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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現場考核控制、提高職業技能鑒定質量,根據《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工作規程》(勞社培就司函[2003]126號)、《**省職業技能鑒定考務管理規程》(蘇勞社鑒[200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理論考試、技能考核現場的督導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現場的督導。
第三條省、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管轄范圍內的職業技能鑒定現場督導工作。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負責全省職業技能鑒定現場督導的組織實施工作,對省屬鑒定所(站)各等級職業技能鑒定、技師高級技師鑒定、中烹等八個職業三級以上鑒定以及全國、全省統一鑒定進行現場督導。
各省轄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負責管轄范圍內所屬鑒定所(站)、縣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現場督導。
第二章現場質量督導人員
第四條現場督導人員由省中心或市中心從取得《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證卡、具備質量督導員資格的人員中選派。可酌情選派巡考人員參與或協助。
第五條派遣現場督導人員,應簽訂派遣使用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按照誰派遣誰支付的原則,由委派單位支付督導費用。質量督導費用在收取的職業技能鑒定費用中列支。
第六條質量督導人員派遣實行回避制,與考試對象及考評人員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場考試的質量督導員。
第七條現場督導人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理論考試、技能考核和工作現場活動各環節實施督導活動的權利;
(二)在現場督導工作中,被督導單位及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提請其主管部門對相關單位及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拒絕向質量督導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的;2、阻撓有關人員向質量督導人員反映情況的;
3、對提出的督導意見,拒不采取改進措施的;
4、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干擾現場督導工作的;
5、打擊、報復質量督導人員的;
6、其它影響質量督導工作的行為。
(三)有獨立進行督導,并有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提出更改督導結果等非正當要求的權利。
(四)權益受到損害時,有向委派單位提出申訴的權利。
(五)督導活動結束后,有從委派單位獲得合理督導津貼的權利。
第八條現場督導人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有關規章制度,認真履行現場督導職責,客觀公正地實施現場督導,保質保量完成督導任務。
(二)與被督導單位及考評人員有利益關系時,主動提出回避。
(三)在執行質量督導任務時,必須佩戴《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胸卡。質量督導人員有權對考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予以制止或提出處理建議,但不得干預鑒定所(站)的正常考評工作。遇有重大問題,應立即向委派單位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遵守職業技能鑒定的各項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公開鑒定對象成績等數據信息。
(五)收集被督導單位及工作人員和考生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如實向委派單位反映。
(六)督導結束后,及時向委派單位提交現場督導表或現場督導報告。
第九條被督導單位應支持和配合質量督導人員的工作,主動向質量督導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相關資料、信息。
第十條現場督導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委派單位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質量督導員資格:
(一)違反鑒定有關規定的;
(二)因瀆職貽誤工作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或打擊報復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其它妨礙工作正常進行,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三章現場督導內容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現場督導包括鑒定現場的督導和工作現場的督導。
鑒定現場督導是對鑒定考核現場進行檢查督導,督導內容:檢查鑒定現場的組織管理與工作程序、考場設備與人員配備、考生資格的復核與抽查、考評人員的執考行為與考評能力、考場的管理與紀律、考務管理的實施與程序。
工作現場督導是對每次鑒定活動后期的工作現場進行直接督導和檢查。督導內容:檢查與督導理論試卷的閱評、操作技能及工件的評定、試卷質量分析及證書核發等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鑒定現場督導程序
(一)了解本次鑒定相關信息,明確督導任務。質量督導人員接到督導任務后,應向委派單位了解本次督導的有關信息,包括:
1、考點聯系方式、考核方案、考場安排、考評(考務)人員名單、參加鑒定人員名冊;
2、熟悉所考職業的國家職業標準;
3、了解命題形式、試卷交接、回收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二)鑒定現場督導過程中應完成以下任務:
1、參加考前會議,聽取現場考務安排及考評人員分工情況。
2、監督檢查考場布置和設備設施是否符合本次鑒定的要求。
3、對考評人員考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考評人員的配備是否符合鑒定職業的職業標準的要求,監督考評人員是否公正、公平、盡責履行職責,并于考試結束后對考評人員履職情況進行客觀公正評價。監督考務人員從事成績登統情況。
4、對考生資格進行復核,對出現的問題進行適當的處理。
5、檢查技能考核是否按照考核方案進行,考核工件是否按要求處理。
6、監督試卷啟封情況、試卷內容、試卷裝訂情況。督導人員監督考務人員或考評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拆封試卷,并監督考評人員檢查試卷是否完好、有無缺頁、份數是否與考試人數相符,是否與委派單位要求的一致,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委派單位報告并按要求處理。考試結束后監督考務人員按要求裝訂試卷。
