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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地是指房屋以及按照規劃要求的配套設施所占用的土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關于一些用地的申請書,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用地的申請書1尊敬的__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領導:
在__招商引資政策的感召下,我們山東__農資有限公司經過充分的市場調查論證,決定在貴處投資建設“山東__倉儲物流有限公司”項目。項目有關規劃如下:
一、項目定位
山東__倉儲物流有限公司的市場定位為:依托蘇魯豫皖四省交界的特殊地位,以__為物流中心的核心,以__及周邊城市物流基礎設施與物流企業為基礎,以國家綜合運輸網絡為主干,構筑物流服務區域和物流服務主通道,形成__物流發展與運作的架構。物流的內涵為:構筑面向市區重要產業基地、商品集散地、城市消費功能區的1小時區域配送物流圈;構筑以__為中心,以__及市內周邊城市物流設施為依托,面向__及周邊城市的3小時分撥及終端配送物流圈;構筑以__為中心,以國內各主要經濟中心城市物流設施為支持的十二小時終端配送物流圈。
二、項目投資
本項目總投資3500萬元,其中:項目注冊資金500萬元,建設投資2700萬元,流動資金300萬元。項目所需資金全部由我公司自籌。
三、建設規模
本項目擬建在__經濟開發區內,占地50畝,擬建現代化標準倉庫1.8萬平方米,辦公樓占地面積1200平方米,司機食堂宿舍占地面積750平方米,傳達室占地面積50平方米,停車場及道路13350平方米,購置車輛36臺(其中12噸位車6臺,8噸位車6臺,2噸位車12臺,1噸位車12臺)及水電消防、綠化等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
現在特向領導申請項目建設用地50畝,懇請領導在百忙之中給與批復!
附:《山東__倉儲物流有限公司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用地的申請書2關于___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正文樣式)
(文號)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__分局(國土資源部或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我單位負責開發建設的__項目已經完成相關前期工作,特申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現就該項目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主要內容:建設單位設立情況、性質(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京部隊或其他性質單位)、業務范圍和本單位現有用地情況。
主要內容:該項目建設的相關背景、必要性;項目擬用地選址規劃依據和具?,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用地性質、建筑規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設方案詳細內容,項目投資總額和資金來源;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和已經取得的相關批準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
主要內容: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及確定的有關依據、標準等;建設項目用地的現狀權屬情況,包括總用地中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面積,用地現狀中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面積情況,占用耕地或基本農田的面積,占用耕地的及補充方式、標準和資金落實情況;建設項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況;建設項目相關用地指標情況,包括建筑密度、容積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或分攤土地面積)情況等。
附件:1、企業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
2.法人身份證明及委托書(復印件);
3.地形現狀圖(原件加蓋公章);
4.相關批準文件或其他輔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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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年_月_日
__項目申請報告
第一章 申報單位及項目概況
1.1項目申報單位概況
包括項目申報單位的主營業務、經營年限、資產負債、股東構成、主要投資項目、現有生產能力等內容。
1.2項目概況
1.2.1項目的建設背景
1.2.2建設地點
1.2.3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
1.2.4產品和工程技術方案
1.2.5主要設備選型和配套工程
1.2.6投資規模和資金籌措方案等內容
第二章 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分析
擬建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要求,項目目標與規劃內容是否銜接和協調。
(論證項目建設的目標及功能定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與項目相關的各類規劃要求,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等規定,是否滿足行業準入標準、優化重大布局等要求。)
2.1發展規劃分析
應闡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行業發展規劃等各類規劃中與擬建項目密切相關的內容,對擬建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規劃的要求、項目建設目標與規劃內容是否銜接和協調等進行分析論證。
2.2產業政策分析
擬建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產業政策的要求。
