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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徐貴香作者單位:河南大學
在筆者看來,上述兩種關于中國傳統法中的“情理”內涵的理解為我們進一步探討我國傳統法律中的情理訴求提供了有益的幫助,為我們展現了“情理”所可能包括的內涵。在此,筆者很難把這里的“情理”的內涵闡述清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其包含著倫理道德的成分,而這種成分也是上述兩種觀點的交集重合之處。或者可以這樣說,情理法的問題一定包含著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但是情理法的問題決不僅僅是法律與道德關系的問題。下文將從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入手,試圖說明中國傳統法中的情理追求有別于西方國家的地方。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乃是中西法律文化中所共有的問題。在西方國家的法律發展過程中,自然法與實在法的對立表明了法律與道德、規則與其價值準則之間的特殊關系。西方哲學的二元對立的思維方式對其法律與道德關系問題的解決產生了直接的根本性影響。正是由于人與物的主客體之分、事實與價值的區分,才促使西方的自然法與實在法、法律與道德實現了區分和彼此相對保持獨立。“自然法的原則從來不是細微具體的,相對于實在法,它是一種更高級和更具普遍意義的抽象體系”[2]。理性的自然法作為宇宙法則的延伸,與人類的道德世界有著很大的契合,這種道德始終高于和優于實在的法律,它對法律保持著批判與糾偏的作用,但道德一般不會輕易地介入法律的具體運行空間,法律的運行保有其獨立性。在此基礎上,西方法律在其實施中逐漸形成并恪守的程序正義原則,也使得法律的目的價值與手段價值保持著相對的區分。因此,即使是那些主張用道德標準來不斷完善法律的自然法思想家,也反對司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假借道德標準來歪曲或拋棄實在法,堅持法是沒有感情的理智,是純粹客觀的公道和正義[1]。
中國古代奉行“天人合一”的理念。周朝的“以德配天”就是一種天人合一的思想,后經過漢儒董仲舒的發展,到宋朝臻于成熟。大體而言,其主張天人相類,天人相通,認為“宇宙本根,乃人倫道德之根源,人倫道德,乃宇宙本根之流行發現。本根有道德的意義,而道德亦有宇宙的意義”。“本根之理,即人倫日用之理,在人為性,在物為理,在事為義,都是宇宙本根之表現”[4]。在這種天人合一、追求自然和諧的理念引導下,是沒有主客體之分的,也沒有法律與道德的區分,世俗與超驗的世界是合二為一的,禮法合一、德主刑輔、禮刑并用的觀念成為主流。
在這一情形下,法律只是道德的執行工具,在法律實施過程中,道德起著主導作用。然而,道德畢竟有別于法律,道德的本質特征是自律,法律的本質特征是他律。過分地強調道德的重要性,把道德變得如同法律一樣具有強制性,其結果是取消了道德,磨滅了人們的道德意識。于是就出現了一個悖論,過分強調道德、以法律來推行道德,其結果卻是人們道德意識的缺乏,虛偽與欺詐的呈現。這實在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當然,中國古代法律的道德追求是一種終極意義的價值訴求,此種訴求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可能會避免對法律條文的僵化理解而進行目的價值衡量,進而求得審判的實質正義。但這種實質正義的取得在不少情形下是以犧牲形式正義為代價的。長遠觀之,得不償失。
從上面的比較分析中,我們發現中國傳統法律中的情理訴求是有別于西方的哲學理念的,即以天人合一的哲學觀為基礎的,這種整體性的思維方式使得中國傳統法律側重于倫理道德的作用,法律工具主義的傾向明顯,不惜舍棄形式上、程序上的要求而一步到位地追求結果的公正。而這與西方法律傳統重視程序正義的價值取向有著很大的差別。我們很難說,中國傳統法的這種訴求就比西方的差。但在追求結果正義的過程中,遵循程序正義規則的確有著不容忽視的價值。需要強調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情理訴求基因已經或多或少地延續至今,而且此間已經歷了復雜的轉換;借鑒西方的法律制度需要一個與中國法律傳統相容轉化的過程,而在這一過程中,此種情理訴求的文化基因決不會被拋棄,而當是創造性的蛻變與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