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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穩定的法律制度是風險投資得以順利發展的重要保證。而在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進行設計之前,應該清楚地認識到我國現行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缺陷。惟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對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進行合理的設計,進而為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證。
1.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現狀。我國的風險投資從萌芽到現在已經有十幾年的歷史,其間,我國也陸續制定了一些與風險投資相關的行政法規,如《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條件和辦法》、《關于設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等。這些法規為我國高技術風險投資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為高技術風險投資法的制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隨著我國高技術風險投資的不斷發展,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目前還缺乏風險投資的基本法,與其密切相關的輔助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這種立法滯后的狀況嚴重制約了我國風險投資業的運作和發展。
2.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關于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的限制。《公司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法》為合伙企業設計了一套既要承擔無限責任,又要雙重征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形式。這使得我國的合伙企業這種組織形式對風險投資者來說毫無吸引力可言。目前在國際上已被證明最有效率的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在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公司中,少數掌握廣泛專業知識的風險投資家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內管理公司,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在承擔高風險的同時也享受高回報,能夠有效地激發其工作熱情;大多數提供風險資金絕大部分的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對內不參與管理,對外承擔有限責任,亦可以獲得相對穩定的回報,從而保證了風險投資基金的來源。可見,有限合伙制是組建風險投資公司最行之有效的組織形式。另外,《合伙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一限制顯然不合理。有限合伙是投資的組合,為了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允許“機構”充當合伙人使之與國際慣例接軌應是可行的立法方向。《合伙企業法》的這一規定限制了風險投資規模的進一步擴大。
(2)關于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金額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這一限制無疑將造成大量資金閑置,無法充分發揮風險投資基金的增值作用,限制了各種資金采用風險投資形式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3)關于風險投資公司設立條件的限制。《公司法》對股東人數作了如下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成立。”這里對股東人數規定了上限,而“五十個”股東的上限顯然不足以為風險投資公司籌集大量的風險投資資金,風險投資資金的籌集需要更多的股東參與。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雖然在股東人數上尚未規定上限,但是卻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作了如下限制:“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應向社會募集。”事實上,在國外發起成立風險投資公司的大多為專業性人才,他們組建風險投資公司主要是為風險投資公司提供專業化的管理,并不是也不可能是風險投資資金的主要提供者。《公司法》對于風險投資公司發起應認購股份的規定未免過高。
(4)關于風險投資基金供給的限制。風險投資運作的重要條件是有巨大的風險資本來源和通暢的風險資本籌集渠道。風險投資多是以分散投資以降低風險,這就要求風險資本較為雄厚,渠道來源較為多樣。在美國及歐洲其他國家,風險投資基金供給來源不僅包括個人和政府基金,更為重要的是諸如養老基金、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等機構投資者。我國的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等也是目前最有實力參與風險投資的機構投資者。但是我國的《商業銀行法》、《養老基金管理規定》都不允許其參與風險投資活動。《保險法》對保險基金的運用雖然有所放開,可以以一定方式投入股市,但是對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風險投資行業則缺乏合理的規范和指導,極有可能導致保險基金從事風險投資的盲目性和過度性。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風險資本的有效供給量和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
(5)關于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很顯然,按照這條規定,風險投資家無法要求風險企業回購其持有的股份。《證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要約收購或協議收購的方式。”這條規定是允許風險投資家采用邀約收購方式的退出策略。但現行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同時又規定,收購方在持有目標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2%時要作出公告,且自該事實發生日起兩日內不得購買該股票,當持股數達到30%時應當發出要約收購。由于初次公告時持股比例偏低,只有5%,致使收購者目的過早暴露;持續購買的比例只有2%,當購買股數達到30%發出要約收購時,收購方要公告13次,這樣必然會使收購目標的股票價格持續不斷上漲,給收購方帶來巨大的成本障礙。因而這顯然是不利于風險投資家采用要約收購的方式從被投資企業退出風險資本。
(6)缺乏專門的稅收優惠制度。為了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大多數國家對風險投資有各種稅收優惠,即向投資于風險投資行業的人傾斜,靠對個人所得的免稅政策來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把資金投向風險投資領域,即使投資失敗了還有稅收減免來減少損失。而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風險投資的稅收法律和政策,我國現行稅法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判斷標準是采用“獨立核算”原則。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外的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風險投資公司要執行一般實業投資公司的稅收規定,對投資公司的收入征一次稅,同時對投資人分得的收入又征一次稅,這種重復征稅的行為顯然不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顯然,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不利于境外資金進入我國風險投資業。