(闡述與擬建項目相關的產業結構調整、產業發展方向、產業空間布局、產業技術政策等內容,分析擬建項目的工程技術方案、產品方案等是否符合有關產業政策、法律法規的要求,如貫徹國家技術裝備政策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情況等。)
2.3行業準入分析
項目建設單位和擬建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行業準入標準的規定。(闡述與擬建項目相關的行業準入政策、準入標準等內容,分析評價項目建設單位和擬建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第三章 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
3.1資源開發方案
資源開發類項目,包括對金屬礦、煤礦、石油天然氣礦、建材礦以及水(力)、森林等資源的開發,應分析擬開發資源的可開發量、自然品質、賦存條件、開發價值等,評價是否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本章主要闡述項目方案中作為原材料的各類金屬礦、非金屬礦及水資源節約的主要措施方案,并對其進行分析評價。有關節能的分析評價設專章單獨闡述。)
(要闡述資源儲量和品質勘探情況,論述擬開發資源的可開發量、自然品質、賦存條件、開發價值等,分析評價項目建設方案是否符合有關資源開發利用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是否符合保護資源環境的政策規定,是否符合資源開發總體規劃及綜合利用的`相關要求。在資源開發方案的分析評價中,應重視對資源開發的規模效益和使用效率分析,限制盲目開發,避免資源開采中的浪費現象;分析擬采用的開采設備和技術方案是否符合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效率的要求;評價資源開發方案是否符合改善資源環境及促進相關產業發展的政策要求。)
3.2資源利用方案
包括項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資源品種、數量及來源情況;多金屬、多用途化學元素共生礦、伴生礦以及油氣混合礦等的資源綜合利用方案;通過對單位生產能力主要資源消耗量指標的對比分析,評價資源利用效率的先進程度;分析評價項目建設是否會對地表(下)水等其它資源造成不利影響。
(對于需要占用重要資源的建設項目,應闡述項目需要占用的資源品種和數量,提出資源供應方案;涉及多金屬、多用途化學元素共生礦、
伴生礦以及油氣混合礦等情況的,應根據資源特征提出合理的綜合利用方案,做到物盡其用;通過單位生產能力主要資源消耗量、資源循環再生利用率等指標的國內外先進水平對比分析,評價擬建項目資源利用效率的先進性和合理性;分析評價資源綜合利用方案是否符合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分析資源利用是否會對地表(下)水等其它資源造成不利影響,以提高資源利用綜合效率。)
3.3資源節約措施
闡述項目方案中作為原材料的各類金屬礦、非金屬礦及水資源節約的主要措施方案。對擬建項目的資源消耗指標進行分析,闡述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資源消耗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論證是否符合資源節約和有效利用的相關要求。
(對于耗水量大或嚴重依賴水資源的建設項目,以及涉及主要金屬礦、非金屬礦開發利用的建設項目,應對節水措施及相應的金屬礦、非金屬礦等原材料節約方案進行專題論證,分析擬建項目的資源消耗指標,闡述工程建設方案是否符合資源節約綜合利用政策及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就如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資源消耗提出對策措施。)
第四章 節能方案分析
能源是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解決能源問題的根本路是堅持開發與節約并舉、節約優先的方針,大力推進節能降耗,提能源利用效率。為緩解能源約束,減輕環境壓力,保障經濟安全,實可持續發展,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對企業投資涉及能源消耗重大項目,尤其是鋼鐵、有色、煤炭、電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重點
用地的申請書3鄧州市國土資源局:
鄧州市匯隆飲品有限公司備案的年產5.5萬噸純凈水,碳酸飲料及果汁飲料項目(項目編號:豫宛鄧州工[20__]00099)符合《河南省食品工業調整振興規劃》的規定,該項目建成對改變居民健康飲用飲用水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該項目位于鄧州市龍堰鄉北店村,需要進行基礎設施及廠房建設用地3.8畝。現該項目的前期相關工作已完成,特向貴局提出申請,并提供如下相關資料。
1、用地申請;
2、項目投資備案確認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或核準文件。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注意飲水健康。研究表明純凈水含有充分的氧氣及少量有益人體的.礦物質,對人體有活化細胞及促進新陳代謝的功能,可使身體增強免疫力及抵抗力。加之它衛生、方便的特點使得純凈水正日漸改變著人們的傳統飲水觀念。因此純凈水生產在市有著十分廣闊的市場前景。
為了滿足人們日益對健康飲水的需求,鄧州匯隆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瓶裝純凈水、桶裝純凈水、果汁飲料、碳酸飲料。公司建成后,可以為我鄉帶來50多個就業崗位,解決一部分人的就業問題同時帶動了我鄉的經濟發展。項目投產后,預計一期年產值1000萬元左右;二期投產后,年產值將達到3000萬以上。為政府創造更多利稅。項
目一期計劃投資400萬元,擬建成標準化廠房2間,倉庫1間,辦公室、財務室、化驗室、產品研發室、接待室各一間。上雙級反滲透水處理設備一臺日處理純凈水100噸一車間上全自動小瓶純凈水灌裝線一條,日生產純凈水2500件左右;二車間上全自動桶裝純凈水生產線一條,日生產純凈水1500桶左右。二期計劃投資200萬元,建成標準化廠房2間,三車間上碳酸飲料生產線一條日生產碳酸飲料3000件;四車間上果汁飲料生產線一條,日生產果汁3000件。以上幾項需要土地2500平左右。我們會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土地利用相協調。現根據國土資源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法》的有關規定提出如下申請:申請純凈水廠用地3.8畝。
以上申請,敬請批復!
