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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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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范文第1篇

      關鍵詞:建筑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企業所得稅是建筑業稅收的主要來源之一,對企業經營發展和參與競爭存在影響,因此研究完善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促進建筑業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界定與利弊

      現行稅法將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劃分為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方式并存,適用于不同經營狀況的納稅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方式和稅款繳納數額有直接的影響,關系著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因此適用何種征收方式,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意義重大。

      (一)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界定。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表或經營情況,向稅務機關申報所得額并繳納稅款的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賬簿、憑證、財務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真實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核定征收則是指納稅人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形,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征管法明確規定了核定征收的適用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以上六類情形符合其中一項,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方法對納稅人進行核定,目前北京市主要適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方法。

      (二)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關系。由于長期適用核定征收,很多建筑業納稅人有一個誤解,即核定征收是企業所得稅主要的征收方式。但實際情況是,從國家設置企業所得稅一開始就是以查賬征收為主要的征收方式。從兩者關系來看,查賬征收是企業所得稅征收本源方式,而核定征收是針對目前部分納稅人的財務制度不健全而采取的權宜之舉。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不是一般的并列關系,而是以查賬征收為主、核定征收為輔的補充關系。不僅僅在我國,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以查賬征收方式作為主要的征收方式,以核定征收方式為補充。因此,在實際稅務工作中,應以查賬征收為一般原則,以核定征收為例外。對于能夠達到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均應按照查賬征收方式納稅。

      (三)建筑業企業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比較分析

      1、查賬征收。正如有些學者所說,“查賬征收方式具有讓納稅人自主地、民主地分擔國家在行政上各種課稅的功能,是一種遠比核定征收更具有倫理性的收稅方式”。查賬征收較之核定征收,更為規范、更為科學、更加能體現納稅人納稅自主性,就建筑業而言,它的優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查賬征收能夠促進企業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行為,更準確地反映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為企業發展提供決策支持。財務會計是現代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有效的會計信息可以為企業提供有用的決策支持,進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核定征收由于對財務會計核算要求較低,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進行財務健全的積極性,而查賬征收對財務制度、賬冊設置以及原始憑證等都有較高的要求,可以促進企業建制建賬、規范財務行為,使財務信息更準確地反映出企業效益狀況。

      二是查賬征收較核定征收更有利于企業間公平的實現。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是國家根據各個行業各個地區的實際銷售利潤率或者經營利潤率等情況測算得出,是統一的硬性標準,因此只能代表行業的總體水平不能反映單個企業的經營狀況。這樣就有可能導致實際利潤低甚至沒有利潤的虧損企業也要交納高額的企業所得稅,這顯然是違反企業所得稅以收益課稅的設稅本意和稅法公平的。而查賬征收是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納稅,收益多多納稅、收益少少納稅、沒有收益不納稅,更符合公平的要求。

      三是就當前建筑業經濟狀況和現行稅收政策而言,查賬征收較核定征收企業稅負要低,更有利于企業的競爭發展。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稅負差異主要體現在利潤率與應稅所得率的比較上。核定征收是分行業確定統一的應稅所得率,用收入總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然后再按稅率確定應納所得稅額。因此,對于利潤率高于應稅所得率的企業,核定征收方式能夠令企業少繳稅款,而對于利潤率低于應稅所得稅率的企業,核定征收會導致企業稅款增加,稅負加重。目前,北京地區建筑業適用的應稅所得率為9%,按照25%法定稅率計算,稅負率為2.25%,而就建筑業經濟現狀而言,大多數建筑業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是遠遠達不到9%的,因此,適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稅負水平要高于查賬征收方式。

      查賬征收的弊端主要表現在查賬征收適用于賬簿、憑證、財務制度比較健全的企業,對企業的財務會計狀況和財務人員水平要求比較高,企業的納稅成本也相對較高,對于經營規模較小、財務不健全的納稅人適用查賬征收難度很大,若無法實現正確核算收入、成本或者取得合法的憑證,則不能正確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額,進而無法實現稅款應收盡收。

      2、核定征收。雖然在前文分析中核定征收較之查賬征收有很多的弊端,但核定征收作為稅法明確規定的一種征收方式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其優點主要體現在:

      一是稅款計征簡便,對企業財務水平要求較低。在核定征收方式下,企業只需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總額,即可計算出當期應納稅額,對企業財務會計及辦稅人員水平要求不高,同時,納稅申報程序也相對簡單,方便企業申報納稅。

