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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姆雇傭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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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姆雇傭合同范本

      保姆雇傭合同范本范文第1篇

      雇傭保姆合同樣本參考

      甲方(聘用方):身份證號碼

      現家庭住址:

      乙方(受聘方):身份證號碼

      現家庭住址:

      甲方家中老人年事已高,需要家政服務人員提供相關家政服務;乙方自稱今年xxxx歲、身體健康,能夠照顧甲方老人的生活起居等家政服務各項工作的能力。甲乙雙方根據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就涉及家庭服務過程中的相關權利與義務達成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甲方老人需要乙方提供的家政服務主要工作內容:

      1、負責制作好老人每天三頓飯和與之相關的采買工作;

      2、負責居室環境衛生工作;

      3、住在老人家中,照顧好老人的飲食和起居及與之相關的服務工作;

      4、如果老人生病住院,負責照看和陪護工作。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及時按月支付給乙方足額勞務工資,試用期半個月,勞務工資按每月xxxx元計發;試用期滿后,勞務工資按每月xxxx元計發。每個月安排乙方2個休息日,如果乙方沒有按日得以休息,甲方應按日加倍計發勞務工資。

      沒有特殊情況,甲方不得拖欠或扣發乙方的工資。工資支付時間為每個月底的最后一天。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費食宿。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視、不虐待、保證乙方在服務期間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有義務對乙方的家政服務工作進行指導。

      3、乙方因個人身體原因突發急病或其他傷害時,甲方應及時通知其家人,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但甲方不承擔任何與之相關的費用照顧老人保姆雇傭合同3篇照顧老人保姆雇傭合同3篇。因從事合同規定的工作且排除個人身體原因所致的意外傷害,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可以適當負擔部分醫藥費用。

      4、甲方不得強迫乙方從事合同以外的工作。

      5、甲方有權拒絕乙方將同鄉或親友帶入家中。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使用家中電話撥打長途。

      6、甲方老人家中的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對乙方因工作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同其協商解決或求助法律幫助,不得侵犯乙方的人身權益

      7、甲方如發現乙方患有不能勝任家政服務的疾病時,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8、甲方如發現乙方有損害甲方權益的行為時、或不勝任家政服務工作,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1、乙方向甲方保證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家政服務工作、無不良社會記錄。

      2、乙方承諾具有照顧老人飲食起居的基本常識和工作經驗,能夠提供相關家政服務。

      3、乙方應當尊重和維護甲方的合法權利,自覺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家政服務項目,熱誠耐心服務。

      4、享有按月、按時得到勞務工資的權利。

      5、有權拒絕甲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權維護自己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

      6、乙方應當安心做好家政服務工作,如遇特殊情況(親屬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處理時,應先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7、乙方不得擅自將親友及他人帶入甲方家中,不得隨便翻拿或故意損壞甲方家中的物品,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賠償責任照顧老人保姆雇傭合同3篇合同范本

      品友互動

      8、乙方不得參與甲方家庭及鄰糾紛,不得對外泄露甲方家庭信息等隱私,尊重甲方老人的生活習慣,不得虐待所服務對象。

      9、合同期內,乙方如欲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應當提前5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時另行聘請家政服務人員。

      四、其他

      1、合同執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基層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合同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擔保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保姆聘用合同范本閱讀

      甲方(經營者):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經營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消費者):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服務人員):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簽訂本家政公司服務協議。

      一、三方約定家政服務事項

      1.服務內容:甲方同意為乙方家庭選派家政服務員丙方,承擔乙方的第(____)項服務:

      (1)一般家務;(2)孕產婦護理;(3)嬰幼兒護理;(4)老人護理;(5)半自理病人護理;

      (6)不能自理病人護理;(7)醫院護理病人;(8)其他 。

      丙方按甲方和乙方要求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標準。

      2.服務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如需續簽協議乙方應于本協議期滿前_______日內通知甲方和丙方。

      3.工作時間:丙方每天工作時間為______________,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______。

      4.工作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__

      5.服務費用:乙方按日、周、月支付甲方服務費(含家政服務員丙方工資和甲方管理費): ___元人民幣/日、周、月。

      按日向乙方提供家政服務的,服務費用當日結算;按周結算服務費用的,乙方于每周_______前向甲方支付服務費用;按月結算服務費用的,乙方于每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服務費用。

      6.工傷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甲方應為丙方繳納工傷保險,甲方應組織丙方從事育嬰和嬰幼兒看護的參加商業意外傷害保險。

      二、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為乙方選派體檢合格和具備相應服務能力的家政服務員,家政服務員必須具有《身份證》、《健康證》和《培訓證》,方可從事家政服務。

      2.甲方應為其家政服務員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費用由甲方承擔。對從事育嬰和嬰幼兒看護的服務人員,甲方應組織其參加商業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由丙方承擔。如因丙方責任,對乙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應責任:

      (1)誤導丙方脫離甲方管理;

      (2)家庭成員中有傳染病人而隱瞞不報;

      (3)未按時交納服務費;

      (4)住址或服務地址變更后未及時通報甲方或私自將丙方帶離約定服務地;

      (5)對丙方工作要求或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治安管理條例;

      (6)刁難、虐待、打罵家政服務員;

      (7)指使家政服務員從事危險工作或違規作業,以及由于乙方的不當安排,導致丙方發生意外傷害。

      3.甲方所派丙方如對乙方有違法行為,甲方應為乙方和相關部門對相關事項的處理提供必要的協助。

      三、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在簽訂協議書時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如實說明對家政服務員的具體要求,以及與家政服務員健康安全有關的家庭基本情況(如家中是否有傳染病人等)。一經簽訂協議,乙方應負責對丙方的管理和指導。

      2.乙方有權合理選擇、更換和辭退家政服務員。協議期內,如對家政服務員的服務項目或服務

      類別要求有所改變,應及時通知甲方,以便雙方變更協議內容及服務費。符合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解除協議:

      (1)有充分理由證明服務需求不再存在的;

      (2)有效證據證明丙方有違法行為的;

      (3)提出調換家政服務員后間隔7個工作日甲方無法選派新的家政服務員到崗工作的;

      (4)丙方在上崗______個工作日的適應期后,仍不能完成合同所要求的工作,且甲方已先后調換3人均未能達到相應服務標準的。

      3.乙方有權要求丙方重新進行體檢,費用由乙方承擔;如體檢不合格則由丙方自行承擔。

      4.乙方應平等待人,尊重甲方所派服務人員的人格和勞動,不準虐待和歧視,并負有保護丙方在服務期間的人身安全和財物安全的責任和義務。有權拒絕家政服務員在其住宅從事與家政服務無關的活動,具體要求由乙方與丙方約定。

      5.乙方有權以合法方式追究丙方因其責任造成損失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但不得采取搜身,扣押錢物、身份證及其他有效證件,以及毆打、威逼等非法方式處理。

      6.乙方對初次上崗的丙方應具體說明家政服務方面的要求和進行相應指導,乙方應妥善保管家中的現金和貴重物品,以免因此發生糾紛。

      7.乙方應向丙方提供與其一般家庭成員基本相同的伙食,為其提供適當和安全的居住場所,不得安排丙方與異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8.乙方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丙方的休息和法定假日。若不能保證丙方休息,按規定給予休息日和節假日的加班補助。乙方要保證丙方每天不少于八小時的睡眠時間。

      9.乙方在未經丙方及甲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將丙方轉為第三方服務;不得擅自將其帶往外省市等非約定服務場所提供服務;不得誤導丙方做違法和違反甲方有關家政服務管理規定的事項。

      10.乙方對丙方在服務期間和服務場所的安全負責,不得指使其從事危險工作;由于乙方人為或因其設施、設備等原因造成丙方發生意外傷害,乙方應承擔相關責任,并應立即通知甲方。如遇丙方突發急病或其他傷害時,乙方應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四、丙方權利和義務

      1.享有休息、休假和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乙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或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2.乙方不按規定支付報酬的,有權提前解除服務協議;

      3.乙方不履行服務協議或侵害丙方合法權益,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4.丙方必須提供《身份證》、《健康證》和《職業技能培訓證》方可從事家政服務。

      5.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乙方的管理;

      6.認真完成乙方對工作的安排,并達到服務協議規定的各項指標。

      五、違約責任

      1.甲乙丙三方應遵守合同約定,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另外二方均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有關違約的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協議解除與簽訂

      1.本協議期滿,如不再續簽協議,協議自動終止。

      2.協議期滿經協商,可續簽協議。若續簽協議,乙方應提前7天與甲方、丙方協商,經甲方同意方可續簽協議。(面試網 )

      3.協議期內,非因違約而由三方依照約定或經協商正常解除協議的,甲方應退還乙方剩余的服務費。

      七、當事人三方約定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爭議處理方式

      協商解決;

      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______________法院判決。

      九、其他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商議解決。

      2.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有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應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3.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有關保姆聘用合同范本

      甲方(雇主):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雇員):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提供保姆服務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內容及地點:

      1.負責每日三餐、洗衣、打掃衛生等家政服務。

      2.照顧孩子,接送孩子上下學。

      3.服務地點:甲方居住或指定的地點____________

      二.服務要求:

      乙方應認真負責做好家務,按照協議規定內容履行服務職責。乙方每個月休息____天,具體休息時間根據甲方需要,如乙方有特殊原因須提前和甲方申請,征得甲方同意。

      三.服務費用:

      乙方每月服務費用為:____元/月,甲方于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支付給乙方。

      四.甲方權利與義務

      甲方有義務提供乙方住宿,并按時支付乙方服務費用。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務內容提供服務;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簽訂合同時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如實說明健康狀況以及與健康、安全有關的家庭情況。

      3.甲方負責提供乙方在服務期間的飲食,尊重乙方,不歧視、不虐待,保證乙方服務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

      4.甲方不承擔乙方在上下班途中、服務期間內突發的疾病或其他傷害產生的費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聘乙方:⑴乙方有違法行為的;⑵乙方在家政服務過程中給甲方造成較大財產損失的;⑶乙方工作消極懈怠,或不勝任家政服務的;⑷甲方發現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適合繼續予以留用的;

      5.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究因乙方家政服務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五.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2.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為其工作提供必備設備或條件。

      3.乙方必須自覺履行上述服務項目,細心做好家務。

      4.乙方應講究個人衛生,著裝整潔大方,自己隨身用品(衣服、日用品)不要隨便亂放,衣服不要和雇主家人的衣服放在一起洗。

      5.乙方不能隨便往雇主家里帶人,有人或事情需見面,應到外面見面。如遇親友生病等急事,需臨時離開時,應及時與甲方溝通,不能擅自離崗;

      6.乙方工作期間,如因其過錯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毀;應付賠償責任。

      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不得隨意翻動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竊等違法行為,甲方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8.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則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辭而別,否則,甲方將追究其違約責任。

      9.乙方在服務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安全責任事故,一概由其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時生效。

      2.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訴至甲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

      保姆雇傭合同范本范文第2篇

      〔關鍵詞〕 家政工人;食宿費用;最低工資;分配正義

      〔中圖分類號〕DF47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4769(2012)02-0069-06

      〔基金項目〕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第四十七批面上資助項目“家政工人勞動權益保障研究”(20100471134)

      〔作者簡介〕胡大武,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重慶 400031。

      家政工作(特別是住家工的工作)是模糊的、可變的,難以準確描述和量化。〔1〕其中,食宿和工作時間難以界定是住家家政工人報酬很難測算的最主要因素。〔2〕但是,無論對家政服務員還是雇主,工資報酬都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因此,需要建立起相應的食宿等支出與工資報酬相關規則,以規范家政服務關系。

      一、食宿費用義務分配:他山之石

      對于住家家政服務員來說,食物、住所和衣物常常是工作的補償。住宿、食物、衣物等被納入主人開支計算,直接或間接成為報酬的一部分。住宿直接或間接構成家政工人工資的一部分是家政服務領域的邏輯。不過,在現代勞動法照耀或者應該照耀家政工人的視野下,食宿責任分配與食宿性質的認識密切相關。就一般產業工人而言,食宿常常并不被視為工作條件。但是,對于家政工人,特別是住家家政工人而言,居住空間是生活的必然邏輯;而食物是否供給則要復雜得多。顯然,對于食宿性質的認定直接影響到家政工人的工資水平。從目前世界各地立法看,有三種立法選擇模式:

      (一)勞動條件理念下雇主責任:禁止從工資中扣除

      禁止扣除食宿費用的立法例以菲律賓、新加坡、巴西、菲律賓和津巴布韋等國家為代表。在該模式立法下,食宿被視同為家政工人的工作條件,特別是對住家家政工人而言,食宿往往成為勞動之首要條件。因此,提供食宿邏輯成為雇主責任的一部分。在菲律賓,《勞動法典》第144條規定,最低工資不包括家政工人的食宿和醫療護理費用在內。《菲律賓民法典》第1689條以及第1690條也做了類似的規定。〔3〕巴西早于1972年便將一般產業工人所獲得的基本保障擴展到了家庭工人群體,并于2006年修改相關法律禁止從薪金中扣除以食宿為形式的實物成本〔4〕和禁止雇主在提供了食物、住宿和衛生用品后扣減工資。〔5〕津巴布韋有關家政工人食宿的原則是家政工人必須接受在其他國家被當作是報酬并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免費食宿或補貼。1992年《家政工人法令》第6條規定:家政工人有權獲得免費住宿,免費往返交通費用,免費照明,免費做飯的燃料,免費的常用水或者規定的最低津貼。

      在我國,目前諸多地方家政服務合同范本均要求雇主家庭要保證家政工人的食宿。例如,《吉林家政服務合同(員工管理全日制類)》、《廣州家政服務合同》均將“保證其食宿”作為雇主家庭的義務,認為食宿為雇主應該提供的工作條件,住家家政工人不應為此買單。例如,《北京市家政服務合同》第5條之(3)明確規定:甲方應安排乙方員工每月4天的休息時間和每天8小時的睡眠時間,并保證其食宿,遇國家法定假日不能合理安排乙方員工休息時,要給予日平均工資兩倍的加班補助。