此致
申請單位:
申請人:
用地的申請書4市國土資源局:
我單位負責開發建設的__項目已經完成相關前期工作,特申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現就該項目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建設單位設立情況、性質(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京部隊或其他性質單位)業務范圍和本單位現有用地情況。
二、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該項目建設的相關背景、必要性;項目擬用地選址具置、規劃依據和所在區域的功能定位,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用地性質、建筑規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設方案詳細內容;項目投資總額和資金來源;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和已經取得的相關批準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
三、建設項目用地情況
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確定的有關依據、標準和過程等;建設項目用地的現狀權屬情況,包括總用地中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面積,用地現狀中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面積情況,占用耕地或基本農田的面積,占用耕地的補充方式、標準和資金落實情況;建設項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況;建設項目相關用地指標情況,包括建筑密度、容積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或分攤土地面積)情況等。
特此報告。
附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行政機關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原件);
③標注項目用地范圍和坐標的地形圖(原件);
④其他有關資料(復印件)
(申請單位蓋章)
__年_月_日
用地的申請書5尊敬的領導:
您好!!
本人___(姓名),于__年__月入司,在公司的工作這段時間,本人深深被單位的企業文化所吸引。受公司企業文化的熏陶,本人深知,作為一個年青人,除了工作,仍然需要不斷地學習,充電,以便個人能力提高,為自己將來職業身崖規劃打下堅實的基礎。所以,本人于__年__月參加了會計資格證書的培訓,將于__年__月考試,出于每次培訓時間為每周星期天,所以本人現申請在本人培訓的這段期間(注名具體時間)內,如公司不是很忙的情況下,本人周末可以不用加班!當然,如果因公司有緊急事宜或任務須處理,本人將以工作為重,第一時間趕到公司!
盼望領導能給我一個學習的機會!!!!謝謝!!!