      二是計征標準確定,促進稅款征收。在企業財務不健全的情況下,由于無法實現正確核實,很多企業存在成本混亂、多列支出的問題,核定征收方式由于對同一行業適用統一的計征標準,因此能夠避免企業因無法正確計算稅款而少納稅或者不納稅,確保稅收收入的實現。

      三是征管相對簡易,降低基層稅務機關管理壓力。隨著現代經濟發展,企業經營呈現多樣化、復雜化,同時新增稅源數量大、類型多,這為企業所得稅的日管帶來了很大難度,基層稅務機關面臨的征管壓力日益增大。核定征收方式相對查賬征收稅務機關的征管難度要低,日常管理、監督、檢查都相對簡易,能夠有效降低基層稅務人員的征管壓力。

      由以上分析不難看出,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各有利弊,查賬征收更符合企業所得稅的課稅原理和稅收公平,但要求較高,適用于財務健全、能夠準確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納稅人,而核定征收作為查賬征收方式的補充,相對簡單易行,適合于財務不健全的企業的征管。

      二、建筑業企業經營類型及財務核算分析

      (一)建筑業企業經營類型。按照目前建筑業經營情況,可以將建筑企業分為四種類型:一是有資質的企業,有一定經營規模,財務相對健全,能夠實現獨立核算、獨立納稅;二是沒有資質掛靠有資質的建筑公司,非獨立法人,通常以分公司形式存在,財務上不獨立核算,納入被掛靠企業統一核算,且由被掛靠企業合并后統一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三是利用分轉包的形式,分包高資質等級企業在社會上承接的工程,屬于獨立的法人企業,以自己的名義納稅;四是既沒資質又未掛靠的小建筑公司等,獨立法人,但經營規模很小,財務通常很不健全。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法采取法人稅制,以上四類建筑企業中,第二類企業不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其余三個類型的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建筑行業經營的復雜性導致了各類型企業財務核算水平不一,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難度。

      (二)建筑業企業財務核算的特殊性。較之一般企業,建筑業財務核算有以下特殊性:一是建筑工程周期長,完工進度和完成工作量的確定比較困難,收入確認及成本結轉復雜、不易匹配;二是水泥、磚石、沙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供應者大都是個體經營性質,無法提供合法發票,能夠提供發票的則材料價格顯著升高,加大企業成本,同時材料數量不易計量和控制,導致企業成本核算大都不規范;三是異地施工比較普遍,經營環境復雜多樣,很多建筑施工是在外地偏遠地區進行,一般只派駐項目負責人并不派駐財務人員,財務核算更加困難;四是拖欠工程款現象普遍存在,企業常常墊資施工,在未獲得收入的情況下按照權責發生制繳納稅款對企業負擔過重,在實際中,很多企業依然按照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繳納稅款。

      三、對完善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管理的思考

      (一)依法科學確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完善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既要消除建筑企業認為核定征收是企業所得稅主要征收方式的錯誤誤解,又要避免“一刀切”式的管理模式;既不能單純依賴核定征收,也不能片面強調查賬征收。要嚴格按照征管法確定的六項標準,并充分結合行業特點,依據企業實際的財務核算、賬簿設置或納稅申報等狀況,科學確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

      (二)完善稅收政策,引導企業主動向查賬征收方式邁進。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管理科學化的實現不僅依靠對企業的嚴格管理,更應依賴于合理的稅收政策安排。通過制定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引導企業主動地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賬簿設置、依法正確申報。

      1、建立核定征收累進應稅所得率制度。在應稅所得率的確定上,改變現行的分行業單一比例稅率方式,參照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制度,建立分行業累進應稅所得率,以收入額或經營規模標準劃分設置不同的應稅所得率,對于經營規模大、收入高的企業制定高的應稅所得率。這樣將有利于扶持小規模企業的發展,也有利于大企業盡快向查賬征收方式轉變。

      2、完善相關優惠政策。現行稅法規定,核定征收企業不得享受除免稅收入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過進一步完善各項優惠政策,制定一些符合建筑業行業特點的優惠政策,突出查賬征收方式的優勢,降低企業適用查賬征收而帶來的財務成本。

      3、制定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復雜性,應參照房地產行業制定單獨的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細化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對行業普遍存在的核算難點提出處理意見,指導企業財務核算運行。

