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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公民與國家的體系政治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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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公民與國家的體系政治教案

      通過前一節的學習,我們了解了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中關于國家機構的基本知識,國家機構是先例國家權力,實現國家職能的物質載體。國家的活動雖然是一定階級意志的體現與維護,但任何國家的活動都必須有本國公民參與,國家與公民之間要形成一定的法律關系,那么,國家與公民之間,形成怎樣的關系?下面我講:

      第二節我國公民國家的體系

      從法律上說,國家對公民應實施哪些責任?公民對國家應履行哪些義務?這是本節我們將要研究的問題。

      一、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公民和人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國籍的人。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見,國籍是一個人作為某一項國家公民的資格。正像團籍是團員的資格,黨籍是黨員的資格一樣。公民在有的國家也稱為國民。公民和人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公民是個法律概念。一個人取得了某一國家的國籍,就是這個國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必須發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他僑居在國外,他也受所屬國家外交機構的保護。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人民的范圍不包括敵人在內。使用人民這個概念,便于在政治上劃分敵我。人民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內容。在我國現階段,人民是指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在我國,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公民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是指全體社會成員。其中,人民占絕大多數,專政對象只占極少數。被專政的敵人雖然也包括在公民范圍之內,但并不能享有公民的全部基本權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義務。

      權利與權利:權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或職責范圍內的支配力量,總是和服從聯結在一起。任何國有,都要有一定的權力,同時,也必須有一定的服從。權力分為政治權力、經濟權力、宗教權力等。我們使用的權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賦予人們的權利和利益。權利的行使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利。

      1、國家權力機關由公民選舉產生并受公民的監督

      (1)公民與國家的關系。

      公民與國家的關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些規定是同國家制度緊密相聯的。它直接體現著公民在國家中的地位。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體現,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必然受到國家保護和制約,即在一個國家里,哪些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享有哪些權利要受這個國家性質所制約。

      資本主義的法律規定公民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選舉的選民資格從財產狀況、文化程度、居住年限等憲法和法律也做出規定,以致使廣大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政治權利以另一種形式被剝奪了。另外,剝削階級成員還享有各種特權。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又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法律的這些規定直接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并維護人民的利益。這充分說明我國人民與國家之間的和諧統一的關系。另外改革開放十幾年來,國家有一系列新的方針政策出臺。例:我們黨和國家強調:“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尤其要把集中力發展社會生產力放在首位。”通過發展生產力,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這充分說明,國家代表人民,并處處設法為人民謀利益,這就更充分體現了國家與人民之間和諧統一的關系。

      (2)公民在國家中主人翁地位的具體表現。

      第一,國家權力機關由公民選舉產生。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就是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這些國家權力機關是怎樣產生的?我國的全國人代會和地方各級人代會都是由公民選舉出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再產生其它國家機關。這些國家機關在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之下,代表人民來行使國家各項職權。請同學們看:教材56頁的圖示,回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都產生那些相應的國家機關?上述情況說明,我國是由人民選出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這一國家權力機關,并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相應的其他國家機關。

      為了保證公民的選舉權,我國于1953年,通過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它規定,我國的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為了體現公民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還規定:每一選民只有一個投票權。

      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新選舉法又規定將直接選舉的范圍從鄉級擴大到縣級,將原來的等額選舉制改為差額選舉制。這說明,我國由公民選舉產生國家權力機關,有制度和法律的保證。

      同時,我國公民參加選舉們有廣泛性,請大家看以下材料:

      根據1990年全國縣鄉直接選舉人數統計,在我國享有選舉權的人占18周歲以上公民總數的99.97%,只有萬分之三的人沒有選舉權。這表明公民參與選舉的廣泛性和普遍性。

      第二,公民對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監督權。

      在我國,由公民選舉產生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來自人民。他們代表人民,認真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同時還要接受人民的監督。

      為了保證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我國建立了信訪制度、基層民主制度、民主監督制度,有的省市還確定了市長接待日等等。這些都是人民直接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并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體現和保證,這從制度上、措施上確保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權。如果個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稱職,或違法失職,國家可以根據公民的要求,依法撤銷其職務。例如:北京市的前副市長王寶森,北京市前市委書記陳希同都已被撤銷其代表資格,并且立案偵查其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公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它保證人民通過選出的代表來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我國還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城市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用來保證廣大職工、城市居民、村民,有效地參與管理國家、企事業及城市、鄉村的政治、經濟、文化事務。

      2、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政治自由權利。

      (1)政治自由權利的基本內涵。

      政治自由權利,是指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表達意愿的自由權利。

      例:公民屆時參加戶口所在地區的換屆選舉,根據自己的意愿投了候選人的票;某公民自愿參加法律學習班,以取得律師資格證書;某公民在報刊上發表文章,談《如何加強城市管理》的建議。