(7)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頒布的《合伙企業法》是繼《公司法》之后,按照訂立協議、區別處理出資方式和投資者責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場主體立法。它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理應提供一個有利健康的法制環境。該法為普通合伙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卻完全沒有考慮到有限合伙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也沒有估計到我國經濟發展對這一企業組織形式的需求。所以,該法為普通合伙制量身定制,卻限制了有限合伙制的發展。該法第五條規定:“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第八條規定:所有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這就排除了部分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合法性。
(8)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完善。在風險投資運作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一個重要的內容。沒有嚴密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就不可能有效保護風險投資的創新規律,風險投資的迅速發展也就無從談起。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在內的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并參加了若干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在相關制度上逐步與國際接軌。但是,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更新對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及整個法律體系產生了巨大沖擊,以他人商標或商號搶注為域名、將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聯網供公眾閱覽下載、擅自將他人在互聯網上的信息收編成書、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人身權、名譽權或散布法律禁止的其他信息等問題,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均未涉及到。另外,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仍普遍存在,尤其在風險投資的重要領域之一——軟件業內,盜版猖獗,屢禁不止,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加大執法力度。另外,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配套法規尚顯不足,應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設計構想
針對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鑒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設計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現行法律為風險投資的發展掃除障礙。風險投資是知識經濟時代的產物,其運行規則與傳統經濟的運行規則有重大差異,而我國現有法律體系是建立在傳統經濟基礎之上的,是對傳統經濟的法律調整。由于新舊兩種經濟的運行方式和運行機制的差異,使調整兩種經濟運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新經濟的出現對現有法律體系造成巨大沖擊,也是對現有法律體系突破。現有法律體系由于時代局限,并為對新經濟時代的風險投資加以調整,現有法律的許多內容甚至對風險投資的運行構成法律障礙。這已在上面進行了詳細的論述。為了培育我國風險投資市場,逐步建立風險投資運行機制,指導、規范、推動風險投資業的健康發展,我國應該對現行的法律進行修改完善,消除現行法律法規對風險投資設置的障礙。具體來說:
(1)修訂《公司法》。《公司法》雖然為規范風險投資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礎,但在某些具體規定上存在著不少與風險投資發展相沖突的地方,因此,應該對之進行修訂。具體來說:修改關于我國現有公司組織形式的規定,加入有限合伙這種公司形式,給予有限合伙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修改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自由轉讓出資的條款;第一百四十七條關于發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條款;第一百四十九條關于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的條款;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條件的條款。刪除第十二條關于一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時,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的條款或者修改為由公司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其對外投資的數額和比例;改統一資本金實收制為例外資本金承諾制;擴大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在公司注冊資本的比重,以知識產權入股的比例可由出資人協商確定,法律不作硬性規定;放寬風險企業上市的條件等等。
(2)修訂《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法》作為一部規范投資者出資方式、協調投資者權利與責任的重要法律,理應為推進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應該修訂《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有限合伙制為我國合伙的一個重要組織形式,以充分發揮有限合伙制在處理出資方和投資者責任形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另外,從合伙制在美國的運作可以看出,合伙企業的行為所受的約束是合伙內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間的相互約束。這種合伙內部約束的執行比法律更及時和有效。同時,這種約束的內容由合伙人之間討價還價決定,有利于形成自發性的制度創新。所以,修訂《合伙企業法》的目的應該在于明確社會對合伙的約束,同時明確合伙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對相關細節規定過細。
(3)修改有關限制風險投資供給的法律法規。包括《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養老基金管理辦法》。對這些法律法規予以修改,適當放寬對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允許它們適度地參與風險投資,如允許一定比例的養老基金、保險金和商業銀行存貸差額資金參與風險投資,同時規定只能通過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這樣做不僅可以滿足養老基金、保險費用長期保值增值和增強商業銀行自身生存與長遠發展的需要,同時也能解決我國目前風險資本有效供給不足和風險投資公司風險資本規模偏小的現實難題。
