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因果關系鑒定申請書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在反傾銷案中,反傾銷調查機關為了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需要申請人提供申請書以及有關證據。為此,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應依照國內外反傾銷法規條例的規定向反傾銷調查機關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在申請書中,申請人應披露以下信息:對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的完整說明,包括被調查產品在出口國(地區)或者原產國(地區)國內市場消費時的價格信息、出口價格信息等; 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數量和價值的說明;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有的國家還要求提供進一步證據:如申請人要提供證據證明擬調查的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并證明對國內產業的損害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在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國外針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案有逐步增多的趨勢。在此情況下,研究外國申請人如何向反傾銷調查機關提起反傾銷立案申請就變得很有必要。本文主要分析申請人的信息披露與盈余管理的關系,并簡要提出我國反傾銷調查機關的對策。
一、反傾銷調查申請中的信息披露及其動機
國外對企業信息披露的動機已有多項研究。一方面,企業在擁有大量非強制性披露信息的情況下,會出于各種動機進行自主披露。例如,為了降低貸款人對信用風險水平的評估及降低籌資成本,企業可能會提供更加及時和詳細的信息;企業管理層為了減少將來被股東的可能性有可能披露壞消息。研究信息披露最終是為了了解信息披露的質量與動機。本文對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披露或不披露法定要求信息進行分析主要基于兩個方面:(1)何種因素決定了披露或不披露法定影響信息;(2)披露這些信息的目的是否促成原本不應提起的反傾銷。
關于信息披露質量,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中對財務報表的質量給出了定義,認為信息質量的特征是“具有可理解性、相關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具體到反傾銷領域,核心信息質量特征為可理解性和可靠性,即可采性。會計數據的可采性又稱可獲取性。會計數據的可采性是指申請人采用調查機關理解并認可的會計方法提供會計信息,以此為基礎計算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和傾銷幅度。根據可采性定義,在反傾銷會計中,會計信息使用者為反傾銷調查機關,申請人必須按照他們的要求提供會計信息。但是,該信息能否為發起國調查機關理解和認可對申請人很關鍵。
就企業盈利而言,根據國外對企業盈利預測信息披露的實證研究表明,企業一般傾向于披露好的會計信息。一方面,研究發現,在我國,規模較小、內向型的企業對我國加入WTO的潛在影響認識不足,傾向于不披露WTO對其潛在的影響;在選擇披露的企業中,對WTO影響定性信息的披露有一定依據,表現在其判斷與其所處行業、國際競爭力、國際地位和規定等因素之間有著較為合理的對應關系(胡弈明,陳曉,林勇峰,2002)。另一方面,在反傾銷領域,這一趨勢正好相反,申請人為了促成對國外產品的反傾銷調查,一般都有調整盈余的動因(即盈余管理),使得產業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得以成立。這一動機的存在會降低申請人信息披露的質量,使得一些原本不應發起的反傾銷案最終得以獲得調查機關的準許而成立。所以,筆者認為,我國遭受的國外反傾銷不排除國外企業人為降低信息質量披露的可能性。
二、反傾銷調查機關的俘獲與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是指企業管理者為了使個人效用最大化或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在可選會計政策內對企業財務報告進行有目的的操縱。反傾銷調查中的盈余管理研究的是申請人是否試圖通過盈余管理降低盈余來獲取救濟利益,因為盈利性是反傾銷調查機關判斷是否采取貿易救濟措施的一個主要因素。申請人的盈余管理提高了申請人“俘獲”反傾銷調查機關展開反傾銷調查的可能性。國外的研究表明,事實上很多情況下申請人的利潤并不是確實下跌了,而是由于它們采用了盈余管理的手段,下調“賬面”利潤以滿足申請反傾銷救濟的條件,其結果則可能導致上下游產業之間的負面福利轉移(如對上游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則可能使得下游企業面臨成本上升)和“俘獲”反傾銷調查機關。
瓊斯最早研究了貿易管制對會計政策的影響,開始注意到反傾銷中的會計問題(Jones,1988);鮑羅姆和西蒙研究了反傾銷中會計數據的使用問題(Bollom and Simons,1990)。反傾銷調查中申請人盈余管理行為的研究始于瓊斯對美國5個行業23家企業所做的研究,該研究結果表明,樣本企業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調查期間有明顯的降低收益的盈余管理行為(Jones,1991)。對半導體行業中的應計項目進行的研究也得出了類似結果(Raybum and Lenway,1992)。對加拿大的研究也表明,很多加拿大企業在反傾銷調查中確實不同程度地調整了報表盈余,從而借此提高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采取救濟措施的可能性。
