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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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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

      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第1篇

      上一道“緊箍咒” 探索監督新途徑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健全“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的制度。如何貫徹好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把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和監督權結合起來,防止在人事任免過程中出現“重任命、輕監督”,甚至“只任命不監督”的現象,是青浦區人大常委會一直在思考、探索的工作。今年年初,區人大常委會在廣泛征求意見、深入研究討論的基礎上,決定探索實施以“履職情況滿意度”測評的方式,加大對被任命干部的監督力度。經多方聽取意見、反復比較研究,主任會議決定對與民生密切相關的旅游、體育部門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進行履職評價,同時研究制定了《青浦區人大常委會關于聽取區旅游局、區體育局局長履職情況報告并開展滿意度測評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評議指導思想、報告內容、方法步驟等,成立了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為組長的滿意度測評工作小組,著重對被任命干部貫徹實施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落實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辦理區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完成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

      聽多方聲音 讓代表、群眾廣泛參與

      在對區旅游局局長、區體育局局長履職情況開展的評議活動中,區人大常委會堅持走群眾路線、廣泛聽取群眾對被任命干部的意見建議。“旅游事業是否較以往有所發展,有無亮點呈現”;“小區體育健身配套設施是否齊全”,“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建設如何”;“兩位局長服務基層的群眾意識強不強”等問題,人大代表、人民群眾最有發言權。常委會組成人員結合分組走訪代表活動,通過座談、實地查看等方式,感受區旅游局、區體育局的工作情況;通過區人大各代表小組組織區人大代表在聯系村居和接待選民等活動中了解區旅游局、區體育局的工作情況;測評工作組通過聽取匯報、工作調研和督辦代表建議等方式,掌握區旅游局、區體育局的工作情況。代表、群眾的廣泛參與,使測評工作組比較全面掌握了被評議人員的工作情況,為常委會開展后續評議工作打下了扎實基礎。

      有評議有詢問 使測評更加客觀真實

      今年5月和9月,區旅游局、區體育局局長分別在區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報告了履職情況并接受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滿意度測評。會上,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區人大代表對報告進行了評議,并就推動全區旅游業轉型采取的舉措,如何重視對代表關于旅游事業發展議案和建議辦理,如何謀劃公共體育活動場館規劃建設、加強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等等方面提出了詢問,報告人現場回答。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報告人的工作情況進行無記名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當場公布。會后報告區委,同時抄送區政府、區委組織部。區人大常委會這種把對人和對事的監督結合起來的做法,增強了被任命干部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公仆意識。

      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第2篇

      一、基層工商干部履職風險的類型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反腐、反失職、反瀆職力度的加強,法律法規對工商干部履職的要求也越來越明晰。目前,就基層而言,履職風險來源主要是散見于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和規定,主要是從五個方面對工商業務干部的履職標準進行了細化和具體化。如果對它們理解不深、重視不夠,履職的風險將會大大增加。

      1、行政許可行為引起的履職風險。就注冊登記條線而言,風險主要來源于四個方面:一是對前置審批把關不嚴謹。表現在工作上就是需要前置審批文件的,沒要;不需要的,亂要。這兩種行為,一方面可能是業務不熟;另一方面,就是個別人員,存在靠山吃山和雁過拔毛的卡、要思想。二是對登記事項把關不嚴謹。對需要審查的事項輕易放過,更有甚者,幫助企業做假。例如,不認真審查有限公司的出資行為,甚至幫助、參與公司的虛假出資行為。三是對細節審查不嚴謹。雖然法律法規對工商部門的要求是形式審查,但是,如果是很明顯就能看出存在問題的,工商部門的審查責任將無法回避。四是對許可審批的具體環節不清楚。不在規定的時限內,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目前,較容易出現問題的是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注銷、吊銷手續。

      2、行政處罰行為引起的履職風險。從工商部門的實際情況看,一是因行政處罰程序不當帶來的風險。如在行政處罰中不按程序進行送達,在做出責令停業、吊銷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按規定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等。二是在處罰中的不廉行為帶來的風險。一些執法人員經不住當事人的不擇手段的利誘,接受當事人的吃請和禮品,被拉下了水,不按規定進行處罰。三是隨意增減處罰幅度帶來的風險。一些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隨意加大或減少處罰的幅度,結果是以罰代管,當事人繼續從事非法經營行為。