      (2)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政治自由權利。

      我國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權利,主要包括:

      第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選舉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權利。

      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或行政官員的權利。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選舉人民代表和被選為各級人民代表或行政領導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極為莊嚴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

      2)選舉權獲得的法律規定。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投影:“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18周歲是成年與未成年人的法定界限。年滿18周歲,意味著生理、智力趨于成熟,能對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所以,憲法賦予18周歲以上公民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從我國人民代表的組成也反映出我國人民代表成分的廣泛性。

      投影:我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

      代表總數:2979人。

      工人、農民563人18.89%

      知識分子628人21.07%

      干部988人33.16%

      派和無黨派愛國人士460人15.44%

      解放軍268人8.99%

      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35人1.21%

      歸國華僑37人1.24%

      代表中,中共黨員2130名,占代表總數的71.48%,全國55個少數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共有428名,占代表總數的14.36%。婦女代表為650名,比第八屆增加24名占代表總數的21.81%。這體現了我國代表成分的廣泛性,也體現了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則。

      在我國,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附加刑罰。凡主刑服刑期間,均被剝奪政治權利,都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主刑刑滿釋放后,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也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然這是極少數。

      投影:根據1990年在全國縣鄉直接選舉中,享有選舉權的人占年滿18周歲以上公民總數的99.97%,只有萬分這三的人沒有選舉權。這表明我國公民選舉權享有的普遍性和廣泛性。

      3)選民的權利

      投影:54頁“選民在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的圖示。

      選民,即依法享有選舉權的公民。選民對人民代表的候選人,可以投造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選民有權對所選代表依法實行監督;選民還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代表。

      4)我國人民代表的產生方式及選舉程序。

      我國人民代表的產生方式有兩種:區、縣級和鄉鎮的人民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3年;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其人民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是間接選舉產生,代表任期5年。實行直接選舉的程序。A,劃分選區;B,選民登記;C,提出和確定候選人;D,投票與宣布選舉結果。

      5)正確認識和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參與管理國家的一項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體現,所以要珍惜這一項政治權利。應該選舉那些政治素質、文化素質高,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的人作為人民代表。這樣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行使國家權力,并代表人民參政議政。

      第二,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這六項政治自由權利是公民關心國家大事,表達自己見解和愿望的一種民主權利,也是公民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一種民主權利。凡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都不能享有這六項政治自由權利。

      1)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語言形式表達和宣傳自己的各種思想見解的自由。言論自由是公民對于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問題,通過語言或文字的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個國家言論自由的程度,從一個側面反映該國民主程度。我國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黨和國家十分重視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提倡解放思想,廣開言路,堅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在學術和藝術上堅持“雙百”方針,鼓勵人們暢所欲言,因而形成了人民思想空前活躍的政治局面。

      當然,自由只能做法律所允許的事情,任何自由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我國公民的言論自由同樣以不危害國家、社會安寧、不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尊嚴為原則。

      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語言形式表達和宣傳自己的各種思想見解的自由。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或社會群體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書籍、報刊、廣播、電視等出版物系統,表達思想、意見、愿望、要求的權利。它與言論自由的區別在于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來表達思想和見解的。

      為了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著作權法》,從而保證公民的出版自由。言論出版自由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言論出版自由必須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正確行使。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目的就是為了限制和剝奪少數不法分子利用這些淫穢書刊毒害人們的思想,敗壞社會風氣。這個規定是凈化環境,保證人身心健康發展的需要。

      3)結社自由。

      結社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為一定的宗旨而組織或者參加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這是言論自由的發展和補充。所謂結社,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為一定的宗旨或目的,組織或參加某種社會團體。為了保障公民結社自由,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就頒布了《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1990年國務院頒布了新的社會管理法規《社會團體管理條例》。從而保證公民充分享有結社自由,保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從社會現實來看,我國公民真正享有結社自由。

      我國在執政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不有8個派作為參政黨,它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同進,各行各業的社會力量和愛國力量,都分別成立自己的團體組織。

      公民的結社,因目的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盈利為目的結社。如商業結社中的公司、集團、中心商會等;另一類是以非盈利為目的的結社,其中有政治性結社,如: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婦聯、職工代表大會等。非政治性結社是指各種協會、聯誼會、促進會、各種學術性團體、宗教團體等,如歐美同學會、歸國華僑聯合會等等。