望領導批準!!!謝謝!!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賠償工作,保證辦案質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賠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執法組織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法制工作部門、政府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是負責具體辦理行政賠償工作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并審查賠償請求;
(二)審查被認為侵權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并就此提出意見;
(三)就具體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提出意見;
(四)了解、研究行政賠償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領導提出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建議。
未設立法制工作機構和行政復議應訴機構的行政機關以及行政執法組織,應當指定有關的職能機構或者有關人員負責具體辦理行政賠償工作。
第四條 對依法確認為違法并給被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政行為,被侵權人要求行政賠償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賠償。違法致害行政行為的確認途徑:
(一)經行政復議確認;
(二)經行政訴訟確認;
(三)由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確認。
第五條 行政賠償工作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七條 行政賠償工作機構的賠償工作人員與賠償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賠償的,應當自行回避;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請回避。
賠償工作人員的回避,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負責人決定。
第八條 行政賠償費用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財政部門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共同組成的賠償審核小組,具體負責對行政賠償費用的審核與監督。
第二章 行政賠償申請的受理
第九條 要求行政賠償的,應當遞交行政賠償申請書。行政賠償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賠償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條 行政賠償申請的受理機關:
(一)賠償請求人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其中賠償義務機關為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任何一個機關要求賠償,并由該賠償義務機關受理。
(二)與行政復議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由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受理。
第十一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行政賠償請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賠償請求事項屬行政賠償范圍;
(二)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符合法定條件;
(三)賠償請求在法定時效內提出;
(四)賠償請求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
第十二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賠償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對行政賠償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賠償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經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并填寫行政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二)賠償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經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審批后,填寫行政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三)賠償申請書不符合本規定第九條內容的,退回賠償請求人限期補正并注明補正的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四)不屬于本機關賠償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提出;已受理的,撤銷受理決定,并將賠償申請書以及有關材料移送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同時將撤銷決定以及移送情況告知賠償請求人。受移送的機關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有異議,可以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機關指定管轄。
第三章 行政賠償案件的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行政賠償案件受理后,賠償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查明以下事項:
(一)損害是否屬于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
(二)侵權起止時間和造成損害的程度;
(三)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行政賠償范圍;
(四)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對行政賠償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證據材料不足或者不能證明有關賠償事實的,可以要求賠償請求人或者有關部門補充證據材料,也可以自行調查收集。
行政賠償案件應當由兩人以上負責賠償的工作人員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應當提供或者由賠償工作機構收集公民被羈押、釋放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據,然后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賠償金額。
第十五條 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政賠償請求,在賠償請求人提供或者由賠償工作機構收集下列證據的基礎上,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確定賠償金額:
(一)法醫鑒定或者由醫療單位出具的醫療證明(包括住院證明、身體傷害證明、休息單等證明);
(二)醫療費用的票據;
(三)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書;
(四)造成死亡的死亡證明;
(五)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其撫養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無勞動能力人的有關證明;
(六)其他有關證據。
第十六條 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案件,在賠償請求人提供或者由賠償工作機構收集下列證據的基礎上,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確定賠償方式、金額:
(一)侵犯財產的基本情況;
(二)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單據或者其他憑證;
(三)已損壞、滅失、變賣的財產價格證明等有關證據;
(四)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憑證或者證明;
(五)其他有關直接經濟損失的證據。
第十七條 對行政賠償案件審查后,賠償工作機構應當提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意見,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審批。提出賠償意見的應當同時擬定賠償方案。
賠償義務機關認為需要賠償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金額進行協商。
