責和權限,在教育、醫療衛生等各項具體的民生項目實施問責制度,對行政決策進行制度性定期審查,并將結果作為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據。同時,將無作為的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問責的范疇,并根據民生類公共項目各項指標制定行政不作為責任的標準。二是在對民生類公共項目的問責中,屬于異體問責主體的公民、社會團體以及媒體應發揮重要作用。對于公民來說,應該樹立真正的民主意識,對民生類公共項目有所了解。我國新聞媒體現已較廣泛的參與到公共項目的行政問責過程中來,以新聞報道和相關評論為武器加大對民生類公共項目績效預算制度實施的監督力度。三是制度問責的完善和問責程序的健全。我國目前已有的問責法理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還需在政治責任的制度化、規范化方面繼續努力。同時,需要健全問責的啟動程序和處理程序。如民生類公共項目的問責程序啟動后,執行聽取報告、調查、撤職等問責環節。
(四)科學的民生類公共項目預算與會計制度
科學的公共項目預算會計制度是民生類公共項目績效預算運作的基本保障。財政部門必須及時制定規范的公共項目預算會計制度,為各部門做出正確決策提供重要依據。
科學的民生類公共項目預算會計制度包括:一是寬范圍的核算,形成集中支付的會計制度。重點對民生類公共項目進行核算,建立專門的民生類公共項目資金的預算體系,實現對民生類公共項目資金的全程監控。二是健全的績效審查制度。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公共項目績效審查的內容、范圍、程序和法律責任等,提高對教育、醫療、社保等項目預算審查的質量。三是完善的預算監督制度。通過充實監督組織、優化監督方式和流程,強化政府與公共部門的審計制度,來保證民生類公共項目預算及執行過程的有效的監督。同時,完善相關預算法律,制定與績效管理相適應的責任形式,使公共部門管理者承擔的責任與每個民生類績效目標建立內在的聯系。四是政府會計制度。根據現有的條件和預算管理要求,有目的地實施權責發生制,并建立政府公共項目的財務狀況報告制度,全面地反映民生類公共項目的實質績效。五是科學的民生類公共項目的會計科目,解決會計科目功能不足問題。六是政府與非營利會計體系。審計部門作為監督預算的專業性機構,對預算進行全面的監督,實現對預算編制、預算執行、決算等全面監督,監督內容也要拓寬為涉及民生類公共項目預算資金的所有預算管理。
三、民生類公共項目績效預算的實施建議
(一)加速與政府績效管理的協同推進
民生類公共項目投資由于其資金來源的特殊性,政府財政部門對其的監管作用主要從資金集中支付制度和財政投資評審制度兩方面進行績效管理。財政投資評審機構主要在政府公共項目的投資預算控制過程中把關,并且在項目結、決算前進行審查,控制項目總投資的最終環節,監督固定資產形成并交付使用。同時,突出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管價值,將審計監督職能貫穿于民生類公共項目建設的整個過程當中,實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動態審計,以保證公共項目的質量和資金使用的效益。并及時查明經濟目標和預算的實現程度,改善管理,最終審計項目決算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二)借鑒發達國家政府對公共項目的監管模式
發達國家政府對公共項目的監管模式給我國帶來了很大的啟示。在發達國家公共項目是作為政府采購的一部分,政府采購職能受到嚴格的法律、司法、行政規定以及程序的限制。我國要學習發達國家政府以公開透明、公平和效率為基本原則,對我國民生類公共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美國政府設有專門的機構對公共項目進行監管,這些監督評價機構具有獨立的機構、權限和職責。在英國,政府公共項目監管主要由國家審計署和英國審計委員會負責,而對具體公共項目的管理和審計,采取的是合同約束和由社會中介組織提供公正服務等辦法解決,這些都對我國民生類公共項目的監管有一定的啟示。
(三)營造良好的績效預算推行文化環境
我國推行績效預算需要良好的文化環境。一是通過座談會、報告會等多種形式組織公眾學習黨和政府會議報告,把民生類公共項目績效預算與保障人民權益結合起來,加強輿論的宣傳、教育引導廣大群眾增強監督預算實施的意識。二是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積極應對公眾的反饋意見。三是開展理論研究。一方面,加強績效預算理論和比較研究,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為推行績效預算做好理論儲備。另一方面,需要強調國情優先的原則,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績效預算方法,以此來指導我國績效預算和績效考評實踐。
一、財政法制與依法理財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財政法制建設不斷發展,財政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水平日益提高,已初步形成了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相適應的財政法律制度框架。與此同時,財政執法也在不斷地規范,全方位的財政監督機制和制約機制正在形成。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目前我國財政法制建設的總體水平仍有待進一步提高,財政立法中尚存在著與財政改革和發展不相適應的方面,財政執法中時常出現不合法和不適當的問題,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財政改革的深化和財政法制的嚴肅性。在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我們應該進一步提高對推動依法行政、依法理財重要意義的認識。第一,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是全面提高財政管理水平的要求。加強財政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的、覆蓋財政收支各個層面的管理機制,逐步實現財政資金分配的規范化和法治化。