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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期貨合約,實際上不過是一種特殊的合同(contract),中國臺灣地區習慣稱為“契約”,香港地區習慣稱“合約”,大陸受香港的影響,已約定俗成地將“合約”作為期貨這一特殊合同的稱謂。期貨合約是高度標準化的合同。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設計的,其主要條款均已確定,只留下價格條款由市場決定。市場決定價格的過程就是期貨交易發揮其價格發現(pricediscovery)功能的過程,通常由公開叫價拍賣(Openoutcryauction)機制或由電子交易系統公開競價撮合(match)決定。其三,與所有依法成立的合同一樣,期貨合約也具有法律約束力。期貨合約持有者有義務在未來特定日期,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賣出特定數量或特定價值的合約標的資產。獨特之處在于其履約方式既可以是實際交割也可以是對沖平倉(offset)。
前面我們提到,我國期貨市場的法治建設取得明顯的成就,但是期貨市場畢竟是高風險市場,這似乎是一個鐵律,早已深入人心。自上個世紀90年代開展期貨交易以來,風險事件接連不斷,法律所關注的風險,具有兩個重要特征:(1)將期貨風險鎖定于市場整體風險。因為,“從公共政策的角度,關注的焦點應當是市場失靈。由于主要的潛在的失靈在于金融危機的蔓延,因此政策目標不應當是防止某一特定機構的崩潰,而應當防止金融系統遭受傳染?!雹冢?)法律關注的應當是極端風險。因為,“所有金融領域最關心的是極端風險,首先要控制的也是它們。最近幾年,國際監管當局一直試圖制定一些規定以限制銀行暴露在這些極端風險面前。”③所謂期貨市場的不健全,經濟學表達就是“市場失靈”,即新型市場失靈中的“不健全市場”,表現為市場體系不完整和市場主體不規范;法學表達就是法律不健全,即缺乏統一、有效的以市場為基礎的法律法規體系和監管框架。期貨市場不健全的結果就是缺乏有效控制風險的良好制度結構,包括因期貨交易立法不完善而形成的期貨風險控制不完善,以及期貨市場各參與主體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不完善。由于風險控制制度不完善,所以不能有效打擊市場操縱,不能將投機引導到有利于增加市場流動性和穩定市場的正道上來。在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操縱變得容易,投機者傾向于更多地采取機會主義行為,期貨市場因此不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并且給期貨市場參與主體、其它市場和國民經濟整體帶來危害與損害的不確定性。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和監管框架并不意味著更加嚴厲的監管或管制。相反,在健全的期貨立法或健全的期貨市場,應當是真正以市場為基礎,只針對有立法必要和監管必要的方面進行立法和監管,不該管的一概不管;在其所管轄的領域,則遵循“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該嚴的地方嚴,該松的地方松。進退之間。
期貨產品的投資者建議
通過以上的期貨法律風險分析,我們更加深入了解了期貨產品具有高風險特征。高風險伴隨著高收益,但作為個人投資者,特別是沒有期貨市場投資經驗的個人投資者而言,參與期貨交易必須首先把風險的防范和控制放在首位。而期貨投資者面臨的風險來源也是紛繁復雜,不單只有來自市場上的交易風險,源于其它市場主體,如期貨經紀公司,而非投資者自身因素的風險也有很多。而近年來,我國期貨監管部門已經充分認識到了對于期貨投資者的保護和教育,加強了期貨經紀公司的風險防范措施,已經實行了對客戶保證金封閉管理等創新監管,但是同時也必須認識到,我國期貨行業發展的時間雖然已經20余年,但是相對于發達國家或地區來說,發展的成熟程度還不高,市場的監管能力、監管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都還有很多需要學習和改善的地方。投資者的司法救濟是投資者保護所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完善的投資者司法救濟制度可以切身地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促進我國期貨市場的完善和健康發展。④同時,投資者要合理的利用制度來保障自身投資期貨時的合法權益:
(1)利用投資者教育資源增強對于市場的認識。對于投資者而言,提高對于期貨市場的認識,加強自身的風險意識,同時了解相關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必修課。我國期貨監管機構、各期貨交易所以及各期貨經紀公司的網站上都設有投資者教育專欄,投資者能夠通過網絡對期貨市場知識、法律法規以及具體交易產品的特性進行學習和了解。例如,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其官方網站或相關宣傳材料上就提供了基礎知識培訓、資源下載、術語詞典等方面的內容。
(2)挑選合格的期貨經紀公司。挑選一家誠信、可靠的期貨公司對于投資者的切身利益非常重要,因為良好的期貨公司作為經紀中介可以保證投資者自己的資金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合理的風險下運作,確保資金安全。
(3)及時舉報違法違規行為。相對于證券等其它金融行業,期貨市場較為復雜和特殊,監管層面難免會有疏漏,而現在伴隨著經濟發展,期貨市場的逐步壯大,期貨品種陸續增多,市場活躍度提高更是加大了監管的難度。盡管幾乎所有期貨從業人員和機構都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自律規范,而自律規范是沒有強制性的,這就要求期貨投資者在清楚地認識期貨市場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監管難以覆蓋全面的盲點或者疏漏之處,對自身合法權利進行主動性的保護,舉報違法違規行為。
作者:曹敏單位:華東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