      3、行政強制措施引起的履職風險。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只有《行政處罰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直銷管理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10余部法規,賦予工商部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實際上,一些執法人員為了辦案方便而超范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普遍存在。這種不按規定采取強制措施的行為,一旦給當事人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必然會引發行政訴訟,一旦敗訴就會有一個責任追究的問題。

      4、行政確認行為引發的履職風險。工商部門的行政確認行為主要是對外或提供證明。近年來,工商部門在探索新的監管思路上有了很大突破,尤其在信用監管方面。對單位和個人來講,我們監管信息,必須有根有據,必須有的權利,特別是在一些有關企業商業信譽的事項時,要慎之又慎。在企業檔案查詢方面,要嚴格按照檔案查詢的管理辦法,認真審查查詢人員的資格,不能將企業的商業隱私供無關人員查詢。在對外出具證明時,只能就事論事,就材料而出具證明,不能超過職權,隨意為企業的經營情況或產品作擔保。從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人員,更不能有向社會推薦企業產品的行為。

      5、行政監督行為引發的履職風險。工商部門除市場準入和行政執法外,還承擔著許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在許多高危行業、重熱點行業監管上,責任不可小視。例如,在對危化品銷售監管上,必須認真監管到位,保證檢查的質量和數量,在職責范圍內,確保檢查工作落實到位,切不能閉門造車,該檢查的不檢查,該簽字的不簽字,出了事故,后悔莫及。

      二、基層工商干部履職風險的形成原因

      研析上述風險的類型,我們不難發覺履職風險形成的兩大重要原因:

      (一)客觀原因

      一是法律法規分工的不完善。隨著《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相繼頒布實施,工商部門的職能領域得到了擴展,但同時也帶來越來越大的執法風險。在這些法規中,有些條文對部門責任的規定并不明確,導致部分不應由工商部門承擔的責任卻往往由工商部門“買單”。由于工商部門監管的領域太廣,承擔的責任太重,且無證與無照存在前扣關聯性,多數地方都會將責任劃給工商部門,而其他許可審批部門卻依然可以穩坐“釣魚臺”。二是某些政府部門的壓力。某些政府部門為了招商引資,對一些并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有的地方專門出臺文件,限制甚至阻止工商部門對一些企業進行正當的執法檢查。如果工商部門不遵守當地的“規矩”就要承受極大的壓力,如果違心地執行“規矩”則又會承擔瀆職風險。三是執法軟硬件條件的限制。目前市場上銷售的日用商品品種繁多,單是容易引起責任事故的食品就有上百種,要在現有的人力狀況下實現對轄區流通領域內所有商品類別的監管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在裝備方面,工商部門無產品檢測機構,嚴重地制約了工商部門職能的發揮。

      (二)主觀原因

      主觀原因主要是六個方面:一是部分人員思想素質差。部分執法人員自身素質低下,不能正確對待自己的身份和權力,忘記了自己的職責,從而走向犯罪的道路。除此之外,外界的利益誘惑也對一些意志薄弱的執法人員產生了不良的影響;二是認識上不夠重視。當前,多數工商干部沒有樹立起責任風險意識,認為無論是行政賠償還是職務犯罪離自己都還很遙遠;三是工作責任心不強。雖然目前建立了各種責任制度,但真正能夠落實的寥寥無幾。由于責任追究制并未落實到人頭上,導致部分工商干部責任心不強;四是工作程序不到位。基層工商部門普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認為不管是白貓還是黑貓,只要能夠完成上級下達的目標任務就是好貓;五是業務素質不夠高。有一部分工商干部不加強業務學習,不及時更新知識,干什么工作都憑借老經驗或是跟著感覺走。六是小團體利益作祟。某些單位負責人為了小團體和個人利益不惜鋌而走險,必將導致責任的追究。

      三、工商干部規避風險的思考及對策

      有崗必有權、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有險,法律法規既然賦予了每個工商干部監管市場秩序的權力,責任當然不可推托。當然,只要我們依法行政,認真履職、盡職,再大的風險也是可以避免的。

      就組織而言,可從四個方面幫助干部規避風險:

      一是分清責任,建議地方政府進一步明確各部門之間的權責。今年以來,泰州工商系統積極向泰州市委、市政府建言獻策,出臺了《泰州市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明晰了各個部門在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方面的職責,并進行了廣泛的宣傳,這就有利于從法律上保護基層一線從事監督的工商干部。

      二是進一步做好政務公開工作,強化政務督查。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辦事程序、辦事時限及承辦人員基本情況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示,實行“陽光政務”,盡可能避免暗箱操作。同時,要加大政務督查力度,抓好“三個結合”:督查與交叉檢查相結合、自查與他查相結合、明查與暗查相結合,對登記材料、案卷等及時進行隨機抽查,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

      三是建立執法權力制約制度。實行案源發現錄入報告制。辦案單位要建立案件登記臺帳,詳細記載案件來源、發現時間、匯報時間、立案時間、調查人員、經辦人等,便于在發現問題時及時向相關人員追究責任。同時實行執法過程相互制約,即嚴格落實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操作的法律規定。推行重大案件集體會診制。以合理把握處罰尺度,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克服行政處罰中畸輕畸重現象的發生。實施強制措施規范管理制。對查封、扣押及罰沒物資建立詳細的清單,采取專人專管,指定場所保管,以避免出現違規使用等情況。

      四是適時開展警示教育。對本系統內的職務犯罪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使執法人員不能抱有任何僥幸心理。對本系統執法人員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傾向也不能輕易放過,要通過思想教育、勸戒引導等方式方法及時糾正干部的錯誤觀念和思想。

      就個人而言,可從四個方面,自覺規避履職風險:

      一是樹立掌權為民、執法為公的思想。我們工商干部的職權是組織上賦予的,組織賦予我們權力,是為了讓我們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為經濟發展服務。如果我們把它異化為個人撈取好處的權柄時,就違背了組織授權的初衷,與依法治國的原則背道而馳。作為基層工商干部,直接接觸各類管理對象,受到的誘惑、面對的人情更多,更復雜。在這樣的環境下,要時刻自我警省,勿以惡小而為之,自覺加強職業道德的學習,切實做到警鐘長鳴。

      二是加強法律法規和各項規范性文件的學習。法律法規和政府的各項規定,是我們從政行為的準繩,我們每一項行為的作出,都必須于法有據。所以,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對每一位工商干部來說,尤為重要。必須認真地學習它,理解它,在工作中運用它、執行它,嚴格按規矩辦事,再大的風險,都能避免。

      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職位設置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各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第4篇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

      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

      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三)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實行微機管理。一是要進一步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拓寬信息收集來源,特別要增加高管人員履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資料;二是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檔案管理軟件,對監管檔案實行計算機管理,對高管人員及時將高管人員任職期間的違規違紀情況、責任案件或事故等記錄在案,并作為對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重要依據,以此增強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同時要實現全國范圍內的資源共享,提高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效率。

      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第5篇

      一、實施綜合監管給基層工商所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一)實行綜合監管的現實意義與要求

      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工商所通過實施綜合監管。實現了由靜態管理向動態管理、由被動管理向主動管理、由履行單一職能向履行綜合職能的轉變。通過整合監管力量和資源,最大限度減少了管理與執法的疏漏或重疊,優化管理職能,拓寬監管領域和權限,有效解決了上下分離、登管脫節、各自為政的問題,實現工商監管職能全面有效到位。工商綜合監管職能和管理權限重心逐漸下移,也對工商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樹立科學的監管理念。只有這樣,才能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客觀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管理體系,合理劃分工作職責和權限,明確工作程序和標準。整合系統執法資源,在履行職能的過程中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

      2、實現職能的準確定位。只有準確定位管理職能,明確工作任務,才能建立合理的監管機制,有效配置各項資源,才能保證忠于職守,勇于負責,圍繞自身職能不斷研究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探索科學監管的途徑和模式。

      3、采取先進的監管手段,提高工商所的綜合監管效能。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工商部門監管的對象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市場監管的手段也必須不斷更新,實現現代化、信息化和科技化,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真正按照市場運行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實現科學監管。

