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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投資基金,在美國稱為管理期貨(ManagedFutures),它是指由專業的資金管理人運用客戶委托的資金自主決定投資于全球期貨期權市場以獲取收益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和分紅的一種基金組織形式。期貨投資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經期貨監管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從事期貨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美國期貨投資基金行業的主要參與者包括:商品基金經理(CPO,CommodityPoolOperator)、交易經理(TM,TradingManager)、商品交易顧問(CTA,CommodityTradingAdvisor)、期貨傭金商(FCM,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托管者(Custodian)和基金投資者。CTA是期貨投資基金行業重要的參與者,他們受聘于CPO,通過設計交易程序、確定交易方法、控制交易風險等方式,具體執行期貨投資基金的投資業務。本文擬借鑒美國對CTA的相關立法來探討我國期貨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相關法律制度。
目前,國內期貨市場仍是以個人投資者為主,與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成熟期貨市場有較大差距,市場規模和流動性的起伏制約期貨市場功能的進一步發揮。因此,發展期貨投資基金成為迫在眉睫的選擇。近年來歐美期貨投資基金取得很大成功,但同時我們也應意識到這是建立有發達的法律體系和監管制度基礎的,因此我國在引入期貨投資基金的前,應建立完善相關立法來防止“桔生淮北則為枳”的結果出現。
一、嚴格的市場準入規則
(一)美國對CTA準入的規定
《1974年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法》和《2000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均規定,所有期望成為CTA的人,都必須向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FutureTradingCommittee,以下簡稱CFTC)提出申請,提供CFTC認為與申請人有關的必要的資料和事實,在CFTC登記注冊,并同時在全國期貨業協會(NationalFuturesAssociation,NFA)登記注冊,成為NFA的會員。但對符合一定條件的CTA可以豁免注冊。①
在美國,法律除了對CTA的注冊進行嚴格要求外,還要求CTA的關聯人②也須以CFTC規定的形式和方式向CFTC提出申請,提供CFTC認為與申請人有關的必要的資料。如果其已經注冊,也要向CFTC報告,提供CFTC要求的資料。
(二)我國期貨投資基金準入規則建議
我國期貨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獲得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核準,并成為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會員;所有期貨投資基金管理人或欲成為期貨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必須具有合法的章程、最低注冊資本、凈資本數量、一定的股東數量和資格合格、一定數量的合格從業人員、較好的歷史業績以及完善的風險控制措施等;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審核合格后還要對期貨投資基金管理人進行定期檢查;并對期貨投資基金管理人的關聯人做出定義和規制。
二、強化信息披露義務
(一)美國CTA信息披露義務的規定
1.注冊時的信息披露
《1974年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法》詳細列舉了CFTC需要的信息和資料,主要包括:CTA所在機構的名稱和形式,組織成立地、CTA主營業務或分所所在地以及其合伙人、董事等高管和履行同樣職責的人員的姓名和住址;CTA及其他管理人的受教育程度、最近10年的業務往來;經營性質;CTA對客戶資產和賬目享有權利的性質和范圍;CTA獲得報酬的依據和標準;獨立會計師核準的資產負債表和其他財務報表;業務是否包括投資顧問及投資監督服務的說明;其他。CFTC要求披露的這些信息,必須符合CFTC和NFA規定的標準,達到維護公共利益和保護投資者利益所必要或適當的程度。
2.投資運作過程中的信息披露
依照美國法律的規定,每一位在冊的CTA都必須將其自身所有可能對投資、決策產生影響的相關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關部門報告、接受監督,并向社會公開,以使投資者對其有充分的了解。這些信息包括:(1)警示性陳述和風險提示;(2)CTA的一般信息;(3)CTA組織及其高管、FCM及其高管、IB及其高管過去5年的交易記錄、業績,每個CTA個人的基本情況;(4)主要的投資方向、投資方法及風險因素等;(5)CTA收取費用的方法;(6)利益沖突;(7)近5年的訴訟。在信息披露之后,如果CTA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披露的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完整,就應該及時修正或補充。
(二)我國期貨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立法的建議
我國的投資基金現行立法在信息披露方面還很不完善,在對期貨投資基金立法時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據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規定可操作性強的信息披露內容和程序,確保期貨投資基金及時、完整、準確的披露相關信息,否則就應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期貨投資基金的違法行為