無論是加強財政收入管理、優化支出結構、加大財政監督力度,還是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都必須依照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運用法律手段,將法治貫穿于財政管理的全過程,才能夠保證財政行為的規范化。第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有助于有效地行使財政職能,充分發揮財政的作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職能,主要體現在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公平分配、調節經濟運行等方面。深化財政改革,就是要按照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活動范圍和作用方式,按照轉變政府職能和逐步建立公共財政體系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財政職能。這一切都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通過科學的立法,使之規范化、制度化;通過嚴格的執法,使之行之有效、監督有效。第三,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是促進和規范財政改革的重要保障。在改革與法制建設的關系上,應該堅持并強調一手抓改革與發展,一手抓法制。
立足于本國國情,通過比較和借鑒來吸收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是我們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一項重要內容。從發達國家的情況看,其公共財政管理方面的基本經驗便是充分注重運用法律手段,堅持依法理財,不斷提高財政管理法治化的水平。從總體上看,其財政法制建設的主要特征包括如下三個方面:第一,財政法律制度較為健全。財政活動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均有法可依,法律規定比較科學、合理,財政法的效力等級較高,可操作性也比較強。第二,能夠依法進行財政管理。許多國家的預算編制草案相當細致,幾乎對每一項開支都有詳細的論證。立法機構對預算的審批程序極其嚴格,審批過程的公開度和透明度很高。在收入方面,無論開征稅種、設立收費項目,還是發行公債,均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在支出方面,政府嚴格按照預算確定的支出來提供良好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增加預算,則須根據有關法律程序進行審批。第三,重視對財政執法的監督,各個執法監督機構之間有明確的職責分工,追究法律責任一視同仁,對執法不嚴格,等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
二、財政監管在依法理財中的重要地位
所謂財政監管,是財政機關在財政管理過程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涉及財政收支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的審查、稽核與監督檢查活動。財政監管寓于管理活動當中,體現財政管理的本質屬性,與資金運動同步進行,其主要作用就是及時發現和糾正預算執行中的偏差,保證財政分配的科學、正確和有效。
在我國,財政監管的主體是國家財政機關,各級財政部門是財政監管的執法主體。財政監管是財政部門內部各職能機構的共同任務,各級財政機關內部的預算編制、預算管理、國庫等業務機構都行使監管的職能。同時,為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能,發揮財政檢查這一體現監管職能內在屬性的必要手段,各級財政機關內部還設有財政監管專門機構,專門行使財政檢查職責。財政機關專門監管機構,一方面接受上級財政機關對財政監管的業務指導;另一方面按照分級負責的財政管理體制對本級財政負責,接受本級政府管理,及時向本級財政和政府報告財政監管中發現的重要情況或問題。
財政監管職責體現著財政管理的范圍與權限。財政部門監管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1)對本級各部門及下一級政府預算、決算草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稽核,并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管。(2)對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情況,本級國庫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情況進行監管。(3)對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使用和效益情況進行監管。(4)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及預算外資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管。(5)對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及國家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管。(6)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執行財稅政策、法規情況進行監管。(7)對社會審計機構在執業活動中的公正性、合法性進行監管。