      近幾年來,我國有全國性各種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1100多個,地方生社會團體有10萬多個,基本上形成了一個從自然科學到社會科學,從文體衛生到聯絡友誼以及各類學科互相滲透,相互融合的社會團體體系,對我國現代化建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為了加強對各種社會團體規范性管理,國務院于1990年頒布了《社會團體登高管理條例》,強調各社會團體要到民政部或縣以上各級地方民政部門登記,社團的業務活動要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指導。

      4)集會自由。

      集會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聚集在一定場所,研究大家共同關心的問題,并發表意見或舉行某種活動的自由。集會和結社都是多數人聚集在一起討論問題,表達意愿的活動,但兩者是有區別的。集會是臨時性的聚集,結社是長期性的結合,并且有固定的組織、章程和制度。

      5)游行自由。

      游行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持標語、旗幟等標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示某種慶祝、紀念或抗議、聲討等強烈的共同意愿的自由。

      6)示威自由。

      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某種抗議、義憤的情緒,并表示自己的力量和決心的自由。

      為了保護公民依法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維護社會安定和公共秩序,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我國第一部《集會游行示威法》,1992年6月國務院又頒布了《集會游行示威條例》。公民必須依法先例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權利。具體規定如下:

      A.內容上的限制。反對憲法確認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煽動民族分裂的集會、游行、示威、不予許可。

      B.方式上的限制。集會、游行、示威必須和平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動使用暴力,否則主管機關對申請不予許可。

      C.時間、區域上的限制。為了保持社會正常秩序,集會、游行、示威的時間,限于早6時到晚10時。但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主管機關可在集會、游行、示威舉行或經過的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未經人民警察許可,任何人不得逾越。另外《集會游行示威法》不規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參加公民的集會、游行、示威。

      以上分析說明,我國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利都寫寫入我國憲法,說明公民行使這些權利有法律的保證。同時也說明,我國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行使。

      我國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貫徹民主政治是我國最基本的法治原則,應該說公民享有上述一系列政治權利正是貫徹民主政治的體現。

      (2)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

      社會主義民主的核心就是人民當家作主。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表明人民作為國家的主人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敢于講話、敢于講真話,敢于以各種方式表達自己的政治主張和見解,這充分體現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但是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權利,不意味著想說什么就說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因為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自由都是相對的,要受法律的制約,自由和法律是統一的,法律是自由的體現和保證,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約。也就是說,自由只能做法律允許的事情,超越法律許可的范圍,就是違法行為,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或制裁。

      請同學們議一議:

      “沒有法律的地方,就沒有自由。”這種說法有無道理?為什么?

      第三,監督權

      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即人民代表的監督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這里明確監督的對象是:各級人民代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進行監督的基本方式是:提出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工檢舉。對于違法失職的人民代表可以依法隨時罷免。

      例如: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罷免了原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和原北京市副市長王寶森的代表資格,并對其違法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即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提出批評,對其改進工作提出建議,對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在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才檢舉的權利。

      所謂申訴,即公民對國家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停職或開除工職等)對法院的訴訟判決不服,或者受到壓抑、歧視等不公正的待遇時,有權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述、或訴訟,請求免除、減輕處理或予以平反,給予公正待遇。

      所謂控告,即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揭發,舉報,要求依法處理。

      若在現實生活中發現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應向哪些國家機關指控、告發、舉報?

      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可向各級紀委反映情況或控告、檢舉。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效職行為可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揭發、舉報。

      例如:由于人民群眾的揭發、舉報,貴州省查處了原貴州省計劃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閻建宏經濟犯罪案件。

      國家為了確保公民有效地行使檢舉權,建立了舉報制度,同時還設立了受理舉報的專門機構。

      例如:1988年3月廣東省深圳市檢察院建立了“經濟罪案檢舉中心”,這是我國第一個受理舉報的專門機構。

      為了保護檢舉人,我國刑法第138條規定:“嚴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誣告陷害干部、群眾。”對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嚴加懲處。

      憲法賦予公民監督權,有助于克服官僚主義,必進國家機關工作作風,克服不正之風,增強公仆意識,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有重在現實意義。

      3、國家保護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例如:1955年我國制定了《選舉法》為公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奠定了基礎,1979年以后又多次對選舉法進行修訂,使之更趨于完善。1954年我國制定了《憲法》將公民應享有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定入憲法。

      198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其中第18條規定:公民“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沖擊和破壞。”并規定集合、游行、示威應遵循的原則,申請的程序和活動中注意的事項,對公民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權利給予法律的保證和指導。

      第二,制裁和懲罰侵害公民政治自由權利的行為。

      我國憲法規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為確保公民行使以上權利,我國刑法相應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2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影:教材58頁第二段事例,并進行分析。

      二、公民應履行維護國家利益的義務

      “國家的利益體現在許多方面,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國家的安全,國家的榮譽和國家的尊嚴等。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意義。