2.制定風險投資核心法律——《風險投資法》和《風險投資基金法》。在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一旦條件成熟,可制定風險投資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風險投資法》。《風險投資法》是指導我國未來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基本法,在風險投資法律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對于推動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起著關鍵和決定性的作用。這部法律主要是調整投資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以及監管部門之間的投資權益和義務關系,應該對風險投資主體、對象、運行機制、退出機制、法律責任等作出詳細的規定。從指導思想上應該是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和規范基金的運作為核心,鼓勵和支持風險投資,充分保障風險投資參與者的正當權益,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產業化,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快速、高效發展。
風險投資基金作為投資工具,通過專業人員的管理進行分散的組合投資,從而分散風險。因此,風險投資基金是風險投資制度迅速發展的必要準備和關鍵。而我國目前還缺乏這方面的專門性法律。因此,針對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客觀實際并借鑒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成功經驗來制定《風險投資基金法》顯得尤為必要。制定《風險投資基金法》時應充分賦予其對基金的發起、募集、設立和運作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的法律權威。這就要求《風險投資基金法》應對風險投資基金的運作監管作出盡可能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風險投資基金法》至少應該規定以下內容:(1)投資主體;(2)基金的組織形態;(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資的監管,等等。
3.建立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和政策。在風險投資業運作過程中還需要包括稅收、知識產權、政府采購、風險投資保險等輔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應該盡快建立完善的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體系,以促進風險投資業的加快發展。
(1)修改完善稅收法律制度。首先,生產型增值稅應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我國目前主要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企業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勵投資和鼓勵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因此有必要借鑒大多數實行市場經濟的WTO成員的經驗,考慮生產型增值稅向避免投資重復征稅的消費型增值稅轉變。這意味著本期購入的固定資產已納稅金可以在本期憑發票全部抵扣,盡管固定資產的價值并不會全部轉化到當期的產品或服務中去。所以,盡管總的稅額不會減少,但會減輕當期納稅負擔,從而有利于鼓勵高技術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消除增值稅重復征收帶來的弊端。另外還應該適度降低增值稅的稅率,加強增值稅的稅收征管等等。其次,應該將判斷納稅人的標準由“獨立核算”原則改為“獨立法人”原則,以解決合伙的雙重稅負問題,引導民間資金流入風險資本市場。
(2)制定《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法》。相對于美、日等風險投資業比較發達的國家,我國在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較為落后。政府有關部門應組織高技術專家和法學家調查評估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及相關的法律對高技術保護的能力,發現存在的問題;對高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進行跟蹤研究;探討符合中國高技術發展實際需要又與國際水平一致的保護模式。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調整和完善現行的知識產權法的相關內容,進而制定專門的《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法》。
(3)制定新的《破產法》。在實踐中,總會有一部分風險投資難免失敗,其中一部分甚至是血本無歸的,這就使得破產清算成為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一種明智決策。因為如果不及時將投資退出,只能帶來更大的損失。目前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僅僅適用于國有企業的破產案件,《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過于粗疏,因而應加緊制定新的《破產法》,其中對于風險投資企業和風險投資公司的破產問題應做相應規定。
(4)完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的法律制度。一是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二是填補法律空白;三是加強對中介機構法律控制力度。目前最重要的是有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化和可操作性,這是有關法律控制能落實到位的關鍵。
三、結束語
風險投資的有效運作對法律制度環境有著較高的要求,完善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是風險投資事業得以正常高效運作的重要制度保證。然而我國奉行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諸多缺陷決定了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設計任務的艱巨性。因此,為了充分發揮法律對風險投資事業的保駕航護作用,我國尚需抓緊立法,彌補原有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爭取在短期內為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制度環境。
【參考文獻】
關鍵詞:風險投資發展變遷
一、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歷程
最早的風險投資活動出現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當時美國與歐洲的一些財團以鐵路、鋼鐵、石油以及玻璃工業為投資對象,進行風險投資,但不是現代意義上的風險投資活動。真正風險投資開始于二戰以后,而風險投資業的長足發展則是1971年美國成立了NASDAQ證券交易系統以后,經過20世紀80年代的迅猛發展,風險投資業進入了黃金時期,在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取得了驕人的成績,風險投資的規模和支持風險投資的企業數量都在不斷增加。據2001年美國《總統經濟報告》顯示,1980年美國風險投資總額為7.19億美元,到2000年風險投資總額已經達到1000億美元,美國的風險資本投資在20世紀80年代年均增長17%,進入90年代后增長速度提高了一倍。
風險投資極大促進了美國經濟的發展。首先,風險投資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據調查,風險投資企業近年來提供的就業機會以每年34%的速度增長,與此同時,美國幸福500家(Fortune500)公司每年以4%的速度在減少工作職位。美國全國風險資本協會2001年發表的一份研究報告說,過去30年中,風險資本投資為美國創造了760萬個就業崗位和每年1.3萬億美元的公司銷售收入;其次,受風險資本支持的公司在穩固美國技術的領先地位上起了主要作用。有調查顯示,這些公司在前5年中投入新技術和產品開發的資金平均高達1220萬美元,R&D預算的增長率是幸福500家公司的3倍,二者在R&D上的人均投入額之比為3∶1;另外,創業投資企業在GDP增長作出了貢獻。自克林頓執政以來,美國經濟進入了最長的增長時期,這很大程度上來源于“新經濟”在美國經濟發展的推動。據調查,創業投資企業銷售收入年增長率大約為38%,同一時期幸福500家公司的銷售增長率僅為3.5%.
