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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醫事刑法,是從刑法學的角度出發,對整個醫療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作出有效回答的一種法律規范。它旨在保護患者的權益,厘清醫事糾紛,以期在民法和行政法無法進行調整的場合發揮其實際作用。我國對醫事刑法的研究尚處于初期階段,對醫事糾紛的刑事處理手段散見于刑法條文中,并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在當前醫患糾紛愈演愈烈的趨勢下,我國可以積極向日本、我國臺灣等地學習有關醫事刑法的先進理論,在現有刑法體系的基礎上適當延伸出醫事刑法的新領域,為醫患糾紛的解決機制構建提供新的構思角度。
關鍵詞:醫事刑法;醫患糾紛;刑事責任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醫學在研究領域、治療手段等方面的探索也愈加深入,其中有許多涉及人類本身,事關個人權益的新概念,早期如克隆技術的出現、人體器官移植等,近期如基因排序、安樂死等都引起了社會的討論。這些全新的對象,是法律在其出現之前并未作出預先調整的,是否需要納入調整范圍,怎樣進行調整尚需要較長的時間去平衡各方爭議,而以上這些新概念中,雙方主體無非就是“醫”及其對象“患”,雙方的價值觀矛盾引起了雙方的對立。因此,可以首先在醫患糾紛與刑事交叉的領域引入醫事刑法的概念對其進行規范,實現在民法和行政法后用刑法進行有效監管,從而為其后的規模調整積累經驗。
一、醫事刑法及其意義
用法學的觀點來宏觀探討醫療問題的學問領域就是醫事法學。不難看出,醫學與刑法都秉承著保護人權的觀點,因此在部分領域會有重合,如何利用刑法對醫事關系進行有效調整就是醫事刑法的目的。由于醫生與患者之間是平等主體的關系,所以當出現權益糾紛時,民法會首先發揮調整作用,同時醫院具有行政性的特點,因此醫療行為也會受到行政法的調整,其實在二者的協同配合下,需要刑法進行干預的部分已經很少了。但這并不意味著醫事刑法不具有實際價值,事實上,這些極少需要刑法調整的部分有的管理十分混亂,有的則干脆是法律監管的盲區,刑法作為調節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保障,有必要積極發揮其作用,以保護醫事活動雙方主體的權益。因此,醫事刑法有其特有的存在價值。事實上,醫事刑法并非現有刑法體系之外的產物,它存在于整個法律框架之中,與其他法律相互配合、相互影響,并不是隔絕孤立的。醫事刑法就是調整和規范各種醫事關系的刑事法律規范的總和,亦即規定醫事領域內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由于醫事關系具有復雜性、發展性和不穩定性的特點,其內涵十分廣泛,因此涉及的法律也十分豐富。既包括以治療過程為核心的“醫療法”,也有以延長患者壽命,維持機體正常運轉為目的的“生命法”,還有規范醫生行為,規范診療程序等相關行政法等,因此不能單純用“醫學法”來概括這一系列法律,而如果采取分別制定法律的辦法,不僅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又會顯得繁雜無序,在實際運用中有諸多不便。此時若采用“醫事法學”這一概念就能極大的包容分散條文,做到化繁為簡,同時在在這一概念之下又可析出“醫事刑法”,需要時就能“對癥下藥”的迅速應用了。醫事刑法之于刑法,應當是商法之于民法的關系,也就是說,它既依附于刑法,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則,也可以脫離刑法,單獨發揮其作用。醫事刑法既是刑法的組成部分,更是其重要補充。因此,醫事刑法在定罪量刑的問題上可以參考刑法的“四要件”。醫事刑法的主體首當其中就是在同一醫療過程中的醫護人員和患者,但是在醫療過程中,尤其是需要進行手術的場合,若患者拒絕簽字,醫生按醫院程序不予實施手術致患者死亡,其實有第三主體的干涉,那就是醫院。是否進行手術并不是醫生可控的范圍,對于患者的死亡結果,是由醫院承擔還是由醫院和醫生共同承擔,主體上有爭議。在其他醫療行為中也會存在類似問題。因此,在醫事刑法中,對于主體這一對象要做到充分的考慮。在主觀要件方面,主要是故意和過失兩種情況,與刑法的規定區別不大。在客體和客觀方面這兩個犯罪構成要件上,醫事刑法與刑法有稍許的不同,由于醫事刑法的專門性,它包含的客體應當廣于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我國在計劃生育時期,曾經在部分地區出現過野蠻殘忍的強制墮胎現象,而非法墮胎在刑法中并未有明確的規定,醫事刑法對此就可以設立法條進行調整。包括非法對患者進行催眠、非法對女性實施取卵手術、非法售賣胎盤等行為,其所侵犯的法益都或多或少的超過了刑法十大法益的范疇,醫事刑法可以對此進行另外的詳細規定,從而更好的規范醫事活動的有序進行。就以上的討論可知,醫事刑法具有以下的重要意義:
(一)彌補刑法對醫事活動監管不足的問題
我國有專門調整商事關系的商法,有專門調整軍事管理和國防建設的軍事法,有專門調整勞動關系的勞動法等,對于醫事關系這一涉及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復雜對象,也可以專門設立醫事法進行調整,并且,醫事法中的醫事刑法可以就刑法中對醫事活動規定不足的部分進行專門規定,例如不孕夫妻是否可以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找人代孕,制藥公司為尋找藥品的副作用,有償尋找志愿者進行人體實驗等都不在刑法規定之列,但其確實與人權息息相關,一旦出現問題,受害者所尋求到的救濟不具有針對性。同時,由于醫學與時俱進的特點,新情況不斷出現,在根據實際需求對法條進行修整時,直接修改刑法比修改一部專門法需要更多的時間和成本,既不利于及時的解決問題,也容易造成資源浪費。因此設立醫事刑法能有效的發揮其作用,與刑法相輔相成。