      (三)強化對建筑業企業的政策輔導和征收管理。一是對建筑企業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宣傳和輔導,提高企業人員的稅法意識,正確理解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促進企業依法納稅;二是強化建筑業征收管理。建立與建委等部門的信息聯系制度,及時掌握建筑企業招標、施工、竣工等方面的信息,加大稅務檢查力度,嚴厲打擊違反稅法進行偷稅漏稅、虛假記賬、虛假申報等問題。

      綜上所述,建筑業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確定上具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應通過更加科學的政策設置和征管措施,建立“以查賬征收為主導、以核定征收為輔助、兩種征收方式并存”的良性發展軌道,使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互相結合、互為補充,共同促進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的管理。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地方稅務局稅政一科)

      主要參考文獻:

      [1]張守文.稅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1.

      [2]鄒其端.規范建筑業稅收征管的探討.稅務研究,1997.3.

      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范文第2篇

      小型微利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由于2008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無法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無法確定企業2008年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如上年度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本年度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文件附件1)時,第四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七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也就是說,企業在2008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來判定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將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填入“減免所得稅額”項目內。

      同時,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指標的計算口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在2008年末,稅務機關將根據2008年的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如果確定2008年不符合條件卻按小型微利企業已進行預繳申報的企業,需要將已享受的5%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額在匯算清繳時進行補繳。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二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

      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7號)第一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按照新稅法有關規定重新認定之前,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上述企業如果享受新稅法中其他優惠政策和國務院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將原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全部不再予以承認,在2008年預繳時,如果不享受新法及國務院過渡優惠政策的原高新技術企業,全部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度(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四行“利潤總額”內。

      但原預繳申報表的填表說明中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納稅義務的利潤總額應包括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分析得知,原預繳申報表中的利潤總額不僅限于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還應包括在預售期間發生的未計入開發成本的相關期間費用及稅金附加。

      新的預繳申報表的填表說明規定,“利潤總額”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其中包括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本行填寫按本期取得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等。從新申報表及其填表說明來看,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利潤總額之間沒有必然的勾稽關系,因此,對采用預售方式銷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利潤總額應包含未計入開發成本的相關期間費用、稅金附加、預計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同時在預售收入轉為銷售收入當期時,還應從利潤總額中減除將原已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原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

      金融保險企業

      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范文第3篇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1994年確立的企業所得稅體系,由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構成,十年來,我國國民經濟的經濟基礎、宏觀和微觀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內、外資)組織機構、規模、類型、性質發生了改變,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業所得稅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與市場經濟不適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著稅收功能性作用的發揮,不利于企業發展,不利于發揮稅收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企業所得稅征管機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說明。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不規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弊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稅法不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所得稅政策具有多變性,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規定復雜,納稅調整繁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比較大,無法真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必須進行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

      (2)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多,不利于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太多,既有產業政策方面的,也有區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內資企業方面的,也有外資企業方面的;既有鼓勵投資優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資優惠政策,這種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行必要的清理、調整、減并、取消。“稅收優惠政策不宜過多,其作用范圍應當加以明確限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優惠政策永遠是一種輔的調節手段,其功能在于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和殘缺”.否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無法對國家經濟結構、產業結構進行調整。

      (3)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性,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的難度,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由于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存在著差異性,使得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必須把會計稅前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的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負債法)。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核算技能,或者會計人員要熟悉納稅申報業務,然而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務征收機關,具備這種復合型知識人才數量太少。事實上,會計政策與稅法政策差異性影響著征納雙方的主體利益。一方面“表現在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與稽查上,現在的稅務工作人員,不太熟悉新的會計準則、制度和政策,面對大量的政策差異項目,時常出現征管錯誤或稽查失誤,或者錯征、多征稅款,損害納稅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現在企業財會人員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上,大多數的企業財會人員,或者能做到規范會計核算,但不能做到準確申報納稅,因而招致各種稅收處罰,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損失,或者為做到準確申報納稅而不在規范會計核算,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4)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法單一、手段落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漏征漏管現象依然存在。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效能,確保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的質量和科學規范,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素質的所得稅管理人員及先進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運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稅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臺,全面加強綜合征管基礎性建設工作,要加強稅收征管信息資源優化和配置,及時保持國稅、地稅、工商、金融、企業等部門的協調,以保持稅收征管的信息暢通。然而目前的情況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專業人員數量少,知識陳舊,征收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不適應新形勢的客觀需求,稅收征管應用型軟件的開發和使用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5)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稅收資源結構的配置有待優化。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業務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稅務機關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職能交叉重疊、稅務工作效率低下、稅務經費使用效率不高、稅收資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工作質量,必須切實采取各種措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稅收資源結構。

