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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如浙江、廣東,以及依托能源經濟發展快速的西部地區,如鄂爾多斯、榆林等地,民間借貸市場十分活躍,在相當程度上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來源。這些民間融資活動基本上處于地下或半地下狀況,其資金成本也遠大于銀行信貸資金的成本,加重了中小企業的負擔,進一步加大了中小企業的財務風險,不利于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制約中小企業融資的不利因素
國家政策扶持力度不夠我國一直以來實行“抓大放小”政策,只對大型企業的組建和發展感興趣,在財政支持,稅收優惠,技術發展,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方面只考慮大型企業,對中小企業關心甚微,使得中小企業不能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國家在制定各項政策時,對中小企業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視,如信貸政策的所有制歧視。政府的大企業戰略使銀行的信貸重點面向國有企業,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中小企業很難獲得銀行貸款。
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完善法律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它在維護經濟秩序,保障經濟活動有效進行等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2003年,我國正式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以法律的形式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及融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護與支持,規定了中小企業的權利和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制度措施,為全面推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及后我國政府又相繼出臺了《中小企業投資法》、《中小企業標準》等,旨在促進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盡管如此,還是未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一些用于規范中小企業內部管理和市場行為的配套法律法規仍然缺失,不能從根本上賦予中小企業平等的生存空間和融資待遇。
缺少獨立的金融機構服務于中小企業我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金融機構為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這些機構自身實力薄弱,可以放貸的資金十分有限,難以給予中小企業足夠的支持。為了改善經營狀況,維持生存,它們不得不把有限的資金投放到有國家擔保、收益率相同但風險系數比較低的國有大型企業中去。現實環境所迫,致使很多成立初衷是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最終偏離原始軌道。鑒于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持續攀升的地位,急需建立一批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并嚴格落實監督,使其真正服務于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信用等級低,資信狀況差我國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低、資信狀況,差有相當一部分是城鄉企業,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較弱,缺乏競爭力,市場風險高,這使得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敢向其發放貸款。中小企業大多為私營企業或合伙企業,管理水平落后,經營風險大,信用觀念差,財務制度不健全,信息不透明,使得金融機構不能把握中小企業的貸款風險,從而抑制了對中小企業貸款的數量。
中小企業擔保物缺乏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發放貸款,貸款企業應提供擔保和抵押,這是因為,中小企業的信息相對并不透明,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提供貸款需要承擔一定的金融風險,為保護金融機構的自身利益,讓貸款企業提供擔保和抵押是一項重要的措施。但是,我國的資產交易市場的發展并不成熟,而大部分的抵押品都缺乏流動性,而且對于一些機器設備,存貨以及賬款的鑒別和評估能力,因此,在我國,目前銀行比較偏好土地和房產的抵押。但是,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非常少,很多企業的房屋和廠區都是租賃的,因此,能夠用作貸款抵押的物品非常少。
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應對策略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的支持作用主要表現在政策的制定上,可通過制定有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來幫助中小企業走出融資困境。首先政府可以考慮制定并實施中小企業特殊財稅優惠政策,比如可以將中小企業按營業規模細分,營業額在人民幣1千萬以下的設定一個所得稅稅率,營業額在人民幣1千萬到5千萬的再設一個所得稅稅率,這樣可以相對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其次,政府可以出臺相關的金融政策,降低中小企業貸款利率,放寬其貸款的限制條件,這樣中小企業就可以以較低的成本獲得發展所需的流通資金,不會因資金鏈的斷裂而停產倒閉。另外,除了政策扶持外,我國還可以效仿美國的做法,政府一方面可以直接投資于中小企業或者對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支持,另一方面可以依靠其強大的政府信用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使其順利的從銀行那里獲得信貸。同時,國家還應改善對中小企業的財務政策,各級財政應適當增加對中小企業的投入,解決一些中小企業的歷史債務問題。各級行政部門不應再對中小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切實減輕中小企業負擔。
改善中小企業法律環境我國在中小企業方面的立法明顯滯后,有關中小企業金融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基本上還沒有制定。在改善中小企業法律環境方面,我國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中小企業法》,《中小企業擔保法》,《中小企業融資法》,《產業投資基金法》等,形成完整的中小企業融資法律體系。通過立法,規定中小企業銀行、基金等金融機構的職責、資金來源、運作方式;規定政府組織管理機構、政府扶持的方式以及政府扶持的經費預算等。從而給予中小企業平等合法的地位,摒除對中小企業長期以來的歧視狀態,使其有一個相對寬松的經濟環境和競爭環境。
大力發展中小企業金融機構銀行金融機構應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適當放寬貸款期限。除了各大商業銀行自行設立貸款的信貸部門,還應該大力發展與中小企業相適應的中小融資機構,鼓勵和支持股份制銀行、城鄉合作金融機構,并盡量消除地區差異,提高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支持符合國家政策的中小企業的發展。中小金融機構一般根源于地方基層,能夠充分地利用當地的信息存量,以較低的成本清楚地了解本地中小企業經營狀況,信用水平和項目前景。這種信息優勢和低交易成本是其他大型金融機構無法比擬的。其實早在國外,就有這種專門服務于中小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如法國的中小企業發展銀行和美國的小企業管理局。在此方面,我國可以借鑒國外這種成功的做法。
建立健全信用評估和擔保體系由于信息不對稱,加上中小企業自身規模與經營實力較小,銀行不愿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公眾也不愿意接受中小企業的債券,致使中小企業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都受到阻礙。針對這種情況,可通過構建完善的中小企業信用評估體系和信用擔保體系,一方面,可以向銀行提供真實可靠的信用評級和強大有力的擔保實體,從而疏通銀企關系,拓寬中小企業的間接融資渠道。另一方面,可以提升中小企業信用水平,使其進入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成為可能。在此方面,日本做的比較突出,其做法值得借鑒。在日本,為了幫助中小企業融資,并樹立起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信心,并降低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時所承擔的風險,建立了一項有效的信用擔保制度,這種擔保制度采取的是中央和地方兩級的擔保措施,在中央由中小企業綜合事業團進行擔保工作,在地方按照行政區的劃分建立了52家信用保證協會,來幫助擔保。保證協會受政府的財政支持,并能夠得到其他的金融機構的捐助,因此,擔保額度的放大倍數能夠達到60倍,與世界其他國家的10倍放大倍數相比,日本的保證協會具有巨大的優勢。在日本,中小企業一旦遭遇到了融資困難,只要通過擔保機構的批準,并交納0.1%或0.5%的保證費用,就能夠獲得全額的擔保。如果中小企業在獲得貸款后,沒有能力償還貸款,那么保險公庫賠償擔保機構會承擔全額損失的70%—80%。日本的這種兩級擔保制度,即保證協會對中小企業進行擔保,再由中央的中小企業事業團對地方保證協會進行二次擔保的制度,被叫做“信用補完制度”,這種制度不僅解決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問題,也降低了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以及中小企業各方的金融風險。
提高中小企業素質,增強企業資信水平中小企業由于規模較小,成立時間較短,不善管理,甚至疏于管理,所以在管理上存在很多問題,如沒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或者存在“空殼制度”,即雖有制度,卻不按制度辦事。仔細觀察那些長久發展良好的企業,它們不但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而且處處貫徹落實該制度。所以,中小企業要想發展長久,不斷壯大,必須要強化其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推行科學管理和規范化管理,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同時,中小企業應該樹立誠信的觀念,杜絕商業欺詐行為,誠實守信,不拖延還款期限,不逃避還款義務,建立良好的銀企關系,提高企業的資信水平,為企業融資創造良好的條件。
作者:張險峰單位:陜西四通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