      回顧我國的歷史,從鴉片戰爭以后,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家,從此,國無寧日,民不聊生。中國人民在以為核心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經過數十年的艱苦卓絕的斗爭,推翻三座老大山,建立了社會主義的新中國,像巨人般屹立在世界東方的中國經過改革開放,發展經濟,實現了民族振興,國家富強,人民幸福。1997年7月1日,香港結束了百年雪恥回到祖國懷抱。1999年,澳門也將本著“一國兩制”的原則回歸祖國。

      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是我們順利進行現代化建設的基本保證,也是實現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的基本保證。可見國家統一、民族團結是中華民族的最高利益,也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它關系到國家興衰、民族的興亡,所以每個公民都要把自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視為自己的神圣職責和義務。

      (2)公民應如何履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一,捍衛國家主權不受侵犯。國家主權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是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內外事務的基本權力。在國際上,國家主權體現了一個主權國家的自主和尊嚴。國家沒有主權,本國公民就沒有人權。一切政治權利就會喪失殆盡。所以我們每一個公民都要自覺維護國家主權。同出賣國家主權和有損國家主權的行為作堅決的斗爭。

      第二,捍衛國家領土完整。領土是國家構成的要素之一,領土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捍衛國家領土完整,就要堅持反對一切侵略、占領和割讓、出賣國家領土的行為。

      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保證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我們黨和國家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解決了香港主權回歸問題。1999年12月20日澳門的主權回歸問題也將得以實現。我們還將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臺灣問題,完成祖國的統一一大業。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我們堅持“一個中國”,反對制造兩個中國,反對“一中一臺”,反對“”,這正是維護國家主權,捍衛國家領土完整的具體體現。

      在實行對外開放的過程中,有些省市將部分土租給外商,租期50年不變,這是否有損于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為什么?(組織學生討論后歸納)應該說這種做法不會損害我們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其一,我們出租部分土地給外商,外商獲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而土地的所有權仍掌握在我們國家手中。其二,我們通過出租部分土地,可獲得一大筆資金,用于我們的建設,從而加速我們的發展,使我們國家更快地富強起來。

      第三,捍衛國家政權及其統一。在國際舞臺上,政權是一個國家的象征,是一個國家國格的體現和保證,公民必須捍衛國家政治權力的統一。

      第四,堅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反對民族歧視和民族分裂。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我國堅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尤為重要。它是國家強盛的根本保證。民族平等是民族團體的前提條件,民族團結是民族平等的可靠保證。應該說,民族只有大小、強弱、發展程度高低之分,絕無優劣之別。各民族都有自己的特點和優點,各民族都對人類文明發展做出了貢獻。不能搞民族歧視,更要反對民族分裂。各民族應該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互相幫助,取長補短,共同發展。

      2、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我國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是愛國主義的體現,是每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1)公民維護國家的安全,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嚴守國家機密。

      請同學們注意,國家機密不僅僅是軍事和政治方面的機密,隨著國際斗爭的復雜化,經濟和科技方面的機密也決不可忽視。如,我國景泰藍生產的工藝,云南自然保護區中蝴蝶的珍奇品種、生產烏龍茶的土壤成分等都曾被國外竊取,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

      第二,配合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每個公民都應對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公務提供便利條件,并力所能及進行協助。

      第三,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及時向國有安全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

      (2)公民維護國家的榮譽,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增強民族自豪感。

      第二,增強民族的自尊心。

      第三,增強民族的自信心。

      做為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以自己的一言一行維護國家榮譽,不做有損國家榮譽的事,不談有損國家榮譽的話。

      (3)公民維護國家利益,要做到:

      第一,努力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政治局面

      在我國,國家的安全、社會的穩定是大局。保持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它是國家的最高利益,是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唯。沒有穩定的政治和社會環境,一切都無從談起。

      第二,必須同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的現象進行斗爭

      設問:社會上還在著哪些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同學議論,教師總結。)

      例如,有的人或企業只顧個人或小團體的私利,對國家資源破壞性的開采,導致國家資源的浪費和破壞。

      一些小造紙廠、小化肥廠,只求本企業的經濟效益,不顧社會效益,生產的發展造成環境的污染,為防止這些公害的發生,國家三令五申要關掉這些造成環境污染的小企業。

      有的企業或個人在與外商談判的過程中,盲目引進,甚至為了個人私利,不惜損害國家的利益。

      又如,社會上不有各種違法亂紀的現象存在,還有各種犯罪的發生。要維護國家利益,就必須同這些犯罪現象進行斗爭,這也是廣大公民的義務。

      新課小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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