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立法模式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立法權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等所構成的一個連續過程。
對此定義,我們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作進一步理解:(1)行政立法既包括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還包括行政法規、規章的修改、廢止,因此,行政法規的修改、廢止程序也是行政立法程序的內容之一。然而,在論及此問題時,行政法規、規章的修改、廢止程序經常被人們所忽視,甚至在制定行政立法程序法規中也出現了這樣的失誤。[1](2)行政立法程序是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意味著行政主體在進行行政立法時,必須接受行政立法程序的約束。行政主體進行行政立法如違反法定程序,將產生對行政主體不利的后果。如美國,規章經過評論后,行政機關必須將最終制定的正式規章文本公布在《聯邦登記》上,否則不能生效。對此,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52條規定:“除非某人確己時獲知有關內容,否則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其遵守本應公布但并未在《聯邦登記》上的規定事項或使其受到不利影響。”我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8條也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規章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規章。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無效。”(3)行政立法程序是一種公民參與程序。行政立法程序不是行政主體內部程序,而是一種開放式的法律程序,公民只要認為行政立法內容與其有利害關系,他就可以親自參與或者通過自己的代表參與行政立法程序發表意見,使行政立法內容更有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行政立法程序中設置聽證程序正是公民參與的具體體現。當然除了聽證之外,行政立法程序是體現公民參與的機制還有如座談、論證、協商、咨詢、評論等。無論采用何種參與程序,其目的都是最大限度地讓公民參與行政立法程序;同時,行政立法可以采取多種公民參與方式,盡可能讓更多的公民參與行政立法程序。當然,在確保公民參與行政立法程序的同時,應當保證行政立法的基本效率。
行政立法程序作為一個行政權行使的過程,我們可以將其分為如下幾個步驟來作進一步分析:
一、動議
動議,即向有行政立法權限的行政主體提出要求進行某項行政立法的建議。動議的功能類似司法程序中的“起訴”,它是行政立法程序啟動的一個條件。動議涉及到的問題是:
(一)動議主體。所謂動議主體,即提出要求進行某項行政立法的建議的組織或者個人。我國目前行政立法的動議權的歸屬是:(1)制定行政法規的動議權屬于“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7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于每年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2)制定規章的動議權屬具有規章制定權限的行政主體所屬的機構或者工作部門。《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9條規定:“國務院部門內設機構或者其他機構認為需要制定部門規章的,應當向該部門報請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的,應當向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報請立項。”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到,我國行政立法的動議權主體是有嚴格限制的。不僅其他國家沒有行政立法的動議權,更不用說確認公民的行政立法動議權。究其原因,可能是我們長期以來一直視行政立法為行政機關內部事務,其他國家機關、公民無權參與行政立法。現行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所作出的上述規定,正是這種認識的產物。
一多重立法模式下的保護策略
1著作權保護
國內外不少法學家認為,軟件的法律保護制度以著作權法或是版權法為主,實際上并非具有天然性,只是許多國家在沒有先例的情況下,把軟件等同于知識版權進行套用了。多重立法模式下,對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應在不同部門法之間有所側重,結合計算機軟件行業的特征,采取著作權保護法作為主要手段即可。軟件完成即受著作權保護的方式,其時效性與計算機軟件行業的快速更新換代這一特點是相適應的。另外,由于著作權的專有性沒有專利權那么強,這也有利于新軟件的推廣,與計算機軟件行業傳播廣的特點也是相符的。因此總的來看,著作權保護法作為主要手段的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是迎合行業發展的,能夠達到對權利人的保護和社會需求之間的平衡。
2專利權保護
盡管著作權保護法已經明確作為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手段,但專利權的保護方式也在許多狀況下,符合計算機軟件的特性與利益需求。比如,著作權保護法只能保護軟件的推廣,但實際上并不能保護軟件開發者的思想、工藝、操作方法等。然而計算機軟件有別于傳統的作品形式,軟件創作者開發軟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其生產生活中的實際需要,它是一種能產生積極效果、具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方案,因而理應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但是當前專利法在專利性的限制上對于計算機軟件來說明顯過于狹窄。其便利性、廣泛傳播性是屬于計算機行業的必然特點,專利法的保護模式卻難以滿足這些要求。因此在明確計算機軟件受專利法保護之外,也應同時放寬對專利權的審查,并縮短專利審查時間。如此才能適應計算機軟件行業的創新性與時效性的特點。除此之外,在實施專利申請的時候,應該根據計算機軟件的特性設計一套相符的程序,即在申請通過前,對軟件保持秘密狀態。但也因為原本的先期公開制度是為了保障專利的獨創性,因此在設計新專利申請程序的同時,也可以給予計算機軟件專利申請更嚴苛的懲罰制度作為修正。