      ①新加坡并沒有將食物供給納入雇主的免費義務之中,這表明新加坡立法并不認為食物為家政工作條件。

      在新加坡,有關家政服務住所條件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特別是對確保住所的健康安全做了明確的規定。法律要求凡是為其所雇傭的工人提供住處,或者為簽訂合同的其他人所雇傭的工人提供住處的雇主,應當為這些工人及其家屬提供足夠的和適當的住處、充足的衛生的用水,以及足夠的和適當的衛生設備。①〔6〕可見,新加坡的規定將住宿作為雇主為了實現自己的目的而應該提供給勞動者雇員的必要勞動條件。

      將食宿供給視同為家政工人的工作條件或許用以詮釋住家型家政工人具有合理性。畢竟,對于那些需要照護的常年臥床不起的老、弱、病、殘的人以及處于育嬰初期的嬰兒而言,隨時的伺服是必然要求。此種情形下,將食宿定性為家政工作的條件顯然具有合理性。然而,要求食宿條件可能并不是出于接受家政服務的雇主或其家庭的需要,對于那些移民而言,獲得食宿是她們能在陌生之地生存的最好保障。顯然,將該類工人所需要的食宿確定為工作條件并不具有合理性。此外,對于非住家家政工人而言,食宿的缺少并不影響家政服務義務的履行。可見,立法絕對地禁止雇主扣除食宿實不可取。

      (二)非勞動條件理念下的家政工人責任:食宿費用扣除許可

      當將食宿視為非工作條件的時候,雇主為家政工人提供的食宿邏輯上成為家政工人報酬的重要構成部分。這意味著家政工人承擔食宿支付義務。該模式以意大利、西班牙、荷蘭、美國伊州為代表。采用該模式的國家,其政策立法反映出了食宿并非工作條件的邏輯假設,家政工人應該自行安排食宿,并承擔該筆費用開支。如果住在雇主家,相當于雇主代替其承擔了該筆費用。因此,雇主從家政工人工資中扣除住宿費用理所當然。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121條規定:“提供勞務者享有的食宿待遇也應當折合成相應的款項計入工資。”在西班牙,不住在雇主家的家政工人每小時的工資是4歐元到8歐元之間。住家家政雇員每月工資為360到540歐元。移民家政工人, 每月是600至720歐元。因為食宿被視為實物工資,每月工資可能因此減少45%。〔7〕荷蘭法律規定,如果家政工人與雇主同住,雇主可能要求家政工人支付這些費用,他可以從家政工人的工資中扣除。不過,法律規定食宿費用不得高于實際價值。雇主不可以通過扣除高額工資的方式來虐待家政工人。〔8〕現行的《美國公平勞動標準法》規定,家庭雇主可以豁免適用最低工資標準規定、加班補償規定和禁止童工規定。〔9〕這似乎表明了美國當前聯邦立法在保護家政工人方面的保守態度。美國聯邦的這一規定,事實上也對各州產生了很大影響。例如伊州法律規定:雇主如果能夠證明提供住宿是給工作者的補貼,就可以扣除該費用。〔10〕雇主不得強迫工作者接受以住宿替代工資,除非家政工人同意。〔11〕雇主的扣除不得比實際提供給工作者的更多。〔12〕雇主不得扣除任何違背健康或安全的住房費用〔13〕。

      將食宿供給不視同為家政工人的工作條件可以詮釋非住家型家政工人和那種基于節省成本主動要求居住在雇主家的家政工人的食宿扣除規則的合理性。然而,對于那些需要獲得隨時伺服的需求者而言,則顯失公正。恰如西班牙皇家法令第7條(1)所規定的那樣:一旦一天的工作日結束,家政工人沒有義務呆在雇主家中。〔14〕對于需要隨時伺服之人而言,將食宿定性為工作條件則是客觀事實的必然。

      (三)折中――扣除限制

      為了確保食宿等費用被合理地納入工資范疇,防止雇主對家政工人工資報酬權的侵害,許多國家既不絕對禁止雇主扣除食宿等費用,也不放任雇主自由扣減,而采取了折中辦法,對扣減食宿等進行限制。有關食宿等限制立法可以分為兩類:

      (1)區分家政服務員的不同情形。(A)區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在尼泊爾,對全日制家政工人來說,她們每天24小時和每周7天整年與雇主呆在一起,雇主應為她們提供安全和單獨的住宿以及數量充足的衛生食品。不得從其報酬中扣除此類費用。對非全日制工人來說,住宿和食物費用的負擔應取決于雇主的同意,而且不具有強制性。〔15〕(B)區分住家型與非住家型。法國對住家和非住家家政工人進行了區分。只有住家家政工人才許可扣除食宿。但與尼泊爾不同的是,法國對扣除比例也做了限制。該國全國性集體協議規定家政服務合同必須明確是否需要雇員住宿。如果要住宿,雇主必須向家政工人支付相當于實際工作時間的同一時間段內不少于工資的1/6的報酬,夜間叫護理者要支付薪水。〔16〕