風險投資基于其對新技術企業的發現和培育,使后者成為經濟持續增長的支柱,這給各國政府帶來了一個普遍的觀念,即風險投資基金能夠彌補金融市場對小企業融資的不足,因而要形成持久的新技術企業的資金供給源,必須大力發展風險投資和創業板市場。在各國政府的大力扶持下,風險投資業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它所支持的產業同樣跨越了地域限制并進入世界市場。正如歐洲的風險投資公司正用日本有限合伙人的資金資助著美國企業;日本成了全球范圍內的一家主要投資人;韓國、中國臺灣和其他泛太平洋國家的經濟實力也在增強,風險投資業現在已成為一個國際化產業。
二、風險投資的制度演進
考察國際風險投資發展歷史,風險投資的投資行為發生了明顯的變化,這種變化主要表現在投資階段和融資功能上。根據這種變化,風險投資分為古典風險投資和現代風險投資。古典風險投資主要對早期階段的新興企業進行投資,它更多具有產業資本的性質,而現代風險投資則具有更多商人資本的性質。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風險投資在全球范圍內飛速增長。除了美國之外,古典風險投資方式幾乎沒有得到發展,取而代之的是商業投資主義。
據統計,1995年歐洲風險資本為55.4億歐元(美國同期為57.4億歐元),其中投入技術創新項目啟動階段的資金僅為5.7%(美國為26%)。日本的風險投資也多投資于企業的后期成長階段至股票上市這段期間。不難理解,風險資本來源和組織形式的不同決定了其投資行為的差異。
20世紀80年代以后,美國風險投資業在擴展階段融資、杠桿收購和并購融資上的總數量和案例持續增長并表現出一定的周期效應。
近年來,隨著網絡熱的興起,風險投資家又將大量資金投入到初創企業,僅在2000年第一季度,就有227億美元沖入新興高技術公司,而上一年同期數額為62億美元,并且不包括各大型企業、公司內部的風險投資基金所投向公司附屬風險投資公司的資金額。2000年4月,納斯達克股指發生大震蕩后,美國風險資金的投向發生了重大變化,75%的美國風險資金投向了比較穩定的公司,而不是新上市籌資的公司。過去風險資金趨之若鶩的因特網銷售和服務公司已經排除在風險投資的投資偏好之外。
三、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動因
美國風險投資投向的變化說明,僅僅從靜態層面來理解風險投資基金行為和效率是不夠的。風險投資業的不斷變化,歐洲、日本等地區風險投資與美國風險投資存在的巨大差異,根本原因在于風險投資的利益驅動。
為了能不斷籌集到新基金,風險投資家必須向潛在投資者展示其投資理念和期望的投資回報。在商業性的私有權益資本市場上,只有預期收益率高于其他投資方式的基金才可能獲得投資者的青睞。反過來,投資經理人為了迎合投資者的需要,便會對基金的投資理念和戰略進行調整。從根本意義上講,投資經理人在投資時并不是根據自己的判斷,而是要體現資本的意志。如果原來的投資戰略達不到要求,那么投資者必然要求風險投資者調整投資組合。因此,通過比較美國和歐洲資本市場的回報率,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么美國的風險投資機構比較熟衷于對初創創新企業投資,而歐洲的投資機構則多偏重于并購業務。
從美國不同類型基金的業績表現來看,投資于早期階段企業的風險投資回報率平均并不低于后期階段投資和并購業務回報率,然而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風險投資基金似乎也更偏愛于成長后期企業的融資。
1.早期階段投資的風險巨大。由于大多數初創企業可能幾乎沒有什么利潤,更有一些新技術行業的公司贏利的前景也十分渺茫,對于風險投資公司而言,實現收益的途徑主要是通過股權轉讓獲取的資本利得,而這對投資者而言充滿了不確定性。這種高風險可能帶來的高收益也許會吸引了大量的投資者,但前提是投資者必須對獲利的方式有一個清晰的判斷和計劃。例如,早期由于人們對網絡技術的發展前景普遍看好,而對于開發和應用網絡技術的企業的盈利能力并不是很清楚,當資本市場采用了被稱之為“市夢率”的評價方式來判斷網絡企業的價值,并降低了企業上市的門檻時,風險投資家對初創的互聯網企業青睞有加,其原因在于風險投資家相信一個企業只要有好的創意和商業構思,便可以獲得資本市場的認同,從而實現投資回報。事實也是如此,網絡泡沫破滅后,互聯網相關行業投資的一年期內部收益率僅為-27.7%,但三年期的內部收益率仍然高達35.7%.這也就是說,早期投資于該行業的投資者獲得了豐厚的回報。然而,當一貫強勁支持風險投資公司股票的納斯達克股市出現風吹草動,不再支持這種“虛擬經濟”時,風險投資家就要考慮投資戰略的調整。創新公司只有在具有明晰的企業經營模型、良好的市場前景和嚴格管理的條件下,才有望獲得風險投資。因為風險投資家可以確保這類投資對象即使不能上市,也可以通過并購方式退出。因此,在風險投資過程中,風險投資家在選擇項目時首先想到的不是被投資企業的獲利方式,而是其自身的獲利方式。
2.風險投資家籌集資金的需要。有限合伙制下,作為普通合作人的風險投資家需要每隔兩到三年籌集新的基金。為了吸引新投資者,風險投資家必須要顯示其過去的業績,這對風險投資家而言是一種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但是,由于風險投資的特點,風險投資企業的短期回報與長期回報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這在早期階段投資表現尤為明顯。因此,風險投資家必須有意識地對投資組合做相應的調整,以滿足融資的需要,即使這并不符合現有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
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J].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問題研究[J].經濟與管理,2007(3).
3、李力.中國私募基金的監管問題[J].研究經濟金融觀察,2007(5).
4、江河.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現狀及規范化建議[J].審計與理財,2005(S1).
[論文摘要]投資會有一定的風險,而不同的投資者對于風險的容忍度是不同的。因此,如何依據個人的風險容忍度,制定與之相適應的資產投資方案就顯得非常重要了。本文首先對投資者的風險容忍度進行評估,然后依據評估結果、以10萬元為例對投資者提出相適應的投資建議,盡力做到獲利性、安全性與風險承受能力的統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收入水平不斷提高,手中的閑錢也逐漸多了起來。2004年我國的GDP達到13.65萬億,稅收收入2.57萬億,全國個人儲蓄存款突破30萬億。而如何利用這些錢進行合理投資就成了人們必須考慮的問題。
有些人只是單純地把錢存進銀行以求“保險”,但由于銀行的低利率、通貨膨脹等因素,這種方式已不再“保險”。而還有些投資者對風險沒有足夠的重視,他們在股市里無所顧及,一旦把握不好就會血本無歸。
投資就是為了實現其資本的增值,它沒有什么成文的標準和準則,重要的是了解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本文以10萬元為例對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提出相適應的投資方案。
一風險容忍度的評估
選擇你所認為最適合的答案。
1有一個很好的投資機會,但是你得借錢,體會接受貸款嗎?