在反傾銷調查中,以下各項為關鍵的信息披露內容,它們極易被進口國企業操縱。因此,涉案企業在進行抗辯時要加以注意。
(一)混淆生產成本與其他的一般成本、行政成本以及營銷成本。生產成本與其他成本的區分之所以頗受爭議,原因在于法律規定一般和行政成本至少要占到生產成本的10%,即主管機關先計算生產成本,然后在此基礎上乘以一個百分比數作為一般成本、行政成本以及營銷成本。換而言之,一般成本、行政成本以及營銷成本是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人為推定的。在計算正常價值時,調查機關通常主張進口產品具有很高的生產成本以至于盡可能提高傾銷幅度。
(二)將產品質量差異和生產技術差異納入正常價值的計算。
(三)生產過程中副產品成本的估算。
(四)少報廢料和多報合格產量的問題。少報廢料使得產品生產成本低報,它對應于企業的低效率。
(五)成本的分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間一般和行政費用的分配。
(六)進貨折扣和回扣被當作成本的減少,或是當作其他收入。
(七)高通脹情況下產品價值的重新調整和估價問題。如采購收益或者損失是否計入結構價值,因匯率波動而導致的采購和銷售收益或者損失是否計入結構價值。
三、我國反傾銷調查機關的對策
在國內,我國學者已對中國企業的反傾銷會計問題進行了初步研究,并認為盈余管理具有雙刃劍性質。還有研究發現,受到傾銷損害的中國企業在商務部立案當年和前后年度沒有調低會計盈余的盈余管理行為。根據以上研究,我國企業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申請反傾銷調查所披露的信息是可信的、可靠的。
因此,為了應對國外對華發起的反傾銷中可能包括的盈余管理動機,建議我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作為一種制衡,在由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發放的《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中設計針對盈余管理的條款。由于我國無法獲取國外申請人的申請書,所以只能對其他被我國提起反傾銷訴訟的企業進行橫向制約。通過這些條款降低國外應訴企業在調查問卷中操縱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和幅度。
(二)建立反傾銷司法會計執業人制度。利用現有的中國司法鑒定人(司法會計類)制度,將其中部分執業人員培訓成為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反傾銷司法會計執業人,業損害調查局在反傾銷行政程序中選用。
(三)在財務會計逐步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同時,探索我國財務會計、成本會計與反傾銷會計的對接。
主要參考文獻:
[1]張磊等.國際司法會計研究.中國司法鑒定,2005(2).
[2]田豐,周紅.新聞紙行業在反傾銷調查中的盈余管理.財經研究,2000(11).
[3]孫錚等.貿易救濟會計-理論與實務.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年9月.
關鍵詞貿易保障措施 數量增加 產業調整 司法審查
一、貿易保障措施的一般概念
保障措施是一種世貿協定所允許的、通過使用世貿協定一般所禁止的貿易保護手段對某類符合法定限制條件的進口產品所實施的貿易限制、管制、抵制或者中止提供優惠的措施。而具體的保障措施方式則表現為配額管制、提高進口關稅、中止優惠待遇等數量限制和非數量限制的形式,雖然在形式上多樣化,但其產生的背景多是由于某類產品進口數量的激增而使得生產同類產品的國內生產商受到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而目的也都是為了保護本國的同類產業。貿易保障措施實際上是一種限制貿易自由化的措施,但其產生和運行也是符合了實質上的公平貿易原則,因此其合法性得到了wto成員的認可,在wto范圍內具有合法地位。
與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相比,保障措施有和它們相一致的地方,如它們都是對自由貿易的一種限制,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實施,都有一定的實施期限要求,都可以分為臨時措施和正式措施等,但也有一些明顯的不同之處:第一,保障措施所適用的對象是不同的,保障措施針對的對象是某類進口數量劇增或者大幅增加的產品,反傾銷措施的實施對象是低于成本價或者低于正常價格的產品,反補貼措施是針對受到非法出口補貼的產品。進一步來看,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針對的對象都是不正當貿易行為,但保障措施限制的對象是正當合法的貿易行為。第二,三大措施所適用的國家不同,盡管三大措施都針對進口產品,但是反傾銷措施適用面最廣,可以針對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進口,也可以適用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進口,反補貼措施主要針對市場經濟國家,保障措施理論上也可以針對任何國家,但在實際操作中更多的是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來運用,這與發展中國家經濟水平較低,粗加工產品數量多有關。