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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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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申請書范文第1篇

      專業

      指導教師

      職稱

      論文題目

      論文完成日期  2012年03月  論文字數

      申請答辯時間  2011年05月  申請答辯理由:

      本文在比較廣泛地搜索、整理并系統地歸納總結出英語動詞主被動語態之間不對稱現象的大量翔實、可靠的語言材料,在此基礎上結合相關語言學理論展開嚴謹的科學分析和理論探索。

      本文主要研究發現:首先,對英語主被動語態之間的不同選擇根源于英語動詞的行為本身包含的行為特征,對英語動詞本身的語義特征及內涵的深入認識在英語主被動語態認知方面起重要的作用;其次,英語主動語態轉換成被動語態時會導致部分句子成分的位置移動,這也有可能引起句子語義的變化;再次,英語中存在一些詞類,比如,限定詞,數量詞和代詞等肯能影響英語主被動語態的選擇;最后,英語語態的選擇與轉換不僅僅涉及到句法結構,主要信息的變化,而且關系到語用、語義和人類認知心理諸多個方面。

      此外,對英語主被動語態之間不對稱現象的切入點在于英語動詞這一詞類本身,所以,以英語詞類為切入點或可作為一種研究方法,來研究、認識英語語言乃至普遍語言的規律性的東西。

      最后如何將英語主被動語態不對稱現象的深層原因,比如動詞的行為特征,英語句法,英漢思維差距等因素體現在英語動詞語法習得和使用過程中是值得繼續探討的問題。

      本人保證:所提交論文完全為個人工作成果,所用資料、實驗結果及計算數。

      (通過查閱文獻和閱讀相關資料,嚴格按照畢業論文的格式和要求,完成論文的撰寫工作。經過指導教師審核檢查、評閱教師審核,所寫論文已經達到了本科生畢業論文要求,特申請進行畢業論文答辯。

      經過長時間的充分準備,所有設計資料已經準備齊全,在第一草、二草、三草、征稿等階段的不斷推敲上,已全部完成畢業設計(論文)的要求內容。現已向答辯組提交的內容有:1、畢業設計(論文)任務書,2、畢業設計(論文)開題報告,3、畢業論文,4、畢業設計(論文)指導教師記錄表,5、

      畢業設計(論文)指導教師中期檢查表,7、畢業設計(論文)答辯申請表。綜上所述,本人已具備參加答辯能力,現向答辯組提出正式申請,望批準!(根據學校要求自己改一下)  指導教師意見:該生認真系統的學習了時間序列的理論和方法,查閱大量文獻,在論文寫作過程中虛心聽取指導教師的意見。論文內容充實,層次結構合理科學,格式規范,語言表達清楚、流暢。達到本科生畢業論文水平。同意參加答辯。

      簽名:

      年 月 日  答辯委員會意見:

      答辯申請書范文第2篇

      仲裁第三人通知書

      粵勞仲案字〔20 〕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委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職權決定追加你(單位)為

      訴 勞動爭議案的第三人參加仲裁活動,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第三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十日內按申請人人數向本委提供答辯書和有關證據,不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二、第三人如是單位的,需填寫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人的需填寫授權委托書,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三、請在本通知送達回證上簽收。

      答辯申請書范文第3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xx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8號公布

      20xx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以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對其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第四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五條 當事人委托商標機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轉讓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轉讓受讓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中國境內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向中國境內接收人送達。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六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七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八條 以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數據電文方式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按照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規定通過互聯網提交。

      第九條 除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郵寄文件,應當使用給據郵件。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以書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存檔案記錄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檔案、數據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

      第十條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應當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委托商標機構的,文件送達商標機構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日期的除外。文件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商標審查、審理期限:

      (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文件公告送達的期間;

      (二)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或者補正文件的期間以及因當事人更換需要重新答辯的期間;

      (三)同日申請提交使用證據及協商、抽簽需要的期間;

      (四)需要等待優先權確定的期間;