在職能上,財政監管與國家預算收支、預算外收支和企事業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政策情況密切相關。從總體上看,財政監管的范圍主要包括如下五個方面:一是預算監管。即對各級財政預算、預算執行、決算的監管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頒布為財政機關實施預算監管提供了法律保障。預算法規定:財政機關是預算編制、組織實施的職能機構,負責編制決算草案具體事項并糾正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不合法之處,監管本級各部門和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財政機關通過預算監管,促進各部門和各單位認真貫徹《預算法》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及時發現處理預算中存在的問題,實現收支平衡。二是稅務監管。稅務監管包括國家財政機關依法對稅收機關和納稅人執行稅法的情況進行監管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國家稅法的情況,保證稅款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三是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產的使用者要接受財政機關的監管,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實現資源配置優化的總體要求,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四是預算外資金監管。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資金的組成部分,盡管未列入國家預算管理,但其收支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國家財政分配職能的實現。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是加強財政管理的重要內容。財政機關對預算外資金監管就是依法監管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的合法性,確保預算外資金取之有道,用之有效。五是財務會計監管。財務會計監管是財政機關依照《會計法》及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規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各項財務會計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實施的監管。它同時包括對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的監管。
在手段和方式的具體運用方面,財政監管主要表現為日常監管檢查、個案檢查和專項監管檢查。其中,日常監管主要是對預算執行和財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項進行日常監控。財政機關業務機構的日常監管檢查是結合預算編制,對財政資金分配進行事前的審查、評估,以及對資金撥付、使用進行事中的審核、控制,加強對預算的監管約束,主要包括:預算編制是否符合《預算法》有關規定;對預算執行情況分析、預測的依據是否充分可靠,新的重大的財政經濟措施對預算收支的影響是否考慮全面,測算是否準確、合理;預算收支的安排是否符合國家預算指標和管理體制的要求;通過建立預算收支旬報、月報、季報制度,定期分析預算執行情況,等等。所謂個案檢查,是根據上級批示的群眾舉報案件,以及日常監管檢查和專項檢查中發現的線索,組織力量進行檢查核證。檢查結束要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查處情況,并對查處的違法違紀問題進行嚴肅處理。專項監管,是深化管理、制定政策、加強法治的重要手段,是日常監管檢查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從現實情況看,經濟轉軌時期各種經濟關系和經濟利益有了重新調整、組合、變化,相應的法規制度和約束機制還沒有及時建立或不盡完善,經濟領域的某些層面甚至還存在監管的“斷面”和“真空”。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管理的需要和監管檢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難點、熱點和重大問題,采取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相結合的工作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監管檢查,從而提高財政監管檢查的綜合效益。
三、加強財政法制建設與強化財政監管
在深化財政改革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過程中,筆者認為,應該緊緊圍繞財政立法、財政執法和財政復議這幾項基本內容,推進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工作。關于加快財政立法的問題,應該注意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是要與財政改革的進程相適應。財政立法應緊緊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既定目標,轉變立法觀念,正確解決立法的穩定性與改革的多變性之間的矛盾,做到財政立法服務于財政改革。財政立法要把鞏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順利進行、引導改革的深入作為中心任務。二是妥善處理立法的現實可行性與適度超前性的關系。財政立法既要體現市場經濟的共同規律,又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法律法規既要符合客觀實際,又要有適度的超前性,避免財政立法在制定頒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勢發展的情況。要加強立法預測,制定立法規劃。三是堅持局部利益服務整體利益的原則,保證財政立法的統一。在制定財政法律和行政法規時,要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利益關系。