      4、提高人員綜合監管素質。增強工商所的綜合監管效能,關鍵在于人員素質的提高。工商部門尤其是處在一線的工商所干部,必須加強學習,切實掌握工商法規,提高自身素質,不斷提高管理能力。適應科學監管需要。

      (二)實施綜合監管遇到的困難及主要原因

      實際困難有以下幾個方面:

      1、基層工作能力不足,機構運轉不順暢。工商所內部機構沒有完全按照“小局大所”的監管模式設置,基層單打獨斗、各自為戰的局面時有存在。形成應對執法環境的能力、適應市場形勢的能力、調控市場秩序的能力不足等等。

      2、基層執法裝備不足。工商所的巡查執法裝備少且差,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執法車輛和各種檢測設備等現代化監管技術設備不能配備齊全,且有的設備破舊,性能低下,不能滿足辦公和監管執法的需要。

      3、目前基層工商所實際承擔的任務和職責已超出了《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規定的范圍。但是工商所還要受到《條例》的約束。另外在地方政府干預下,工商所承擔了過多的法定職責以外的工作,如創建文明衛生城市、市場建設規劃等。工商所不能專心有效地履行市場監管的法定職能。

      形成上述困難的原因主要有:

      1、基層人員能力不適應綜合監管的要求

      由于長期以來形成基層人員固有定勢,基層工商所存在隊伍素質不高、執法能力低下、監管手段單一現象。不能適應綜合監管的要求,不能借助現代化管理平臺進行巡查監管,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對待許多新形勢下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監管存在缺位。

      2、基層監管力量不適應綜合監管的要求

      經濟戶口管理體制推動了“小局大所”的模式初步形成,工商所承擔了大量的監管工作。但是,工商所人員配備并沒有隨著監管工作量的增加而相應增加,加上基層一線監管人員普遍年齡老化,工商所不能很好地適應監管維護好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監管不能實現全面盡職。

      3、基層工商所職能定位不適應綜合監管的要求

      綜合監管要求工商所基層建設實現規范化,整體工作向實現“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法治化”轉變。目前工商所法律地位及職責定位不夠明確。基層工商所對職能的認識和定位與省市局存在上下錯位的現象,上級局更多地強調監管職責,要求全面落實監管與發展、服務、執法、維權的四個統一,而現實中基層工商所則更多地偏重收費,強調經費保障,在多數時候存在以經費多少決定巡查監管工作量多少的現象。

      4、協作機制不適應綜合監管的要求

      一是內部運行機制不完善,工商所現行執法監督機制仍不夠完善,綜合崗位和巡查監管崗位銜接不好。登記與管理脫節,內部監督制約差,缺乏有效監督。二是聯合執法機制不完善,沒有形成相應的制度約束,各部門聯合執法處于松散狀態,日常工作中不能做到信息互通,各自為戰現象普遍存在。

      二、綜合監管困難報告制度的基本做法

      綜合監管困難報告制度,是指基層工商所在實施綜合監管職能時,對超越自身權限和能力范圍內的管理問題,盡全力仍然解決不了的前提下。通過及時填寫綜合監管履職困難報告單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報告,借助上級權能實現對轄區經濟秩序的有效管理的一種形式。其主要做法是:

      (一)發現問題及時填寫困難報告單。基層監管人員發現問題后,在盡全力履職情況下不能解決的,或發現不屬于工商行政管理范疇,在規定時間內填寫綜合監管困難報告單,向工商所分管領導報送。分管領導審查后發現問題超出自己職權范圍的,在報告上簽署意見后,報工商所長。

      (二)工商所組織力量解決問題。解決不了的及時向上一層級報告。工商所長對下一層級遞交的履職困難報告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并統籌力量解決;如果是工商所層級解決不了需報告分局或同級政府部門的,由工商所提出處理建議。需報告上一級政府的,由工商所報告分局后,以分局的名義報送。同時在報告單上注明工商所的處理情況和建議。

      (三)上級部門整合監管資源,集中力量解決問題。報告單上報后,在規定時間內,上級部門組織相關力量,進行綜合整治。工商所此時仍然要做好配合工作,便于上級部門及時了解情況,使整治工作在短期內取得較好效果。