      對全日制與非全日制家政工人的區分實際上與住家型和非住家型的區分具有內在一致性。住家型家政工人通常屬于全日制工人,而非住家型家政工人則更可能是非全日制。不過,區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必然邏輯將導致食宿性質認定上的沖突。事實上,食宿性質本不應因家政工人是否住家或者是否全日制而有所不同。按照尼泊爾的規定,對住家型家政工人而言,食宿的性質為工作條件。而對于非住家型家政工人而言,食宿性質則不具工作條件性質。

      ①不過,該扣減不適于每周工作時間不到24小時的家政工人。labour.gov.za=2011-5-4。

      (2)設定扣除食宿等總量。設定扣除食宿總量的限制存在兩種情形。(A)扣除數額限制。總額扣除限制在加拿大被普遍采用。例如,在加拿大卑詩省,《就業標準法》第14條規定,雇主每個月收取的食宿費用不得超過325加元。此外,我國臺灣地區勞委會職訓局規定外勞住宿費以4千元新臺幣為上限。〔17〕(B)設定扣除食宿比例。比例限制具有靈活性。限制食宿最高扣除比例的立法模式可以防止家政雇主無限制地扣減家政工人食宿費用,有效防止家政工人報酬權被侵害。例如,如果一個雇主家庭具有足夠多的大型房間,并且經常沒有人住,若許可家政雇主不受限制地提供居住空間,并從家政工人的工資中扣除,這使雇主達到了間接強制出租的目的。規定食宿構成工資報酬的比例有直接規定和間接規定兩種。(a)直接規定食宿構成工資報酬的固定比例。例如墨西哥的法律規定:當由雇主提供食物和住宿時,被算作為工資的50%。〔18〕墨西哥將家政食宿費用確定為工資報酬的固定比例,盡管有利于實務操作,但未考慮最低工資制度對于家政服務員勞動報酬保護的作用,明顯缺乏靈活性。在西班牙,傳統趨勢是把食宿視同為家政工人自身的開支,雇主不過是為其提供食宿服務而已。一般情況下,家政工人要支付食宿費用,數目不受法定最高限額約束,并且雇主可以直接從家政工人的收入中扣除。但是,西班牙1985年第1424號皇家法令第5條規定改變了傳統的習慣,規定家政工人45%的工資可以抵扣為食宿費用。在南非,僅僅某些費用可以從家政工人的工資中扣除。按照《就業條件基本法:家政服務業》(Sectoral Determination 7)適用于所有的家政工人(包括獨立承包人和那些被機構雇傭的人)。該法扣減的條件包括:雇主不得要求家政工人承擔培訓、設備或工具、工作服、食物、罰款等費用。雇主可以扣減不超過整個工資10%的住宿、借款和預支款費用。① (b)間接規定。一些國家從確保家政工人最低工資報酬權出發,規定了食宿扣減后家政工人的工資報酬占服務期間工資總額的比例,間接地許可雇主扣除家政工人食宿費用的比例。但是如何確定扣除的上限比例,各個國家差異非常大。坦桑尼亞2010年《工資規定和雇傭法令》規定:同雇主住在一起并獲得食物等的家政工人至少應該獲得他們提供服務期間68%的工資。這表明雇主扣減家政工人工資的比例最高可以達到其服務期間工資總額的32%。同時,坦桑尼亞法律制定了家政工人最低工資標準。這意味著家政工人被扣減食宿費用后的68%的工資仍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資水平。葡萄牙區分家政工人工資差異,特別強調對獲得最低月工資家政工人的保護。該國法律規定,實物支付的限制取決于工人所得的工資是否是最低月工資或者較高的工資。在第一種情況下,如果雇主提供所有的食物,食物支付的價值按照當地實際的價格計算,但不得超過總報酬的35%;如果只是提供一頓主餐,比率是15%;如果提供住宿,比率是12%;在第二種情況下,實物支付不能超過現金支付的部分,除非集體協議另有約定。〔19〕可見,葡萄牙并未將食宿扣除于最低工資之外,而是對那些工資水平僅是最低工資標準的家政工人規定了扣減的限制。若將食物和住宿總計,則不得超過總報酬的47%。也就是說,按照葡萄牙法律,家政工人食宿差不多可能達到工資報酬的一半。