(一)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指內部信息知情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行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內幕信息是指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監督地位或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獲得內幕消息的人員。
在內幕交易中有一類極為隱蔽且危害極大的行為即基金“老鼠倉”,這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中已經出現了③,在期貨投資基金中也同樣會出現。在期貨市場中的所謂基金“老鼠倉”是指:期貨投資基金內部人員在利用基金資金進行某一大宗交易前,利用該交易對市場產生的影響,在本人帳戶或受其控制的帳戶先行在相關市場買賣同種期貨或期權。各國都立法禁止這種違法行為。而我國法律還對這種行為還沒有規定,為保證期貨投資基金的規范發展,應及早做出相應規定。
(二)市場操縱行為
市場操縱行為是指市場參與者利用資金或信息等優勢或濫用職權,操縱期貨價格,將期貨交易價格人為推到一個虛假的水平,以便操縱者從中獲利的行為。
由于期貨價格不僅取決于期貨市場的價格,而且與期貨合約的標的資產的現貨市場價格有密切聯系,因此較一般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的操縱行為更為復雜和靈活,對其監管和處罰也就更加困難。期貨市場操縱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來
1.囤積現貨
囤積現貨是指操縱者即期貨市場上的“多頭”,通過同時控制期貨交易頭寸數額和壟斷現貨可交割商品的供給,從而操縱兩個市場即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逼對手就范,來達到操縱期貨市場價格目的的行為。我國由于期貨市場還不發達、交易規則不適應交易品種實際情況、過度投機、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不力等原因,已經發生過諸如1995年國債期貨“327事件”、1996年上海商品交易所膠板9607事件等事件,嚴重損害了期貨交易秩序以及整個期貨市場的發展。因此我們不能對期貨投資基金可能出現的此類操縱行為放松警惕。
2.虛假交易
虛假交易是指不改變利益或風險在已串通好的兩方或幾方之間轉移利益或風險的行為。具體包括洗售和相對委托行為。洗售又稱虛買虛賣、沖洗買賣或虛售,即以影響期貨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地創造期貨交易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而是自買自賣的交易行為。相對委托也稱對敲或合謀,是指行為人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與他人通謀,雙方分別扮演賣方和買方角色,各自按照約定的交易合約種類、價格、數量,向相同或不同的經紀商發出交易委托指令并達成交易的行為。
3.其他行為
期貨市場操縱的其他行為包括連續買賣和聯合買賣;連續輸入買賣報價但不成交;散布虛假、誤導的信息等。
(三)欺詐客戶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可分為促銷欺詐和交易過程欺詐兩類。
促銷欺詐是指采用欺騙的手段,如向客戶提供虛假的、誤導性的業務信息、隱瞞某些關鍵性的信息或做出不實的承諾,誤導客戶的判斷,誘使客戶從事交易的行為。
交易過程中的欺詐可分為私下對沖交易、攪拌交易的行為。私下對沖交易是指把接受的客戶的交易指令私下撮合配對,而不是按規定在交易所內執行,或擅自作為客戶的交易方與客戶對賭的行為。攪拌交易,也稱“炒單”。是指無視客戶的利益,故意利用客戶帳戶或資金進行頻繁超量買賣以獲取手續費的行為。期貨投資基金管理人有可能出現促銷欺詐、攪拌交易和挪用客戶資金的違法行為。
四、結語
期貨投資基金是一種良好的投資工具,且可以改變我國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增加市場的流動性,是期貨市場進一步發展的突破口。但對其可能出現的風險不可小覷,我國應借鑒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經驗,結合期貨市場特點,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為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利益以及期貨投資基金的健康、長遠發展提供打下堅實的基礎。
論文關鍵詞:期貨投資基金CTA市場準入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論文摘要:期貨投資基金的推出可以增加期貨市場規模和流動性,發揮期貨市場管理風險和價格發現功能。但也因期貨市場的巨大風險和我國立法不健全,推出期貨投資基金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本文擬對期貨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市場準入、信息披露和違法行為的法律制度進行初步探討,以期為期貨投資基金在我國的穩健發展奠定一定的基礎。
參考文獻:
[1]上海期貨交易所“境外期貨法制研究”課題組編著.美國期貨市場法律規范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
[2]胡俞越主編.期貨投資基金.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年版.
[3]肖成.中國期貨市場前沿問題研究.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4]楊邁軍.期貨法律與監管制度.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