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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申請表;
3、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成立的文件;
4、社會審計機構的驗資報告;
5、辦公場所面積、期限和所在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6、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7、章程草案;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社會團體需提交的材料:
1、籌備申請書;
2、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
3、社會團體申請表;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籌備的文件;
5、社會審計機構的驗資報告;
6、辦公場所面積、期限和所在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7、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8、章程草案;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三)收養:
收養人應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請書;
2、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或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離婚證、配偶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精神、傳染等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6、收養人與送養人訂立的收養協議;
7、其他需要說明或證明的材料。
送養人應提交的材料:
1、送養人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送養人與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四)優撫:
殘疾軍人換證需提交的材料
1、個人申請
2、單位介紹信(無單位的居委會出具)
3、原始評殘檔案(原件)
4、殘疾軍人證(原件)
5、退休證、轉業證(原件)
6、戶口、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7、4張2寸藍底照片
8、入伍通知書
9、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復印件)
初評殘疾警察需提交材料
1、個人申請
2、單位紅頭文件
3、3人的旁證材料(加蓋公章)
4、公務員證(原件)
5、編制證(原件)
6、病歷(加蓋復印專用章)
7、病情診斷證明書
8、警官證(原件)
9、如交通事故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原件)
10、4張2寸藍底著裝照片
初評殘疾工作人員需提交材料
1、個人申請
2、單位紅頭文件
3、3人的旁證材料(加蓋公章)
4、公務員證(原件)
5、編制證(原件)
6、病歷(加蓋復印專用章)
7、病情診斷證明書
8、如交通事故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原件)
9、4張2寸藍底著裝照片
(五)農村五保:
農村五保需提交材料:
1、個人申請
2、戶口、身份證復印件
3、村委會證明
(六)、老年優待證:
辦理(60-69周歲)《敬老優待證》需提交材料:
第二條《實施細則》所指生育保險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和管理,用人單位承擔繳納生育保險費義務,參保職工按規定標準享受待遇的社會生育保險制度。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駐**市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執行統一的政策和標準。
駐**地區的自治區區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自治區區管養老保險的中央駐烏單位,執行本市的政策和標準,其生育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等暫由自治區實行單獨管理。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駐烏單位及經自治區批準異地統籌的單位,不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統籌。
第四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的業務工作。
第五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實行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定點管理,其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資格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按照自治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單位預算內或者預算外經費中列支;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勞動保險費中列支。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生育保險費以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0.8%的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八條用人單位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欠繳期間其職工暫停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補繳所欠生育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后,方可恢復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職工人數及繳費基數發生增減變化時,應于當月15日前持有關資料到所在區(縣)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增減變化手續。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擠占、借用或挪用。生育保險基金計息辦法,按照國家有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款利率規定執行,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條生育保險產假: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其中含產前休假15天);
(二)女職工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
(三)女職工生育為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四)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五)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引產的,給予產假42天。
產假期間包括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在內。
第十一條女職工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按規定標準支付和應享受生育產假時間全額計發。
第十二條參保職工在妊娠3個月后,持單位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生育服務證》、《社會保險卡》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卡》?!渡kU卡》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三條參保職工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妊娠診斷、分娩、流產、引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應持本人《社會保險卡》、《生育保險卡》、《生育服務證》、《居民身份證》。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憑《生育保險卡》為參保職工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不得再收取其本人生育醫療費預付金。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生育保險管理部門,通過網絡系統認真審驗相關證件,核準參保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資格,不得將不符合生育保險待遇資格的人員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結算范圍。
第十四條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在妊娠期、分娩期內,因妊娠分娩發生的診斷費、檢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及支付標準》予以支付,超出自治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的部分由個人自負。
第十五條女職工生育,應在定點的生育保險醫療機構分娩。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與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每月結算一次。女職工生育未按規定選擇非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分娩,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女職工因特殊情況確需在異地生育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其發生的生育醫療費予以結算。
