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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商業銀行開展并購貸款業務存在的問題及分析;推動商業銀行開展并購貸款業務的對策建議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并購貸款業務風險防范缺位問題、并購貸款業務客戶資源儲備不足問題、商業銀行并購貸款人才匱乏、股權投資存在法律障礙問題、商業銀行應謹慎選擇并購貸款發放對象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為了提振國內經濟,我國政府相繼出臺了十大產業振興規劃,同時,連續貸款作為其金融支持手段也得以開閘放行。本文對我國商業銀行開展并購貸款業務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防范缺位、客戶資源儲備不足、股權投資法律障礙等因素進行了初步探討,并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并購貸款;風險防范;股權投資
一、引言
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為了提振國內經濟,我國政府相繼出臺了十大產業振興規劃。每個產業振興規劃中都提及了“整合與并購”,其中重點支持相關產業內龍頭企業的并購重組,為達到國家政策的初衷,如何充分運用金融手段來支持相關企業的并購重組無疑是關鍵所在。
中國銀監會于2008年12月《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針對境內企業以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收購資產、承接負債等方式實現合并或實際控制并持續經營目標企業的并購行為,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對其發放并購貸款,以滿足日益增長的并購融資需求。并購貸款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業務,不僅可以開拓銀行的盈利渠道,而且也將為“保增長”發揮作用。同時,這也標志著執行了12年之久的“不得使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的限制性規定被打破,銀行貸款將正式介入股權投資領域。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第21條中,明確規定了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而所謂股本權益性投資,則涵蓋了并購貸款。
本文對我國商業銀行開展并購貸款業務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幾個重要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包括風險防范缺位問題、客戶員源儲備不足問題、股權投資法律障礙等問題,并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二、商業銀行開展并購貸款業務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盡管《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制定體現了穩健原則,但仍存在不夠細化、范圍太死、未涉及點太多等缺陷。并購貸款政策雖然已經開閘。但在具體操作上仍有一些障礙,如配套政策措施尚未及時跟上、抵押股權還需要具體細則的支持、并購貸款的風險防范問題等難點,同時還有可能引起的金融業混業問題。
(一)并購貸款業務風險防范缺位問題
在中國銀監會推出的《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中,對并購貸款業務風險的防范主要是從并購項目杠桿率和貸款集中度兩個方面進行控制。在并購項目杠桿率方面,要求并購資金來源中并購貸款所占比例不應高于50%;在貸款集中度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全部并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額不應超過50%,對同一借款人的并購貸款占同期本行的核心資本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此外,中國銀監會還要求,并購企業還款期限不超過5年,而對于開展并購貸款的商業銀行資質問題,商業銀行還需滿足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和一般準備余額不低于同期貸款余額1%等硬性條件。
長期以來,國內銀行對于貸款的風險審核主要基于企業往年的財務數據以及抵押和擔保的數量。而與一般的商業貸款相比,并購貸款的復雜性和風險性更高,屬于更高層次的信貸業務產品,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管控能力也相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企業并購理論,由于金融危機的影響,導致了全球資本市場低迷,造成托賓q值較低,即資產的市值與資產重置價格的比例降低,使得對于有意擴大規模的企業而言,并購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因此,目前時期可謂產業整合和并購的黃金時期,但是,由于此次金融危機導致相關行業發展不確定性的增加,導致了并購的風險也較大,加大了銀行在并購貸款風險管理上的難度,如果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不到位,盲目冒進推進并購貸款則可能會為將來的市場埋下隱患。
按照銀監會的相關規定。銀行應全面分析并購貸款業務的戰略風險、法律與合規風險、整合風險、經營風險以及財務風險等,在此基礎上整體評估并購貸款的風險,涉及跨境交易的,還應分析國別風險、匯率風險和資金過境風險等。筆者認為,盡管銀監會的規定中列舉了上述眾多須關注的風險類型,但是,鑒于并購貸款能否償還主要取決于并購整合后未來產生的現金流量,一旦企業并購后的整合不成功,銀行所放貸款將面臨無法收回的局面。