      (五)審查、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

      第十二條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注冊商標有效期從法定日開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應日的前一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報。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1份;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商標圖樣應當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提交的商標圖樣應當至少包含三面視圖。

      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一致。

      前款關于申請人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的規定適用于向商標局提出的辦理變更、轉讓、續展、異議、撤銷等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五條 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的類別號、名稱填寫;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以紙質方式提出的,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本條第二款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共有商標事宜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文件應當送達代表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

      商標注冊申請手續齊備、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并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或者未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條第二款關于受理條件的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第三章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提出分割申請。

      商標局收到分割申請后,應當將原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分割出來的初步審定申請生成新的申請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標局認為對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一式兩份并標明正、副本:

      (一)商標異議申請書;

      (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三)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

      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五條 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商標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三)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四)同一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第二十七條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第二十八條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稱不予注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

      被異議商標在商標局作出準予注冊決定或者不予注冊決定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該注冊公告。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在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注冊人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更正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更正申請書。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核準后更正相關內容;不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已經刊發初步審定公告或者注冊公告的商標經更正的,刊發更正公告。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三十條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商標局核準的,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移轉申請經核準的,予以公告。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三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的,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商標國際注冊

      第三十四條 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包括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第三十五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或者已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第三十七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標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放棄、注銷,應當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轉讓、刪減、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議定書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第三十八條 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提交符合國際局和商標局要求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超出國內基礎申請或者基礎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

      第四十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的,商標局不予受理,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的,商標局不受理其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二條 商標局在馬德里協定或者馬德里議定書規定的駁回期限(以下簡稱駁回期限)內,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通知國際局。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未發出駁回或者部分駁回通知的,該領土延伸申請視為核準。

      第四十三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要求將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標志作為商標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機構,向商標局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駁回該領土延伸申請。

      第四十四條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標國際注冊有關事項進行公告,商標局不再另行公告。

      第四十五條 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將異議申請的有關情況以駁回決定的形式通知國際局。

      被異議人可以自收到國際局轉發的駁回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進行答辯,答辯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機構向商標局提交。

      第四十六條 在中國獲得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有效期自國際注冊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屆滿前,注冊人可以向國際局申請續展,在有效期內未申請續展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商標局收到國際局的續展通知后,依法進行審查。國際局通知未續展的,注銷該國際注冊商標。

      第四十七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在締約方境內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締約方境內有住所,或者是締約方國民。

      轉讓人未將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轉讓的,商標局通知注冊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改正;期滿未改正或者轉讓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局作出該轉讓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第四十八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刪減,刪減后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中國有關商品或者服務分類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的,商標局作出該刪減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第四十九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撤銷國際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第五十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下列條款的規定不適用于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相關事宜:

      (一)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關于審查和審理期限的規定;

      (二)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二款;

      (三)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本條例第三十一條關于商標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申請并辦理手續的規定。

      第六章 商標評審

      第五十一條 商標評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審理有關商標爭議事宜。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有明確的請求、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并提供相應證據。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五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商標局并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第五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原異議人提出的意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并提出意見。原異議人的意見對案件審理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可以作為評審的依據;原異議人不參加或者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五十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作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六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和當事人申請復審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七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第六十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口頭審理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口頭審理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六十一條 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可以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要求撤回申請并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可以撤回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六十二條 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但是,經不予注冊復審程序予以核準注冊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除外。

      第七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三條 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和?。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六十四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商標注冊人需要商標局補發商標變更、轉讓、續展證明,出具商標注冊證明,或者商標申請人需要商標局出具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相應申請書。符合要求的,商標局發給相應證明;不符合要求的,商標局不予辦理,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或者其他商標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附送證據材料。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第六十六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以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應當自該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提出申請。

      第六十七條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產清算;

      (四)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第六十八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對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予以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第六十九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使用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第七十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質權合同,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質權登記申請,由商標局公告。

