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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綠色信貸的規范性文件
綠色信貸在我國發展的這些年,各種規范性文件層出不窮,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2007年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文的《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該意見是綠色信貸政策的總綱領,其中規定了環保部門和銀行業之間的環境信息共享,銀行業將環保信息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綠色信貸的基本措施。中國銀監會2012年制定的《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綠色信貸指引的通知》,此通知規定了銀行業在綠色信貸中應起到的作用和具體的操作程序,包括銀行為實施綠色信貸需要的組織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設、流程管理、內控管理和信息披露以及監督檢查的內容。中國人民銀行2007年印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和加強節能環保領域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旨在指導商業銀行加強信貸管理,將綠色信貸納入到企業征信系統等金融基礎設施建設。陜西省西安市2010年制定的《西安市環境保護局綠色信貸工作管理辦法》,作為地方性綠色信貸規范性文件,該《管理辦法》在環境信息報送周期和時限、環境信用修復方面都有具體的規定,這些都是具有創新意義的舉措。
2.綠色信貸主體權利義務的規定
這些規范性文件是我國現階段實行綠色信貸的依據,從這些規范性文件中我們可以總結出我國綠色信貸主體權利義務關系的特點。環保部門具有制定環境標準、采集企業環境信息的權利和將環境信息移送銀行業的義務,而銀行擁有獲得企業環境信息、參照企業環境信息進行貸款審核的權利。各項規范性文件中對于企業在綠色信貸中的規定則多是義務性的,這就造成了環保部門和銀行在綠色信貸主體中的強勢地位,而企業則處在被支配的弱勢地位,綠色信貸被企業視為發展中的攔路虎,企業產生的對抗情緒和不合作態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綠色信貸政策執行效果不佳、環境依舊惡化的結果。另外,環保部門和銀行獲得的權利過多,相應的義務則過少,銀行對于綠色信貸了解不夠、熱情不高,據《中國銀行業綠色度狀況評估》的統計,全國只有12%的銀行全面執行了綠色信貸政策,制定了和綠色信貸有關的戰略,且在綠色信貸管理、綠色金融服務、組織能力建設以及溝通和合作方面都采取了行動,這說明銀行業缺少執行綠色信貸的動力和必要的監督。環保部門則多將綠色信貸流于形式,更有甚者將綠色信貸作為勒索企業、獲得非法利益的渠道,使綠色信貸沒能發揮應有的效果。
完善我國綠色信貸主體權利義務關系
1.環保部門的權利與義務
①環保部門的權利。其一,環保部門擁有收集環境信息,制定本地區環保評級標準的權利。綠色信貸政策的成功實行是建立在真實準確的環境信息的基礎上,而由環保部門行使這項權利是最方便和可靠的,也符合相關法律對于環保部門職責的規定。其二,環保部門擁有為轄區企業進行環保評級的權利。在綠色信貸政策中,環保評級將是銀行發放企業貸款的依據,環保機構在檢測企業污染情況、評價企業環保狀況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能夠較好的發揮政府部門的行政優勢地位,有效地為綠色信貸提供參考。其三,環保部門擁有督促銀行執行綠色信貸政策的權利。銀行作為商業組織,天然的具有逐利性,永遠將貸款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放在第一位,這就需要環保部門監督銀行實行綠色信貸政策。②環保部門的義務。其一,環保部門負有確保制定的環保評級標準合理、可行的義務。環保部門在制定當地環保評級標準時,一方面,要保證環境信息的真實可靠;另一方面,更要充分考慮當時當地的科學技術水平、經濟發展階段以及人民認識水平等因素,做到環保評級標準和時空條件相和諧。其二,環保部門負有保證環保評級公正、客觀、及時的義務。