第三,三種措施應當滿足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不同,實施保障措施所必須滿足的條件比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實施條件要嚴格得多,必須存在短期內產品進口大量增長的事實,而且造成了進口國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而在實施反傾銷反補貼措施時,只要能夠證明相關的國內產業遭到了實質損害或者實質損害威脅。在因果關系上,保障措施的適用要證明進口產品短期內的激增是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主要原因或者重要原因,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實施只要證明其是造成實質損害或者實質損害威脅的原因之一就可以了。第四,保障措施的具體執行方式不同,不管是反傾銷措施還是反補貼措施,其最終的執行措施一般是兩種:一是是進口國按照傾銷幅度和補貼幅度來計算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二是進口產品的生產和出口企業或者政府提出價格承諾或減少補貼的承諾,以達到進口國認為足以消除損害的程度,而保障措施的執行方式包括修改減讓、提高關稅、實行數量限制或關稅配額等。第五,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四年,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第六,反傾銷措施被許多國家視為保護本國工業部門利益的重要手段被頻繁使用,而貿易保障措施的使用頻率就要低得多,適用條件十分苛刻。
二、我國的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國家外貿管理體制的改革,外國產品進入中國市場的門檻逐步降低,保護國內產業的必要性也越來越大。在對外經濟貿易全面開展的情況下,國內生產競爭力較弱的產業不可避免地要面對巨大的沖擊,一些具有競爭優勢的進口產品的數量增加也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事實,鑒于此,我國早在1994年制定的《對外貿易法》中就將保障措施制度作為了我國對外貿易的基本制度之一,而在入世后,為了履行承諾,利用wto規則來加強對國內產業的正當保護,我國在2004年通過了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使得我國對外貿易制度進一步向wto《保障措施協議》相靠攏。同時,為了使保障措施條款具有可操作性,防止法律濫用,2001年國務院頒布了我國第一部專門的保障措施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這也是我國保障措施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障措施條例》第二條規定:“進口產品數量,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保障措施。”從這個條款可以看出,我國保障措施法實施需要三個條件:
(一)進口產品數量的增加
我國《保障措施條例》第七條規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是指進口產品數量的絕對增加或者與國內生產相比的相對增加。”所謂產品的絕對增加,是指產品的進口數量在過去的最近時期相對于過去時段的持續增加;產品數量的相對增加是指在過去的最近時期內,進口產品的數量相對于進口國國內生產而言的相對增加。具體來說,如去年進口數量為3萬,今年進口10萬,這就是進口數量的絕對增加。而相對增加不像絕對增加那樣顯而易見,相對增加也不意味著一段時間內的進口數量絕對地增加了,還是以上面的例子來說,如去年進口數量為3萬,國內的生產量為5萬,今年進口的數量仍然是3萬,但是國內生產量只有1萬,此時就是產品進口的絕對數量沒有增加,但是相對數量卻增加了。因此,產品數量的絕對增加與相對增加都是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之一,兩者只要滿足其一就可以構成進口產品數量增加這一條件。
(二)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遭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
我國《保障措施條例》對國內產業的定義基本參照wto《保障措施協議》:“國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全部生產商,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對于其中的“同類產品”和“直接競爭產品”的概念,《保障措施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相關學者做出的解釋是“所謂同類產品是指與進口產品完全相同的產品,或者其特征與進口產品的特征非常相似的產品;所謂直接競爭產品是指本質上可以與進口產品互相替代的產品,也就是說,它們具有相同的用途因而基本上可以互相替代”。至于什么是嚴重損害和嚴重損害威脅,我國有關條例中并沒有做出規定,但是在wto《保障措施協議》中規定:“嚴重損害是指對一國國內產業狀況的重大減損;嚴重損害威脅是指一種明顯迫近的嚴重損害”,我國對這兩個概念的界定可以參考此解釋,另外,對實際確定嚴重損害和嚴重損害威脅所應考慮的具體因素,我國《保障措施條例》明確提出了應當審查的主要的三個因素:一是進口產品的絕對和相對增長率與增長量;二是增加的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中所占的份額;三是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包括對國內產業在產量、銷售水平、市場份額、生產率、設備利用率、利潤與虧損、就業等方面的影響。