A絕對不會B也許會C肯定會
2你所在的公司要把股票賣給職工。公司計劃3年后上市,在上市之前,你不能出賣手中的股票,也沒有任何分紅。但公司上市時,你的投資可能會翻15倍,你會投資多少買公司的股票々
A一點兒也不買B四個月的工資C八個月的工資
3你剛剛獲得了一個大獎!但具體哪一個由你決定,你希望是:
A4000元現金B50%的機會獲得7000元C25%的機會獲得20000元
4你的投資期限長達15年以上,目的是養老保障,你更愿意怎么做?
A投資于保本基金,重點是保證本金的安全。
B一半投資于保本基金、一半投資于偏債券基金。希望在低風險的同時還能有些增長。
C投資于不斷增長的股票基金,其價值在短時期內可能會有巨幅波動,但10年后有巨額收入的潛力。
5你買入一種基金一個月以后,其價格上漲了20%,假設其他基本情況不變,你會怎么做?
A拋出并鎖定收人B保持賣方期權期待更多收益C更多地買人,等待上漲
6你買人一種基金一個月以后,其價格下跌了20%,假設其他基本情況不變,你會怎么做?
A拋掉再試試其他的B什么也不做,等待收回投資
C買入,這正是投資的好機會
7現在換個角度看上面的問題,你的投資下跌了20%,但它是資產組合的一部分,用來在3個不同的時間段上達到投資目標,
(1)如果目標是5年以后,你會怎么做?
A拋出B什么也不做C買人
(2)如果目標是10年以后,你會怎么做?
A拋出B什么也不做C買入
(3)如果目標是20年以后,你會怎么做?
A拋出B什么也不做C買人
將你所選擇的答案A乘以1、B乘以2、C乘以3,然后相加就得出了測試的結果。如果分數為9-4分,你可能是一個保守型的投資者:如果分數為15-21分,你可能是一個溫和型的投資者;如果分數為22-27分,你可能是一個激進型的投資者。
(資料來源:TheWallStreetJournal)
二相應的投資方案
為了應對可能發生的意外和醫療事故,對于各種投資方案都首先拿出兩萬元購買兩全分紅型保險。因為根據保監會的規定,保險公司至少將拿出當年度分紅保險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給客戶,保險公司至多只能留30%,這樣就做到了有事保障、無事分紅。
1保守型的投資方案(一)
建議用3萬元購買國債,國債的風險低,很適合保守型的投資者。比如2006年11月開售的憑證式國債利率也有了較大的上漲,3年期和5年期分別上漲了0.72%和0.81%。加息后的國債受到了人們的熱烈追捧,在極短的時間內被搶購一空。國債的優點很多,而上述憑證式國債的主要特點有:(1)發售網點多,購買手續簡便,還可提前兌取;(2)可以記名掛失,安全性較好;(3)利率比銀行同期存款利率高1-2個百分點,利息風險小,沒有定期儲蓄存款提前支取只能活期計息的風險,沒有市場風險。用剩下的5萬元投資于人民幣理財,人民幣理財期限一般為1年或2年,銀行會用其30%-40%于定期存款、70%-60%用于投資,由于人民幣理財的投資渠道都是銀行間債券市場上高信用等級的人民幣債券,由銀行的信譽保證其風險較小。從最早的1年期收益率2.8%左右到現在的超過3%,人民幣理財的收益率正在節節攀升,是一種很好的投資品種。
保守型的投資方案(二)
建議投資4萬元于保本基金。其特點是上不封頂下不虧損,而這一點正符合保守型投資者害怕虧本、又希望獲得高于存款利息和國債收益的心理需求。在目前的行情下,預計一般的保本基金收益率遠高于同期存款或國債收益。估計年利率為3%-8%。它可以讓投資者在本金不受損失的情況下分享股市上漲帶來的超額收益,從而達到只賺不賠的投資效果。用余下的錢投資于貨幣型基金,貨幣型基金是以貨幣市場工具為主要投資對象,包括央行票據、國債回購、一年內短期債券、同業存款等短期資金市場金融工具。貨幣型基金的流動性強,收取的管理費較低,免贖回費和申購費。在所有的基金產品中是交易成本最低的一種。可以用基金賬戶簽發支票、支付消費賬單,有的貨幣型基金甚至允許投資人直接通過自動取款機抽取資金,故有“活期儲蓄”之稱;而且貨幣型基金具有月月復利、加息加利、滾動投資、收益免稅等特性,因而有可能取得更高的收益。其收益水平通常高出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的1至2個百分點。
2溫和型的投資方案
建議分別長期投資4萬元于開放式的偏債券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一般說來,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操控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均比一般的投資者要好得多。基金是長期理財的有效工具。而不是短期投機炒作的發財工具,2006年上證綜指上漲128.7%,基金收益118.52%,而能真正全面分享到2006年以來基金投資翻倍收益的投資者,大部分是那些能堅持持有基金兩到三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基民。因為長期投資可將短期投資可能的虧損吸收。既增加報酬的穩定度,又可有效降低市場風險,長期持有還可以為投資者節約申購、贖回的成本。債券型基金相對于直接投資債券,由于其通過集中投資者的資金對不同的債券進行組合投資,因而能有效降低單個投資者直接投資于某種債券可能面臨的風險,如工行瑞信債券型基金,其最大的特點是在分享債券穩定回報的同時,通過打新股獲取一、二級市場的豐厚差價利益,很適合不滿存款利息收入、而又只有低風險投資需求的溫和型投資著。一般投資者在購買股票時不但要研究發股公司還要判斷利率走勢等宏觀經濟指標,往往力不從心,而股票型基金由于有專家經營而對不同的股票進行分散化的投資組合,既有效降低了風險又分享了股市的收益。將偏債券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組合可彌補雙方的不足,使風險最小化。
3激進型的授資方案(一)
