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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荻帆作者單位:寧波大學
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1.加強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可以促使部門內部自覺提高自己的辦事質量,勞動仲裁部門加強內部監督,就要建設相應的內部監督機構,并逐漸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專門的內部監督機構要按時抽查仲裁人員對各個案件的處理,及時發現問題并有效的促進問題的解決,使勞動仲裁人員充分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加強同事之間的相互監督和促進,進一步提高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辦事質量,滿足勞動者的需要;同時要廣泛聽取各部門的意見以及公眾的建議,重新確立勞動仲裁委員會在群眾中的權威性。
2.加強司法監督
勞動仲裁制度的司法監督僅限于對仲裁程序的監督,并不涉及勞動糾紛雙方權利義務的管理,在司法監督的過程中,人民法院負責監督勞動仲裁委員會在實施仲裁的過程中是否有違法行為,不干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勞動糾紛的合法審查。人民法院這樣做,一方面促使勞動仲裁委員會按照法律程序認真對待勞動糾紛案件,保證了勞動糾紛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方面有利于重新確立勞動仲裁委員會在社會中的口碑和權威性
3.加強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是各類監督中最有效的監督,它主要是來自公眾的監督,公眾通過新聞媒體對勞動仲裁制度進行輿論監督,可以有利的制約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行為,促使其依法辦事,維護勞動糾紛當時人的合法權益。以此同時,勞動仲裁委員會還應該加入中國仲裁協會,通過行業監督使其在處理各類勞動糾紛案件時不斷加強自律,尊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提高勞動仲裁人員的素質
勞動仲裁委員會職員的素質會直接影響勞動仲裁案件處理的質量,直接關系到勞動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勞動仲裁委員會一定要制定嚴格的人員聘用制度,提高仲裁委員會職員的整體素質,針對目前我國立法對勞動爭議仲裁員資格要求不嚴的現象,相關的立法部門應該順應時展的新形勢,修正立法中的相關事項,提高勞動仲裁員的任職條件。在進行勞動仲裁員考核的過程中,要確保應聘者具有勞動方面的專業知識和相關的法律知識,要有快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優先從具有相關的勞動法常識的人才中選拔,在考核過程中還要對應聘人員的道德素質進行考核,確保入職人員具有較強的服務意思和責任意識。對于已經入職的勞動仲裁人員要加強勞動法律法規方面的相關培訓,進而逐漸提高勞動仲裁人員的整體綜合素質。另外,伴隨勞動仲裁隊伍的不斷擴大,應該引進相應的競爭機制,在勞動糾紛當事人選擇勞動仲裁時,可以自由選擇自己信賴的勞動仲裁員,通國這項制度,不斷增加勞動仲裁人員對勞動者的服務意識,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辦事能力。
推行公平自愿原則
在我國現行的勞動仲裁制度中,當勞動糾紛一方當事人提出勞動訴訟后,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被動接受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這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法律公平自愿的原則,侵犯了公眾自由選擇的權利,需要進一步不斷完善。依據這種情況仲裁委員會應該依據當事人雙方簽訂的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受理案件,這樣就可以充分考慮糾紛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現階段中國的勞動糾紛案件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聘用雇員時通常會利用自己地位上的優勢,變相強迫對方簽訂不合理的仲裁協議,這就導致在遇到勞動糾紛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損。針對這一現象,相關部門可以通過立法,使得被脅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舉證證明自己受脅迫的權利,同時應賦予人民法院確認勞動仲裁協議效力的權力,這樣一旦這項不合理的仲裁協議被確定為無效,勞動糾紛中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完善“三方機制”
由于現行的勞動仲裁制度往往沒有實行真正意義上的“三方原則”,工會與用人單位的代表只是三防機制中的掛牌代表,實際上的勞動仲裁其實是勞動仲裁委員會一方獨裁。在這樣的一個機制內部,缺少必要的監督,也缺少來自多方的聲音,仲裁決定往往會有失公正性、合理性。為此,要想真正實現三方機制,就要求三方成員都成為審理勞動糾紛案件中的主體,其中勞動仲裁委員會必須完全從行政部門的管轄中脫離出來,獨立于勞動行政部門之外,仲裁人員的選拔也要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使勞動仲裁委員會成為獨立法人。為了確保勞動糾紛案件的公平公正,“三方原則”就會不要僅僅停留在仲裁委員會的層面,還要真正貫徹到整個勞動糾紛事件的審理全過程。我國勞動仲裁制度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逐漸凸顯,為了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現行勞動仲裁制度的改革完善勢在必行。在勞動仲裁制度的完善過程中,相關部門要充分了解仲裁的含義,不斷完善勞動仲裁程序,提高勞動仲裁的成效,建立一支專業化的高素質勞動仲裁隊伍,真正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