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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人們參與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熱情也越來越高。由于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是需要簽訂電子合同進行的,而從當前我國法律體系看,關于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這一方面體現了我國立法的欠缺,也不利于電子商務快速發展。所以在實際中,完善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制度顯得尤為關鍵,下面對此進行粗淺分析。
【關鍵詞】電子商務;合同法;完善
電子商務快速的興起給傳統貿易方式帶來了極大變革,為全球經貿活動提供了新的方向,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傳統貿易形勢下的合同法律體制也帶來了新的挑戰。當前實施的合同法律制度在電子商務領域存在不適應、監督不到位等問題,如果不能很好處理這一問題,就會對電子商務發展帶來極大影響。所以在實際中,完善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制度存在問題分析
(一)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法律問題。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當事人一般都是通過網絡手段進行信息交換、商品交易和服務。在電子商務合同中,電子數據是最為關鍵的元素,同時用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以隨時利用計算機自主進行合同審查、文件批復,交易當事人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時,也可以利用計算機自主完成。從這個角度看,在進行電子商務合同訂立時,是不存在傳統合同簽訂中的磋商、簽訂協議等過程的,從而引起一些新的問題,如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計算機是否具備締約主體的資格,電子商務合同中要約能否撤回或者是撤銷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形式是否應為書面形式。我國現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對于電子商務合同,是否需要采取書面形式,還存在很大的爭議。在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相對比較晚,雖然近幾年發展十分迅速,但是與之相匹配的法律規定卻不完善。在電子商務合同中,我國當前的《合同法》嘗試將“數據電文”看做是一種書面合同方式,以此來改變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實際進行電子商務合同簽訂時,其合同簽訂、締約主體、效力確認、變更、解除等都與傳統的紙質合同存在很大差別,單純地將“數據電文”看做是一種書面合同,會引起很多法律問題。
(三)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數字簽名問題。在我國《合同法》中,親筆簽名是十分重要的,但是電子商務合同本身具備無紙化的特點,這也使得以往的親筆簽名難以應用在電子商務合同中。在這種情況下,數字簽名出現了。實際上數字簽名是電子簽名的范疇。從某種程度上看,其可以代替傳統的簽名、蓋章,在可靠性、安全性上能滿足法律提出的證據要求。但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針對數字簽名問題進行相應的規定,而是以書面合同的要求,對電子商務合同進行規范,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電子簽名的推廣,不利于數字簽名的健康發展。從某種程度上看,在法律領域中通過立法的方式來明確數字簽名的法律效力,能顯著提高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有助于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二、完善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完善電子商務合同法律效力規定。電子商務合同法律效力是立法的關鍵,與傳統的合同相比較,電子商務合同存在最大的特點就是其不屬于紙質書面合同。如果將電子數據合同和傳統的紙質書面合同看做相同,是很難解決電子商務合同的票據、簽名等與當前法律不匹配的情況,所以在實際中,必須承認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效力,改變以往的錯誤行為。在實際中,應該詳細解釋電子商務合同中的人作用,確認人簽訂的合同合法。同時在《合同法》中,還需要對合同的效力問題進行規范。針對出現的電子合同錯誤規定,要進行調整,即在交易過程中,各方面條件都屬于合法行為,如果出現了電子錯誤,并且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約定,那么在處理問題時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進行;如果交易雙方不存在約定,則認定電子數據無效。同時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如果計算機出現故障的一方是買方,那么合同是不成立的,這樣可以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在交易中計算機出現故障的一方是賣方,則可以判定合同成立。當然如果存在明顯不公平現象時,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
(二)完善電子商務合同簽訂程序。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是需要通過交換電子數據完成相應的要約和承諾,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需要雙方利用電子設備(電腦、手機等)進行信息交流傳遞,也就是要用到數據電文。在信息技術的支撐下,電子合同彼此的承諾會在一瞬間實現,其信息傳輸就相當于面對面的溝通或者是電話溝通,不會出現傳統合同簽訂中,受時間間隔而引起的相應法律問題。對此在相關法律中規定,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及承諾不可以撤回,人在完成電子商務合同簽訂后,不能撤銷要約,而這也對電子商務合同立法帶來了一定難題。互聯網本身具有虛擬性,交易雙方是無法面對面交流的,甚至交易雙方都不知道交易對象的真實信息,這就容易出現行騙交易的情況。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在電子商務交易中,交易主體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那么交易行為是否有效,都是目前電子商務合同要解決的問題。一般來說,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應該具備以下兩個基本條件,一是交易雙方要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合同的簽訂應該是買賣雙方自愿的。在傳統的紙質合同簽訂中,很容易滿足這兩個條件,并且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需要見面,這樣就能更好的判斷交易雙方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條件。而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是在不見面的情況下進行,交易雙方很難判斷對方是否滿足締約合同的條件。對此在實踐中,必須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程序,明確電子商務合同簽訂要求,避免由于錯誤指令引起的法律糾紛。
(三)完善格式合同條款規定。網絡及格式條款的出現,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是在交易上卻存在一些問題。如沒有參加電子合同擬定的廣大消費者,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只能被動地全部接受各種合同條款,如果不接受就不能繼續進行電子商務活動,這具有很強的否定契約自由性質。同時格式條款是由商家單方面確定的,消費者沒有權利參與,在此過程中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無法決定合同條款內容,剝奪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增加了消費者的網購風險。對此,在實際中,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對格式合同條款的完善。電子商務合同建立在現代信息技術與傳統書面合同的基礎上,其本身具備一些獨特性,在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制度完善中,應該給予消費者閱讀審查的權利,如果商家不給與這樣的說明與解釋,則給予商家違法格式合同條款的處理,簽訂的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引導交易雙方嚴格使用格式條款,當消費者認同了商家的格式合同條款,通過電子簽章的方式確認,才可以正式確認合同有效。
(四)完善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規定。在電子商務合同訂立中,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意愿表示不真實,實施了自身具備的合同變更、撤銷權利,改變了已經生效的合同,讓原本生效的合同失去效力,那么這種合同可以看做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從合同法規定內容看,如果在交易過程中,雙方存在明顯的不公平問題,或者是重大的誤會,或者是通過其他違法手段讓交易中的一方處于劣勢地位,簽訂了違背自身真實意愿的合同,這種合同是可以撤銷和變更的。可撤銷、變更合同在沒有被撤銷或者是變更前,對合同締約雙方都具有約束作用,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實施自身的撤銷權和變更權,就需要嚴格地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及義務。針對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采取訴訟、仲裁方式變更合同、撤銷合同,以此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總而言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促進了電子貿易合同這種新型合同方式的形成,而現行的合同法律制度在電子貿易合同適用上還存在一定問題。對此,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制度,以此為電子商務發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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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爽 單位:吉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