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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地位之平等
所謂法律地位之平等是指市場主體在經濟社會中的法律地位,這一法律地位決定了權利主體的財產能夠獲得怎樣的保護。平等的法律地位決定了物權法在保護財產時也充分地尊重平等性之一根本原則。同時,個人財產與集體財產和國家財產在法律地位上也是平等的,要受到法律和政策公平對待,通過平等原則來促進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例如,物權法中規定,我國經濟的總體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國保障市場主體的平等合法地位。也就是說,市場中的主體都是平等的,作為公權力的政府也不例外。國外主體進入市場同樣需要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運行,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二)適用規則之平等
所謂規則的平等性,是在制定物權有關法律規范時,要將平等原則貫徹到具體的法律條文中去,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平等保護。市場經濟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要按照以相同的法律條文為依據,即所有人適應一個法律條文體系。這體現了物權法在同一性。無論什么社會主體,都需要遵守這一法律,都不能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從我國物權法的操作層面來看,我國物權法主要還是為了規范公權力在運行過程中的行為。我國公權力在運行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行為,在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同時對個人合法財產造成影響。因此,我們必須制定統一的法律體系,不能讓政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二、平等保護原則的實施
(一)規范公權力運行公權力
處于社會整體利益的需要往往與個人權益產生沖突,因此我們必須明確的界定社會公共利益的范圍,制約公權力的運行,限制公權力濫用。政府在征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土地時要進行充分的公共利益說明,符合社會公眾利益才能實施該向政府行為。通過這種方式來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避免公民合法財產受到侵害。但是,公共利益的概念比較模糊,界定難度比較大。公共利益范圍寬泛,內容多樣,層次復雜,因此很難一一列出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形態,只能通過描述特征的方式來進行規定。通過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觀察和總結,我們整理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首先,社會公共利益本身一定是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如果付出社會代價較大,則是不合理的,不能通過征收征用的方式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其次,社會公共利益具有社會廣泛收益性,這里不是社會特定群體的受益,而是普遍的受益。再次,具有公平的補償性。這種物權的轉移是一方失去而另一方獲得,因此必須是失去的一方獲得公平的補償。最后,公開的參與性。這是我們一切公權力運行的基本特點。與此同時,我們還必須制定合理的權限管理體系和權利運行程序。政府運用公權力剝奪公民合理物權的行為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和審批,一旦實施將給公民個人帶來極大的影響,形成嚴重的后果。因此,這一行為必須符合相應的程序,通過合法的程序來進行審批,以確保政府的征收征用行為能夠符合法律的規定,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提升。
(二)制定補償機制
合理的補償是物權法實施過程中的必要因素。這種補償包含對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土地補償費用、公民安置費用、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用以及相關公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等等,這些補償都體現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另外,對個人和企業的房產征用也需要制定合理的補償制度。我們必須設計合理的工作流程來促進這一工作,避免補償政策不落實、補償資金被挪用等問題的出現。科學合理的補償機制是保護平等物權的基本要素,離開補償機制,物權法中的平等保護原則就無從談起。
(三)構建平等保護模式
在各國物權法中,平等保護主要是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即抽象所有,一體保護。只有該物權的來源是合法的,那么無論權利主體是個人、集體還是國家,這一物權都能夠獲得有效地保護,而不做區分對待。另外的做法是區別對待,平等保護。即對合法的物權進行性質的區分,即區分個人物權、集體物權和國家物權,再次基礎上對各種性質的物權進行有效地管理。在管理過程中進行平等保護。我國選擇的是后一種管理方式,即區別對待,平等管理。這一方式符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特點,有利于我國社會的經濟穩定。平等保護原則是物權法最為重要的立法原則,體現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特點,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完善了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平等保護原則對于穩定我國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我國社會妥善解決有關不動產登記、土地征收以及國有資產等問題。
作者:李晨滋單位:沈陽師范大學國際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