      (6)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稅收流失。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規范,不同類型企業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存在差異性,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協調不暢,稅務資源信息不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學,國稅、地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不力,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稅收流失現象,必須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先進的監控手段,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停業歇業及生產經營的各種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信息可靠、真實及納稅人戶籍管理規范化。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改革對策

      (1)合并“兩稅”,構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稅體系,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由于兩套所得稅制度在稅收政策的優惠、稅前扣除范圍標準及有關實務的具體處理方面,存在著差異,使得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高于外資企業,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處于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必須合并“兩稅”,建立一種新型法人所得稅制度,這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核心所在。“這不是名稱的簡單改變,而是科學界定納稅人的需要,這可以解決長期以來企業所得稅以‘企業’界定納稅人,法律依據不足,難以劃分清楚的問題,法人所得稅確定,以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界定清晰,對法人征收所得稅,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則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兩稅協調配合的所得稅稅制結構”.

      (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的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著較大的差異。國家為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全面發展,在全面優惠的基礎上,又在區域性方面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給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主要體現在產業政策優惠方面,而且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性較大。這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的不平等性,違背稅收的公平原則。隨著法人所得稅的構建,要對現有的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取消、減并、傾斜、公平”的原則進行調整。首先取消、減并一些優惠政策,其次,為了鼓勵對國家基礎產業、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及重點區域進行投資,國家要制定傾斜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應實行產業政策為主,區域政策為輔

      ,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相結合的優惠原則,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基本相同的優惠待遇”.

      (3)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由于內外資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方面存在著:稅前扣除標準及范圍、資產的稅務處理方法、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等方面的差異性,所以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額的計算既不規范,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必將引起內外資企業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公平性,使內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納稅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無法真實考核內外資企業的盈利水平和運營績效,也給國家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內外資企業“兩稅”合并后,構建了統一的法人所得稅體系,必須按照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的形勢及世界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及計算有關規定。

      (4)改進稅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建設,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優化稅收資源結構,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1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構建稅收征管信息化平臺,提高稅收征管效能。根據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及市場經濟的需要,要采用先進的稅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網絡硬件和基礎軟件的統一技術基礎平臺,逐步實現數據信息在總局和省局的兩級集中處理,使信息應用內容逐步覆蓋所有稅種、所有工作環節和部門,通過業務重組、優化和規范,逐步形成以征管業務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決策支持在內的四大子系統的應用軟件,要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梳理、整合、優化、規范征管業務流程,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稅收征管更加科學、合理、嚴密、高效”.

      2優化稅收資源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國有些基層稅務分局(所),稅收征管支出與征收稅收收入的總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較高,或者隨著CTAIS上線后,基層稅務局(所)業務量大幅度減少,造成人力、物力、財力巨大浪費,稅收資源配置不當,征管效率低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職責范圍,合理分流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促使稅務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切實做好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統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這是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確保稅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礎和條件。

      (5)建立和完善稅源監控和納稅服務體系,提高征管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規范納稅服務工作行為,使稅收征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我國現行稅收服務體系不完善,納稅服務水平低,內容單一,信息化程度弱,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能,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對稅收征管服務體系的客觀要求,面對稅收征管新的信息環境和條件,必須重新健全和完善稅收服務體系,規范稅收服務工作行為。

      第一,“采取現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務的科技含量,在納稅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的申報服務”.“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稅收信息網絡建設,真正實現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劃撥、稅務咨詢、政策查詢等業務的網絡化服務,真正實現稅收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要完善稅收服務的考評機制,將稅收服務納入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使納稅服務制度化、規范化,要加強對稅收服務考核和日常監控,量化服務管理,充分發揮和調動稅務人員優化稅收服務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

      第三,“提升稅收服務的層次,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的方便,這只是稅收服務的一個方面,稅收服務還必須包括為各個經濟主體提供稅收幫助,以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

      2完善稅源監控體系,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減少稅收流失。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基礎性工作的薄弱環節,明確稅源監控的職責范圍、辦法、規程、內涵等基礎性規范問題,應加強同工商、金融、外貿、政府等相關部門的協調,使稅源信息具有及時性、全面性、客觀性,保證稅源信息真實可靠,做到信息暢通,信息共享,同時充分利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稅源監控信息化平臺,不斷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現漏征漏管現象,減少稅收流失。

      參考文獻:

      翟志華。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審計學院學報,2004,(2):24~28

      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范文第4篇

      一、匯算清繳對象

      (一)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稱為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本辦法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1.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

      2.匯算清繳期內已辦理注銷;

      3.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限

      (一)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申報納稅?