      二、食宿責任的分配正義要求:程序公平與實質公平

      2011年6月,國際勞工組織第100屆年會高票通過的《家政工人保護公約》第12條之2款規定:“國家法律或法規、集體協議或仲裁判決書可以就將家庭工人報酬的有限比例以實物補貼的形式予以支付作出規定,其條件不會低于普遍適用于其他工人類別的條件,但要確保此類補貼得到工人的同意并與個人用途相適宜且有益于工人,以及賦予實物補貼的現金價值既公平又合理。”但是,住家家政工人的工資很難明確標出一個固定的數額,其因時間和地點乃至工作內容、性質的差異而變化。因此,這要求相關食宿規則必然需要具備靈活性,并以此實現食宿支出責任的分配正義。通過前述分析,無論是絕對禁止扣除食宿,還是許可扣除食宿的制度設計均無法實現家政服務關系中食宿責任分配的正當性。而食宿承擔責任的折中模式意味著家政工人和雇主之間靈活談判的余地增加,以扣減比例限制為核心的國家干預機制意味著食宿責任分配正義的程序公平和實質公平實現的可能性。相關立法條款需要確保在食宿分配之程序公平基礎上促進實質公平的實現。

      (一)程序公平:家政工人事前同意

      程序公平不僅是實質公平的前提,也是程序正當性的基礎。程序公平不僅意味著雇主和家政工人之間意思自治,更多地反映了當事人雙方自我選擇,本質上家政服務關系中勞動者權利市場化實現方式的重要性。當國家不應該或者很難對某些問題給出確定答案的時候,程序性制度設計就成為判斷家政服務關系是否具有正當性的實質條件,成為市場中因機會主義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交易后果的矯正手段。

      的確,將食宿作為工資一部分看待的時候,這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現代工資禁止“實物支付”的理念。家政服務當事人事先同意程序不過是在考慮家政服務特殊性的前提下,對傳統勞動報酬支付方式的回應。由于工資報酬為家政服務合同最主要的條款,也是家政工人工作的最終目的。因此,家政工人獲得有關工資報酬的細節性規定不僅是其知情權的必然要求,也是預防合同履行過程中糾紛的前提。這是食宿責任分配正義的必然邏輯。加拿大曼尼托巴省《勞動標準法》規定,雇主必須事先取得雇員的同意才能扣除。當然,同意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推定的。英國1991年《就業法》也明確規定:除非雇員已事先簽訂了書面的同意文件,雇主不應從其雇傭的雇員工資中作任何扣除。

      如果雇主沒有同家政工人事先約定食宿費用的開支,那么按照勞動法“傾斜保護原則”得以推定為食宿免費。在很多情況下,當家庭雇主要雇請住家保姆的時候通常認為提供住宿是雇請住家保姆的前提條件。既然住在雇主家干活,那么就不可能讓家政工人只在住處睡覺不吃飯。吃飯和住宿就成為雇傭雙方協議的潛在邏輯和要求。在大多數情況下,經常因為冗長的工作急事,家政工人被迫與雇主家庭住在一起。家政工人在家能提供很多方便。在一些國家,家政工人住和他們雇主一樣的房屋甚至是法律要求。在加拿大,政府1992年發起了居家照護工程(LCP),并規定工作事項一旦完成,雇主若要家政工人繼續呆在雇主家,那么其就應該提供相應的食宿。然而,居住在雇主家可以節省開支,對家政工人并非不利。綜合這兩方面原因,在現代社會對于家政工人工資報酬制度設計,是否免費供應住宿和食物應該留給雇傭雙方當事人決定。凡合同事先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由雇主承擔食宿開支。不過,這一問題還涉及到工資報酬標準。在將家政工人納入勞動法律保護并適用最低工資法規的情況下,家政工人的工資報酬可能滿足食宿費用的開支。如果家政工人沒有被納入勞動法并適用最低工資法規的時候,家政工人可能發現他們掙的收入不夠支付住宿費,這當然加大了惡性循環。

      (二)實質公平:最低工資制度對扣除的限制

      國家對住家型服務工人的工資應該從最低工資標準方面作出政策指引,就食宿開支作出原則而靈活的規定。將食宿費用排除在住家家政工人所享受的最低工資之外,賦予家政工人最低工資保障權,既體現了勞動法上對勞動者最低人格尊嚴的基本保障,又體現了立法上的靈活性,給家政工人和雇主留有合適的空間。