(三)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與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除了滿足上面所說的兩個條件之外,還需要證明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與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不滿足這個條件即使進口產品數量大量增加,國內相關產業遭受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也不能對進口產品實施保障措施。而且保障措施實施的前提是必須證明這種進口產品的數量增加是造成嚴重損害的主要原因或者重要原因,這是一件十分復雜和繁瑣的工作,因為在實際案例中,造成一國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的原因不是單一的,而是眾多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對于因果關系的確定,一般要采取上述所說的證明其是主要原因的這種方式,即綜合式。但是我國只規定在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不得將進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歸因于進口增加,并沒有對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作出規定。但是從我國實施保障措施的實踐來看,采取的是實質原因標準。
三、我國實施保障措施的類型
我國的保障措施類型與其他許多國家的保障措施大致一致,分為臨時保障措施和最終保障措施兩種:
(一)臨時保障措施
我國保障措施條例規定,經過初步調查后,如果有明確證據表明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在不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將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可以做出初裁決定,采取臨時保障措施,但是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第一,要有明確證據證明進口產品數量增加;第二,出現不采取措施將會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的緊急情況;第三,需要主管機關做出初步裁定。而臨時保障措施采取的形式一般是提高關稅,而不是配額或者其他方式作為臨時措施。在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程序方面,先由我國商務部提出建議,關稅委員會根據建議做出決定,海關是具體執行機關,在保障措施公告開始實施之日起開始實施,實施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0天。如果最終裁定不采取保障措施,則需要將增加征收的關稅退回。
(二)最終保障措施
最終保障措施實施的條件包括三點:一是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二是進口產品數量增加會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三是實施保障措施符合公共利益。當然,還需要關稅委員會做出最終裁定。最終保障措施的形式除了有提高關稅外,還有數量限制或者其他方式,同時實施保障措施的具體形式不同也影響到實施程序的不同,如果是采取提高關稅的形式,則程序與采取臨時保障措施是一樣的,如果是以數量限制的形式,商務部可以自己直接做出決定。最終保障措施的實施應當以防止、補救嚴重損害為目的,在對數量進行配額限制時,除非有正當理由表明為防止或者補救損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的數量限制措施,應當保證限制數量不得低于最近3個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進口量,實施期限超過一年的,應當在實施期間內按固定時間間隔逐步放寬。我國《保障措施條例》規定,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4年,但是證明保障措施對于防止或者補救嚴重損害仍然有必要,又有證據表明相關國內產業正在調整的情況下,可以延長一項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最長為10年。對于實施已超過3年的保障措施,還應當在實施期間內對其進行中期復審,內容包括國內產業的調整情況等。復審結果的決定機關同當初決定實施保障措施的機關一致。有關機關可以在中期復審后做出對保障措施的保留、取消或者加快等決定。
四、我國的保障措施程序規則
(一)發起調查
我國保障措施發起調查的方式有兩種:申請發起和自行發起,前者是普遍方式,后者是一種例外方式。所謂應申請發起的調查就是與國內產業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商務部提出保障措施調查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進口產品、國內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出口商、進口產品的數量增長、損害以及因果關系的情況說明,并附帶相關證據材料。除此之外,申請書應當明確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請求,這種請求可以包括采取措施的形式、具體內容、期限等。商務部在收到申請書的60天內應當做出決定,并告知理由。所謂自行發起調查,就是在沒有申請的情況下,商務部自行發起保障措施調查,這只是一種例外。
(二)調查程序和內容
