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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網絡在帶給人們方便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的確定便是其中之一。網絡所建構的虛擬空間突破了實體地域與國界的限制,當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發生時,以地域為基礎的傳統管轄權理論與規定似乎無法圓滿解決網絡侵權案件管轄權爭議,因此當侵權行為人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引發訴訟時,判斷侵權案件地域管轄即成為一個現實的問題。本文分析了網絡著作權侵權的一般性問題、我國現行法律關于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相關的規定及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確定的標準。
關鍵詞: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
一、網絡著作權侵權的一般性問題分析
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網絡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于傳統作品,是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絡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絡傳播權”[1];第二層,是指網上數字作品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如復制權,發表權,署名權,發行權等權利。
著作權侵權是指一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具體說來,凡行為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于對著作權的侵權。
網絡侵權主要包括侵犯隱私權、侵犯著作權、商標標識、域名、專利權等知識產權,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則呈現有別于侵害其他民事權利的行為,這為著作權法所明確規定。
與網絡有關的著作權案件屬于新類型案件,沒有先例可參考,因此案件的處理結果不僅將在司法上確立網上保護著作權的基本原則,也將給中國互聯網的發展前景帶來較大影響。二、我國現行法律關于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相關規定的分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民訴意見》的規定,一般民事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權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地行使,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從最高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來看,我國在網絡糾紛管轄的問題上仍然堅持傳統的管轄原則,并且所持的是一種謹慎的態度,即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為一般,而以侵權結果地管轄為例外。《解釋》中將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和終端設備所在地作為確定侵權行為實施地的管轄聯結因素,具有進步意義,是對傳統的侵權管轄依據在網絡環境下的改進。
在網絡侵權案件地域管轄問題上,依據現行立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所確立的“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為一般,以侵權結果地管轄為例外”的管轄原則雖有所改進,但依然存在以下缺陷:
⒈以被告住所地作為地域管轄的標準,忽視了網絡侵權案件中被告住所地與侵權行為關聯度較低的現實和認定困難的問題。
⒉以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為一般,而以侵權結果地管轄為例外的傳統管轄原則,如果遇到多個法院同時具有管轄權的情況下,依據什么樣的原則、標準、順序來確定管轄法院?立法的不明確容易產生管轄權爭議——出現多頭管轄或者無人管轄的局面。當事人訴權難以得到保障,權益難以實現。
⒊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當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原告發現該侵權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人民法院作為管轄法院時,有可能導致原告濫用起訴權侵害被告合法權益,法律對此缺乏救濟途徑。
三、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確定標準的分析
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確定的關鍵在
于——如何認定網絡侵權案件的侵權行為地。具體說,
就是如何確定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一)侵權行為實施地的確定
侵權行為實施地是實施侵權行為的地點。根據網絡的特點,侵權行為實施地只能是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和傳播、存儲侵權內容的網絡服務器等設備所在地。那么,問題最終歸結為是否能夠確定上述設備的所在地。也就是說,原告通過何種手段確定被告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設備所在地。對于這個問題,首先需要對有關網絡技術問題進行必要的分析。
在網絡服務中,由于ICP提供通過網絡主動將作品進行上載、存儲或傳輸服務,或雖然通過網絡自動將作品進行存儲或傳輸,但ICP對存儲會傳輸的信息進行編輯、修改或選擇服務,因此ICP應該對其所提供的內容進行審查,對于所提供的侵權內容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于ICP來說,如果由其選擇、編輯和上載的網絡信息是侵權信息,其本身就是侵權人,其主服務器或上載侵權信息的終端設備所在地自然就是侵權行為地。而ISP是根據用戶的指令要求,通過網絡自動提供上載、存儲、傳輸、引導、鏈接或搜索等服務,服務提供者對存儲或傳輸的信息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例如提供接入服務(IAP)、提供網絡平臺服務(IPP)、提供網上公告板服務(BBS)、提供表面鏈接服務、提供有償或無償網頁空間服務,或者在提供信息時自動進行暫存、緩存等僅提供技術服務的網絡服務商。因此,侵權行為通常是通過計算機終端或服務器接入ISP的服務器進行的傳播。
(二)侵權結果發生地的確定
一般來說,只有當某個侵權結果發生地具有管轄意義上的確定的指向性,才可以作為訴訟法上的管轄的聯結點。如前文所述,侵權結果發生地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網絡特點決定了網絡所覆蓋的全部范圍——全世界,均可成為侵權結果發生地,顯然這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既然在計算機網絡侵權糾紛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無法確定,不妨在網絡侵權糾紛案件中重新考慮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的規定,放棄侵權結果發生地在此類案件中的適用。這樣,網絡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地即是侵權行為實施地。
對侵權行為地做出類似解釋的規定已經出現。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針對實踐中對侵權結果發生地理解存在的混亂狀況,放棄了選擇侵權結果發生地,從而便于實務操作。
注釋:
[1]我國2001年《著作權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限的或者無限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某個特定的時間或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從而在立法上明確了這一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訂后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此次修訂刪除了原司法解釋的第三條。修訂后的司法解釋于2006年12月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