在財政執法方面,應該堅持依法執法的原則,財政執法主體的執法活動必須遵守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財政活動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嚴格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責。同時,也應該堅持合理的原則,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財政執法行為應盡可能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為了規范財政執法行為,應實行綜合治理,包括實行政務公開,提高透明度;要在財政系統中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搞好業務培訓,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財政執法隊伍;要及時發現問題,認真分析問題,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解決。此外,還應重視財政行政復議問題,應該通過建立財政行政復議制度,有效地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財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在中國改革開放的初期,面對財經監管機制和監管力量比較薄弱、財經秩序比較混亂的狀況,國家主要通過開展專項重點治理,整頓財經領域違法違紀的突出問題。為此,1985——1997年,我國實施了每年進行一次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做法。1995年,又組織開展了全國范圍的清理檢查“小金庫”工作。在1996年和1997年,還組織開展了全國范圍的預算外資金清查工作。自1999年以來,各級財政部門積極轉變監管觀念,緊緊圍繞經濟運行和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開展財政監管檢查,以確保以預算任務完成為中心,以促進財政管理為重點,監管檢查與規范財政管理相結合,基本形成日常性檢查、專項檢查、個案調查相結合的工作模式。財政監管在加強財政管理、維護財稅秩序、嚴肅財經紀律、保障積極財政政策順利實施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關鍵詞:會計集中核算 核算模式 模式利弊
一、對會計集中核算的優點分析
實施會計集中核算,在規范會計核算行為、促進會計隊伍的專業化建設、規范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在單位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具體過程中,在規范會計的基礎工作,強化資金管理,加強會計監督,合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方面取得了如下一些成效。
(一)減少了會計信息失真,提高了會計工作效率
會計信息是指按照會計制度、會計法規以及會計程序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價值運動所產生的會計數據進行處理、加工,形成有助于決策的財務信息以及其他相關的經濟信息。因此會計信息中真實性是其最基本的要求,只有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才能保證社會經濟的有效運行。而會計集中核算制度“三分離一公開”的基本做法,有效的減少了會計信息失真,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同時由于這一核算方法減少了核算的中間環節,因此大大的提高了會計的工作效率。
(二)強化了財政監管力度,提高了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會計集中核算的實行,加強了會計監管力度。會計業務處理過程的公開化,徹底打破了過去分散核算形式。取消單位自設的銀行賬戶,單位財政資金的支出都通過會計中心的單一賬戶進行,統一核算,會計中心有權對各單位、各部門的每筆支出和憑證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各單位遵守財經法律法規的意識,解決了財政監督和管理缺位的問題。由于對單位資金支出和憑證的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就使得每筆資金可以按預算、按項目使用,因此大大的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有利于內部控制制度的嚴格執行
財務集中后實現了資金全過程監督,做到了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后問效。比如在處理報銷、結算等業務時,核算中心對報賬人員持有的原始憑證如有效票據等進行層層審核;在審核的過程之中,有效避免了原單位領導的人為干預,所批款項也是直接到達單位。通過計算機網絡和會計一級核算系統,將有效的實現對原始憑證的真偽、資金的支付去向和資金的使用效果等的全過程監督,真正防患于未然。
(四)便于財務報表及時準確上報
單位實施會計集中核算后,財務報表統一由核算中心出具、上報,減少了許多中間環節,節省了之前財務報表上報的時間周期,從而提高了上報的及時性以及準確性。由于報表的及時和準確,有利于決策者和經營者及時全面了解單位整體經營情況、資金運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是經營管理者進行經濟預測和做出經濟決策的重要依據。
二、對會計集中核算的缺點分析
(一)核算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部監督弱化
目前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一個顯著問題就是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出現脫節,也就是說,原單位依然保留財務管理職能,但是會計核算工作則交由會計核算中心去進行。這樣做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嚴重影響了財務工作的有效性,導致了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的進一步弱化。與此同時,由于核算單位內部的會計與出納牽制機制消失,報賬員實際上履行了會計出納雙重職責,影響了單位經濟業務活動健康有序進行。