第十八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予以賠償的,賠償工作機構根據該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意見,應當及時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對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案件,賠償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制作《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行政賠償決定書》和《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首長簽署;加蓋賠償義務機關印章。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責任的分擔有異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共同上一級機關的賠償工作機構負責處理。
第二十條 對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賠償案件結案后,賠償義務機關為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應當將行政賠償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在結案之日起15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賠償義務機關為人民政府的,應當將行政賠償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在結案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一經發現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應當主動予以糾正,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同時告知被侵權人可以在兩年內提出賠償請求。
第二十三條 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行政賠償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對行政賠償決定、不予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期間內,就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否賠償和賠償的金額以及方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行政賠償義務的履行
第二十五條 對已生效的行政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對賠償請求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所作的賠償決定,應當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完畢。
對與行政復議一并提出的賠償請求所作的賠償決定,應當與行政復議決定一并履行。
第二十六條 支付賠償金的,賠償義務機關憑生效的行政賠償決定支付。
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賠償義務機關憑生效的行政賠償決定履行。
賠償義務機關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第二十七條 由于賠償請求人的原因無法履行或者賠償請求人同意延期履行賠償決定的,可以延期履行。
第五章 行政追償
第二十八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違法行使職權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追償賠償費用。
第二十九條 追償的具體標準是:
(一)對故意違法的受委托組織追償其全部賠償費用;
(二)對故意違法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個人根據違法性質,賠償金額大小,個人實際承受能力,追償賠償額1/5至全部賠償費用,但最高不得超過其本人當年度工資收入;
(三)對有重大過失的受委托的組織視其情節追償賠償額1/2或者2/3的賠償費用;
(四)對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個人根據違法性質、情節,賠償金額大小,個人實際承受能力,追償賠償額1/3以下的賠償費用,但最高不得超過其本人當年度工資收入的一半。
追償的賠償費用應當在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追償決定之日起兩年內繳清。
第三十條 賠償的損害后果是由數人行為造成的,其相關人員可以作為共同被追償人,并根據各個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地位、作用、過錯程度,分別確定責任。
第三十一條 被追償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對追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追償決定的機關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作出追償決定的機關或者上一級機關經復查后,應當書面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追償決定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違法行使職權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個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賠償審核小組在審核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要求核撥行政賠償費用或者要求返還已經上交財政的財產的申請時,發現該賠償義務機關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行政賠償的,或者超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賠償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賠償費用;對超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賠償的,應當責令予以糾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對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工作機構負責具體事務。
第三十五條 按照本規定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的,應當使用《送達回證》。
第三十六條 全省各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辦理行政賠償案件的法律文書,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統一式樣。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
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五條取水許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區域內,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款各項用水規定具體的先后順序。
第六條實施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水功能區劃,遵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應當遵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間簽訂的協議。
第七條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地表水與地下水統籌考慮,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
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行政區域內批準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
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準取用地下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可開采量,并應當符合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的要求。制定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
制度的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收到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第十二條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申請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時間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水措施;
(七)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八)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章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四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灤河、珠江、松花江、遼河、金沙江、漢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