      (一)企業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報表、資料:

      1.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3.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

      (三)企業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四)企業委托中介機構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應附送委托人簽章的委托書原件。

      (五)企業申報年度所得稅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需補繳或退還所得稅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見附件1和附件2)后,按規定時限將稅款補繳入庫,或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手續。

      (六)經批準采取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其履行匯總納稅的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匯繳機構),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索取《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以下稱為《匯總申報納稅證明》,見附件3);企業其他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其他機構)應當于每年6月30前將《匯總申報納稅證明》及其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其他機構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匯總申報納稅證明》,且又無匯繳機構延期申報批準文件的,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負責檢查核實或核定該其他機構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應補繳稅款并實施處罰。

      (七)企業補繳稅款確因特殊困難需延期繳納的,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

      (九)企業報送報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四、法律責任

      (一)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或報送資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按規定時限補報。

      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申報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報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核定其年度應納稅額,責令其限期繳納。企業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見附件4)后,應在規定時限內繳納稅款。

      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范文第5篇

      1.兩套稅制違反國民待遇原則,不符合世貿規則和國際通行做法。

      國民待遇又稱無差別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最基本的原則,其實質是非歧視原則。它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不低于本國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國國民的稅收待遇。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稅收非國民待遇和超國民待遇同時并存。一方面外資企業享受了許多國內企業不能享受的稅收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沒有統一,外資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非國民待遇,適用于內資企業的某些稅收優惠,如福利性、照顧性稅收優惠,外資企業不能享受。各國稅法一般是以區分居民和非居民來確定不同的納稅義務,而不是以資金來源的不同實行不同的稅制,采取不同稅收待遇。

      2.兩套稅制違反稅負公平原則,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法規定,外資企業享有2年免稅、3年減半征稅、再投資退稅等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內資企業不能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大約為25%,遠高于外資企業實際稅負大約為15%的水平。這對內資企業是一種極不公平的待遇,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將會大量進入我國,使我國內資企業將面臨極為不平等的競爭環境,在國內外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不僅不利于各種類型企業的公平競爭,而且嚴重影響內資企業和民族工業的生存和發展。

      3.兩套稅制違反稅收效率原則,不利于降低費用和提高效益。

      一方面,效率原則要求稅務機關講究行政管理效率,盡可能節約稅收征管費用,包括節約稅務機關的征管費用和納稅人申報交納的費用。由于實行兩套所得稅制,有國稅、地稅兩個稅務機關、兩套稅務人馬分別征收同一種稅,不僅極大地增加了征收成本,而且加大了兩個稅務機關之間、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摩擦和矛盾,降低了征收效率。

      另一方面,效率原則要求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所謂額外負擔,是指由征稅造成的、超過稅收成本以外的經濟損失。由于實行兩套所得稅制,不僅導致稅收優惠過多過濫,稅收收入白白流失,而且因對內外企業的稅收待遇不同,背離了稅收中性原則,扭曲了市場經濟行為,影響了市場經濟的運行效率和資源配置的效益。

      4.稅制不規范既加大了稅收征管難度,又影響企業深化改革。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金的流入,流出日趨頻繁,資本流動超越國界。中國企業到境外投資再回國內投資和上市籌集境內外資金的現象日益增多,由于兩套稅制極不規范,不僅愈來愈難以區分“內資”、“外資”企業,而且增多了企業避稅的途徑和稅收流失的漏洞,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不利于強化稅收征管,堵塞收入流失。同時,由于內資企業、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相差很大,導致企業更多的根據稅收待遇選擇經營組織形式,不利于企業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改革。

