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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變現行環境法的陳舊觀念———人類中心主義價值觀
(一)從實證研究來看
全球化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環境資源的永續利用和經濟發展產生沖突,讓誰優先發展是值得深思的問題人類以自己的需要作為價值標準來衡量其他萬物的有用性,對自然大肆開發,對自然資源的掠奪式利用,資源日漸匱乏和生態系統的功能被忽略,社會發展大量消耗自然資源,威脅著生物多樣性系統,自然生態結構遭到破壞。生態主義者認為,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直接源于自認為可以征服萬物的人類主體性和中心性。環境問題是全球性的難題,對于我國西部貧困地區更面臨這樣的困境,中國西部貧困地區一般屬于自然環境較差和資源短缺較嚴重的地區。為了經濟社會的發展,過度地向自然索取,如草原的過度使用、水資源濫用,森林濫砍濫伐,植被退化、草場沙化、石漠化等。人們不以生態為本的掠奪式經濟開發,導致經濟發展的欲速不達,形成環境破壞、資源銳減,而經濟發展停滯不前或畸形發展的惡性循環。環境問題暴露出一個內在的原因,人們為了經濟發展客觀上犧牲了資源與環境。現象背后明顯地看出有和環境法相一致的價值導向———人類中心主義。
(二)從學理上看
對環境法立法本位的探討觀點各異,但都離不開環境與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生態本位法律價值觀應是現代環境法的法哲學基礎。環境法的基本理念體系應該是建立在環境與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面對生態危機,人類應該審視現有的環境價值觀和利益觀,從人類中心、非人類中心向生態主義的轉變,在此基礎上深入研究環境法的倫理基礎。學理界關于環境法本位的探討主要觀點有幾種:環境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這種觀點的代表人物是環境法教授呂忠梅。這種觀點認為維護環境的代內公平,代際公平要依靠資源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這種觀點是較為溫和的人類中心主義。但他們的觀點是立足于現實社會發展階段的,認為現在用法律來調整人和環境的關系還為時過早。環境法的本位是社會責任,主張任何環境主體包括國家、法人、非法人組織、個人都要承擔環境義務,這是環境主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任何活動都應考慮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種觀點是具有進步性的,對資源和環境的保護是有積極的意義的,但實質上還是以人類中心為理性思考基點的。環境法是以義務為本位的,這種觀點的代表是環境法教授徐祥民。傳統法律的模式是授予公民權利,權利人提出主張,國家機關加以救濟。非人類中心論的學界代表有鄭少華主張的環境法的自然本位學說和以陳泉生教授為代表的環境法生態本位學說,這兩種觀點是超越傳統人類中心論的思考模式,開創性提出環境法倫理基點不應只建立在人類的利益上,還應該兼顧后代人、自然和有生命的其他物種,在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上考慮自然的利益,生物的利益、生態權利和后代人的利益。比較各種學說,學者們雖觀點各異,但都是立足于環境與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把當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作為思考的倫理基礎。對比來看,將環境法主體拓展最寬的是自然本位學說和生態本位學說,這兩種學說不僅考慮各代人的利益,又擴展了主體范圍,從環境資源永續利用和人類長遠發展來看,自然本位和生態本位學說則更可取,這兩種觀點是非人類中心的典型代表學說。
(三)從立法來看
我國現行環境法立法以人類中心為出發點需要改變環境保護法確立了我國環境與資源法的基本原則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資源保護的協調發展原則,協調發展原則是符合人類社會的理性認識的,但不能否認這項原則是標準的以人類為中心的思維方式,環境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附屬。協調發展原則雖然明確了環境與資源的重要性,卻沒有將環境和資源的保護置于社會發展的核心位置,在人類趨利避害的本能驅使下,環境與資源保護必然淪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手段。可持續發展包括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更重視以代際的觀點審視本代人的發展,和關注后代人的生存發展需要。當代人在追求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不應讓不斷惡化的環境反過來制約經濟社會發展,而剝奪后代人享受的良好的自然環境的權益。