(二)并購貸款業務客戶資源儲備不足問題
在并購貸款的潛在客戶資源方面,國內銀行傾向于選擇國有大型企業并購項目為主要發放對象。鑒于政府與國企在產權等方面的事實上的聯系,國有大型企業還款能力相對于民營企業更有保障;同時,由于并購貸款作為一項新業務對商業銀行的能力要求很高,而國內商業銀行的相關風控能力較弱,其在貸款對象的選擇上也傾向于其較為熟悉的傳統客戶一國有大型企業,信息的相對對稱有利于其風險管控措施的實施。鑒于以上原因,盡管目前對并購貸款業務期盼較高的主要還是民營企業,但民營企業在現在還很難有機會分享并購貸款的利好。
從并購貸款的需求方來看,目前,國有企業之間資產重組大多采用無償劃轉方式,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進行無償轉移,同時,此類國有產權轉讓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此外,國有大企業特別是央企資金都比較充裕,小的并購根本就不需要貸款,大的項目談判周期都很長,涉及到并購資金需求的問題也不會過早提出來。
盡管民營企業對于并購貸款的呼聲較高,但是,在國內銀行業,傳統銀行信貸對國有經濟的傾斜則是不爭的事實,對于風險較高的并購貸款業務,期望民營企業能夠成為主要放款客戶則是不現實的,銀行在放款問題上只會更加趨于謹慎。基于上述原因,造成了國內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項目儲備不足的困局。
(三)商業銀行并購貸款人才匱乏
就目前國內銀行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而言,人才儲備的匱乏、缺少懂得并購貸款業務的團隊,將是商業銀行從事該項創新業務的重大障礙。從國外銀行經驗來看,并購貸款業務通常被視為業務產品條線中的高風險業務類型,銀行要求從事該業務的員工具備多年投資銀行工作經驗,甚至要求這些人有從事交易破產方面律師的經歷。銀監會出臺的《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在一定程度上借鑒了國外經驗,規定了商業銀行應在內部組織并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門團隊,對銀行發放并購貸款過程中的相關事宜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
然而,從國內商業銀行的實踐來看,受制于金融業分業經營的限制,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缺乏投資銀行業務規劃,部分銀行設立投資銀行部門的初衷也僅僅是為了拓展短期融資融券、中期票據等新興中間業務機會。按照目前國內商業銀行投資銀行部的實際操作水平,要完成包括并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后管理在內的多項主要并購環節的管理控制工作,難度系數相當大。
(四)股權投資存在法律障礙問題
并購貸款的放行也引發了對商業銀行從事股權投資問題的關注,商業銀行未來將作為一方主體參與到有貸款支持的并購交易中,一旦并購失敗,商業銀行將可能被動成為股權承接者,從國外商業銀行發放并購貸款的經驗看,被動性的股權承接者將是難以回避的問題。然而,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在持有用于抵債的股權問題上尚存在法律障礙。
按照我國2003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2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押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予以處分”。這意味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用于抵債的股權在銀行手中只能持有兩年。究其原因,“用于抵債的股權在銀行手中只能持有兩年”的規定應是為了避免銀行將貸款長期掛賬處理以隱瞞貸款實際損失。
在并購貸款業務開展的初期,國內商業銀行成為被動股權承接者的案例將會在一定時期大量出現,“用于抵債的股權在銀行手中只能持有兩年”的強制規定將會顯得不合時宜,其限制了銀行擇機處置相應股權的靈活性:此外,隨著近年來金融創新的發展,我國國內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業態也在發生悄然變化,并購貸款的開閘放行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快商業銀行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進程,金融創新活動有望推向一個階段性的高潮。
三、推動商業銀行開展并購貸款業務的對策建議
(一)商業銀行應謹慎選擇并購貸款發放對象
考慮到資產估值的確定性問題,我們建議從目標公司為上市公司的并購貸款業務起步,鑒于目標公司為上市公司,存在二級市場公開交易價格、公司相關信息披露較為規范和透明,其股權作為資產質押時,因估值相對確定,能夠較好地覆蓋并購貸款的風險;此外,一旦并購失敗,目標公司的股份可在二級市場交易,能夠提供更好的流動性,提供較好的退出渠道。根據2008年中國證監會最近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對收購人并沒有強制要求一定要用自有資金,尤其是對于不會導致控制權發生變化的財務性收購,不涉及重大資產重組和證監會審批,其運用并購貸款的通道會更為順暢。
(二)商業銀行應加強并購中斷風險的防范
從國外經驗來看,鑒于很多并購案例都夭折在并購的最后幾個關鍵環節上,一旦發生此類并購中斷的情況,很可能將導致銀行前期已經投入的并購貸款無法順利回收。為了加強對上述并購中斷風險的防范,應充分發揮銀行自身的現有優勢,發揮自身的資金監控優勢和信息優勢,強化對結算環節的控制,加強對資金撥付的管理,要求并購企業提供詳細的分階段資金使用計劃,關鍵在于充分發揮并購企業權益資金對并購貸款的風險緩釋(RiskMitigation)作用,遵循資金運用上“先權益資金投入,后貸款資金”的原則,一旦有并購中斷等問題發生,將由并購企業權益資金先行吸收相關損失,最大可能保障并購貸款資金的安全。
