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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種比較普遍的市場交易方式,并且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方式,電子商務的發展可謂迅速。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無疑給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發展帶來了無限商機,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也給了促進市場公平和穩健發展的民主商法巨大的難題。法律部門不得不在現有的市場交易關系中做出戰略性的調整,以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同時保證市場經濟安全穩定運行。在這場調整中,法律部門要在與國際接軌的基礎上,明確電子商務人員的法律責任及法律義務,并在調研的基礎上,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規。
關鍵詞:電子商務;民商法;改革創新
電子商務是在信息技術飛速發展,互聯網迅速推進的背景下,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產生的新的交易方式。它的出現和成熟不但推動了我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而且大大便利了人們的生活。伴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推進,交易發展的巨大變化,銷售主體和相關的環節也都出現了新的變化。這些變化要求民商法也必須與時俱進,在一些細節上要做出必要的調整以適應不斷進步發展著的市場。為此,民商法要確定新型的民事主體,穩固民商法的法律地位。加強和推進民商法的法律法規建設,對于規范電子商務市場以及創建良好的法律環境具有特別的意義和價值。下面將首先討論電子商務的發展情況。
一、電子商務的發展
目前,通過電子商務,商家可以實現從文本、音頻、視頻乃至實體貨物及家政服務、商業拍賣、電子證券交易、合作涉及與工程等多方面的活動。當思考涉及電子方面的民商時,我們要通過對現階段電子商務發展的總趨勢的把握來思考電子商務的發展對民商法的創新。為了方便這一探究,我們先來分析一下一個電子商務的實現所經歷的環節。
(一)交易前的信息互通
一個良好交易的達成,主要取決于買賣雙方的信息互通,買方要根據自己的需求來制定購買計劃,例如購買物品的質量要求、數量要求等等并準備好購物的費用。然后,利用internet等各種電子商務的網絡渠道自己的購物信息,再根據網絡上反饋的數據信息來選擇賣家;另一方,賣家要給自己的產品以清晰的定位。并根據自己的定位確定商品價格、及營銷方案及符合自己要求的買家,同時,賣方要了解買家國家的政策來制定自己的銷售計劃。
(二)談判與合同的簽訂
在這一過程中,買賣雙方需要本著誠信經營的態度來進行。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要分析各種影響交易的條件,例如,商品的數量要求、質量要求、付款注意事項、運輸方式、到貨的時間地點、違約和索賠等條款等等進行細致和詳盡的商談。在整個過程中,雙方都是通過internet等電子商務的方式來對雙方的權力和義務進行商談的。合同雙方可用EDI(ElectricDataInterchange)的方式進行合同的簽訂。
(三)合作前各種手續的辦理
這一過程是指在雙方的合同履行之前的這段時間中,就工商、稅務、資金、運輸、保險等各種情況進行協商,明確雙方責任和權力。買賣雙方需要根據電子商務的各種方式來對買賣的票據和單據進行交換,直到辦理完成后可以將賣方的貨物安全發送到買方為止。
(四)合同的履約情況及補救
賣方備貨,組貨,也必須辦理報關,保險,商檢,稅務等手續,并通過運輸公司的包裝,運輸貨物的買主。買家和賣家都可以通過設備跟蹤貨物,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將獲得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過程中支付的電子商務服務,對錢款保管有著明確的法律保障,直到買賣雙方完成交易。在交易的過程中,要建立起一個健全的監管機制,對履約情況進行跟蹤,對違約后的處理有法可循。由以上的電子商務交易過程可以看出,電子商務實際上并沒有完全意義上顛覆了傳統的民商法制度,只是對由電子商務交易方式而引發的各種關系應該有些的界定,所以需要民商法對新的民事主體進行認定,并對其中所涉及到的各種關系進行新的完善,讓公平、公正、合理伴隨著整個交易過程中。
二、電子商務給傳統民商法帶來的挑戰
電子商務的發展在給人民的生活帶來巨大的便利的同時,也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繁榮和進步,并且給市場的進一步開拓開來了巨大的商機。但是,電子商務在促進經濟效益快速增長的同時,也對傳統的民商法的相關法律規范帶來了挑戰。筆者主要總結了以下幾點:
(一)民商事主體的確認
電子商務主體由商家、快遞公司、買主三方構成,和實體意義上的民商事主體截然不同,于是就產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
1.新的民商事主體的準入原則
首先是電子服務商的主體的設立不夠規范,在民商事主體的經營業務、經營范圍、設立的條件以及程序等缺乏具體可查的規定性;其次是從事電子商務的主體的資格缺乏嚴格的審查和規范。傳統的民商事主體在進行經營之前只需要在工商行業行政部門進行注冊和登記,待到頒發了營業執照,便可以在所記錄的從業范圍內進行商品貿易。但是作為虛擬的網絡,業務經營者的信息就變得難以確定。電子商務平臺上的電子商務主體是一個虛擬存在的主體,這個主體的身份、行業、履約能力無法評估合,由此以來,傳統的民商法進行規范和界定就對電子商務有了抑制作用。
2.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挑戰
電子商務的發展,有電子商務的主體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之間沒有明顯的關系。就拿傳統的民商法的規定來說,電子商務主體之間沒有原則性的區別。因此,電子商務中的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也是傳統業務之間的主體是一樣的。在現有的法律體系,各有關方面和原則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可直接應用于電子商務。而電子商務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之所以無法確認,問題就出在虛擬空間,虛擬的身體和行為不再被定義和確認,因此,糾紛也出現的往往很難找到解決方案的基礎。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規定