二、生態本位的法哲學價值觀的學理發展
(一)馬克思主義的生態主義觀
馬克思經典著作中并沒有明確提出生態一詞,但并不意味著馬克思主義缺乏明確的自然生態觀,馬克思多次論述了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關系。馬克思提到“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馬克思恩格斯經典著作中提到,人們必須保持與自然的和諧關系,人類違背自然規律,不保持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必將受到自然的懲罰。人是“站在穩固平衡的地球上呼吸著一切自然力的人。”“不以偉大的自然規律為依據的人類計劃,只會帶來災難。”在馬克思恩格斯看來,人類常常忘記自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類以征服者、支配者的角色出現,在觀念上將人類與自然界對立起來。馬克思恩格斯承認自然界的優先地位,又強調人要了解自然界,人作為社會的存在要對自然界進行統治,但同時強調對自然掠奪式開發,會造成難以察覺到的間接影響和長遠利益,要求人在處理與自然的關系中要斗爭又要合作。馬克思恩格斯生態觀雖然是以人類為中心展開論述的,但卻是人類文明轉向生態文明重要的理論基礎。
(二)生態本位的環境價值觀
隨著工業化發展,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加劇,人口急劇膨脹,科學技術迅速發展,出現的環境問題由區域性向全球性擴展,資源短缺現象出現,環境污染加重,生態平衡被打破,直接影響到自然的可持續發展。隨著人類自然理性的提高,人們從地球科學,生態系統與人類關系,生態倫理等不同角度對環境問題的思想根源進行深入的學術探討,反省和批判以人類為中心的環境倫理觀,應該確立以自然生態為基礎的環境倫理理論。生態主義的環境法律觀念要求人類發展不能只考慮人類自身的利益和權利,同時考慮其他動物植物的權益。我們思考人和自然關系時,應該秉著兩條原則既要促進人類的生存發展又要有利于環境可持續發展、資源永續利用和生態平衡。不能將經濟社會的發展置于其他物種的生存、資源可持續利用、生態平衡等之上。生態主義的環境法律觀念還要求承認人類價值,也要承認其他物種的價值,尊重其他物種的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倡導注重人類的環境資源責任和代際間的公平,充分考慮其他物種對于維護生態平衡的作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三、生態主義對環境立法的要求
以人類中心的環境立法是有局限性的。各國環境立法多數是在人類中心的法哲學基礎下建立的,當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保護發生沖突時,人類的利益和其他物種之間出現權益沖突時,人們會不自覺的選擇人類利益優先。在生態主義的觀念的支配下,環境法立法應有以下的變化:生態主義環境法律觀要求法律的立法出發點是包括其他生物在內的生態利益,以生態利益為本位。生態主義強調自然是有自身的內在價值,強調人類和其他生物甚至是無生物體征的任何事物的利益是協調一致的,強調人類與自然的和諧應共存,在法律制度的建設中應在考慮人類權益的同時,更應將其他物種的權益放于重要位置考慮。應改變現有的只重當代人權益的環境法公平觀,確立將后代人權益思考進去的代際公正觀,當代人所依賴和利用的自然環境也是后代人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可持續發展要求在考慮當代人權益的同時,同時不侵犯后代人享受良好環境的權益,生態主義強調代際正義和公平。當代人無節制的利用環境與資源,破壞生態平衡,則是對后代人的發展的基礎破壞。生態主義要求將保持生態平衡作為代際權利的基礎,將未來人類和其他生物也納入法律約束中。生態主義還包括將自然公正納入到環境法視野中,人類不能以強者自居,不應該將其他生物的權益置于人類的利益之下。以人類利益作為出發點和終極目的,把其他生物當做手段的結果是人類自身的毀滅和生態失衡。法律公正應該是自然公正,遵循生態系統規律,環境法制度建設都在自然法則之下,人類不該是主宰者,在法律上賦予動物、植物主體資格。人類同時應該是管理者,為其他生物提供更為良好的環境與資源。環境倫理觀會在環境法中體現其價值,立足于人類的長遠、整體利益來看,環境倫理觀必定會經歷從人類中心主義到生態主義變化。在環境生態主義視野下,可持續發展的生態文明觀更關注人對自然環境的保護與尊重,更關注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更凸顯環境資源法立法的終極目的。
作者:梁琳單位:河套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