      加拿大安省1990年《雇傭標準法:家政清潔、兒童保姆、臨時看護者》第3條規定:每個雇主應該支付家政清潔工人、小孩保姆或居家臨時照護者不低于《1990年安大略州第325條修訂法》中第10(1)款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第4條規定:當吃、住或食宿都成為雇主計算家政工人最低工資的因素時,應該評估吃、住或食宿的最高費用,以此來判定是否符合《1990年安大略州第325條修訂法》中第10(1)款規定的最低工資。第10(2)條規定:吃、住的費用不應該從雇員的最低工資中扣除,除非雇主實際上已經提供了該雇員吃或住。此后,加拿大2000年《雇傭基準法》第23(2)住或食宿(Room or board)的規定繼承了1990年的相關精神,規定:如果雇主提供住和食宿,那么關涉住或食宿的最低工資總額應該被視為雇主已經將其作為工資支付給雇員了。這表明,安省家政工人的食宿是被作為工資對待的。當計算最低工資時,雇主可以將家政工人的食宿考慮進去。不過,安省設置了限制條件:第一,扣減必須以實際發生為前提。除非雇員在家里已經吃或住,否則包吃、包住或吃住全包的費用不應該被計算進工資。根據安省《雇傭標準條例》(Employment Standards Regulation)第19條的規定:當雇主提供的住房配置了適當的家具,適宜人居,配備干凈床單被套和毛巾等以及便于進入衛浴等設施的時候,雇主在支付工資時才能適用住宿條款。第二,如果雇主為雇員提供吃、住或吃住都提供,雇主必須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金額。雇員的工資總額,在扣除如《加拿大養老計劃》、《雇傭保險》規定的金額和所得稅之前,必須加起來達到工作時限的最低工資。當然,這些規定的數額僅適用于家庭雇主直接雇傭型家政工人。

      英國立法規定事實上將家政工人做了區分。立法者試圖將真正的被視同為家庭成員的家政工人排除在最低工資法之外。參見英國《全國最低工資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legislation.gov.uk/uksi/1999/584/regulation/2/made=2011-8-14。如果家政工人要支出食宿費用,那么其就要受到最低工資保護法的保護,反之,若被真正視為家庭成員,則不受該法的保護。這也表明,英國法許可雇主扣除家政工人食宿費用,但受到最低工資法律的規制。

      三、食宿責任分配正義實現:我國立法選擇

      食宿責任分配正義的實現,需要建立在勞動法傾斜性保護家政工人的前提下分別從總體原則和具體操作兩方面實現。總體原則以將家政工人納入勞動法保護,特別是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適用于家政工人為基點。具體操作規則則需要充分體現家政工作的特殊性,給家政服務雙方留下自我協商,靈活處理的余地。

      (一)總體原則:最低工資限制。在家政工人特殊的工作環境中,家政工人體面勞動價值目標是否能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食宿責任分配規則。對此,國際勞工組織《2011年家政工人建議書》第13段專門提出家政工人食宿處理的基本原則。該段規定:當就以實物補貼的形式支付有限比例的報酬作出規定時,成員國應考慮: (a) 對報酬中可用實物形式支付的比例全面設限,以防止不適當地減少家庭工人及其家庭維持生活所需的現金報酬; (b) 參照客觀標準,例如市場價值、成本價或由公共主管當局視情況制定的價格,來計算實物補貼的現金價值; (c) 將實物補貼限制在那些明顯適合家庭工人的個人用途和對之有好處的項目范圍內,如食物和住宿。第16段規定:如果提供膳宿,在考慮國情的情況下它們則應包括:……(d) 質量好且數量充足的餐食,如果家庭工人有任何文化和宗教要求,應滿足此種要求。〔20〕國際勞動組織的該規定分別從扣除比例、價值和用途三個方面對雇主的實物扣除做了限制,兼顧了不同國家歷史文化傳統的現實,同時,也在勞動法視野下提出了防止侵害住家家政工人報酬權的基本要求。國際勞工組織所的公約建議書所規定的基本原則要具體化為締約國國內法律,必然需要將原則具體細化為可執行操作的規則。然而,公約建議書為我國國內立法提出了三個方面的難題。第一,《2011年家政工人建議書》所規定的(a)所要求的全面設限涉及到是總額設限還是比例設限。無論總額設限,還是比例設限均需要考慮什么樣的總額和比例是合適的;第二,公約建議書的(b)款所指向的食宿報酬市場價值、成本價等如何核定才能確保公平;第三,公約所規定的“質量好且數量充足的餐食”如何判斷。顯然,要求政府就此作出非常劃一的規定不僅在技術上無法操作,而且也必然剝奪家政服務當事人自主性和市場需求的靈活性。鑒此,破解這三個難題,我國立法應該給予食宿開支費用承擔靈活性的基礎上,對食宿費用給予限制。

      家政工人被納入勞動法律制度中保護必然意味著最低工資保障法律規則適用于該群體。由于家政工作的特殊性,特別是食宿本身就體現出家政服務特殊性,因此,需要特殊的家政工人最低工資限制。具體而言,對于照護屬于雇主需求的,那么應禁止雇主扣除食宿費用;反之,許可家政服務雙方約定食宿費用承擔。扣除社會保險、稅收、食宿等費用后,家政工人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具體操作:固定數額限制與比例限制