第十六條參保職工因實施計劃生育流產術、引產術、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及絕育后的復通手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及支付標準》予以支付。
第十七條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于發生費用的次月10日前,填報《**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生育費用支付憑證》和《**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生育費用結算匯總表》,送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報送情況與計算機終端提供的數據進行審核,予以拔付。
第十八條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生育、流產的,由用人單位在四個月以內持用人單位填寫的《**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支付通知書》、女職工本人身份證、計劃生育部門核發的《生育服務證》、《出生醫學證明》或《嬰兒死亡醫學證明書》復印件,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
第十九條女職工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確屬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屬于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可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條參加生育保險己享受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的女職工,所在單位不再發放其產假期間的工資和報銷生育醫療費。
第二十一條女職工在生育過程中發生死嬰情況,仍享受生育保險有關待遇。
第二十二條男職工的配偶無勞動收入,并且符合國家及自治區規定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費用,按照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的不同標準,分別按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補助費由用人單位在四個月以內,持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的《**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審核表》,男職工及配偶身份證、夫妻雙方婚姻證明、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核發的《生育服務證》、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或居民(嬰兒)死亡醫學證明書復印件、醫療費用結算單據、出院診斷證明書(原件),區、街道(鄉、鎮)辦事處出具無勞動收入的證明,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女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鑒定屬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進行胚胎移植、試管嬰兒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違反國家及自治區規定非婚生育、無《生育服務證》生育、可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生育間隔不滿三周年的和超過規定子女數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不屬于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內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四條參保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生育保險繳費問題發生爭議,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參保職工與醫療服務機構之間因生育保險服務問題發生爭議,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訴。參保職工與醫療服務機構之間因醫療糾紛問題發生爭議,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訴。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或職工以非法手段虛報、冒領生育保險金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如數追回。情節嚴重的,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中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的刑事責任:
(一)擅自增收或減免用人單位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的;
(二)無故延期撥付、擅自增加或者減少、停發應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生育保險金的;
(三)管理不善、、、,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生育保險基金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虛假的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證明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不同情況向其提出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認為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結算或支付生育保險費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對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比例、生育保險待遇標準等提出調整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辦法適用于戶籍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條生育證是本省已婚育齡夫妻合法生育的憑證,已婚育齡夫妻取得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第三條生育證的發放管理應依法進行,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做到科學管理、方便群眾。
第四條禁止違反規定越權發放生育證、濫發生育證、不按程序發放生育證。
禁止騙取、偽造、涂改、盜賣、轉讓生育證。
第二章生育證的登記和審批發放機關
第五條一孩生育證的登記發放機關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孩生育證的審批發放機關是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其中,國家干部、職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報省轄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
第六條生育證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登記發證機關進行登記和審批發放。
第七條生育證的登記、審批發放機關應健全生育證受理、登記、審批、發放和管理制度。
一孩生育的登記、材料審核、生育證發放、材料歸檔、登記結果的張榜公布和二孩生育審批表的發放、組織群眾評議、提出初審意見、材料整理上報、初審意見的張榜公布等具體工作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
二孩生育申請的受理、復查審核、材料整理、提出審定意見以及二孩生育證的發放、材料整理歸檔等具體工作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八條發證機關應成立生育證審批小組,負責二孩生育證審批工作。
第三章生育證的登記和審批發放程序
第九條合法結婚且無子女(含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的夫妻,應在生育前憑下列材料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登記發證機關填寫《一孩生育證發放登記表》,領取一孩生育證: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
(二)戶口簿;
(三)結婚證(屬再婚的,還需提供原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或協議書和其它相關證明);
(四)計劃生育技術部門出具的女方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條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對要求領取一孩生育證的,應認真核實全部材料,并做出決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條件的,給予登記,發給一孩生育證,同時在夫妻雙方所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應予補齊;
(三)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不予辦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條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向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按規定填寫的《二孩生育證審批表》;
