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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的定義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既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但婦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們受到的身心傷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對妻子施暴。家庭暴力正在我們身邊不斷發生,而遭受暴力的多為女性。聯合國大會1993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宣言》,界定對婦女暴力為“任何基于性別的、對婦女生理上、性或心理上造成,或可能造成傷害的行為,或使婦女遭受痛苦的行為,包括這些行為的威協,強迫和武斷性的剝奪自由,不論發生在公開場合或發生在家庭中,都是對婦女的暴力。”如何預防、遏制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行為上的隱蔽性。家庭暴力通常發生在家里這個特定場所;大部分受害婦女認為是家務事、個人隱私,而“家丑不可外揚”,怕傳出去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影響個人名譽或者事業發展。行為的隱蔽性是家庭暴力最顯著的特征。
(二)手段的多樣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肉體上的傷害,也有精神上的損害,還包括性虐待和婚內強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為:(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兇器等。(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語言,從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4)冷暴力。是“冷戰”階段的隱性暴力,表現為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一切家庭工作。
(三)后果的嚴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踐踏對方的人格尊嚴、身體健康等人身自由權利,損害和摧殘其心身健康,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第二,容易誘發刑事犯罪,當暴力超過一定限度時,受害婦女就會奮起反抗,以暴制暴,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加害者,影響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如2000年,浙江省臨安縣一位婦女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決,雇了4名打手,將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懲罰;又如暫住福建漳州龍文區西坑村的外來打工妹陳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長期毆打和凌辱,毒殺丈夫并碎尸,用高壓鍋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兩小孩成了孤兒。調查資料顯示:我國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嚴重影響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離婚對子女的傷害是難以估量的,時時影響其學習生活和健康成長,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數量逐年增加,他們比起在正常環境中長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不良環境在其生理、心靈上留下灰暗、悲傷的陰影,造成恐懼、焦慮、孤獨、自暴自棄等心理障礙。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封建殘余影響是其思想根源。儒家禮教“男尊女卑”、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中國歷史:“三從四德”、“三綱五常”,將女性置于男性統治之下,落后地區尤為嚴重。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封建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認為“丈夫打老婆天經地義”。改革開放后,受資產階級腐朽思想影響,死灰復燃,有些人道德淪喪,“溫飽思淫欲”、“男人有錢就變壞”,婚外偷情,包二奶、養小蜜,違背忠實義務,喜新厭舊,人為制度矛盾,逼迫原配離婚,導致夫妻關系惡化。總之,哪個家庭有第三者介入,哪個家庭就會出現暴力或婚變。
(二)經濟收入差異是其經濟原因。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觀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財大氣粗”,所謂的“優越感”得到體現,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女職工下崗增多,收入減少,重新就業困難,弱勢妻子只好依賴強勢丈夫,從而助長家庭暴力。經濟是基礎,有些夫妻常常為錢而吵架,引發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每當經濟危機到來,離婚率就上升。
(三)社會的寬容態度其社會原因。家庭暴力歷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村(居)委會不問,認為“夫妻沒有隔夜仇,床頭打架床尾和”,家務事不好管,家丑不可外揚,勸一勸就算了,忍一忍就過去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機關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臉腫,若不構成傷害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民事案件“不告不理”,這些實際上都是對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的寬容。有的受害婦女既希望有關部門來干預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罰款。
(四)立法不完善是其法律原因。盡管我國《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殘害婦女,卻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缺乏明確的認定、具體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標準,導致法條的規定似有卻無,可操作性不強;有些家庭暴力案件與虐待罪事實之間難以認定和區分,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家庭暴力行為除了殺人和重傷害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為自訴案件處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加上一些受害人法律意識淡薄,沒有及時保存證據(如住院病歷、傷情鑒定),給有關部門的查處帶來困難。另外,相關法律對執法主體的規定不夠明確,導致打擊不力,誰都有權管,誰都不愿管、管不好!存在難作為或不作為情況。
四、防治家庭暴力的具體對策
(一)抓緊時間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注重立法,使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目前,已有44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法律。國際社會非常重視人權保障,聯合國1993年通過了《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1999年11月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確定每年11月25日為“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在我國,雖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了進一步界定。各省市相繼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但仍然未形成全國性的統一法典,因此除進一步完善現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釋中關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條款更加具體外,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實體與程序并重,增強可操作性;預防為主,明確各種救助措施,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
(二)執法部門分工合作,加大打擊力度。執法人員要轉變觀念,各司其職依法辦事。其中,特別是人民法院對因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的案件,應查請事實,公正審理,如確系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應依法判處離婚,同時判處施暴者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片面強調維護家庭的和諧,而忽視了對受暴婦女的保護;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公民法制觀念和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積極發揮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重要作用,及時化解家庭矛盾,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三)建立多層次的社會救助網絡。消除與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社區單位、新聞媒體和社團組織的協同合作,并肩治暴,綜合治理,使家庭暴力走出“鄰居不勸、居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機關不理”的真空地帶。如建立多個部門參與的婦女維權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協調督查婦女權益工作;由法院設置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合議庭,聘請專兼職人民陪審員;由公安或司法牽頭成立“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具體要逐步建立完善社區制止家庭暴力的體系,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等組成的社會救助網絡。(四)努力提高婦女的自身素質。提高婦女素質,必須從家庭和學校抓起;婦女權益的享受和保護,要靠自己去努力爭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質,知識女性社交寬廣就不易被欺負,一般地,文化程度決定其社會地位和經濟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經濟上自立了,才能擺脫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狀況。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識,結合實施“五五”普法規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有針對性地向婦女宣傳法制,消滅文盲與法盲,使之懂得運用法律武器自我保護;再次要培養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婦女的獨立人格意識,樹立正確的榮辱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充分發揮“半邊天”作用。
總之,家庭暴力是一種社會問題,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運用各種手段,齊抓共管,綜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預防和懲治。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團結的家庭關系,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我們期待有關國家機關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爭,以期把家庭暴力減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