      5.稅收待遇不同導致所得稅執法不嚴,稅收流失嚴重。

      由于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使企業之間互相攀比,要求給予更多的稅收優惠。加上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受利益驅動和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為了吸引外來投資,亂開口子時有發生,許多地方擴大稅前列支范圍,放寬稅收優惠政策,隨意減免稅現象屢禁不止,這是造成稅收優惠過多過濫、稅收流失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則和重點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應當是,通過統一所得稅法,公平所得稅負,規范所得稅制,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國際慣例、又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制。我們改革企業所得稅制總的要求是,遵循WTO規則和國際通行規則,結合中國國情,認真借鑒世界各國的有益經驗,以保證我國稅制的規范性、科學性。具體地說,所得稅制改革應當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1.按照公平稅負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

      公平稅負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橫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相同的稅,而不再區分納稅人的資金來源、組織形式、經濟類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縱向公平,即對具有不同的納稅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不同的稅,具有較高納稅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較高的稅。所得稅制缺乏橫向公平,主要產生于兩套不同的稅制和將稅收制度用于某些非籌集收入的目的,如以優惠的稅率吸引外商來華投資;所得稅制缺乏縱向公平,主要產生于稅收優惠過多過濫,導致所得稅的實際稅率與名義稅率的差距過大。按照公平原則,必須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包括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調整和統一稅前列支項目,調整和統一所得稅率,調整和統一稅收優惠政策,以取消內外資企業不同的稅收待遇,縮小所得稅實際稅率與名義稅率之間的過大差距。

      2.按照適度征稅原則,適當降低稅率、拓寬稅基。

      適度征稅原則是指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都要兼顧國家財力的需要和稅收負擔的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遵循適度原則,要求稅收負擔適中,稅收收入既能滿足國家財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與國民經濟發展同步協調,并在此基礎上,使社會稅收負擔盡量從輕。

      目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但對特殊地區和企業,分別實行27%、18%、15%的優惠稅率。由于存在較多的稅收優惠,實際稅負與名義稅率的差距較大,內資企業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為15%左右。按照適度征稅原則,根據世界各國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考慮到我國周邊國家所得稅率的情況,從我國的實際需要和可能出發,所得稅從33%降到25%左右為宜。同時適當減少稅前扣除項目,嚴格限制費用扣除,將資本利得納入征稅范圍,拓寬所得稅稅基。限制費用扣除的原則:一是與取得收入沒有直接聯系的;二是收入與費用發生期不配比的;三是交易的目的是避稅的;四是稅收政策已有規定的。通過上述措施,不僅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發生大幅度變化,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3.按照適度原則和效益原則,調整優惠政策,轉變優惠方式。

      稅收優惠的適度原則,是指稅收優惠的量應以最能恰當地實現稅收優惠的目的為標準,同時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和企業的稅收負擔狀況。效益原則則要求以盡量少的稅收優惠量達到對特定行業、活動最有效的鼓勵和扶持。

      我國現階段稅收優惠的主要問題:一是稅收優惠量過大,稅收優惠的管理權限雖集中在中央,但實際操作中,許多地方各級政府為了吸引外資、發展本地經濟,仍以種種形式和手段,越權減免稅,使稅收優惠規模難以控制,不僅導致了稅收的大量流失,提高了稅收的征收成本,而且也易誤導企業的經濟行為,增加了稅收的額外損失;二是稅收優惠的結構不合理,主要集中在對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方面,不僅嚴重影響了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而且由于國家間稅收的管轄權的差異,國際間雙重征稅的存在,使外國投資者往往享受不到所得稅的實際優惠,影響了稅收優惠的效果;三是稅收優惠偏重于直接形式,以減免形式為主,很少運用加速折舊、加計扣除、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形式,不利于提高稅收優惠的效益;四是稅收優惠的范圍不科學,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拉大了沿海發達地區與經濟落后地區的發展差距,不利于地區經濟的均衡發展。

      遵循適度原則和經濟效益原則,一要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的同時,統一稅收優惠政策;二要盡量大幅度減少優惠總量,對需要保留的優惠政策,必須經過充分的科學論證,突出優惠重點;三要調整稅收優惠方向,由以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四要轉變優惠形式,盡量減少定期減免稅,較多采用間接方式,如加速折舊、加計扣除、稅收抵免等多種形式,以提高經濟運行效率,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4.按照避免重復課稅原則,實行歸集抵免制,協調好兩個所得稅。