7、對考場紀律和違紀問題檢查和處理。發現考生、考務人員、考評人員違紀的要及時處理,協助考評人員、考務人員維持考場秩序。
8、考試結束后,監督監考人員、考評人員填寫《考場記錄表》是否符合本場考試實際。
9、必要時,召集考生代表、考點代表召開座談會,了解對試卷、考務管理等鑒定業務的需求、意見和建議。
(三)督導結束后,填寫現場督導記錄或撰寫督導報告,對本次考試作出評價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如考試中發生違紀問題及突發事件,應寫清處理過程和結果。督導結果應于規定時間內交回委派單位。
第十三條工作現場督導程序
(一)理論試卷閱評和操作技能評定的督導
1、檢查閱卷評分人員的資格和考評人員的資格是否達到要求;
2、檢查閱卷人員和考評人員對評分標準的掌握是否一致和適度,全體評分人員對評分標準是否達成一致;
3、檢查閱卷和考評工作是否分工合理;
4、檢查閱卷和考評工作能否做到公正公平,當發現明顯誤差時應及時提醒;
5、維持閱卷評分紀律,及時發現制止閱卷和評分中的違紀和舞弊現象;
6、檢查閱卷和考評記錄簽署是否完整。
(二)成績登統和試卷分析的督導
1、可采取抽查方式檢查考務人員成績登統是否正確,操作工件評判結果是否對應登錄至相應考生名下。
2、質量督導人員應注意閱卷和考評人員是否對試卷和試題進行了分析,并對分析結果進行記錄,如在考試現場發放試卷質量反饋表的,應督促閱卷和考評人員將試卷分析結果擇要填入表中。
(三)證書核發督導
可采取資料抽查的方式,檢查鑒定所站上報的鑒定合格人員名冊是否與考試結果一致,簽名(章)是否齊全,證書核發是否符合程序。
第四章附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城鄉其他組織和公民,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母嬰保健工作實行以保健為中心、保健與臨床相結合、面向基層、面向群體和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母嬰保健服務必須堅持分級分類指導和方便群眾的原則,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母親和嬰幼兒提供相應的醫療保健服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母嬰保健服務體系,逐步增加對母嬰保健事業的投入,改善母嬰保健服務設施;要采取切實措施,改善農村母嬰保健條 件,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邊遠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特別扶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全省逐步推行母嬰保健保償制度。
第五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省母嬰保健工作。
州、市(地區)、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勞動、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母嬰保健的教育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對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條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衛生指導、婚前衛生咨詢和婚前醫學檢查服務。對邊遠山區、少數民族地區由省、州、市(地區)、縣(市、區)三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務。
第八條 全省實行婚前醫學檢查制度。暫不具備婚前醫學檢查條 件的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積極創造條 件限期實行。
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到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真實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條 實行孕產婦保健管理制度。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劃定的服務區域,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工作:
(一)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醫學保健指導與咨詢,對影響胎兒正常發育的遺傳性疾病、地方病的預防和治療提出醫學意見;
(二)建立孕產婦保健檔案;
(三)對高危孕婦實行重點監護;
(四)定期進行產前檢查和產后訪視,指導產婦科學哺乳,提供避孕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經檢查,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產前診斷,并提出醫學意見:
(一)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
(二)年齡超過35周歲的初產婦;
(三)有可能出生嚴重遺傳性疾病和先天畸形嬰兒的;
(四)懷孕早期曾服用具有致畸副作用的藥物或有與致畸理化因子有密切接觸、致畸微生物感染史的;
(五)羊水過多或過少,原因不明的多次流產、死胎、死產、胎兒發育遲緩、未觸到正常胎體的;
(六)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
第十二條 生育過嚴重缺陷嬰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必須到省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對確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經產前檢查,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或有嚴重缺陷的;孕婦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生命或嚴重危害健康的,醫師應當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育齡夫婦應當按照醫師出具的醫學意見,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規定,需要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須經本人同意,并簽署意見。孕婦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并簽署意見。
施行終止妊娠或結扎手術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休假,費用在社會統籌醫療費中報銷;受術者不能在社會統籌醫療費中報銷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予以解決。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鼓勵、提倡孕婦住院分娩。
高危孕婦應當在有條 件的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沒有條 件住院分娩的正常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負責接生的人員應當認真填寫孕產婦保健卡和分娩記錄。