在進行保障措施調查時,一般進行兩項調查:進口數量增長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進口數量增加調查是指商務部采取調查問卷和聽證會的形式對過去一段時間的進口數量做出統計,這種過去的期間通常為5年。產業損害調查是指商務部有關部門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因為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而受到的損害程度。而采取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問卷、抽樣、聽證、技術鑒定等調查方式,調查期間通常立案調查前的3到5年。
(三)做出裁定
通常情況下,保障措施調查期間為6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2個月,在此期間,商務部可以作出初裁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終裁決定。如果裁定是肯定的,那么還要確定要采取的具體措施,根據措施的不同來看是自行決定還是提交關稅委員會由關稅委員會決定。
五、我國保障措施法的完善和發展趨勢
我國保障措施法的體系雖然已基本形成,制度也漸漸完善,并在對外貿易的實踐中發揮作用,但仍然有許多不足:第一,我國對不同形式的保障措施的實施,由不同機構來決定,而與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相比,保障措施在實施程序方面相對簡單,可以主要由一個機構負責完成,而不需要分為不同的機構了分別決定,由一個特定的機構來決定也有利于避免多個部門調查多個部門決定所引起的行政效率低下或者混亂現象。第二,我國保障措施法的立法目的還或多或少帶有產業保護的色彩,應該端正立法宗旨,力求維護公平貿易發展,并推動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第三,我國對于采取保障措施的條件的規定還需要擴充,比如對國內產業的界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但美國等其他國家很多已經立法肯定了區域產業的保護問題,我國也應該學習他國的積極成果,對這個問題做出規定。第四,正如前面講實施條件的時候所說的,我國對進口增加與嚴重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標準并沒在理論上進行明確。是采取單一式還是綜合式?是原因之一還是要求是主要原因?這需要進一步進行立法明確。第五,關于保障措施的發起條件,我國的規定是要求進口產品數量的絕對增加和與國內生產相比的相對增加,這與wto的《保障措施協議》是不一致的,這不利于我國保障措施與國際立法相接軌,其實施效力也就不利于獲得國際組織的認可。第六,在評估進口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因素時,wto《保障措施協議》規定應該評估“所有有關的客觀和可量化的因素”,而我國則具體規定了要審查的相關因素,這樣就限制了保障措施的實施可能,也不利于適應現實中千變萬化的各種情況。第七,對于實施保障措施的通知與磋商,我國有關的規定與wto《保障措施協議》的有關通知的規定要求存在一定的差異,如立案調查的規定、調查結果等,我國應該盡量在此規定上向wto靠攏。第八,wto《保障措施協議》規定了貿易補償、貿易報復等規定,我國的《保障措施條例》對此沒有作出規定,這樣就可能忽視了外方的程序性的基本權利。
除此之外,我國在對農產品保障措施的規定也存在不足,與工業品相比,農產品生產周期長,銷售周期短,所以一旦進口農產品對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如果不能及時進行救濟,生產者的利益就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所以我國應對農產品的保障作出特殊的規定,但我國保障措施制度實際上并未充分考慮農產品的特殊性。
鑒于上述不足之處,我國應在以下方面作出完善和改進:
1.應當深入研究產業損害的情況,全面掌握和總結國內相關產業受到進口產品數量增加所導致的損害程度。不管是在理論還是在實踐層面,都應該加強對于損害的研究,而且鑒于入世以來我國產業受到的嚴重損害威脅更為突出,因此要加強對嚴重損害威脅的立法,這就會涉及到如何區分嚴重損害和嚴重損害威脅、兩者是否存在共存、如果共存如何處理等問題。
2.注重產業調整,作出產業調整的計劃。保障措施的實施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本國產業的保護的,但是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產業結構的問題,況且保障措施實施的目的也是應當以維護公平貿易為宗旨的,因此要從根本上保護本國產業的發展必須對我國產業進行調整,提高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3.研究保障措施的司法審查。對于反傾銷和反補貼,國際上都規定了司法審查程序,雖然還存在許多缺陷,但至少規定了救濟措施,但對于保障措施的司法審查,還并未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在未來的保障制度完善的過程中,應考慮此問題。
總之,我國保障措施的規定的級別還比較低,在完善我國保障措施制度的道路上,還有很長的道路要走,但是只要我們看到自身的不足,并有針對性地進行完善,必然會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
注釋:
黃文俊.保障措施法研究---理論框架與實證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頁.
張曉.中國進口產品保障措施實踐指南.經濟管理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頁.