建議用3萬元購買股票型基金,5萬元投資于黃金買賣。投資黃金主要優點有:首先,黃金具有永恒價值可以長期持有;其次,黃金具有保值功能,可對抗通貨膨脹及政治經濟的動蕩。在選擇黃金品種進行投資時,標金和純金幣是投資的主要目標。而投資者在選擇銀行進行委托黃金買賣時要充分考慮銀行的實力、信譽、服務以及交易方式和傭金的高低等因素。投資黃金最講究介入的時機,還要熟悉黃金交易的規則和方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激進型的授資方案(二)
一、撰寫畢業論文的目的及意義
撰寫畢業論文是高等學校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最后一個教學環節,也是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理論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重要環節之-。
通過撰寫畢業論文,可培養學生綜合運用經濟管理科學、財務管理理論、會計及審計理論和方法,獨立分析解決企業事業行政單位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問題的初步能力;通過撰寫畢業論文,可以鞏固和深化所學專業理論和相關學科知識;通過撰寫畢業論文,培養學生樹立理論聯系實際的工作作風,培養學生初步掌握獨立調查研究企業財務管理實際問題的技能,初步掌握解決企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審計等方面問題的方法步驟;通過撰寫畢業論文,檢查學生對所學專業理論知識理解程度和運用能力。
二、撰寫畢業論文程序
撰寫畢業論文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選題(選題可按照附件一中所列的題目選定)
畢業論文作為在校學習的最后一個環節,在選題上應理論結合實際,注重實證研究,以反映出綜合應用專業知識分析和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畢業論文的選題應符合培養目標,達到會計學專業專科層次畢業論文的基本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⒈選題的范圍應根據市場營銷專業要求,盡可能反映現代科學技術發展水平,難易適當,避免過于宏觀的論題。
⒉要有利于理論聯系實際,選題應盡可能與實踐有機結合。
⒊要有豐富的參考資料來源。
⒋自擬畢業論文(設計)題目須經過指導教師審查、確認。
(二)撰寫開題報告
選題結束后,學生應按要求撰寫開題報告。“開題報告”寫作格式見附件二。
(三)撰寫提綱、收集資料階段
在做好畢業論文準備的基礎上,擬定論文大綱,即論文寫作提綱。其實質是安排全文的結構,明確論文中心論點,對所論述問題大體安排順序,形成論文輪廓,注意結構的完整性。論文大綱經論文指導教師審查通過后再撰寫初稿。根據論文大綱收集必要的論文素材,為論文寫作做好充分準備。收集的素材可以是文字、數字,也可以是圖表、報表、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寫作階段
撰寫論文,修改定稿,是論文的完成階段。這一階段,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是調整結構,推敲論點,潤飾語言和論文援引材料。最后按畢業論文格式要求,打印、裝訂,提交論文。
三、撰寫論文要求(論文統一用A4紙打印)
撰寫畢業論文要求,即是本教學環節應達到的規格,也是考核學生畢業實踐環節的基本依據。
(一)論文質量
1、科學性——指論文內容應反映客觀事物發展規律。
2、創造性——指論文應有自己的獨立見解,不是簡單重復前人的觀點。
3、現實性——指論文選題和提出的理論觀點,應反映企業現實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二)論文結構
1、引言——提出論文主題,闡述論文寫作意義。
2、正文——提出論點、論據,闡述原理、概念,計算繪圖,論證分析,以揭示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審計等某一課題的本質特征及其發展規律。正文可分段論述。
3、結論——全文總結。根據對主題的分析論證,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
(三)論文表達
1、觀點正確,分析透徹,重點突出,論據充分。
2、層次清晰,文字通順,計算準確,打印規范。
(四)論文字數:8000字左右。
(五)論文格式:
第一頁:封面
第二頁:扉頁
第三頁:論文提綱
第四頁:正文
論文題目:黑體,2號字
班級學號姓名(五號字)
內容摘要:*************(五號字)
關鍵字:***************(五號字)
一、題目(首行縮進2個字符,黑體,4號字)
(一)子標題(首行縮進2個字符,黑體,小4)
*****************************************************************。
1.小標題(首行縮進2個字符,小4)
*************************************************************************。
參考文獻:按引用文獻的順序,編號列后。文獻是期刊時,書寫格式為:作者、文章標題、期刊名、年份、卷號、期數、頁碼;文獻是圖書時,書寫格式為:作者、書名、出版單位、年月、頁碼;互聯網資料:作者.文章標題,完整網址,年代
四、論文成績評定
按照學院統一要求,由論文指導組的指導老師、評審老師及論文答辯組的老師就寫作過程、寫作論文的質量及答辯情況進行綜合評定。按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檔給出畢業論文成績。
五、畢業論文撰寫應注意的問題