第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接生人員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給新生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公安機關在辦理新生兒戶籍登記時,應當查驗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六條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孕產婦、嬰兒死亡、新生兒出生缺陷統計報告制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上報,并對孕產婦和嬰兒死亡原因進行定期分析。
第四章 嬰幼兒保健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的指導,積極推行母乳喂養,提高嬰兒的母乳喂養率。
第十八條 實行嬰幼兒保健系統管理。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新生兒建立保健卡,定期對新生兒進行訪視,對嬰幼兒進行健康檢查和全程計劃免疫。
第十九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開展新生兒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癥等疾病的篩查,并提出治療意見。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開展嬰幼兒常見病、多發病及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并對高危體弱者進行重點監護。
第二十條 嬰幼兒入托兒所、幼兒園,應當持健康檢查表和保健手冊辦理入托、入園手續。
從事托兒所、幼兒園工作的人員須進行健康檢查,持有健康合格證者方可上崗。
托兒所、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按照衛生、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醫學技術鑒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異議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醫學技術鑒定。
母嬰保健技術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醫學診斷證明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提交書面技術鑒定申請。母嬰保健技術鑒定委員會從接到鑒定申請之日起,一般應在30日內作出醫學技術鑒定結論。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復鑒。
省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第二十三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醫學技術鑒定時,須由相關專業的5 名以上單數成員參加,并實行回避制度。
申請醫學技術鑒定的費用由申請人預付,根據鑒定結論,由責任人支付。
醫學技術鑒定的具體程序和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條 實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制度。醫療保健機構凡開展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和涉外婚前醫學檢查,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須經州、市(地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并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施行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和助產技術的,須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婚前醫學檢查機構,同時送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從事母嬰保健的衛生技術人員,經考核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技術工作。
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和涉外婚前醫學檢查人員的考核發證,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婚前醫學檢查人員的考核發證,由州、市(地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和助產的衛生技術人員的考核發證,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加強母嬰保健專業隊伍建設,村衛生所應當配備接生員,負責母嬰保健工作。
第二十七條 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經考核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后,方可從事正常產的家庭接生工作。
第二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有效期3 年,期滿后由原發證機關重新審核。
第二十九條 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做性別鑒定。醫學上認為確有需要的,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 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為當事人保守秘密。婚前醫學檢查表一般應保存5 年以上,疾病案例應保存20年以上,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存根應當永久保存。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有關合格證書,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醫學技術鑒定、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和助產接生或出具婚前醫學證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醫學技術鑒定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或者責令停業,并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有關合格證書,擅自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采取其他方法終止妊娠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工作和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或擅自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執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 規定給予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應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應盡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威脅、毆打母嬰保健工作人員或以其他方式阻礙母嬰保健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 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2、用人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考核鑒定;