首先,環保部門在為轄區企業進行環保評級時既不能不作為更不能亂作為,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環境污染情況、節能減排情況綜合評定,客觀、公正的為企業劃分環保評級,防范權力尋租現象,杜絕將高污染企業評定為環境友好型企業,也要防止將環境友好型企業評定為高污染企業。其次,對于經過改進技術、完善管理,切實減少了污染排放的企業,環保部門應當及時為其更改環保評級,恢復其環境信用。其三,環保部門負有為銀行及時提供企業環保評級和環境信息的義務。為了綠色信貸政策的實行,環保部門有義務向銀行及時提供企業的各種環境信息,為其開展工作提供便利條件,環保部門應當定期為銀行提供環保信息,并協助銀行針對企業環保狀況展開調查。
2.銀行的權利與義務
①銀行的權利。其一,銀行擁有獲取環境信息及環保評級的權利。綠色信貸政策要求銀行基于企業環保評級,有區別的對待不同評級企業的貸款申請,客觀上要求銀行能夠獲得貸款企業相關的環境信息及環保評級,這是銀行實施綠色信貸政策前提。其二,銀行擁有評估企業貸款使用環保程度的權利。銀行主要通過控制貸款的方式實行綠色信貸政策,為防止企業通過短期內暫時改進環保技術,獲得貸款后繼續加大排污情況的出現,銀行可以利用經常性評估企業貸款使用環保程度的手段,監控企業資金流動,監督企業繼續執行環保政策,達到良好政策效果。②銀行的義務。其一,銀行負有接受環保部門監督的義務。在銀行從環保部門獲得環境信息的同時,銀行也應當積極配合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綠色信貸政策落到實處。環保部門在監督銀行的同時,也可以依據自身專業知識和掌握的信息,為銀行綠色信貸業務的開展提供建議,幫助提高銀行的工作效率。其二,銀行負有嚴格執行綠色信貸政策的義務。銀行是綠色信貸政策中十分重要的一環,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銀行提供的資金支持是企業發展的關鍵因素,銀行同樣也擔負著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嚴格執行綠色信貸政策就是銀行履行社會責任的最好方式,具體來說,不僅要求銀行及時為環境友好型企業提供優惠的信貸政策,也要求銀行不為高污染企業提供貸款,不光是在本地區執行綠色信貸政策,在其他地區開展業務時也要嚴格執行綠色信貸政策,只有這樣綠色信貸政策才能確實的發揮效果。
3.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①企業的權利。其一,企業擁有符合條件時享受綠色信貸優惠的權利。綠色信貸政策是依靠企業的逐利性,利用優惠的金融手段吸引企業自發的改善環保技術,減少環境污染。當企業被環保部門評定為環境友好型時,其應當能夠享受綠色信貸政策所帶來的各種優惠,這樣企業才會真心擁護綠色信貸政策。其二,企業擁有參與制定環保評級標準和對環保部門評級結果提出異議的權利。在企業和環保部門的行政關系中,企業一般處于弱勢地位,這就要求增加企業在綠色信貸中的參與程度,從制定環保評級標準開始,企業有權全程參與,環保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會,征求企業的看法和意見,同時企業可以要求第三方環境監測組織重新對其環保情況進行評價,并要求出現評級錯誤的環保部門承擔相應的責任。②企業的義務。其一,企業負有保護環境的義務。環境是人類生存的基礎條件,企業作為盈利性的生產組織,理應對于保護環境負有相應的社會責任。在綠色信貸政策中,銀行和環保部門將這種無形的社會責任轉化為直接影響企業發展的關鍵因素,強化了企業改進生產技術,完善管理手段,節能減排、減少污染的責任。其二,企業負有履行環保職責的義務。企業在享受綠色信貸政策帶來的種種優惠的同時也要承擔起主動提供自身真實的環境信息的義務,在例行檢查中,企業要保證不弄虛作假,在突擊檢查中,不僅不能抗拒檢查,更應該主動向環保部門和銀行介紹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進展。綠色信貸政策是支持我國經濟轉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但隨著綠色信貸試點工作的逐步開展,我國綠色信貸政策中的不足也漸漸浮出水面。雖然綠色信貸整個制度的完善是一個長期工程,但只要抓住綠色信貸主體權利義務關系這個關鍵問題,就能使綠色信貸要發揮其應有效應,為我國環境保護和經濟轉型保駕護航。
本文作者:崔維程田義文作者單位:西北農林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