(二)足以證明符合法規、規章規定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技術鑒定或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應及時將生育二孩審批表及有關材料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h(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認真核實全部材料,由生育證審批小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需進行病殘、傷殘鑒定或調查取證的審批時限可延長至鑒定確診或調查完畢之后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審批小組的決定發給二孩生育證,并由夫妻雙方各自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分別張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應予補齊;
(三)不符合生育條件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副縣級以上干部領取二孩生育證,須將材料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生育證應填寫準確,字跡清晰,不得隨意涂改,加蓋發證機關鋼印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后,群眾有異議的,發放機關應及時調查核實。對于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及時宣布已發生育證作廢,并收回生育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章生育證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免費發放;一孩生育證發放登記表、二孩生育證審批表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設計樣式。
第十七條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為領取了生育證的育齡婦女提供生殖保健、優生優育等方面的服務。
第十八條已領取了生育證待孕的夫妻可憑證終止原避孕節育措施。
第十九條持生育證婦女懷孕后,因特殊情況需要終止妊娠的,須持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不宜繼續懷孕的證明書,一孩持證對象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二孩持證對象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出同意終止妊娠的介紹信后,方能終止妊娠,并將手術證明交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已領取生育證的育齡婦女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發證機關發文宣布其生育證作廢,收回生育證,并不再發給生育證:
(一)懷孕后非醫學原因或未經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認可終止妊娠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生育證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或分娩死胎又無確鑿證據證明的(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計生技術服務部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蓋有公章和經辦人簽名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持生育證婦女分娩后,生育者家屬應在分娩后及時將生育證交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
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要在嬰兒出生一個月內,向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申報出生,生育證存根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條遺失生育證的,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由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經原發證機關核實,補發生育證。
生育證有缺損需要更換的,須持舊生育證到原發證機關更換新生育證。
第二十三條當年生育證的有效期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元月31日。
在生育證規定的有效使用期內不能生育的,應在下年度4月底前憑原生育證及健康檢查證明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下一年度生育證。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放或騙取生育證的,除收回生育證外,對有關人員按《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已婚育齡夫妻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
凡本省戶籍已婚育齡婦女,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在戶籍所在地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以下簡稱《服務證》)。
第三條《服務證》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與《服務證》配套的《扣繳計劃生育服務證通知書》(以下簡稱《扣證通知書》)、《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表》(以下簡稱《再生育申請表》)等有關文書,由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省統一規定的式樣印制。*省計劃生育證件專用章、落實節育措施記錄、檢查記錄等專用章仍沿用省統一的式樣。
嚴禁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蹋┲啤斗兆C》、專用印章和文書,違者以偽造證件、私刻公章論處。
第四條《服務證》由鄉、民族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具體負責發放(以下簡稱發證機構)。
發證機構應當建立《服務證》發證登記、檢查制度。發放《服務證》要強化服務,指定專人負責《服務證》的管理和發放,確保已婚育齡婦女一人一證。
第五條《服務證》應當加蓋發證機構的證件專用章,與身份證同時使用方為有效。涂改或無發證機構蓋章的均為無效證件。
第六條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服務證》的管理和發證工作的監督、指導,并應定期檢查各發證機構的發證工作。
第七條發證機構發放《服務證》,應將領證人的生育、避孕節育、孕情檢查、生殖保健、獎懲等有關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情況如實記錄在《服務證》相應欄目上。《服務證》所登記的內容,應與持證人的計劃生育檔案相同。領證人隱瞞其生育、節育、獎懲等情況造成發證錯誤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持證人的生育、避孕節育、孕情檢查、生殖保健、獎懲等有變動的,持證人應主動、及時攜《服務證》到戶籍地或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有關變動登記手續。有關部門應及時按規定在其《服務證》上進行登記。
第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為已婚育齡婦女查環查孕后,應在《服務證》“查環查孕服務情況記錄”欄加蓋檢查專用章;已婚育齡婦女在指定的醫療機構查環查孕的,當地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在審核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后,在《服務證》“查環查孕服務情況記錄”欄加蓋檢查專用章。
第九條已婚育齡婦女生育子女應辦理如下有關手續,憑《服務證》到孕檢或接生單位檢查、生育。
(一)符合《條例》規定可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妻,應在懷孕三個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務證》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鄉、民族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發證機構核實其本人婚育狀況后,符合生育規定的,應即時在其《服務證》上按有關規定如實填寫登記,加蓋公章。
(二)符合《條例》規定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妻,應當共同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民族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以下簡稱審批機構)提出生育申請,待審批后方可懷孕。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申請、審批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有效證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檢證明,并同時附加符合特殊情況再生育一個子女的證明材料,持《服務證》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請表》,其中: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的,應有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的鑒定結論材料;再婚的,應附有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或喪偶的死亡證明書;患不孕癥的,應有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鑒定書;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要出具父母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只生一個子女的證明材料等等;