3、考核鑒定合格并同意按期轉正的,由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公務員管理科報送轉正申請材料。不同意按期轉正的,視情況給與延長試用期;
4、經市人事局審批同意后,在《錄用公務員審批表》上簽署轉正意見;
1.1科技成果考核科技創新成果包含科研項目成果、職工“五小”發明成果及職工及申報專利等。科技創新管理辦公室每月匯總各單位上報的科技成果,由科技創新成果鑒定小組完成成果的評審、鑒定,科技創新管理辦公室根據評審意見及鑒定結果打分,月底將考核結果匯總并提供給企業管理部,企業管理部將考核結果納入當月績效考核。1)績效考核實行月度考核。鑒定小組根據上報的科技成果在當月25日至月底現場驗收,按照項目產生的經濟效益、推廣應用范圍、實用性、解決安全問題等進行評審、鑒定。2)月度考核周期為當月26日至下月25日,各單位隨時上報本月的科技成果,當月25日以后上報的科技成果計入下月科技創新項目。3)項目考核得分根據項目數量、類別、級別得分,計入各單位當月績效考核。
1.2績效考核激勵辦法1)績效考核激勵包含每月各單位科技成果完成情況及每季度各單位科技創新項目綜合積分兩方面。科技創新管理辦公室于年初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下達各單位月度及年度科技創新成果任務,每月底按照各成果單項分值表進行整理,匯總出各單位的當月得分情況并進行排名。每月各單位科技成果完成情況按照“1分1項1‰”的原則與工資直接掛鉤的辦法實施。具體為:未完成一項扣除1分,多一項記1分;1分按照各單位當月結算工資的1‰進行加減計算,并最終計入當月各單位工資結算總額。每月各單位科技創新項目根據綜合積分排名“只獎不罰”的原則執行。具體為:綜合積分排名前三的單位或個人依據相關文件獎勵標準給予相應獎勵。2)每年進行一次全礦范圍內的科技成果評比和表彰大會,年度創新獎勵項目從每月評定的創新成果同等級中評選。3)年度創新狀元、創新能手和創新單位根據創新項目數量、創新項目的經濟效益、項目的推廣范圍、項目的實用性等綜合得分進行評比選出。
2、科技成果推廣
1)由科技創新管理辦公室月底匯總當月鑒定通過的科技成果,進行評比、篩選、確定全礦范圍內較好的創新項目并下發各單位,由各單位按照自身實際情況進行推廣應用。2)科技創新管理辦公室每月25日至月底對各單位的創新成果推廣應用情況進行打分,每應用一項加5分,每減少一項扣10分。
3、取得效果及存在不足
黃陵二號煤礦科技創新在未實施績效考核管理之前,全礦科技創新成果不足100項;自2012年科技創新實施績效考核以來,全礦共收集并鑒定通過395項科技創新成果。職工科技創新主觀能動性有了很大提高,全員創新氛圍濃厚。績效考核管理實施期間個別單位抱著完成任務,不扣分、不影響工資結算的態度,上報的材料質量不高,存在格式不完善、文字說明太簡單、缺少圖片或原理圖等問題,這都需要進一步加強管理與完善。
4、結語
問:農民工培訓怎樣分類?
答:針對擬轉移到非農產業務工經商的農村勞動者開展外出就業技能培訓;針對與企業簽訂一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崗農民工開展技能提升培訓;針對農村未能繼續升學并準備進入非農產業就業或進城務工的應屆初中高中畢業生、農村籍退役士兵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針對有創業意愿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農村勞動者和返鄉農民工開展創業培訓;面向縣域經濟發展,重點圍繞縣域內農產品加工、中小企業以及農村婦女手工編織業等傳統手工藝開展農村勞動者就地就近轉移培訓。
問:農民工培訓的重點內容有哪些?
答:根據產業發展和企業用工情況,可以組織開展靈活多樣的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重點加強建筑業、制造業、服務業等吸納就業能力強、市場容量大的行業的農民工培訓。做好水庫移民中的農民工培訓工作。同時,根據縣域經濟發展人才需求,開展實用技能培訓,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結合勞務輸出開展專項培訓,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勞務品牌,促進有組織的勞務輸出。
問:對農民工培訓補貼基本標準有哪些規定?
答:《意見》要求各省(區、市)要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培訓補貼政策,按照農民工所學技能的難易程度、時間長短和培訓成本,以通用型工種為主,科學合理地確定培訓補貼基本標準,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予以調整。各中心城市或縣(市)要按照同一工種補貼標準相同的原則,確定具體的補貼標準。優先對未享受過政府培訓補貼的農民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避免多部門重復培訓。
問:對農民工培訓的結業考核和發證是怎樣規定的?
答:為提高培訓質量,《意見》要求要建立統一規范的結業考核程序,加強對考核過程、考核結果和證書發放的監督檢查。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頒發培訓合格證書、職業能力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對經鑒定合格并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農民工,要按照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問:各部門如何分工合作,共同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
答:針對農民工培訓工作中存在的多頭投入、多頭管理、缺乏整體規劃、在管理中容易出現漏洞等問題,《意見》要求各地要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和組織的作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的農村勞動者技能培訓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農業部門主要負責就地就近就業培訓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教育部門主要負責農村初、高中畢業生通過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實現帶技能轉移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
問:如何提高企業在加強農民工培訓中的參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