㈠、學生選題應慎重,充分考慮自身的駕馭能力。論文方向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隨
意更改者,取消答辯資格。
㈡、畢業論文是對學生所學知識及畢業實習的總結,應由學生獨立完成,不得抄襲。有抄
襲者一經發現,取消答辯資格。
㈢、論文要求概念清楚、內容正確、條理分明、語言流暢、結構嚴謹,符合專業規范。
㈣、按質按量按期完成畢業論文的寫作,并做好答辯的準備工作。如未按時間及指導老師的相關要求完成畢業論文的寫作,取消答辯資格。
六、畢業論文撰寫的時間安排
㈠、畢業論文動員及布置
時間:2006年9月17日上午9:00,由成人教育學院教務科在成人教育學院教學樓410教室布置相關內容。
㈡、畢業論文的選題
自2006年9月18日開始進行選題,2006年10月15日前將選定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及時交給班長,未按時上交“開題報告”的視為自動放棄論文答辯資格。
班長將學生填寫好的“開題報告”于2006年10月22前務必交給至成人教育學院教學樓224或222房間,由成人教育學院教務科按照選題指定論文指導老師。
㈢、完成畢業論文寫作提綱
2006年11月4日上午9:00整,各畢業生準時到成人教育學院教學樓410教室與指導老師見面,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完成寫作提綱。
㈣、論文初稿的寫作
在畢業設計期間,學生應緊密與指導老師聯系,并結合所選題目及實習內容進行畢業論文的初稿寫作。論文初稿必須于2006年11月15日前完成并交給指導老師。(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進行)
㈤、論文修改
論文最后的修改應在11月26日前完成并交給指導老師。畢業論文的修改至少要有三稿。指導老師可根據學生完成論文的質量自行確定修改次數,學生應按照指導老師的具體要求進行論文的修改工作。
㈥、論文定稿及上交
論文定稿并完成裝訂時間為2006年12月1日前。在進行論文裝訂之前,必須經指導老師同意,才能定稿及裝訂。裝訂完畢的畢業論文必須于2006年12月3日前交到指導教師處。
㈦、畢業論文答辯時間及地點
時間:2006年12月16日、1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地點:成人教育學院教學樓410教室。
七、畢業論文題目審批表、論文封面、評閱書、答辯委員會記錄可以從成人教育學院的網上下載
網址:
成人教育學院教務科
2006年9月2日
附件一:畢業論文參考選題
附件二:畢業論文題目審批表
附件錄一:畢業論文參考選題
(學生可根據以下為畢業論文的參考選題范圍擬定論文題目,也可超出選題范圍自定論文題目,但須事先與指導老師聯系,經過指導老師同意后才能予以確認。)
一:會計類
1.財務報表附注問題研究
2.上市公司會計制度設計問題探討
3.分部會計報表問題探討
4.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問題探討
5.會計調整問題探討
6.轉換債券的會計處理
7.合并會計報表問題探討
8.企業商譽會計問題探討
9.證券市場中的信息披露問題研究
10.外幣會計問題探討
11.技術進步對會計的影響
12.環境會計探討
13.期貨會計探討
14.現代信息技術在會計中的應用
15.我國會計電算化應用中的問題與對策
16.會計電算化對審計的影響
17.企業管理中如何更好地發揮會計電算化的作用
18.企業會計信息與市場信息的關系
19.上市公司財務會計特點
20.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要求與特點
21.作業成本計算與作業管理問題探討
22.質量成本會計探討
23.人力資源會計探討
24.股東權益稀釋會計探討
25.現金流量會計探討
26.資本成本會計探討
27.高新技術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會計處理問題探討
28.無形資產核算的若干問題研究
29.企業兼并重組會計問題探討
30.建筑合同會計問題探討
31.財務報告改進問題研究
32.非貨幣易會計問題探討
33.會計報表問題探討
34.投資的會計處理問題探討
35.財務會計發展所面臨的挑戰與出路
36.管理會計的控制理論與方法探討
37.管理會計核算系統探討
38.戰略管理會計問題探討
39.管理會計規范化問題探討
40.企業業績評價問題探討
41.工業企業成本核算問題探討
42.預算會計制度改革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的影響
43.全面收益會計問題探討
44.金融會計制度問題探討
45.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問題探討
46.稅務調整后的會計處理問題
47.現金流量表的理論與實務
48.會計管理體制問題探討
49.作業成本會計的原理與應用前景
50.信息資源會計問題探討
51.互聯網與企業會計信息系統
52.會計信息系統的新思路
53.中國特色的會計問題研究
54.《會計法》責任主體問題研究
55.成本會計發展趨勢問題研究
56.知識經濟條件下的會計模式
57.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規范體系研究
58.會計監督體系的研究
59.穩健原則和會計中的不確定性
60.會計模式問題研究
61.中國的會計環境分析
62.中美投資會計準則差異比較與分析
63.非貨幣交易會計處理的中美比較
64.穩健原則在我國上市公司運用情況的調查分析
65.無形資產會計的國際比較與分析
66.行為會計問題研究
67.稅務會計問題研究
68.收入確認問題探討
69.論每股收益會計
70.企業合并會計方法研究
71.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動機分析