      第七十一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請求。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違法使用的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七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經商標局核準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七十四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并予以公告;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七十五條 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制、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十六條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第七十七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七十八條 計算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違法經營額,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一)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

      (二)未銷售侵權商品的標價;

      (三)已查清侵權商品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

      (四)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

      (五)侵權人因侵權所產生的營業收入;

      (六)其他能夠合理計算侵權商品價值的因素。

      第七十九條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第八十條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并將案件情況通報侵權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十一條 涉案注冊商標權屬正在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或者人民法院訴訟中,案件結果可能影響案件定性的,屬于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商標權屬存在爭議。

      第八十二條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產或者其許可生產的產品進行辨認。

      第九章 商標

      第八十三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商標評審或者其他商標事宜。

      第八十四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商標機構從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管的商標事宜業務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商標局備案:

      (一)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文件并留存復印件;

      (二)報送商標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報送商標從業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標機構信用檔案。商標機構違反商標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公開通報,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八十五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從業人員,是指在商標機構中從事商標業務的工作人員。

      商標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自行接受委托。

      第八十六條 商標機構向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有關申請文件,應當加蓋該機構公章并由相關商標從業人員簽字。

      第八十七條 商標機構申請注冊或者受讓其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以欺詐、虛假宣傳、引人誤解或者商業賄賂等方式招徠業務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在同一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的。

      第八十九條 商標機構有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行為的,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并將查處情況通報商標局。

      第九十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停止受理商標機構辦理商標業務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該商標機構商標業務6個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決定。停止受理商標業務的期間屆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恢復受理。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復受理商標的決定應當在其網站予以公告。

      第九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標行業組織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已連續使用至商標局首次受理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之日的商標,與他人在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九十三條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商標局制定并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并公布。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九十四條 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第九十五條 《商標注冊證》及相關證明是權利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憑證。《商標注冊證》記載的注冊事項,應當與《商標注冊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商標注冊簿》確有錯誤外,以《商標注冊簿》為準。

      第九十六條 商標局《商標公告》,刊發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商標公告》采用紙質或者電子形式。

      除送達公告外,公告內容自之日起視為社會公眾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第九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繳納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分別制定。

      第九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知識

      在便利當事人方面新修改的《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規定了聲音商標的申請條件。

      修改后的《商標法》擴大了保護的客體,刪除了對可注冊標記的“可視性”要求,明確將聲音商標納入了可以申請注冊的標記范疇。為配合這一規定,新修改的《條例》明確規定了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條件。

      這些形式要件主要包括:

      (1)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

      (2)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3)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根據商標局的規定,這種樣本應當是光盤形式,音頻文件不得超過5MB,格式為wav或mp3。如通過紙質方式提交,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當儲存在只讀光盤中;

      (4)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如果是音樂性質的,這種描述可以采用五線譜或者簡譜的方式,還要求附加文字說明;如果聲音是非音樂性質的,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則要求必須以文字加以描述;

      (5)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二是明確了數據電文的含義及如何確定數據電文方式文件到達主管機關及送達當事人的日期。

      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申請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新修改的《條例》明確將數據電文方式界定為互聯網方式。

      關于如何確定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將文件送達當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對當事人影響很大。

      新修改的《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

      三是明確申請分割的操作程序。

      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了“一標多類”制度。為使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品或服務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礙的情況下,使未遇到障礙的部分不受到影響,繼續下一步的注冊程序,盡快確立商標專用權,《條例》特別規定了相應的申請分割制度。

      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四是明確了通過快遞企業遞交文件的日期計算方法。

      目前,快遞行業蓬勃發展,而申請人通過快遞企業辦理商標業務的情況日益普遍。原來的《商標法》和《條例》對如何確定通過快遞企業提交的辦理商標注冊有關文件的日期,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看法。

      為維護當事人權利,使其對文件的到達日期有明確合理的預期,修改后的《條例》規定,除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

      五是完善商標異議的具體程序。

      修改后的《商標法》完善了商標注冊異議制度。為落實這一規定,修改后的《條例》增加了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條件,規定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明確異議程序法定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處理原則為: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六是明確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具體要求。