(二)具有針對性的規范醫事活動
在當前刑法的規定下,涉及醫事活動的部分不多,醫生在診療活動中有較大的自主權。由于缺少刑法規制,當醫生損害患者權益時,往往只會受到行政法的處罰,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懲罰力度不夠導致了犯罪成本較低,長此以往,法律的漏洞就會縱容醫事犯罪率的上升。例如,在刑法的“非法行醫罪”中規定主體必須“無醫生執業資格”,長期以來被納入該范圍的醫生多為救治患者生命,保證患者健康的普通醫生,而隨著人們對心理健康的重視,心理醫生在社會上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如果一個心理醫生無證對患者進行心理干預,是否構成該罪,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極易在該領域形成管理的混亂。管理困難在其他倫理與法理碰撞的問題上一樣存在。因此,醫事刑法可以就當前社會上比較突出,爭議較大的醫事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此具有針對性的規范醫事活動。
(三)更廣泛的保障患者及醫護人員的權益
醫事刑法的面世有利于患者在權益受損時以最快的速度獲得最全面的法律指導。由于醫事刑法是對醫事活動中涉及刑法的部分專門作出調整的法律,因此其專業性更具有實際價值,可以在疑難復雜的場合及時厘清權利義務關系,為患者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保駕護航。同時,在醫鬧的場合,當醫護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犯時,就可以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礎之上對醫鬧方提起刑法的賠償。事實上,醫事刑法繼承了刑法保障人權的理念,對患者和醫護人員的權益一視同仁,并且由于其專門性,在實際運用中會更具操作性。綜上所述,醫事刑法在我國既有設立的基礎,也有設立的必要,在借鑒國外成熟醫事刑法體系的基礎之上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醫事刑法,能更好地解決當前面臨的許多醫事糾紛,在醫事糾紛中尤以醫患糾紛發生最為頻繁,其沖突有大有小,涉及的法益有輕有重,十分考驗立法者的功力。因此可以首先從醫患糾紛出發設立適宜的醫事刑法,然后逐漸建立這一冗雜的法律體系。
二、醫患糾紛產生的原因及處理
“自我決定權”這一概念是醫事刑法中的一個關鍵詞,當患者的自我決定權無法得到滿足時,就會產生過激情緒,從而做出傷害醫生人身安全,損害醫院公共財產的行為。要從根本上解決醫患糾紛,就要全面的分析患者的自我決定權在各個場合的可行性,避免與醫生的治療權發生直接沖突。因此,為了從根本上杜絕醫患糾紛的產生和發展,借鑒醫事刑法的理念,可以從適當限制患者的自我決定權入手,對醫生旁觀者的身份進行修改。限制患者的自我決定權,首先從患者本身出發,醫生要盡最大的說明義務為患者分析其病情及對應的治療方法,否則應承擔未盡義務的不利后果,此外當患者做出的決定明顯不利其自身時,醫生要對患者、患者的家屬或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反復詢問,避免出現強迫捐獻人體器官這樣的案件。其次要發揮醫療家長式作風的制約作用。也就是說,醫生在對患者進行治療時,不能一昧的縱容患者做出所有的決定,必須從醫學的角度出發,綜合分析所有因素,在必要的時候替患者作出決定,否則可以對醫生以職業過失進行刑事處罰。這一要求對于由因手術前拒絕簽字所引發的醫療事故有巨大的規范作用。這里又引出了一個新的概念,那就是治療行為的他者決定。實際生活中,簽字行為往往是由患者的親屬作出的,但是這并不是患者將自我決定權轉交其家屬表達,而是家屬獨立作出的意思表示,因此他者決定的后果就不能歸在患者身上。以陜西榆林孕婦墜樓事件為例,該案中的醫患糾紛就表現為,拒絕剖宮產手術究竟是醫院的決定還是患者親屬的決定,患者的死亡結果應當由醫院承擔還是由患者親屬承擔,由于雙方各執一詞,對于責任的劃分十分困難,糾紛一直無法解決。事實上,患者自主決定是高于他者決定的,產婦是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進行剖宮產手術的。因此在緊急情況下,醫生應當在尊重患者自我決定的基礎上以患者利益為重,避免受他者決定的干擾,及時采取救治措施。為了鼓勵醫生積極實施救助行為,可以在醫事刑法中就緊急情況下的醫療行為作出規定,在法律上給予醫生保護,解決醫生因憂慮醫患糾紛而被動采取措施的問題。
三、結語
醫事刑法在我國還是一個嶄新的概念,但隨著人們對健康、對醫生的要求越來越高,引進醫事刑法不但是社會發展的趨勢所向,更是有利公眾福祉之舉。同時,醫事刑法在解決醫患糾紛的基礎之上可對醫鬧等常見的擾亂醫院正常運行的行為作出規定,以有效的糾正社會中砍殺醫生的不良風氣,在保障患者權益的同時,避免更多傷害醫生的事件發生,使醫生能在尊重和安全的氛圍中開展工作。
作者:徐千童 莫關耀 單位:云南師范大學哲學與政法學院 云南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