72.會計造假與會計政策
73.如何加強政府對會計政策的監督
74.會計政策的國際國內比較
75.會計政策內涵的研究
76.上市公司資產減值會計研究
7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誠信問題探討
78.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環境分析
79.我國《財務報告條例》和《會計準則》對會計的影響分析
80.責任會計問題探討
81.責任成本與產品成本的異同研究
82.預算會計改革問題探討
83.事業單位成本核算問題研究
84.關聯方交易的會計處理問題研究
85.長期投資差異處理的理論與方法探討
86.所得稅會計處理問題探討
87.借款利息處理的理論與方法探討
二、財務管理及財務分析類
1.跨國公司的外匯交易風險及其管理
2.股份公司理財問題研究
3.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問題探索
4.企業流動資產管理方法探討
5.流動資產投資總額和結構問題探討
6.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研究
7.企業直接籌資的環境問題探討
8.公司籌資策略
9.我國公司籌資現狀調查與分析
10.我國公司籌資成本調查與分析
11.我國公司資本結構的現狀與分析
12.我國公司籌資過程中最關心的問題研究
13.公司投資策略
14.我國公司投資決策現狀與分析
15.我國公司投資結構現狀與分析
16.我國公司分立中值得注意的問題分析
17.企業財務風險的成因分析及其利用和控制問題
18.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分析的重心及其體系問題探討
19.公司成長性分析的理論和方法探討
20.企業經營風險的成因分析及其利用和控制問題
21.企業失敗預測問題探討
22.企業風險控制問題探討
23.公司理財目的與理財方法間的關系問題研究
24.股利政策與企業價值的關系研究
25.我國控股公司的實踐及問題
26.資產經營與資本經營間關系問題研究
27.財務管理創新問題研究
28.財務總監制度問題研究
29.論企業資金結構的優化問題
30.負債經營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問題分析
31.企業分立的財務問題研究
32.我國公司在國內和國外上市的利弊分析
33.我國企業債券發行的實證分析
34.資本運營與公司重組問題探討
35.全面預算管理研究
36.公司業績考評指標研究
37.財務預算的新方法與理論
38.財務預算的激勵原理研究
39.財務制度設計的理論與方
40.公司購并的財務分析問題
41.我國公司收購中存在的問題
42.我國公司分立中存在的問題
43.公司治理與公司財務的關系問題研究
44.企業價值評估的理論與方法
45.我國公司財務目標的實證研究
46.我國可轉換債券的實踐與存在問題研究
47.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實證研究
三、審計類
1.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探討
2.試論社會審計的風險及控制
3.論審計監督的地位及對策
4.或有負債及其審計
5.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審計的問題及其對策
6.論審計職業風險
7.內部控制的制度化與程序化
8.現代企業制度與審計監督
9.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的避免與控制
10.關于企業注冊資本登記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11.會計監督與注冊會計師
12.論審計風險及其防范
13.論審計職業道德
14.論審計會計信息聯網共享
15.論注冊會計師合伙制的法律責任
16.中立審計準則之比較
17.審計程序與法律責任
18.論會計信息失真對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影響
19.國有企業年度審計問題
20.審計工作底稿及其生命力
21.資產評估的合法性及應用
22.論審計重要性水平
23.論審計期后事項的處理及審計人員相應的責任
24.論審計信息內涵
25.持續經營能力及其審計
26.審計準則的國際比較
27.利用計算機審計的問題探討
28.上市公司審計意見實證分析
29.會計估計審計
30.注冊會計師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問題研究
31.我國上市公司審計中存在問題的分析
32.或有事項及其審計
33.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審計
34.審計責任界定問題探討
35.內部審計問題探討
36.管理審計理論與實務問題探討
37.經濟責任審計問題探討
38.離任審計問題探討
四、稅務籌劃類
1.增值稅納稅籌劃的研究
2.營業稅納稅籌劃的研究
3.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研究
4.消費稅納稅籌劃的研究
5.稅務籌劃理論問題的研究
附件二: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2006屆專科畢業生論文題目審批表
專業:班級:學生姓名:
指導教師姓名職稱
論文(設計)題目
選題內容:
開題報告情況及意見:
指導教師簽字:年月日
教研室審查意見:
教研室主任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