      按現行稅法規定,對個人從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盡管企業對該項股息、紅利已經交納了企業所得稅,但這是對同一所得額征收兩種所得稅的重復課稅。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協調好兩個所得稅:一是實行歸集抵免制,即將企業分配利潤時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歸屬到其股東的股息中,給予股東稅收抵免,以消除對股息的雙重課稅問題。對公司股東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業所得稅,對個人股東分得的股息在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部分抵免,比如,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個人所得稅為35%,對分得的股息只需補交10%的個人所得稅。二是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的利潤歸集到每個合伙個人名下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是縮小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之間的差距,搞好兩個所得稅的協調銜接。

      5.按照節約費用原則,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1994年以來,我國企業所得稅是按照企業的預算級次、投資主體、所有制性質的不同而劃分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從2002年起,企業所得稅改為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在保證各地基數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中央在超收部分中的比例。但目前仍有國稅局、地稅局兩套稅務機構對同一稅源進行征管,這不僅造成稅收征管費用的極大浪費,而且加大了兩個稅務系統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必須盡快改變這種模式。應當按照節約原則,在統一稅基、統一要求的基礎上,由國稅局或地稅局一個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由另一個稅務局系統負責稅收稽查,以盡可能降低繳納費用,提高征管效率。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努力實現稅收征管電子化,盡快做到網上申報、網上計稅、網上繳納。

      三、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原則和目標

      我國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應當遵循以下主要原則和目標:

      1.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國外所得稅立法的有益經驗,保證稅法的科學性和完備性。

      以稅法名稱為例,統一后的稅法應改為法人所得稅法為好,其主要理由:首先,建立法人稅制,是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發展方向。目前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企業所得稅均實行公司稅制或法人稅制,以法人作為基本納稅單位,建立法人稅制也是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企業現代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以企業所得稅命名稅種存在不少問題:由于納稅主體不夠清晰,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交叉錯位,容易發生錯征、重征,而對一些不以“企業”冠名營利性組織單位,則易出現漏征;由于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組織單位,但在征稅中難以判斷一個組織單位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給執行帶來隨意性,不利于嚴格征管和依法治稅;第三,我國民法通則把民事主體劃分為法人和自然人,相應設立法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不僅符合法理依據,而且涵蓋所有納稅人,法人范圍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第四,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法人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法人成立必須辦理嚴格的核準登記手續,因而不僅容易識別是否是法人,有利于對納稅人的界定和劃分,而且可根據注冊地與住所標準,將法人分為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分別承擔無限、有限的納稅義務,有利于與國際稅制的銜接和稅務合作。

      2.把握國際上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增強稅法的統一性和前瞻性。

      目前,世界所得稅制改革呈現以下發展趨勢:一是降低稅率。在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29個國家中,除了奧地利以外,其他所有成員國家都程度不同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稅的稅率,1995年與1986年相比,平均削減了近10個百分點,近幾年一些國家又進一步下調了稅率。二是拓寬稅基。外延拓寬主要是將企業附加福利和資本利得納入應稅所得;內涵拓寬主要是減少稅收優惠和稅收支出。三是減少優惠。包括減少費用扣除、資產折舊、投資抵免、稅率減免等,以利于減少稅收對經濟的過度干預,緩解稅負不公。四是嚴格征管。主要是通過加強稅收征管,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減少稅收流失。

      在世界經濟向一體化方向發展和各國稅制改革呈現趨同化的情況下,我國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必須順應稅制改革“低稅率、寬稅基、少優惠、嚴管理”的發展潮流,以增強我國所得稅法的統一性和前瞻性。

      3.正確處理簡化稅制和完善稅法的關系,增強稅法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許多國家稅收制度非常復雜,主要原因:一是稅法必須用法律語言清楚地定義稅收的各種要素及其特點;二是政府把稅制用于非收入籌集目的的某些方面。由于稅制過于復雜、繁瑣,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僅增加納稅成本,影響納稅人的投資、經營決策,而且加大稅收征管的難度和征收成本,因而西方發達國家出現簡化稅制的趨勢。但由于這些國家采用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結合的法律制度,其條文的不足,往往可以判例彌補。而我國沒采取判例制度,必須正確處理簡化稅制和完善稅法的關系,注重增強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稅法應當詳略得當,既不能過于繁瑣,也不能過于簡單,該詳實的要詳實,該簡化的要簡化。

      4.正確處理公平和效率的關系,堅持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增強稅法對多重目標的協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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