      以加拿大卑詩省、安省代表的立法采取總額限制模式,防止家庭雇主過多地扣減家政工人工資報酬。加拿大卑詩省家政服務每小時最低工資為8加元,卑詩省扣除總額325加元相當于家政工人一周工作5天,每天8小時工作時間,每周40小時的最低勞動工資標準總額。安省2010年3月公布的每小時家政工人最低工資為1025加元,每周雇主可以扣除8525加元食宿費用。每周的食宿費用幾乎是家政工人8個小時即標準工作日1天的勞動報酬。如果按照每月四周時間計算,那么安省與卑詩省的總額扣除量相等,同為325加元。 可見,加拿大普遍的食宿扣除標準為家政工人一周的最低工資。若以月計算,則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四分之一。不過,安省勞工部對于家政工人食宿規定更為具體。其分為單獨的食費、單獨的房費和食宿費三類,同時區分私人和非私人食宿。(a)私人食宿費每周為8525加元,非私人食宿費為5355加元。(b)單獨的食物費用每餐為255加元,每周最高為5355加元。(c)單獨宿費為私人為3170元,非私人則不許可扣除宿費。加拿大魁北克省則將食宿納入最低工資范疇,在判斷家政工人所獲得工資報酬是否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時候,不扣減食宿費用,僅扣減退休金(cpp)、就業保險(EI)和收入稅。〔21〕顯然,這可能導致最低工資制度對家政工人保護目的落空。 總額限制意味著減少了家庭雇主同家政工人之間自我談判的權利。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乃至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必然進行調整,反而多增立法成本。因此,我國立法應拋棄扣除總額立法模式,選擇扣除比例模式。

      比例限制模式有固定比例和靈活比例兩類。固定比例的優點在于執行操作的劃一,便于執行。然而,卻剝奪了家政服務雙方自由協商的可能性。因此,我國立法可以采取靈活比率范式。世界各國扣減食宿比例及最低工資見下表:

      世界各國食宿扣減比例表

      國家比例最低工資是否扣減食宿備注

      南非10%不扣減不超過整個工資的10%

      坦桑尼亞32%扣減扣減后工資不低于總工資的68%

      西班牙45%不扣減不超過總報酬的45%

      葡萄牙47%不扣減包括在最低工資范圍內

      墨西哥50%不扣減食宿扣減占50%

      卑詩省25%不扣減每月不超過325加元,經比例換算為25%。

      巴西70%不扣減30%至少應該為現金支付,這意味著巴西的實物支付比例可達到70%。

      哥倫比亞30%不扣減如果家政工人獲得的是最低工資,實物支付不超過總報酬的50%上限。

      由上表可知,世界各國多數將食宿納入工資報酬計算,在判斷家政工人獲得的報酬是否低于最低工資水平時并不扣除食宿,并且各國扣除食宿比例差異很大,從10%到70%不等。其中扣減比例占家政工人總工資絕大多數為30%-40%左右。在所有國家中,南非對家政工人保護力度最大,食宿扣除所占工資的比例最小。巴西食宿扣減比例最高,為70%。筆者認為,我國家政服務食宿扣減最大比例以不超過總報酬30%為宜。這主要基于如下幾點理由:(1)比例太小限制了家政服務雙方靈活性。畢竟雇主提供給家政工人的食宿數量、質量等條件不同,其扣減的價格也應該不同。比例太大,難以防范家庭雇主虐待和剝削家政工人的危險。工資發展歷史表明,實物工資制度常常導致雇主濫用扣除權利,克扣虐待家政工人。(2)就我國家政服務實踐而言,食宿往往被認為是雇主家庭的當然義務。立法具有采取扣除較低的標準的社會文化基礎。(3)實物支付本身存在價值評估的困難,評估亦產生相當費用。(4)許可家政服務雙方在不超過家政服務員工資總額的30%的范圍自由協定,一方面確保了家政工人最低勞動權益保護目的的實現和確保報酬大部分為現金,同時也給予家政服務當事人雙方意思自治的余地。

      結論

      家政服務過程中食宿等費用一方面構成了雇主的支出,另一方面也直接或間接構成了家政工人總報酬的一部分。凡直接為雇主帶來利益或者是雇主利益產生過程中必然的開支均不應被歸于家政工人勞動報酬之中。就我國未來立法論,有關食宿開支承擔的規范應從三個層面規定:(1)基于照護職責履行而被雇主要求住家的,雇主應當免費提供食宿。(2)禁止雇主未事先約定而從家政工人工資中擅自扣除,家政工人和雇主在合同中就食宿事先約定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30%。(3)在食宿扣除后,家政工人所得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實物工資只有在超過法定最低工資以上時才許可(4)未事先約定的,視同為雇主同意免費提供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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