(二)國際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國際邊
界河流限額以上的取水;
(三)省際邊界河流、湖泊限額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取水;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內的取水。
前款所稱的指定河段和限額以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其他取水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第十五條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是確定流域與行政區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的依據。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簽訂協議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流域水資源條件,依據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區的市、縣(市)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各地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制定,并報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制定負責指導并組織實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可以參照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用水定額執行。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后,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準取水申
請。
第十八條審批機關認為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取水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審批機關在作出是否批準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因取水申請引起爭議或者訴訟的,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中止審批程序;爭議解決或者訴訟終止后,恢復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征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舉行聽證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所需的時間。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于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條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并重新申請取水。
第二十三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
審批機關應當將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情況及時通知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取水許可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類型;
(五)取水、退水地點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況下允許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許可證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只能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要求變更取水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水資源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
(二)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
(四)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的差別。
第三十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發展節水型農業。
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農村經濟發展狀況和促進農業節約用水需要制定。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糧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經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的步驟和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
第三十二條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水力發電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可以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發電量確定繳納數額。
第三十三條取水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
費繳納數額后,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的,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部分的水資源,由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符合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的取水,不繳納水資源費。取用供水工程的水從事農業生產的,由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實際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單位繳納水費,由供水工程單位統一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計入供水成本。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國家批準的跨行政區域水量分配方案實施的臨時應急調水,由調入區域的取用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三十五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分別解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因籌集水利工程基金,國務院對水資源費的提取、解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部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資源費。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是年度取水總量控制的依據,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結合實際用水狀況、行業用水定額、下一年度預測來水量等制定。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各地方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
第四十條取水審批機關依照本地區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出現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發生重大旱情時,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第四十二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審批機關應當按年度將取用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城市建設主管部門。
審批機關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需要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應當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時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并同時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發現越權審批、取水許可證核準的總取水量超過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議規定的數量、年度實際取水總量超過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及時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糾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取水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三)違反審批權限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四)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建設項目,擅自審批、核準的;