      為了促使工商所各個崗位環節都能各負其責,保證在每一層面都能圍繞綜合監管目的,盡全力進行監管,我局在實際工作中,還具體明確綜合監管困難報告的范圍,明確綜合監管困難報告的原則、層級和時限,明確綜合監管困難報告的程序及要求,明確綜合監管困難報告的內容、登記及責任追究方式。

      三、全面實行綜合監管困難報告制度取得的成效

      綜合監管困難報告以履職盡責為目標,提高基層監管工作質量和監管效能,建立暢通的工作渠道,實現有效監管。我局自實行綜合監管困難報告以來,在多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整合監管資源,實現有效監管

      綜合困難報告的實行。有效地實現監管資源整合,工商所內部和上級相關職能部門在工作中能有效銜接,實現履職盡責的綜合監管目的。分局錦屏工商所在查處

      取締一例無照經營加油站過程中,監管人員采取限期辦照、責令停業、下達處罰決定等措施,仍然未能達到預期管理目的。鑒于該無照經營涉及危險品,隨時可能引發安全責任事故,監管人員及時果斷地作出綜合監管困難報告,上級有關部門按照市、區兩級政府關于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責任的分工,組織聯合執法,落實關停措施,實現了初期監管目的――停業整頓。

      (二)提升了基層工商所解決難題的能力

      實施綜合監管,就是為了提升監管效能。在實施綜合監管困難報告前,工商所現有的力量很難解決監管中出現的難題。面對嚴峻現實。基層監管人員容易產生畏難情緒,對待困難不是想方設法去解決,而是簡單地采取逃避方式,以至于難題越來越多,監管工作不能取得好的效果。實施綜合監管困難報告后,在自身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基層可以借助上級部門的力量。很容易地解決監管過程中產生的難題,不僅提升了監管效能,還提高了基層人員工作的積極性。

      (三)有效地分流監管責任,降低風險

      在現行體制機制下,工商所原則上了解干什么,怎么干,困難如何解決,責任如何分流。綜合監管困難報告制度的推行,使本職以外的管理事項得到落實。為達到管理目的奠定了基礎,也使部分責任流轉到了上級或其他職能部門,從而降低了基層監管崗位的履職風險。緩解了基層人員對履職風險盲目恐懼的心理,主動履職、全力盡職的意識強了。

      (四)促進了基層職能的準確定位和內部運行機制的完善

      由于困難報告制度從多方面對監管行為作了規定,所以在各個環節都要求監管人員始終堅持依法履行監管執法行為。通過綜合崗位和巡查監管崗位有機銜接,實現登記與管理相聯結,加上內部監督制約。基層監管人員對職能定位有了準確的認識。各個環節在日常工作中能做到相互暢通,內部運行機制日趨完善,基層監管工作基本實現系統性。

      四、實行困難報告必須把握的幾個具體問題

      (一)正確認識困難報告,不能將報告效力擴大化,把監管責任無限上交

      困難報告的執行標準是局、所兩級的爭論焦點,客觀依據很難把握。無論是網格監管人員,還是巡查組、工商所,都要對綜合監管困難報告制度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困難報告制度的實行,的確對基層綜合監管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可以防止實際工作中監管困難問題擴大化或出現意外情況,通過上級的權力和有效管理,將監管問題縮小或消除,從而分擔基層的監管責任,化解監管工作中的問責風險。但是,在工商所也容易形成一個誤區,就是將困難報告的效力擴大化,認為凡是綜合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只要打一個報告就萬事大吉,該監管不去監管,該盡全力不盡全力。通過一紙形式的制度,將監管責任無限上交,造成上一級部門被牽扯大量的精力,監管效能被大大地制約。

      (二)困難報告要一事一報、一報一結、一報一回復,規范化運作

      綜合監管困難報告是一種請求報告,將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在規定的時限內通過規定的形式上報,只有實行一事一報工作制度,才能使上報的問題得到及時的解決。如果進行多事一報,往往讓上一級不知道哪一個輕重緩急,反而不利于問題的解決,有時甚至干擾監管工作的正常開展。上級部門,也要認真對待下級上報的履職困難報告,做到一報一研究、一報一了結,在自身層面解決不了的要及時向自己的上級報告,并將情況及時回復給下級。這樣上下才能及時有效溝通,有利于綜合監管工作中的困難問題得到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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