      原《條例》規定,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一是要求將許可合同報商標局備案,二是要求備案申請應在3個月內提交。

      答辯申請書范文第4篇

      局長王眾孚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商標評審規則

      (1995年11月2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號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爭議案件: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第三條、當事人參加商標爭議案件的評審活動,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在適用法律上對當事人一律平等。

      第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書面審理,但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公開評審的情形除外。

      第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作出的決定和裁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九條、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商標評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辦理商標評審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商標評審人員回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

      第十一條、共有商標的當事人參加商標評審活動,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標注冊申請書或者商標注冊簿中載明的順序第一人為代表人。代表人參與評審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評審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評審請求,必須有被代表的當事人書面授權。

      第十二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商標評審事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也可以直接辦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

      第十三條、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參加商標評審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或者參加商標評審,應當使用中文;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四條、人的權限發生變更或者關系被解除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人可以申請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申請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規定。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十六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屬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范圍;

      (四)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

      (五)有明確的評審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六)依法繳納評審費用。

      第十七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

      第十八條、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和郵政編碼,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商標的名稱、申請號或者初步審定號、注冊號和刊登該商標的《商標公告》的期號;

      (三)明確的評審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四)聯系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

      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委托商標組織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還應當載明商標組織的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第十九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條件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六條第(四)、(五)、(六)項規定條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

      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視為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商標評審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駁回:

      (一)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

      (二)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后,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三)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作出的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四條、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發送被申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并按照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期滿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二十五條、被申請人需要在提交答辯書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答辯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答辯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及證據材料后,應當及時將答辯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及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有相反證據的,應當自收到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一次性提交該證據。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或者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時,應當同時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當事人名稱或者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和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并簽名蓋章。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后,應當按目錄清單核對證據材料,并由經辦人員在目錄清單和回執上簽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九條、商標評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適用本規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商標評審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章、審理

      第三十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3人或者3人以上單數組成。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一)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異議裁定所引證的商標在評審時已經喪失專用權或者在先權利的;

      (二)被請求裁定撤銷的商標已經喪失專用權的;

      (三)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商標歸申請人所有,因申請人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被商標局駁回,評審時申請人已向商標局申請辦完變更手續的;

      (四)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他人在先申請或者注冊商標,評審時已核準轉讓給申請人的;

      (五)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的案件。

      第三十二條、商標評審人員確定后,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和本規則第九條的規定對商標評審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在被告知商標評審人員后15日內提出。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現有關商標評審人員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評審決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請,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

      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后收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后3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以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評審。

      第三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評審。

      第三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請求裁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評審:

      (一)申請人消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評審權利的;

      (二)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的;

      (三)當事人以協議方式消除爭議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評審的情形。

      終止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后收到申請人的撤回評審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四十一條、合議組審理案件應當制作合議筆錄,并由合議組成員簽名。合議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合議筆錄。

      經審理終結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裁定。

      第四十二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裁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評審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決定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決定或者裁定結論;

      (四)可供當事人選用的后續程序和時限;

      (五)決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決定書、裁定書由合議組成員署名,加蓋商標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四十三條、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另行組成合議組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該決定、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公開評審

      第四十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提出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具體理由。

      第四十七條、涉及雙方當事人的下列案件,應當事人的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進行公開評審:

      (一)當事人一方要求就重要證據同對方當面質證和辯論的;

      (二)需要請出具過重要證言的證人作證、質證的。

      第四十八條、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或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一并提出。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進行公開評審:

      (一)對重要證據的認定,需要雙方當事人當面進行質證和辯論的;

      (二)對重要證據的認定,需要對出具過證言的證人進行質證、詢問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情形。

      第五十條、已經進行過公開評審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重新進行公開評審。

      第五十一條、公開評審應當就當事人已經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并已向雙方當事人交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理。