(五)不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或者對不符合緩繳條件而批準緩繳水資源費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資源費的;
(七)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八)其他、、的行為。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資源費,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
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對違反規定征收水資源費、取水許可證照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國稅系統稅收征管資料管理,保證稅收征管資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稅收征管信息資源的利用效率,為稅源監控、納稅評估、稽查選案提供準確依據,根據《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稅收征管資料管理辦法(試行)》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收征管資料是指國稅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活動中,受理納稅人報送和內部形成的,用以記錄和反映納稅人具體納稅行為并具有利用和保存價值的憑證、報表、賬冊、文書、文件、證明等各類資料的總稱。
第三條稅收征管資料管理包括稅收征管資料歸集、整理、移交、歸檔、保管、調閱、銷毀等環節。
第四條稅收征管資料管理遵循科學規范、安全集中、系統完整、簡便實用、真實準確的原則,實現資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條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征管部門是稅收征管資料管理的主管部門。稅收征管資料管理本著“誰受理、誰生成、誰保管”的原則,實行分工負責制。
稅收征管資料管理分歷史檔案管理和當年檔案管理。辦稅服務廳、稅源管理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負責當年受理資料的歸集、錄入、整理、裝訂、歸檔等工作。
稅源管理部門包括縣(市、區)國稅局所屬稅務分局和內設的稅源管理科(股)。其他業務部門指除辦稅服務廳以外的縣(市)區國稅局內設職能科室。
第二章稅收征管資料的內容和歸集
第六條稅收征管資料的歸集由各級國稅機關根據工作職責和業務環節分工負責。
第七條稅收征管資料歸集的內容包括:
(一)稅務登記類資料:包括設立登記、重新稅務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資料,驗證、換證資料,外出經營報驗登記資料,非正常戶處理資料,遺失稅務證件報告資料,存款賬戶賬號、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資料,納稅人跨縣(區)遷入、遷出資料等。
(二)認定管理類資料: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資料,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資料,稅務資格認定、年審資料,委托代征資格認定管理資料,納稅申報方式核定審批資料,一般納稅人簡易辦法征收申請審批資料,匯總申報申請審批資料,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資料等。
(三)發票管理類資料:包括發票領購、印制、代開、驗舊、繳銷、核銷、丟失、被盜、流失、稽核、擔保等環節依法形成的發票管理資料,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資料,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抵扣憑證審核檢查資料等。
(四)申報征收類資料:(1)申報類資料:包括各稅種申報表及其附表、財務會計報表,代扣、代收、代征稅款報告表,延期申報申請資料,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資料、委托金融機構代扣稅款協議書等;(2)核定類資料:包括核定財務不健全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資料,核定征收納稅人納稅定額調整資料等;(3)征收類資料:包括催報催繳資料,稅款征收憑證,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資料,欠稅管理資料,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欠稅人處置不動產或大額資產報告資料,注銷清算資料,稅收會統資料等;(4)減免退稅類資料:包括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資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申請資料,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申請審批資料,納稅人稅務事項備案資料,多繳稅款退付利息申請審批資料,其他退稅處理資料等。
(五)納稅評估類資料:包括評估對象確定、疑點問題分析、約談舉證、實地核查、評估處理各環節形成資料等。
(六)稅收法制類資料:包括催報催繳資料、違法違章處理資料,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資料,納稅人提起行政復議、賠償的申請書、附報材料及行政訴狀副本,國稅機關受理、審查行政復議、賠償案件的調查材料及相應的處理決定書,國稅機關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上訴狀、強制執行申請書等文書資料。
(七)稅務執行類資料:包括一般稅務執行資料,納稅擔保資料,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資料等。
(八)其他稅務文書類:指除上述文書資料外的其他稅務資料。
第八條:辦稅服務廳、稅源管理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各相關業務崗位將本環節歸集形成的稅收征管資料于當月月底前移交本部門檔案管理人員。
第三章稅收征管資料的整理、歸檔
第九條辦稅服務廳、稅源管理部門應建立當年資料室(柜),各業務管理部門應建立資料柜,并設兼職資料管理員進行管理。
第十條稅收征管資料分為長期資料和年度資料。長期資料包括稅務登記類資料、認定管理類資料、發票管理類資料,以及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書、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等不涉及所屬年限長期使用的資料。
第十一條稅務登記類、認定管理類、發票管理類和申報征收類資料,企業和個體建賬戶實行按納稅人逐戶設置制式檔案資料盒,建立單戶檔案;個體“雙定戶”實行按類別設置制式檔案資料盒,建立綜合檔案。
納稅評估類、稅收法制類、稅務執行類資料不論企業或個體一律按類別設置制式檔案資料盒,建立綜合檔案。
第十二條紙質稅收征管資料的整理、歸檔一般按以下流程操作:分檢資料—確定歸檔范圍—分類整理—裝訂—編制檔案號—裝盒—編目—上柜。
第十三條歸檔資料必須是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各環節和綜合征管軟件各崗位辦理完畢后的正式資料。資料應文字清楚、內容完整、手續齊全。
第十四條凡涉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需簽字、蓋章的文書必須以紙質形式保存。經省局同意取消納稅人紙質申報資料的除外。
第十五條稅收征管資料歸檔時應按稅收征管環節、時間順序依次排列,并按要求整理、裝訂成《稅收征管檔案》(附件1),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順序是:案卷封面、卷內目錄、資料、卷內備考表、封底。
(一)案卷封面包括目錄號、檔案卷號、分冊號、納稅人名稱、保管期限、形成年度、形成單位,在歸檔時應逐項按規定填寫清楚準確。
(二)卷內目錄包括順序號、檔案內容、頁號、備注,歸檔時要按順序填寫卷內目錄。
(三)稅收征管檔案卷內資料要按規定的順序進行科學排列,并依次編寫頁碼。同時,對密不可分的資料依次排在一起,即: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復在前,請示在后;結論性資料在前,依據性資料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卷內資料內頁編號一律編在檔案資料的右上角處。
(四)卷內備考表包括本卷情況說明、立卷人、檢查人、立卷時間。有關備考表中的內容,都應逐項填寫在備考表內。若無情況說明,也應將立卷人、檢查人的姓名和時間填上,以示負責。
第十六條資料管理人員在整理、歸檔稅收征管資料時,發現資料短缺不全的,應督促經辦人補齊,補齊后的才準予歸檔。
第十七條稅收征管檔案裝訂實行左側固定線裝,采用“三眼一線”裝訂法,以左、下邊整齊為主。裝訂好的檔案應做到資料齊全、順序規范、目錄清晰、裝訂整齊牢固。
第十八條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原則上應統一設置歷史檔案室,負責歷史稅收征管檔案的保存。長期資料和當年的納稅人資料由所屬稅源管理部門、辦稅服務廳按誰受理誰保管的原則分別負責保管在各自的資料室(柜)。次年三月底之前,將當年的納稅人資料(注銷納稅人包括長期資料和當年資料)移交本級局歷史檔案室保存。
對條件確不具備的縣(市、區)局,具有征收職能的全職能稅務分局形成的歷史檔案資料可由稅務分局保管,但要有專門的歷史檔案室,并明確專人負責管理。