參考文獻:
[1]莫世健.貿易保障措施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陳立虎.保障措施法比較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最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 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 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 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 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章 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20xx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xx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20xx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第六章 罰 則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第五十七條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 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于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二條 軍隊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由中國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制定。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處理結案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再重新處理。
醫療事故構成要件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第一條為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的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農業機械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農業機械,是指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的各種農用動力機械以及與其配套的作業機械。
第三條各級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轄區內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公安機關應當協助農機監理機構處理農機事故。
第四條各級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應本著有利于農業生產,方便群眾,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確保安全作業的原則,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
第五條農機監理機構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可以在鄉(鎮)、村的田間、場院等道路外的地方,對農業機械及其操作(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農機監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衣著整齊,佩戴標志,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農機監理人員的證件和檢查標志,由省政府制定,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頒發。
第六條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受省級公安機關委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負責上道路行駛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農用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核、安全教育、年度審驗、核發牌證等工作,并由農機監理機構具體實施。
農機監理機構應按照本規定,對在鄉(鎮)、村的田間、場院等道路外的地方行駛、作業和停放的前款所稱的農用拖拉機,實施安全檢查和處理農機事故。
第二章農業機械及其操作(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第七條購置的農業機械,必須在購置后3個月內,向當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入戶登記手續,并經初次檢驗合格,領取號牌、準用證或行駛證后,方可使用。
農業機械的轉賣、變更、報廢,應到當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轉籍、過戶、注銷手續。
報廢的農業機械不得轉賣或重新啟用。
第八條農業機械作業技術狀態應當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條件或安全技術要求。
第九條農業機械應當按農機監理機構規定的期限接受年度檢驗;農業機械因故封存、報停或大修后,需繼續使用,應接受臨時技術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使用。
第十條自走式農業機械及配套機械的改裝,應經省農機監理機構批準,并經檢驗合格,方準使用。
第十一條農業機械操作(駕駛)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農機監理機構考試、考核合格,領取操作(駕駛)證件,方可操作或駕駛。
(一)年滿18周歲;
(二)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操作(駕駛)要求;
(三)具有相應的操作(駕駛)技術知識。
第十二條農業機械操作(駕駛)人員應遵守農業機械安全管理法規、規章,執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或行駛規則,按時參加技術審驗,服從安全檢查,接受安全教育。
第三章農機事故處理
第十三條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鄉(鎮)、村的田間、場院等道路外的地方,因碰撞、碾壓、翻覆、落水、火災等造成人畜傷亡、機械損壞或其他財物損失的事故。
第十四條發生農機事故,操作(駕駛)人員應立即停機(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并及時向當地農機監理機構報告,聽候處理;不得偽造、破壞或者逃逸現場;確需移動現場物體時,須設置標記。
農機監理機構接到農機事故報案后,應立即派人赴現場處理。
第十五條農機事故當事人應當向農機監理機構陳述事故的經過,其他知情者應當提供有關情況。農機監理機構根據事故處理的需要,可以暫時扣留與農機事故有關的農業機械和有關證件,但扣留時間不得超過5日。
第十六條農機事故按性質分為意外事故、技術事故、破壞事故和責任事故。
對意外事故、技術事故,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農機監理機構依照本規定處理。
對破壞事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對責任事故,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處理。對負有責任需要給予治安處罰的當事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農機責任事故按傷亡損害程度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輕微事故:輕微傷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輕傷1至2人,或輕微傷3至10人,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大事故:重傷1至2人,或輕傷3至10人,或輕微傷1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50000萬元以下。
(四)重大事故:發生直接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萬元以上。
輕微事故、一般事故,由縣(市、區)農機監理機構調查處理;大事故、重大事故由縣(市、區)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地(市)農機監理機構派人參加,并會同當地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農機責任事故的責任,按照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責任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當事人逃逸或者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農機責任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應負全部責任。
第十九條脅迫、指揮他人違章造成責任事故的,應負事故責任。
當事人一方雖有違章行為,但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不負事故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農機監理機構作出的農機責任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農機責任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因農機責任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物損失,由責任者按所負責任大小,承擔一次性的損害賠償。
第二十二條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認定事故責任、確定造成損失的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農機監理機構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農機監理機構印章后生效。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訟。
第二十三條傷殘人員殘疾程度鑒定標準,損害賠償的項目、標準和方法,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章規定,沒有造成農機責任事故的責任人員,農機監理機構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吊扣3日以內操作(駕駛)或準用(行駛)證件;情節嚴重的,吊扣10日以內操作(駕駛)或準用(行駛)證件。
第二十五條造成農機責任事故的責任人員,農機監理機構應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負次要責任造成一般事故、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吊扣10日以內操作(駕駛)或準用(行駛)證件。
(二)負同等責任造成一般事故、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吊扣15日以內操作(駕駛)或準用(行駛)證件。
(三)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造成輕微事故、一般事故的,吊扣20日以內操作(駕駛)或準用(行駛)證件;造成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吊扣2個月以內操作(駕駛)或準用(行駛)證件。
(四)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操作(駕駛)人員,吊銷其操作(駕駛)證件。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農機監理機構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縣以上農機監理機構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對農機監理人員在執行公務中,、索賄受賄、枉法裁決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所稱的道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道路。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涉及的農業機械檢驗標準或技術標準、安全技術條件或安全技術要求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或行駛規則,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Abstract: The post evaluation of municip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can improve the management level of investment decision-making, enhance the management of the project and restrict the behavior of project participants.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post evaluation system of municipal construction project, evaluating content and characteristics, analyzes the methods of post evaluation of municipal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analyzes the success degree method of post evaluation of municipal construction project.