      第五十二條、決定公開評審的,合議組應當在公開評審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評審參加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合議組組成人員等事項。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在公開評審3日前將公開評審通知回執提交到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申請人期滿既未提交回執答復是否參加公開評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評審程序終止,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評審申請人期滿前答復不參加公開評審的,或者被申請人期滿未提交回執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五十四條、公開評審通知回執應當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表示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當事人派出參加公開評審的人員姓名、身份。委托商標組織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人的姓名。

      要求出具過證言的證人就其證言出席作證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該證人的姓名及能夠確定其身份的有關信息和所要證明的事實。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未載明的證人,不能在公開評審中出席作證。

      第五十五條、各方當事人派出參加公開評審的人員,包括其委托的商標組織的人,不得超過4人。一方有多人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指定其中一人作為第一發言人進行主要發言。

      第五十六條、公開評審開始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召開有雙方當事人參加的審前預備會議,聽取當事人對有關事實和證據材料的意見,確定需要進行公開評審調查的主要問題。

      對當事人在公開評審前預備會議上的意見,合議組應當制作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核實簽字。

      第五十七條、公開評審開始時,合議組應當核對公開評審參加人員的身份證件,并確認其是否有參加該公開評審的資格,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評審參加人是否出席評審。

      第五十八條、在進行公開評審調查前,先由合議組簡要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明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然后開始進行公開評審調查。

      第五十九條、公開評審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陳述評審請求,并簡要陳述有關事實和證據;

      (二)被申請人進行答辯;

      (三)合議組就本案的評審請求、理由和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核對;

      (四)申請人就評審請求的理由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舉證;

      (五)被申請人進行質證、提出反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證進行質證。

      第六十條在公開評審的案件中,證據應當在公開評審時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公開評審前預備會議上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合議組在公開評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在質證時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第六十二條、質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出示證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進行質證;

      (二)被申請人出示證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質證。

      第六十三條、合議組成員可以就有關事實和證據向當事人或者證人提問,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證人作出解釋。

      當事人經合議組許可,可以詢問證人。

      當事人詢問證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的言語或者方式。

      第六十四條、證人不得旁聽公開評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請證人進行對質。

      第六十五條、公開評審調查結束后,進行口頭辯論。由當事人就證據所表明的事實、爭議的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各自陳述其意見。

      在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證據和事實無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對證據和事實予以確認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口頭辯論。

      第六十六條、口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發言;

      (二)被申請人答辯;

      (三)互相辯論。

      在口頭辯論時,合議組成員可以提問。

      第六十七條、在口頭辯論過程中,當事人又提出事先已提交過、但未經公開評審調查的證據的,合議組可以宣布中止辯論,恢復公開評審調查。調查結束后,繼續進行口頭辯論。

      第六十八條、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表達完畢后,由合議組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陳述。

      第六十九條、最后意見陳述后,公開評審結束,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此后一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裁定,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條合議組應當將公開評審的重要事項記入公開評審筆錄。公開評審終止時,合議組應當將筆錄交當事人核實。對筆錄的差錯,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筆錄核實無誤后應當由當事人簽字并存入案卷。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由合議組在公開評審筆錄中注明。

      前款所指公開評審的重要事項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評審請求、理由及證據;

      (二)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重要事實;

      (三)其他需要記錄的重要事項。

      第七十一條、公開評審時,未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許可不得旁聽、拍照、錄音和錄像。

      第五章、證據規則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被申請人提出反駁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等。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十四條、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答辯申請書范文第5篇

          依法作為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包括負責組織首次鑒定、再次鑒定的地方醫學會和中華醫學會。

          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通知當事人。通知程序包括:

          (1)醫學會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其通知送達方式,通常要求采用掛號郵寄或者直接送達簽收受理通知書,必要時同時電話通知或者發送電子郵件通知;

          (2)給被申請人郵寄受理通知書時,應當附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書副本;

          (3)在受理通知書中告知雙方當事人應當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被申請當事人的答辯書以及提交其材料與答辯書的規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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