資料移交時,應填寫《稅收征管資料移交清單》(附件2),列明資料名稱、份數,交接雙方清點核對、簽章(簽字)、注明移交、接收時間。
第十九條對稅收征管檔案的案卷,以主管國稅機關為單位編制案卷目錄,以歸檔范圍的排列順序編制流水號。單戶檔案卷號按照便于查詢的要求,結合稅務登記編號編制。綜合檔的檔案卷號為檔案類別的順序號,稅務登記類為DJxx(xx為順序號。下同)、認定管理類RDxx、發票管理類FPxx、納稅申報資料類SBxx、納稅評估類PGxx、稅收法制類FZxx、稅務執行類ZXxx、其他稅務文書類QTxx。
第二十條稅收征管資料按所屬年度歸集、整理,跨年度的月份或四季度申報資料歸檔到所屬年度資料中,企業所得稅年度報表資料應歸入次年的稅收征管資料中。納稅評估資料按稅款入庫時間進行歸檔。
第四章稅收征管資料的保管
第二十一條稅收征管資料歸檔后,必須妥善保管,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稅收征管檔案的保管必須做到“三專”、“六防”,即:專人、專柜、專庫(室),并有防火、防盜、防蟲、防潮、防塵、防高溫等項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稅收征管檔案的保管期限按其類別的不同,要求如下:
(一)一般稅務行政處罰案件,保存期為十五年。
(二)其他稅收征管檔案,保存期為十年。
稅收征管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從檔案所屬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計算。長期資料自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計算。
第五章稅收征管資料的調閱
第二十三條稅收征管資料的調閱包括查詢、借閱、調用。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和人員調閱稅收征管檔案時,應填寫《稅收征管檔案調閱單》(附件3),按檔案管理制度履行有關調閱手續。
(一)本機關國稅人員調閱稅收征管檔案,由檔案管理部門同意;國稅系統其他單位人員調閱稅收征管檔案,由縣(市、區)國家稅務局主管局長簽署意見。查閱稅收征管檔案的,應在指定的場所進行;借閱、調用稅收征管檔案的,應按規定的時限及時歸還。
(二)國稅機關以外單位調閱稅收征管資料,須持本單位介紹信,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查閱稅收征管檔案應當在檔案室進行,調閱人要為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和國稅機關保密。
(三)調閱稅收征管檔案時,檔案管理人員應在現場,并做好登記和調閱資料記錄,填寫《調閱檔案登記簿》(附件4)。
第二十五條調閱人調取稅收征管資料,應妥善保管,不得損毀、丟失或更改相關內容。
第二十六條調閱人歸還調取的稅收征管資料時,檔案管理員要認真檢查所調取的資料是否完好、齊全。如發現有丟失或損毀的,責成調閱人負責補正。
第二十七條超過期限未歸還的,由檔案管理員負責督促歸還,歸還時應辦理核銷手續。
第六章稅收征管資料的銷毀
第二十八條稅收征管資料在保管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擅自銷毀。
第二十九條稅收征管檔案保存期滿后,應嚴格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編制檔案銷毀清冊、實行監銷制予以銷毀。具體工作程序為:由檔案管理人員提交稅收征管檔案銷毀報告并編制銷毀清冊,報請縣(市、區)國稅局局長審核批準后,指定兩名以上的監毀人員進行銷毀,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失去保管價值、雖未到保存期限的稅收征管資料,需要銷毀的,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銷毀可采取粉碎、燒毀等方式進行。
第七章稅收征管資料的檢查及責任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稅機關應建立和實行稅收征管資料檢查考核及責任追究制度,制定資料管理的質量標準,每年按照要求對基層單位征管資料進行專項或綜合檢查,并將檢查考核情況作為征管質量考核的主要依據。對未按資料檔案管理規定執行或未達標的,視不同情況分別追究當事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應定期對稅收征管資料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其主要內容及標準為:資料收集是否齊全、完整;整理、裝訂是否統一、規范;歸檔、使用是否符合規定;保管是否實行“三專”、“六防”;調閱、銷毀是否履行了必要手續。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市、區)國稅局、上級國稅機關可以視情況,根據相關規定對其責任人追究相應責任。
(一)收集錄入稅收征管資料不及時的;
(二)隱匿稅收征管資料、不完整移交的;
(三)保管不善,造成稅收征管資料檔案毀壞、遺失的;
(四)擅自銷毀稅收征管資料檔案的;
(五)未按規定保密的;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賠償費用,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向賠償請求人支付的費用。
第三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支付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賠償義務機關能夠通過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實施國家賠償的,應當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對其造成損害,需要返還財產的,依照下列規定返還:
(一)財產尚未上交財政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返還;
(二)財產已經上交財政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返還。
第六條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財政機關負責管理。當年實際支付國家賠償費用超過年度預算的部分,在本級預算預備費中解決。
第七條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核撥。
第八條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核撥國家賠償費用或者申請返還已經上交財政的財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下列相應的有關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申請書;
(二)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
(三)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書;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賠償決定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者依法實施追償的意見或者決定;
(六)財產已經上交財政的有關憑據;
(七)財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第九條財政機關對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請進行審核后,應當分別情況,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
(一)財產已經上交財政,應當依法返還給賠償請求人的,應當及時返還;
(二)申請核撥已經依法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及時核撥。
第十條財政機關審核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請時,發現該賠償義務
機關因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賠償的,或者超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賠償的,可以提請本級政府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第十一條賠償義務機關向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或者返還財產,賠償請求人應當出具收據或者其他憑證,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將收據或者其他憑證的副本報送同級財政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責任者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國家賠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核撥的,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應當上繳同級財政機關。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家賠償費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和核撥制度。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機關依法追繳被侵占的國家賠償費用:
(一)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賠償費用的;
(二)挪用國家賠償費用的;
(三)未按照規定追償國家賠償費用的;
(四)違反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
國家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