3商業法等補充
摘要:要研究我國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體制,解決當前運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應對我國當前的高速公路運營管理現狀有所了解,加以分析,才能做到有的放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矢,并使我們最終提出的運營管理模式更具有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文章主要對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對機構設置職能配置運行機制等問題提出了相應措施
一當前我國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現代管理學認為,組織管理體制由組織運作目標職能配置機構設置運行機制四大要素構成相應地,高速公路管理體制也由此構成從功能上講,高速公路管理體制是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載體,是高速公路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制度保證當前,高速公路管理體制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究其根源很大程度上是由管理機構設置不合理職能配置不健全運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行機制不完善等體制因素造成的
(一)機構設置不夠合理,交通政令難以暢通
確保交通政令暢通是高速公路管理健康高效運轉的前提與基礎但是,在個別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獨資和合資的經營企業以及一些高速公路集團公司中卻存在接受交通行業管理的意識淡漠,對行業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不夠積極和主動,甚至損害交通可持續發展的情況
(二)職能配置不夠健全,公眾出行利益受損
摘要:近些年,中國法學正依循著“知識—文化法學”的進路前行;法學研究越發成為疏離社會現實而自閉、自洽和價值自證的文化活動。受此影響,中國法學對法治實踐的貢獻度和影響力正不斷減弱。形成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國法治實踐并不完全符合法學人對法治的愿望和期待,從而導致一部分法學人放棄對法治實踐的關注和參與。本文認為,中國實行法治的主要難點在于,傳統法治理論以及西方法治模式中被認為具有普適性的某些原理、原則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國具體國情的挑戰。因此,中國法學應當立基于“法治的中國因素”,直面中國的法治實踐,對在中國這片土壤中如何實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為中國法治的創造性實踐提供應有的智慧。
關鍵詞:中國法學;法學進路;法治實踐;中國因素
當我們研究法律時,我們不是在研究一個神秘莫測的事物,而是在研究一項眾所周知的職業。我們是在研究我們所需要的東西,以使其可以呈現于法官面前,或者可以建議人們通過這種方式免于卷入訴訟。—霍姆斯[1]
一、引言
2005年,鄧正來教授發表了《中國法學向何去》一文[2]。此后的3年中,正來教授又以同類主題相繼發表了一系列論文(以下統稱“鄧文”)[3]。鄧文的發表,在法學界引起了較大反響。我認為,引起這種反響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鄧文提出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這樣一個恢宏、甚而驚世駭俗的問題,涵蓋著所有中國法學人的價值、利益和關切。面對“向何處”這一根本性的設問或詰問,任何一個法學人都沒有理由不對鄧文投過一束關注的目光,并期待從鄧文中獲得某種答案,潛隱地比對自己在前行中的方位。其二,鄧文中的一些觀點及其論證,留下了太多可以質疑的空間,從而吸引了一批關心中國法學命運、學術激情豐沛的年輕法學人,尤其是博士、碩士研究生(主要限于法理學、法哲學專業)對相關討論的介入。[4]如果不是法學界多數主流學者(包括其理論觀點受到鄧文重點批判的學者)對鄧文抱以“不相為謀”的態度,可以想見,鄧文所引起的反響必定會更為壯觀。
始自于上世紀70年代末中國實行法治的實踐,把中國法學也帶入到“顯學”的地位;法學獲得了任何時期都不曾有過的社會意義。并且,基于中國特定的歷史因素和現實條件,中國的法治必定有其獨到的性狀與特征,建構法治秩序的過程必然包含著多方面的創造與探索,這又更加凸現出法治實踐對法學的借重與依賴。因此,在中國法學與法治實踐相伴而行30個年頭的當口,法學人對這一歷程進行審慎的反思,檢視一下自己腳下的道路,無疑是必要而富有意義的。正來教授正是看準這一契機,提出了“向何處”的問題,進而引發了一場討論。這也體現出正來教授對于學術機緣把握的敏銳以及在學術策略上的睿智。不僅如此,蘊含在鄧文中有關中國法學不應脫離對中國問題的具體思考而盲目地接受西方法治理論,法學應當引領法治實踐,為法治實踐提供“判準”的立意(但愿在此問題上我沒有對鄧文做錯誤理解和概括),也應當得到充分肯定。
關鍵詞:
原文
一、電子垃圾郵件現象的產生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人類正逐步地從工業社會邁入信息社會。網絡也已經越來越成為人們社會生活的重要場所。網絡的開放性和傳播速度快等特征,既使得網絡中的信息來源渠道廣泛、內容豐富,同時又為信息的交流、傳播,提供了較現實環境更為廣闊的空間。例如:網站提供的電子郵箱服務(尤其是免費郵箱服務)極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交流速度。然而隨著人們對電子郵箱服務的依賴越來越強的時候,人們慢慢發現自己的電子郵箱開始每天會多出一點無用的廣告郵件,漸漸地越來越多,甚至有的用戶電子郵箱中的廣告郵件由于來不及清理,導致了電子郵箱的崩潰。更有甚者,有的廣告郵件本身就帶有病毒,會導致用戶的計算機染上病毒,從而給用戶造成了很大地損失。而當用戶打算向發信人拒收此類廣告郵件時,常常會發現寄發電子廣告郵件的地址通常是偽造的或并不存在的。
電子廣告郵件,通常又被人們稱為“垃圾郵件”。在美國又被稱為“不請自來的商業電子郵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發到用戶電子郵箱里的不斷重復而且不受歡迎的電子廣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們在訪問各網站時,伴隨而出的很多時尚性電子廣告。因為它們通常并不影響用戶訪問網站。(用戶對于它們或棄而不看,或干脆關掉)
二、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