(二)會計責任主體不明確,增加了審計部門審計監督難題
在會計集中核算實施中,會計業務決策者與執行者分離,財務審批與會計監督的分離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單位的核算權和會計監督權,從而相應地改變了會計責任主體資格。核算中心作為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單位的中間人,在會計監督工作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盲點,在會計責任問題上出現真空地帶。如果出現會計財務處理差錯、單位會計信息失真、違法經濟事項等問題,被核算單位認為本單位沒有賬戶及會計人員,不再承擔會計責任,因此在追究會計責任時很難界定雙方的責任大小,形成單位與中心相互推諉責任的現象,使得資料提供、具體詢問、責任認定難度加大。
(三)會計監督職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一名會計人員往往要兼任多個單位財務,甚至有的單位報賬員將手工記賬憑證做好以后,會計人員只承擔審核后錄入電腦記賬的工作,核算中心成了記賬機器,對各報賬單位的業務事項知道甚少或根本不知道。會計人員對單位報來的發票只要手續齊全就予以入賬,無法判斷經濟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會計的預測、分析、監督職能無法發揮。
(四)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難以監控
作為最基本的會計資料,原始憑證不進能夠反映經濟業務的真實性,而且還能判斷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所以針對原始憑證的審核和監督是非常重要的舉措。但是實行會計集中核算以后,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員由于初始未能參與單位的具體業務,所以就只能根據手續是否齊全、票據是否有效來判斷單位報賬是否可以報銷,至于其反映的經濟內容是否真實,就無從判斷了。
(五)會計核算與財產物資管理相脫節
會計核算進入中心以后,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無人重視,許多單位管理不到位,造成固定資產入帳不及時,特別是固定資產臺帳與卡片經常不入帳,造成帳面長期掛帳,帳實不符。從而造成資產流失。例如:單位固定資產的帳是會計核算中心記賬,實物管理是由單位管理,會計核算中心入帳只按發票簡單記賬,不同的設備不記設備的詳細名稱,所有的設備都只寫專用設備,當單位入固定資產卡片時,拿政府采購合同都對不上,造成了很大的麻煩。
三、完善會計集中核算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明確會計責任主體
立法部門應盡快根據實際制定有關會計集中核算的法規文件,使會計集中核算有法可依,明確被監督對象的主體和應該承擔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會計核算中心附有的監督連帶責任,保障會計集中核算制度規范運行。
(二)強化核算中心的監管職能,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化
要改變核算中心重核算,輕監督,輕管理的職能,必須使其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化,徹底扭轉將會計中心視作單純的核算機構的觀念。核算中心不僅要嚴格按照財經法規辦事,同時也必須強化預算資金支付的事前監督,比如在決定資金支付之前應當明確是否可以支付,如何支付等問題,明確后才通知國庫和銀行付款。會計核算中心只有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化,才能獲得更大的發展,才能為企業內部的決策者和經營者提提供科學依據和合理的建議,防范風險,提高經濟效益。
(三)提高認識、健全機制、規范管理
為了處理好核算、監督、管理的關系,全面發揮會計職能作用,應從認識上、機制上加以解決。建立約束機制,包括建立定期深入單位制、經濟活動分析制等。各單位則應支持會計人員到本單位調查研究,主動接受會計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同時會計核算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提供會計信息。
(四)加強并完善往來款項的清管制度
會計中心的主管在對往來款項進行清理時,要認真核對辨別,根據款項的不同性質進行區別處理,盡量避免往來款與預算外收入、其他收入串戶入賬。定期清理往來賬款,避免長期掛賬,同時催促單位定期清理避免形成壞賬。對呆死壞賬進行清理上報經上級管理部門批復后調整,嚴防利用往來款項調節財政收支。
(五)建立健全財產物資內外監控制度,確保財政資金、財產物資的安全
要按照“管得住、行得通、效率高”的原則建立財產物質內控制度,比如建立大額費用審批制度、大額借款審批制度、超指標審批制度、超用款計劃審批制度以及預算單位的財產物資管理制度等。與之同時,會計核算中心還需主動接受來自外部的監督,比如財政內部監督部門、審計、稅務等職能部門的監督,形成監督網絡系統,形成會計核算中心與單位相互牽制的機制,確保財政資金、財產物質的安全。
總之,自從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制度以來,有效地減少了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對于我們建立一套公開、高效、廉潔、務實的財務管理機制累積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在實施會計集中核算的過程中,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這就需要我們從實踐中總結經驗教訓、實事求是地面對和解決問題,促使這套制度能夠穩健發展,為財政管理制度改革做出進一步的努力和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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