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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甲方)確定招用勞動者(乙方)后,需簽定本合同明確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乙方口頭同意錄用而不愿簽訂本合同的,甲方應作不同意招用處理;乙方同意簽定合同而甲方招用30日以下不簽定本合同并對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雙方在簽定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本合同一經簽定,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三、本合同必須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和乙方親自簽名或蓋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四、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調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五、工時制度分為定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三種。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六、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
七、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
八、本合同(含附件)簽定后,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同意招用乙方到本單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自愿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期限:
(1)固定期限的合同:本合同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
月日止。
臨時性工作崗位的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
(2)完成工作(生產)任務期限的合同:本合同自20年月日起至完成工作(生產)任務時止。
(3)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本合同自20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
無固定期限的合同,適用于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如乙方在非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工作并在甲方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由乙方提出,甲方也應當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第二條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日。
二、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乙方同意服從甲方的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承擔生產(工作)任務。甲乙雙方并按以下第()項明確:
(1)乙方工作的崗位,不屬于國家規定的需要安全、衛生和職業特殊保護的工作崗位。
(2)乙方工作的崗位,屬于國家規定的需安全,衛生和職業特殊保護的工作崗位,該崗位有可能對乙方身體的安全或健康主要在
方面造成損害。
為了預防和避免對乙方身體的損害,甲方將按特殊崗位和工種保護的有關規定,提供安全、衛生和職業病的防護知識培訓和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四條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權臨時調動(三個月內)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如甲方需長期調動乙方的工作崗位,雙方應協商一致簽訂新勞動合同加以確認。
第五條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派出協議。
三、勞動時間和勞動報酬
第六條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方式確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時間:
(1)實行定時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實行每天不多于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并合符國家規定的正常工時制度。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甲方取得勞動部門批準,安排乙方工種實行不定時工作,即以完成工作任務所需為工作時間,不存在意義上的加班。
(3)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甲方取得勞動部門批準,安排乙方工作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以(周/月/季/年)為計算周期。綜合計算結果,符合國家的工時規定。
第七條在實行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情況下,因工作生產需要,甲方有權安排乙方進行合理加班。甲方經與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和報勞動部門備案后,可以安排加班工作,但應符合國家允許的月加班時數。
小時加班工資基數標準不低于當年本市小時工資最低標準,乙方小時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約定為元/小時。
第八條甲方執行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保證乙方試用期月工資或正常月工資(不包括加班費)收入,不低于東莞市當年公布生效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乙方工資以法定人民幣通過(某銀行/本單位財會部門/其他)支付。按下列第()()種方式計算工資:
(1)試用期工資: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
(2)計時工資:崗位工種標準為元/月,來計付乙方的月工資。
(3)計件工資:甲方按公布的本單位制定計件單價制度,來確定乙方的計件工價及計付乙方的月工資。
(4)不定時工資或固定工資:元/月。
第十條甲方按公布的本單位規章制度,確定乙方的工種津貼、職務補貼和獎金數額,并根據生產經營效益,參照當地物價指數的變化,結合乙方所作的貢獻和工種、職務的變化,適時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一條甲方每月日如期發放(當月/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十二條甲方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包括女職工、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和標準,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
第十三條甲方按國家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職業病防護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及其他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須自覺遵守和執行甲方的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和職業病防護措施,進行生產和工作。
第十四條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崗位工種,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及防暑降溫等津貼,并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第十五條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及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執行所在地社會保障部門的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七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享受市社會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八條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甲方應按規定發給乙方家屬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和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九條乙方工傷或因工死亡,甲方按社會工傷保險規定標準支付工傷待遇或因工死亡待遇。
第二十條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年休假、婚喪假等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二十一條甲方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制定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乙方應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各項單位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二十二條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三條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并作如下約定:
七、本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四條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二十五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新簽勞動合同的手續。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二十六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中途解除本合同。由甲方提出解除的,按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給乙方,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終止,甲方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給乙方。本合同約定的終止的條件為:
(1)本合同所約定的合同期限已滿,且不在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內。
(2)乙方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或乙方已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乙方死亡或甲方宣告破產和倒閉。
(3)
但對1986年10月1日前入職的乙方,如因上述原因不再在原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下續訂勞動合同而期滿終止合同或終止事實勞動關系時,甲方按《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支付生活補助費給乙方。
第二十八條乙方擅自離職15天后或一年曠工累計超過30天的,甲方可單方即時解除本合同,予以除名處理,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可追究乙方的違紀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1)乙方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乙方不愿供職的;(2)乙方被判刑,送勞動教養,以及有貪污、盜竊、賭博、打架斗毆、營私舞弊、罷工及怠工、不良行為等嚴重問題,或因失職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和屢次違反勞動紀律、廠紀廠規經教育不改的;(3)乙方服兵役、出境定居、自費留學和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的;(4)甲方有以暴力、威脅或有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強迫勞動,侮辱人格,侵害乙方合法權益行為的;(5)甲方連續2個月以上不支付乙方工資的;(6)經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和嚴重危害乙方健康的;(7)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條款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而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按本條(1)~(3)項解除合同的,甲方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乙方;但乙方離職出境定居時,甲方按規定需支付一次性離職費。按本條(4)~(7)項解除合同的,甲方除支付工資外并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乙方。屬本條(8)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
甲方辭退:(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2)乙方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的;(3)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甲方又無法調劑安置乙方的,或因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及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法律、法規和甲方單位規章制度允許甲方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乙方辭職:(1)乙方因結婚或家庭因困難而要照顧家庭的;(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醫療期終結而本人要求離職的;(3)其他法律、法規和甲方單位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允許乙方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時如未能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的,未通知應當按乙方當年正常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未能提前通知的補償金給對方。
本條中屬甲方辭退(1)~(3)項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需按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其中,因患病和非因工負傷而辭退的,還應按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因乙方不勝任工作而辭退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屬本條乙方辭職(1)~(2)項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2)項須按規定支付工傷相關待遇。屬本條甲方辭退(4)和乙方辭職(3)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規和甲方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來決定是否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嚴重違法、違紀等原因被開除、除名或辭退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本人要求繼續在甲方工作的;(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仍需住院治療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5)在乙方正享受法定節日、各種假期及補休中的;(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確定解除或終止本合同后,需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解除或終止手續,甲方不得無理扣壓乙方的工資、個人證件及拒辦相應的退保、失業救濟等社會保險手續。
九、違反合同責任
第三十三條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按政策給予適當賠償。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為:
(1)甲方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2)乙方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十、調解與仲裁
第三十四條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應先到所屬地勞動钑調解辦公室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如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十一、其他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相抵觸的,按法律、法規及政策執行。
第三十六條下列文件或規定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第三十七條雙方約定(不夠寫可加附件):
(1)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約定的工時工作制度、勞動報酬標準無異議,并保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不再就月工資金額和加班工資標準再追究對方的責任。
(2)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乙方其他單位或個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
(3)
(4)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
托人(簽名):
20年月日20年月日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