關鍵詞:市政建設后評價;評價體系;成功度法
Key words: post evaluation of municipal construction project;evaluation system;success degre
中圖分類號:TU9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08-0092-02
0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日益增加,政府投資需要滿足社會公共的需要,市政建設項目是以公益性為目的,具有非盈利性,因此,項目社會影響后評價是項目評價必不可少的部分;同時,項目后評價是判斷項目好壞的主要標準,因此,對市政建設項目進行后評價對于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提高決策的水平,增加投資效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
1.1 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市政建設的目的是服務于生產類行業,為生產類行業的生產提供條件,市政建設通常由政府投資進行實施,沒有直接的產品輸出。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是項目后評價理論及方法在市政建設的具體應用,對市政建設進行反饋是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最根本的目標。
市政艱辛項目后評價的目的還包括:①通過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可以確定是否達到了投資的預期的目標,項目是否科學合理;②通過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可以確定是否達到了項目的主要的效益指標;③通過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可以對項目成敗的原因進行總結和積累;④通過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可以獲得及時的信息反饋,在未來項目的決策中提出建議,在項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改進,最終實現提高投資效益的目標。
1.2 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的內容及特點市政建設的目的是謀求社會效益,一般情況除了收費的項目,沒有別的直接財務來源,但是間接的提升城市的形象,改善居民的生活質量,增加投資的競爭力,因此項目后評價主要從國民的經濟,建設項目的影響和持續性評價。市政建設是以公益性為目的,項目過程后評價,效益后評價和影響后評價是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的基礎,評價市政建設項目是不是能夠穩定持續的發揮社會,經濟,環境效益,是否能夠達到動態的平衡。因此,市政建設項目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①市政建設過程后評價。項目可行性報告,建議書,設計的文件,評估報告,資金申請書,合同,概預算報告,財務決算才來等相關文件和資料信息是過程后評價的依據;②市政建設的效益費用后評價。國家以及該地區的有關政府投資建設相關的法律,制度,規定等是市政建設效益費用后評價的依據;③市政建設社會影響后評價。該地區的總體的規劃,事業發展規劃等一系列的市政規劃是社會影響后評價的依據;④市政建設可持續性后評價。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的自我評價報告是可持續性評價的依據;⑤市政建設經濟后評價。
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具有以下特點:①市政建設更注重階段性,結論性的評價,政府更加重視項目結果和影響,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是搜集結論性的資料,同時需要進行分析總結,因此,具有綜合性;②市政建設是為城市提供服務,具有公益性,服務對象效益是否提高是市政建設投資效益的集中表現,因此,具有非盈利性的特點;③市政建設影響是多方面的,同時關系到國民經濟和社會效益,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中社會效益是非常重要的;④從公眾角度,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出于國家立場,評價人員是和工程項目沒有利益關系的單位,同時由各領域的專家對后評價的報告進行科學鑒定,避免上級領導的過多參與,從而保證了評價結果的公正性;⑤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指標沒有統一嚴格的界限,通常概念比較模糊,需要根據專家的建議和經驗,但是這些經驗,方法具有模糊性,因此,必須對這種模糊性進行量化,以保證評價體系的科學合理,因此,評價方法應該能夠處理多指標及模糊性較強的問題。
1.3 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的方法根據不同評價角度,評價依據,評價內容,市政建設項目有不同的評價方法。
1.3.1 對比法前后對比法和有無對比法都屬于對比法的范疇。將項目實施前后情況進行比較,是前后對比法。在后評價中,對比項目前期的可行性和經濟的預測與項目實際結果的比較,從而進行分析,可以揭示項目的計劃,實施的質量;將項目實際發生的情況和沒有項目可能發生的情況進行對比,是有無對比法。通過項目實施的資源代價和項目實施后的效果進行對比,其評價的關鍵是投入和產出計算的標準需要一致。