(三)國家相關部門應適時廢止相關過時法規
如前所述,中國人民銀行在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第21條中,曾明確規定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其中涵蓋了并購貸款,并購貸款的開閘放行已同《貸款通則》的上述規定相抵觸,而銀監會的《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及相關文件并未對該問題進行相應說明,故此,建議應適時出臺相關文件,明確對《貸款通則》中相應內容的修訂或廢止處理。此外,前述2003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2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押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予以處分”。用于抵債的股權在銀行手中只能持有兩年,這一規定限制了銀行擇機處置相應股權的靈活性,將會對并購貸款業務的深入開展形成阻礙,應適時做出修訂,適當放寬持有期的限制,隨著我國商業銀行內控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完善的內控機制來代替以往外部施加的強制性監管規定將是必然的發展趨勢。
(四)商業銀行應重點關注并購貸款涉及的整合風險
具體而言,由于并購的誘因是整合能夠帶來的協同效應,包括發展戰略整合、組織整合、資產整合、業務整合、人力資源和企業文化整合。因此,在評估并購貸款風險時,應重點分析并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上述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其中,企業文化的整合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視的,以GEFS(通用電氣金融服務公司)并購整合投資銀行KidderPeabody為例,1985年,GEFS收購了KidderPeabogh,期望后者為其提供信貸融資和貸款證券化服務,GEFS則可為KidderPeabody提供穩固的客戶群和財務支持,以此實現協同效應。然而,截然不同的企業文化卻最終導致了整合的失敗,GEFS擁有以長期交易為基礎的金融和保險公司文化,相對保守而穩健;而Kidder則是擁有以交易為基礎、注重創新、業績至上、超級明星式的投資銀行文化,相對自由而激進。1987年,Kidder的一位超級明星被控涉嫌內幕交易。導致GEFS被迫向美國證交會繳納了2500萬美元罰金:1987年股災期間,Kidder遭受較大損失,GEFS的大幅裁員舉措引發Kidder的高管團隊集體辭職:1994年,Kid—der的一位交易員違規操作帶來巨大損失,導致Kidder公司陷入困境,GEFS被迫將Kidder出售給了PaineWebber公司。GEFS并購整合投資銀行KidderPeabody這一案例充分說明了在并購過程中,對完全不同文化背景的公司進行整合的風險。
(五)商業銀行應加強并購人才培養
鑒于以上風險管控問題,筆者建議,國內商業銀行要積極吸收國內外專門并購方面的人才,加強風險管控研究,加強對并購貸款每個環節的風險控制,達到既滿足市場對并購貸款的需求,又將并購貸款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的目的;在并購貸款起步階段,目前應充分發揮銀行自身的現有優勢,發揮自身的資金監控優勢和信息優勢,加強專款專用等管理措施,強化對結算環節的控制,防止貸款被挪用等現象的發生。此外,開展并購貸款業務的銀行應切實關注不同業務條線的企業文化沖突問題,如審慎經營一直是商業銀行秉承的原則,但投資銀行強調承擔和控制風險,二者存在激烈的文化沖突,商業銀行傳統的考核激勵機制也不適用于投資銀行業務部門。
(六)商業銀行應與產權交易所加強合作
商業銀行同產權交易所開展合作能夠得到優秀的項目來源,并為它們提供并購貸款。產權交易所將向簽約銀行推薦優秀企業和項目,動員所屬會員和有意開展并購貸款業務的企業在銀行開戶。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開閘后簽訂的第一個協議在2008年12月,合作方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上海銀行和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此后,中國工商銀行先后和北京產權交易所、深圳國際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深圳產權交易中心、南方聯合產權交易中心、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浙江產權交易中心、福建產權交易中心進行了合作,簽訂并購貸款協議數百億元。除了工商銀行之外,其它銀行也同樣選擇了和產權交易中心合作的方式來拓展并購貸款業務,如中信銀行牽手浙江產權交易中心,招商銀行、華夏銀行聯姻福建產權交易中心,浦發銀行結盟北京產權交易所、福建產權交易中心,杭州銀行與杭州產權交易所合作等。據中國銀監會相關統計,從2008年12月9日并購貸款開閘至今,全國商業銀行已經實現并購貸款授信累計超過800億元,發放并購貸款達80億元,其中,絕大多數都是通過產權交易所進行的。
(七)商業銀行應對抵押物呆用“盯市”的方法
鑒于很多企業在申請并購貸款時都會以實物資產進行抵押,比如房產。而一旦并購重組失敗,即使原則上可以處置這部分抵押物,但考慮到金融危機導致的資產市場價格下挫的影響,房地產等資產的價值縮水不可避免。商業銀行在貸款發放時通常會設定一定的質押率,但是能否最終沖抵掉質押物價值縮水這一因素的影響,尚有待考量。建議商業銀行應在一定程度上采用“盯市”的方法,定期評估用于抵押的資產市值變動情況,并根據結果決定是否要求貸款企業追加保證金,以最大程度保障并購貸款資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