2、申請人有工作單位的,應將填寫好的《再生育申請表》先交其所在單位加具意見后,再分別交男、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并加具意見;
3、村(居)民委員會接到申請人的《再生育申請表》三個工作日內加具意見,將加具意見的《再生育申請表》連同申請人其他證明材料在五個工作日內送交到女方戶籍所在地審批機構審批;
4、審批機構接到《再生育申請表》后十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后及時將《再生育申請表》發還村(居)民委員會,并在審批完結后五個工作日內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備案。審批機構審批再生育的申請,采取集體討論的辦法進行,對符合生育規定的,簽署同意意見;對不符合生育規定的,簽發《不予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通知書》;
5、村(居)民委員會收到發證機構的審批意見后,應將審批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妻名單張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眾監督。張榜公布期滿,群眾無異議的,村(居)民委員會將持證人《服務證》送審批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加蓋公章后再送還申請人。
對群眾有異議的,審批機構應會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結果符合生育規定的,應再次張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調查復核結果;不符合生育規定的,由審批機構撤銷審批,簽發《不予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通知書》,并將《服務證》退回申請人。
第十條對登記、審批生育子女的育齡夫妻,登記、審批機構或村(居)民委員會可與其在生育前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書》。
第十一條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已婚育齡夫妻,可在懷孕三個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務證》到女方戶籍地發證機構辦理懷孕等有關登記手續。
因胎兒流產、嬰兒夭折符合《條例》生育規定而要求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應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有關事宜。
第十二條夫妻所生小孩符合當地規定,需隨父入戶,或者男方常住戶籍在我省、女方常住戶籍在外省的已婚育齡夫妻,符合我省生育規定,因特殊情況需在我省生育的,均應憑女方常住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證明,經男方常住戶籍所在地批準后,在生育服務情況記錄的“備注”欄中注明;女方在外省的,可由男方戶籍地發給女方《服務證》,憑證在我省生育。
申請人女方為駐粵部隊現役軍人,由其所在部隊按規定出具證明向駐地鄉、民族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領取《服務證》。
第十三條本省已婚育齡婦女在本省范圍內流動的,可憑本《服務證》在現居住地接受有關計劃生育的管理和服務。
持有《服務證》的本省戶籍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在到達現居住地十五日內應主動到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交驗《服務證》。
第十四條本省戶籍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符合生育規定的,可憑《服務證》在現居住地接受孕期檢查和生育。
外省籍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應憑其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有效生育證明在現居住地接受孕期檢查和生育。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在對孕婦進行孕期檢查及接生前(急產除外),應當查驗其《服務證》。對沒有持《服務證》的,應當及時通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并協助計劃生育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公安、工商、勞動等有關部門在辦理戶口遷移、成年流動人口暫住證、營業執照、勞動就業卡、勞動就業證、車輛駕駛證等證件時,均應核查其經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審查合格的《婚育證明》或《服務證》;對沒有《婚育證明》或《服務證》,或證件未經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查驗合格的,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本《服務證》可作為持證人接受計劃生育情況檢查和辦理有關證照的憑據。
在計劃生育工作檢查時,持有《服務證》的已婚育齡夫妻應當主動出具本證明接受查驗。
第十七條持證人戶口發生遷移的,原發證機構應為其辦理注銷手續,在《服務證》“特殊情況記錄”欄注明,并告知其攜本證到新戶口地辦理新證。新戶口地在接到持證人所持的《服務證》后,十五日內作出審核意見,經確認符合規定后,收回舊證,換發遷入地的新證。
持證人戶口發生遷移后,不辦理換證手續的,原《服務證》無效。
第十八條持證人遺失《服務證》的,應及時向發證機構報失,并由發證機構審核后補發《服務證》。發證機構在補發時,按原發證編號登記,并在“特殊情況記錄”欄注明原發證日期。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已發證的予以撤銷并收回已發證件;持證人所持證被宣告無效或撤銷而仍繼續懷孕、生育的,按政策外懷孕、生育處理。
(一)持證人弄虛作假、騙取、涂改、轉借《服務證》,或所持《服務證》的主要內容與事實不符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發現后應發出《扣證通知書》扣繳或撤銷其《服務證》。
(二)持證人經批準生育二孩,但懷孕后未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緊急情況除外)擅自施行人工流產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發現后,在其《服務證》“二孩生育服務情況記錄”中的“備注”欄注明“因擅自施行人工流產,取消原二孩生育批準”并加蓋公章;在“特殊情況記錄”欄注明施行人工流產的單位、時間并加蓋公章。
(三)發證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或發放《服務證》,或者經辦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服務證》和在《服務證》上登記虛假內容的,其《服務證》無效。
第二十條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發現流動人口所持《服務證》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可發出《扣證通知書》,扣繳其《服務證》,并通知原發證機構;原發證機構必須及時核實,并將結果通報發現地計劃生育部門。
第二十一條發證機構、經辦人及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部門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對發證機構負責人、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持證人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追究經濟責任。
(一)刁難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登記或審核發證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服務證》或者審批生育造成政策外生育等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扣繳持證人《服務證》或扣證后不向原發證機構核實,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不按規定亂收費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拒不執行復議決定的。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批準、民政部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同外國人申請結婚、復婚登記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同華僑或港澳臺同胞申請結婚、復婚和自愿離婚登記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同現役軍人或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省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各地、市、縣(區)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依照其職責,各有關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對在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管理婚姻檔案資料,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查處違法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開展婚前教育和晚婚晚育、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倡導文明、節儉、健康婚俗。
第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配備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由民政助理員兼任,二萬人以上的鄉鎮和街道辦事處,應配備專職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并應保持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相對穩定。