1.3.2 費用-效益分析法利用影子價格,影子匯率,影子工資以及社會折現率等國民經濟參數,分析市政建設的國民經濟費用及其效益,評價項目的可行性是費用效益分析法。后評價報告的基礎是項目實際運行情況,對市政建設項目費用效益分析法的結果能夠使得不能具體量化的社會效益也能夠得到回報,可以促進城市的建設。
1.3.3 邏輯框架法在事物間的因果關系理清的前提下,利用矩陣式圖形對項目進行定性分析的方法即是邏輯框架法。對市政建設后評價包括項目指標,項目目的,項目投入,預期效益四個層次,在進行邏輯框架編制中,按照因果關系分析邏輯關系,理清項目層次,找出問題關鍵,同時提出問題解決的方法和措施。
1.3.4 公眾調查法根據和市政建設項目地區公眾之間的雙向交流和溝通獲得原始數據,分析信息,并對信息進行整理統計。公眾調查法需要社會各個方面的積極配合,只有掌握準確數據,采用科學的統計方法,才能得出合理科學的結論。
1.3.5 成功度法根據專家組的經驗,綜合對各項指標的評價的結果,對項目的成功程度做出結論,是成功度法。政府部門是市政建設后評價報告的最終使用者,對項目的整體后評價進行分析,成功度法是一種綜合評價方法,根據專家的經驗建立一套評價指標體系和各指標的權重,通過對項目的各項指標打分或評級的方法,最后得到項目的綜合得分或綜合評級。
2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成功度模型研究
運用成功度法的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能夠更好的體現市政建設項目的社會經濟效益的重要性。
2.1 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成功度指標建立全面綜合反映市政建設成功程度的指標體系是建立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成功度的基礎條件。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成功度評價指標的選擇需要根據適應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原則。
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成功度指標評價的依據是數據的搜集和整理分析。現場觀察記錄數據,項目參與方提供資料,文獻和報表,調查問卷,專家意見等等都是數據和資料的來源;而對數據分析的方法一般采用對項目直接效果的分析和根據直接效果進行間接效果的分析。
市政建設項目成功度評價指標主要包括:①實施過程成功度。對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工程的立項實施系統的總結,是對項目前期工作的各個環節的效益進行的后評價;②項目運行成功度。一般是項目運行1~2年后的運行狀況;③效益-費用成功度。項目運營后國民經濟效益和與之對應的費用的狀況,一般利用影子工資,影子匯率、影子價格,社會折現率等參數,對根據這些參數為基礎的指標的參數進行后評價。④社會影響成功度。項目對城市的形象,空間結構,交通狀態的影響,是社會學理論在項目后評價的應用,側重了人文分析。⑤可持續性成功度。評價項目運行之后效果的可持續性。實現項目的預期目的,為公眾服務,滿足人們效益的可持續性能力的后評價,需要考察投資能否按時到位,項目的運行情況,公眾的態度,項目效益的持續發揮程度等。
2.2 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成功度指標的賦權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成功度指標的權重是進行評價的基礎,決定于多種因素,成功度指標賦權的方法包括兩類:①主觀賦權法,如專家咨詢法,Delphi法等,反映了各個專家和決策者對評價決策的各因素權重的主觀的判斷;②客觀賦權法。如主成分析法,模糊聚類分析法。主要是應用客觀信息通過統計數據分析確定權重。
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的研究目前還缺乏充足的經驗數據積累,主觀的賦權法受專家和決策者主觀影響較大,因此,目前較為合理的成功度指標賦權指標采用模糊聚類分析法。
2.3 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成功度模糊綜合評價以模糊數學為基礎的模糊綜合評價適合解決后評價中不具備大量經驗數據的分析的情況,能同時兼顧主觀和客觀因素,具有科學,操作性強和直觀的特點。利用模糊關系合成原理,把邊界不清,不易定量的因素定量化,進行綜合的評價。
構建指標評價體系,利用模糊聚類法對指標進行賦權,評價過程分別對實施過程的成功度,項目運營成功度,效益-費用成功度,社會影響成功度和可持續成功度等準則指標進行模糊綜合評價,再進行合成運算,對總成功度進行模糊綜合評價,從而對市政建設項目進行后評價。
3結束語
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能夠提高決策投資管理水平,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制約項目參與方的行為。規范項目后評價制度,構建合理科學的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體系,為項目后評價的實施提供依據。根據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的特點和方法,綜合分析各種評價方法,構建成功度評價方法可以為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提供參考和依據。
參考文獻:
[1]丁烈云,黃雁南,伍傳敏.市政建設項目后評價研究[J].基建優化.2006,(27)6: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