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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鎮醫療保險建設的意義
醫療保險是國家為了保障人民健康而采取的醫療資金籌集、分配制度,能夠使人民群眾享受公平的醫療服務。城鎮醫療保險既具有社會保險的共性功能,還對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具有助推作用,能夠有效分擔病患的經濟壓力。城鎮醫療保險建設具有非凡的意義,它能夠改善病患所享受的醫療衛生條件和環境,減輕人們的醫療負擔,提高他們的疾病防范意識,激勵他們的工作熱情,使他們更加堅信未來美好的生活,增加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因素,對加速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也有著不小的作用。同時,城鎮醫療保險建設還為人們提供了同等就醫的機會,維護了公平與效率的統一性,提高了人民堅持社會主義的信心。另外,城鎮醫療保險制度作為我國保險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與計劃生育政策的有機結合,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人口增長,有利于提升城鎮居民的綜合素質和身心健康,促使他們將更多的精力投注到生產勞動中,進而拉動了國民經濟增長。
二、我國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現狀
隨著我國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推進,我國醫療保險體制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在此過程中,我國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在擴大覆蓋面、實現規范管理、抑制醫療物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縱觀我國整個城鎮醫療保險制度體系仍有不少客觀問題存在,改革工作需要持續進行下去。首先,政府方面的支持力度不足。我國城鎮醫療保險費用基本由政府、單位及個人共同分擔。各地政府在這方面的投入還比較短缺,還沒有完全解決人民群眾的看病難問題,缺少對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物質保障。而且部分地區政府的權責不明,尚未根據本地區的醫療保險情況制定完善的政策體制和監管體制;其次,醫療保險集資渠道較少。目前,城鎮居民的保險基金主要來自于個人,部分來自政府和供職單位。某些單位受經濟效益或職工老齡化的影響,無力支付過多的保險基金,甚至出現不給職工參保、虛報人數等不良現象,降低了醫療保險的籌資水平。由于醫療保險集資渠道單一,導致居民個人賬戶資金不足,影響了人們的參保熱情;再次,相關立法不健全。城鎮醫療保險制度必須要依靠法律的有力保障才能順利實施。通過法律途徑明確各方權責以及保金籌集和分配準則,才能使相關制度平穩、有效運行。而我國當前還沒有建立完善的醫療保險法律體系,導致城鎮醫療保險監督松懈,管理較為混亂。
三、加強我國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措施
筆者基于對城鎮醫療保險制度建設意義的認識,結合上文對我國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現狀的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以下幾項加強我國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措施,以供參考和借鑒: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各地政府應該充分發揮自身的主導作用,逐年增加對城鎮醫療保險的支持力度。政府在明確各部門職責的基礎上,加大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重要性和意義的宣傳,并根據本地區的財政收入情況,適度增加資金投入以及其他資源的投入,保證醫療保險事業的持續發展。與此同時,各級政府還應該加大對保險籌資和分配的調控力度,倡導社會各界共同籌集保險基金,有效監管保險基金的流向,保證財政支出的同時給予相關醫療單位政策支持,協調好保險體系中各方的利益,增加社會的穩定性。因此,政府部門需要給予弱勢群體更多的關懷和幫助,了解他們參保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并采取有效的方式予以解決,從而擴大城鎮醫療保險的覆蓋面,讓更多的人享受醫療保險服務。另外,各地政府應該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結合本地醫療保險建設情況,構建完善的監管體制,規范醫療機構和保險管理組織的行為,堅決打擊一切違法犯罪,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
(二)拓寬保險籌資渠道。
目前,造成我國城鎮醫療保險資金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們對醫療保險的認知不足,參保積極性不高。因此,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加大醫療保險的宣傳力度,對非公有制單位進行引導,讓用人單位和個人都主動、積極地參加保險。加強公益教育,樹立人民良好的社會責任感和精神品質,倡導城鎮中較為富裕的人群幫助弱勢群體,利用善款籌措形式增加醫療保險基金。政府還需要在發出財政補貼的基礎上成立公積金,用來補足困難職工或企業保險費用上的缺口,分擔醫療機構所承受的壓力。其中,城鎮醫療保險公積金的籌集渠道主要有:發行福彩獲取的收益;各種所得稅收入中的一部分;國有財產所創造的收益等等。政府只是單純地籌措醫療保險資金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強化這部分資金的管理,才能緩解資金壓力。政府應該協調好醫療保險的收支平衡關系,實現統一分配和管理,維系城鎮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轉。
(三)完善相關立法建設。
針對當前階段我國城鎮醫療保險立法方面的問題,國家有關機構應該仔細分析我國醫療保險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法制建設,規范醫療保險操作程序,保證城鎮醫療保險體制的正常運行。政府應該提升對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建設的重視,加速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推進醫療保險體系完善。完善的醫療保險法律體系中應該明確參保者、醫療服務者、醫保機構等各組成方的權利和義務,頒布保險基金管理舉措和流程,并制定與之匹配的懲罰措施。醫療保險法律中要規范參保者的行為,要求其嚴格按照法律標準來參保,不得肆意騙保、逃保等,否則將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甚至刑事處罰。而對于用人單位,醫療保險法律要加強收繳力度,讓有投保義務的單位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投保。另外,該法律條文中還要規定醫療保險管理機構有義務向參保人披露相關信息,并能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在完善醫療保險相關立法建設的基礎的上,政府還應該成立執法監督部門,及時解決醫保制度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必要時給予問題單位或個人相應的處罰,從而凈化醫療保險環境。
四、結語
總之,加強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非常重要,需要我們持久地進行下去。由于個人能力有限,筆者對有關我國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探析還不夠深入,未來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中還有可能遇到更多問題和挑戰,因此希望廣大學者重視和關注我國城鎮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并不斷提出改進和完善建議,讓更多人享受優質醫療保險服務,促進社會和諧。
作者:尹曉靖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