第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發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
第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公布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每月不得少于四天;縣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實行全日制辦公。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本人申請結婚、離婚、復婚登記,應到縣級民政部門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章 婚姻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證件,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證件和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二寸合影半身免冠像片三張。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件。
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依照《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的規定,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男女雙方或一方戶籍為外省現在本省臨時居住的,須持本省臨時戶口、原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會員)或原工作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原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婚姻登記委托書。
男女雙方戶籍均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原則上不予登記。如男女雙方或一方父母戶籍在本轄區內,可以到父母戶籍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并提供當事人父母戶口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團體人員的婚姻狀況證明,由本單位人事或勞資部門出具;村民、城鎮居民以及在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由記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到本轄區外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本轄區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印章。
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必須如實填寫婚姻當事人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并分別發給結婚證。男女雙方自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六條 申請復婚、再婚的,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復婚準予登記的,應注銷其《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上注明再婚登記時間和雙方姓名,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和阻撓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婚姻當事人出具所需證明,或因他人非公務扣留婚姻當事人所需證件的,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男不滿二十二周歲,女不滿二十周歲;
(二)男女雙方或一方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疾病的。
第十九條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六)二寸單人免冠半身像片二張。
第二十條 離婚協議書由雙方事人協商擬定,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按指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和婚姻登記機關各持一份。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了解、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通知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注銷并收回結婚證,分別發給離婚證。雙方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二十二條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第二十四條 已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后未同居而要求解除夫妻關系的,按離婚登記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領取婚姻登記證書,應當按規定交納工本費。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建立健全婚姻登記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橐龅怯洐n案資料由縣級民政部門定期接收,立卷歸檔?;橐龅怯洐n案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婚姻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補發?;橐霎斒氯丝梢猿炙趩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遺失或者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印制婚姻證書或銷售、購買、使用偽造的婚姻證書。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責令其分居,公開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符合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應責令其限期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處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以上處理事項,由非法同居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未辦理婚姻登記而非法同居的,計劃生育部門不得發給《準生證》,其所生子女按計劃外生育處罰;公安派出所不予辦理戶口遷移和入戶手續;農村基層組織對遷入一方當事人不予分配責任田和宅基地,不予享受其集體福利待遇;屬非農業戶口的,其所在單位兩年內不予調資、升級、分配住房,評為先進。
第三十二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夫妻一方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當地檢察機關檢舉,由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單位或者組織為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和虛假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沒收,并建議該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會員)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干涉婚姻自由和干擾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執行公務的,其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應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務、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的監察、人事部門,視情節輕重對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撤銷其婚姻登記管理員的資格;并對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書。
第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由其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沒收其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私自印刷婚姻證書或銷售、購買、使用偽造婚姻證書的單位或個人,應銷毀偽造證書,并由有關部門按規定沒收其違法所得,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申請書》、《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申請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均由省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發放。《婚姻狀況證明》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統一式樣印制。
第四十一條 婚姻登記證書應由發證機關加蓋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印章),婚姻登記證書應貼有照片,并加蓋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專用章(鋼?。?。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