電子商務交易的完成依賴大量的電子合同、電子支付等新型的交易方式。電子支付的目的和作用等同于傳統支付,但是在具體的實行過程當中卻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
1.書面形式
在傳統的民商法規定當中,交易過程中的合同、票據等等都是書面的形式進行的,模仿性不強。而電子商務中的電子合同都是通過數據信息的形式來進行傳遞的,如果還固守傳統的合同的格式和規范勢必會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2.電子合同的有效性
傳統的書面合同和各種票據國為其實物性,都可以作為法律的依據。而以電子商務所進行的商務活動,其單據的存在唯一的證明就是電子數據。但是電子數據的特性之一就是可因網絡、黑客、傳輸等問題影響,即便是被修改過也存在查證的困難性。
3.簽字認證中的問題
在一些票據或者單據上進行簽字是傳統民商法中規定的合同、單據具有有效性和得到認可的一種有效方式。傳統商務維權的依據就是當事人親筆簽名的票據。而在電子商務中,簽字認證的可能微乎其微。可見,電子商務中的數字簽名、電子簽名的效力及其認證的有效性需要進行重新的規定。
4.合同的成立及支付問題
電子商務中合同以網絡下為依托,因此,在這一過程中會出現很多的問題,除了以上所說的書面形式的麻煩,還有承諾的可靠性等問題。傳統的支付方式主要是現金或者支票的方式進行支付,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主要方式,支付的傳統方法顯然已經無法適應他們的需求,而必須使用新的電子支付方式代替。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網上銀行,一個電子貨幣。而且由于在電子數據的形式的電子支付被存儲在計算機內,并因故障或網絡黑客的電子信息通過網絡和損壞計算機篡改傳輸,如果有問題,用戶將幾乎不可能補救。
三、民商法的創新
(一)對電子商務的民商事主體進行界定
民商法首先必須重新確立民商事主體地位,并明確這一新型民商事主體的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只有這樣才能使得新型的民商事主體快速的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并對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從而推動電子商務有序發展,降低商務糾紛的發生幾率。這一問題的解決的前提是要對虛擬主體的合格性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另外,還要在技術和法律兩個方面建立可以確認電子商務民商事主體的制度與有效的方式。在技術上,一定要設計出獨特的電子商務主體的識別系統,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主體的法律制度,并可以將身份的確認結果報告給對方。法律制度還應該保護個人的電子身份,避免受到不法分子對行為的侵害。
(二)加強形式上的電子商務法的制定
形式上電子商務法的制定可以有效的降低電子商務在法律方面存在的障礙。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立法工作有待加強,對于傳統的法律和法規也有待修改和調整,以協調電子商務法規和傳統法規。例如,就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工作而言,首先應該打破原有的不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民商法規定,建立新的法規來進行;其次,將傳統民商法中不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部分清除。
(三)以WTO為基礎實現創新
WTO相對來說是一個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而電子商務若想發展并得到規范而壯大,在網絡信息平臺上得以建立,還需要建立在電信開放性、自由化的基礎上,這些都需要各個國家公平而良性的競爭。因此,我國的電子商務法規的建立不可局域于國內,而應該著眼于世界。我國已經加入WTO,在創新電子商務的相關行為準則、安全認證規則、單證規則、商務糾紛等時,必須借鑒WTO的規則并與其接軌,從而使得我國的電子商務民商法建立在創新上并與國際原則相一致并得到全面提升。
四、結語
本文主要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對電子商務發展與民商法創新的一個總體的認識并著重分析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情況;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探討了目前情況下,電子商務的發展對民商法的挑戰;第三部分主要探討了民商法的創新研究。綜觀全文,我國民商法若想與電子商務發展相適應,就要確立新型電子商務的主體地位,并且加強形式電子商務法的建立且與WTO的規范相適應和接軌,從而維持穩定發展,實現全面發展。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就一些問題不可能做分為深入探討,不過仍是希望筆者的拙見能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民商法創新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1]杜克青.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民商法的創新[J].法制與經濟(下旬刊),2014(29).
[2]孫峰.論電子商務的發展的民商法的保障[J].法制與社會,2014(34).
[3]陳培麗.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民商法的創新[J].法制博覽,2014(34).
作者:陳文婷 單位:河南財政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